劳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21 15:50:22 秀容 制度 我要投稿

劳务管理制度(通用28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劳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劳务管理制度(通用28篇)

  劳务管理制度 1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管理制度 2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四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

  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八条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九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二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三条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五条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劳务管理制度 3

  一、工人管理

  1、总队工人级别划分为,队长,班长,工人三个等级,大队长由公司指派并有对工人确定级别的权利及绩效工资、奖罚的权利。

  2、工人队长应服从大队长工作安排并认真执行,对下属班长、工人有管理权,包括调动、奖罚、任免、审批报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3、班长服从上级领导并顺利完成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班长对普通工人拥有管理权,包括日常工作安排,调动,奖罚,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4、新老工人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指标。

  二、新员工入职管理

  1、新进员工必须要有“两表一件”即入职登记表,工资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此人。

  2、新进员工试用期为15天,合格者录用并发放工作服,胸牌等。

  3、新进员工录用后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签订施工安全协议。4、工作未满15天且无特殊情况的提出辞职者一律不发放工资。

  三、现场施工管理

  1、每名工人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2、施工队长、组长根据工作情况制定(月、周、日)工作计划,并详细记录工作完成(工作日志)情况。

  3、现场施工中不可与业主方或第三方发生争执,如出现问题由现场主要负责人与其沟通协商。

  4、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四、考勤管理

  1、所有员工每天准时出勤,工作时间为每天9小时。

  2、员工请假外出须填写请假申请单,经上一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事假3天(含)以上者须经大队长同意。

  3、每个项目考勤由专人负责(队组长兼任),接受上级随时检查。

  4、“五一”“十一”所有员工有一天休息,如特殊情况不能休息者,可事后进行倒休。

  5、因工作需要加班时,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由带班领导填写加班派工单进行记录,工资另计3元/小时。如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记加班工资。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旷工三天者除名并辞退。

  7、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

  五、列会管理

  1、施工现场每天由带班队、组长组织全体工人进行一次碰头会,并记录当天工作内容及完成情况以便检查。

  2、工地现场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安排准时参加部门会议,并对会议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3、现场所存在的各项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汇报,以便可以迅速解决问题。

  六、仓库管理

  1、各项目单独设立库管或由现场负责人兼任。

  2、进场材料设立进场材料明细及材料使用情况统计。

  3、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账,填写材料入库单,同时交由专人录入电子文档备查(出入库台账)。

  4、材料账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5、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6、油漆、酒精、农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周围环境严禁烟火。

  7、大宗材料、设备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怕雨怕潮的'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8、仓库存放的材料必须做好防水、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如有损坏,及时通知材料员联系维修或更换。

  10、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库手续,使用单位必须有施工队负责人签字确认手续,否则不予领料,出入库台账平衡,每月必须盘库一次,对剩余物资进行详细登记,以便合理利用。

  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工地各项制度。

  2、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尊重领导,不准冲撞领导,有意见可事后解释,对甲方要求绝对服从,时刻以公司利益为重。

  3、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未经处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4、爱护公物,认真负责,对分派给各人的劳动工具,如有失落,照价赔偿;机械维修,加油按有关规定执行。

  5、相互团结,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6、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防火。

  7、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人走场地清。

  8、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膀子上班。

  9、宿舍、工棚、生活区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活废物及时清运。

  10、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工具等。

  1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1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

  13、施工现场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私搭乱接,规范用电。

  15、各项目现场所制定的各项条例制度应同样遵循。

  八、奖罚管理

  一)惩罚条例

  1.员工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予以开除处理(工资全扣):

  1)违反国家法令、法规者;

  2)参与非法组织、邪教等;

  3)打架、偷盗、赌博、拉帮结派者;

  4)严重渎职者;

  5)品行不端、严重损害公司信誉者;

  6)连续旷工3次或全年旷工累计达7次以上者;

  7)有煽动怠工或罢工行为者;

  8)工人受严重警告处分2次或警告处分3次者;

  2.员工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予以严重警告处理(扣发工资100--300元):

  1)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者;

  2)不尊重领导、有侮辱威胁主管的行为者;

  3)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破坏他人财产,不尊重他人等等);

  4)严重破坏劳动成果、生产机具、社会公物者;

  5)全年无故旷工累计达5次者;

  6)在工作时间干私活者;

  7)项目组长或小组长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而给予隐瞒庇护或不举报者;

  8)工作不利、屡试不见成效者;

  3.员工发生以下行为者,公司予以警告处理(酌情给予处罚):

  1)迟到、早退者,每次扣工资10元;

  2)旷工者,每次扣工资20元;

  3)在工作时间不穿工作服、服装不整者,每次扣工资10元;

  4)在工作时间吸烟、吃零食、嬉戏打闹者,每次扣工资20元;

  5)在工作时间私自串工地者,每次扣工资50元;

  6)私自留宿外人者,每次扣工资50元;

  7)不按操作规程做事者(如在冬季浇冻水后不泄水,导致机具非正常耗损等等),每次扣工资50-500元,并赔偿损失。

  8)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者,每次扣工资20元;

  9)在工作时间偷闲、怠工者,每次扣工资20元;

  10)在工作场所喧哗、发生口角或不服管教者,每次扣工资20元;

  1)故意浪费物料者,每次扣工资20-200元;

  二)奖励条例:

  本奖惩条例要求工人自尊自律、在无人监督的条件下,零缺点地完成工作为前提:

  1)在年底,对队、组长、技术骨干依据全年表现给予相应奖励;

  2)在一个工程中,有突出表现者,工程结束后公司给予相应奖励;

  所有员工,在公司项目较少时,公司有权降低工资。

  劳务管理制度 4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劳务管理制度 5

  一、劳务合同备案、每月报送劳务信息报表情况

  根据建〔xx〕26号文件规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劳务分包企业守法经营承诺书报送区建设局备案。分包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劳务分包合同送窗口重新报备。劳务分包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向区建设局报送上一月劳务发包人拨付劳务分包价款记录(附银行进账单)、本企业各施工项目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各班组长的基本信息材料。目前,多数企业能够认真执行文件规定,但仍有一些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劳务合同未备案,每月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第三季度我区在建项目68个,共有32家劳务单位承接劳务分包业务。50个项目的劳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上一月劳务信息资料,5个项目超时递交,4个项目的劳务单位经我局多次催促后至今都未递交劳务资料。在及时递交的`50个项目的劳务资料中也还有10个项目的劳务资料存在不完整及数据有误现象,银行进账单、工人工资单的欠缺情况和工人工资表代签现象较为突出。

  二、开展劳务管理检查情况

  我局于10月12日至10月18日开展第三季度在建工程建筑劳务检查,本季度检查启动差异化监管,对未按时报送报表、报表存在弄虚作假、工人投诉拖欠工资的项目重点抽查,检查了15个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单位13家、施工单位14家、监理单位11家、劳务单位14家,发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14份。

  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部分业主单位未按合同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施工,存在拖欠劳务款的隐患。

  (二)部分施工企业未按月及时拨付劳务分包价款到劳务企业银行指定账户,拨付的劳务款占工程款的比例过低(不足20%),不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部分项目存在工资表代签名、工资代领情况。

  (四)部分劳务公司未对工人全员登记,部分工人工资仍由包工头支付。

  (五)部分劳务公司未开展计生管理工作。

  三、处理意见

  根据本季度劳务管理的综合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对劳务管理存在较多问题的劳务分包企业:xxx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x特种合金制品有限公司1#厂房项目)、xx建建工有限公司(农发生物A8A9处理车间项目)、xxx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厝中学塑胶跑道等建设工程项目)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对未续办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合同未重新报备、工人多次投诉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滨安置房二期)通报批评。

  四、有关要求

  认真整改,总结经验。受批评的施工、劳务企业要认真汲取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落实劳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认真整改自身存在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我局。各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广大外来务工者的根本利益,为优化发展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劳务管理制度 6

  一、企业挂靠项目经理的风险

  施工企业承接工程业务后,必定会安排项目经理,并组建项目管理班子,确定项目部经济考核指标等。一般来说,项目经理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施工企业内部的项目经理,另一类为挂靠的项目经理(或称老板、包工头)。

  虽然国家明文禁止项目经理挂靠,但挂靠承包的事实依然存在。挂靠的项目经理一般不受施工企业行政上真正的约束,一次性或单一性的合作居多,很多挂靠的项目经理没有企业制度的概念,他们随意性很大,凭个性办事,很可能会发生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挂靠项目经理在建设单位面临倒闭或该项目进展不顺利、工程款拿不到、项目测算亏本的前提下,极容易产生中饱私囊的做法,甚至做得更加离谱,因此企业的风险无法估量。

  (2)挂靠的项目经理如无经济实力,那就意味着其所挂靠的施工企业风险加大。因此,项目经理一旦不诚信或无实力,那企业就面临着非常严重的经济法律风险。

  二、项目部公章使用的风险

  1.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

  在分析项目部公章的使用风险前,很有必要说明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项目部公章的使用已越来越受企业领导的重视,各家施工企业所刻制的项目部公章样式也多种多样。但不管项目部公章的内容怎样刻制,一旦在合同或送货单上盖章,只要有未付款,没有一家企业被时会不输的。因此,施工企业千万不能忽视项目部公章的效力。

  2.遭材料商的风险

  项目部的公章往往由项目经理主管,如果项目经理采购材料不经过企业总部,签订采购合同不经过企业法务部门审查,那就会用项目部公章来签订经济合同;如果该项目经理法律知识淡薄,对合同内容把关不严,到时遭材料商,最终买单的还是施工企业。

  3.被建筑劳务敲竹杠的风险

  项目部的公章同样会被项目经理用来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如果项目经理把关不严,企业同样受损。

  4.被业主方利用的风险

  项目部公章大多用于工程技术资料、签证资料等,对业主方的发函或工作联系单也经常使用项目部公章,但一旦函件内容组织不严谨,可能会导致施工企业严重的.经济损失,届时,企业无法否认项目部公章的权限。

  三、送货单签收的风险

  送货单看起来很简单、不起眼,但往往是施工企业的致命点,因此,项目部对送货单的签收必须重视,要严格把关。

  1.送货单打官司的风险

  现在材料商用项目部签收的送货单绝对胜诉!法律讲依据、讲事实,而材料商提供的经项目部签收的送货单就是依据(项目部不盖章同样有效),尽管有企业认为材料商和项目部签收人有串通虚报量价的嫌疑,但在法庭上,送货单中的量价已成为事实,法院会判企业照单全买!

