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21 15:55:23 美云 制度 我要投稿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7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7篇)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能公正、公平、公开的顺利开展,完善学生资助相关资料、文档的汇总和汇编,便于资助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细则

  第二条学生资助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院根据学校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通过民主评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申请认定时,需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及其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

  第五条学生资助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各种资助项目组织的组织评审、及过程指导、监督和协调;成员主要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以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年级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评审、监督和协调工作;成员主要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八条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学生在网上申请贫困认定后,向学院提交资助申请表,通过班级、年级、学院三级评审小组审查;

  第九条受资助学生名单公示:经过三级认证后的受助学生的名单,必须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建立受资助学生信息档案:每学年应定期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时候资助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考察;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加强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陷入变化情况,学院及时作出相关调整;通过思想引导做好事资助者的感恩教育;

  第十二条落实暑期家访制度,重点走访经济困难认定的A等特困生、孤儿、残疾、学习困难以及获得我校突发事件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家庭。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2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贫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贫困军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户)的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项目

  学生资助项目是国家政府对于高中阶段在校家庭困难生生活费补助。我校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方式是根据实际实际情况,核定资助对象。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审核、确定与上报。

  三、资助程序

  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送交学校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二)评审确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根据市、区上级部门提供的申请标准,对申请学生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资助对象。

  (三)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确定的资助对象汇总,报送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同区财政局按核定的资助对象和标准直接发放至学生账号。

  五、资助管理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并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为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生登记、核实及资助对象的报送等工作。我校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建立有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从制度层面保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地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六、资助监督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将学生资助政策、资助工作程序及资助方式、标准等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广大教师、学生的监督。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各方面的人员,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有限的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学校年终督导考核内容将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并占一定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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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全日制学生免、助学金以及院级特困生补助评选方案如下:

  第一章国家免学费

  第一条免学费对象

  免学费政策范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享受免学费的城市家庭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涉农专业为中央规定的21个专业(包括“农林类”的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和农村医学(中医)专业。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农村户口和县镇非农户口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考虑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家庭无劳动力及收入低下的学生。

  第二条免学费标准

  人社系统注册学生每生每期1600元,教育系统注册学生每生每期1200元抵交学费。

  第三条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一)涉农专业学生无需申报,自然享受上级规定标准的免学费待遇。

  (二)非涉农专业学生,符合条件者,须先由本人向所在班级申请,并准确填写好《湖南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将表和由乡镇、村委会开具的困难证明一并交班主任处。

  (三)班主任根据学生的申请,结合学生日常表现、贫困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后的名单报系(院)审核。

  (四)各系(院)对本系(院)各班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免学费学生名单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全院各系(院)上报免学费学生学生进行比较审定后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被反映问题的学生,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将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根据落实情况确定最终免学费学生名单。

  (六)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将免学费学生名单上报上级资助部门。

  第二章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除涉农、集中连片特困学生以外)的15%确定。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

  1.农村户籍学生凭户籍或户口迁移证认定。

  2.城市家庭积极困难学生凭城市低保证、残疾证明等认定。

  3.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宜资助的,经学生资助机构批准后可不予认定为资助对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每生每期10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一)新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准确填写并交回《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学历证明复印件。

  (二)学院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三)学院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劳动和教育部门审核。

  第八条国家助学的管理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各系(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专职人员为组员,各班班主任为工作人员。

  (二)学院为每位受助学生免费办理中职助学卡。国家助学金到帐后及时发放。

  (三)学院建立学生资助工作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

  (四)学院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学院酌情予以减免学费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五)学院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六)学院对学生的助学金不截留、不抵押、不挪用,直接发到学生卡中,由学生自主支配使用。

  第三章院级特困生评选

  第九条评选目的意义

  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党和国家、社会对经济特困学生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我校对学生的关心和关爱,同时受资助的同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还可以因为受到学院的关爱而激励自己的学习劲头,有效的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学生在校期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条评选条件

  (一)学生本人及家庭确实困难,无固定的经济来源或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基本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或单亲家庭或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危机或靠民政部门救济的学生。

  (三)父母患有重病且丧失主要劳动力,经济收入极低或父母双双失业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四)家庭近期发生重大病、灾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

  (五)来自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六)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作风朴实、节约,无生活奢侈品,如手机等;不铺张浪费、不吸烟、不酗酒、不沉迷于网络游戏,无社会交往过滥等不良行为的学生。

  (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学习态度好的学生。

  (八)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特困的学生。

  备注:具备上述1、2、3、4、5、8条件之一且符合条件6、7的学生方可申报特困学生资助。

  第十一条评选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评选只对现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班级(顶岗实习班级除外)学生评选,评选比例为本期统计注册在校学生数的4%。

  (二)被评上的学生,每生资助1000元。

  (三)学院每年拿出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院级学生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评选程序

  (一)各系(院)将特困生的评选条件通过班主任向本系(院)各班学生进行公布、宣讲,特困学生依据评选条件填写个人申请表。

  (二)班主任根据学生的申请,结合学生日常表现、贫困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后的名单报系(院)审核。

  (三)各系(院)对本系(院)各班上报的特困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受资助特困生名单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全校各系(院)上报受资助特困学生进行比较审定后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被反映问题的特困学生,学生工作处将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根据落实情况确定最终受资助特困生名单。

  (五)学生工作处将受助特困生名单上报学院批复。

  (六)根据学院批复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申报时间

  各系(院)特困生推荐名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生工作处。愈期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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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助学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通知》(闽教财〔20xx〕176号)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规范收支,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生资助资金运行规范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实施的“奖、贷、助、勤、补、减、缓”等各项资助支出项目。

  第二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资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建立资助资金专帐,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四条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助资金收支业务,认真及时做好资金的收支余核算,做到收支清晰,账实相符。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人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抵扣和拖延支付。

  第六条对资助资金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同时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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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资助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项目包括: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国家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校内资助资金、贫困高一新生慈善爱心捐助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校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

  第八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

  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资助政策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二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档案材料还包括:

  一、高中贫困生建档

  (一)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三)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历届学生统计表

  二、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xx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xx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

  (三)xx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汇总统计表

  (四)资助对象公示材料、学校认定公示材料。

  (五)上级下达的银行单

  (六)学生签领凭证

  (七)资助对象受助后相关情况反馈

  三、贫困高一新生慈善爱心捐助

  (一)受助学生汇总表。

  (二)学生申请材料

  (三)签领凭证等

  四、校内资助资金

  (一)申请表

  (二)公示材料

  (三)汇总表

  (四)发放签领表

  (五)学生品学兼优相关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负责核定各资助项目的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每学期结束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要将各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和资金的下达、发放等情况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资助工作的督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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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积极宣传各级政府的资助政策和有关规定,督促各级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资助政策和规定。

  二、督促各级学校认真评议申请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生活状况,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得到资助。

  三、督促各级学校根据评议结果,将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公示一周以上,无异议后上报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准确掌握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资金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

  五、适时对有关受助学生使用资助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对受助学生异动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级学校发放资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查,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助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及时向财政及有关部门申请下拨资助款,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七、监督资助资金发放的清查、记账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八、做好资助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存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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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陈希原21日指出,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范各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学生资助程序,规范资金管理,规范信息管理。

  21日,国新办就《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会上,有记者提问称,在学有所教领域,《国家标准2021》主要明确了各级各类学生资助项目的标准。这些学生资助项目保障学有所教的效果如何?今后在保障学生实现学有所教方面还有哪些考虑?

