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22 22:49:42 诗琳 制度 我要投稿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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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2

  一、业委会档案内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文本;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公示、公告及图片、照片;

  (四)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等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共有部分利用形成的协议;

  (七)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账目公告文本及审计报告;

  (十)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清册、帐目公告文本及审计报告;

  (十一)经业主大会表决审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

  (十二)其他涉及到业主共同利益的有关材料。

  二、业委会档案的'形成

  档案资料包括一切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和实物;委员同意签字的各类原始文件和盖章文本或复印件。

  三、档案使用后需及时移交

  业委会各委员在工作当中形成的文件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四、档案由专人管理

  本届业委会由业委会秘书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五、档案借阅实行登记制度

  不可将档案借离业委会办公室,借阅完毕后要及时归放至档案柜原存放位置。由于借阅人原因造成文件损毁的,由借阅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档案分类保管

  档案管理人员按照保管期限或类别项目进行保管,并应排列有序,柜门上锁。

  七、档案的移交

  新一届业委会选举产生后,在十日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同时做好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应当面按移交清单逐一清点清楚。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公安机关协助督促移交。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3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均在自愿为广阔业主效劳的愿望中中选。为保障小区业主应有效劳,从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的各种合约规章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特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

  其次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需坚持实事求是,不搞虚假的原则,仔细学习相关法律及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明确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民主自治中的地位与责任,业主委员会应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树立全心全意为全体业主效劳的思想、有奉献精神。不遗余力地维护广阔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承受各业主的监视和考验。

  第四条:委员必需按时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有特别缘由不能参与会议,应提前向主任请假,经批准后可不参与会议;中途退席的应征求多数委员同意。缺席可以托付其他委员表决意见。

  第五条:坚持组织领导,听从组织打算。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一切以组织打算统一行事。不得自作主见,擅自行事,不得谣言惑众,肆意妄为。坚决不做损害广阔业主利益的事情。

  第六条:委员要举止文明,形象得体。不得在小区内公然参予打架斗殴,不得任凭辱骂、诽谤他人。文明参与业主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制止对其它委员出言不逊。制止辱骂其他委员,制止以各种方式扰乱会议秩序。坚持学习,关怀时政,提高从事为业主效劳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委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恪自律,勤奋工作。主任要治理好公章及其它由其保管的各种资料、文件,要按组织的决议使用公章、材料。

  第八条:坚持委员值班制度,各委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仔细接待处理业主的各项投诉、来访事务、细心调研、解答疑难。不得态度野蛮无礼,不得敷衍应付,推卸责任,不得办事避重就轻,有始无终,忠实履行委员义务。

  第九条:委员违反第五条未请假、请假后未经批准不参与会议的`或未经批准中途退席的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以下处理;

  1、违反一次的予以警告;

  2、违反两次的责令书面检查;

  3、三次以上的责令停顿委员工作,并通报批判;

  4、情节严峻的提交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十条:委员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长期不能出席会议并长期不能为业主效劳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据不怜悯节作出以下处理;

  1、警告;

  2、责令书面作出检查或通报批判;

  3、责令停顿委员工作并解除一切职务;

  4、提交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一切正常或非正常缘由停顿委员职务的,离职前须作好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交接。造成损失的通报批判,并担当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本守则。标准金兰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行为。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业主委员会争论通过后正式实施,适用于全体业主委员会的各委员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4

  为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经费管理,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来源。

  根据《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绿韵康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本小区工作经费来源采用公共收益解决,若经费不足则向业主筹集,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业委会要在不影响环境和业主生活秩序条件下,充分利用小区公共房屋、公共区域资源创收,为业主增加收益,弥补维修资金不足。

  二、经费使用。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办公设施设备、曰常办公等费用;

  (三)专业人员聘用、咨询顾问费;

  (四)本小区业主公益事务支出;

  (五)其他与业委会活动有关的必须费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物管条例规定,公共收益除保障业委会工作经费外,主要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或者业主约定的其他合理用途。

  三、经费管理原则。

  业委会工作经费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如实记账,按制度规定开支,经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监督小组”审核后,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示一次收支账目,接受业主监督。

  四、公共收益经营管理。

  采取业委会与物管处签订协议共同经营管理,“监督小组参与监督”操作,其收益按业主75%,物管处25%分成,各提供相应票据。

  五、账目管理。

  业委会聘用会计、出纳各一名。出纳负责日常现金收支记账管理,会计负责整个账簿管理。 一切收入当日存入银行账户,不留现金库存,不建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挪用。财务会计信息要完整、真实、准确,确保资金安全。

  六、开支管理。

  业委会工作经费管理原则上实行集体讨论主任审批签字负责制。其审批权限为:一次性开支1000元以下主任直接签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正副主任、出纳集体讨论确定;2000元以上20000.0以下由业委会成员过半数讨论通过确定;20000.0元以上及大笔开支用途拟公示征求业主意见或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确定(业主代表大会已形成决议的,按决议标准执行)。

  七、 票据管理。

  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三联的收据,应有主管领导签名,交缴款人签名,出纳签名,交款人、会计、出纳各留一联记账。 报销单据(背面)应有经手人签字,必要时要简明注记事项。凭据上要有业委会主任签字(一次性10000.0元及以上报销应有正副主任签字)才能报销。所有经费收支凭证,会计要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八、使用公共收益对公共设施设备、景观建筑等物业,进行修善改造的工程用款,应做好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题建账。工程合同、财务预算报表以及工程验收后财务结算报表都应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九、财务人员(出纳或会计)每月应向业委会正副主任汇报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每季度向业委会全体汇报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按《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规定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示一次经费收支情况。

  十、经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公共收益资金用于物业维修的大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确保使用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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