  2.送货单造成项目亏损的风险

  工程材料费用约占工程项目总造价的70%左右,把握住材料量价就把握住成本。一旦材料量价超预算就存在亏损的风险,而量和价往往体现在送货单上(因采购合同上的数量只是估算的)。因此,送货单必须指定两人以上同时签收,要预防“飞单子”(即货没进场,但送货单子已签收)的现象发生。

  四、使用不诚信建筑劳务队伍的风险

  虽然几年前建设部专门对施工企业作出了“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三大类资质的区分,但几年下来,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仍然不规范。很多劳务公司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后很少过问劳务的质量。建筑劳务的特点就是流动性,虽然劳务公司不变,农民工还是一直在流动的,因此只有用了建筑劳务,才知道其施工技术和诚信度究竟如何。

  1.被上访投诉或敲诈的风险

  近年来确实存在建筑劳务利用“施工企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敲诈项目部的现象。一旦逢年过节,建筑劳务到政府部门上访、堵路等情况层出不穷。上访时,劳务公司负责人大多会消失得无影无踪,而被上访投诉对象就是施工企业(或项目部)。不管施工企业是对是错,就行业主管部门而言,为了“维稳”,不管施工企业有何理由,也不管建筑劳务自报的工钱是多是少,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把“企业欠薪保证金”先付给农民工,不够再向施工企业拿。

  2.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如使用不慎,会引发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大事。如处理不好,往往会被通报处罚。如通报批评,施工企业一段时间内不得在该地承接工程项目;或清退出当地建筑市场;或《诚信手册》年检通不过,无法在该地区投标。

  综上所述,为防范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上的法律风险,建议施工企业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对企业委任项目经理的风险防范

  不管项目经理是企业内的职业项目经理(年薪制的较多)还是挂靠的项目经理(风险责任承包制),企业都要对其实行风险抵押(或担保)机制,加强在工程量、价上的过程监督管理。

  (二)对项目部公章使用的风险防范

  控制和规范使用项目部的各类图章。项目部的章必须由专人保管,要建立用章审批程序。

  (三)对送货单签收的风险防范

  1.送货单必须指定两人以上的收料人同时签收,项目经理或副经理当场(或当天)确认,然后每月结算一次,项目经理(最好是承包责任人)或企业派专人过程审核,最后签字盖章确认。

  2.把月结的材料数量与工程形象进度所使用的量及预算包含的量进行比较,做到节点过程控制。

  劳务管理制度 7

  员工工作守则

  1.遵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树立一切为用户想的观点。

  2.努力学习专职知识和专业技术,不断提高技术、业务能力素质。

  3.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坚持安全、文明施工,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按期完成施工。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动、听从指挥、令行禁止、遵守作息时间,维护生产、工作、生活正常秩序。

  5.爱护公司财产、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及施工成果。厉行节约各项成本,维护公司和合作方利益。

  6.机关及派出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谋私利,以身作则、认真履行合同合约。

  经营管理制度

  1.劳务业务的承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对施工业务的合同签订、由总经理或授权人代表公司签订:

  2.经营部及时做好劳务业务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对公司承揽的业务信息及时向经理汇批,确认后、积极开展业务承揽工作。

  3.劳务业务经营洽商,应对合作方资质、资金、信誉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以避免公司重大经济风险。

  4.劳务业务承揽应分析公司劳务人员技术、设备、工期及备用资金等能力。必要时经营部应牵头公司劳资、经营、工程、财资等相关人员共同研究。

  5.业务合同签订后,经营部应配合劳资部、技质部、财资部做好劳务施工的进场与合作方联系等前期工作交接。

  6.经营部负责劳务合同的签订准备、签订工作、编号、登记、存档、执行情况检查等工作。承包合同原件由经营部保管、复印传至财资部和分管经理。

  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1.公司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领导的施工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派出劳务队伍根据规模和形式。以项目部或施工管理员及班组长组成技术质量管理小组。

  2.劳务合同签订后,技质部应及时取回施工专项图纸或相关施工文件资料。总工程师审阅后。项目管理人员应组织主要劳务班组进行学习。并提出图纸自审记录抵返工程师审核形成正式记录并及时报施工单位做为会审内容。

  3.根据劳务施工技术需要和要求,配备相应技术资料、标准图等,做好施工技术准备工作对施工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由总工程师主持制定技术方案。

  4.劳务施工班组应及时参加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的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工作,并对艾底传达到现场作业人员.

  5.施工班组认真执行行业技术规范、规程施工操作要求.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做好事前准备、事中控制、事后自检和检验,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规范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6。各种特殊工种均应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做好施工作业,并保证作业质量。

  7.承包作业范围为部分工程时,专项施工员(工长)应参与总承包单位工程的相关管理、并负责做好分包工程的技术、质量、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包括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技术复核、相关技术资料记录编制、报验各项施工登记等工作。

  8.对自备或总承包单位配备的施工机械、设备等。作业班组均应在使用前试运行检查,符合后投入使用施工材料在使用时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工程管理人员报告,并在得到明确答复后续使用。重要材料使用报告及情况,应记录备案

  9.履行总包单位对施工技术、质量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工作。发现技术或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且应达到质量要求。

  10.技质部对施工班组作业质量管理定期自检。重要工程或技术项目。由总工程师带队。并及时解决班组反馈的有关事项,做好与总承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11.根据总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意见和公司自检情况,及时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质量工作评定、调整和奖惩。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公司由分管副经理为领导,组成文明、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派出的劳务队伍由项目部或施工管理员及班组长组成文明、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施工安全工作。

  2。根据劳务业务规模和特点,派出施工管理员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班组长均为兼职形式班组安全员,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到生产的全过程

  3.及时做好或接受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专职安全员及班组长应严格执行各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交底要求操作。

  4.安全科及工程部应认真做好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人员的持证上岗等工作。提高特殊工种、技术工种人员技术和安全素质,满足施工作业要求。

  5.公司根据工程施工有关规定,结合施工作业情况和季节施工特点,组织定期、不定期,常规或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促进文明安全施工。

  6.派出劳务队伍应认真接受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和检查指导。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按要求组织整改。

  7.施工过程中专、兼职安全员应密切注意施工现场、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及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总包单位项目部及公司安全科汇报、并按规定做好整改等工作。

  8.公司根据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的表现,对认真执行安全规定、在现场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等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作业(指挥)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定,且不服从管理或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班组、根据违章情节,给予批评、辞退或处以经济处罚。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1.公司在职或聘用的劳务人员均由公司劳资部负责管理。

  2.劳务人员应将有效的身份证、各资格证书、上岗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本人照片二份交劳资部分类登记造册,并注明联系电话。

  3.劳务人员参与本公司劳务活动前,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务用工(个人或班组)合同,并接受公司劳务指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和本公司规章制度:

  4.劳资部、财资部根据劳务人员派出情况,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劳务人员

  劳动保险事宜。

  5.劳务人员调配使用由公司工程部和资源部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合理调配,劳务人员或班组应服从公司调配,并及时进场。

  6.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由公司财资部依据劳务合同有关规定,统一造册发放。领取时应由本人或班组长统一签名后领取。

  7.劳务人员劳保用品原则上由公司统一代发,个人作业工具由劳务人员自行配备或班组负责,属于由公司或总包单位配备的劳保用品由公司负责。

  8.劳务人员违反总包单位有关规定或公司劳务合同,按违约论处,并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派出人员管理制度

  1.工程部根据承接劳务合同的需要,拟定派出管理和劳务人员计划,并与劳资部协调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2.按劳务合同要求,公司派出人员的管理主要由工程项目部或专业施工员负责现场施工计划安排、调配、分工和分配工作。

  3.工程部负责对派出项目部或专业施工员的业务管理,工程项目部或专业施工员负责对各班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管理,作业班组长应负责各自作业人员的管理。

  4.公司派出人员均应遵守行业有关规定,派出项目部或专业施工员应听从、配合总包单位做好项目工程施工各项管理工作。

  5.派出项目部或专业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情况,对作业班组做好相关技术交底,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检查、工程报验、工程量计算以及相关签证等工作。每月做好管理人员考勤、上报等工作,

  6.劳务作业班组应依据现行规范、标准按施工图纸等要求,按施工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7.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作业班组应按有关要求组织整改,对总包单位要求有疑义的,应通过管理人员向总包单位反馈。对不服从指挥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工程部汇报、处理。

