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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提高政务大厅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政务大厅“窗口”咨询、接件、审批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为社会提供热情、方便、快捷的服务,制定以下制度:
一、政务服务大厅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大厅实行业务限时办结制度。
(二)限时办结是指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在资料、手续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
(三)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必须按相关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四)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各项业务承诺的办结时限及时办理业务,如有无故延时或故意拖延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实行首问责任制度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事项,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事项,要协助对方与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衔接。服务对象来大厅办事或来电话询问,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在岗工作人员即为履行首问负责制的责任人。
(一)服务对象办理业务及咨询问题,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有关事项,提供必要的资料,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相关询问。
(二)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但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引领服务对象到相关科室,向相关责任人介绍情况,相关责任人应履行首问负责制职责,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
(三)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助。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负责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局法规科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以一个满意的答复,确保服务对象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五)有关电话询问的,属于首问责任人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科室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属于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局法规科处理,由局法规科负责给来电人答复。
(六)外单位人员或群众,要求办理重要公务或询问重要事项,确需与有关局领导联系或当面汇报情况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或按规定处理。
(七)首问负责人应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对于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八)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解答问题要耐心细致,服务态度要热情周到,要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我局工作人员良好的品德修养和精神风貌,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态度不好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服务对象到大厅办理业务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办事人首次申请办理事项时,工作人员即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需要的材料、程序和时限等内容,并依据相关规定即时作出受理、补正或不受理答复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第四条经办人员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即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的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不予办理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和理由。
第五条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六条专业性较强的科室,应当以“告知单”等有效形式对办事人实施一次性告知;不得有不负责任或有意刁难办事人,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所需材料或办理要求以及态度“冷、横、硬”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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