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公司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现如今,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测绘公司管理制度(通用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 1
为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质量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测绘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广东省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质量管理岗位职责制度
1.总经理岗位职责
1.1 负责公司质量管理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保证质量保障体系所需的人、财、物的投入。
1.2 对全体职工进行经常性的质量意识和职业首先教育,营造良好的质量环境。
1.3 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了解质量情况,贯彻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1.4 保证产品质量全部合格,签署《产品最终检查报告》和《测绘成果成图技术质量结论书》对本单位产品质量负责。
1.5 负责本单位质量岗位责任制的实施和兑现。
1.6 对本单位的重大质量事故负责。
2.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2.1 负责本公司测绘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分管质监部,处理重大技术问题。
2.2 审定技术设计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组织技术设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
2.3 深入生产第一线,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从中央到地方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设计书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作业中带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
2.4 负责审定技术总结和质量检查报告。
2.5 组织处理产品质量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2.6 在《测绘成果成图技术质量结论书》和《产品最终检查报告》上签署意见。
2.7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本单位测绘科技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
3.质检部职责
3.1 制订公司的产品质量计划和技术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3.2 负责各项目技术设计书的审核。
3.3 负责公司测绘产品质量的最终检查,编写质量检查报告,审核技术总结,签署《测绘成果成图技术质量结论书》。
3.4 指派质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掌握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状况,帮助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3.5 组织本单位岗位技术培训技术练兵和质量评比活动。
3.6 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3.7 全方位收集产品质量信息,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
4.质量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4.1 深入作业现场,督促和帮助生产技术人员保证作业质量,并从技术方法上进行指导和培训切实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4.2 不吃请、不徇私情、不打击报复,忠于职守,实事求是,秉公检查,对测绘产品作客观、公正地质量评定,并对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
4.3 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设计书和质量评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准确可靠。负责产品质量的最终检查。收集产品质量信息,及时向总工程师反映质量问题。
4.4 及时发现产品质量中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有权对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予以质量否决。
4.5 认真学习和理解规范、图式、技术设计书,对作业人员的技术咨询进行细致、耐心的答复并做到检查人员之间对同一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法口径一致,最大限度地为一线生产技术人员服务。
4.6 高度重视复查工作,采取得力措施督促企业人员对检查意见进行100%的修改和落实。
4.7 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检查水平,以适应测绘生产技术发慌的需要。
4.8 负责技术设计书的审核。
4.9 编写检查报告,审核技术总结。
4.10 在《测绘成果成图技术质量结论书》和《产品最终检查报告》上签署意见。
4.11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技术质量工作。
二 技术设计书审批制度
1. 技术设计书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写。
2.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到现场踏勘,了解测区地形情况并收集测区测绘成果资料。
3.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合同技术要求,有关标准及规范堆积编写。
4. 技术设计书由质检部审核。
5. 技术设计书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6. 顾客有要求时,还须经顾客最后审批后才能实施。
7. 在测绘生产过程中,技术设计书如需变更,一般问题由项目技术负责决定,并上报工程技术部备案,重要问题由公司决定。
三 测绘生产过程、环节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 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质量方针,树立良好的公司企业形象,提高公司质量管理工作水平,加大测绘生产过程、环节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和强化质量意识。
2. 质量监督检查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形式之一,也是确保公司技术成果产品质量合格用满意的'需要。为完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与制度,必须明确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质量检查分为二级:作业组自检与互检及项目部自检、公司检查。检查内容以保证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技术合同要求为准。
3. 公司质量检查组由公司质量检查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人数视具体工程项目而定。
4. 公司质量检查内容:
4.1 检查工作量为100%。
4.2 检查工作重点是:
①工程资料在技术上、数量上是否满足技术合同及有关技术规程要求;
②拟提交的技术成果报告(或说明书)及有关图表是否完整、正确、按规定编写;
③对其中一些重要成果进行检查和验算;
④对有代表性的成果图件进行全面审核;
⑤对工程项目质量作出评价,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⑥项目组的自检记录列为公司的检查内容。
4.3 检查工作结束要提出《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报告》,报告应由两部分组成:质量检查结果和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报告须由质量检查组组长和副组长签名,并 附检查组成员名单。
5. 质量检查工作的实施要求:
5.1 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均应贯穿项目作业的始终,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各环节内容满足有关技术要求。
5.2 公司质量检查工作开始之前,应组织质量检查组成员学习项目技术设计,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由组长或指定专人拟定检查提纲。
5.3 公司质量检查受公司质量检查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对项目的成果质量负全面检查责任。
5.4 工程项目质量检查要严格按检查内容执行,工程自检要有详细的检查记录。检查组成员要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共同为提高技术成果质量而努力。
5.5 对质量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项目部要严格制定整改方案,责任落实明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方案及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质监部备案。
四 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测绘产品的检查验收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二级检查即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过程检查由项目部组织承担,最终检查由公司质监部负责实施;一级验收由任务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该单位委托具有验收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