  8.工程部、劳资部应定期了解、检查、指导派出管理和劳务人员工作、生活等情况,协助派出管理人员做好施工工作。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公司机械设备均由财资部备案、劳资部管理。

  2.劳资部负责建立机械设备技术档案。每半年时机械设备进行一次设备使用。损耗情况检查、登记。

  3.对需要新购置设备时,有工程部根据承接要求,编制计划报财资部,财资部根据公司设备情况,审核后报经理批准购置。

  4.对应外送专业机构检查的强制性校验设备,劳资部应负责或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校验检查工作。对安装后应检验。试运行的机械设备、由工程部协助项目部做好检验工作。

  5.因工程施工需要租凭的机械设备,由工程部负责协助项目部做好机械设备的租凭工作事宜。

  6.由劳务班组自行负责的小型机械设备、工具,项目部应协助劳务班组做好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维护等工作。

  7.机械设备应按相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安装、调试,各部件、附件、仪表等应齐全、有效、安装后项目部应通知总包单位组织安装验收。

  8.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并按操作规程操作,对应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做到定机、定人、定岗。

  9.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做好机械常规维护、并及时记录。

  11.工程完工后机械设备退场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保养或维修。 11.大型机械设备按安装、试运行、检验等工作应遵从总包单位管理要求,进行安装验收及拆卸工作。

  12.公司机械设备存放符合机械设备存放要求,对贵重设备由劳资部统一专人保管。

  劳务管理制度 8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根据公司要求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公司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并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 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公司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二十八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三十四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陕西浩宇天圆实业有限公司。

  劳务管理制度 9

  1. 建立完善的招聘流程:制定招聘计划,明确岗位需求,规范面试流程,确保选人公正。

  2. 实施持续培训:定期举办技能培训,鼓励员工自我提升,提升团队整体能力。

  3. 制定绩效考核标准:根据岗位职责设定可量化指标,定期进行考核,与薪酬福利挂钩。

  4. 优化薪酬结构:结合市场行情,设定合理的薪酬水平,同时考虑绩效和工龄等因素。

  5. 强化劳动保护措施:定期检查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确保员工安全。

  6. 规范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及时更新合同,处理合同纠纷。

  7. 设立申诉机制:设立内部申诉渠道,确保员工的合理诉求得到妥善解决。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能够构建一个有序、公平、高效的'劳务用工环境,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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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务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第三条公司鼓励项目部对一些成建制的活动实行劳务分包,选有资质的单位或由分包人挂靠法人实体签劳务分包协议。

  第四条办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

  第二章工程(或期任务)劳务分包

  第五条各单位工程施工要采取劳务或工程等多种合作形式,如沥青前场摊铺、沥青拌和场生产、板梁预制、拌和料运输、起重班组等。要与有资质的正规单位合作,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必须明确其所用人员不和公司或项目部发生或存在劳动关系,是分包单位人员或承包人个人雇佣,承包费用不得以工资表形式出现。

  第三章劳务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劳务用工指集团内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用工(劳务发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条使用程序

  (1)各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劳务工,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劳务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协助办理用工手续,然后进行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劳务工,应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劳务用工申请手续。

  第八条劳务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劳务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劳务工,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发生劳动纠纷的,公司追究相关人责任,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理(项目经理)承担。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用工相关规定,不得再出现随意用工、隐性用工行为,同时将用工情况纳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日常检查督查范畴。各单位人员进出,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劳务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劳务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二条下列工种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实行劳务派遣:

  劳务管理制度 11

  1. 制定详细的招聘指南,包括岗位描述、资质要求和面试流程,确保公平透明。

  2. 设立定期培训计划,结合业务需求和员工发展,提供定制化的培训资源。

  3. 建立绩效管理平台,量化工作指标,实现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 根据市场标准和企业能力,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政策,兼顾公平与激励。

  5.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教育,确保劳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安全。

  6. 制定标准化合同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合同纠纷。

  7. 设立独立的申诉部门,及时解决劳务人员的'问题,保持良好的劳资关系。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将为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同时也为劳务人员提供一个公正、有序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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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企业劳务用工现状

  随着社会发展和分工的细化,建筑企业已从从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化为管理型企业。按照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要求,建筑企业实行劳务分包,原来建筑企业大量的自有职工已被大量的建筑劳务工人所替代;而现在的建筑劳务工人直接与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合同,由于大量的劳务公司存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使用的劳务工人大多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大量的劳务工人上岗前没有经过专业岗前培训,导致劳务工人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加之劳务工人维权意识不够,造成了建筑劳务管理混乱,劳务工人上访、围堵工地闹事等现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根据新浪网刊登的一项对京、渝、沪、深四个劳务工密集城市的劳务工人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75%的建筑工人面临着讨薪难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没有劳务合同,准确来说: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某些劳务公司与劳务工人根本不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只与劳务工人签订一式一份劳务合同,在遇到纠纷后,工人手上没有合同,无法维权,同时,大部分的用工方式还是包工头式的劳务用工,这一比例达到了75%,且40%的工人还遭遇欠薪,劳动成果得不到保障,从一些劳务用工现状的调查中我们还发现,薪酬管理、合同、劳务保障、安全管理等问题都迫在眉睫。

  二、建筑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劳务企业管理人员对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有限,并钻政策空子,影响了企业的合法性运营,使建筑企业遭受了连带责任风险。

  (一)建筑劳务薪酬管理方面问题。由于近些年以来正是我国房地产发展的黄金十年,各地的建筑工程大量上马,建筑企业和建筑施工任务增多,很自然的催生出了一大批的规模人数、施工水平参差不齐建筑劳务队伍。在工程的竞标中,有些施工企业故意人为地压低工程的投标报价,为提高中标几率通过无限贴近于利润的方法来取得工程的标的,即使最后中标也会给企业的资金安全带来问题,进而最后影响到工程薪资的发放,加之一些建筑企业由于本身实力的限制,在开工不久就有可能出现资金的短缺,因为建筑行业都是实行的垫付制,这样一来劳务工人的薪资得不到保障;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建筑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一定比例的劳务费,由劳务公司垫付其余部份,等工程完结之后结账,(实际上现在很多劳务工人是由包工头组织管理,包工头向劳务公司交管理费挂牌子,劳务公司根本就没有承担起管理的责任,)包工头在用完预付款后,如没有实力再垫付劳务费,劳务工人的薪资也得不到保障。

  (二)建筑劳务合同管理问题。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用来明确劳动关系、最大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劳动合同条款中本应规定好劳动合同的时间、相应的工作的内容、劳动的保护以及相应的条件、劳动的报酬和违反了劳动合同之后的双方之间的责任等内容,而且劳动合同的存在对于劳务工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农民工群体由于自身的劳动地位较低一直都是出于弱势的一方,这样一来劳动法的保护也就显得尤为的重要;还有一点,由于我国的农民工群体文化普遍不高,缺乏系统的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这样的劣势就使得他们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一般都是由于不平等的条款而最终损害了他们的切身的利益,这样一来劳动合同完全就不能够起到保护他们的作用。

  (三)建筑劳务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建筑业本身以及相关的产业对于国民经济的贡献是众所周知的,建筑业目前虽然已大部分由劳动密集型的行业转向管理型企业,但还是就业人数众多,加之建筑业本身作为高危的劳动职业,如果缺乏相应的劳动保障,安全事故也会经常发生,大部分的农民工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就直接上岗,安全隐患极大,而他们大部分是在没有各种的医疗保障的情况下来从事这种高危的职业。通过了解很多企业的生产生活条件都非常恶劣,而且施工的设备比较陈旧,缺乏基本的安全设施,农民工加班加点的情况也非常普遍,为了最快的赶工期,导致了安全事故频频爆发。

  (四)劳务工人维权意识不够方面问题。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不是众多农民工口中的劳动合同关系,然而在发生拖欠工资或者安全事故等情况时,他们没有法律意识,把维权的矛头直接指向建筑企业,如果企业不妥善解决,他们就走极端、闹事,使企业陷于窘困;还有一些不良企业抓住农民工一心只为了挣钱可以牺牲部分利益的软肋侵害农民工的利益,因为农民工群体普遍文化素质不高,没有经过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专门培训,一旦陷入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完全没有对自己权益进行维护的意识,这也是其中的一个较为重要的原因。

  (五)不完善的劳务用工管理产生的劳务纠纷。A公司作为劳务承包方与总承包方B公司签订了《xx工程劳务施工合同》。A公司又与个人宋某签订了《劳务协议》,在B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从B公司承包的劳务施工部分任务分包给了个人宋某。李某是宋某雇用的人员。李某在施工中从高处坠落致伤。为解决医疗费等争议,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其与B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这个案例中被告李某是隶属于宋某的雇用人员,在法律上宋某是个体包工头,是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原告A公司作为合法的劳务公司,法律上具备劳务分包资质,但是A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宋某,按规定A公司应对宋某雇用的人员李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A公司要求确认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法院确认被告李某受伤时与A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例来源于中铁一局集团法律事务部。

