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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政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政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
今年以来,我市火灾形势十分严峻,上半年共发生火灾156起,死亡16人,伤5人,直接财产损失182.4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67.7%、15倍、66.7%、1.5倍。为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桂公通[2004]131号)要求,从今年7月下旬至10月,在去年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重点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除隐患;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公安部、监察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督促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凡1间20人以上(含20人)或总数30人以上(含30人)的工集体宿舍;
6、商住楼。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限期改正;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限期改正;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疏散通道的装修材料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在安全通道、出口上安装防火卷帘的。发现以上情形的,限期改正;
4、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发现以上情形的,责令其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5、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立即拆除;
7、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限期改正;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限期拆除;
9、经确定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10、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知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11、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擅自开业或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产停业;
12、2003年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中存在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成立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家仁、副
副组长:黄礼新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以万: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 平: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庄伟汉市旅游局副局长
汪 玲:市监察局副局长
梁 文:市建设局副局长
石建中:市文化局副局长
李永干: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恩厚:市规划局副局长
陈先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汤晓斌:市卫生局副局长
黄家刊:市教育局副书记
魏永泉: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郭可晶:市商贸局助理调研员
黎 烽: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领导、协调、验收工作。属于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场所,属市级直属主管局直接管理单位的,由其主管局牵头组织开展治理,其他由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理;市监察局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跟踪监察。市规划局负责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进行治理;市建设局负责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商住楼进行治理;市文化局、工商局等具备营业证照审批的监管部门配合市消防支队对已依法责令停止营业的场所进行治理;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协调、指导工作;根据治理工作的需要,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报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加强社会消防舆-论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消防支队,主任由黎烽同志兼任,联系电话:2825550.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时间为8月3日至8月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由政府或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具体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层层动员、部署,统一认识,迅速行动,务求实效。
(二)认真核查,摸清底数(时间为8月8日至8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组织召开本辖区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对照治理的重点,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并要求各治理单位将自查整改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属市直接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其余向辖区相关部门报告;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向市商贸局报告;公共娱乐场所向市文化局报告;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向市旅游局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等单位向辖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告。
(三)认真检查,督促落实(时间为8月19日至9月20日)
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有专项治理任务的市主管局和各辖区政府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于9月20日将检查治理的基本情况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监督抽查,验收通报(时间为9月21日至10月10日)
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和验收,按照治理措施的要求进一步依法严格管理。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于10月上旬组织验收组对各县(区)和各系统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对专项治理中存在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拒不整改的,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总结提高,巩固成果(时间为10月11日至10月20日)
监督抽查和验收通报结束后,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做好迎接自治区专项治理督查组对我市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的准备,并根据自治区专项治理督查组反馈的情况,对专项治理工作加以改进,提高工作质量,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把此次专项治理作为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县(区)、各系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务必取得明显效果。
(二)加大整治力度,整改火灾隐患
首先,要认真排查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排查中发现的隐患情况要逐一登记造册,报送专项治理小组办公室备案;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各主管局和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管委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时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后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其次,要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整治方案和防范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措施期限,认真督促落实;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市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消除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各类消-防-队伍的建设,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三)完善监管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建设、旅游、商贸、广电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整治,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方针,认真总结经验,剖析和解决存在问题,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特点健全和完善有关消防管理制度,明确将消防安全作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审批许可、注册登记、核发证照、评定等级的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格管理,务使专项治理成果得到项固。
(四)搞好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的联系、广泛开展宣传和报道,及时跟踪报道本次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普及防火灭火常识 和逃生自救知识;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曝光;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 法规 ,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哪些是严禁的行为、哪些是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新闻单位要对专项治理过程中查处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及整治情况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报道。
(五)牢固安全意识,责任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若干意见》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督促单位制定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并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改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锁闭、占用或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六)全面贯彻执行,严格依法办事
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涉及党政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察部门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地整治。专项治理期间和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04年8月7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存在火灾隐患场所落实整改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2004年9月2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随时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民政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和“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升消防安全监管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全市民政行业(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殡葬行业等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高,行业消防设施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
三、组织领导
市民政局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局领导任副组长,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和任务是:负责建立局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工作形势,查找安全隐患,提出解决办法;针对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局党组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考核局系统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工作职责
各直属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处室)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处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一)各业务处室:按照《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要求,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慈善救济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重点组织开展好对孤寡独居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帮扶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配合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督促社会福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及适时消防灭火逃生演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公墓等区域禁限燃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行政审批许可,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以登记。
(二)各直属单位:按照《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制定落实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要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全面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上述消防安全职责外,还要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按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火场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技能。
五、工作制度
(一)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一是年度消防工作部署会。每年4月底以前组织召开消防工作部署会,主要内容包括:传达上级消防工作精神,部署年度消防工作任务;二是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每季度或结合重大节日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主要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三是年终消防工作总结会,会议主要总结全年消防工作、表彰先进,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二)火灾隐患排查制度。 局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月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各直属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养老服务机构、殡葬行业等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遇特定情况(国定节假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气象预警等),各机构分管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应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
(三)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防火检查和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发现的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方案、期限、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对于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提出解决建议方案,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消防、民政部门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各单位(处室)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养老服务机构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各单位要及时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五)督导考评制度。 每年年初,市局将与各单位(处室)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将消防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并于当年底结合相关工作进行考评。各单位(处室)要结合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检查、督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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