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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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 篇1
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护和发挥公民办园的积极性,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一)主办人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园指导思想端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身体健康,品德良好,事业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经济实力强。
主办人如不具备园长条件,应聘具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任园长。
(二)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招聘工作人员。
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1:6——1:7,寄宿制1:4——1:5。
其中:园长:三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一人;四个班以上、十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二人;十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设三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和寄宿制,平均每班配2人。
幼儿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累计半年以上的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教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热爱幼儿,熟知幼教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保育员:全日制平均每班配1人,寄宿制平均每班配2人。保育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热爱幼儿。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按1: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医务人员:全日制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增加1人;寄宿制一般配2人,幼儿超过200名的增加1人。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其它人员可酌情安排。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三)园舍设施。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独门独院,周围无污染、无噪音,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园舍坚固、适用,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2、幼儿园应设必备的活动室、休息室、办公室、资料室、卫生室、传达室、盥洗室、衣帽室、幼儿厕所等。就餐园应设伙房。有条件的可设隔离室、多功能活动室、音体室、绘画室、多媒体教室、接待室(见附件)。室内采光合理、通风、向阳、清洁卫生。室外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两个班以上应有3件以上大型体育活动器械,中、小型活动器械基本上能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环境应达到绿化、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
3、创造条件开辟沙水池、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4、各年龄班都要配备足够一个班使用、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的各种游戏玩具的材料。每班自制教玩具达5种以上,每种不少于幼儿数。
5、有防寒、防暑、饮水和流水洗手设备。
6、有符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床和便于幼儿自由取放的玩具橱、图书架。
7、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有卫生保健箱和常用药品,就餐园应配有一定数量的炊事设施。
8、有适合幼儿阅读种类不同的图书,生均3册以上,并常更换,全园订有幼教刊物2种以上,教师人手1套省编教材。
9、每班配有风琴(或电子琴、手风琴)、录音机,全园要配备幻灯机等教育教学及电化教学设备,配备的教具和图书资料能满足教师教育教学教研的需要。
(四)规模、编班。
民办幼儿园最少设三个班,同时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招生编班。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举办幼儿园的公民个人应向所在区县教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举办人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证明;
(3)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举办人和保教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
(4)拟任园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5)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6)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联合举办幼儿园者,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租赁房舍办园的,应持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
2、区县教委应严格按照办园条件进行验收审批,自接到申请起三十日内完结审批手续。对符合办园条件者,填写《日照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申请表》予以注册,发给《日照市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一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一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
(1)更换举办人或园长;
(2)与其它园所合并;
(3)搬迁园址;
(4)保教人员发生较大变化;
(5)停办。
三、保育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教职工、幼儿健康检查、疾病预防、安全等各项卫生保健制度,执行严格,并有详细记录。
3、幼儿入园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4、在园幼儿每年全面体检一次,每半年量身高一次,每季度量体重、测视力一次。幼儿按时接种,接种率达100%。要建立健康档案,并对幼儿的健康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5、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且每年体检一次。
6、坚持晨检和全日观察,流水洗手,被褥经常晒洗,巾杯日消毒,玩具周消毒。就餐园餐具一餐一消毒,餐点保质保量,营养平衡,卫生好。
