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餐饮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0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2024餐饮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餐饮业财务管理制度 1
一.总则
1.餐饮服务中心实行财务集中管理,部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2.餐饮服务中心所属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后勤发展集团有关财务的,法律,法令,法规及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餐饮中心财务室负责日常的报帐,算帐,记帐等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同时也要为中心主任提供会计信息和经济分析数据,参与中心的规划和决策。
4.财务室协助中心主任作好中心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主任"一支笔"的财务审批制度。
5.会计人员应尽职尽责作好会计工作,严格实行会计监督,遵守成本开支范围,降低伙食成本费用。会计人员应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制度》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二.现金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2.遵守"现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禁私自坐支、挪用。
3.不准用任何方式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4.现金发生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
5.各部门当天收入的现金要及时上缴中心财务室,财务室要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规定。
6.每天营业收入的`现金要由保管员,核算员负责收回,三人以上共同清点,核对无误后及时入帐,并由部门负责人、当事人签字。
7.任何人不得将收入的现金私自挪用或存放。
8.采购人员使用现金,必须由二人负责,持市场购货报销单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到中心财务室报帐。
9.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马虎,造成现金丢失、被盗,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银行存款,支票管理制度
1.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会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出借,出租银行帐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2.填写结算凭证,必须认真,准确,清楚,不准涂改,大小写金额要一致。
3.出纳人员从银行购回支票,首先要按号码顺序在支票登记薄中登记,然后启用,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妥善保管。
4.出纳员要认真核对银行往来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对未达帐款要及时催要清理。
5.中心会计要不定期检查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6.支票与印鉴要分开存放。
7.采购员领取支票前,必须填写《餐饮服务中心空白转帐支票领请单》,经主任批准后,由出纳员填好日期,用途,限额,方可领取。
8.采购员使用支票结帐后,要及时报帐,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批准后,也必须在月底前结清。
四.借款制度
1.任何借款都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程序。
2.任何人借款都必须填写借款单,由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支付。
3.采购人员周转金到年底必须归还,次年重新办理借款。
4.一般借款必须在任务完成一周内报帐。
五.收据管理与报帐制度
1.建立收据信用登记薄,由专人负责管理。
2.开错的收据,必须全套留存在本收据本内,不准撕下废弃。
3.购买伙食原材料商品报帐时,必须填写市场购货单及发货票方可报帐,否则,财务不予办理。
4.报帐时,市场购货单,发货票,必须有保管员,经手人,食堂主任,主管副主任和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同时,发货票为一票多样商品时,必须列出购物名细及单价,保管员,经手人签字后附在发货票后。
5.旅差费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六.会计凭证复合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凭证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在装订前要进行复核。
2.对于复核出有错误的会计凭证,要按规定的程序改正。
3.会计档案要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4.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要整理成卷,装订成册,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毁损散失和泄密。
5.会计档案保管期满,要销毁时,必须报集团财务科批准后方可销毁。
6.会计档案销毁时,应在后勤集团财务科派人监督下,经中心会计出纳核对准确后进行,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中心主任。
餐饮业财务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本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目前我司经营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下属各分店的财务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其他加盟合作的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核算体系
第三条
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由总部-地区总部(必要可设)-辅助核算部门/辅助核员-分店构成。公司的核算以总部为一个核算中心,所有的分店都视为该总部的销售终端,门店的所有账目必须并入总部账目,同时门店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辅助账目,并定期与总部总部对账。门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都归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核算。在总部和分店不在同一个城市当中,或是在比较近的下级县市设置门店,总部可以视情况而定在该区域设置辅助核算部门(可以是单独指派一个人),作为总部在该区域负责对所有分店的核算、监督、汇总等职能,辅助核算部门/辅助核算员是总部为了管理的目的所设的异地部门,辅助核算部门/辅助核算员直接向总部负责,并对该区域所有分店进行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票流的汇总工作。公司在非总部管理辅射区域内,可以设立区域总部,实行“总部——地区总部——门店”的管理模式,地区总部在总部监督下严格按总部有关规定开经营管理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从而形成总部和地区总两级管理体制。区域总部具有单独的财务核算中心,区域总部下设的所有的门店的所有帐目都入区域总部的帐目进行统一核算,区域总部应定期和总部进行对帐工作,并在指定的财务核算周期内向总部上交经营和财务报表,由总部进行帐套合并处理。
第四条
由连锁总部进行统一核算是连锁经营众多统一中的核心内容。区域性的连锁企业,由总部实行统一核算;跨区域且规模较大的连锁扩展,可建立区域性的分总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店铺进行核算,再由总部对分总部进行核算。
第五条
本企业统一核算的主要内容是:对采购货款进行支付结算;对销售货款进行结算;进行连锁企业的资金筹集与调配等等。
第六条
店铺一般不设专职财务人员,店铺与总部在同一区域内的,由总部统一办理纳税登记,就地缴纳各种税款;店铺与总部分跨不同区域的,则由该区域的分总部或店铺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就地缴纳各种税款。
第七条
区域分总部应定期向总部汇报该区域各店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条
原则上连锁企业在建立时就应实行统一核算,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在实行连锁初期,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步进行核算上的统一。
第三章会计核算原则、科目及报表
第九条
本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十条
本公司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第十一条本公司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各分店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计提折旧、应交税金、各项摊销和预提等均应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三条本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总经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四条
本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数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
第十五条本公司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待摊费用、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应收票据按面值计价,其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本公司不计提坏帐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年度内所发生的坏帐损失直接计入期间费用。
第十七条本公司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备用金二级科目,公司采用备用金定额管理制度,根据具体情况,核定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使用单位实际使用后所产生的支出,以符合公司规定的原始凭证向财务部报帐,财务部在审核无误后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
第十八条本公司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内部往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本公司下属各企业内部之间以及与公司本部之间的业务往来。
