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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生产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机安全生产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农机安全生产制度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全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降低和减少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落实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的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使农机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目标责任落到实处,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执行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操作人员素质准入关。按照国家“五整顿、三加强”要求,坚持从源头上抓起。在拖拉机及驾驶人登记、检审验、考核发证、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中,要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切实做到“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严格培训质量,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办理驾驶证的“谁办理、谁负责”,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
三、依法行政,确保农机执法的严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农机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处理过程中,要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禁徇私枉法,说情求情,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缺位、越位行使职权,以确保农机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四、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发生农机事故必须按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发生一般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先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严禁瞒报、漏报或隐瞒不报,凡隐瞒不报或知情不报的,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主管领导和事故统计人员进行处理,凡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后果者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认真学习,切实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坚持经常性组织职工干部开展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熟悉业务,弄通弄懂法律法规,在安全检查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农机安全生产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的管理,确保农业机械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机械监理机构组织实施,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以下简称检验员),是指各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从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 培训 考核
第三条 检验员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秉公执法,爱岗敬业;
(二)持有效的《农机监理员证》和拖拉机驾驶证,从事农机工作3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具有机械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或机械工程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高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
(四)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五)熟悉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熟练掌握农业机械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知识。
第四条 检验员申报程序:
(一)所在单位推荐,填写《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审批表》;
(二)设区市农业机械监理所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业机械监理所推荐;
(三)省农业机械监理所审定。
第五条 省农业机械监理所统一组织检验员专业岗位培训和考试工作。经考试合格,省农业机械监理所核发《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证》(以下简称《检验员证》)。取得《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六条 检验员考试内容:
(一)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
(三)安全技术检验装备的应用;
(四)农业机械构造、维修基础知识、安全生产常识和其他业务知识等。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七条 证件管理
(一)《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证》是检验员的资格证明,不得转借、涂改;
(二)检验员证件遗失的,应填写《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证件补领申请表》,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发证机关予以补发;
(三)《资格证书》、《检验员证》有效期为六年;
(四)调离农业机械监理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检验工作、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检验员有关证件,上交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八条 审验
审验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分为年度审验和换证审验。年度审验每两年一次,换证审验须经复训考试。
审验事项包括遵纪守法、日常工作、技能水平、业务培训等。
第九条 检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检验员有关证件,视违纪情节予以处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违反收费标准乱收费、买卖检验合格证明的;
(三)不执行检验标准,或在检验中故意刁难送检人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五)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等其它情形,认定须收回检验员证件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应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检验标准和农业机械检验技术操作规程。检验员在执行检验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必须由2名检验员签字盖章。
省、设区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检验员不得少于1人;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检验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严肃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农业机械死亡事故中涉及违规检验问题的,应对检验员进行责任倒查,追究检验员的相关责任,对触犯刑律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检验员证件的核发、换发、补发、注销由发证机关在福建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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