7、保证幼儿每天有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其中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8、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9、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教给幼儿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幼儿的安全、健康,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教育工作
1、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园幼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工作计划,选择教育内容,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
2、不得搬用小学一年级教材,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不给幼儿留家庭作业,防止“小学化”倾向。
3、合理安排一日活动,做到动静交替,室内外活动、集体与自由活动交替进行。
4、教师在一日活动中综合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的教育。
5、制定详细的教育教学计划,有齐全、完整、实用的教学活动设计方案(教案)。
6、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能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开展各种游戏活动。
7、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8、为幼儿创设动手动脑的教育环境和条件,促进幼儿各种能力的发展。
五、经费管理
1、民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民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遵循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专款专用。
3、膳食费应本着保证膳食质量的原则收取,同时保证全部用于幼儿的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4、民办幼儿园应将其收费的百分之十五用于改善办园所条件,添置教玩具、图书及其它保教设备。
六、领导与管理
1、按照幼儿园属地管理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民办幼儿园实施宏观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2、民办幼儿园必须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实行科学管理,依法办园。
3、民办幼儿园必须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与管理,每学年末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如有重大问题或事项随时报告,并报市教育局。
4、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幼儿一日作息制度、奖惩制度、学习会议制度、教育研究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办公制度、财务制度、家长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交接班制度、伙食管理制度等。
5、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保教人员素质。
6、保教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7、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办园及其举办人、保教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8、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应予处罚。
9、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每年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适用范围及其它
1、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学龄前儿童且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幼儿园。
2、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县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纳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教育局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民办学前教育工作发展规划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与工作考核。具体包括:审核认定幼儿园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幼儿园进行分等定级,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载运幼儿的车辆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县卫生部门要贯彻有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规范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处理幼儿园发生的传染病等影响幼儿安全的事件。
第九条县住建、质监部门要落实城镇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加强幼儿园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第十条县消防大队要指导制定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定期检查、指导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经常开展各种消防演练活动。
第十一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县幼儿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堂、饮用水的卫生状况。文化、工商等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营造有利于幼儿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园舍设施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已获县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财政、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县幼儿园的收费进行管理和督查。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举办条件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依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县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六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县教育发展规划。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合法的幼儿园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五)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环境卫生、卫生保健安全(含消防)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名称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民办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民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七)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住建、质监部门提供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质量安全鉴定书。
