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

时间:2021-01-19 19:31:47 制度 我要投稿

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

  一、假期类别

  (一)婚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会第31次会议通过)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有关规定: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产假

  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的有关规定:

  1、女职工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所在单位须出具晚婚证明。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7天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5、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折抵。

  6、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1至3天的丧假;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四)计划生育手术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术后一周内单位不安排重劳动。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5、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30天。6、中期终止妊娠(四个月以上):休息42天。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7天。8、因违纪超生而强制执行上述手术的,不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五)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及病历卡;请病假三个月以上的,须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县级

  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由医疗机构出具病历诊断报告和休假证明。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152号)执行。3、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年度考核和工龄分别按《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人发〔2001〕4号)和《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龄计算等两个问题的复函》(内人工字第259号)文件规定执行。4、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病假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复工后1个月内又请病假的,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5、病假人员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并扣发病休期间的全部工资。

  (六)事假

  学校教职工因已实行寒暑假,原则上不予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3天以内,一学年控制在5天以内。超过控制天数,学校可酌情扣除部分工资。

  (七)离岗进修假

  1、教职工离岗进修学习,应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学校允许并与学校签订离岗进修协议后,由学校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2、离岗进修学习结束后,需按期返校并向学校提供学员证和缴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扣缴其进修期间所发的工资。若在批准给假期间不去学习,又未到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3、离岗进修学习期间的年度考核按《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人发〔2001〕4号)文件执行。4、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进修学习的,按旷工处理。

  二、请销假审批手续

  (一)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做好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手续,并将考勤情况记入教职工考勤册。(二)凡需请假的教职工应填写《请假报告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三)请假审批权限:乡镇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1天以下,由所在学校领导批准,2天以上5天(含)以下的报乡镇中心学校批准;5天以上15天以内由乡镇中心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人事股审批;县区直中小学及其他各类学校教职工请假5天(含)以下的由所在学校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15天以内由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人事股审批;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校(中心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凡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须经学校负责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人需请假(含公务外出)时,须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请婚假应同时提交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请产假应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延长产假者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请计划生育手术假应提交医院有关手术证明。

  (六)假期终了时,请假人应及时向单位销假。假期终了还需继续请假的,应重新申请,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三、教职工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不上班、不按时到新单位报到、未经学校负责人同意擅自调课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二)对擅自离岗及履行正常请假手续但逾期不归的教职工,学校要书面通知其限期返校。通知书应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送达人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等。通知书送达后仍不返校的,按旷工处理。(三)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15〕43号)规定,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

  工作日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并及时将解聘手续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

  (四)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本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得晋级晋职或评模选优。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区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若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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