  陈希原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学有所教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制度上实现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为做到学有所教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中,学前教育: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义务教育:对城乡所有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为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普通高中教育: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对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对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陈希原指出,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的全面落实,切实减轻了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一是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问题辍学,促进了我国各教育阶段入学率和巩固率的提高,促进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

  二是提高了贫困地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水平,明显改善了他们的营养结构,增强了身体素质。

  三是推动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结构的调整,促进了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四是有效促进了贫困家庭子女通过接受教育实现高质量的脱贫。

  陈希原称,学生资助是一项需要长期抓好的工作。下一步,教育部将全面提升学生资助的服务水平,进一步织密扎牢学生资助保障网。

  一是在完善政策上下功夫。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助需求,适时调整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进一步完善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成长成才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

  二是在规范管理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范各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学生资助程序,规范资金管理,规范信息管理。

  三是在精准资助上下功夫。努力实现预算分配精准、资助对象精准、资助标准精准、资金发放时间精准。

  四是在资助育人上下功夫。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重点帮扶,形成全员参与、各部门配合、各教育教学环节统筹协调的资助育人机制,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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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区资助中心学生资助政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1、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二、组织机构和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对象初步评议小组,实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三级管理负责制度。

  1、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名单。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xx

  2、学校资助评定小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资助评审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资助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学校资助评审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

  成员:xxxx

  由xxxxx担任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人员,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具体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承担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于民主评议工作。

  三、认定标准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生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不得降低条件和标准,不得搞平均分,不得随意扩大资助范围。

  四、资助申请审批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学生及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或金额,通过在校内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3、申请资助的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初,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4、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后,评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认定,拟确定资助名单。

  5、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更正领导小组。

  6、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经研究、审批,确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上报县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资金管理

  1、资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

  2、学校要严格按照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核定、发放工作,做到公平、公主、公开。

  3、学校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应当做好资助资金发放表(领取人签字按手印)或通过银行卡发放的银行回执存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4、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档案管理

  学校要做好学生资助管理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名册等档案资料,包括:

  1、上级相关资助文件;

  2、学校资助管理办法;

  3、学生资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4、宣传、评议、公示、发放过程等影像资料;

  5、卡户学生名册;

  6、受资助学生签字名册(通过银行卡发放的还要必须有银行发放回执、凭证);

  七、监督检查

  为加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学校资助评审小组和班主任每学期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对象进行资格复查,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资助资格。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对象认定工作举报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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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助对象

  在肥合六八一中学就读的全免费生中品学兼优、家境贫寒的学生。资助比例不超过全免费生的10%。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勤工助学:主要用于解决贫困生相关学习费用,学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标准为10元/小时,按每人工作时间,由学校按月向学生发放现金。

  三、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

  1、申报程序:由学生本人书面说明家庭经济状况,提出勤工助学申请。申请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初审后交年级部,由年级部统一审核,并报政教处。

  2、申报资料:

  (1)学生书面申请及《肥合六八一中学贫困助学申请表》。

  (2)学生所在村委会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班主任及生活教师的意见。

  (4)年级部签署审核意见。

  3、申报时间:每年9月15日前。

  (二)评审

  1、评审程序:

  (1)各年级部对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报送学校政教处。

  (2)政教处报学校助学管理办公室组织审定,确定受助名单。

  2、公示

  (1)获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

  (2)经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获得勤工助学资格学生名单。

  (3)审定时间:每年9月30日之前。

  (三)学生助学实行一年一审。

  四、资金来源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五、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一)机构及职责:由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有关规定及方案的制定,资格审查及认定,以及负责相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经费管理:

  1、由会计室负责现金发放。

  2、每学年由学校安排足额专门款项用于助学,专款专用。

  3、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平时款项使用的管理;并在每年6月底之前进行助学款的财务审计。

  (三)情况跟踪与反馈

  1、加大管理力度,及时了解享受勤工助学者家庭经济的真实情况,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学生身上。

  2、班主任应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一旦好转,应及时通过年级部向助学管理办公室反馈,由助学管理办公室作出是否中止的.决定。

  3、由助学管理办公室组织,每年6月30日前各年级部应将接受资助学生的各方面表现情况报校助学管理办公室。

  4、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在贫困生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中弄虚作假及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立即停止勤工助学资格,追回已发款项,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六、其它

  1、勤工助学如无特殊原因,不得半途而废。

  2、受助学生如因学习成绩不佳导致补考,则暂停受助资格。

  3、受助学生如因行为不端导致纪律处分,则取消受助资格。

  七、未尽事宜由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xx年x月起实行。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10

  为进一步做好贫困生救助工作,为学生学习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生助学基金制度的通知》和《上饶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初审和申请,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资助对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救助条件

  用于老、弱、病、残子女救助,用于特困户子女救助。享受资助资金的学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辍学或即将辍学的学生。

  3、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学生优生资助:

  (1) 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2) 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 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 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和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上级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3、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

  五、资助资金实行专帐,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免杂费、免费提供教材的资金全部发给贫困学生本人。

  六、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生。对于出现问题的严肃查处。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xx〕35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xx〕1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xx〕1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的通知》(浙财教〔20xx〕1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乐清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及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以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实行公示制,建立专门档案;

  (三)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第二章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费;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及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使用于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对象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申拨程序

  每年7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县(市、区)。每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学生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乐清市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资助申请表》或《乐清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一类困难生需出具县级及以上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有效证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需出具注明家庭年人均收入的村委会(居委会)及镇(街道)两级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资助学生名单经由学校初审后分类汇总,填写《乐清市普高学校困难生免学费名册汇总表》和《乐清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上报市教育部门;

  (三)市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下发文件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普通高中。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向学校提供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学校统一为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并将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拨程序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学生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类困难生凭相关证件直接向学校备案登记,并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二类困难生凭镇、街道社会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

  (二)资助学生名单经由学校初审后汇总,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册》,上报市教育部门;