(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
(九)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有校车接送的幼儿园需公安交警部门提供有效证照。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拟办园所在的乡镇中学(城关中心小学)递交申办报告,乡镇中学(城关中心小学)审核同意后,再向县教育局申报。县教育局根据本县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审核合格者给予书面批复并颁发办园许可证。
对申请筹设的民办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下发书面批复及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三年内完成,同时,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三年的应当重新申报筹设。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持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县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证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条停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变更举办者的,应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的,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民办幼儿园不得将本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办;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密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
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使用带有迷信和宗教色彩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等字样。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监督。
第二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实行帐目公开。
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评先、业务培训、园务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园长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招用教职工,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聘任(用)的园长应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评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业务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对待。
第六章年检和督导评估
第三十三条民办幼儿园教育工作实行年检、督导评估制度。年检工作由县教育局于每年年底组织进行,全县民办幼儿园评估为四个等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幼儿园、合格幼儿园、不合格幼儿园),年检合格者加盖年检合格章予以确认,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吊销办园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督导评估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结合中小学督导评估进行,工作业绩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中学的目标管理,乡镇中学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工作检查加强民办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县教育局每三年对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质量、管理水平进行一次全面督导、评估。年检、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幼儿园等级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幼儿伙食费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由县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四十条县教育、税务、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行为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 篇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规范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的管理,指导民办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我镇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办园的管理民办园实行统一管理。一是要加强对已办证民办园的规范管理;二是要把好民办园申办的初审关;三是加强对无证的非法园摸底排查并进行坚决打击、取缔。各民办园应自觉接受中心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
二、民办园的园长、教师、保育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更新幼教知识,提高自身水平和能力。自觉接受各类人员培训。各类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资格,按规定时间应达到基本的要求。
三、民办园应每年接受一次中心校和县教育局的年检,根据年检结果,给予晋升或降级。
四、民办园的内部管理。
1、民办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也可由举办者担当,报教育局备案。园长在教育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2、民办园应制订学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度末应向中心校报告工作。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3、民办园应接受中心校、学前教育股、教育局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4、民办园要建立相应的档案。要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幼儿花名册和其它统计表册,每学期向中心校报送一次统计表。
5、要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教学工作制度、活动制度、安全制度、卫生制度、财务制度、家长会议制度、工作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制度等制度的建设,并严格执行。