  三、加强建筑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策略

  (一)完善劳务管理制度。出现了劳务纠纷之后,受侵害方应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通过劳动仲裁的有关部门来送达裁决书,进而向用人单位进行索赔,如果用人单位拒绝配合的话,可以申请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按照有关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觉得仲裁不公平,也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一来就直接通过法院来执行判决。这方面还应注意:第一落实相应的责任划分,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企业与劳务公司各应承担什么责任;第二就是有关各级建筑主管部门积极地严密地组织各建筑企业进行自查,把问题解决在出现之前;并呼吁国家有关部门立法规划目前劳务用工的法律空白,建议在签订用工协议的时候,将维权成本进行明确划分。

  (二)完善建筑劳务保险制度。有关的监督单位必须积极地确保建筑企业为企业的劳务工购买相应比例的保险,比如大病医疗、工伤意外险这些险种,也可以为他们购买相应的商保,积极地推进农民工群体参保的比例。这些保险的购买可以在出现问题时极大地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而且也对农民工群体的利益作出更好的保护。对于那些技术要求高和危险性较大的工序,建筑企业也要做好相关的把关工作,严厉杜绝非专业人士的上岗。对认真落实农民工劳务保险制度的企业,相关单位应给与一定奖励,建议从建设劳保费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解决。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合同签署力度的监督。对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监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就是主管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进行实地的检查,对于用工企业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摸底;第二就是对于农民工的合同书文本进行相应的简化,使之一目了然。针对农民工不愿签订规范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认为内容多、涉及面广、不易懂、没有时间学的问题,及时征求建筑施工企业及部分农民工的意见,结合实际,简化劳动合同书,使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更能直观地了解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条款。

  (四)加强职业技能和安全施工教育。经过对大多数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之后发现,在工人上岗之前对他们进行一些必要的培训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率,对于新上岗的工人尤其要注意让他们明白这个工程项目的有关的安全要求,掌握施工的安全技术,提高自身安全保障能力。对于素质不高的农民工群体进行培训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细心,可以采取更直观、易于接受的讲解方式,比如讲解一些在工地上发生过的事例,这样比单纯的说教好,对于积极地遵守安全规定的员工要进行奖励,对于那些不遵守安全规定的人要进行处罚,以儆效尤。

  四、总结

  建筑企业劳务工人的薪酬管理、合同管理、劳务保障、安全管理等问题,从以上几个方面极大地、针对性地进行了分析和提出了一些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一方面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筑企业也有责任监督和执行,一方面劳务企业要学法、懂法、依法办事,对劳务工人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法律意识等)将劳务纠纷的可能降至最低,这样为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创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与企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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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管理的战略地位

  提升建筑也劳务管理战略地位,实现管理模式四个转变。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明确和强化劳务分包管理的指导思想,重心是要在目前的管理基础上实现四个转变。

  1、总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的管理应该转变为长期的战略合作,而不是之前的短期的、临时性的搭档式合作;

  2、要将之前简单粗放的传统劳务管理转变为规范化的、流程化的科学系统管理,并且要确定PDCA管理模式,加快形成劳务企业和农民工管理的长效机制,进而强化工作过程控制及其细节管理,强化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

  3、要用政府主管部门规范的劳务管理规程取代各企业自行的劳务管理模式。此外,还要积极地总结归纳各地的的劳务管理经验,借此经验提升劳务管理水平,颁布规范化的管理规程,主要包括实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相适应的规程;

  4、此外,劳务分包企业还要实现三提高和两稳定,即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实力,稳定技术工人,稳定主要技术和管理骨干。

  劳务分包的规程化管理主要是对以下九大部分的管理,即计划管理、战略合作企业管理、招投标管理、人员管理、督察管理、结算与兑付管理、统计分析管理、考核管理和综合评价,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二、建筑企业劳务管理的思路

  劳务管理成为建筑企业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之一。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企业减轻管理负担、提升竞争力、实现向管理型、技术型的转化能够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建筑企业劳务管理可采取如下措施:

  1、加速分离,顺利进入市场。即要加快管理层、技术层与劳务层的分离,是劳务层进入市场;也可以借助内部劳务统一管理固定工人,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进而将固定工人剥离出公司直接进入市场;

  2、劳动作业需持证上岗。内部市场和社会劳务市场的劳动力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仔细地、逐一地进行技术考核。凡是上岗人员必须拥有相关证件,无证拒用,并严防冒名顶替,还要逐渐实行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职称制度;

  3、实施培训。对进入到劳务公司的工人进行有针对性地岗前教育和技术培训;

  4、完善制度并严格执行。完善用工、劳动分配制度、劳动安全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劳动保险制度、劳动考核制度等。每一个制度都必须要达到“三个有利于”的目标:有利于劳动力的科学使用,有利于企业进行安全施工,确保人员及建筑物的安全,有利于工程质量得到保证。

  三、建筑企业劳务管理的有效措施

  目前建筑企业劳务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劳务人员的流动性太大,导致管理的无序和无效,因为,劳务人员多由农民工组成,人员的新进与辞退非常频繁,如果建筑企业没有针对这一问题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将会严重影响施工的有序进行,及整个建筑企业的工作效率及质量。结合自身的管理工作经验,先将三个有效措施总结如下:

  1、完善管理体制,形成规范化的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统一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是建筑企业实行劳务人员管理的机制,为了解决劳务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可以建立建筑劳务市场和劳务人员进入的统一凭证,具体地说,就要建立统一的劳务人员登记档案,规范劳务人员的个人信息记录,例如给劳务人员建立统一的劳动手册,劳动诚信记录等,使得技能保证劳务人员在建筑市场的合理流动,又能维护雇佣双方的合理权益,使得建筑企业在招收新的劳务人员时,可以对此劳务人员的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诚信度,技能水平等信息有详细的了解,这样,就能使得很多管理上面的难题迎刃而解了。

  此外,还应该建立统一的建筑企业劳务人员的教育登记培训制度。要规范劳务市场的人员管理,提高劳务人员自身的教育水平及技能水平是尤为关键的一个方面。在建立人员信息档案的过程中,要将相关的.教育培训信息登记好。因为教育培训可以有效地解决建筑劳务工人技能偏低,安全意识不强,操作技能不规范等问题,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提高劳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及遵纪守法意识。使得管理过程中更能依法办事,有章可循,减低管理工作的盲目性与低效性,也有利于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保护雇佣双方的合法权益。

  2、优化劳务人员结构配置

  针对建筑企业的具体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结构优化:

  年龄结构化

  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来说,年龄结构化对其管理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在公司的各个岗位中,形成一个呈金字塔状的“老中青”结构。按照年龄划分老年比例在塔顶,中年比例做支撑,青年比例是基石。

  能力结构化

  能力结构化就是多公司各个管理和技术岗位进行招标,筛选出优秀的人才。都说“能者居上”,对于“能者”给予优待,对于“弱者”,“强者”给予辅助,这样在公司各个岗位之间形成“强帮弱”的能力结构。并且要能突显出各个岗位中素质高、能力强的核心人物,也就是业务骨干,让其能发挥自己所长进行“一帮多”的能力展示。

  专业结构化

  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说,对于员工的要求不仅仅需要有自己所在部门的实践经验、专业技能,更能进行公司整体的结构的系统了解。这就需要公司在优化专业结构配置的同时,进行各个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选拔生产一线的优秀人才,将其调整到关键岗位或破格提拔到管理岗位,让管理层、技术层以及基层人员的结构比例达到最优状态,为公司的整体发展铺好道路。

  3、完善激励机制

  在某建筑企业的劳务人员战略管理中,激励机制从两个方面进行建立和完善:

  (1)通过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新的薪酬机制。对于公司基本员工继续采用岗位技能效益工资制,但在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的比例上要有一个较大的调整,浮动工资所占的比例要越来越大,而且浮动工资与员工平时的表现和工作绩效密切挂钩,这样才能充分地调动起企业员工的积极性。而对于高层管理人员,可以实行新的分配制度——年薪制:年薪=基薪+风险收入,风险收入在年薪中所占的比例要越来越大,充分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才智。

  (2)通过用人制度改革,建立新的竞争机制。健全和完善“末位淘汰”和“竞聘上岗”制度,以实现淘汰冗余,精兵强将,引入竞争,能者居之的目的。这样才能使得建筑企业人力资源实现优化组合,提高了企业劳务管理的工作效率,促进了企业效益的增长。

  综上所述,在全球一体化、社会市场化的新形势下,建筑企业的劳务管理过程中,一定要抓好人才资源的管理,因为这是一项具体战略意义的任务,并且需要长期坚持。建筑企业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因此,必须抓紧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并实施企业人才战略,只有抢占人才竞争的制高点,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劳务管理制度 14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检查范围为区建设局监管的所有在建工程。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情况;

  2、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报区建设局备案;

  3、施工单位履行劳务合同支付劳务分包单位劳务费情况;

  4、建设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情况,劳务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劳务分包企业是否按资质承接业务、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5、劳务分包企业是否按要求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

  6、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

  7、劳务分包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8、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情况;

  9、劳务分包企业每月5日向区建设局报送《劳务发包人拨付劳务分包价款记录表》、《各班组长的基本信息表》情况;

  10、监理单位审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合同报备、每月报送工资发放记录情况。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检查的30个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单位19家,施工单位26家,监理单位17家,劳务单位19家,发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24份。检查结果表明:5月1日开始实行的《市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建〔xxx〕26号)文件,虽然经我局于月28日下午召开的年第一季度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会进行传达布置并反复强调,但大部分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仍未按通知要求做好劳务承包、劳务费转账、工资发放、每月报送报表等工作,施工单位和劳务单位互相推诿责任,对劳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拖欠工资的隐患仍然存在,建筑劳务市场管理仍须进一步加强。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施工企业未及时足额拨付劳务分包价款到劳务企业银行指定账户,存在该问题的有11个项目,占检查项目总数的37%。

