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部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21 09:09:46 制度 我要投稿

指挥部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精选8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指挥部财务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指挥部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精选8篇)

  指挥部财务管理制度 1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设置

  项目建设指挥部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书面形式确定一位财务签批人,行使财务“一支笔”。

  二、财务报销程序

  (一)日常经费报销程序。

  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日常办公经费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制度。报销单据要有经办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签批人签字以及相关附件,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二)重点项目资金支付程序。

  拨付工程款、补偿款等相关费用,依据相关程序,经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经办人、复核人、分管负责人(分管财务和分管项目的领导)、财务签批人签字,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三、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管理

  购置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要设立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台账,完善出、入库手续;加强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并设立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做到资产使用责任到人。

  四、项目竣工移交

  重点项目完成后,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封账,按档案移交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五、稽查监督管理

  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出借他方。要随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对所拨付的工程款,补偿款按照相关进行监督检查。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指挥部财务管理制度 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强化和完善工程指挥部财务管理和核算机制,确保工程指挥部资金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指挥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执行某一特定工作任务或项目,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的机构,其工作人员从县直或乡镇有关单位抽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设立的工程指挥部,社会投资项目设立的工程指挥部可参照执行,其抽调的工作人员福利补助及奖励奖金由投资业主方负责。

  第四条 工程指挥部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五条 工程指挥部必须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工程指挥部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账目,统一管理、核算财务收支活动。除上级有特别规定的外,县级工程指挥部纳入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统一核算。

  第七条 工程指挥部财务活动在该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其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活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即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财务活动负全面责任,机构财务负责人对具体审批事项负责,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财政拨款收入是工程指挥部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工程指挥部财政拨款(主要指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工程指挥部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条 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使用的责任。各工程指挥部应按必需、节约、有效的原则添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购置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严格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指挥部不得举借债务,不得负债运行。

  第十二条 工程指挥部人员福利支出管理分全职型和兼职型两种模式:

  (一)全职型。工程指挥部抽调人员到工程指挥部正常工作6个月以上且在原单位不再安排工作的,属于全职型管理模式。抽调人员除财政统发工资津贴外,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由工程指挥部负责,原单位不再对抽调人员发放任何福利,工程指挥部的'福利支出参照我县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二)兼职型。工程指挥部抽调人员以原单位工作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协助从事工程指挥部的工作6个月以下的,属于兼职型管理模式。抽调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其加班费由工程指挥部在规定限额(工程指挥部抽调人员加班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内据实发放,在多个工程指挥部兼职的工作人员,其加班费按照加班费管理办法据实发放。工程指挥部抽调人员每月发放的加班费总额(含工程指挥部发放的加班费和原单位发放的加班费)不得高于我县加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即每月1500元/人)。

  第十三条 工程指挥部划转撤并、改变财务关系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之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工程指挥部划转撤并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在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应将资产和债权债务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后的剩余资金,全部缴入县财政。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临时机构(含领导小组)不得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挥部财务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财务管理,切实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双清区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双办字〔20xx〕73号)、《邵阳市双清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双政办发〔20xx〕20号)等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实际,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区财政局设立区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为财政局全额拨款的二级事业单位,定编5人。指挥部的所有资金纳入核算中心管理。

  第三条 核算中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会计核算账户,以各指挥部为单位分别设置会计账套,办理会计事务,并保证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有序、会计数据真实准确、会计资料及档案管理规范完整,会计核算中心对各指挥部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

  第四条 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实行报账制,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对各自指挥部的资金、资产等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是本指挥部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对本指挥部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的财务管理以及财务收支,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现金管理制度

  1.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可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由本指挥部的报账员负责保管。备用金限额,原则上根据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核定,具体数额由各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推荐实行零备用金制度,即所有支出一律通过银行使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支付。

  2.现金结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的规定。现金结算范围之外的一切经济往来,一律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3.收付款项必须按规定及时入账,不得滞留账外。报账员办理现金支付业务时,必须审核原始凭证,凡原始凭证违反财经政策、法规,或手续不全、有涂改等不规范现象的,一律拒付。报账员的现金日记账必须做到逐笔登记,日清月结,并与核算中心的会计科目账户核对一致。

  4.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支现金,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结账或还款。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帐的,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期未结账或未还款的个人借款,按挪用公款处理。工作之外,一律不得借支现金。