1. 过程检查
过程检查包括作业组的自检和作业组之间的互检,贯穿于整个作业过程。
1.1 过程检查按照《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95)的要求进行。
1.2 检查应将检查意见填写在《过程检查记录表》上,检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应由处理者填在相应栏内,检查者应对处理情况复查。
1.3 地形图测绘中还应进行数据正确性检查、图面检查和接边检查、野外巡查、野外设站检查,填写《外业检测点误差统计表》。
2. 最终检查
2.1 最终检查由公司质监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情况填写在《最终检查记录表》上,终检结束后由审核人编写最终检查报告,并随其他资料上交。
2.2 工程经终检后,由总工程师按《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CH100395)主持评定工程质量。
2.3 最终检查、质量评定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分歧时,由总工程师裁定。
3. 验收
最终检查、质量评定完成后,应及时通知任务委托单位,由任务委托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具有验收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省略或代替。
五 测绘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切实管好用好各类测绘仪器设备,充分发挥每一台仪器设备的作用,是保证测绘产品的质量水平的重要因素。
1. 仪器的保管与使用
1.1 公司设专门的仪器仓库由工程技术部管理并设兼职设备管理员一名,负责本公司仪器设备的归档、登帐、发放、入库、检查、保养、送检等各项工作。
1.2 每台仪器设备均应有自己的使用记录卡,记录卡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填写并保存。
1.3 仪器领用者(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兼职设备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需用仪器(设备)的类型和数量。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管理员与使用者一起清点、登记发放出库。
1.4 仪器出库时,领用者应对每一台仪器进行开箱检查,确认仪器状态正常、箱内附件齐全,检查无误后,在仪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设备管理员填写“仪器使用登记卡”。
1.5 工程施工期间,仪器操作员负责所用仪器的安全保护。作业过程中,仪器(包括主、付站)周围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人看护。如雨天作业,则必须采取防雨措施避免仪器淋雨。需要迁站时,仪器应装箱上锁。
1.6 工程完工后,仪器领用者应将所有的仪器设备进行清查。如有丢失或(损坏),应由直接责任人填写仪器丢失(损坏)登记表。设备管理员与仪器领用者共同对照领用记录簿进行查对,并逐台仪器开箱检查。发现问题由领用者负责解释并处理检查确认后,归还人在“仪器使用登记卡”的“归还人”栏内签字经保洁处理后,仪器方可入库。
1.7 仪器入库后,由设备管理员对“仪器丢失(损坏)登记表”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确定赔偿金额,报分管领导审批。
2. 仪器维修与检定
2.1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设备管理员负责组织安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仪器维修站或厂家进行维修。在外地施工的仪器 需要维修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当地就近维修。
2.2 设备管理员负责制定仪器检定计划,保管仪器检定证书。凡需强制周检的仪嚣应提前3个月报分管领导,以保证每台仪器的检定周期连续有效。
3. 仪器丢损赔偿
3.1 仪器出现丢失或损坏时,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丢失仪器(包括附件等)按折旧后的余额分段累加计算赔偿金额,具体标准见下表。
3.2 仪器发生损坏时,由设备管理员负责组织维修,由有关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段累加计算赔偿金额。具体标准见表。
3.3 凡发生仪器丢失或损坏事故,直接责任人均应写出详细的事情经过。根据情节轻重,除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必要时还应进行行政处分。丢失(损坏)仪器的经济赔偿标准
六 测绘生产质量奖惩制度
1.定期开展优秀质量标兵、优秀质量检查员评选活动,当选者由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对在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上做出显著成绩的项目部和个人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励,对防止重大质量事故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重奖。
以上获奖者的业绩应作为晋级、晋职的依据。
2.由于技术设计失误,擅自放宽技术标准等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部以及总工程师的经济责任。
3.因生产作业中的失误、声音作业等千万重大质量事故的,要追究作业组长和项目质量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他作业人员,应视其情节,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4.作业人员伪造成果及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的,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不管任何人,在产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以劣充优,以及打击报复揭发人和质量检查人员的,都要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6.公司规定各项目部上交的成果成图必须是100%的合格产品,且全年测绘产品的优良级品率必须达到70%以上。
公司决定以测绘工程承包额的30%作为测绘产品的质量保证金,采取奖优罚劣的办法,对不同质量等级的测绘产品实施不同的工天价款,具体措施如下:
6.1 合格产品,质量保证金按工程承包额的20%下发。
6.2 良级产品,质量保证金按工程承包额的35%下发。
6.3 优级产品,质量保证金按工程承包额的45%下发。
6.4 经过公司质检部检查不合乎规范、图式和技术设计书等的规定,被退回项目部重新检查处理后,经质检部再一次检查勉强合格的成果成图,质量保证金全部由公司扣留,若第二次检查仍达不到合格按返工处理。返工图幅的费用由项目部部自己承担,并加罚返工工作量的20%的工程价款。
6.5 若最终检查提出意见,经质检部复查未修改,按工天价款的20%处罚。
6.6 当用户或用户委托的有资格的单位验收未通过,属生产质量低劣的,扣除项目部该工程承包额的10%,并由该项目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返工和承担相应费用。
6.7 因设计原因或质检人员质检不严而引发的质量事故,扣除设计责任人、设计审批者或相关责任的各级质检人员的当月工资的40%。属重大事故的解聘技术职务或调离岗位;因设计原因引起返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6.8 因违章作业造成返工,自负所有返工费用,扣罚3008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伪造成果者,自负所有返工费用,罚款0002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对第二次伪造成果者,给予辞退或除名处理。
7.技术设计应经质检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要盖有技术设计专用章。技术总结和检查报告等要盖有质量检验专用章。
七 测绘生产人员培训、岗位管理制度
一、 测绘生产岗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技术资格和能力。
二、 综合室负责人员管理,并于年初编写《年度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三、 测绘生产人员培训包括:
1、新员工岗前培训
2、知识更新,业务学习如专业技术研讨,新标准新规范培训或请专家讲座等。
3、安全生产培训。
4、党和各级政府以及行业各管理部门方针、政策、文件的学习。
四、当测绘生产人员不能满足岗位能力要求时,应通过再培训提高人员能力以满足要求,若仍不能满足要求,可采取转(换)岗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 客户服务制度
客户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服务好客户是公司永续发展的保证。
1. 项目前期阶段向客户介绍公司概况,技术质量体系,业绩,管理能力,资源等以便客户了解公司,为客户进行将要开展项目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提供服务。
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供客户需求的服务。
3. 交付成果后向客户提供成果咨询服务,成果使用建议。
4. 对客户的投诉,公司经营部及工程部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5. 由市场部建立统一的质量信息反馈卡,由有关部门交会产品时交给客户,对客户提供的各种信息和质量建议要及时进行处理。
6. 经营部应对客户进行走访,征求客户意见,收回质量信息反馈卡。
九 质量检验人员考核制度
1.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部成员为公司质量检验人员。
2. 公司成立质量检验人员考核领导小组,由总工任组长,负责质量检验人员的考核。
3. 考核实行百分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分别占20分、10分、10分、60分,90~10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0~59分为 不合格,具体见《质量检验人员考核表》。