  (二)劳务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该问题的有6个项目,占检查项目总数的20%。

  (三)劳务企业未委派项目劳资管理人员或劳务队长无带队资格证书,存在该问题的有9个项目,占检查项目总数的30%。

  (四)劳务企业未及时发放劳务人员6月份工资,存在该问题的有11个项目,占检查项目总数的37%。

  (五)劳务企业未在每月日前向区建设局报送上一月劳务发包人拨付劳务分包价款记录(附银行进账单)、本企业各施工项目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各班组长的基本信息材料。存在该问题的有13个项目,占检查项目总数的'43%。

  (六)监理单位应未核验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是否每月报送工资发放记录审查。存在该问题的有4个项目,占检查项目总数的13%。

  检查中还发现:个别项目施工单位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个别项目劳务企业的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个别项目劳务企业未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三、处理意见

  根据检查的综合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对按规定拨付劳务分包价款的施工单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人工资、按时上报报表的劳务单位: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惠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教园安置房-洪前社B组团B1~9#楼项目),省xx建筑工程公司、xx建工有限公司(xx产业区后滨安置房(第三组团)A5#、A6#项目)通报表扬,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二)对未在每月5日前向区建设局报送上一月劳务发包人拨付劳务分包价款记录、本企业各施工项目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各班组长的基本信息材料的劳务企业: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xx筑劳务有限公司、xxx劳务有限公司(内厝中心幼儿园项目)、xx劳务有限公司(国贸东X2004G01—3#项目)等5家劳务单位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对施工单位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煤炭工业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四海劳务有限公司(后滨安置房二期C13—C15#项目)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有关要求

  (一)受处理的施工企业、劳务企业要认真汲取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落实劳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认真整改自身存在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我局安全科。受表扬的企业要戒骄戒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广大外来务工者的根本利益,为优化发展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未受处理的施工、劳务企业要抓紧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对未整改未反馈的单位,我局将在下一季度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

  (二)未拨付劳务分包价款到劳务企业银行账户,通过劳务公司现场监管工资的施工企业,须在7月以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劳务款至劳务企业,由劳务企业直接支付工人工资。下季度检查发现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劳务款的施工企业,我局将对施工企业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

  (三)各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是否每月报送工资发放记录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区建设局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建设局。

  劳务管理制度 15

  一、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管理问题

  在项目成本管理中责任没落实,分工不到位。施工前没做到预算在先,或做了再算和边做边算等情况时有发生。到施工工完成后清盈亏时找不到具体的原因所在。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验等有限,在强化责任制,目标成本分解,合同观念意识不强。还有就是项目各级的管理上勾通不到位,时常遇到不愿或有意拖的情况。人员流动较频繁,工作不连续,进度跟不上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甚至因没完善必要手续工序而收不回工程款。

  (二)材料管理问题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因没能严格执行领料用料制度,从仓库领料而没有余料回收,浪费现象严重。尤其是计件承包只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钢材看管不严,遗失时有发生;材料型号不对,造成闲置浪费,材料供应量与实际不符;监督机制不健全,出了问题往往追不到责任人,造成成本失控。

  (三)成本核算问题

  在项目成本核算时预结算员没有很好的把施工成本预算和成本核算结合起来。由于项目没有阶段和分部分项成本分析,没有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计划成本等做比较,从而不能对项目施工指导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项目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责任感

  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对哪些无经过专业学习和培训,未按规定持证上岗,业务不熟悉,核算能力有限,无法保证成本核算的质量和工作的人员组织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同时应制定相应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对成本核算员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保障。约制成本核算员要对施工生产中发生与施工成本相关的工程变更项及时收集整理并办理签证手续,定期向公司经营部门上报审核,以便及时准确地控制施工成本并掌握工程施工情况以防给工程竣工结算造成损失。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人在项目上的个权委托人,以项目经理为代表的项目管理班子的素质很重要,如果这层人素质低,将直接反映整个项目的管理水平低下,因此,要想方设计法提高项目承包班子人员的素质,特别是项目经理的整体素质,组织进行内部交流学习,向同行吸取先进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

  (二)力度于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和监督

  建筑项目成本核算是项目成本管理的依据和基础,没有成本核算,其它成本分析考核、成本控制、成本计划等工作就无从谈起。企业经营核算部门要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挖拙其内在的潜力,调动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项目管理人员真正认识到施工成本管理在项目施工管理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在抓进度、质量的同时,严抓施工成本核算管理。改革现行的成本核算员管理体制,由公司对各项目成本核算员实行统一委派,集中管理,不定期轮岗,定期或不定期学习、交流、考核、激励竞争上岗,使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员切身利益与工程项目分离,才能建立健康有序的施工成本管理与核算工作网络程序。

  (三)深入成本预测预控和经济合同的履行

  项目的各项成本测算出来后,公司与项目部签订承包合同,在项目工程签约后,同时开展编制施工预算、成本计划,另外编制工程施工任务单和所需机械台班。根据数据进行对比、校正,再结合现行、当地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测算出工程总实际成本。在承包合同中,对项目成本、成本降低率、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详实约定。通过合同的签订,确保项目部和公司总部责、权、利分明,双方按合同中的责任,自觉地履行各自的职责,以保证项目施工顺利完成。

  (四)劳务分承包商的使用和激励的关键性

  选择一班信誉好、实力强的劳务队伍进行综合评议,定期考核,建立相对稳定的合格劳务分包商很关键。劳务分包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公司成立招标领小组,评委由项目经理、生产、劳资、质安等人员组成,制定招标文件,邀请二家以上的分包方投标,根据投标方的标书、资信等确定中标队伍,劳务分包从招标到签约自始至终要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运行,杜绝暗箱操作。从中还要积极根据WTO的有关规则,建立健全适应市场发展的成本核算体系、成本核算制度和相应激励制度,调动项目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成本核算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把工程项目部建设成一支懂经营、善管理、优质低耗的施工队伍。还有就是要加强劳务资金的集中管理很重要。项目部每月要对劳务队伍的当月完成工作量进行核算,汇总后由项目经理进行审核、签字,报公司施工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根据劳务完成量与项目部报公司的已完成工作量表进行核对,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劳务分包合同核定拔付劳务费用的额度,报公司经理审批,工程发生变更的劳务增加费,如无经济签证,公司不予确认。项目部尽量避免分包合同以外的诸如时工、杂工等费用的发生。

  (五)加在力度抓好材料管理

  在建筑项目成本控制成本中材料管理很为重要。从项目成本中比例,材料成本一般都占55%以上。我们(下转第148页)(上接第199页)要做到把材料管理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那么在项目中标后,公司和项目部组织施工技术人员编制施工预算。审批后的`施工预算即是作为项目部编制材料需求量计划和项目部对操作层限额领料的依据。施工预算报材料部门,由材料部门根据项目部编制的采购计划和企业的资金情况采购材料,如施工过程中发现超额用料,材料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查核原因,如属工程变更造成,必须有工程变更证明材料方可领用,强化材料计划的严格性。公司材料采购实施招投标,各项目部的施工预算中的主要材料由公司材料采购部门采购,其它材料由项目部自行采购,采购时采用“总量订货,分批采购”避免积压和浪费。材料的采购量和单价要有专门机构监控。项目部应使用委托书约定所委托的采购材料的质量、价格、服务、验收办法、交货时间。

  三、总结

  经论述可见建筑工程项目中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建筑项目成本管理是一项复合性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工程、材料、财务、劳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给项目成本带来损失。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成本管理,不但可以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到合理预算控制降低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

  劳务管理制度 16

  一、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现阶段我国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体系以及相关的政策文件还不完善,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的实践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筑劳务公司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的质量不符合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与建筑劳务公司的合同规定甚至有的还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施工。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如果采购的材料、设备等的质量不合格,对于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来说是很致命的,这关系到房屋的质量问题,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是要对此负法律责任的。这主要是由于建筑劳务公司为了从中谋取利益,减少其成本而在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不注意质量问题。

  2、建筑劳务公司施工的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格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工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不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从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来说,这主要是由于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监督不到位,合同定了之后,就没有及时去监督工地的施工情况;

  另一方面,从劳务建筑公司来说,主要是因为劳务建筑公司不愿意花更多的钱去请一些高级技术师或花时间精力自己培养技术人员。

  3、建筑劳务公司拖延工期。有时候劳务公司为了向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提出增加资金的问题,有时甚至是漫天要价而未被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所接受时,就会故意拖延工期。出现这个管理问题的`原因在于双方没有协商妥当并及时形成书面文字。

  4、建筑劳务公司只顾自身的施工,没有考虑到整个项目的整体性。出现这种问题主要在于劳务公司只着眼于自身利益,盲目施工,没有一定的规划性,而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此又缺乏整体的工作协调和定期的监督。

  5、建筑劳务公司缺乏职业道德,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纠纷不断。出现此问题原因主要在于建筑劳务公司没有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规范农民工的出勤情况,建筑劳务公司也不重视农民工的劳动成果,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

  6、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的自有施工管理人员缺乏成长,培训不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随着房地产行业中,劳务建筑公司的引入,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刚毕业的大中专生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就直接进入了管理岗位,而没有参与到工地施工人员的具体的工作中去,从而造成了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的自有施工管理人员的经验欠缺,也缺乏必要地磨练。