  第三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七条 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的所有财务支出必须严格依据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并实行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八条 所有生产性支出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根据项目招标文件、合同、协议、项目征拆实施细则及有关会议纪要等支出。付给个人的支出,银行转账必须附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号;现金支付必须有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领款人本人签字并加盖手模。付给单位的支出,必须有收款单位的名称、税号、开户银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所有非生产性支出1万元以上的银行转账支出必须附收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银行账号,现金支付的必须附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领款人本人签字并加盖手模。

  第九条 指挥部的'所有支出必须合法合规有据可循。发生财务开支时,一律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各指挥部报账员凭在指挥部办理好审核审批后的会计凭证到核算中心按规定办理报账手续。指挥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资金不得外借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的实物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清查盘点,定期与会计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如发生盘亏、盘盈,必须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处置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取得的收入必须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解散后,所有国有资产应通过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置。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区属各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核算中心安排专人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会计档案的保管由核算中心负责,指挥部解散或撤销后,编制移交清册按规定移交区档案局统一保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同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交相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核算中心应按季向区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报送财务资料和财务收支报告(主要是经费收支情况)。财务报告要求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及时、说明客观详细。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所设的项目协调指挥部的财务收支纳入其单位行政经费一并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区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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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保障重点项目雅安市北外环线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完整;做好财务预算,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合理使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好会计档案,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城投公司法人,下同)对指挥部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负责。

  (2)专款专用的原则:在批准的投资计划内按项目使用管理资金。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灾后重建资金“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审批支付、高效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3)计划(合同)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依照施工合同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如遇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审核,指挥部认可后,提交工程变更资料,按项目原审批程序报批。

  (4)执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和资金计划管理的规定。实行“财、钱、物”和“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分管,留存银行的印鉴由办公室、会计、出纳分别保管。

  (5)大额经费开支应事先申请。报销单据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要求,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违反财务制度和超越审批权限及提高标准的经费开支。

  (6)严格财务内控检查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执行日清月结的会计管理办法,资金保障组负责人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第二章 审核审批责任和权限

  第四条审核审批责任

  (1)经办人员在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资金保障组的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共同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资金保障组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费用报销标准。

  (3)工程款支付根据合同签订的付款方式,由监理单位、项目单位现场管理部门、指挥部监督检查组、指挥部资金保障组进行审核,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工程预付款或超合同范围支付的工程款由分管副指挥长审签后支付。其他费用开支由业务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按权限分别处理。

  第三章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项目建设指挥部下设资金保障组,整合雅安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专职财务人员,负责管理项目资金。

  第六条会计的岗位职责:

  (1)具体组织会计核算,设计会计核算形式和程序,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处理会计业务,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审查重要会计事项;监督各项工程预付、预收、应收及其他往来款项的清理和收付工作。组织好有关部门审计和财务检查的接待工作。

  (2)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和账簿。

  (3)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上报会计报表。编制年度基本建设会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监督各类资金的到位和筹集情况,保证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

  (4)收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等资料,根据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等数据进行财务分析。

  (5)负责对当年形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各种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和日常保管,年度终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管。

  (6)做好已完工程、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材料物资管理的基础工作,收集工程竣工决算所需的相关资料、健全账簿记录,为工程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使用做好准备。

  第七条出纳的岗位职责:

  (1)负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日常收支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办理资金的收付,并及时登记账簿。

  (2)现金管理要求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终了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

  (3)妥善保管银行留存印鉴,不保管签发票据所使用的全部印鉴。

  (4)严格保管和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并在规定期限内督促领用人员及时办理款项清交、票据注销登记手续。

  (5)配合会计做好各项账务处理。

  第四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十条财务人员应当会同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对本项目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办公室主任监交。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确定现金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资金保障组负责人审核,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工程款结算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八条必须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截留、挪用现金或以白条抵库。

  第十九条设置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六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条本项目发生的经济业务,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都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办理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业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银行日记账,按照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顺时登记。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应结出余额。

  第二十三条“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第七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是本项目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五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六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七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八章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以单个合同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采用一个合同设置一个工程价款结算单的办法。承包合同中成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条款有:

  (1)结算形式的约定。

  (2)结算价格的认定方式的约定。

  (3)已完工程量的认定方式的约定。

  (4)预付工程款的支付与抵扣方式的约定。

  (5)质量保证金的扣除方法、比例及支付条件的约定。

  (6)违约责任的约定。

  (7)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与合同项目应相互对应,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在结算时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1)合同组成部分的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各种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2)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纸。

