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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不断深入, 事业单位内部同时存在不同“身份”的人员已经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譬如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劳动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这种不同类型人员组成的事业单位就形成了其独特的合同管理制度。
对于不同类型人员的用工合同管理, 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不同的, 譬如签订聘用合同的, 适用国家有关聘用制的有关规定, 主要依据是《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的通知》(国办发35号);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务合同的, 适用《合同法》、《民法》的有关规定等。
(一)事业编制人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 实现用工管理从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的转变,在国家层面建立了比较全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各地政府人事部门纷纷制定出台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深入推进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这中人事制度的改革改变了以前的事业单位用工管理处于“宽进严出”的状态,变革原有的固定用工制度。
(二)编外聘用人员、劳动人事代理人员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政府对于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也逐渐从疏于管理转变为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加以规范和疏导, 譬如宁波市出台《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 明确事业单位确需编制外用工的, 可经主管部门同意等一系列审批程序后使用编外人员;大部分地区未出台明确的管理办法, 由人才或劳动服务机构提供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为各类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提供便利。进行劳动人事代理, 代理人员与代理机构并不存在人事关系, 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人事关系, 这一点与不进行劳动人事事务代理的编外人员并无不同。签订劳动合同的( 代理人员都签订劳动合同) , 建立劳动关系, 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各地“劳动合同条例”。
(三)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 向派遣公司(人才租赁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由派遣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员工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方式。在劳务派遣过程中, 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或劳务协议, 属于劳务关系, 派遣公司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属于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人员不直接签订合同, 属于特殊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规定派遣公司像其他普通用人单位一样, 全面履行对派遣员工的义务, 同时要求派遣员工不履行义务时, 由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人员
事业单位雇请培训师、翻译师完成短期或具体的劳务, 或者雇用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人员譬如退休人员, 完成某些具体工作, 这种情况下, 需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属于经济合同关系, 对其管理, 适用《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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