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观念,不断完善选拔、培养、管理相协调,素质、能力、业绩相统一,特长、需求、发展相促进的干部管理工作思路。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三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院中层干部由院党委统一管理,院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中层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工作程序。注意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潜心钻研本职工作,了解学院其他岗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关联性较强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条 中层干部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决定,要注意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 中层干部要做贯彻执行学院的决议、决定的表率。加强团结合作,正职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正职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负全责,副职对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双肩挑”中层干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确保管理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建立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层干部请假遵循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中层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人事处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中层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离校2天以上,其他中层副职离校3天以上,须向分管院领导或党委组织部报告。返校后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销假。中层正职因故离岗时间超过1周的,应委派副职主持工作,代为履行职责。
第八条建立中层干部汇报制度。
中层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主要包括:部门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第三章 培养教育
第九条 干部培养教育工作实行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教育机制。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和各级干部的不同培训要求,建立多种干部培训渠道,保证干部培养质量。
第十条 干部培养教育的主要方式包括:理论培训,挂职锻炼,考察国内外高校和其他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对干部培养教育工作的要求:
(一)结合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制订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积极推荐干部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二)中层干部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自觉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每年至少应读一本理论书籍或完成一篇调研报告。
(三)中层干部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培训活动,脱产培训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逐步推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二条 设立干部培养教育专项经费,提高—干部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党委组织部负责相应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和考核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中层干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中层干部的任职、辞职、降职、免职、因年龄原因离任、交流、奖惩等情况,院领导要与有关中层干部进行谈话。
2、分管院领导与组织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在认真落实的基础上,要及时和本人进行谈话。
第四章 任职年龄界限、聘任期与职数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男57周岁,女52周岁),原则上不再重新聘任。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可以在同一岗位连聘连任,在同一岗位的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届(9年)。分院院长、系部主任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适当延期。对担任人、财、物等重点岗位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一般不超过2届(6年)。
第十七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期限从任命之日起计。一年后,按“一报告两评议”要求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职数由学院党委根据工作性质和发展需要确定,动态调整。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学院根据每个中层干部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同时,根据学院的总体工作目标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中层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中层干部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分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学院《中
层干部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每年年终及任职期满要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
1、平时考核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组织部及有关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中层干部的有关情况。
2、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通过建立中层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采取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个人考核与部门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评鉴、反馈意见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六章 基本待遇
第二十五条 已聘任的中层干部(含试用期干部),享受所聘级别的政治待遇,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议,阅读相关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 已聘任的中层干部,任职期间按岗位发放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 担任中层干部满6年及以上,不再担任中层的行政身份人员转聘为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工资待遇不变,也可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工资就高不就低,50周岁以下的按新岗位确定岗位津贴,50周岁以上的享受3年补贴,额度为中层岗位最低级,结合年度考核后发放;不再担任中层的教师身份人员给予半年学术假,不转聘为非领导职务的,按新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及岗位津贴。其他特殊情况另议。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层干部不满6年,免职后一般不再聘为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按新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及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不再担任中层干部转为非领导职务的,不占部门编制,由学院分配专项工作,组织部负责考核。达到干部退休年龄界限的,办理免职手续,退休后享受同级人员的退休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干部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相应政策调整。
第七章 交流 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中层干部交流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交流主要在党政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党政部门与院系之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中有夫妻关
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在院内任职的,有关工作中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三条回避内容包括:
1、任职回避。凡有回避范围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部门里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工作回避。在讨论或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八章 辞职 降职 免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一)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呈;
(二)党委根据其工作表现,认定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职。
(三)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并报院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免职(解聘)。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解聘)。
1、经院党委批准辞职或提前退休者;
2、擅自离岗位达半个月以上者或出国半年以上者;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4、在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实际到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未能完成工作职责或工作目标,且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5、作风不良,经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
6、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给学院和部门造成较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7、有其他情况,不宜担任领导职务者。对违反党纪国法者,应予以撤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中层干部应该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应有全局观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或降职手续。中层干部工作变动时,其人事、党组织关系应及时转至新任职部门,并及时处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中层干部审计制度。凡涉及财、物等部门的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期满的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学院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审计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对中层干部实施有效监督。
1、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系通报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职能。
2、组织部、纪检办协同配合,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一条积极推行院务、系(部、处、室、中心)务公开制度。部门决策前中层干部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本部门全体人员报告工作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担任处级非领导职务(或非编制内职务)的干部参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属集团和股份公司管理的干部,按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代理总工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三)分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员;
