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18 13:24:4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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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路灯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路灯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

  路灯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了加强独山子区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保证我区道路路灯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管理水平,保障路灯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经济运行,为厂区群众创造出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路灯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路灯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路灯照明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厂区道路路灯安全可靠运行作为路灯维护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道路路灯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道路路灯科学管理和规范、高效、经济。

  第一章、道路路灯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四条:准确按照道路照明设施的数量安排下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负责范围内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亮灯率达到98%(见建设局路灯管理所方针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道路路灯维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六条:要求维护单位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巡检、定期清扫。

  “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指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第二节、具体要求

  第七条:负责按道路照明设施的`数量安排下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负责范围内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亮灯率达到98%(见建设局路灯管理所方针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做好岗位负责范围内照明设施每月用电计量的统计与分解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管理报表整齐完备,及时申请及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保证“夜景照明集中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单位在相应时间内进行处理,避免因操作失误或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发生,每月定期更新系统资料及数据。

  第十条:进行日常及夜间路灯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一)定期巡视:每周对运行厂区道路路灯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

  (二)特殊巡视:因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道路路灯进行特殊巡视,并做好记录。

  (三)对于特殊区段和线路,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防性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及时安排和下发安全活动计划,每月定期进行对负责范围内的亮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般性安全隐患2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填写故障处理记录;特殊性安全隐患(较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做好现场防护措施及填写处理记录,及时上报局领导,提出解决方案,尽快解决该安全隐患。全年杜绝发生各类重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的发生频率控制在千分之0.5以内,确保全年本岗位职责范围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0人,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每月定期了解维护材料使用情况,掌握材料平衡,准确、及时统计分析材料库存与消耗情况,按时与各部门对帐,做好每月的盘库工作。根据维护情况做好维护物资的配备与发放。严格执行材料的领用与发放制度,杜绝浪费。

  第十三条:每周定期对路灯集中监控系统设备及路灯各配电室(柜),工具及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和清扫,工具摆放要规范整齐,环境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对各项维护检修费用结算严格把关,准确核算工作量,及时申请费用,完成各项工程费用指标。

  第二章道路路灯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区政府下发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拟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组织完成各投资项目的前期实施方案制定、审查及项目工程概、预算等。

  第十六条:及时上报立项项目进展过程中的所有有关文件报批、会审工作,做好各类报批文件的管理,收集,存档工作,做到各类报批文件在保存期内完整,可追溯。

  第十七条:认真做好委托设计、勘察测量单位对项目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如:现场勘查、建设标准、范围、功能要求等,(如需招标确定设计勘察单位的,必须遵守局、政府相关规定);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初设方案的可行性评审、概预算等;组织会签设计合同;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施工图纸。

  第十八条: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会审、会签并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严格遵守《独山子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独山子区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办法》等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招标工程,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利用职权贪污舞弊。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开工前的手续办理工作,如:供水、供电、绿化、执法、机动、城建、质检等;组织监理部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审核监理规划及在准备充分的前提下保证按时开工。

  第二十条: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详尽的安全预案及有效的应急措施,杜绝重大伤亡、交通机械事故的发生,保证建设工程安全进行,;定期组织监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如:环境卫生、现场围挡等,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独山子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保证每日到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问题部位及时要求进行施工单位整改,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二条:认真复核项目工程是否具备竣工条件,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如:施工方、监理、质检、设计等)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认真审核工程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结算价格审核,严禁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负责该项目工程设计、监理、质检等费用的审核、申请及支付,对各项费用结算严格把关,准确核算工作量,及时申请费用,完成各项工程费用指标。

  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准确控制工程物资材料的保管、使用、出入库情况,工程剩余物资保证有专人管理并向有关财务部门进行对帐。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备案管理办法》,认真审核竣工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在工程竣工两个月后完成竣工资料的移交工作(局档案办)。