4. 每年1月15日前质量检验人员将上年度本人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质量检验人员考核表》交质量检验人员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5. 公司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考核为优秀、良好的质量检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为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劝其申请转岗或停职学习,对考核为不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调离质检岗位。
十 附
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 2
为了规范职工队伍的行为标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职工必须服从公司统一管理,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对迟到、早退、中途脱岗、离岗、串岗并且严重影响生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给予批评、罚款、扣发当月工资、开除公职四种不同等级的处罚。
二、严禁私拿公司物品出厂,违者按盗窃论处,不论价值多少,一律开除公职,扣除未发的全部工资,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职工必须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对于合理化建议、揭发坏人坏事、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将根据贡献率给予奖励。
四、严禁酒后上岗,违者罚款伍拾元。
五、车间内不准吸烟,经发现吸烟一人次或在辖区内见到烟头一个,扣发该区生产负责人工资二十元。
六、爱护厂容厂貌,讲究公共卫生,尤其辖区内卫生必须按要求清扫干净,并将设备清洗、擦拭干净,润滑周到细致但不滴不冒无污染。
七、全体职工必须服从各生产线负责人的指挥,对于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分配、公然顶撞等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壹佰元或扣发当月工资的处罚。
八、以上各条款,由各生产线和办公室检查监督执行,对包庇、舞弊者,处双倍罚款。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 3
一、上班时间:早上9:00——下午5:00
二、开会时间:每周一早上9:30准时参加例会,在参例会时,不迟到、有病、有事的确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先请假,同意后方有效。
三、爱护办公室的各项实施,随时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不准私自动用办公室物品,如需应向办公室登记并做好领取记录。如损坏公司财务者照价赔偿,如偷盗公司财务者交于公安部门处理。
五、各部门务必及时、认真递交本月的工作总结。
六、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旷工;
七、工作期间对客户应保持微笑,不可因私人情绪而影响工作。
八、上班第一时间打扫档口卫生,整理着装,必须做到整洁、干净。随时保持公司干净、整洁、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九、上班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本公司形象。
十、员工因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有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用书写文字报告交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十一、服从分配从管理,不得损毁公司形象和透露公司机密。
十二、员工奖罚规定:
1、全勤奖每月50元,(条件)
2、工作时间不允许请假,请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如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证明。
十三、入职本公司条件如下:
1、填写员工入职表,按入职须知执行规定。
2、需交身份证复印件。
3、工作期间不许遵守本公司规章制度。
十四、辞职条件:
1、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个月提呈辞职报告,书写详细理由,批准后方可离职,离职时只发放工资。
2、未满1个月而要辞职者只发放工资的60%。
十五、辞退员工将不发任何工资待遇,辞退条件如下:
1、连续旷工3次/月
2、泄露本公司所有机密者和偷盗本公司财物者。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工作的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工作,行署、市、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任务登记,实施测绘质量监督,负责测绘成果、测量标志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对为测绘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测绘规划及其实施
第六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行署、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和其他主要测绘项目规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七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测绘项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下列测绘项目:
1、国家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2、摄影测量、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3、等于或大于以下面积的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形测量;
比例尺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
面积(平方公里)581240100
4、1:2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图的测绘;
5、重大测绘项目、涉外测绘项目和大型工程测绘项目;
6、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7、公开地图、内部地图和保密地图的编制、印刷。
(二)行署、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下列测绘项目:
1、一、二级控制测量;
2、等于或大于以下面积且小于前项第三目规定项目的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形测量;
比例尺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
面积(平方公里)0.512525
3、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4、中、小型工程测绘项目。
(三)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省、行署、市管理项目以外的测绘项目。
第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测绘技术标准。其中专业测绘项目可执行专业测绘技术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中城市、矿区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其他城市和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时,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
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十一条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
第三章测绘资格和测绘任务登记
第十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设施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专业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测绘任务,应按前款规定取得《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审查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测绘任务。测绘单位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需要变更或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境外组织和个人进入本省承担测绘任务,或者与境内有关测绘单位合作承担测绘任务,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我国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四章地图编制、出版、印刷管理
第十五条地图的.编制、印刷工作,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图的出版工作,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承担地图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地图编制资格后,方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编制地图。
第十七条下列地图在出版、展示前,须将试制样图一式两份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其中,有专业内容的地图在报送审批前,其专业内容应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查。
(一)公开出版的地图;
(二)绘有国界线或省界线的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图、书刊插图和示意图;
(三)与境外出版商合作出版的地图。
公开出版的地图必须加印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出版、展示。