  (三)市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按月予以拨款发放。新增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向学校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校统一在银行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以将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的形式发放。

  第九条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申拨程序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幼儿园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市教育部门;

  (二)市教育部门对幼儿园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三)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学校要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将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十二条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对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段资助:

  (一)中职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

  (二)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

  (三)初中、小学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住校学生生活补助;

  (四)学前教育阶段: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48号)的文件要求;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0〕72号)、《关于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渝财教〔2010〕252号)、《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实施细则》、《关于下达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13〕10号)、《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xx〕260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让上述四个阶段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发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原则:

  (一)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示”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协作配合的原则: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由教育、财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教育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落实情况。扶贫、民政、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及乡(镇)、村社、社区居委会共同协作配合实施。

  第二章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资助范围:

  (一)中职阶段:凡在我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三年级经学校安排的顶岗实习生视为在校学生对待)。

  (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户籍属于奉节,在奉节县普通高(完)中就读、具有奉节普通高中学籍(高三补习学生除外),家庭主要成员(父或母)无财政供养人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对象:

  1、孤儿(父母双亡);

  2、父母均为残疾家庭的学生或学生本人为残疾(凭残疾证);

  3、家庭收入主要创造者患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4、父母一方去逝,另一方无固定收入的多子女单亲家庭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5、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6、父母双方均属下岗职工,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的学生(下岗证、失业证);

  7、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贫困户家庭的学生(低保证、建卡贫困户证);

  8、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9、农村边远山区年纯收入不足5000元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具体对象:

  1、当年民政局批准的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就读普通高中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属于低保对象);

  2、民政局和孤儿福利院认定的孤儿(凭孤儿证);

  3、民政局批准的“五保户”家庭就读普通高中学生(凭“五保户”证)。

  (三)义务教育阶段: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学校,其他学校附设小学、初中部及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小学、初中学校。享受对象:孤儿、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户、残疾户、低保户、军烈属贫困户、单亲贫困户家庭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必须是上述范围内的寄宿生,凡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家庭必须符合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或绝对贫困标准。财政供养人员子女、城镇及农村比较富裕家庭寄宿生,不属于资助对象。

  (四)学前教育阶段: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且年满3—6周岁(当年8月31日为准),重点是学前一年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孤儿和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四条已接受扶贫、社会捐赠等专项救助的学生,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其他国家资助。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中职阶段:

  1、免学费资助:一、二、三年级全体在校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

  2、生活费资助:一、二年级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3、住宿费资助: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40%左右,享受资助的学生每生每年500元;

  4、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年。

  (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一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制在2%以内,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根据当年高中在校人数按比例分配的学校,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标准,按照市级财政拨款规定对市级重点高中和普通高中的学生适度给与学费减免。

  (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500元/生。期;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625元/生。期。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按具体政策和捐赠单位、个人等意愿确定标准。

  (四)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就读幼儿园等级免保教费,三级幼儿园每人每年1200元、二级幼儿园每人每年1500元,生活费每人每年660元。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奉节县学生资助中心以每年学年初报学生数据为法定依据,按比例分类合理下达资助指标数到各校。各学校评定人数要严格控制在下达到校的资助指标数内,不得突破指标降低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受助面搞平均分配;不得减少指标提高标准缩小受助面。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具体内容有政策要求、资助条件、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资助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请示校领导组织召开相应会议,并结合学校建立的'贫困学生数据库情况,分解落实指标到各班级。

  (二)申请:凡申请享受资助的学生或家长,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年向班主任递交一次申请,但每学期必须参与本班的民主评议,如已脱贫,当期应予以取消享受资格。新增对象和返贫的学生再次享受时应重新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送交班主任验审。

  (三)审查:建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班委会组成的评审小组,有条件的可请家长委员会参与。对受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民主评定的受助学生编制成册,留档备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审。

  (四)公示:将审查后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或贫困生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必须说明申请人享受资助的条件和理由,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五)核定:县教委(牵头)、县财政局应联合组成评审小组,对贫困生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下拨资金到学校。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八条学生享受的国家资助资金由县财政分批次预拨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直接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必须进行明细核算。

  第九条学校在收到县财政拨付的学生资助资金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的各种资助资金,必须以现金方式按标准公开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新制定标准扩大发放面或当成奖学金发放,不得充入学生的生活卡或者其他的消费卡,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资助资金发放情况须经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签字,并经校长审签后方可确认)。

  第十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督促学校财会室工作人员与受助学生及家长及时完清手续,监督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资金视其要求发放。

  第十一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学生及学生家长乱支乱用资助资金,促使学生及学生家长按规定标准和规定用途使用资助资金。

  第五章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负责资料上报及归集整理。受助学生领取各项资助资金的发放签章名册(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交县资助中心存档,一份留学校存档。

  第十三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将相关报表、工作总结上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完善更新贫困学生数据库。

  第十四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资料,制成专卷,在每学期结束前,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验收销号后返学校存档,以备检查审计:

  (一)总封面(横向)

  第一排:学校名称(单位公章全称)

  第二排:——年——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档案资料

  第三排:使用资助资金名称

  第四排:学校资助负责人

  第五排:二○一x年xx月xx日

  (二)档案目录

  (三)内容

  1、学校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总结;

  2、当期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管理文件和相关贫困学生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

  3、当期资助资金文件及财政拨款的进账单或收款收据复印件;

  4、发放公示说明(公示时间、地点、形式、内容、效果);

  5、学校分解指标到各班级的会议记录;

  6、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评定的会议记录及班级上报学校审核的评定名册;

  7、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8、发放汇总统计表(学校入账的支出汇总复印件);

  9、发放名册(学校入账的支出名册复印件)。

  以上资料先后顺利不能变动,并按综合文书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整理,形成专卷。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各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及其他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学生数据库中的贫困学生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三条“享受对象”范围的在校学生确定进入数据库,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进入数据库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更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时抽查学校救助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县财政、县教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各项资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资助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各项资助资金在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各项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其他实施细则和文件不相符时,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第一负责人,学生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资助实施细则

  资助对象为在校各方面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或处分记录、研究成绩优秀的学生,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本校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

  2.进入低保线的或有农村贫困证家庭就学的`子女; 3.因特殊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第五章 学生资助管理

  第十四条 各班审送人数

  各班资助审送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如确需增加人数,应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审批办法

  1.在审送受助学生过程中,必须实施“爱心工程”。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提名,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实。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家庭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如实填写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申请表,上报学校。

  3.对享受助学金的学生与费用,要实行公开的原则,提高透明度,力求每个困难家庭的孩子都能享受资助,力求每个困难家庭孩子不辍学。

  第十六条 资助标准

  1.减免学费:学校按全年学费的30%、50%、70%、100%几个等级予以减免学费。

  2.定期困难资助:

  一等资助:每月100元;

  二等资助:每月80元;

  三等资助:每月50元。

  3.临时困难资助:对家庭发生临时性的重大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经申请,并获得学校认可后,视具体情况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资助活动内容

  1.认真开展“帮扶结对”活动。要求每位教师都要和需要帮助的学生结对,除了给这些学生以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帮助外,更要给这些学生以心灵上的温暖和成长的引导,让这些学生与其他学生一道健康成长。

  2.全面开展“众生帮一生,共育友谊花”活动。即要求家庭条件好的多位学生帮助本班内的一名贫困学生,号召全体学生坚持每天节省积攒自己的零用钱,然后用来帮助困难学生渡过暂时困难,同时,通过共育友谊花等活动,在学生心中种下关爱种子,培育关爱情怀,使学生在相互关爱中,学会节俭,学会珍惜,并帮助贫困学生正视贫困,养成自尊、自强的意志品质。

  3.要求受助学生定期向资助人汇报研究、生活情况。 4.积极争取社会支援,使困难学生感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温暖,更加坚定求学的信心和毅力。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档案材料还包括贫困生建档,包括xxxxx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和xxxxx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本文介绍了xxxxx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包括高中国家助学金、贫困高一新生慈善爱心捐助和校内资助资金等项目。其中,高中国家助学金需要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汇总统计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同时公示资助对象和学校认定材料,签领凭证等。贫困高一新生慈善爱心捐助需要提交受助学生汇总表和申请材料,同时也有签领凭证等程序。校内资助资金也需要提交受助学生申请表、公示材料和汇总表,同时需要提供学生品学兼优相关资料。在监督管理方面,学校需要负责核定资助人数和标准,并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报落实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督查指导。在受助学生管理方面,学校需要建立贫困生档案,进行日常量化管理和学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或处罚。如果学生违反规定,将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2.剔除格式错误。

  3.改写每段话。

  第二十五条:考核期内取消资格的学生,需要班主任书面说明事实原因,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之后再做处理。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第一个月,需要重新填写并上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卡。根据班级考核结果,经过班级评议、班主任初审、年级审核和学校审批,需要重新确定相应等级。

  第二十七条:班级评议小组管理条例: 1.评议小组成员需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贫困生评选和考核工作。

  2.班级评议小组成员需要加强与贫困生交流和沟通,随时了解他们的研究和生活情况。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反馈。

  3.评议小组成员不能将受助同学的情况作为和他人聊天的话题。

  4.评议小组成员在与贫困生交流时应注意方式。

  5.评议小组成员需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行事,全心全意为受助同学服务。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14

  为使我校资助管理工作规范、顺利实施,切实把国家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增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使资助管理机构的工作得到有效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校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把这项国家惠民政策宣传到位,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严格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申请、认定工作,规范评审程序。对学生的认定应按政策要求严格审查、严格把关,按实际下达的名额执行。建立和完善受助学生相关资料,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生活费补助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3、做好学生资助信息报表完整、及时,做到无虚报、错报、重报、漏报行为的发生。

  4、生活费补助金严格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5、班级要及时向校学籍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学生异动情况,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及时调整生活费补助金的.发放。

  6、严格按公示制度公示,对公示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在案,及时处理。

  7、学校资助管理要严格做好助学金采取就餐卡形式发放,做到无代领,无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行为,无强制消费或抵减学费等行为。

  8、加强资助工作的公开、公正,“阳光”进行,对经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予以公示,学校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15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2、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3、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二、组织机构及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初步审核小组,实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三级管理负责制。

  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

  教育资助评审小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教师代表、学校领导组成。教育资助评审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助学金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三、认定标准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不得降低条件及标准,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随意扩大资助范围,不得将财政供养家庭和非困难家庭子女列为照顾对象。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3、教育资助对象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或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学生提出申请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

  5、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6、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经研究、审批,确认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上报区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资金管理

  1、资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

  2、学校要严格按照个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核定、发放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制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独立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4、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5、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目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6、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档案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档案材料,包括:

  1、贫困生建档

  (1)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

  (2)困难学生汇总表

  (3)困难学生统计表

  2、贫困生申请

  (1)贫困生申请表

  (2)受助学生明细表

  (3)汇总统计表

  (4)资助对象公示材料、学校认定公示材料。

  (5)银行回执单

  (6)学生签领凭证

  七、监督检查

  为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的管理,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助学金资格。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16

  为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县教育局、财政局有关要求,以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成立由学校、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初审和申请,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二、资助原则:

  不得降低条件及标准,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随意扩大资助范围,不得将财政供养家庭和非困难家庭子女列为照顾对象。

  三、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家住农村地区(持农村户口)并在农村学校就读的,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寄宿生生活费的`学生。

  3、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资助:

  (1)孤儿(含艾滋孤儿)、烈属、军属家庭困难的子女,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的乡镇、村、组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3、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在学校和所在村、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县资助中心审核确定。

  5、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6、资金的发放。学校在收到县下拨的资金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的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五、资助资金实行单设科目、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对于出现问题的严肃查处。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根据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学生资助档案是指在我乡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字信息(含文字、图表等)、材料、声像、电子资料、原始数据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生资助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学生资助档案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校应加强对本校学生资助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学生资助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布置、检查、验收,确保学生资助档案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第二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构成与归档

  第五条 学生资助档案原则上分为文件类、上报审批信息类和原始材料类。

  (一)文件类:各级资助文件,重要资助会议、会谈记录,来信来访及调查记录, 核查通知及回复,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上报审批信息类:贫困生认定表、资助审批表、各类资助统计报表、资助资金发放领取名册及资助信息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

  (三)原始材料类:各学校的贫困、低保、申请等原始材料。

  第六条 归档的资助档案材料应做到规格规范、字迹工整、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情况。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要求。

  第七条 各校对应归档的文件(包括电子信息等)要及时归档整理完毕并立卷装盒。

  第三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资助文件类、上报审批类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服从学校统一规定;学生原始材料类档案保存期限执行上级资助管理部门要求。

  第九条 各学校学生资助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人员调动或离开学生资助岗位时必须办理学生资助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条 各学校应建立学生资助统计制度

  第四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利用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档案的提供和利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学生资助档案不对外开放。上级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学生资助档案。查阅者不得丢失、损毁、涂改学生资助档案。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要求查阅本人档案的,须经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老师同意。

  第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我校学生资助档案,须经学校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四条 各学校负责本学校学生资助档案的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校不得擅自销毁学生资助档案。对保管期满的学生资助档案,学校负责老师应及时向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交申请,获批后方可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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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7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7篇)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能公正、公平、公开的顺利开展,完善学生资助相关资料、文档的汇总和汇编,便于资助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细则