五、民办园应突出抓好安全管理。要经常检查园舍和大型玩具的安全,发现园舍和玩具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严禁用三轮车、农用车接送幼儿上下学。民办园要每日填好安全运行记载表,一日一查,一周一小结,一月一总结。民办园每月要填好安全隐患排查表上交中心校,中心校与民办园、民办园于各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六、民办园要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发生食物中毒、流行病流行时,举办者要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中心校和卫生部门。民办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家长学习1—2次的食品及传染病知识,要留有纸质材料和过程性材料供中心校检查。
七、民办园要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开学必上“安全第一课”,学期结束要上假期安全课。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护和自救能力。
八、民办园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行体、德、智、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其涉及的内容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各领域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等方面的发展。
九、民办园应充分尊重教育规律,积极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十、民办园要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办园行为,自觉接受县教育局和中心校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
十一、设置民办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办园的申报和设立必须符合布局的需要。
(二)有固定安全的园舍。
1、民办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园舍坚固、安全、适用。儿童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与其他建筑物相连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或疏散通道。民办园的园舍必须经过房屋鉴定部门为安全屋。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9.2平方米。
2、有幼儿活动室。确保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要通风、干燥、光线充足。
3、有与民办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所,场地平整、安全、适用。人均不低于4平方米。民办园的所有园舍和活动场所都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
4、有与民办园相适应的寝室、教师办公室、厨房和其它辅助用房。
5、有供幼儿洗手的流动水源设备和适应幼儿使用的厕所或便具。
6、有符合标准、安全的桌椅和睡床,并做到一人一位,
(三)有必要的基本设施。
1、每个幼儿配备两巾一杯,有幼儿饮水用的流动盛水装置,并有幼儿的餐具、毛巾、茶具等消毒用的设施。
2、有钢琴(风琴、电子琴)、电视机、录音机、VCD以及各类教学磁带、碟片等进行教育活动的基本设备。
3、有1—2套以上大型户外活动玩具和人均2—4件供儿童游戏的各种玩具(包括桌面玩具和自制玩具)及存放柜。
4、有供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10册以上,并有开放式的图书架。民办园的教具、玩具、图书等有教育意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桌面玩具要做到经常清洗。民办园应配备消防设备。
(四)有合格的师资。
1、民办园根据规模情况应设置圆长、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医务保健员、财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民办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守,身体健康。
3、民办园圆长除具备民办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民办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目前暂时不具备资格的,通过培训,两年内必须达到相应的资格。
4、民办园的教师除具备民办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幼儿专业)毕业程度,或经教育部门考核合格。在圆教师,目前不具备教师和学历资格的,三年内要经过培训全部取得相应资格。
5、民办园的保育员除具备民办园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外还应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水平,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未经职业培训的,两年内必须接受至少一次职业培训。
6、民办园的医务保健员要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200人以上的民办园应配有专职或兼职医生,2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员。
7、民办园的教师、工作人员与幼儿的配编比例一般为1:7。民办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书。不健康者,有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从事幼儿教育管理工作。有传染病和精神病史,但已经治愈的,必须有主治医院出具有效证明,方可从事幼教工作。
8、举办者应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按时发放。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 篇4
招生对象:2至6岁幼儿
伙食标准:
日托:每日三餐两点(水果、牛奶或糕点)
整托:每日四餐二点(水果、牛奶或糕点)
收费情况:
本地与外地孩子待遇同等,一律不收赞助费,严格按照区发改委审批备案标准xx幼儿园
收费。(详见园内收费标准),不休寒暑假。
新生入园:
1、携带幼儿近期体检证明(妇幼保健院);
2、提交幼儿家长身份证复印件;
3、幼儿户口本复印件;
4、幼儿一寸免冠照片4张。xx幼儿园
5、幼儿疫苗接种本。
6、儿童保健记录本(浅蓝色)。
联系电话:
联系人:顾老师、牛老师
幼儿园
x区xx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 篇5
为加强我乡学前教育的管理,强化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乡幼教质量的全面提高和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办学条件
各幼儿园必须具有按标准配备的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
教室要干燥、明亮、通风、安全,坚决不允许使用危房,否则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办。
桌椅要符合标准;每班必须配有消毒柜、保温桶、口杯架、毛巾、电视机、影碟机、钢(风)琴、录音机、黑板、图书、各式教玩具等。
教师要有专门的办公室;有专门的安全宽阔的室外活动场地,有攀登架、滑梯、跷跷板、皮球、跳绳、接力棒、沙包、垫子等体育器材。
有满足幼儿人数需求的、卫生设施齐全的厨房。
二、师生条件
要求全体幼儿教师思想政治表现良好,身体健康,办学思想端正。
应具有教师资格证并参加每年举行的幼儿教师专业培训,具备弹、唱、跳、画等专业知识,普通话达二级乙等以上。
大班幼儿不能低于5周岁,大班幼儿不超过35人;小、中班幼儿年龄应在3—5周岁之间,中班幼儿不得超过30人,小班幼儿不得超过25人;每班需配备两教一保。
三、日常管理
(一)、幼儿入园、离园管理
1、幼儿园入园时间一般在7∶00—8∶00之间,可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和家长特殊需要适当安排。