  (3)设计变更通知等有效文件。

  (4)其他与工程量及预算定额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预付工程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支付:

  (1)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

  (2)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资金保障组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书、履约保证金。

  (3)合同中详细注明了预付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起扣点、抵扣方式及抵扣时间,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及时足额扣回。

  第三十二条工程进度款结算及预付工程款拨付的一般程序。

  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款,由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提交拨款申请--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的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和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工程现场管理部门审核后填制《工程价款结算单》--报监督检查组签署意见-----报资金保障组签署意见----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拨付。工程预付款、超合同范围或进度支付的工程款由分管副指挥长审签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三条拨付征地拆迁费用程序为:

  根据确定的面积和市政府审定的标准,由雨城区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资金保障组签署意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指挥长审定后拨付。

  第三十四条财务部门在收到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报批表、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资料和施工单位按本期结算数开具的雅安市地税局建筑业统一发票后,支付本期结算应支付的工程款。

  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时,要提交经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机关审结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建设部门的工程质检报告,建筑业统一发票等合法的会计原始票据。

  第三十六条资金保障组负责审核累计结算款、预付工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账面一致,本期支付数是否正确。若无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九章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基建项目的项目管理费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要以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数为使用的控制基数限额开支。

  第三十八条日常办公用品和零星工具、器具等实行统一采购,由指挥部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办公室申报计划,由其统一购置和发放。购置办公用品要设立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台账,完善领用手续。

  第三十九条财务人员对出差人员借支差旅费和备用金,必须经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同意,资金保障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借支,出差后及时报销,结清借款,严禁公款私存和借支大额公款。

  第四十条项目管理费支出的报销单据要有经办人、分管财务负责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字以及相关附件,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对未履行审批手续、违反财务管理要求的开支、原始票据不齐全的各种支出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日常经费审批权限:凡单笔财务支出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凡单笔财务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副指挥长审批。

  第四十一条 指挥部固定资产是指指挥部购置自用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办公用品、交通工具、专用设备等。购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资金保障组会签后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核准,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二条会计人员应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固定资产核算工作,并设立固定资产卡片账,做到资产使用责任到人。项目完成后,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其他费用中的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工程质量监理费等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应在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

  第十章竣工决算

  第四十四条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由财务、计划、工程技术等部门和人员的参与,共同编制财务决算,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四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及条件

  1、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3)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

  (4)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5)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包括工程价款结算、物资消耗等基础资料;

  (6)其他有关资料等。

  2、编制竣工决算应具备的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内容已完成;

  (2)建设资金全部到位;

  (3)完工结算已完成;

  (4)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控制在总概算的5%以内;

  (5)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移民安置的事项已处理完毕;

  (6)其他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

  3、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做好财产清查工作,主要包括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核对,填列清单,妥善保管;

  (2)核销和报废以及转出资产的报批处理;

  (3)核对账目,调整账务,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4)整理和准备编制决算所使用到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市审计局投资分局对指挥部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再按规定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组要对所拨付的征地拆迁款、工程前期费用及工程进度款按照相关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资金应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资金保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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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建设目标和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由主管部门成立的临时性机构。

  第三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资金管理的范围是: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项目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三)政府融资安排的项目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除项目建设指挥部外,还包括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临时性项目管理实施机构。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立项,项目所需投资预算,须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审查确认。

  第七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预算申报必须附有关文件和相关资料,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项目建设指挥部。

  第八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并确保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严禁超项目范围、超开支标准、超项目概(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严禁挪用、转借、截留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原资金审批程序报批;设计变更、漏项和其它原因需增加投资概(预)算的,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增加投资概(预)算的,市财政局一律不安排经费。

  第十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须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并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并将用款申请,于用款前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可实行投资包干。拟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立项报批时一并提出,由市财政局在项目立项批准后批复。建设项目已施工或实施后,项目建设指挥部不得提出投资包干申请。

  第三章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合理配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聘用、注销需报经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拨付,项目建设指挥部须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性项目资金专户。财政性项目资金专户一经开设,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转移和撤并。待项目全部完工,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方可结清专户。

  第十四条 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市财政局审定前,项目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撤离,机构不得撤消。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

  (一)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后须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造册登记、入账管理,做到账账、账证、账表相符。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需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的,必须由项目建设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并实行政府采购。

  (三)在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做好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工作,并填列清单,随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并上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项目建设指挥部不得擅自处置财产和物资。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对项目建设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及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按项目建设指挥部提供的项目用款计划和经工程监理审查签章的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及时拨付市级投资资金。