  第二条学生资助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院根据学校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通过民主评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申请认定时,需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及其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

  第五条学生资助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各种资助项目组织的组织评审、及过程指导、监督和协调;成员主要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以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年级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评审、监督和协调工作;成员主要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八条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学生在网上申请贫困认定后,向学院提交资助申请表,通过班级、年级、学院三级评审小组审查;

  第九条受资助学生名单公示:经过三级认证后的受助学生的名单,必须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建立受资助学生信息档案:每学年应定期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时候资助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考察;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加强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陷入变化情况,学院及时作出相关调整;通过思想引导做好事资助者的感恩教育;

  第十二条落实暑期家访制度,重点走访经济困难认定的A等特困生、孤儿、残疾、学习困难以及获得我校突发事件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家庭。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2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贫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贫困军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户)的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项目

  学生资助项目是国家政府对于高中阶段在校家庭困难生生活费补助。我校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方式是根据实际实际情况,核定资助对象。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审核、确定与上报。

  三、资助程序

  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送交学校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二)评审确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根据市、区上级部门提供的申请标准,对申请学生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资助对象。

  (三)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确定的资助对象汇总,报送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同区财政局按核定的资助对象和标准直接发放至学生账号。

  五、资助管理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并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为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生登记、核实及资助对象的报送等工作。我校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建立有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从制度层面保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地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六、资助监督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将学生资助政策、资助工作程序及资助方式、标准等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广大教师、学生的监督。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各方面的人员,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有限的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学校年终督导考核内容将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并占一定权重。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3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全日制学生免、助学金以及院级特困生补助评选方案如下:

  第一章国家免学费

  第一条免学费对象

  免学费政策范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享受免学费的城市家庭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涉农专业为中央规定的21个专业(包括“农林类”的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和农村医学(中医)专业。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农村户口和县镇非农户口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考虑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家庭无劳动力及收入低下的学生。

  第二条免学费标准

  人社系统注册学生每生每期1600元,教育系统注册学生每生每期1200元抵交学费。

  第三条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一)涉农专业学生无需申报,自然享受上级规定标准的免学费待遇。

  (二)非涉农专业学生,符合条件者,须先由本人向所在班级申请,并准确填写好《湖南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将表和由乡镇、村委会开具的困难证明一并交班主任处。

  (三)班主任根据学生的申请,结合学生日常表现、贫困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后的名单报系(院)审核。

  (四)各系(院)对本系(院)各班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免学费学生名单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全院各系(院)上报免学费学生学生进行比较审定后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被反映问题的学生,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将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根据落实情况确定最终免学费学生名单。

  (六)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将免学费学生名单上报上级资助部门。

  第二章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除涉农、集中连片特困学生以外)的15%确定。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

  1.农村户籍学生凭户籍或户口迁移证认定。

  2.城市家庭积极困难学生凭城市低保证、残疾证明等认定。

  3.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宜资助的,经学生资助机构批准后可不予认定为资助对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每生每期10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一)新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准确填写并交回《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学历证明复印件。

  (二)学院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三)学院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劳动和教育部门审核。

  第八条国家助学的管理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各系(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专职人员为组员,各班班主任为工作人员。

  (二)学院为每位受助学生免费办理中职助学卡。国家助学金到帐后及时发放。

  (三)学院建立学生资助工作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

  (四)学院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学院酌情予以减免学费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五)学院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六)学院对学生的助学金不截留、不抵押、不挪用,直接发到学生卡中,由学生自主支配使用。

  第三章院级特困生评选

  第九条评选目的意义

  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党和国家、社会对经济特困学生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我校对学生的关心和关爱,同时受资助的同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还可以因为受到学院的关爱而激励自己的学习劲头,有效的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学生在校期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条评选条件

  (一)学生本人及家庭确实困难,无固定的经济来源或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基本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或单亲家庭或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危机或靠民政部门救济的学生。

  (三)父母患有重病且丧失主要劳动力,经济收入极低或父母双双失业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四)家庭近期发生重大病、灾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

  (五)来自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六)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作风朴实、节约,无生活奢侈品,如手机等;不铺张浪费、不吸烟、不酗酒、不沉迷于网络游戏,无社会交往过滥等不良行为的学生。

  (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学习态度好的学生。

  (八)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特困的学生。

  备注:具备上述1、2、3、4、5、8条件之一且符合条件6、7的学生方可申报特困学生资助。

  第十一条评选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评选只对现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班级(顶岗实习班级除外)学生评选,评选比例为本期统计注册在校学生数的4%。

  (二)被评上的学生,每生资助1000元。

  (三)学院每年拿出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院级学生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评选程序

  (一)各系(院)将特困生的评选条件通过班主任向本系(院)各班学生进行公布、宣讲,特困学生依据评选条件填写个人申请表。

  (二)班主任根据学生的申请,结合学生日常表现、贫困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后的名单报系(院)审核。

  (三)各系(院)对本系(院)各班上报的特困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受资助特困生名单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全校各系(院)上报受资助特困学生进行比较审定后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被反映问题的特困学生,学生工作处将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根据落实情况确定最终受资助特困生名单。

  (五)学生工作处将受助特困生名单上报学院批复。

  (六)根据学院批复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申报时间

  各系(院)特困生推荐名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生工作处。愈期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4

  根据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助学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通知》(闽教财〔20xx〕176号)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规范收支,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生资助资金运行规范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实施的“奖、贷、助、勤、补、减、缓”等各项资助支出项目。

  第二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资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建立资助资金专帐,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四条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助资金收支业务,认真及时做好资金的收支余核算,做到收支清晰,账实相符。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人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抵扣和拖延支付。

  第六条对资助资金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同时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资助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项目包括: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国家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校内资助资金、贫困高一新生慈善爱心捐助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校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

  第八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

  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资助政策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二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档案材料还包括:

  一、高中贫困生建档

  (一)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三)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历届学生统计表

  二、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xx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xx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

  (三)xx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汇总统计表

  (四)资助对象公示材料、学校认定公示材料。

  (五)上级下达的银行单

  (六)学生签领凭证

  (七)资助对象受助后相关情况反馈

  三、贫困高一新生慈善爱心捐助

  (一)受助学生汇总表。

  (二)学生申请材料

  (三)签领凭证等

  四、校内资助资金

  (一)申请表

  (二)公示材料

  (三)汇总表

  (四)发放签领表

  (五)学生品学兼优相关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负责核定各资助项目的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每学期结束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要将各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和资金的下达、发放等情况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资助工作的督查指导。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6

  一、积极宣传各级政府的资助政策和有关规定,督促各级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资助政策和规定。

  二、督促各级学校认真评议申请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生活状况,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得到资助。

  三、督促各级学校根据评议结果,将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公示一周以上,无异议后上报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准确掌握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资金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

  五、适时对有关受助学生使用资助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对受助学生异动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级学校发放资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查,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助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及时向财政及有关部门申请下拨资助款,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七、监督资助资金发放的清查、记账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八、做好资助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存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7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陈希原21日指出,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范各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学生资助程序,规范资金管理,规范信息管理。

  21日,国新办就《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会上,有记者提问称,在学有所教领域,《国家标准2021》主要明确了各级各类学生资助项目的标准。这些学生资助项目保障学有所教的效果如何?今后在保障学生实现学有所教方面还有哪些考虑?