幼儿园不允许统一组织集体离园。
保证幼儿在园时间不低于10小时。
离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5∶00,夏季不得早于5∶30,保证幼儿在,教师在。
2、幼儿入园必须首先接受晨检,保健人员和教师要严格按照一摸、二看、三问、四查、五记的要求,观察了解每一位幼儿的身体和情绪状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
3、带班教师在幼儿入园、离园时要认真与家长做好交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其它事情,防止发生幼儿走失等现象。
4、幼儿入园时,教师要站在活动室门口热情接待幼儿及家长,离园时,要与家长进行简短的幼儿情况交流,让家长了解幼儿在园情况。
5、对幼儿的健康情况用红、绿健康卡表示,做到人卡相符,对服药的红卡幼儿应要求家长认真填写服药记录本并签字。
离园时,教师对红卡幼儿的病情变化和一日活动中有异常情况的幼儿向家长做详细交待。
6、离园时,当班教师首先要清点人数,进行离园谈话,并进行交通安全和文明礼貌教育;然后进行晚检,检查幼儿穿戴是否整齐,手、脸是否干净,提醒应带物品;最后等待家长来接。
7、幼儿全部接走后,教师应将活动室整理好,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关闭水龙头。
锁门前须到厕所、寝室、活动室、办公室等地方全面检查一遍,确无异常情况方可锁门离开。
(二)、教育活动管理
1、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学期计划、周计划(主题活动计划)、日计划(备课),并认真落实。
2、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好幼儿的一日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尊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3、教师要有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和发展观,以幼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幼儿的求知欲望和探索精神,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全面和谐发展。
4、认真履行保教人员职责,尊重幼儿人格,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严禁推搡、拉扯、辱骂、恐吓幼儿,坚持以正面教育和表扬为主的教育方法,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5、教师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组织教育活动,避免因混乱和嘈杂发生意外,活动中面向全体幼儿,不忽略或歧视任何一个孩子,使每一个幼儿都能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
6、教育活动中教师要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语言亲切自然,感情充沛,富有感染力和启发性,举止得当,体态优美大方。
7、教育活动中教师要教育幼儿保护嗓音,避免大喊大叫。
纠正幼儿不正确的读书和书写姿势及抠鼻子、挖耳朵、吮手指等不良习惯,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卫生习惯。
8、根据教育活动需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幼儿座位、教师站位、黑板或大屏幕位置。
活动室中幼儿的座位要经常前后、左右调换,光线充足,保护幼儿视力。
经常检查桌椅是否有损坏,及时维修,以免刮伤幼儿。
9、重视教育活动中的安全与卫生,为幼儿配备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桌椅;提供无毒、无污染、无尖角的操作材料,避免年龄小的幼儿吞入口中或放入袋中玩耍,导致出现安全隐患;手工活动中,指导幼儿正确使用剪刀等操作用具,用完妥善收藏。
10、根据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安排适宜的教育活动内容,体育活动及户外活动的活动量和活动密度要适当,并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和整理运动。
11、幼儿园每学期都须安排安全教育教学活动,教育幼儿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认识一些常见的安全标志,具有初步的自我保护能力,
不玩电、不玩火、不随便离开成人和集体,掌握常用的急救电话,遇到紧急情况知道想办法求助等。
12、集体教学活动时间应遵循小班15—20分钟、中班20-25分钟、大班25-30分钟(大班末期可适当延长到35分钟)的规定。
13、要注意保护幼儿视力,看电视的时间每周以一、二次为宜,每次约20分钟左右,幼儿距电视不少于2米,电视高度适当。
14、每班设有家园联系栏,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定期更换内容,做好日常的家园联系工作,保证家园教育的一致性。
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指导家长提高科学育儿水平。
15、每学期教师按要求上好公开课或研讨课,坚持参加培训和自学相结合,进行专业基本功训练。
每学期期中、期末,管理人员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情况测查,对幼儿进行素质教育评估,全面总结,及时反馈,并要求教师写出阶段反思小结。
16、要有专门的财务管理账目和健全的财会制度;办有收费许可证。
四、卫生健康、消毒及安全
(一)、每学年必须会同卫生部门对幼儿组织体检;配合防疫部门做好幼儿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查验登记好接种单。
有必备的卫生用品、医药箱和常用药品。
幼儿的生活、学习场所要干净卫生。
教师和幼儿衣着整洁大方。
(二)、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公、民办幼儿园园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在学校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要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或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安全出口和道路畅通,注意用水、用电安全,特别注意交通安全,幼儿园严禁使用校车接送幼儿。
各幼儿园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幼儿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并备好安全课教案备查。
(三)、卫生消毒,保持室内外清洁和定期清扫的制度。
每天1小扫,
每周1大扫。
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要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臭虫、蟑螂等害虫。
室外无杂草、碎砖、污物和污水,下水道要通畅,无蚊、蝇孳生地。
玩具柜及玩具要每月1次清洗消毒,保持整洁。
厕所要整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
保证无污迹及臭味。
幼儿被子、床单、枕套等要定期洗换,保持清洁,叠放整齐。
固定地点设垃圾箱,定期消毒清扫。
婴幼儿每人一碗一巾,日常生活用品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洗脸巾、洗脚巾专用,每日消毒,饭碗、盘、勺、筷每餐消毒,消毒后注意不污染。
餐桌使用前要用肥皂水进行擦洗,用餐后消毒,擦桌布要专用,用后消毒。
水果洗后削皮或剥皮食用。
餐具应用专门的洗涤液洗后在用清水冲洗最后再消毒。
发生传染病,检疫期要求进行严格的消毒工作。
注射器严格消毒达到灭菌效果,做到一人一针一筒。
五、考勤方面
教师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要按作息时间上好每一堂课;幼儿的室外活动必须都有教师陪同并忠于职守;教师的婚丧病产假和事假要求与正式教师一视同仁;各幼儿园应有规范的考勤制度,对教师的请假情况要作好登记。
六、其它方面
1、强化制度建设,各园要建立规范齐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要积极参加县、乡、中心幼儿园组织的各种活动;
