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

时间:2024-10-25 14:26:35 林惜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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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精选11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问责制度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问责制度(精选11篇)

  问责制度 1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未完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七)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网络节点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有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七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 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第九条 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受伤1人(休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受伤1人(休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条 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客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一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不可抗拒的设备事故免责。

  (一)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七天以上为“特大级”;

  (二)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五天以上、七天以下为“重大级”;

  (三)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两天以上、五天以下为“严重级”;

  (四)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一天以上、二天以内为“一般级”; 第十二条 工作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5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特大级”;

  (二)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0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重大级”;

  (三)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7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严重级”;

  (四)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3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一般级”。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严重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十二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辞退。并处偷盗物品5至10倍价格的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在各分管辖区内,出现乱扔、乱放造成损失的,按价值参照以上规定级别处理。

  第二十条 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问责制度 2

  一、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食品在采购、验收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工作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食品在运输、存储、制作加工、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也适用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三、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食堂管理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3、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5、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四、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五、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

  (二)较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过30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学校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七、本制度由长春建筑学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问责制度 3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明确食品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镇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乡政府主要领导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在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落实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主管领导,配备必要的人员;

  (四)组织实施安新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等信息。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定期向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七)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八)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及时上报、反馈食品安全信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三、行政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而予以许可,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实施执法检查的或不按法定程序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日常执法检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以及其他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或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幅度,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阻挠或干扰执法部门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致使本地形成假劣食品集散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不及时受理、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利,不及时上报信息,造成事故扩大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八)在通报、报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材料工作中,瞒报、迟报、谎报的。

  (九)依据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监管责任的。

  (十)领导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当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十一)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发生一次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十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应当依法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赔偿;

  (六)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过错显著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拒不执行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问责制度 4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订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食堂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内设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管校长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校长、分管校长对食品安全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加强对学校食堂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并作好相关记录,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及时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加大对食堂检查力度。

  3、检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三、对责任人的追究

  1、学校校长、分管校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台帐记录查找货源,查找供货人,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责任学校的追究

  1、限期整改或由区卫监所按法定程序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责令销毁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成品。

  3、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处理。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责制度 5

  为了保证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好地为我了守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饮食业卫生五四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从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

  对腐烂变质的食品食物等原料不购进,保管员不予验收,厨师不;加工制作,服务员不出售。

  三、食品、物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食品隔离,成品与半成品相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物与天然水隔离。

  四、热食品要做到三防:

  防尘、防蝇、防污染。

  五、餐具、用具实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出售食品用具化。

  六、环境采用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的四定办法,划片分工,钮负责,并做到:

  1、食厅每天扫三次,每星期大洗一次,桌面三餐抹。

  2、食堂周围环境10米内卫生清洁,无垃圾。

  3、厨房操作间天天洗,内外保持光亮无烟尘,无蜘蛛网,无臭味。

  4、水沟畅通,洗碗槽、洗菜池无杂物青苔。

  5、定期用药喷杀苍蝇、灭鼠。

  七、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必须做到:

  勤洗手,勤剪手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开餐前后要洗手,不用手抓食物,不用废旧盒、袋馐食品出售,不随地吐痰,操作时不吸烟,不面对他人或食品打喷涕咳嗽,不用工作服或围裙擦手擦脸,不穿工作服上厕所。

  八、饮具卫生:

  每餐工作前要检查饭桶、菜盆、碗碟、夹子等炊(用)具是否处理干净,用毕要洗刷干净,做到物归原处。和面机、菜柜、饼柜、冷藏机等无霉烂臭味。

  九、鱼、肉、菜加工必须做到:

  三鸟保证无毛、无臭味,鱼肠肚除洗干净,菜先洗后切,保证无沙、无虫、无烂黄叶、无杂物,加工好的鱼肉菜放在台架上,不放在地上。

  十、接受学院卫生部门及国家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堂工作人员每学年初进行体检一次,持健康合格证书上岗,平时发现有患传染疾病的必须立即隔离治疗。否则应予辞退。

  十一为了更好地执行卫生管理条例,特作以下规定:

  1、成立卫生检查组,成员由中心正副主任、办公室人员、餐厅经理及学生代表组成。

  2、检查组每月对各食堂进行卫生评比,做到平时检查、周末抽查、月终评比相结合,每次检查、抽查必须按各人的岗位责任及分片包干打分。

  3、评分办法:采用100分制的班次分标准,卫生管理条件共10条,每条占10分,九十分以上者给予奖励,不满七十分者惩罚。

  4、奖励与处罚:获集体奖者,奖200元,获个人奖者,奖20元,集体被罚者,罚款200元,个人被罚者,罚款20元。

  问责制度 6

  一、幼儿园建立由园领导、后勤组长为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负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三、幼儿园食堂需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创设合理、卫生的食堂管要求。

  四、食堂员工平时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做到洗手消毒、带上工作帽和佩戴口罩。

  五、采购食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食堂采购有后勤部负责,幼儿园指定送货单位,保健员验收,禁止三无食品、腐烂变质的食品进入厨房。

  六、饮水卫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提供给幼儿的饮水设备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

  七、幼儿园应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坐下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

  八、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九、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用三个专用池。

  问责制度 7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二、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三、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

  (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六)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合格标志,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凭上述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供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问责制度 8

  1、每季度向所在区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流向;

  2、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分别单独收集;

  4、保证当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当天得到清运。

  5、禁止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6、禁止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主管部门确定的清运、处理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人清运、处理;

  7、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8、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

  问责制度 9

  1、市场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负责本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2、市场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安全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市场应审查经营者的工商、税务、食品流通许可等证照,查验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相关证照留存备查。

  4、市场应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5、市场应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每天对市场上经营的食品或农副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6、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督促经营者依法办理。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场销售。

  问责制度 10

  一、制定本单位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保健食品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保健食品许可证,无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保健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保健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保健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保健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问责制度 11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保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保健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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