  陈希原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学有所教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制度上实现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为做到学有所教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中,学前教育: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义务教育:对城乡所有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为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普通高中教育: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对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对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陈希原指出,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的全面落实,切实减轻了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一是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问题辍学,促进了我国各教育阶段入学率和巩固率的提高,促进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

  二是提高了贫困地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水平,明显改善了他们的营养结构,增强了身体素质。

  三是推动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结构的调整,促进了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四是有效促进了贫困家庭子女通过接受教育实现高质量的脱贫。

  陈希原称,学生资助是一项需要长期抓好的工作。下一步,教育部将全面提升学生资助的服务水平,进一步织密扎牢学生资助保障网。

  一是在完善政策上下功夫。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助需求,适时调整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进一步完善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成长成才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

  二是在规范管理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范各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学生资助程序,规范资金管理,规范信息管理。

  三是在精准资助上下功夫。努力实现预算分配精准、资助对象精准、资助标准精准、资金发放时间精准。

  四是在资助育人上下功夫。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重点帮扶,形成全员参与、各部门配合、各教育教学环节统筹协调的资助育人机制,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8

  一、总则

  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区资助中心学生资助政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1、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二、组织机构和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对象初步评议小组,实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三级管理负责制度。

  1、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名单。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xx

  2、学校资助评定小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资助评审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资助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学校资助评审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

  成员:xxxx

  由xxxxx担任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人员,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具体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承担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于民主评议工作。

  三、认定标准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生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不得降低条件和标准,不得搞平均分,不得随意扩大资助范围。

  四、资助申请审批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学生及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或金额,通过在校内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3、申请资助的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初,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4、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后,评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认定,拟确定资助名单。

  5、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更正领导小组。

  6、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经研究、审批,确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上报县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资金管理

  1、资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

  2、学校要严格按照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核定、发放工作,做到公平、公主、公开。

  3、学校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应当做好资助资金发放表(领取人签字按手印)或通过银行卡发放的银行回执存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4、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档案管理

  学校要做好学生资助管理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名册等档案资料,包括:

  1、上级相关资助文件;

  2、学校资助管理办法;

  3、学生资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4、宣传、评议、公示、发放过程等影像资料;

  5、卡户学生名册;

  6、受资助学生签字名册(通过银行卡发放的还要必须有银行发放回执、凭证);

  七、监督检查

  为加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学校资助评审小组和班主任每学期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对象进行资格复查,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资助资格。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对象认定工作举报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9

  一、资助对象

  在肥合六八一中学就读的全免费生中品学兼优、家境贫寒的学生。资助比例不超过全免费生的10%。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勤工助学:主要用于解决贫困生相关学习费用,学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标准为10元/小时,按每人工作时间,由学校按月向学生发放现金。

  三、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

  1、申报程序:由学生本人书面说明家庭经济状况,提出勤工助学申请。申请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初审后交年级部,由年级部统一审核,并报政教处。

  2、申报资料:

  (1)学生书面申请及《肥合六八一中学贫困助学申请表》。

  (2)学生所在村委会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班主任及生活教师的意见。

  (4)年级部签署审核意见。

  3、申报时间:每年9月15日前。

  (二)评审

  1、评审程序:

  (1)各年级部对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报送学校政教处。

  (2)政教处报学校助学管理办公室组织审定,确定受助名单。

  2、公示

  (1)获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

  (2)经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获得勤工助学资格学生名单。

  (3)审定时间:每年9月30日之前。

  (三)学生助学实行一年一审。

  四、资金来源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五、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一)机构及职责:由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有关规定及方案的制定,资格审查及认定,以及负责相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经费管理:

  1、由会计室负责现金发放。

  2、每学年由学校安排足额专门款项用于助学,专款专用。

  3、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平时款项使用的管理;并在每年6月底之前进行助学款的财务审计。

  (三)情况跟踪与反馈

  1、加大管理力度,及时了解享受勤工助学者家庭经济的真实情况,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学生身上。

  2、班主任应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一旦好转,应及时通过年级部向助学管理办公室反馈,由助学管理办公室作出是否中止的.决定。

  3、由助学管理办公室组织,每年6月30日前各年级部应将接受资助学生的各方面表现情况报校助学管理办公室。

  4、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在贫困生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中弄虚作假及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立即停止勤工助学资格,追回已发款项,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六、其它

  1、勤工助学如无特殊原因,不得半途而废。

  2、受助学生如因学习成绩不佳导致补考,则暂停受助资格。

  3、受助学生如因行为不端导致纪律处分,则取消受助资格。

  七、未尽事宜由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xx年x月起实行。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10

  为进一步做好贫困生救助工作,为学生学习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生助学基金制度的通知》和《上饶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初审和申请,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资助对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救助条件

  用于老、弱、病、残子女救助,用于特困户子女救助。享受资助资金的学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辍学或即将辍学的学生。

  3、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学生优生资助:

  (1) 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2) 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 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 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和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上级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3、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

  五、资助资金实行专帐,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免杂费、免费提供教材的资金全部发给贫困学生本人。

  六、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生。对于出现问题的严肃查处。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xx〕35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xx〕1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xx〕1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的通知》(浙财教〔20xx〕1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乐清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及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以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实行公示制,建立专门档案;

  (三)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第二章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费;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及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使用于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对象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申拨程序

  每年7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县(市、区)。每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学生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乐清市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资助申请表》或《乐清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一类困难生需出具县级及以上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有效证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需出具注明家庭年人均收入的村委会(居委会)及镇(街道)两级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资助学生名单经由学校初审后分类汇总,填写《乐清市普高学校困难生免学费名册汇总表》和《乐清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上报市教育部门;

  (三)市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下发文件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普通高中。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向学校提供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学校统一为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并将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拨程序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学生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类困难生凭相关证件直接向学校备案登记,并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二类困难生凭镇、街道社会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

  (二)资助学生名单经由学校初审后汇总,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册》,上报市教育部门;