3、中心幼儿园具有指导、督查本乡民办幼儿园的职能,每学期指导、督查民办幼儿园不得少于1次;
4、民办幼儿园自觉接受中心幼儿园的指导和督查;
5、不得违背家长意愿强行拉扯幼儿入园;
6、报送幼儿花名册和填写幼儿表册必须按照规定详细填写,不得瞒报、漏报幼儿人数;
7、未到开学或放假时间不得提前开学或放假,平时未得上级通知不得私自放假;
8、民办幼儿园在进行自主管理的同时要服从中心幼儿园、乡、县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否则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办学资格。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 篇6
为进一步推进端州区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加大扶持力度,规范办园行为,促进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广东省幼儿教育指南》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指引意见:
一、确立正确的办园思想
1、树立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的办园思想,举办合法规范幼儿园。
2、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确立科学的办园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广东省幼儿教育指南》,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认知规律,以游戏为基本的活动形式,以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为重点,使体育、德育、智育、美育诸方面的教育相互渗透和有机结合,促进幼儿身心活泼、和谐、健康和个性化发展。
3、应具有科学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并能在幼儿园建设与管理中较好地落实。
二、规范组织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保教主任及教职工等成员组成,做到职权分工明确,实行科学民主化管理。
2、建立由园长任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建立家长学校。建立家园联系制度。通过设立开放日、定期召开家长会、设立家教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指导、帮助家长掌握科学育儿知识,更新教育观念。
三、规范园务管理
1、幼儿园不得擅自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承包幼儿园。
2、园长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和园长上岗证,教职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等级标准配置保教人员,用工制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3、幼儿园有中长期发展规划,每学年(学期)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自觉接受教育、卫生等部门对幼儿园的各项工作指导、检查,及时上交各类书面材料。
4、招生简章和计划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规范档案建设。建立基本的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幼儿园审批档案、教师聘任与考评档案、幼儿入园与个体评价档案、计划与总结档案、教研与培训档案、安全与卫生保健档案、组织机构与职责制度档案、资产与财务档案、年检与统计档案、各类文件档案等。
四、规范安全卫生工作
1、加强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园长任组长;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有计划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师生开展一次逃生自救演练。消防通道要确保畅通,落实好人防、技防、物防等安保措施。
2、按有关规定取得房屋质检合格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接送车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安全。
3、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并取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卫生保健制度健全,并能贯彻执行。
4、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查验证明》,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5、新生需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体检合格方接受入园。幼儿体检受检率和年检率达100%。离园时间超过3个月的幼儿重新体检合格方接受回园。教职工每年在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体检1次,年体检率达100%。
6、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有关规定,杜绝食物中毒。厨房工作流程合理,工作人员操作规范。采购食品索取生产商和供应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近期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证明)和购物凭证等,台帐保留两年以上。按规定进行幼儿食品留样,留样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有记录。
7、卫生保健人员每周为幼儿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厨师按照食谱备餐,每周公布食谱,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膳食调查。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
五、规范保教工作
1、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广东省幼儿教育指南》实施保育和教育,确立教育目标,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杜绝小学化倾向。
2、幼儿园的教育目标和内容围绕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而确立。每周教学活动安排考虑到语言、科学、艺术、健康、社会等各领域的均衡。学习内容结合幼儿实际生活经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关注对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各方面的培养。
3、教室里设置多种活动区角,有语言区、益智区、美工区、角色区和建构区等。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每个学习区域有标志及玩具柜,有充足的学习材料,便于幼儿选择。
4、幼儿园应使用经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使用的正规教材,以方便区内幼儿园之间的教研活动进行,不得使用盗版教材和非法出版物。课程设置规范,保教工作常规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的一日活动。每天保证户外活动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5、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评优评先、业务培训等活动。
六、规范财务工作