第十八条普通地图应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时事宣传图、交通旅游图、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或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十九条使用地理底图编制出版地图,必须征得底图著作权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未经审查批准的地图,印刷单位不得承印。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应当交具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厂印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公开出版。
第二十一条利用地图作为载体,以广告为目的标载企事业单位名录或直接刊登广告,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保管,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提供使用。行署、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
专业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境外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或与我国有关单位合作测绘的成果,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一份。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测绘成果所有人不得拒交。
第二十四条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未经提供测绘成果所有人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
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保密测绘成果按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对外提供或出境携带尚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审批。
第二十六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
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测绘单位所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
第二十八条测绘科技成果的鉴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九条测量标志是测绘活动使用的基础设施,属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的义务。
测量标志保护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严禁下列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拆卸、移动测量标志的觇标,在觇标上附挂电力线和通讯线、设观望台、搭棚、拴牲畜或附着其他物品;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种;
(三)在距测量标志10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四)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放炮、采石;
(五)在距测量标志30米范围内架设高压线;
(六)移动、损毁地下标石;
(七)在有测量标志的地方建造建筑或在附近建造影响其使用效能的建筑物;
(八)其他破坏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经费,可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检查测量标志状况,制止损毁测量标志行为,并向委托的保管单位报告保管情况。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向保管人员出示测绘工作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第三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天文点、重力点及一、二等三角(导线)点、水准点等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永久性测量标志须经设立标志的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和调整承包耕地,应扣除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占用的面积。
新建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征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取得测绘资格或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测绘业务的,处违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没收或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在地图出版、展示前未按规定将试制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图内容有严重错误的,还可没收地图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侵犯地图著作权的,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所有人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补交。逾期拒不补交的,停止供应国家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单位提供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应根据用户的需要进行补测或重测。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测绘资格证书》,可并处测绘项目总费用的10%至30%的罚款。
第四十条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
第四十一条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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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测绘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的基本权利,根据《测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有测绘工作证进行测绘作业的其他测绘人员、测绘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测绘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领取测绘工作证。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
测绘单位的非正式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可领取临时测绘工作证。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工作证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测绘工作证的审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测绘工作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测绘工作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对持有测绘工作证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工作人员在交通、运输、安全、食宿、物资供给等方面,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的测绘活动。
第六条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毁和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
第二章《测绘工作证》样式与发证程序
第七条《测绘工作证》为绿色封皮,封面有烫金国徽图案和"测绘工作证"字样,本式;《临时测绘工作证》为绿色封皮,封面有"临时测绘工作证"字样,本式。
《测绘工作证》内容:制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条款照片姓名性别出生20xx年xx月xx日职务职称专业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件编号有效期限和注册核准记录。
《临时测绘工作证》内容:制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条款照片姓名性别出生20xx年xx月xx日职务职称专业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件编号和有效期限。
第八条测绘单位领取测绘工作证,须填写《测绘工作证申请表》和《测绘工作证申请汇总表》,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发证。
第九条测绘单位离(退)休返聘人员、一年以上临时工及实习人员和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从事临时测绘作业的人员,需要持证进行测绘活动的,可申请办理《临时测绘工作证》。《临时测绘工作证》有效期为两年。