  二、针对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所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1、对于建筑劳务公司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的质量不符合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与建筑劳务公司的合同规定甚至有的还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施工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处理:

  首先,在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与建筑劳务公司的合同中要对建筑物的辅助材料的品牌、性能、材质、参数以及交货的时间和地点等等作出明确要求,在施工场地严格把守材料验收关;

  其次,对于主要的建筑物的材料与设备应该有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负责采购,而建筑劳务公司仅负责一些常用的器具和零星材料;

  再次,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每个工程所用的材料必须按照合同上规定的数量领取和定额盖章,以防止建筑劳务公司多领取造成浪费,增加成本,或者是少领取材料而偷工减料,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施工技术问题。

  2、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施工的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格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工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不高的问题。我们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公司的施工质量要进行监督检查,对其所雇用的农民工一定要监督建筑劳务公司对农民工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实际的动手操作技能,从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施工,禁止未经过必要的实际操作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施工的知识培训就直接上岗的,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在平时施工过程中,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得适时地进行监督,以免到时候出现什么安全问题,就都由我们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所承担,只有明确规定之后,建筑劳务公司才会注重施工的质量及农民工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施工的知识培训,以免出现不必要的过失。

  3、针对建筑劳务公司拖延工期的问题,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必须善于平衡施工的力量,掌握潜在的、必要的应急预备成员,这样可以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而延误工期,以确保我们的工程能按计划的期限保质保量地完成。

  4、针对建筑劳务公司只顾自身的施工,没有考虑到整个项目的整体性的问题,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在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与建筑劳务公司的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建筑劳务公司必须主动和全权协调配合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的义务以及在工地管理中采取奖惩制度的措施,以强化建筑劳务公司主动协调配合房地产业总包单位对其的管理的行为,从而保证整个工程项目的整体性。

  5、对于建筑劳务公司缺乏职业道德,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纠纷不断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是影响了房地产行业对建筑劳务公司管理的秩序,而且对建筑劳务公司自己的信誉也不好,因此,为了长期的愉快合作,在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与建筑劳务公司的合同中要规定建筑劳务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不然会对建筑劳务公司所对其造成的影响要求予以一定的赔偿。

  6、针对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的自有施工管理人员缺乏成长,培训不到位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好办的,为了给建筑劳务公司做一个好的榜样,我们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自有施工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与教育,特别是对于刚招进来的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使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的自有施工管理人员快速成长,掌握基本的建筑的实际操作技能,并且提高他们的素质,只有这样才对建筑劳务公司放到管理更有说服力,更具有管理的权威性。

  三、总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也在进行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力量、以劳务作为主要依托的企业型组织结构形式。不过,这种理想的组织结构形式并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我们必须重视这些问题,而我们相信,只要经过我们的努力,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的发展会越来越好。

  劳务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合理规避风险,依法维护双方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所有为公司提供派遣员工的派遣公司。

  第二章 派遣单位确定

  第三条 派遣单位的选择程序

  1、人力资源部根据业务发展、用人数量情况,选择符合要求的派遣公司数量。原则上各派遣单位平均分配场地数量。

  2、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招标申请,依据《招投标制度》执行。

  3、根据现场评标结果,人力资源部与招标代理公司对候选单位进行考察,最终确定中标单位,招标代理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

  4、人力资源部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

  5、中标单位根据我司要求,按时将派遣员工派遣到位,由停车场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条 供应商必备条件

  1、注册资本在500万及以上。

  2、属于市级以上派遣单位或能够跨区服务的证明材料。 3、近3年内有6家以上大中型企业的派遣单位,或3年内有3家同行业服务经验。

  4、有一定的人才储备量,根据停车场公司的人员需求,能够随时增加/调换人员。

  5、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五条 考察组的确定

  1、人力资源部部长为考察组的组长,纪检监察室、停车场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招标代理公司及其他人员组成5-7人考察组,对各候选单位进行考察。

  2、对派遣公司考察结果,进行评分。评分内容包括:公司的实力、软硬件设施、人员素质、售后服务能力等进行考察。

  3、纪检监察室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停车场公司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其他注意事项

  1、为了保证招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招标,凡与派遣公司有直接、间接关系的员工,主动回避,出现中标结果不公平,中标结果作废。

  2、在招标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事件发生,纪检监察室及时纠正或制止。

  第三章 招聘管理

  第七条 招聘组织

  1、派遣人员的招聘,由派遣公司根据任职条件组织招聘,人力资源部对派遣公司派遣到我司的员工组织二次面试,面试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2、凡录用者,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至停车场公司。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录用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违法违纪记录。

  2、提供无犯罪证明。

  3、吃苦耐劳,沟通能力强,有亲和力,有服务意识,五官端正,形象气质好。

  4、派遣员工有过从业经验的优先。

  5、男员工年龄在50岁(不含50岁)以下,女员工年龄在45岁(不含45岁)以下。

  6、特殊工种需要有相关证书。

  7、通过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合格。

  8、有下列情况的员工公司不予录用:

  (1)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者。

  (2)曾涉及刑事或经济案件,受处罚者,有刑事拘留经历。

  (3)有不良嗜好者,吸毒、艾滋病等。

  (4)患有精神病及传染病者。

  (5)其他不符合劳动法之规定者。 第九条 派遣员工报到

  被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报到程序包括:

  1、接受新员工入职培训,培训合格办理入职。

  2、办理报到登记手续,领取工作用品,统一发放工作证。

  3、停车场管理部制定派遣员工场地安排计划,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4、新入职的员工须经过3天试岗期,三天试岗期满后确认上岗的,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考勤。

  第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

  1、派遣单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员工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

  2、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填写必备条款,还应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派遣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还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4、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派遣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派遣单位将复印件交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每月25日派遣单位建立员工名册,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等内容。派遣单位可将员工名册交员工本人校对无误签名确认后存档,并提交一份纸质版的员工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盖公章,交于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派遣员工培训

  1、派遣员工的培训分为入职培训与岗前培训,具体按照《停车场收费员培训制度》《智能化设备培训制度》执行。

  2、人力资源部负责参与讲课、指导、监督培训过程,对培训进行跟进及评价,并在新员工入职及在岗培训中授课,确保培训保质保量的完成。并将培训材料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包括操作手册、培训课件、签到表、成绩表等。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 派遣员工的考勤管理

  1、派遣员工采用考勤手持PDA签到,并进行拍照,如场地有保安人员时,两人同时拍照,以照片中的人数、签到时间、签到定位确定上下班的考勤情况。

  2、如未按照规定的上班下班时间进行打卡,未按要求打卡,进行处罚。

  3、停车场管理部负责对停车场派遣人员考勤进行核实,月度统计考勤,部门经理在纸质版考勤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

  4、人力资源部对考勤进行日常检查,核实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5、纪检监察室对考勤及考勤管理进行抽查。

  6、派遣员工在签到(退)时后台出现异常,无法签到(退)及时通知停车场管理部,查找原因。

  第六章 派遣员工管理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的劳动规定

  1、派遣员工由停车场公司停车场管理部统一管理。

  2、派遣员工上岗前应学习、了解停车场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3、派遣期间,停车场公司停车场管理部根据业务需要,需要调整人员安排时,需组织部和停车场管理部共同商定,确认调整方案。未经商量,不准私自调整。

  4、停车场公司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关的劳动所需的设施设备。

  5、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随时将该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停车场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4)派遣员工同时与两家及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派遣公司与停车场公司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侵占公有财物,影响正常工作环境者。

  (7)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财物、设备者。

  (8)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者。

  (9)不服从公司调动或有威胁行为者。

  (10)对停车场公司部门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员工有重大侮辱行为或实施暴行者,不服从主管部门领导工作分配与安排者。

  (11)违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12)员工在外以停车场公司名义做其他用途,滥用公司名义做欺诈行为,使公司信誉受重大损害者。

  (13)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14)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5)年龄超过规定的年龄,存在退休人员等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晋升

  1、对于每年超额完成任务,服务规范做的到位,受到好评的派遣员工,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的转正机会,具体情况经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2、转正的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女员工年龄在35岁及以下,男员工40岁及以下,为我公司服务3年及以上,同时满足所有条件方可转正。

  3、如果非常优秀,无法满足转正条件,年度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金额公司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每年开展派遣员工的`评优评先的会议,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5、表现优异的员工可以调整到更便利、盈利能力更强的场地。

  第七章 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原则

  派遣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停车场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

  第十七条 工资表

  每月30日派遣单位需向停车场公司提供详细的工资构成表,包括:姓名、基本工资、加班费、出勤天数、残保金、社保、工会经费、服务费等信息。

  第十八条 工资支付

  1、派遣单位实行工资按月发放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

  2、在自然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项未交罚款金额,提交计划财务部并在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中扣除。

  3、派遣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员工签名等内容。

  4、每月需将台账提交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定无误后,发放工资。

  5、派遣员工辞职,薪资结算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第十九条 参加社会保险

  派遣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法定保险的缴纳证明至停车场公司组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

  员工在停车场公司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派遣单位应当督促停车场公司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处理

  员工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派遣单位应当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并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其他要求

  1、派遣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2、缴纳保险费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由公司与员工共同承担,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3、派遣员工在入职前须确认前单位已停保,因前单位未停保造成派遣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产生的劳动纠纷及其他相关责任由其员工本人承担。