  第二十六条:项目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问题,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尽快进行维护检修(如无特殊情况一周内解决),保证工程设施的整体完好性。

  第二十七条:项目工程保修期满后,积极协调移交单位或维护岗位人员,组织项目移交(工程情况、资料、钥匙等),深入现场,做到各类移交资料完整,可追溯。

  路灯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条:为了加强镇远道路照明景观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保证我县道路路灯景观灯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管理水平,保障路灯景观灯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经济运行,为镇远群众创造出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镇远古城旅游增添靓丽风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路灯,城市亮化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路灯景观灯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路灯照明景观灯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城区道路路灯景观灯安全可靠运行作为路灯维护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道路路灯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道路路灯科学管理和规范、高效、经济。

  第四条:准确按照道路照明景观灯设施的数量安排下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负责范围内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亮灯率达到98%(见建设局路灯管理所方针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道路路灯维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六条:要求维护认真执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定期检修、定期巡检、定期清扫。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做好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第七条:负责按道路照明景观灯设施的数量安排下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负责范围内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亮灯率达到98%。

  第八条:保证“夜景照明集中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在相应时间内进行处理,避免因操作失误或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进行日常及夜间路灯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一)定期巡视:每周对道路路灯景观灯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

  (二)特殊巡视:因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道路路灯进行特殊巡视,并做好记录。

  (三)对于特殊区段和线路,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防性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及时安排和下发安全活动计划,每月定期进行对负责范围内的亮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般性安全隐患2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填写故障处理记录;特殊性安全隐患(较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做好现场防护措施及填写处理记录,及时上报,提出解决方案,尽快解决该安全隐患。全年杜绝发生各类重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的发生频率控制在千分之0.5以内,确保全年本职责范围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0人,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每周定期对路灯景观灯集中监控系统设备及路灯各配电室(柜),工具及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和清扫,工具摆放要规范整齐,环境干净、整洁。

  第十二条: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详尽的安全预案及有效的应急措施,杜绝重大伤亡、交通机械事故的发生,保证建设工程安全进行,定期组织监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如:环境卫生、现场围挡等,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路灯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3

  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电缆管道等设施必须按专业规划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县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由县路灯管理所负责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1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县路灯管理所与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县路灯管理所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县园林绿化管理所。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县路灯管理所及有关单位。

  五、各单位或村委会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2.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六、城市主要街道及小街小巷道路照明设施由县城乡建设局复制规划设计和组织施工。

  七、县城道路及小街小巷照明设施由县路灯管理所负责管护,按照“定员、定段、定责、定奖”的“四定”管理模式,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八、严禁私自在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招牌,如有需要必须报县城乡建设局批准。

  九、开发商建设的照明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划保质保量建设。

  十、县路灯所负责县城管护范围内的照明设备每日巡查工作。巡查内容包括:更换损坏光源电器、电缆,检查电缆有无破损,接头有否过热及烧蚀情况,路灯的控制电路中的交流接触器、空气开关、继电器、时钟、镇流器等控制电器,照明灯杆是否有露筋、裂纹、掉块、倾斜、被撞、杆基是否下沉或变形现象,定期对路灯监控系统设备及路灯控制箱进行检查和清扫,并定期刷防锈漆,以防锈蚀。

  路灯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4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本辖区农村路灯管护,本着方便群众,节能、降耗、安全的原则,确保农村路灯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路灯的管理

  (一)各村委会负责落实日常路灯管护,统筹安排辖区内路灯亮灯、维修、电费缴纳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1.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

  2.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栓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

  3.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

  4.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各村委会根据农活、季节、或特殊情况等适时调整路灯开启时间。为节约用电,路灯开启时间一般为10月至2月18:00—21:00,3月至9月19:00—22:00。