第十九条本公司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均按实际成本计价,上述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均按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本公司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家具用具、办公用具、工具、陶瓷用品等;本公司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性摊销方法,所有低值易耗品均在领用时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个别分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对各分店的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盘盈的存货冲减当期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它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或虽不属于经营用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房屋为20年;
(二)通用机械及其它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售或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残料价值减去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值扣除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即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进入长期待摊费用;年底在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3年的期限内分期调整扣除。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而各分店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的营业费用,各分店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
第三十条
本公司不计提职工福利费等,所发生的职工福利等开支直接记入期间费用,但其开支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按实际价款核算,当期发生的销售折让及免单,直接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发生的现金折扣,属于公司的计入财务费用,属于各分店的可计入营业费用。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本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资产负债表(月);
(二)利润表(月);
(三)分部报表(月);
(四)现金流量表(年度);
(五)管理费用明细表(月);
(六)营业费用明细表(月);
(七)利润分配表(年度);
(八)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以上各表按财政部规定格式填制,公司分部报表及分店利润表本公司要求体现毛利率和净利率,各分店应于次月8日前将各种报表上交财务部。财务部应在每年度进行合并报表的编制。
第三章资金及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的资金主要采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在到达州市内的下属分店,当天所有收入应全部存入该分店的开户银行(分店只能存入不能支取),其小额支出采用定额备用金管理制度,较大额的支出则由公司出纳员进行支付;外埠下属分店的全部收入则采用按50%存入该分店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分店只能存入不能支取),另外50%交由分店出纳员用于支付日常采购及零星开支,而较大额的支出则采用分店提前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再由公司转款到该分店出纳支出帐户。
第三十六条针对大宗原材料的支付,根据与供货商的约定进行核对,财务人员应对入库单及张数、入库单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验收签字等事项认真审核,同时收回入库单结算联并出具货款结算单,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根据资金安排情况付款。
第三十七条
对于原材料的零星采购,采购人员必须在当天持采购发票和通过验收并签字的入库单,经财务人员审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三十八条
出纳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的用款申请表办理。用款申请表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第三十九条
关联企业之间内部往来款项,用款单位要开出《收款收据》盖齐有关印章,注明时间、金额、用途,放款单位出纳人员要在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付款。
第四十条
因办理公事需要财务预支款项的,可向出纳借款,借款人应认真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人、时间、用途、金额、及约定偿还时间,并经部门经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借款人在公事办理完毕后,应在当天到财务部履行报账手续,逾期不报账者,财务部门有权从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四十一条
购置资产、物料用品应按规定填制申购单,办理审批手续。报销时经手人、验收人应在发票上签字并注明用途,连同入库验收单一并交由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四十二条
购置零星物品、资产维修及其他开支,报销人应在提供的发票上注明用途,同时在经手人、验收人签字后交由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开支业务招待费时,应事先报总经理批准,本着节约、合理、有效以及不超标的原则,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报销人在填写费用报销单后,经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四十四条
公司员工工资应由人事管理部门按月根据考勤情况编写员工工资发放表,计算应发应扣及代扣款项,核算出各员工实发工资数后交由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四十五条
出纳人员在付款业务中,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中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具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的签字,是否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付款,同时应根据付款方式加盖“现金付讫”或“转账付讫”戳记。
第四十六条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现行的现金、银行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坐支及挪用现金,不得白条抵库;否则,以挪用公款行为追究出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纳人员在财务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部规定的财务工作操作流程进行出纳收支业务工作;出纳必须在完成每天的支付业务后,及时登记日记帐,并在正确填制“出纳收付报告单”后连同原始凭证一并交给会计,便于会计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
采购及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分店的原材料采购,采用供货制,在供货商确定之后,根据第二天的营业预测,开具采购计划书,核定后通知供货。
第四十九条
供货商将原材料送到后,店长应对原材料的数量、质量、单价等进行验收核定,并通过“高点餐饮管理软件”录制入库单,该单以一式两联的方式打印出来,在验收人等(二人以上)签字后,第一联交给留由该店保存(月底一起上交公司),第二联交供货商作结算凭据。
第五十条
各分店产品的供应与保管由吧台专门负责,货商将产品送到后,店长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单价等进行验收核定,并通过“餐饮管理系统”录制入库单,该单以一式两联的方式打印出来,在验收人等签字后,第一联交财务对帐用,第二联交供货商作结算凭据。
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清查及抽查,核实债权债务,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帐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
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清查核实上述情况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总经理报告,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
内部牵制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设置专职现金出纳员岗位,实行钱账分管,现金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特殊情况的,分店可设置兼职现金出纳员岗位,兼职现金出纳员的责权与专职现金出纳员相同。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单独设立现金日记帐,现金出纳员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现金出纳员应按照日记帐的登记要求登帐,做到日清月结;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核对,同时编制现金盘点表。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设置银行出纳员岗位,根据系统资料和银行存款,负责对各分店营业收入的稽核,保证资金的正常回笼,同时负责公司内部之间款项的划转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单独设立银行日记帐,银行出纳员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银行出纳员应按照日记帐的登记要求登帐,做到日清月结;会计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日记帐和银行明细帐,银行出纳员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余额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五十七条