  第八章 离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工作流程及手续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

  1、派遣单位书面通知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该员工即将离职。

  2、停车场人力资源部核实情况后,确定无误后,向派遣公司提供相关材料。

  3、派遣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员工工作交接手续

  交还所持有的单位财物(含工作证、工号牌、魔术贴、设备、工具等)及停车场公司发放的其他资料。

  第九章 派遣公司评估

  第二十五条 派遣公司评估

  1、人力资源部牵头,停车场管理部配合,每年至少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人员的稳定性、出现违规违纪次数、服务质量、客户投诉、售后服务、是否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等。

  2、劳务派遣公司在年度评估中不合格的,重新更换派遣公司。

  3、劳务派遣公司在一个年度内负责的所有场地违规处罚超出20000元及以上,人力资源部可要求派遣公司更换派遣人员或直接更换派遣公司。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派遣公司在合同期间遵守如下规定

  1、每月25号向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纸质版的考勤统计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花名册、离入职统计表等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

  2、每月30日提交纸质版工资表,加盖公章。

  3、派遣公司派专人与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接工作,如有调整,需向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经同意后方能调整。

  4、服务费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第二十七条 处罚

  1、如未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的,一经查实对派遣单位处于2000元/人/次罚款。累计出现5人次及以上的派遣单位,按照违约处理,停车场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派遣协议,不支付违约金。

  2、参加应聘的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停车场公司保留调查核实员工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因个人资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3、劳务派遣公司未按照要求缴纳社保经查实2000元/人/次罚款,累计出现5人次及以上的派遣单位,按照违约处理,停车场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派遣协议,不支付违约金。

  4、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工作交接不完整,暂扣工资,并处500元/人罚款。

  5、工作交接出现丢失、损坏公司工作证、工牌等,按照50元/套进行赔偿,并处200元/次罚款。

  6、派遣公司未按照要求向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处500元/次罚款。

  7、派遣公司未经停车场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私自调整对接人或多人对接工作,处500元/次罚款。

  第二十八条 罚款缴纳流程

  1、停车场管理部检查的问题所应缴纳的罚款或追回的收入,每周将汇总表交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通知派遣公司应缴纳的罚款,告知派遣公司直接从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总费用扣除,自管场地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工资表时统一扣除。

  3、人力资源部将结果告知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支付总费用时扣除相应的金额。

  第十一章 附则

  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劳务管理制度 18

  我公司的宗旨是:进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爱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为加大公司的规范化治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进展壮大,提升经济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全体职员必须遵守公司治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目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同意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治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按照实际业务需要设置财务部、治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要紧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治理中的重大事务性咨询题。公司董事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治理

  第五条我公司职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按照业务进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治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刻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职员治理。

  第八条我公司职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能够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能够解聘或辞退:

  (一)因有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峻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缺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职员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职员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按照经济效益的'情形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形能够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处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关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按照事实上际情形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升职员素养,我公司定期对职员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治理规定。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纳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核算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形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治理情形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要紧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主动的措施和方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第四章劳务派遣治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益、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职员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托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同意托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职员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职职员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职员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治理和对派职员的安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职员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爱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治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职员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职员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职员进行岗位技能、治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职员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方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职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刻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形通知我公司,按照有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职员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劳务管理制度 19

  (一)务工人员招工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务的用工主体为项目子公司。劳务公司对接项目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才能作为用工主体自行招用务工人员及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2、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4、招收范围: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5、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6、合同期限: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佣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及制定的门卫、宿舍、食堂等制度,严禁赌博、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恶意要讨工资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酌情予以处理。

  6、施工现场建立管理网络,逐级落实责任制,做到人员底数清,流动进出清。

  (三)务工人员考勤制度

  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务工人员的劳动纪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考勤是发放工资的依据之一,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2、各作业班组务工人员的考勤,由经济责任人指定或委托班组长负责,务工人员互相监督核对,经责任人审查确认后,原件在次月5日前交项目部财务入账,复制一份交劳务管理员留存供相关部门备查,

  3、劳务分包项目考勤表由劳务公司负责填报,次月5日前必须报总包企业项目部劳务管理员汇总备查。

  4、务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项目部的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不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请病假、事假需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七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五天的视为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必须按入场的时间,真实姓名按实考勤,不得弄虚作假,故意伪造考勤表,虚报多报人数冒领工资款,经查实严厉处罚。

  (四)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深入了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电话,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馈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人员,公司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五)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保持社会的稳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为了确保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建立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按工程合同额的2%比例存入工资保证支付帐户。

  2、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要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工作量情况,由作业班组负责编制工资发放表并报项目部审核。按月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发放前三天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经确认双方无异议后,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务工人员须持有效证明签名领取,不得代领工资。经务工人员签名的工资表,除财务入账外,复制一份备查,并保存二年。

  4、务工人员凭身份证、劳动合同录用胸卡领取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工资不予发放。

  5、实施劳务作业分包的,由劳务分包企业专(兼)职劳动管理员负责劳务工人员考勤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工资发放表和完成的工作量报公司项目部审核并存档。经核实后支付约定劳务分包工程款,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并按规定要求发放务工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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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反规定的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根据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条件要求,公司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面试、筛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并确认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第六条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进行招聘、面试、筛选,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名单后,由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公司建立派遣员工名册,并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做好用工备案。

  第八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时,用工单位应核实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第九条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用工单位继续使用的,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已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及其变更内容,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派遣员工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内向公司书面提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告知书》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书》内容详见附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等相关职业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或经用工单位认可后正式上岗。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的民事、刑事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上岗前,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告知书、劳动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关工作岗位性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告知及详细解释。

  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岗位相关的或针对性的从业业务知识、安全技能等培训由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应积极参与学习,配合用工单位的培训考核工作,通过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制定、监督、执行,派遣员工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考核标准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工单位可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相关责任。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派遣员工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派遣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派遣员工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的,请严格遵守。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派遣员工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由用工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不再通过公司转付。派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的工资(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派遣员工每月应发工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的工资总额,派遣员工应服从用工单位管理、接受用工单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终奖金、补贴,由用工单位依法确定。社会保险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

  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税后,确定实发金额,及时足额发给派遣员工本人。用工单位也可与公司签订工资发放的《补充协议》,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但用工单位每月应将加盖公章的工资发放表交给公司留存备查。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查询,公司必须给予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工资通过银行发放,派遣员工入职时应提供公司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号,并保证真实有效,以便及时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日按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的日期且用工单位必须确保在约定发放日前5天把工资转账到公司账户。

  (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入职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及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参保材料,如因提供参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或因原单位未办好减员手续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致使派遣员工无法及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按照经办机构规定执行,派遣员工涉及转移、接续的,应积极主动与公司协调办理,逾期不办理或延期办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工作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六条派遣员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管理制度 21

  随着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持续加剧,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集中自身资源承建大量急、重、难、险工程,为此总包单位选用大量的外部劳务队伍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会越来越多。但如果劳务分包过程中劳动力管理不当,就会产生法律风险,给劳务人员和劳务公司自身都带来安全隐患、资金损失、名誉下降等不利影响,所以强化劳动力资源动态管理对于劳务公司的生存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劳动力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实行有序管理是提高施工质量及安全的保证

  农民工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只有将农民工吸纳到有资质的合法的劳务分包企业,实行有序管理,才能改善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不良的用工环境及制度,打破劳务人员岗位培训严重滞后、技能鉴定覆盖面小的僵局,使进入建筑业就业的农民工接受必要的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其知识和技能水平,切实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 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包工头”式用工等现象

  劳务分包企业处于最底层,是“金字塔”型结构的基础,所占比例是最大。加强劳务分包管理,有利于培育并形成一批合理流动、专业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劳务分包企业,从而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包工头”式用工和零散用工的混乱现象,进一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3、 维护农民工权益,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加强劳务分包管理,使得只有具备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才能承接劳务分包作业任务,并规范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务关系,以法律的形式避免了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问题,即使特殊原因引起的拖欠,也会因责任界定清晰而受法律的保护,从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目前我国的劳务分包公司起步比较晚,规模也比较小,劳务市场非常不规范。国家和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劳务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对于违法使用劳动力的打击力度不够,致使很多劳务公司中,务工人员结构不合理,出现严重的分化情况。

  图1:劳工年龄构成

  2、经济纠纷频繁

  目前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工签订的合同一般不是很正规。务工人员大多来自农村,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不法劳务公司利用务工人员的弱势,给他们签订不平等条约,有的甚至不签劳动合同。这样在以后的工资结算中容易出现经济纠纷。甚至出现民工为讨薪跳楼等恶劣事件。

  3、劳务工人流动性大

  由于劳务工人工资福利待遇低、工作地点远离家人、工作环境相对较差、流动性较大,对劳务工人的管理难度较大。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大量的劳务工人在生产一线,由于工作需要,进退场频繁,流动性太大。

  4、技术水平整体不高

  务工人员大多数来源于农村,以松散、个体的形式组合在“包工头”手下工作,在此之前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文化水平比较低,专业技术更低,劳务分包公司难以给他们提供规范的培训。劳务分包队伍在施工一线技术工作岗位上,由于整体素质不高,无视安全操作规程,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也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劳务分包中劳动力管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劳务分包公司如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加强自身劳动力管理,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就要求劳务公司建立良好的运作体制,配备优秀的管理人员,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对施工现场工人加强管理。这就要求劳务公司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1、 树立劳动力投资开发理念

