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07 11:04:3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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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三违行为管理制度范本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三违行为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安全三违行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根据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工程部负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对分管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自查、教育和纠正。

  各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杜绝“三违”行为,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行为。

  第六条 各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合理安排生产作业,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行为。

  第七条 各作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利向工程部报告相关情况。

  管理人员不得因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而有报复、辱骂等行为。

  第八条 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文明生产。

  第九条 工程部应每周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车间主管每周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

  第十条 对危险性较大、影响恶劣的“三违”行为,工程部应立即拍照制止,开出书面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签字确认,立即整改“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工程部应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人事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或经济惩处,并进行单独的教育。

  ⑴“三违”行为情节严重,极易造成伤亡或者损坏设备事故的;

  ⑵“三违”行为且拒绝整改的;

  第十三条 当多人次发生同样的“三违”行为,工程部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集体的安全教育,并对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报告工程部。

  第十五条因“三违”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人事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制造部部应对作业人员使用设备的“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工程部。

  第十七条综管部应对各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记录和汇总,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三违”行为台账。

  第十九条 “三违”行为的考核应以月为时间单位,按如下实施:

  “三违”一次罚款30元,超过三次每次罚款金额变为50元,超过6次每次罚款金额变为100元,超过十次予以开除。

  第二十条公司鼓励职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职工,经核实属实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奖励。

  被举报的人员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任何打击报复行为按照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部应对“三违”行为管理工作的纪律进行归类存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三违”行为附后。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于2015年1月1 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违”行为清单:

  一、违反劳动纪律

  1.工作时睡觉、喝酒;

  2.工作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工作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值班不到岗;

  7.无故迟到、早退;

  8.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入职三级安全教育且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的;

  2.允许、批准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允许批准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未经过逐级审批或者安全交底,指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作业的;

  4.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

  5.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越权指挥运行的;

  6.允许、批准购置不符合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个体劳动防护装备、安全设备设施的;或者采购已经淘汰报废的设备设施;

  7.允许、批准或者指使拆除、变更安全设备设施,而进行生产作业的;

  8.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指使他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9.擅自变更未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

  10.拒绝隐患整改,指使他人拒绝隐患整改的;

  11.未经许可,指使他人或批准使用被查封的设备设施,或者私自恢复生产的;

  12.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三、违章作业

  3.1管理违章

  3.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2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

  3.1.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

  3.1.4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3.1.5设备设施没有经过验收、年检的,无操作规程的;

  3.1.6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变更后,未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控制的;

  3.1.7未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职业病体检,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3.1.8未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3.1.9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纠正处理的;

  3.1.10危险作业未执行安全交底会制度的;

  3.1.11其他管理违章行为。

  3.2行为违章

  3.2.1作业人员未正确穿戴个体劳动防护装备的;

  3.2.2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件从事特种作业;

  3.2.3作业前未对相关的设备、设施、工具进行检查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工具的;

  3.2.4危险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未经过审批进行危险作业,或者变更作业项目、作业地点、作业时间未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的;

  3.2.5原材料、中间材料的储存、摆放、堆垛不符合要求的;

  3.2.6危险化学品未独立分类存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3.2.7私自切断、拆除安全设备设施进行作业的;

  3.2.8消防栓、配电室等部位堆放杂物,堵占消防通道的;

  3.2.9危险作业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进行的;

  3.2.10损坏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的;

  3.2.11发现隐患,未上报排除,冒险作业或者未交接班;

  3.2.12设备设施超负荷、超载、超速、超温等非常规运行的;

  3.2.13未按照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执行,错误操作、野蛮操作的;

  3.2.14手持移动设备未安装独立的漏电保护器的;

  3.2.15危险作业监护人私自离岗的;

  3.2.16禁火区域吸烟或者私自动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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