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时间:2021-01-19 16:30:37 制度 我要投稿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1

  一、干部人事档案室管理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室是学校的`机要部门之一,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工作人员守则”、严守机密;切实加强人事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盗、防蛀、防高温等管理工作,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

  (二)非校档案馆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人事档案室;非人事档案室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人事档案库房。

  (三)因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需转递干部人事档案的,应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转递,不得由个人携带。

  二、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借用)规定

  (一)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一般干部、工人的人事档案,应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秘书前来查阅;机关部门应由本单位负责人或秘书(必须是党员干部)前来查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科级以上干部档案的,还应填写《查阅(借用)干部档案审批表》,并由校组织部门审批后,方可查阅。

  (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因干部任免考察、工作调动、工资调整、案件审理等工作需要查阅(借用)干部人事档案的,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经办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前来查阅(借用)干部人事档案。

  (三)各单位指派人员查档,应说明查档理由和要求,并履行登记手续,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方可提供相应的档案材料,对不属于查档规定的人员或查档理由不充分的,不予受理。

  (四)任何人不得查阅、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材料。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外,其它单位没有特殊情况的,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查阅外单位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

  (五)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查档人员应在阅档室内查阅。对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因特殊原因,确需借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馆领导同意后,并履行登记手续,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在借用期间不得擅自将档案材料转借他人,归还时,须由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根据目录当面核对。

  (六)查档人员若需摘录人事档案中的部分内容,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材料。对可提供材料的,摘抄的内容应由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并签注意见后,方可带出档案室。查阅(借用)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同意,由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复印件。

  (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摘抄件、复印件,应经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签注意见并加盖“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八)校外有关单位来我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为县、团级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查阅单位应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的不予受理。查档人员应为中共正式党员,一般应有两人以上在场。

  (九)查阅(借用)干部人事档案时,要爱护档案材料,不得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不得撕毁、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凡未经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未形成的正式档案材料或未经审核归档的其他材料装入档案袋内。

  (十)查阅(借用)档案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严守秘密,不得将档案材料的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

  (十一)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人事档案材料,对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在档案材料的形成、管理、查阅、借用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2

  一、查借阅单位应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派2名中共党员按照借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越级查借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只允许查阅批准查阅的内容,查借阅单位或个人需要摘抄、复制档案内容的,必须经档案管理单位同意后才能摘抄,复制。

  四、查借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除干部死亡撰写生平材料需要外,干部档案一律不外借,如因其他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经档案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限15天内归还,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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