  1)劳务分包企业应确立投资开发理念,将务工人员视为企业的人力资本,在劳务工人身上进行投入,加强对劳务工人的技术培训,使其成为企业增值的资本。

  2)同时要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正确看待和处理劳务分包公司和劳务人员关系问题,优势互补,综合利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管理上强调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的同时,越来越强调“以人为本”,倡导人性化的管理模式。

  3)增加务工人员的培训和学习的机会,让务工人员真正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用。这样不仅使务工人员得到利益,也有利于提高施工技术、提高施工质量、减少质量安全事故,促进劳务分包公司的发展,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2、 提高务工人员待遇

  务工人员来自全国各地,进城务工最关心的就是权益保障问题,最直接和最重要的权益就是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对劳务分包公司来说,选择有资质、有诚信的施工单位是确保自身和劳工利益的前提。而对于每个劳务人员来说,选择一个好的劳务公司就是选择了一个好娘家。

  提高务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改善建筑工人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吸引年轻人入行是确保建筑工人年龄结构合理性的必要措施。让建筑工人收入稳定、纳入社保统筹、有相对固定的居所和可以承受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工作时间,这样做法虽然会增加施工企业的支出,但从长效机制来看,社会扶持和劳动效率提高所产生的回报会大于支出。

  3、实行劳动力动态管理

  1)为保证工程目标保质保量按计划实现,各施工班组应建立精细管理考核体系,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量化考核,责任要落实到人,在保证安全生产基础上,可实行安全生产经营和劳工经济利益挂钩。

  2)对出现违规操作等现象严格按岗位责任制追究责任人责任,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还要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3)劳动人事部门要强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各工种的岗位变化和人员变动情况,做到科学合理地调配劳动力,减少或杜绝因管理不善或劳动力配置不当带来的劳动力资源浪费。

  4)实行劳动力动态管理,应在同行业或社会上拓宽人才交流渠道,建立人才信息网络,各企业或单位劳动力可合理调配、动态使用,从而达到整体生产经营劳动力资源的优化组合。

  4、主动配合政府监管

  1)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监管,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督促整改, 对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要给予备案;定期审查劳务公司是否给劳务人员按期足额缴付各项社会保障费用,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2)定期检查劳务公司殊作业工种的培训情况,并且对劳务公司人员情况做好备案工作。对于私自压低工人工资、不给工人上保险、不参加专业培训的劳务公司给予经济和行政上的处罚,严重的要降低资质或者吊销执照。

  只有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才能增强务工人员对企业的归属感,激发务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劳务分包公司已经成为建筑行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是一项繁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劳务公司只有“理论联系实际,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劳务分包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才能在内外和谐的环境中取得长足的进步与发展。

  劳务管理制度 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司派遣员工的管理和维护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更好地为委托派遣单位服务,建立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使劳务派遣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公司派遣员工提供劳动,并向公司支付劳务服务管理费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派遣员工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本公司管理人事关系、员工档案、薪酬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服从本公司派往指定用工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子公司。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人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招聘原则

  1.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2.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3.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4.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六条招聘条件

  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2.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

  3.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并协助用工单位进行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公司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范本由公司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生产(工作)需要,确定与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三条首次接受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上岗培训,达到用工单位上岗条件后,方能上岗。公司协助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终止后,若因公司生产或业务需要,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公司、员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员工自愿辞职,应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经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追究有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被行政、司法部门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私自利用用工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种生产、经营、金融活动和私自开展第二职业,损害用工单位声誉的;

  3.因个人行为,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经济纠纷,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社会影响的;

  4.泄露用工单位商业机密和重要资料的(本公司具有起诉泄密者和另一方的权利);

  5.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6.严重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有关规章制度的;

  7.员工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

  8.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

  9.有贪污、挪用公款或窃电、以权谋私行为的;

  10.违反操作规程制度等,造成人身、设备或电网等责任事故的(事故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未经公司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2.有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3.隐瞒真实身份、学历、业绩或有其他情况的;

  14.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章岗位变动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派遣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对员工在同一岗位序列之间进行岗位调整。

  第五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3.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备的。

  第六章劳动报酬及福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员工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按月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公司在未向派遣员工安排工作期间,按照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员工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期间,公司对派遣员工实行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调整劳务报酬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各岗位不同工作性质而制定。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二十八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八条员工旷工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公司按照法律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扣罚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福利待遇和发放劳保用品。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派遣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

  第三十四条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公司负责。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公司负责办理,派遣员工须积极予以协助。

  第八章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劳务管理制度 23

  为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和“两违”现象,保证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实行公司、项目部、作业班组三级管理。各级管理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并将人员名单报公司备案。

  3、劳务人员的聘用。

  (1)项目部聘用的劳务人员,应造册登记,建立劳务用工人员台账。

  (2)劳务用工必须签定用工协议。在协议签定时,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义务和责任。劳务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的管理。保证所施工的工地达到安标工地的要求。

  4、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

  (1)公司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检查、监督;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作业班组负责施工过程安全的控制管理。

  (2)劳务作业班组必须按《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的要求,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坚持安全生产工班日常“三检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纪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3)项目部领工员应坚持每班检查督促,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台账。

  5、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1)项目部必须制定劳务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上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做好台账和记录。凡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2)劳务人员在上岗前,所有教育及培训必须由项目部以上机构组织,并开展工作。不得委托劳务人员自行培训。教育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人员自行教育的内容,可作为安全教育的组成部分,但不能取代岗前教育及用人单位的教育义务。

  (3)项目部必须针对工程特点,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对班组长、安全员以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4)学习内容:安全生产必备的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建指的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基本技能,提高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5)特殊工种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由安全质量室组织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持有安全机构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同时建立特殊工种培训台帐。

  (6)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使用前由总工程师组织施工技术、安质、物资人员参加,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术应用的培训。

  6、劳务工日常管理纳入项目部日常管理内容,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对待。按安全管理办法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见相关安全管理办法)。

  7、积极改善劳务工的生活、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劳务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和发放,应按本单位员工同等对待。

  8、不准使用不满18周岁的人员和使用女工从事有禁忌的劳动;不宜使用超过50岁的劳务工;特殊工种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9、火工品的管理和关键岗位严禁使用劳务工。

  劳务管理制度 24

  1.所有分包必须持有合格的施工资质手续。

  2.进场后在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暂住证、健康证、就业证。

  3.所有分包人员必须随时持有身份证,凭身份证办理所在项目部统一格式的'现场施工人员胸卡,胸卡加盖项目部公章有效,人员离开工地时,胸卡收回。

  4.分包进场后,三天内将建委备案花名册、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管理人员名册及岗位证书复印件报项目部备案。

  5.分包单位必须设置与项目部相应的劳务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劳务人员管理职责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凡跨省市用工的分包,必须与所用工人签订单体合同

  8.所有分包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劳务管理制度 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务、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僻静主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都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用途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以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

  3

  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由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回班通知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相关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4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一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管理制度 26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劳务管理制度 27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规范劳务派遣服务行为,维护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以及x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用工单位指的是已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员工是指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人员。

  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派遣员工(包括被派往用工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或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

  四、公司拥有对本手册的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和颁布权。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或由用工单位自行招聘),组织候选人面试,并由用工单位最终决定录用人员名单。

  (二)公司或用工单位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聘流程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由公司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并由公司组织初试、复试。复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三、入职手续

  派遣员工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入职手续,再到用工单位报到。

  第三章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其他未尽事宜,公司与派遣员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四)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提出的需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应保证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成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

  (五)公司已招用的派遣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由公司向派遣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协商合同续签事宜。

  (六)公司按不同的用工单位建立派遣员工花名册备查,名册包括派遣员工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单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劳务派遣用工。

  (七)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派遣员工仍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和员工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当公司或用工单位遇有紧急情况时,可指令员工临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劳动任务,员工不得拒绝其所能承担的劳动或工作任务。

  (三)派遣员工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调换或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应当服从合理的安排:

  1、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合理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

  2、根据员工的技能特点,需调换工作岗位或临时安排工作的;

  3、员工因身体、技能等因素达不到工作质量、生产服务、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调动工作岗位或地点的;

  4、其他合理的岗位调动、工作地点变更以及临时工作安排。

  (四)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将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

  劳务管理制度 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第22号部长令)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岗位工种应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派遣员工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2、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按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严格执行。

  第八条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须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按照派遣员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或银行转账支付,包括基本工资、福利补贴、职位津贴、特别津贴、全勤奖金等,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以下费用公司从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事、生育、计划生育(流产)假等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向公司专管员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核实后,及时给予纠正。

  第四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劳动的合同法》为派遣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五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

  生育、失业保险,保险缴费基数及各种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和比例以当地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应按当地政策执行,并且缴费基数应随着当地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至离职当月,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金额在结算工资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时时间

  第二十二条依国家规定公司被派遣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对于派遣员工到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工单位,应征的用工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并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实施特殊工时的申请,经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三条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派遣员工的工时应参照八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者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派遣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单位应当安排劳

  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事假、产假等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的职工守则,包括:

  (一)履约纪律:公司与派遣员工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二)考勤纪律: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地点及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要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三)工作纪律: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安全卫生: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

  (五)保密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第二十九条派遣员工上岗前,公司需向派遣员工告知其工作岗位、工作环境以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条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的,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派遣员工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公司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派遣员工进行工伤申报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公司及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派遣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和相关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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