(四)分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
(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执行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文化专业知识,熟悉本行业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公司主业和本岗位相关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和发展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 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部门)副职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初次担任副职时,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对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的中层干部应做到职责清晰,各负其责。设为法人组织的子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及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运行。
第九条 根据部门的业务覆盖面和分公司、子公司等二级单位的规模差异,为确保公司管控主体精干高效,合理确定和从严控制部门、单位领导人员职数。
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经理、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总工程师、经营和生产副总经理各1人。
公司总部、分公司各部门可设经理(主任)1人,副经理(副主任)或经理助理1~2人,也可以不设副职。
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可设经理1人,副经理或经理助理1人,也可以不设副职。
配备时原则上不得突破职数,也可根据单位的规模减少领导人员职数。
第十条 分公司、子公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任职,条件具备的可按照“双向进入”的原则,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
(一)公司管理、聘任的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三年;正职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副职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根据党委换届与中层以上干部换届相协调的原则,按照每届任期三年进行党委换届;
(三)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续两个任期的应进行交流或者换岗;在年度或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职,
(四)因人才稀缺或确因工作需要,经公示可以延长任职期限;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中层干部,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社会招聘等方式进行。对于公司稀缺岗位人员,可加大竞争性选拔的力度,推行运用市场人才机制吸引和选聘高层次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任用中层干部,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三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总部部门正副职、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分公司部门正副职实行聘任制;
(二)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
(三)各单位党委负责人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
(四)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组织考察后,向其董事会推荐,其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向公司备案。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的经理、副经理及经理助理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 选聘原则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的聘任/解聘经组织考核,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任职文件;党群干部由党委书记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党委书记批准签发任职文件。
(二)公司总部正副职,分(子)公司班子成员和分公司部门正副职以及所属社区中心、动力处正副职的选用,根据职数配备及任职资格要求,实行民主推荐、竞聘上岗、领导班子提名等方式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沟通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考察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予以任职→任职谈话
(二)民主推荐(或领导班子提名)选拔任用程序说明:
1、民主推荐。干部换届按照岗位设置推荐;个别提拔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公司成立考核组,采取无记名投票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工作。
2、沟通酝酿。主要领导在班子内部进行个别沟通酝酿,征求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意见。
3、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领导酝酿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采取广泛谈话了解情况、查阅考察对象年度考核资料及必要的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
5、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采取多维度、宽范围,纵向与横向有机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6、形成考察报告。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沟通考察情况,以及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廉洁自律情况和评价后,形成考察报告。
7、讨论决定。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形成集体决策意见。
8、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9、予以任职。公示期满,公司党政对无问题及无异议的人员发文聘任,并由总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备查。
10、任职谈话。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公司纪委领导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六条 竞聘上岗选拔任用程序:
(一)公布竞聘方案→竞聘人员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召开竞聘大会→竞聘演讲答辩→竞聘演讲答辩考核打分→竞聘演讲答辩得分统计汇总→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聘用任职→任职谈话
(二)竞聘上岗选拔任用程序说明:
1、公布竞聘方案。公司制定竞聘方案,方案中包括竞聘规则、竞聘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竞聘组织机构以及竞聘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2、竞聘人员申请报名。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到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申请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3、资格审查。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对所有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聘人员,并将资格审查结果上报公司。对不符合竞聘条件的,需向本人当面说明原因反馈意见。
4、组织召开竞聘大会。公司竞聘工作办公室通知符合竞聘条件的竞聘者准备书面的'竞聘报告;组织公司班子成员、考核组成员、职工代表、竞聘人员以及纪检监察人员召开竞聘大会。
5、竞聘演讲答辩。由竞聘者在规定时间内作演讲报告;竞聘人员演讲后,竞聘考核人员针对竞聘人员所竞聘职位的特点和竞聘演讲内容提出二个或以上的问题,由竞聘者现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
6、竞聘演讲答辩考核打分。竞聘者答辩后,由公司班子成员、考核组成员、职工代表对竞聘者竞聘演讲答辩进行打分。
7、竞聘演讲答辩得分统计汇总。竞聘工作办公室对竞聘人员竞聘答辩得分进行统计,计算竞聘者的最后得分。
8、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竞聘工作办公室对竞聘、演讲答辩、演讲答辩打分以及演讲答辩得分统计等情况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
9、讨论决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竞聘工作办公室提交的竞聘考核报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确定拟聘人选决策意见。
10、任前公示。将拟聘人选在全公司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有意见反映,竞聘工作办公室将如实反馈至公司纪委,由公司纪委牵头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研究讨论,对情况属实且确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将及时取消聘用资格。
11、聘用任职。公示期满,公司党政对无问题及无异议的拟聘人员发文聘任,并由总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干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备查。
12、任职谈话。对聘任的中层干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公司纪委领导与其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社会招聘中层干部的程序和办法,详见《招聘管理办法》。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按照“综合评分、共同参与、末尾淘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采取关联方相互考评、同级末位淘汰的办法,具体考核程序详见《中层以上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须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严格自律。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正职和分公司营销、采购及生产单位(部门)的正职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坚持职工代表对中层干部民主评议制度,要结合年度考核的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依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司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或部门中任职的;
(二)一方在领导班子任职,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单位及工程项目、联营、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为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另一方在营销、财务、采购等经济部门任职的;
(四)公司领导班子及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二十五条 亲属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培训交流
第二十七条 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一)坚持公司(分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制定和落实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实行领导人员参加中心组学习考勤制度。分公司党委每年12月31日前将学习情况向公司党委报告。
(二)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重点提高中层干部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司中层干部学习培训档案,鼓励和支持公司中层干部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
第二十九条 完善公司中层干部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2个任期,任职达到6年的,原则上应予交流或者换岗。