测绘单位领取《临时测绘工作证》须填写《测绘工作证申请表》和《测绘工作证申请汇总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条领证单位必须如实反映领证人员情况,严格执行领证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经审核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完成《测绘工作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在三十日内,完成《临时测绘工作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和旧证换新证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补(换)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补(换)证工作。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测绘工作证的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将本地领取测绘工作证情况填写《测绘工作证备案登记表》并于当年12月底以前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测绘工作证实施规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证件的使用
第十四条测绘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应当主动出示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1、与测绘活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的单位、个人联系工作时;
2、使用测量标志时;
3、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4、进入机关、厂矿、住宅、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绘时;
5、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
第十五条测绘人员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持有测绘工作证及其相应的审批文件进入。
第十六条测绘工作证不载明测绘工程项目名称、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其内容由测绘任务登记书或测绘任务书证明。
第十七条测绘人员必须依法使用测绘工作证,不得利用测绘工作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四章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测绘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注册核准。每次注册核准有效期为五年。注册核准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各测绘单位应当将测绘工作证送交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注册核准。过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工作证无效。
临时测绘工作证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申请换证。
第十九条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工作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另一个测绘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调动人员如需继续使用测绘工作证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
第二十条测绘人员对测绘工作证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遗失,不得损毁,不得涂改。测绘工作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测绘人员遗失测绘工作证,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在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并给予批评,收回的测绘工作证应当及时交回发证机关。
1、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的;
2、擅自涂改测绘工作证的。
第二十二条测绘人员利用测绘工作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利用测绘工作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上行为的,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并及时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举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未能及时予以处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测绘工作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收回冒领的证件,并根据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测绘工作证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颁发测绘工作证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一九xx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列支。
第五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省池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第六条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民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
第二章测绘资质管理
第九条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测绘单位,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并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或者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
(二)与所承担测绘项目相适应的,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相应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四)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五)测制的测绘成果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含部颁标准、专业标准)。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省测绘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请甲级测绘资格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初审,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发证。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和换证工作。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机构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变动,应当及时向证书批准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的审查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
第十七条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测绘项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使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四章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第十八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本省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编制普通地图的,应当经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查,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也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地图审核人员应当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上岗。
第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民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标准样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应当以国务院批准的界线为依据。
第二十条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开地图,应当使用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作为地理底图,并由具有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地图出版前的审核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由编制单位送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并必须由具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刷。
第二十二条凡绘制有中国国界线和本省省界线的,用于重要公共场所张挂、影视播放、报纸刊登和广告宣传的示意地图,送审单位应当在展示、播映、登载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审核出版社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征求省测绘管理机构的意见。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单位按照专业分工范围,可以出版经审查批准的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