银行帐户印鉴及支票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经理名章由本人保管,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各分店设置专职会计岗位,负责本店财务的日常核算工作,保证“餐饮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对本店营业收入的核查工作、系统数据与手工签单(挂帐、免单、销售折让、跑单等)的稽核工作、酒水单据的每日核对工作,负责监督并参与本店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耗用、盘点等工作,严格采供两条线,负责对本店库存与销售的连动分析,并保证准时准确上传各项财务数据。
第五十九条
出纳员因暂离岗位临时性交接时,应编制交接表,一式三份,由主管会计监交;因工作调动、辞职等永久性交接时,应编制交接表,一式三份,由本单位负责人或公司财务部监交。交接记录应由三方签名,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六十条
出纳员岗位采取轮岗制度。出纳员在同一单位一般不得连续超过五年。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设置专职审计岗位,专门负责对本公司及下属分店的所有经济业务、会计档案等进行稽核、审查工作,并按月编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财务档案
第六十二条财务部应负责对各种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资料的装订、登记、归档及保管工作,与之相关的储存光盘、U盘等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档案资料不得借出,不得私自进行复印、拷贝,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批准,并在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但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抽换。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餐饮业财务管理制度 3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 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会计核算以公司发生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如实记录和反映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
(四)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记帐采用借贷帐法,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五)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六)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
货币资金管理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款业务应在会计事项发生当日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做到日清月结。月末将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银行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转账支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由专人保管,建立支票申领签收登记制,内容至少包括票据编号、领用人、收款单位、金额。
(三)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不得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
应收款项管理
(一)应收账款管理。定期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建立对账制度,并督促相关部门清理和催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二)其他应收款管理。建立对账制度,定期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
(三)应收票据管理。收到的应收票据在“应收票据”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设置“应收票据明细账”,票据办理贴现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四)根据公司规定的`会计政策,会计期末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除设置总账外,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登记卡,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等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转出等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三)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四)会计期末,按公司规定的会计政策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负债管理
(一)应付账款管理。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按客户设置明细账。对暂估入账的应付款须严格管理,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清理。
(二)定期对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清理。
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管理
(一)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须遵循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正确核算产品成本,对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建立健全成本核算方法和控制制度。一般情况下,成本核算遵循一贯性原则。
(三)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须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资金管理基本方法:
根据各公司审议通过的经营计划、投资事项等,做好资金流的平衡工作,并落实相关事项。
投资管理:
对企业权益性投资及重大资本性支出应在实施前进行财务分析,做好事中、事后投资或支出计划的跟踪评价。计划外资本性支出必须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审批。
财务部按照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并按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及其附注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财务监督方式为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相结合。定期检查即检查部门每年一至二次对公司财会事项进行检查,专项检查包括对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他经济活动财会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结果均须出具书面报告,报送相关人员,对违规事项须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餐饮业财务管理制度 4
一、目的
为了加强夜间值班管理保证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
三、职责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值班工作的执行情况、每月值班表的制定及值班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值班人员负责配合保安对厂区范围内的检查及反馈。
四、管控说明
1、夜间值班人员由中层领导及一般管理人员组成(不含女性、销售员及退休返聘)。
2、值班室设在办公楼三楼。
3、所有值班人员需按规定录入指纹。
4、值班时间为晚6:00----次日早8:00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到厂区内及各车间进行巡查。在夜间10:00后至少进行一次夜查。夜查内容包括生产车间设备状况、消防安全情况、各科室人员在岗情况等。
5、值班人员应对值班期间发生的特殊事件如实记载,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事件或相关部门不能处理的应及时请示上级领导或上报公司经理。
6、因出差、病假、事假不能值班,需要授权他人值班的提前24小时告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7、综合管理办公室每月28日前在大共享中发布下一个月夜间值班表,值班人员请自觉查看。
8、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以便随时取得联系。
9、值班人员必须遵守值班时间,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无故授权或旷勤,一年内累计达到3次的将报送公司经理从严处罚。
五、罚则
1、违反上述各条款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2、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公司经理实施处罚并对责任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罚款。
六、其它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夜间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依据本制度给予责任人考核并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餐饮业财务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依据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设立财务部,其岗位职责分别是:
1、财务主管岗位职责
⑴在财务总监领导下,负责公司财务记账、核算、往来款项对账、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和日常财务事项的办理工作。达到记账准确,账实相符,报表及时,内容完整。公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计划和重要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要定期收集、审查、装订成册并编号登记,妥善保管。财务月、季报表要在次月5日前,年度报表要在次年元月9日前分别报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⑵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催收工程款,或按照约定核定施工队的工程预支款,以致最终结算。结算手续签字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⑶负责协调与税务等部门的工作关系,办理涉税事项;配合办理上级安排的公司日常事务。