  (三)市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按月予以拨款发放。新增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向学校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校统一在银行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以将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的形式发放。

  第九条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申拨程序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幼儿园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市教育部门;

  (二)市教育部门对幼儿园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三)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学校要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将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十二条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对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段资助:

  (一)中职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

  (二)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

  (三)初中、小学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住校学生生活补助;

  (四)学前教育阶段: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48号)的文件要求;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0〕72号)、《关于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渝财教〔2010〕252号)、《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实施细则》、《关于下达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13〕10号)、《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xx〕260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让上述四个阶段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发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原则:

  (一)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示”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协作配合的原则: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由教育、财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教育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落实情况。扶贫、民政、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及乡(镇)、村社、社区居委会共同协作配合实施。

  第二章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资助范围:

  (一)中职阶段:凡在我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三年级经学校安排的顶岗实习生视为在校学生对待)。

  (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户籍属于奉节,在奉节县普通高(完)中就读、具有奉节普通高中学籍(高三补习学生除外),家庭主要成员(父或母)无财政供养人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对象:

  1、孤儿(父母双亡);

  2、父母均为残疾家庭的学生或学生本人为残疾(凭残疾证);

  3、家庭收入主要创造者患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4、父母一方去逝,另一方无固定收入的多子女单亲家庭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5、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6、父母双方均属下岗职工,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的学生(下岗证、失业证);

  7、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贫困户家庭的学生(低保证、建卡贫困户证);

  8、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9、农村边远山区年纯收入不足5000元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具体对象:

  1、当年民政局批准的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就读普通高中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属于低保对象);

  2、民政局和孤儿福利院认定的孤儿(凭孤儿证);

  3、民政局批准的“五保户”家庭就读普通高中学生(凭“五保户”证)。

  (三)义务教育阶段: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学校,其他学校附设小学、初中部及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小学、初中学校。享受对象:孤儿、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户、残疾户、低保户、军烈属贫困户、单亲贫困户家庭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必须是上述范围内的寄宿生,凡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家庭必须符合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或绝对贫困标准。财政供养人员子女、城镇及农村比较富裕家庭寄宿生,不属于资助对象。

  (四)学前教育阶段: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且年满3—6周岁(当年8月31日为准),重点是学前一年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孤儿和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四条已接受扶贫、社会捐赠等专项救助的学生,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其他国家资助。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中职阶段:

  1、免学费资助:一、二、三年级全体在校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

  2、生活费资助:一、二年级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3、住宿费资助: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40%左右,享受资助的学生每生每年500元;

  4、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年。

  (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一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制在2%以内,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根据当年高中在校人数按比例分配的学校,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标准,按照市级财政拨款规定对市级重点高中和普通高中的学生适度给与学费减免。

  (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500元/生。期;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625元/生。期。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按具体政策和捐赠单位、个人等意愿确定标准。

  (四)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就读幼儿园等级免保教费,三级幼儿园每人每年1200元、二级幼儿园每人每年1500元,生活费每人每年660元。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奉节县学生资助中心以每年学年初报学生数据为法定依据,按比例分类合理下达资助指标数到各校。各学校评定人数要严格控制在下达到校的资助指标数内,不得突破指标降低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受助面搞平均分配;不得减少指标提高标准缩小受助面。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具体内容有政策要求、资助条件、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资助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请示校领导组织召开相应会议,并结合学校建立的'贫困学生数据库情况,分解落实指标到各班级。

  (二)申请:凡申请享受资助的学生或家长,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年向班主任递交一次申请,但每学期必须参与本班的民主评议,如已脱贫,当期应予以取消享受资格。新增对象和返贫的学生再次享受时应重新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送交班主任验审。

  (三)审查:建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班委会组成的评审小组,有条件的可请家长委员会参与。对受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民主评定的受助学生编制成册,留档备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审。

  (四)公示:将审查后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或贫困生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必须说明申请人享受资助的条件和理由,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五)核定:县教委(牵头)、县财政局应联合组成评审小组,对贫困生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下拨资金到学校。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八条学生享受的国家资助资金由县财政分批次预拨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直接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必须进行明细核算。

  第九条学校在收到县财政拨付的学生资助资金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的各种资助资金,必须以现金方式按标准公开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新制定标准扩大发放面或当成奖学金发放,不得充入学生的生活卡或者其他的消费卡,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资助资金发放情况须经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签字,并经校长审签后方可确认)。

  第十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督促学校财会室工作人员与受助学生及家长及时完清手续,监督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资金视其要求发放。

  第十一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学生及学生家长乱支乱用资助资金,促使学生及学生家长按规定标准和规定用途使用资助资金。

  第五章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负责资料上报及归集整理。受助学生领取各项资助资金的发放签章名册(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交县资助中心存档,一份留学校存档。

  第十三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将相关报表、工作总结上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完善更新贫困学生数据库。

  第十四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资料,制成专卷,在每学期结束前,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验收销号后返学校存档,以备检查审计:

  (一)总封面(横向)

  第一排:学校名称(单位公章全称)

  第二排:——年——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档案资料

  第三排:使用资助资金名称

  第四排:学校资助负责人

  第五排:二○一x年xx月xx日

  (二)档案目录

  (三)内容

  1、学校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总结;

  2、当期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管理文件和相关贫困学生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

  3、当期资助资金文件及财政拨款的进账单或收款收据复印件;

  4、发放公示说明(公示时间、地点、形式、内容、效果);

  5、学校分解指标到各班级的会议记录;

  6、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评定的会议记录及班级上报学校审核的评定名册;

  7、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8、发放汇总统计表(学校入账的支出汇总复印件);

  9、发放名册(学校入账的支出名册复印件)。

  以上资料先后顺利不能变动,并按综合文书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整理,形成专卷。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各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及其他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学生数据库中的贫困学生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三条“享受对象”范围的在校学生确定进入数据库,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进入数据库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更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时抽查学校救助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县财政、县教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各项资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资助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各项资助资金在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各项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其他实施细则和文件不相符时,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第一负责人,学生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资助实施细则

  资助对象为在校各方面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或处分记录、研究成绩优秀的学生,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本校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

  2.进入低保线的或有农村贫困证家庭就学的`子女; 3.因特殊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第五章 学生资助管理

  第十四条 各班审送人数

  各班资助审送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如确需增加人数,应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审批办法

  1.在审送受助学生过程中,必须实施“爱心工程”。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提名,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实。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家庭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如实填写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申请表,上报学校。

  3.对享受助学金的学生与费用,要实行公开的原则,提高透明度,力求每个困难家庭的孩子都能享受资助,力求每个困难家庭孩子不辍学。

  第十六条 资助标准

  1.减免学费:学校按全年学费的30%、50%、70%、100%几个等级予以减免学费。

  2.定期困难资助:

  一等资助:每月100元;

  二等资助:每月80元;

  三等资助:每月50元。

  3.临时困难资助:对家庭发生临时性的重大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经申请,并获得学校认可后,视具体情况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资助活动内容

  1.认真开展“帮扶结对”活动。要求每位教师都要和需要帮助的学生结对,除了给这些学生以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帮助外,更要给这些学生以心灵上的温暖和成长的引导,让这些学生与其他学生一道健康成长。

  2.全面开展“众生帮一生,共育友谊花”活动。即要求家庭条件好的多位学生帮助本班内的一名贫困学生,号召全体学生坚持每天节省积攒自己的零用钱,然后用来帮助困难学生渡过暂时困难,同时,通过共育友谊花等活动,在学生心中种下关爱种子,培育关爱情怀,使学生在相互关爱中,学会节俭,学会珍惜,并帮助贫困学生正视贫困,养成自尊、自强的意志品质。

  3.要求受助学生定期向资助人汇报研究、生活情况。 4.积极争取社会支援,使困难学生感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温暖,更加坚定求学的信心和毅力。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档案材料还包括贫困生建档,包括xxxxx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和xxxxx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本文介绍了xxxxx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包括高中国家助学金、贫困高一新生慈善爱心捐助和校内资助资金等项目。其中,高中国家助学金需要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汇总统计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同时公示资助对象和学校认定材料,签领凭证等。贫困高一新生慈善爱心捐助需要提交受助学生汇总表和申请材料,同时也有签领凭证等程序。校内资助资金也需要提交受助学生申请表、公示材料和汇总表,同时需要提供学生品学兼优相关资料。在监督管理方面,学校需要负责核定资助人数和标准,并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报落实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督查指导。在受助学生管理方面,学校需要建立贫困生档案,进行日常量化管理和学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或处罚。如果学生违反规定,将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2.剔除格式错误。

  3.改写每段话。

  第二十五条:考核期内取消资格的学生,需要班主任书面说明事实原因,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之后再做处理。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第一个月,需要重新填写并上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卡。根据班级考核结果,经过班级评议、班主任初审、年级审核和学校审批,需要重新确定相应等级。

  第二十七条:班级评议小组管理条例: 1.评议小组成员需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贫困生评选和考核工作。

  2.班级评议小组成员需要加强与贫困生交流和沟通,随时了解他们的研究和生活情况。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反馈。

  3.评议小组成员不能将受助同学的情况作为和他人聊天的话题。

  4.评议小组成员在与贫困生交流时应注意方式。

  5.评议小组成员需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行事,全心全意为受助同学服务。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14

  为使我校资助管理工作规范、顺利实施,切实把国家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增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使资助管理机构的工作得到有效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校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把这项国家惠民政策宣传到位,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严格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申请、认定工作,规范评审程序。对学生的认定应按政策要求严格审查、严格把关,按实际下达的名额执行。建立和完善受助学生相关资料,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生活费补助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3、做好学生资助信息报表完整、及时,做到无虚报、错报、重报、漏报行为的发生。

  4、生活费补助金严格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5、班级要及时向校学籍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学生异动情况,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及时调整生活费补助金的.发放。

  6、严格按公示制度公示,对公示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在案,及时处理。

  7、学校资助管理要严格做好助学金采取就餐卡形式发放,做到无代领,无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行为,无强制消费或抵减学费等行为。

  8、加强资助工作的公开、公正,“阳光”进行,对经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予以公示,学校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15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2、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3、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二、组织机构及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初步审核小组,实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三级管理负责制。

  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

  教育资助评审小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教师代表、学校领导组成。教育资助评审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助学金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三、认定标准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不得降低条件及标准,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随意扩大资助范围,不得将财政供养家庭和非困难家庭子女列为照顾对象。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3、教育资助对象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或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学生提出申请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

  5、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6、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经研究、审批,确认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上报区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资金管理

  1、资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

  2、学校要严格按照个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核定、发放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制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独立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4、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5、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目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6、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档案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档案材料,包括:

  1、贫困生建档

  (1)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

  (2)困难学生汇总表

  (3)困难学生统计表

  2、贫困生申请

  (1)贫困生申请表

  (2)受助学生明细表

  (3)汇总统计表

  (4)资助对象公示材料、学校认定公示材料。

  (5)银行回执单

  (6)学生签领凭证

  七、监督检查

  为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的管理,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助学金资格。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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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县教育局、财政局有关要求,以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成立由学校、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初审和申请,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二、资助原则:

  不得降低条件及标准,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随意扩大资助范围,不得将财政供养家庭和非困难家庭子女列为照顾对象。

  三、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家住农村地区(持农村户口)并在农村学校就读的,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寄宿生生活费的`学生。

  3、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资助:

  (1)孤儿(含艾滋孤儿)、烈属、军属家庭困难的子女,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的乡镇、村、组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3、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在学校和所在村、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县资助中心审核确定。

  5、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6、资金的发放。学校在收到县下拨的资金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的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五、资助资金实行单设科目、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对于出现问题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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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根据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学生资助档案是指在我乡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字信息(含文字、图表等)、材料、声像、电子资料、原始数据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生资助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学生资助档案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校应加强对本校学生资助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学生资助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布置、检查、验收,确保学生资助档案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第二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构成与归档

  第五条 学生资助档案原则上分为文件类、上报审批信息类和原始材料类。

  (一)文件类:各级资助文件,重要资助会议、会谈记录,来信来访及调查记录, 核查通知及回复,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上报审批信息类:贫困生认定表、资助审批表、各类资助统计报表、资助资金发放领取名册及资助信息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

  (三)原始材料类:各学校的贫困、低保、申请等原始材料。

  第六条 归档的资助档案材料应做到规格规范、字迹工整、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情况。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要求。

  第七条 各校对应归档的文件(包括电子信息等)要及时归档整理完毕并立卷装盒。

  第三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资助文件类、上报审批类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服从学校统一规定;学生原始材料类档案保存期限执行上级资助管理部门要求。

  第九条 各学校学生资助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人员调动或离开学生资助岗位时必须办理学生资助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条 各学校应建立学生资助统计制度

  第四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利用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档案的提供和利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学生资助档案不对外开放。上级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学生资助档案。查阅者不得丢失、损毁、涂改学生资助档案。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要求查阅本人档案的,须经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老师同意。

  第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我校学生资助档案,须经学校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学生资助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四条 各学校负责本学校学生资助档案的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校不得擅自销毁学生资助档案。对保管期满的学生资助档案,学校负责老师应及时向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交申请,获批后方可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