第二十四条本省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非国家正式出版单位,不得从事任何地图的出版业务。
第二十五条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定,省具有教学地图出版范围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测绘成果保密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够密级又不宜公开的测绘成果可定为《内部资料》。
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销毁密级测绘成果应当先经过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审核后,由使用测绘成果单位的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按规定造册、登记、监销。
第二十八条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不得非法复制、转让、转借、销售。确需复制时,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
第三十条需要复制保密地形图的单位,应当遵守《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复制整幅密级地形图。比例尺小于1:1万(含1:1万)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比例尺大于1:1万以及专业要素已标绘在密级地形图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汉口绘工作的部门审批。
(二)对密级地形图的局部范围进行复制的,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其复制的地形图按原密级管理。
驻宁的部、省属单位和大专院校需要复制密级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一条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存取、处理、传送密级测绘成果,按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1:1万及更小比例尺数字化地图测制和更新,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由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测制的基础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测制的测绘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公开招标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测绘市场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加盖本单位测绘资格专用章后,再交付委托方使用。
第三十三条需要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持单位正式公函按照归口系统到所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领用或转函手续。
政府部门需要使用军事部门密级测绘成果,或军事部门需要使用地方密级测绘成果的,应当分别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军区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对测绘成果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并及时报同级测绘管理机构和保密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同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对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进行定期的保密检查。发现失密、泄密事故,应及时查处,并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和保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在涉外工作中需要提供保密测绘成果的,项目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并到省或市保密部门办理出境手续。为了确保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送审单位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制完成的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本省的直属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向省测绘管理机构无偿汇交下列目录或副本:
(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国家等级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副本包括: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点之记、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光盘)的目录(一式一份)。
(三)地形图、地籍图、普通地图,以及全国性、全省性的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种地图(一式二份)。
(五)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一式一份)。
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接收单位应当作为测绘档案永久保存,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其测制的测绘成果或副本,由该测绘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协助委托单位汇交。
第三十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以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
业测绘项目,执行专业测绘技术标准。
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已建立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城市或地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改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章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九条测量标志是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四十条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负责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被移动或损毁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同意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单位应当凭批准文件通知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承担市场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
外国组织、个人以及外省测绘单位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施测前应当到省测绘管理机构办理验证登记,并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第四十五条省测绘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实施。
专业单位自建自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其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维护。
第四十六条测绘人员凭测绘工作证件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接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项原则作的部门的监督和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的查询。测绘人员使用中应当确保测量标志的完好。第四十七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无测绘工作证件的人员使用测量标志;有责任查验测量标志完好状况。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省测绘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测绘生产或测绘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测绘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保护测量标志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模范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地籍测绘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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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工作制度
1、档案工作是测绘管理工作的一部分,须有一名领导分管。
2、档案人员应及时将上级档案部门的有关指示向分管领导汇报,以便及时了解档案工作动向,掌握房产测绘档案工作。
3、档案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对档案员进行业务指导,在档案移交时检验案卷质量。