⑷负责定期组织公司固定资产、物资和流动资产的盘存、清查核实,及时处理好财产溢余和毁损账务。
⑸负责协调有关人员进行工程实用材料抽检工作。
⑹负责公司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报建设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包括网上填报。
⑺罚则:
①财务记账、报表不及时,属个人原因者,一次给予批评,二次给予记过处分。
②账实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不得隐瞒不报,否则给予记过处分直至追究经济责任。
③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2、出纳岗位职责
⑴在财务主管领导下,做好公司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工作。
⑵根据合同协议条款和工程预算,经常了解工程进度,定期向财务主管汇报工程款的收入与支出事项。
⑶要严格执行公司费用管理规定。费用类单据上要有经手人、主管负责人签字;材料款结算单要有施工队长、材料专员、财务主管签字;工程款结算单上要有工程部主管、财务主管签字。出纳凭总经理签批后的单据办理付款事项。
⑷员工因业务需要借支现金的,首先在出纳处填写借支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审核签字后,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不在情况下由副总经理审批,方可到出纳取款。相关业务事项完成后三日内,经办人须与出纳结清帐款。
⑸现金帐、银行存款帐要按照财务事项发生的时间顺序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帐帐相符,每天登记现金日报表。
⑹负责办公品购进和领用情况的登记。公司各部、室需要购买办公用品,由部、室负责人填制申报单,经总经理审批100元以下由分管副总审批后购买,再由部、室签字领用。
⑺岗位罚则
①对手续不全的凭证擅自付款,须立即补齐签字手续,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以20元/次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若错付,由本人负责追回款项并处以20元/次罚款,无法追回的由本人赔偿。
②发生现金、有价证券及债券短缺、失窃的,经查明是由本人保管不力造成的,由本人依照市价赔偿。
③严守公司商业秘密,对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④报表、帐务数据有误,出错点超过2次的,按5元/处加以处罚。
三、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及时结算、收回工程款,依法合理筹集资金;
4、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资金审批制度
⑴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总经理批准。如果总经理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⑵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行政部主任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行政部主任或出纳不在单位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⑶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总经理批准;
⑷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总经理批准;⑸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总经理批准;
⑹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五、施工工程用款审批制度
施工工程用款由总经理批准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用款支付审批工作流程”执行。
施工工程用款支付批工作流程
六、费用支出审批事项
⑴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报所需费用,严禁先列支,后报销。报销的费用原始单据必须是正规发票,确实无法取得的,可以使用付款凭证代替,但必须写明原因据实填报。正规发票必须是盖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填写内容包括我公司全称、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并盖有开票单位的发票或财务专用章。所有报销的原始凭证不得涂改,如有涂改,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⑵费用报销流程:由费用当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交由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审核通过后交财务部门复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到出纳处进行实际结算。
⑶费用报销单填写规范:用蓝、黑水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求清楚整洁;合计金额填写正确、规范,大小写相符;报销附件单据用胶水粘贴在费用报销单后面要求整齐、美观,附件张数要填写正确;对填写不规范的单据,出纳有权做退回处理。
⑷员工因工程业务或出差需要借支现金的,需到出纳处填制借支单。出差借支:必须先填写《出差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和财务部主管审核签字后,由总经理审批或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到出纳处取款。相关业务事项完成后三日内,经办人须与出纳结清账款,逾期不报者,费用由自己承担。
⑸涉及应酬等非正常费用,须总经理批准。
⑹在报销过程中单据必须依实填写,如经审查发现有多开发票金额、多报金额的,按多报金额2倍处罚,并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第二章公司相关费用支出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公司费用管理,控制不合理费用开支,提高经济效益,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有利工作的原则,并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差旅费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根据《出差申请表》所批准的事项和到达地点依实报销。
⑴外地出差
①在途交通费:根据出具的车票面额,再核定路途的时间、职务级别和实际情况为依据以实报销。
②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按地区标准、出差天数给予补助,生活补助时间以中午12:00以后为界限,参考车、船票的时间。省内市外城市每人每天补助20元,省会以上城市每人每天补助30元。部门主管以上级别人员到公司业务单位所在地出差,期间接受业务单位接待的,则不报销生活补贴。因施工需要驻在工地的,原则上可在施工队食堂就餐,由公司补助施工队生活费;无法与施工队同餐的,每一整天补助生活费18元。
③住宿费:按地区标准,职务级别给予报销。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参考车船票的时间任发票报销,县级城镇每人每天住宿费不得高于20元,地级市每人每天住宿费不得高于40元,省会以上城市每人每天不得高于50元。因工作或接待需要等特殊情况,实际费用高于上述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决定报销额度。
⑵本市出差
本市出差或办事仅有市内交通费,无出差生活补贴、住宿费项目。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原则乘坐公交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乘坐出租车,若特殊情况需向行政部门主管申请方可乘坐并给予报销。因时间过早或过晚早7:00前或22:00后可乘坐出租车,在报销时写明乘坐原因和起止地点,未写明的财务部作退回处理。
2、招待费
因工作需要招待,须由接待人请示部门主管、部门主管请示总经理的.程序申请,并批准后方可报销招待费。若提前支款,要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提出本次费用计划单次超过200元的必须采用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①事由;
②参加人数;
③发生次数;
④预计金额。经财务主管签字后到出纳会计领款。招待事项完毕必须填列支出凭证并注明①事由;②参加人数;③发生次数,凭发票无法索取发票的须有收款收据到财务部结款,不写明的财务可退回处理。
出差期间的招待费用须与差旅费同时报销。
3、手机费
手机费用根据所担当的职务级别和工作需要,确定该岗位的手机费报销额度,手机费须先自行缴费,后凭有效发票在额度范围内按实报销,超额部分由个人承担。总经理手机费据实报销;副总经理、工程部主任、物资采购专员手机费为100元/月;其他人员为50元/月;经营部业务员手机费从业务提存中报销。
4、办公费
办公费是指因日常需要而购买的办公用品及其他办公性质的消耗,办公用品由各部门主管根据实际需要填报申购单,交由行政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进行统一购买、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入库单报销实际费用,然后根据需要进行领用登记。专用办公用品如打印机,传真机,电脑,根据需要发放、限定台数,因为使用年限或正常损坏而无法使用的需报告行政部实际查看,审核,再由总经理审批进行统一购置,以旧换新;新进人员到职由各部门向行政部提出文具申请单领用文具,人员离职时,应将可用文具交还行政部。办公用品系为公共活动提供,严禁带出公司私用。
5、运输费
运输费支付应在运输发票或付款凭证后面附①货运合同;②有验收签字的货运清单,经相应的部门审批后可办理结付。经办人员要尽量直接与司机联系,以减少货运费用。
6、车辆使用费
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泊车费,驾驶员补贴。油费报销一般情况由行政部办加油卡,司机领卡加油。无卡加油需有司机和乘坐人员共同签字证明。用车须填写行车记录,行政部定期根据耗油标准、加油时间、数量、用车记录考核用车情况;路桥费、洗车费由驾驶员集中汇总,由行政部根据派车记录复核签字报销。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车辆维修、维护前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预计费用,报销时除发票外还要附上详细费用清单,由行政部根据维修情况复核以实报销。
第三章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1、公司所有工程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标、保证、承诺及其他经济签证均需由总经理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
2、公司工程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预测及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决算的审定。