中层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所属单位之间、所属单位与公司总部之间进行。
第八章 后备建设
第三十条 加强公司后备队伍建设。制定后备队伍培养计划,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后备队伍。
第三十一条 推选和确定公司后备人员
按照注重培养锻炼、备用结合、动态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后备干部队伍选拔、培养、管理、使用的机制。
后备干部的推选和确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形成梯次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合理搭配,注重培养和选拔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十二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应当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后备人员的考察工作流程为:民主推荐→研究提名→上报审定。
第九章 退出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任期中综合考核评分进入末位淘汰率2%以内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公司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公司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中层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人才稀缺或工作需要须返聘的,可履行返聘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中层干部因年龄限期原因退下来,条件符合的正职可聘副职,如不任职可享受下一级工资等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 激励机制,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区、镇 (街道)机关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必须 坚持以下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二)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科 (股)级干部。
区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下 属事业单位科(股)级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符 合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提任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符合以 下资格条件:
(一) 身体健康;
(二) 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男性一般在50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47 周岁以下;
(四)符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要求;
(五) 提拔副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办事员岗位 工作满3年,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已满2年且有1年年度 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六) 提拔正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副科(股) 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副科(股)岗位工作已满2年 且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或者 在办事员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有2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或 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七) 军转干部回到地方工作满1年,可按规定程序 任职。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 提拔。
第六条区、镇(街道)机关聘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 中层干部,除应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年龄男性一般在4 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42 周岁以下;
(二) 具有事业单位正式人员身份;
(三) 任科(股)级职务或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七条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符 合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上 都必须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人选与竞争职位比例一般不低 于2:lo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专业技术性较强、法律法 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职位除外。
第九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应当履 行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位的基本要求以及竞争上岗的基
本程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理论考试、个人述职、答辩、民主测评;
(四)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 公示;
(六) 讨论决定;
(七) 任职备案。
第十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可以在
机关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进行。个别 专业性强、本机关无合适竞争人选或本机关人选少、形不 成竞岗比例的,可以跨部门、跨地区竞争选拔。
区、镇(街道)机关需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公开选 拔中层干部的,要将缺岗情况及公开选拔工作计划报区组 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在区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组织 实施。
第十一条对不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中层职位干部选配 工作,可以由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报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区级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备案管理 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负责,其中,正科(股)级干 部、党群部门副科(股)级干部、政府部门负责组织人事 工作的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备 案材料;其他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人事局报送 备案材料。备案程序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 部门提出方案。准备进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前, 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报批竞争上岗方案。对不符合竞争 条件的,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并严格履 行组织考察、集体讨论、登记备案等程序。
(二) 报审登记。报送的备案材料主要有:备案报告、 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各一式两份)、民主推荐或民 主测评情况、部门负责人讨论干部的会议记录、拟提任科
(股)级干部的档案(用后退还)。
(三)备案审核。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收到备案材 料后,两周内审核、研究,并在干部任免审批表批准机关 栏内签署答复意见。各部门根据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的 答复意见,办理正式任免手续对外公布,抄送区委组织 部、区人事局,并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及时归入 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中层干部配备应当符合"三定”方案核定的 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
第五章任职管理
第十五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一律实行任期 制,任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竞岗。
第十六条区、镇(街道)机关部门聘用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担任科(股)级职务的,聘期为2年,聘任期间,原有 身份性质、工资渠道等不变,期满后职务自动消失,仍回 原单位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七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每年应当参加 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所在 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岗位业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 天。凡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等次。年龄在5 0周岁以下的中层干部,通过培训和学习, 应当达到英语初级、计算机中级、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 平。
第十八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年初按照中层干部岗位 职责要求,分别制订年度考核目标。平时加强目标监控, 抓好日常考核和管理。年终对照目标进行综合考核,除尘 滤布并做好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工作。年度考核、测评情 况作为中层干部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实绩较差,不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 职,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免去或辞 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任 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担任同一科室正副职累计时间一 般不超过8年,其中热点岗位任正职时间不得超过3年,到 期必须进行轮岗交流。轮岗交流可以在部门之间、科室之 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男性最高任 职年龄为53周岁,女性为50周岁。达到最高任职年龄后,
不再担任机关中层实职。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 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纪律要求,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 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第二十三条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区组 织人事部门不予批准;对已经作出的违规干部任免决定, 由本单位自行纠正或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 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 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 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 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 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 力的,应当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 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 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在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 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 人事局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 真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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