4、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测绘档案应集中存放在测绘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
5、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单位档案工作的实际适用测绘实际的保管期限表、归档范围等。
6、建立以档案员为骨干的档案工作网络,定期检查。
7、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参考工具,积极为测绘管理提供便利,及时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
8、档案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不断更新业务知识,使测绘档案工作更趋规范化、科学化。
(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档案法》和《保密法》规定的各项条款,依法办事;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指导各部门的立卷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时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努力提高案卷质量。
3、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登记、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
4、做好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编制多种检索工作和参考资料做到调卷及时迅速、准确无误。
5、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光等安全防护工作,维护国家的档案不受损失。
6、刻苦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现代化。
7、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机密和内容,确保档案机密的安全。
(三)档案资料归档制度
1、凡是委托测绘的成果及图纸、草图等均属归档范畴。
2、各种资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是档案员的任务之一,应列档案员的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同时搞好档案集中和统一管理工作。
3、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应整理立卷后归档,由档案室统一管理,不得分散在部门或个人手中。
4、每月底以前,档案员必须将上一年度档案材料按要求整理立卷归入处室档案,并将其档案材料存放档案室。
5、凡归档的案卷必须编制归档档号、案卷号、填写案卷目录及卷内文件目录,做好向档案室移交的准备工作。
6、部门移交案卷时应经档案室工作人员验收,移交时应履行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册。
(四)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努力创造条件实现档案现代化管理,使库房管理更趋科学化。
2、库房由档案人员负责管理,并负责每天检查门窗电的开关情况。
3、库房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光线、防尘等基本保护条件,并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明确各类档案的界限,实行分类分柜存放保管。
5、库房必须具有专用橱柜,并被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6、非档案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房,查阅档案不得在库房内进行。
7、库房内不得堆放其他物品,以保证库房的整洁。
(五)档案保密保卫制度
1、保守档案机密是每个档案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
2、档案室设专用档案库房,配置专用档案橱柜存放档案。
3、档案室内应设置阅览档案室,建立监阅制度,防止失密、泄密。
4、档案库房和档案橱柜必须明确专人管理,钥匙由专管人员使用。档案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5、档案人员不得将机密文件、档案资料带回家,或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6、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上级机密文件或资料,不得在私人通信或普通电话中涉及档案机密;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档案内容。在立卷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7、非档案人员不得进入库房,不得在库房中接待亲友。
(六)档案资料借阅制度
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
2、查阅各种档案必须在查阅室进行,未经同意,不准私自带走。
3、凡查阅利用本单位重要的机密档案或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使用的档案,应经单位领导同意。
4、档案严格控制借出,如确因工作需要,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天。借阅期间,要确保档案的安全。
5、利用档案者,必须注意保守机密,不得任意泻漏和向外公布。
6、查阅档案,必需注意保护档案不得在文件材料上圈点。批注、勾画、污损,更不得拆卷抽取;撕毁原件,违者将依据《档案法》规定追究责任。
7、对利用档案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典型事例,利用者责任向档案室提供信息反馈。
(七)档案销毁制度
1、档案销毁必须经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2、凡需销毁的档案必须编造清册,并撰写包括:本单位和卷宗的简短历史情况、销毁档案所属年代、保管期限及其数量和详细内容、鉴定的情况和销毁的理由等内容的书面报告。
3、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监销,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日期,并需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八)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库房和档案柜、资料架要统一编号,档案、资料要按全宗和分类顺序排列整齐,重点档案和一般档案要分别保管并定期检查,对破损和模糊不清的档案、资料及时修复和复制。
2、认真落实档案库房的八防措施。库房内严禁吸烟和存放易
燃品,库房内外放置灭火器材,以应急需;库房门窗要装置防盗设备,及时关开、上锁,钥匙由专人专柜保管,不得随身携带;经常清扫、整理库房内外和橱架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观测库房温湿度,尽量控制在规定标准;每年四月份放置一次杀虫剂,并视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鼠咬虫蛀。
3、对档橱、架要经常进行保养,防止锈蚀,保持美观清洁。
4、档案人员每年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记录。
(九)档案统计与汇报制度
档案统计,是掌握情况,分析和研究档案工作问题的一种有利工具。加强档案统计工作是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的必要措施和重要标志。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统计工作,特制度如下统计制度。
1、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兼管档案统计工作;负责全校档案构成、档案利用、档案工作人员构成、档案室基本概况等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上级档案部门需要的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
2、抓好档案统计的原始记录工作。档案的登记是档案统计的基础,应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原始材料的登记,主要包括下述内容:卷内目录、案卷目录、档案收进、移出登记、档案利用与利用效益登记。
3、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掌握档案的收进、整理、利用、移出、销毁和室内各种情况数据,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到年末各类档案的增减数据应做到类别清楚、数字准确无误。
4、上级档案部门需要的各类报表,要按时间要求,准确无误地报出,所报各类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5、统计人员要将统计工作穿插在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移出、销毁、利用等各项日常工作中进行,随时保证档案与帐目相符;每年底对本年度的各类数字要进行综合统计,形成完整的统计资料。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 8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测绘生产技术的管理职能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的测绘工作管理。
2 管理职能和职责
管理职能
1 设专职的总程师一人、负责全公司测绘工作,测绘工作建立三级管理制度,公司总工程师级,业务部的工程师级,作业组员级。
2 职责
一 测绘总工程师主要职责。
a、负责全公司测绘技术管理,检查指导和贯彻有关规范,图式和技术规定的执行,定期对一、二类工程测绘成图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评价。
b、负责安排对一、二类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的审核、。审定
c、对全公司测量技术人员作全理调配平?和考核。
d、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仪器的'调配和平衡、适时组织技术力量对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进行鉴定并做出结论。
e、积极组织全公司测绘人员总结交流测绘工作经验,学习应用新理论、新技术、不断提高测绘工作效率和质量。
f、认真填写有关规定的测绘工作报表。
二 工程师主要职责