3、工程部还负责组织工程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及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对已经选择定型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确保设备材料及时供应,积极进行市场询价工作,建立市场价格询价登记薄,记录材料价格变动的历史资料。
4、财务部主要负责工程成本的总体控制工作。
⑴参与有关工程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各项工程成本的构成及用款计划;
⑵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复核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最后决算的审定工作。
5、工程中间结算程序。
⑴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将工程进度结算报送工程部审核,工程部结合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5日内送财务部会签;
⑵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施工单位领用的供应材料数额,以及与施工单位其他经济往来等情况,并参考公司财务状况提出付款意见,报送总经理审批。
6、工程决算程序。
⑴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书以及各项经济签证资料按工程中间结算同样的程序报工程部复核,财务部会签;
⑵财务部根据各种经济签证、合同以及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数和材料结算数,扣除已付工程数及垫付的各项费用,结算应付工程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⑶大工程办理决算时,应由公司主管工程领导牵头,由工程部、设计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决算小组,按照上述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联合进行专项工程决算,并制订《工程竣工决算书》;
⑷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财务部凭工程竣工决算书进行成本结算。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公司财产的范围
⑴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⑵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⑶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
⑴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行政部归口管理;⑵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部归口管理;⑶行政部和工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
⑴购入的,按照买卖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
⑵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
⑶在已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照已有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
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评价确认的价值;
⑸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加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
7、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折旧费相应摊入工程施工和管理费用中,最终计入工程成本。
8、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⑴行政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采购;
⑵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验收单登记台账;
⑶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行政部审批,总经理批准;
⑷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账;
⑸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
9、财产的清查、盘点
⑴公司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⑵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⑶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⑷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⑸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第五章存货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做好存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存货管理的范围包括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在产品和产成品的入出库及库存的管理。
1、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的,按买价加运杂费、采购保管费计价;建设单位供应的,按合同上确定的价格计价;自制的,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车间加工的,按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加工费计价。
2、仓库管理人员对仓库材料要分类管理,按类别编码记账。材料要堆放整齐便于收发,要熟悉每种材料的用途及堆放地点。有问题的材料要及时处理,不能积压在仓库造成浪费。仓库要随时打扫,保持卫生清洁。
3、配合采购部核实库存,以合理配货。熟悉材料供货周期,当一种材料库存低于最低存货量的时候,要及时提醒生产厂长及采购部。
4、材料购回时,由仓库管理人员按质按量验收,并认真填写“入库单”,包括供货单位、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验收人和采购员签名。月末对无随货同行发票的货物金额应由采购人提供采购价,财务据此入账核算,待到下月初在按原数冲回,发票到后再按实际价格入账。
5、仓库管理人员在不见材料或没清点材料之前,不能开“入库单”,因此造成的损失全由仓库管理人员承担。
6、对于外购物资数量短缺、品种质量不符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员负责追究供货商责任,如因采购人员的原因由采购人员赔偿。
7、加工车间或施工单位领用材料时,要履行审批和领料手续。领料人要先认真填写“领料申请表”并经部门主管签字,然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签字返还给领料人,领料人再到仓库领用材料,办理“出库单”及相关手续。仓库保管员接到“领料申请表”后,先审核手续是否健全,然后根据“领料申请表”据实发货。仓库保管员每天根据当天的“领料申请表”汇总填写“出库单”,填写内容:领料部门、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
8、对领用未耗用完的物资包括残余料,如下一批生产或工程不再用,应及时退回仓库,如以后确实用不上的材料,仓库管理人员同采购人员沟通,及时与供货商退换品种;下步生产仍需耗用的,月末清点造表报财务会计,便于财务如实核算成本。
9、生产或工程领用的材料,因为质量或规格等其他原因不能用退回仓库并办理退库手续,仓库管理人员要及时通知采购人对该材料进行退货或换购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采购人要和供货商沟通,应由供货商承担。如果没及时处理造成材料积压等损失由仓库管理人员赔偿。领用的材料退回时,办理退库开具红字出库单,仓库管理人员与领料人共同签字,表明材料已退回仓库以此分清责任;外购的材料退货时,开具红字“入库单”,仓库管理人员与采购人要共同签字,表明材料已由采购人办理退货,并由采购人追回退货金额或换购品种。
10、月末存货的出入库按部门分项汇总,与仓库保管、生产部门核对一致后,报财务会计。
11、保管员应设置各种存货保管明细账,并依据出入库单进行账簿登记,物资的出入库计量单位要一致。经常与财务核对账目、实地盘点实物,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物资要堆放整齐、标签清楚、计量准确、存放安全,保管员对存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12、对用量或金额较大、领用次数频繁的物资应每月盘点一次,对于所有存货至少要一年彻底清查一次。
盘点时,由供应、生产、仓库、质检、财务等部门组成财产清查小组,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查找盈亏、积压等原因,编制盘存表,提出处理意见,参与清查的人员应在盘存表上签字,以示负责。
餐饮业财务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
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
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九条、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二十条、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医院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有关规定并结合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
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则。
第二十九条、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应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等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对象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开展医疗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应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还应在医疗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第三十条、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一)科室区分为以下类别: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等。临床服务类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医疗技术类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医疗辅助类科室是服务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等辅助服务的科室;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科室之外的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归集。