  第三条路灯的`维护及管护负责人职责

  (一)农村路灯管护实行专人负责制,各村确定一名人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

  (二)路灯管护负责人要认真负责,爱护一切路灯设施,不随地乱扔废旧材料,修旧利废,降低盏灯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维护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路灯管护负责人要以安全为基础,严格遵守各项用电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开启路灯,未经允许擅自开启路灯造成费用(含电费和维修费)由管理人员自行负责。

  (四)路灯管护负责人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开灯熄灯。如发现损坏等问题,需立即报告村委会后及时维修。

  (五)路灯维修或迁移所需资金,优先使用村办公经费以及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解决,其次使用村集体经济收入、项目分红、乡贤捐款或村民自筹资金等,保障路灯能够正常工作。

  第四条其他

  (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造成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

  (二)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的,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等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村委会予以强制拆除,所产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由各村委会根据损坏情况上报镇党委讨论后予以处理;

  (四)对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不服从管理规定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路灯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城区路灯设施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路灯维修管理水平,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路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路灯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证质量,节省燃料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路灯设施的完好正常运行。

  第三条 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更换和修复破损的路灯设施,使灯亮率不低于98%。

  第四条 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季节变化,随时调整亮灯时段和路灯亮灯的间距。

  (二)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路灯管理中队负责城区所有路灯的维修维护工作。

  第六条 目前城区路灯设施管理分为四个片区,各片区分别负责日常的巡查、维修和维护工作,接受分管领导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第七条 路灯维修组人员职责

  1、中队长负责本组人员的人身、交通、施工安全,把好技术质量关,带领全组人员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2、组员和司机服从中队长领导,互相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维修工作任务,完成上级考核的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及时修复率指标,完成临时交给的其他任务。

  3、中队长要以身作则,坚持优质服务,带领全组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技术指标。

  4、全组人员必须熟悉本组维修区路灯设施情况,按划分的维修范围完成每天的巡查维修任务,不得遗漏或不修。

  5、中队长负责安排做好每天的维修记录,修灯时设置安全标志,带好安全帽,注意车辆和行人动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进行高空、带电作业时,要密切观察工作范围的情况,确保安全。

  6、维修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并向维修队长及主管领导汇报情况。

  7、维修组要本着节约能源材料和爱护公物的原则,做好材料的修旧利费工作,使三相负荷接近于平衡,不得无故停止路灯设施运行。

  第八条 巡查检修灯的种类及周期

  一、路灯巡查检修工作按目的分为:

  1、定期性巡查维修;

  2、特殊性巡查检修。

  二、定期性巡查检修是根据维修路灯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各维修组责任区范围,结合设施量、光源类别、灯型等多种因素所决定,巡查检修周期规定如下:

  1、主干道路灯每周四次;

  2、小街小巷路灯每周四次;

  3、20米以上高杆灯每周四次;

  4、监控室监控的路段24小时巡查。

  三、特殊性巡查检修是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巡查检修:

  1、固定重大节日和重要的政治活动;

  2、遇有异常自然条件(如洪涝、台风、暴雨等);

  3、遇有人为的破坏(如被盗、交通事故等)。

  四、巡查检修时间

  1、定期性巡查检修每周一、二、四、五每晚亮灯开始,因四季天黑天亮时间差别大,具体开关灯时间由维修队长根据季节的变化而定。

  2、特殊性巡查检修时间按当时工作需要而决定。

  第九条 巡查检修管理

  一、巡查检修应建立资料档案。

  1、各维修组责任区分片巡查检修小图(标明巡修线路,此图由技术科提供)。

  2、设施资产记录(带有灯具及各种光源的系统图,由技术科提供)。

  3、缺陷记录(由维修队组和技术科共同负责)。

  4、黑暗路段(路面照度差记录,由维修队组和技术科共同负责)。

  5、特种灯电气接线图及必要档案图纸(由技术科提供)。

  二、三率指标,由分管领导和局考评组每月进行查灯考核,做好记录列入月度生产报表,并上报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

  1、亮灯率:平均亮灯率不低于98%,重大节日和政治活动主干道不低于98%。

  2、设施完好率:85%。

  3、及时修复率:

  (1)灯具四件头(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电容)故障1个工作日修复。

  (2)常规线路路障2个工作日内修复。

  (3)遇有线路设施被盗或自然灾害损坏,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复。

  (4)重大节日、政治活动,立即组织修复。

  (5)对危及人身、交通安全的路灯设施,一经发现,立即组织处理,尽快修复。

  第十条 为了节省电费开支,部分道路实行半晚减灯。

  第三章 巡查检修内容

  第十一条 路灯的巡查检修,一般在晚上进行,但要随时掌握早上和半晚的运行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引起灭灯的`,均应在巡查检修中处理,如:

  1、灯泡寿命终了或管压过高形成偷停的灯;

  2、打泡或炸泡引起玻壳损坏,只剩灯芯或灯头;

  3、灯的电源引线松脱,或保险丝烧断等;

  4、镇流器损坏、被盗或镇流器超温、噪音异常;

  5、灯头灯泡松动或照明方向不正;

  6、灯具灯臂移位;

  7、单灯、补偿电容器损坏应及时更换,不得省掉电容运行;

  8、触发器失效或工作不稳定;

  9、变压器低压保险、控制箱保险熔断应及时更换,控制箱内的接触器是否接触良好,时钟运行是否正常;

  10、每次修灯或时隔半年对灯具清扫一次。

  第十二条 路灯杆的巡查检修

  一、路灯专用电杆(含水泥杆、金属杆)

  1、杆身是否倾斜、被撞、杆基有否下沉或变形现象,如有以下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逐级报告。

  2、水泥杆如有露筋、裂纹、掉块现象应及时报告。

  3、未经允许严禁在路灯杆上牵挂广告牌或横幅,一经发现即予拆除。

  4、每年对金属电杆的接地电阻测试一次,按地电阻不大于4Ω。

  二、路灯共用杆发现问题时,属于我们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处理,不属于我们管辖范围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路灯架空线及横担

  1、横担抱箍的螺栓螺姆有无松动、脱离现象;

  2、横担是否平直、转向;

  3、瓷瓶有无放电闪烁痕迹、裂纹、硬物撞伤、表面是否清洁;

  4、瓷瓶螺栓有否松脱、歪斜;

  5、导线有无断股、烧伤;

  6、扎线有无松动、拉断;

  7、导线接头是否良好。

  第十四条 专用变压器的巡查检修

  1、油位、油色是否正常,有无漏洞现象;

  2、声音是否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

  3、高低压瓷管是否清洁,有无放电闪烁和裂纹;

  4、低压中点接地线是否良好,变压器外壳是否接地;

  5、其他辅助设备高压令克、避雷器、低压保险、闸刀是否完好;

  6、变压器上有无搭落的树枝、金属等杂物。

  7、每年对变压器接地电阻测试一次,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十五条 地下电缆的巡查检修

  1、地下电缆路径上的路面是否正常,有无挖掘痕迹,如有施工单位施工,应提醒注意,并加强巡视。

  2、地缆线路上不得栽种树木,堆置重物、排泄化工污物、汽油、机油易燃物或埋设任何东西等。

  3、检查电缆有无破损,接头有否过热及烧蚀情况。

  4、低压电缆绝缘电阻用500伏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值必须在0.5MΩ以上。

  第十六条 高杆灯的巡查检修

  1、有高杆灯的小组每周一、二、四、五晚上巡灯,随时掌握半夜及早上亮灯、熄灯情况,把高杆灯作为重要巡查项目,保证高杆灯按时亮灯、按时熄灯,发现有整座灯不亮、不熄异常故障,要及时处理,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2、每周对杆头配电箱检查一次,检查箱体、箱门有否受损,检查箱内各开关接头及电器是否良好,各电缆联接是否良好,对每座有40%不亮的灯泡要更换处理。