  第十八条 市本级直接管理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建设指挥部。市级补助县(市)区的项目资金,市财政局以支出指标下达县(市)区,并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县(市)区级配套资金及市级补助资金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在审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指挥部应按批准项目概(预)算资金的10%预留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后,再将预留尾款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须按月及时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便市财政局合理调度资金,避免资金到位不及时或资金在项目单位沉淀。对不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市财政局停止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项目建设指挥部须将项目收支年度结算及相关会计资料报送市财政局。项目资金因项目未完工形成的结余,随项目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在项目竣工(或完成)后3个月内,须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并由市财政局评审中心或由市财政局委托具有项目预(决)算审查资质的机构(含中介机构)审核,市财政局对审核进行评价,确定项目决算的最终结果并以书面形式批复。项目竣工后有资金结余的,按市财政局审批决算确认通知处理。

  第五章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资金检查的内容:

  (一)中央、省、市财政安排(或补助)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二)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以及项目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行为,要追究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指挥部财务管理制度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总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指挥部,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或授权成立的,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指挥、管理和协调工作的临时性管理机构。

  第三条 指挥部的财务管理包括:

  (一)合理编制指挥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指挥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指挥部预算执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指挥部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指挥部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指挥部的财务活动在指挥部领导下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指挥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指挥部经费。

  第六条 指挥部经费是指: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之前有关指挥部本身职能运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外聘人员费用、物业费、房屋租赁费、调研差旅费、交通费、伙食费、接待费、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设备租用费及设备购置费以及与指挥部职能有关的专项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七条 指挥部经费开支标准按市直行政单位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指挥部须于每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预算申报必须附有关文件和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按规范程序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下达指挥部。

  第九条 指挥部应单独编制办公设施设备配置预算(包括办公用房、家具、设备),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按规范程序审批下达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指挥部应单独编制工作所需的经常性专项(包括安全保障补助经费)和一次性专项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按规范程序审批下达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指挥部经费由项目平衡资金或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经费支出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市财政局核定经费预算,市发改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指挥部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因特殊况确需调整预算或变更资金用途的,应按原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指挥部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编制年度经费支出计划和年终财务报告,并送市财政局和业主单位。

  第三章  经费执行管理

  第十四条 指挥部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合理配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聘用、解聘需报经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指挥部需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指挥部经费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的业主和代建单位按照每年财政部门审定下达的经费预算拨付,超支不补,结余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指挥部因工作需聘用人员包括人数、对象,须由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并行文确定。有关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等按照厦委办发〔2006〕53号《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指挥部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按照厦委办〔2005〕66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直党政机关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安全保障补助经费(协警人员费用及配套设施等)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安排给各指挥部,由指挥部协调各区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指挥部申请拨付资金时,需填写《厦门市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时需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指挥部开设、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挥部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指挥部所配置或购置的各种材料、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必须的器具等资产,凡达到规定限额的,购置后须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造册、入账管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交通工具类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因工作特殊需要,需购置的,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规范程序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由于指挥部职能所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使用安全保障补助经费购买的资产),无法在指挥部进行注册登记并挂牌的,该类资产以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名义进行注册登记并挂牌,资产所有权归属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指挥部对该类资产进行统一使用和管理并负责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应对使用安全保障补助经费购买的各项资产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  财务清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指挥部在结束其职能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七条 指挥部财务清算应当在市财政局监督指导下,由市财政局、指挥部和业主单位共同参与进行。指挥部负责对单位的`财产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务报表和财产清单,做好资产的移交、资金划转、银行账户撤并等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二十八条 指挥部在结束其职能后3个月内,须编制自成立到结束期间经费收支财务决算报告,并将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市财政局对审核结果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批复。经费若有结余的,按市财政局核准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九条 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时,指挥部应同时做好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以及资产处置工作,随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在财务决算未经市财政局核准前,指挥部机构不得撤销。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财务人员不得撤离。银行账户须在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方可撤消。

  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撤销期间,重大开发建设项目若有同步成立管委会的,指挥部各类资产原则上应移交至相应管委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手续;项目未成立管委会的,按市财政局核准的意见处理。未经批准,指挥部不得擅自处置财产和物资。