a、在公司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业务部门的测绘技术管理对三类工程的测绘成图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结论评价。
b、负责组织对现场踏勘,安排有关技术人员编写技术设计、技术总结。
c、负责安排对三类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的审核审定。
d、负责对测绘仪器的保养和维修,并按规定周期安排对测绘仪器的核准,提供购置测绘仪器的建议和计划。
三 作业组员职责
a、作业组员是测绘工作成果中主要责任者,负责贯彻落实各项技术管理规定及规范、细则、技术设计书的实施。
b、负责测绘组的全面工作(生产技术管理)编写技术设计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任务。
c、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范,严格按设计施工,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d、对所有的原始记录、计算成果、图件进行检查及时整理装订。
e、积极领导全组参加小组活动交流经验,不断堤高水平和成果成图质量。
f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使其达到正常运转,并做到安全生产。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 技术设计的编写出及审批
a、为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在施工前必经术进行技术设计,编写技术设计书。
b、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踏勘、了解测区情况,广泛收集已有成果成图资料,然后按《工程测量技术设计书编制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做到认真编写。
c、一、二类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由总工程师安排有关技术人员审核审定,三类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由工程师安排有关技术人员审核审定。
二 检查验收工作
a、检查验收工作是促证测绘成果成图的手段,也是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作业质量和作业人员技术水平的有力办法。
b、检查验收按《过程术程序》的要求进行,所有测绘项目实行三级检查,即自检和互检和验收
c各级检查验收的比重
1自检:作业员或作业组自检,均过行1000%的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2互检:作业组之间互检(用于两个以上作业组时),均进行50%60%的检查,并作出记录。
3业务部检查:检查的比重应不少于30%为宜。
4公司检查:在业务部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其检查验收的比重应不少于10%。公司级检查验收的工作由总工程师主持进行,应写出检查记录和检核报告。
三 技术总结的编写
a在施工完成,公司级检查验收全面通过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编写。
b技术总结的具体要求详见《工程测量报告书编出规定》
c一、二类技术总结由总工程师审核、审定,三类技术总结由工程师审核、审定。
4.检查与考核
一.本标准由总工程师管理,进行检查。
二.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对总工工标校准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一并进行检查检核。
5.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 9
第一条 定期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实践,不断引进和吸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条 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相应的解决办法。鼓励动脑筋,想办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规范化,以提升整个单位的技术水平。
第三条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
第四条 外业测绘工作要脚踏实地、端正态度,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每个点位都应实地测量,不得擅自对测绘原始数据进行后处理,一经发现扣除该项目绩效的50%,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全部该项目绩效并个人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 项目控制测量环节必须严格按照部门经理的要求规范作业,原则上最终形成“GPS控制测量报告”且采样合格率达到100%,特殊情况(如信号不稳定或无信号)须向部门经理及时汇报、请示,由部门经理根据项目整体要求决定控制测量施测方法。
第六条 严格按照甲方对项目点位精度提出的`要求进行外业测量工作,遇特殊情况须特殊处理的要及时向部门经理请示、汇报。如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成果不满足甲方提出的点位精度要求的,扣除该项目绩效的50%,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全部该项目绩效并个人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测绘人员使用仪器前,必须检查其精度,位置是否正确。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
第八条 使用过程中要爱护测绘仪器及其他工作用品,并负责日常清洁工作。因个人原因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的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其他工作用品包括对讲机、测距仪、钢尺、钢钉、自喷漆、锤子等要妥善保管。
第九条 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所有检查项目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
第十条 技术中心负责成果的质量检查,形成作业人员自检、项目负责人检查、技术中心检查验收的三级质检制度。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 10
测绘仪器是工程测量的主要设备,学生学习测量课程和工程测量实训的主要工具,由于测量工作是在室外进行,受自然条件、气候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是保障测量成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延长仪器使用年限的重要条件。为此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测绘仪器设备的配置
测量实训室配有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水准板尺等常规测量仪器及其配套设备,用于我院工程测量及其实训教学。
二、测绘仪器的借用与归还
1、由任课老师负责仪器设备的借用申请,填写《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见附录),经系负责人审批后,可安排领用人到工程测量实训室办理借用手续。
2、实验室管理员根据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申请的仪器、配件及附件(指装在仪器箱中的仪器配件)办理借用手续。
3、学生借用仪器时必须使用学生证等在校生的有效证件,归还仪器时,待实验室管理人员检查后领回学生证,如果仪器有损坏、丢失按责任进行赔偿。
4、测量仪器在借领时应当场清点检查仪器工具及其附件是否齐全,背带及提手是否牢固,脚架是否完好。
5、仪器用后要及时归还,并要整洁齐备。若有异常或损坏、丢失,借用人员要及时告知实验室管理人员,并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实验室管理人员也要对归还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
(一)仪器的开箱、入箱及安置
1、仪器开箱前,应将仪器箱平放在地上,严禁手提或怀抱着仪器开箱,以免仪器在开箱时仪器落地损坏。开箱后应注意看清楚仪器在箱中安放的状态,在用完后按原样入箱。
2、仪器在箱中取出前,应松开各制动螺旋,提取仪器时,要用手托住仪器的基座,另一手握持支架,将仪器轻轻取出,严禁用手提望远镜和横轴。仪器及所用部件取出后,应及时合上箱盖,以免灰尘进入箱内。仪器箱放在测站附近,箱上不许坐人。
3、安置仪器时根据控制点所在位置,尽量选择地势平坦,干扰小的位置,安置仪器时一定要注意仪器,检查仪器脚架是否可靠,确认连接螺旋连接牢固后,方可松手。但应注意连接螺旋的松紧应适度,不可过松或过紧。
4、观测结束后应将脚螺旋和制动、微动各螺旋退回到正常位置,并用擦镜纸或软毛刷除去仪器上表面的灰尘。然后卸下仪器双手托持,按出箱时的位置放入原箱。盖箱前应将各制动螺旋轻轻旋紧,检查附件齐全后可轻合箱盖,箱盖吻合方可上盖,不可强力施压以免损坏仪器。
(二)仪器的使用与管理
1、借用的'仪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离开仪器室之前,必须锁好仪器箱并捆扎好各种工具;搬运仪器工具时,必须轻取轻放,避免剧烈震动,借出仪器工具之后,不得与其它小组擅自调换或转借。
2、使用全站仪,在无滤光片的情况下禁止将望远镜直接对准太阳,以免伤害眼睛和损害测距部分发光二级管。
3、在强烈阳光、雨天或潮湿环境下使用,务必在伞的遮掩下使用。
4、对仪器要小心轻放,避免强烈的冲击震动,安置仪器前应检查三脚架的牢固性,整个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仪器,防止意外发生。
5、转站时,即使很近也应取下仪器装箱。测量工作结束后,先关机卸下电池后装箱。
6、测绘仪器要设置专库存放,环境要求干燥、通风、防震、防雾、防尘、防锈。仪器应保持干燥,遇雨后将其擦干,放在通风处、晾干后再装箱。各种仪器均不可受压、受冻、受潮或受高温,仪器箱不要靠近热源。
7、仪器设备具体操作规程、管理规定由任课老师负责告之实训学生,并要严格按其操作执行。
8、申请人负责借用仪器设备的归还督查,承担借用仪器设备丢损赔偿的管理责任,领用人负责借用仪器设备的整洁保养和及时归还,承担仪器设备丢损的赔偿责任。
9、其它事项参照《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实验实训中心管理制度》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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