1、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财务账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幼儿园收取资金、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幼儿园存续期间,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2、幼儿园收费可按教育成本、社会供求状况自定标准报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不得收费。调整收费一般在学期末操作程序,新学期实施新标准。
3、幼儿园收取的幼儿伙食费要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当月盈余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每月应向家长公布伙食账目,接受家长的监督。
4、幼儿园应参照国家相关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已签订合同的教职工,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5、幼儿园办学所积累的资金应用于幼儿园建设,不得抽逃和挪用。
6、幼儿园每年度应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教育行政部门内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公示。
七、明确法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许可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对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2、擅自改变幼儿园园址、名称和举办者的;
3、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4、发布虚假招生简单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或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6、利用无安全保障的运输工具接送幼儿或接送的交通工具未经交通部门检查许可的;
7、不设立账册,有乱收费行为的;
8.、教职工工资和福利标准低于当地职工最低标准或不按规定办理教职工社会保险的;
9、抽逃、挪用、私分办学资金或办学积累的;
10、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11、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幼儿园的。
12、安保工作未落实,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3、无证办学擅自招收幼儿的报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次法予以处罚。
八、加强年审与统计管理
1、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检查办法》、《端州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和年审制度》标准组织对幼儿园进行年审(一般在7月底前完成)。对于年审优秀的予以奖励,对于年审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年检结果将及时公布在教育网站或相关媒体上,接受社会监督。
2、每年9月20日前,主动按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在园幼儿登记表。准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统计的相关资料数据。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 篇7
1、 教师要热爱学生,关爱学生,以正面教育,鼓励表扬为主,以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学生,以自己的良好行为习惯潜易默化地影响学生。
2、 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无大事不随便请假。
3、全勤的教职工每月发给全勤奖30元,有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的,无全勤奖,另外迟到、早退者在当月的工资中扣除1元/次,旷工者扣20元/次。
4、教师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中,要全面照顾幼儿,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5、因工作造成轻微责任事故,如磕伤、碰伤、挤伤、烫伤、扭伤等,有上述情况之一,教师本人负责向家长解释,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因工作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幼儿需要住院治疗的,教师必须承担50%的医疗费用。因看管不当造成幼儿转学,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教师严重失职,教师本人负全责。扣发当月奖金。
6、班中物品需保管好,如有丢失或损坏,需及时报告,如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按失职处理。
7、教师在校内、校外都应自觉维护教师形象和幼儿园声誉。上班期间要微笑面对家长,对家长和来宾态度友好。
8、各班放学后,必须在离园前认真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将物品放在指定地点,整洁卫生,保证安全。 师生外出活动时,注意及时关灯、空调、电扇等。
9、同事之间应该团结互助,不仅仅计较,严禁同事之间闹情绪,打架事件的发生。
10、 一月公布一次出勤。并将考勤列入奖惩、评比条例中。
11、 教师要认真备课,坚持超前备课,保证每节课都要有教案,无教案不进教室上课。
12、教师要认真组织好幼儿一天学习、生活。大型玩具没有老师保护禁止幼儿玩耍。
13、 坚持使用普通话教授学生、组织指导幼儿活动。
14、幼儿出现呕吐或身体不舒服等情况,要及时协助处理,同时要了解原委,安抚幼儿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15、每天做好交接班工作,早晨家长送孩子时要把把学生所带的用品、玩具或换洗小被等物品记录清楚,如有服药的儿童需做好记录,按照家长要求给学生按时服药。
16、新进学生必须做好登记,办理交接卡,无卡禁止陌生人接走孩子,防止冒领幼儿。
17、 教师与家长之间要经常沟通,共同对幼儿进行教育。同事之间要团结协作,取长补短,树立安全教育意识,全面负责班级工作,共同做好本班教养、卫生保健工作。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 篇8
1、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的到来。
上课之前,必须清点人数,对没到校的幼儿做好详细记载。
2、放学时,值班教师必须亲自将每个幼儿交给其家长(或哥哥、姐姐),等到幼儿全部接走后,方能离校。
(如果有家长让孩子自己回家必须有家长写的字据)
3、无论是上课还是下课,值班教师都必须在幼儿中间,不得擅自离岗,并且时时都要把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不得让幼儿乱扒乱上、乱打乱闹、乱扔乱甩,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上厕所时,值班教师必须组织幼儿整队有序地进行
5、不得让幼儿在操场逗留,不得让幼儿去买零食,更不得让幼儿乘机跑出校外。
6、值班教师在自己值班的时间范围内,必须尽职尽崐责,出现事故,由值班教师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7、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的“校车”接送幼儿。
8、必须为幼儿的安全提供一切保障。
9、民办幼儿园必须取得相关办学资质才能开办,否则我校无权监管。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 篇9
师德
1、教师要具备能吃苦耐劳的精神,具有责任心、事业心。
2、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热爱、尊重幼儿,坚持积极正面教育,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严禁打骂孩子,树立与孩子平等的观念:蹲下来和孩子说话,抱起来交流,牵着手教育。