  3、每六个月检查内部减速机构、电缆、插头、钢丝绳等设备是否良好,清除杂物。对升降机构进行升降操作和保养。清洁机构积污,加润滑油,保持减速机构和传动机构灵活及牵引钢丝绳的良好状态。更换不亮灯泡,清扫灯罩。

  4、每2年对灯杆和地脚螺丝的金属防腐蚀情况作二次评估,对有锈蚀的地方,根据锈蚀情况,进行有效的防锈处理;对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试,使接地电阻不大于4Ω,确保高杆灯的可靠强度和安全运行。

  5、对以上检修的情况,做好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 配电箱(室)的巡查检修

  1、维修人员应熟悉掌握配电箱(室)设施、运行方式、控制方式、变压器和配盘供电容量及运行状况。

  2、配电箱(室)保持清洁、明亮、有防止小动物窜入的有效措施。箱(室)是否漏雨积水,门窗齐全、电缆等设施齐全有效。

  3、开关断合标志、指示灯指示正确,空气开头、真空开头、磁吸开头、灭弧罩完整无烧痕,保险管完整,熔断丝工作正常,内部无响声。

  4、避雷器外壳无破损裂纹、内部无异声,接地良好。

  5、电缆绝缘良好,接头无过热、烧焦等现象。

  路灯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路灯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快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速度,提高路灯照明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住建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路灯管理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城市路灯为剑川县县城区内道路(含里巷、桥梁、住宅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包括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剑川县县城区范围东至剑川县高速路口收费站、西至千狮山停车场、南至向前村、北至板洞河村。

  第三条县城路灯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城路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1、县住建局负责县城路灯规划、建设、设计工作。

  2、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城路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二)组织实施路灯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搞好路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收集整理工程档案;

  (四)负责城市路灯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五)依法查处破坏路灯设施的行为。

  3、县供电公司负责县城路灯照明供电,并协助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负责县城路灯建设与改造施工、验收、日常维修和管理工作。

  4、县公安局要积极配合县城路灯管理工作,协助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查处各种破坏县城路灯施设的`违法行为。

  5、全县每个公民都有自觉加强县城路灯管理与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如发现破坏、损坏路灯施设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举报电话:12319)。

  第二章城市路灯的建设

  第六条住建局负责道路照明灯型的选型与设计,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城市公共建筑夜景亮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城市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在楼体夜景亮化申请执行路灯电价前,应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区供电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积极拓宽城市路灯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鼓励多元化投资,加快推进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

  第八条对新建、改建的城市路灯,由住建局提报年度城区路灯建设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和改建的城市路灯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范,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第十条县城路灯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三章路灯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县城路灯的管理和维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路灯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县城路灯的管理维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聘用若干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县城路灯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县城道路路灯的管理维护,面向社会择优选择维护管理单位。根据委托管理维护的灯数及电力设施总量,测算管理维护费用。

  第十四条管理维护要保持灯具的清洁和美观,保证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路灯亮灯率在县城主要道路98%以上、次要道路在90%以上,并使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县城路灯要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路灯亮灯时间:当年5月1日-9月30日,20:00-一次日07:00;当年的10月1日-一次年的4月30日,19:00--次日07:30。重要活动亮灯时间另行通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对原路灯照明系统进行改造,实行分时段控制,逐步实现节能型的半夜灯。

  第四章县城路灯的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县城路灯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路灯的管理和维护以及路灯电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县城区道路路灯维护经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由财政定补,具体维护费用从县城路灯财政专项资金中凭单据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路灯电费,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供电公司于每月15日共同抄表,并按照城市居民用电价格以及应承担的路灯专用变压器变损计算本月总用电费用。每年度路灯电费经区财政局审定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再拨付县供电公司。路灯电费从城市路灯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对县城路灯照明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住建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县城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县城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县城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县城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县城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县城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县城道路照明设施的;

  (八)其他有损县城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擅自在县城道路照明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剑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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