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统计要求及报送程序,将支出直接或分配归属到耗用科室,形成各类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摊。
各类科室成本应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服务类科室。
先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向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再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最后将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工作量、业务收入、收入、占用资产、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各项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条、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
第三十三条、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住院床日中,计算出诊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三十四条、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进行医院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六条、医院应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
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六章、收支结余管理
第三十七条、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出-管理费用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实行收入上缴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业务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部分应上缴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统筹专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医院应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医院动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
第七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一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
年度终了,医院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2%-4%。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账龄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第四十三条、存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其他材料等物资。
购入的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物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反映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采用五五摊销法。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医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药品、材料管理制度,按类别、品种进行成本核算。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相关支出作为成本。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价格的比例对购置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成本。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成本。
(四)无偿取得(如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在建工程是指医院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医院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七条、医院原则上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或审批。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四十八条、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大型修缮确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九条、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单位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大型医疗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医院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五十条、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采取电子信息化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医院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在医院开业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为长期投资。
第五十五条、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医院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投资成本。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五十七条、医院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九条、医院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十条、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按规定计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
医院财务风险管理指标和借款具体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章、净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待冲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科教项目结转(余)、未弥补亏损。
(一)事业基金,即医院按规定用于事业发展的净资产。包括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非财政专项资金结余解除限制后转入的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规定用于弥补亏损,用于弥补亏损的最高限额为事业基金扣除医院非财政补助资金和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净值。
医院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事业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二)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置、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医院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3‰。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医院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待冲基金,即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资本性支出净值。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医院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结转(余)资金,包括从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的基本支出结转以及项目支出结转(余)。
(五)科教项目结转(余),即医院尚未结项的科教项目累计取得科教项目收入减去累计发生支出后,留待以后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医院已经结项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学项目结余资金。
(六)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三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医院发生撤销、划转、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医院清算时,应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清算机构负责按规定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三)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四)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先按照规定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再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六十六条、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十七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合并、分立时,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六十八条、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入支出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情况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成本控制情况、负债管理情况、资产变动及利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医院应通过相关指标对医院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参考指标详见附2。
