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规章制度

时间:2021-02-18 09:00:36 制度 我要投稿

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规章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10—2020)》、《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进一步促进我县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育成长,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参照《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是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每年度评选表彰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5人,提名人选均不超过10人;每届提名奖获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分别授予县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金。同时,对获奖者在三年内小学升重点初中、初中升高中时可享受加分待遇。

  第六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县中小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第七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

  1.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家9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及以上;

  2.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三等奖及以上;

  3.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

  4.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二等奖;

  5.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重庆市主办的其他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二等奖;

  6.在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一等奖。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和园丁奖。

  培育奖表彰对象为全县中小学校(包括职业学校),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获奖学校不超过3个,分别授予县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园丁奖表彰对象为全县中小学校(包括职业学校)科技辅导教师,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获奖教师不超过5名,分别授予县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和园丁奖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培育奖获得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科技教育工作,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将青少年学生科学素质和人文精神的培养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单位整体工作之中。

  2.近3年内有学生获得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

  3.在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有创新、有特色、有亮点,成效显著。

  (二)园丁奖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将青少年学生科学素质和人文精神的培养作为本职工作的重要内容。

  2.在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辅导活动中成效显著。

  3.所辅导的学生当年度获得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

  第十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评选表彰活动。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财政、教育、科技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办、县科协、县教委、县财政局、县科委、团县委、县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协,由县科协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选和推荐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评选推荐,由各单位组织进行,自下而上,条块结合。

  第十三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在县级主要媒体公示。

  第十四条提名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按评委投票得票数的高低顺序,提出获奖建议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五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和园丁奖的评选推荐,由学校所在地科协会同教育、科技、团委等部门组织推荐;县直属中小学、职业学校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和园丁奖的评选,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和社会公示后,由奖励委员会审定,确定获奖名单。

  第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奖励经费和评选工作经费,每年由县财政专项预算。

  第十八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或触犯刑律的行为,由奖励委员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奖金,并在县内主要媒体通报。

  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候选人有弄虚作假行为、违纪违法行为的或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同意,可立即终止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工作细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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