3、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无大事不随便请假。
4、教师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上,上班期间,教师不能随便串班,要全面照顾幼儿,避免发生意外事故。严格做到:视线不能离开孩子。
5、教师在校内、校外都应自觉维护教师形象和幼儿园声誉。家长送孩子入园,教师要热情迎接,主动接过书包,引导孩子入座。对来宾态度友好,严禁与家长争吵。
6、教师要注意仪容仪表,不留长指甲,不化浓妆,不穿高跟鞋,长头发扎起来。
7、教师带班不接、不打电话、不接待人。进班不跷二郎腿,不坐桌子。
8、幼儿教师需具备“八心”
爱心——对所有孩子一视同仁;
童心——把自己融入到孩子的世界里去;
关心——能体贴入微地关心孩子各方面的成长;
耐心----不厌其烦地帮助和照顾孩子学习、生活;
细心----能非常细致地发现、并挖掘孩子的潜能;
专心----专注本职工作,不断更新和补充新知识;
公心--对所有的孩子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
好心情--天天能给孩子们带来阳光般的灿烂感受。
教育教学:
1、教师必须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以正面教育、鼓励表扬为主,促进每个幼儿的身心发展。
2、教师需认真实施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班孩子的年龄特点,和学习特点订出学期计划,并按学期计划制定出月计划及周计划。
3、教师积极参加教育研究活动和业务学习活动,认真备课,写好一周的教育活动计划,不断改进教学形式、方法,随时更新,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按时上课,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及引导者。
4、教师要认真备好每一节课,坚持超前备课,每月最后一天必须将备课笔记交给园长。
5、教师要尊重家长,主动与家长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6、教师在校内、校外都应自觉维护教师形象和幼儿园声誉,对待家长和来宾要微笑服务、友好相处。
7、坚持使用普通话教授学生、组织指导幼儿活动,切不可体罚幼儿(如:拗耳朵、打头、打脸等)。
8、在工作时间里,教师不得随意离开幼儿,发现或听到幼儿的行为、声音有可能导致受伤害时,要立即制止。
安全:
1、严格遵守幼儿园安全制度,教师自身要提高安全意识,保证幼儿都在自己的视线里。并随机给幼儿灌输安全知识, 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时时提醒幼儿不推人、踢人、咬人、抓人、乱跑、上桌椅等)。
2、教师要认真组织好幼儿一天学习、生活。每天保证一小时户外活动时间,户外活动教师要组织户外游戏,大型玩具没有老师看护,禁止幼儿玩耍。
3、幼儿离园时要交给家长,不能让不熟悉的人把幼儿接走,如家长有事,委托别人来接必须用电话与家长联系好,情况属实,才能让他人接走,未成年人一律不得接幼儿 。
4、教师离园前应认真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将物品放在指定地点,整洁卫生,保证安全,才可下班。
5、幼儿入园时,教师要进行晨检工作,防止幼儿带危险品入园。发现幼儿精神状态差,要坚持让家长领孩子就医。
6、教育幼儿不能把纸、扣子、小橡皮等塞到鼻、耳、口中,哭泣时不要吃东西。
7、幼儿上下楼梯,教师要负责安排幼儿排队靠右、手扶栏杆或墙跟着老师慢走,教师要在楼梯口停下,迎接完所有幼儿方可领幼儿去院中。
8、下雨天,幼儿教师要注意地板滑,地上要铺上地毯,防止幼儿跌倒。
9、教师每次离开教室都要和幼儿说明,告诉他们不能下位,对特别好动的要带在身边。(幼儿写字时或手中有危险品时教师不得离开)
10、跟车教师要负责车上幼儿的安全,提醒他们坐好,不要把头、手伸出窗外,驾 驶员负责开好车子
常规、卫生:
1、教师早晨来园要用抹布把桌、椅、窗等地方擦干净,物品摆放整齐。周一和节假日要提前来园打扫卫生。同时要对门前、院内、楼梯和厕所的卫生分包负责打扫
2、注意幼儿的精神状态,生病要立即送医院或通知家长。
3、家长带药要求写清儿童姓名、药品名称、剂量、服药时间,教师应按时给幼儿服药。
4、要培养孩子的个人卫生习惯,指导孩子正确地洗手方法,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习
6、组织幼儿午餐时,教室要保持安静,教育幼儿不挑食,不掉饭粒。
7、幼儿午睡时教师不得卧床午休,注意幼儿的午睡姿势,口中、手中不得有物品,盖好 被子,午睡时保持安静,保证时间,按时起床 ,指导和帮助幼儿穿好衣服。
8、注意保护幼儿视力,调换座位,正常教学时间不能看电视。
9、被褥要经常摊开晾晒,保持清洁干净,有污染时要及时更换。 定时清洗玩具,打扫 屋顶和墙角的蜘蛛网。
10、室内要经常通风换气,每天定时用消毒水消毒,毛巾和杯子每天清洗。
11、夏季注意灭蚊蝇,扫把、拖把、抹布、簸萁等清洁工具要保持清洁,不乱放。
12、班中物品需保管好,如有工作变动,必须交清,如有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领取 物品书刊等需有园长及本人签字,按时归还。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 篇10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有效保证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范》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幼儿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审批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幼儿园必须在银行开设以审批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名称为名的银行基本帐户,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财产及财务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三、民办幼儿园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的费用为保育费、幼儿膳食费(含点心)及代管费三项。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测算确定,并持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中介审定的成本报告、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等材料,提前到县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许可后,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保证幼儿园正常运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办学经费。
四、民办幼儿园必须按照《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配置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及时记帐、对帐、结帐及编制财务报表,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民办幼儿园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根据其性质和消耗方式预计使用寿命,合理分摊入各期培养成本。
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民办幼儿园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结果(办学出资情况、资产状况、收费情况、经费支出情况、负债情况、节余与分配情况等)以及审计评价与建议。
民办幼儿园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各学区必须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加强对所辖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监管力度,促使民办幼儿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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