第七十条、医院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二条、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七十三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入管理的监督、支出管理的监督、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负债管理的监督等。
第七十四条、医院的财务机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
第七十五条、医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医院举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十七条、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医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执行,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同时废止。
餐饮业财务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
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投资者、经营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回避。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五)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第十三条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二)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30日内,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
第十七条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九条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投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资产营运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
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
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由投资者审议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投资者审议批准。
企业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的责任。
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企业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依据合同支付投资款项,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批制度执行。
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还应当经投资者审议批准,并遵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
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
第三十一条企业从事代理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互相转嫁经营风险。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制订计提标准时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
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企业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企业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第三十四条企业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其中,处理主要固定资产涉及企业经营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投资者审议通过的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实施。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
第五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七条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第三十九条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第四十一条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四十四条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企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
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条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销售风险。
第四十八条企业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出售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所得价款。在履行交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保。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第五十条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第五十一条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
(二)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重组清算
第五十三条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听取重组企业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方案。
(四)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者折股的参考依据。
(五)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企业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应当明晰分立后的企业产权关系。
企业划分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应当按照业务相关性或者资产相关性原则制订分割方案。对不能分割的整体资产,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分立各方协商,由拥有整体资产的一方给予他方适当经济补偿。
第五十五条企业可以采取新设或者吸收方式进行合并重组。企业合并前的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并应当明确合并后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及各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企业合并的资产税收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合并后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制定企业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还债务责任,整合财务资源。
第五十六条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由投资者决定,并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经营的资产负债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资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措施。
受托企业应当根据托管协议制订相关方案,重组托管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未经托管企业投资者同意,不得改组、改制托管企业,不得转让托管企业及转移托管资产、经营业务,不得以托管企业名义或者以托管资产对外担保。
第五十七条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但企业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企业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单位持有。
(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水域、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第五十八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九条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的,或者经投资者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清算财产变卖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人通告。其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清算报告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六十条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条企业可以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统筹企业资源计划,全面整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
第六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营者或者投资者不得拖延、阻挠。
第六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
