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11 00:49:2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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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范本

  在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1

  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xx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并于8月9日正式实施,该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根据该《制度》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一个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四)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

  (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生产服务结论报告的;

  (二)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或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的;

  (三)被相关单位认定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严重违法行为。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信息采集、信息告知、讨论审定、信息通报与公告等认定程序,组织研究认定“黑名单”企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通过市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并向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通报,要求其严格限制列入“黑名单”企业新增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评选“先进企业”、“文明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事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并将企业违法信息列入地方征信机构征信平台,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负责引导银行加大对信息的使用力度。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间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黑名单”期限延长,每次延长期限一年。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企业申请,并由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具意见,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研究通过后,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同时通过市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学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

  (四)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3个月以上或被吊销的。

  第六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州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和三区管委会安委办及州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州、县(市)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符合纳入州级“黑名单”管理的单位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黑名单”管理信息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采集,第(七)项“黑名单”管理信息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采集,第(五)、(六)项“黑名单”管理信息由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采集。

  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名称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事实基本情况;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信息交换。各级信息采集部门采集的信息报送本级安委会办公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汇总信息逐级上报至州安委会办公室。符合省级管理的“黑名单”信息,由州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汇总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州级“黑名单”的,由州安委会办公室向州级发改、国土、环保、工商、人民银行、证监、保监、银监等部门和单位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州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黑名单”企业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交情况报告或整改报告,申请移出“黑名单”,原信息采集部门审核确认后,对于期间没有发生第五条规定的内容的,原信息采集部门应出具相关情况及同意移出“黑名单”的书面意见一并报本级安委会办公室,逐级上报至州安委会办公室,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州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州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列入州级“黑名单”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锁定,实施重点监管;并由人民银行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

  (四)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选“和谐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创建“文明单位”时,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九条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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