  第三十二条 指挥部撤销前须将市财政局出具的财务决算批复和资产处置批复送项目业主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指挥部资产和经费支出的监管,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指挥部办公资产、经费预算以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行为、擅自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区级批准的项目建设指挥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挥部财务管理制度 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财务管理,节约建设管理费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重点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挥部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实行工程建设费用和管理费支出完全分离,独立建账、分别核算,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参照国资营运公司财务管理模式,云政办发﹝2010﹞153号文件)

  指挥部根据项目核算需要设基建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因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经县政府批准,指挥部可以从党政机关和全额或差额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全额发放。

  为解决指挥部专业技术人员不足问题,确因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经县政府批准,指挥部可以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中借用专业技术人员。借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可以在指挥部列支。

  第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以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中,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分年度列支。

  建设单位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开支标准的,指挥部必须事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追加资金。

  第五条 工程费用支付。

  (一)各指挥部在项目资金使用时要按轻重缓急进行安排,灵活调度资金,在减少闲置资金、降低资金成本的同时,保证工程建设支出和按时还本付息。

  (二)工程前期工作费用支付: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地质勘探、工程咨询、监理等费用,按合同条款支付,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

  (三)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工程预决算有关规定及工程合同办理,工程办理结算以前,工程款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材料价差补偿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指挥部再将费用增加的'有关材料上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价,增加的工程费用支付按审价后的总费用给予支付80%,余款在工程结算后按规定支付;如属工程中间计量款(工程进度款)的计量支付,必须按规定程序填写计量清单,由监理工程师(附属工程未委托社会监理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意见,现场管理人员复核后,交工程(技术)科长签署意见后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日常财务支出。

  (一)经费支出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对未按规定审批签字或报销手续不齐全、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各种支出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二)指挥部办公设备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先批后购,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其他类似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指挥部财务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指挥部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严肃财经纪律,充分调动各项目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淄博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指挥部是指由县政府研究确定并行文设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其工作经费管理是指自项目建设指挥部设立之日起至项目结束之日止的协调管理工作等所发生的收支及资产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着“分类管理、总额控制、规范使用”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理顺运行机制,规范财务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作经费及上级拨入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实行按渠道归口统一管理。对无法确定归口渠道的经费,纳入财政管理。

  (一)项目建设指挥部所取得的资金,纳入相关部门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管理。

  (二)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各镇(街道)的,其所取得的各项资金,统一纳入各镇(街道)统管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经费标准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具体为:非工程类的一般事务性协调工作组不安排专门经费,每年安排指挥长经费5万元,归口纳入牵头部门管理;经批准成立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指挥部,一般项目建设指挥部20万元/年,较大项目建设指挥部30万元/年,特殊情况由县政府按“一事一议”办法审定。

  工作经费由项目建设指挥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实行指挥长一支笔签字(或指挥长授权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制度。

  第七条 支出内容

  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经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人员支出:包括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

  (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物业管理费、伙食费、劳务费、资料打印费、印花税等。

  (三)项目支出:包括房租费、办公场所装修费、交通工具购置租赁费、车辆燃修及保险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以上所有开支均在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经费控制总额内列支,不另外安排资金。

  第八条支出标准

  (一)人员支出

  1.属单位抽调的在职人员已由财政部门预算核定工资的,由原单位发放。赴野外施工现场(工地)的人员可根据出勤情况发放伙食补助费,标准上限按照《桓台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招聘的临时性工勤人员,全年报酬参照受聘人员所在镇村报酬标准确定。

  3.聘用的特殊(野外作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全年报酬按照市场薪酬水平确定。

  (二)公用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的控制标准,按照同年度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标准的1.2倍计算(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借用人员)。

  (三)项目支出

  1.所有项目支出均需在编制指挥部经费支出预算时单独列出。

  2.项目建设指挥部确需配置租赁车辆、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桌椅、资料柜、饮水机等办公设备,必须报指挥长批准。所需办公设备应向县国资局提出申请,先从公物仓调剂后再购置。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购置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并报县国资局审批。

  第四章 账户核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不设独立银行账户,已设立的全部取消,所有收支核算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分别纳入相关部门、单位预算或各镇(街道)列专项项目分账核算。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报县国资局备案,按照县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到期撤销的指挥部为工程配置的所有资产,由指挥部编制资产移交表,在指挥长的监督认证下,移交县国资局统一管理或调配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应对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状况、抽调人员、津补贴发放、固定资产购置等方面的情况实行监督,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设立开支项目,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及时指出并责令整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类型及抽调、聘用人员数,由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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