(一)职工劳动报酬、养老、医疗、工伤、住房、培训、休假等信息。
(二)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
(四)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及处置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评估和评价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恰当使用所掌握的企业财务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企业的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利益。
第九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七十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企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经营者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四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企业在财务活动中违反财政、税收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十六条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通则。
第七十八条本通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餐饮业财务管理制度 8
1、餐饮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其内容包括暂借款及预付款审批规定、费用报销规定、差旅费报销规定、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其它有关规定等。
一、暂借款及预付款审批规定
二、费用报销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规定
四、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五、其它有关规定
2、连锁餐饮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连锁餐饮财务管理制度》从会计科目、会计报表、资金、费用、采购、资产、内部牵制等多方面进行讲解,为财务人员处理财务事务确立了工作标准,有利于对日常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正确的核算和监督。
3、餐饮营业额日报表
营业收入日报表中反映着当天营业收入现金、信用卡、应收款、转帐结算的发生额各是多少,通过该报表让餐饮总经理了解资金回笼情况,并据此考察和调整餐饮店的信用状况。在营业日报表上还可以表出计划营业额,这样可以把实际与计划进行比较。本资料中提供的营业收入日报表中包含餐饮店的营业收入和就餐人数,根据这个日报表可以指导餐饮店各部门改善经营服务。
4、餐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本餐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大全资料主要介绍了财务部的会计、出纳、收银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一、会计管理制度
二、出纳管理制度
三、收银作业制度
四、库房管理制度
5、餐饮业会计管理与控制
成本控制是餐饮行业的核心,但是同时会计应积极参与到经营上的`流程与工作中去,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好成本控制。
对于各环节的会计记录,可以由办公人员来完成。尽管出纳及办公人员并不要求必须是全职的`,但兼职的出纳及兼职的记帐员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报表上数据反映出的各种问题,餐厅的经理要能主动向会计请教。
餐饮业财务管理制度 9
一、目的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统一规范财务管理和操作程序,结合餐厅的实际情况,对餐厅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作出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餐厅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三、管理规定
(一)餐厅自购原材料的规定
1、餐厅停止使用给供应商代为开具的收款收据凭据,支付款项时,应尽力要求供应商开具正式发票,如确实无法开具正式发票的,由供应商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并要求供应商在收款收据或收条上盖章(签字及手印)。
2、进仓单必须由保管人(指定专人)、验收人、经办人、餐厅经理签名方可有效。
3、所有自购原材料支付货款时,必须先经过餐厅经理审核后,方能付款。注:两店以上管理则须经过区域经理(或总经理)。
(二)餐厅各项费用开支的规定
1、餐厅所有开支的费用必须是餐厅维持正常营运确实需要的,不得开支与餐厅无关的费用。
2、餐厅费用开支由餐厅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控制,事前报告总经理(或区域经理),费用开支经审核后,方可给予报销开支。
3、餐厅费用报销时,所有单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餐厅经理签名,总经理(或区域经理)审核。
(三)促销费用的规定
1、所有促销费用的开支必须要有确实可行的促销方案,促销计划方案由餐厅经理提出,报区域经理审核,再由区域经理上报公司企划主管审定,经企划主管审定或餐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2、所有促销活动完成后,必须填写促销活动的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促销方式、促销费用、促销效果、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教训等。
3、促销费用的权限:小范围的促销活动,总金额在500元认下,由餐厅经理报区域经理(或总经理)审核后,即可执行。超过500元的按本条第1款执行。
(四)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1、餐厅员工因公出差的费用回餐厅凭票报销。
2、餐费补帖,因公出差,餐费补贴,管理组:20元/人/餐,服务组:10元/人/餐。
3、市内交通费,员工出差原则上不得打的士,若遇特殊情况打的'士,则需经餐厅经理在先在的士车票背面审批签字,然后按规定程序报销。所有市内交通费报销时,必须在车票背后注明日期、起讫站点、何事、报销人签名。
(五)交际应酬费开支的规定
1、餐厅经理的交际应酬费用实行先打单后报销政策,每月应控制在200元以内,特殊事项须经区域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2、交际应酬费用的用途:用于与餐厅和餐可有联系的业务往来和活动,协调、理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关系。不得用于餐厅内部的招待。
(六)低值易耗品、用具、用品的购置规定
1、凡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元以内的由管理组申报,餐厅经理审核,即可购买。凡超过100元以上的由餐厅经理申报,区域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2、低值易耗品、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指定人员采购,必须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办理。
(七)餐厅“营业外收入”的规定
1、“营业外收入”的范围:餐厅的废弃物但可作为猪饲料、废纸皮等。不属于“营业外收入”的范围:餐厅每天营业收入的长、短款,物料短缺由责任人赔偿的款项,员工过失的罚款等。
2、所有“营业外收入”的来源资金由餐厅出纳管理。
3、所有“营业外收入”只能用于餐厅的集体活动等员工福利,不能作为其他用途。
4、所有“营业外收入”的集体活动费用由区域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5、所有“营业外收入”的收支存情况必须上报财务部知悉。
(八)其他相关规定
1、餐厅与员工宿舍的水电费用分开结算,今后员工宿舍的水电费用不得在餐厅费用中报支。
2、本制度规定的第一、二条款中,属餐厅的零星采购和零星费用开支所需的款项由餐厅经理向出纳员的备用金中借款(借款限额暂定500元,期限7天),此项借款必须当月结清,不得跨月。区域经理必须对本制度规定的第一、二条款必须及时审核,以确保餐厅正常营运,若因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第一、二条款无法及时到位,造成餐厅不能维持正常营运的,由区域经理负全部责任。
3、员工借款:原则上员工不得在餐厅借款(除特殊情况外)。
4、财务对餐厅的每项经济业务活动,每月须全面稽查一次,若发现有不符合制度规定、不合理的款项支出,有权要求退回,责成有关责任人退回已支付的款项。若发现徇私舞弊现象,按有关规定处理。
餐饮业财务管理制度 10
一、目的
为了规范本餐厅的现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餐厅营业款、备用金、费用扣销等各项现金业务。
三、管理规定
(一)营业额的管理
1、对所收到的营业额作认真核对和检查(收银下线单与实际金额相符,收银员签名)。
2、认真填写当班所收的实际营业额,并如实填写收银误差、退酒水、退菜品、兑奖(发票)、少票抹零等。
3、收银员(当班小会)对本餐厅营业额的存缴负责。
4、餐厅于每日早上10:00前将营业额存入指定银行或存入指定的银行卡。
5、为明确责任,缴款后必须在营业收缴情况表上签注姓名和时间。
6、如有特殊情况需动用营业款的,餐厅应向总经理申请,同意后方可使用,不得擅自主张,从营业额中抵扣。
7、餐厅财务及值班经理须每日对营业额的存缴情况检查和签字确认。
二、备用金的使用及管理
1、备用金是用在营运中支付本餐厅零星支出及收银机收款备用的。不可作私人用途或转借他人。
2、备用金是实行定额管理的,要明确记录使用用途及支出情况。
3、定额数量应保持不变,不可挪作他用。
4、餐厅值班经理及财务将不定期地对备用金的数额进行抽检。
(三)费用的报销程序
1、餐厅经理对所支出的原始票据(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2、大宗和较稳定的材料款(如计划内的房租、购置设备和月结材料款等)可先送餐厅经理审核、财务审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付款。
3、相关人员向餐厅出纳报销时,餐厅出纳检查和注意以上几点:
(1)采购物品的真实性。
(2)是否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签名、餐厅经理审查签名、总经理签名、日期、用途、金额等。
(3)是否有正规的'发票。
(4)办公用品报销时需附原始发票。
(5)原材料在自行采购时,报销时需附经过验收的“入库单”及原始发票。
(6)差旅费报销时需附有关的原始票据,票上须签字并注明日期,经办事情等。
(7)其他费用报销时需附有关原始票据。
(8)在检查完后方可签名、付款,并保管发票。
(四)营业收记帐本的填报方法
1、收银员按规定在值班经理的监督下点钱上线和下线,并负责将本班次的营业状况填写在记帐本上。
2、记帐本上填写金额须同下线条一致。(退菜、退酒、收银误差、抹零、签单、跑单等)收银员填好后找值班经理检查并签字确认。
3、收银员负责于将每日的营业额于下午14时(早班)、22时(夜班)、及4时(夜堂)等三个时段销售及汇总营业额以短信的方式发送给餐厅经理及餐厅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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