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5 23:15:53 赛赛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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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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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1、安全消防管理是铁路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提高全员安全消防素质、安全消防管理水平和防止各类事故,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2、消防安全培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解决现场消防问题和应急救援及火灾逃生自救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短、平、快技术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综合素质。

  二、安全消防管理的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消防思想(方针政策)、安全消防知识、安全消防技能和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四个方面的内容。

  1、安全消防思想教育

  (1)思想认识和方针政策的教育。以提高安全消防重要意义的认识和全面理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

  (2)劳动纪律教育。遵守劳动纪律是贯彻安全消防方针,减少伤害事故和火灾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2、安全消防知识教育

  所有员工都必须具备安全消防基本知识;尤其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安全消防基本概况及特点;生产工艺流程等生产概况;消防报警电话、危险部位及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安全消防注意事项;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及器材等相关安全消防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等。

  3、安全消防技能教育

  就是结合我项目部管段和岗位专业等特点,实现安全操作、安全防护及火灾的扑救、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要第一文库网求。安全消防技能知识是比较专门、细致和深入的知识;它包括安全技术、消防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案例教育等;尤其是事故教育,可以从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4、安全消防法律法规教育

  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消防法律法规教育;从而提高员工的'遵法、守法、懂法的自觉性,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三、安全消防管理的对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消防技能。未经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现场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消防管理。

  (1)新任职的各级负责人的安全消防培训工作。

  (2)在职人员的安全消防轮训工作,按年度教育计划安排进行。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合格证书》或建设单位消防专门培训。

  四、安全消防管理的形式与内容

  1、新员工、实习代培等人员“安全消防教育”。对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消防教育。

  2、在职人员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消防教育”

  3、消防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安全消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2)我项目部管段的工程概况,安全消防状况及特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及遵章守纪等。

  (3)安全消防知识及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安全标志标识讲解;初期火灾的扑救、报警;如何抢救伤员、排险、报告及保护现场等。

  4、监督检查各架子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各架子队的生产、安全消防特点及状况;应具备的安全消防技术知识等。

  (2)安全消防要求、重点部位及注意事项;安全和防火灭火措施;消火栓、灭火器和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等。

  (3)紧急情况的处置,以疏散逃生救护知识为重点;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

  (4)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

  5、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

  (1)施工现场作业特点(环境)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消防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2)班前安全讲话、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事故案例教育等。

  (3)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及正确使用。

  (4)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消防设施和器材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

  (5)安全生产要求能够做到:作业中“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6)消防安全要求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灭火疏散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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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严格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根据本项目经理部管段施工工程特点,结合工程所在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施工现场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设施布置整齐,场地出入口设置牢固美观、开启方便的大门,在大门处设置门卫值班室。

  (3工区、梁场、拌合站、作业队必须设置“五牌一图”,五牌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一图(施工现场平面图)。

  (4施工现场严格划分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场地道路平整畅通,无积水。

  (5施工区材料堆放整齐,并悬挂标牌,标明材料有关资料。

  (6施工现场要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检查应有记录。

  (7生活区设置食堂、卫生间等设施,其设施符合有关文明卫生要求。

  (8现场消防设备齐全,并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和消防制度。

  (9有标准和合适的材料堆放场地(库、棚)及其车辆、机具停放场。

  (10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工班长必须挂牌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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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乘务员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的管理,促进运输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寓是专为执行运输任务的乘务人员提供食宿的生产性设施,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乘务员学习和进行思想教育的阵地。

  第三条公寓要坚持为运输生产、为乘务员服务的宗旨;努力为乘务员创造和提供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食宿条件,使乘务员精力充沛地投入安全运输生产。

  第二章接待范围

  第四条接待执行行车任务的定点交路的机车乘务员、客运乘务员(乘警、检车员)、运转车长、列车货运员。

  在满足正常交路乘务员食宿的情况下,接待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出入厂架修过路机车乘务员。

  在富余能力的可接待随同列车执行行车任务的行车安全监察、客运监察、列车收入稽查、卫生防疫监察、公安货物押运人员和在指定区段内随同列车执行任务的添乘干部。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广州、长沙、怀化、广深铁路总公司,下同〕的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制定公寓的规章制度和制度,对公寓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

  第六条跨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道部批准;跨分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路局批准;分局管内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分局决定,逐级上报备案。

  第七条公寓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八条公寓的定员编制,由各铁路局依据公寓类型、岗位、劳动定额和实际工作量核定。

  第四章加强管理

  第九条基础管理

  1.加强队伍建设,搞好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2.建立健全保证饭菜、服务、卫生、叫班质量和安全生产、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管理有规定、作业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质量有考核。

  3.完善设施设备

  (1)保证足够床位,满足正常运输交路乘务员的`需要,切实解决排队等床和住双层铺。

  (2)按乘务员公寓设施设备标准抓好公寓建设。使公寓逐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第十条提高工作质量

  1.服务工作

  (1)工作人员上岗应着装整洁,态度诚恳和蔼,服务主动,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工作时做“四轻。保持公寓肃静。

  (2)熟知本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程序,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设备、备品齐全,摆放有序。

  (4)公寓实行昼夜不间断服务,昼夜供应开水、热水、开放浴室。

  (5)电视(学习)室、文娱室、阅览室有专人管理,制度健全,定时开放。

  2.饭菜供应

  (1)结合季节和地区特点,调剂饭菜品种,以单炒菜为主,现吃现炒,提高饭菜质量,做到不间断供应。

  (2)要经常变换花样品种,每日供应要有稀有干,荤素搭配,做到品种多,数量准,卫生好。

  (3)售饭做到迅速、准确,优先供应出乘乘务员。

  (4)加强成本核算,做到价格合理。

  3.卫生工作

  (1)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加工、销售、饮食卫生“五四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灭食物中毒。

  (3)餐具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炊具、灶具、容器达到无油垢,保持清洁,餐具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4)所有房间、走廊、楼梯保持清洁,做到无积尘、痰迹、垃圾、蛛网、灰吊、粘滑、无鼠、蟑螂、蚊蝇、虱子、臭虫、跳蚤。

  (5)卧具定期洗涤。被褥定期弹网、更换。枕巾、床单、被罩实行一人一换,毛巾被10天洗消一次,保持清洁、舒适。

  (6)厕所、浴室、盥洗室每日定时洗刷,达到无积水、无异味、无污垢。

  (7)室外地面平整清洁,无坑洼、积水、废料、垃圾、无污染源。

  (8)因地制宜,植树、栽花、种草、绿化和美化环境。

  4.叫班工作

  (1)值班室要准确接受派班计划,作好记录,及时输入微机联网叫班机,遇有情况及时主要联系。机务段、高度所或车站负责派班计划的调度员,应及时准确地将派班计划通知公寓值班室(一车次一通知)。

  (2)值班室应有不同方向、不同性质的入寓登记簿,严格乘务员入寓登记制度,各种登记齐全,准确清楚。

  (3)值班员根据派班通知(一车次一通知),实行一派一叫和执行一叫、二签、三催、四复查的叫班工作制度,做到准确叫班。

  (4)严格对口交接,做到交接清楚,记录准确,互相签字。

  5.安全工作

  (1)严格落实治安保卫、安全生产制度,消灭人身、设备、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2)有健全的设备保养、维修、操作制度,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建立相应的设备台帐。使各种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按期检验。

  (4)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存放地、库房,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5)高空作业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住寓管理

  1.住寓乘务员凭乘务报单或乘务证件,监察人员、添乘干部凭分局以上机关签发的监察(查)证和添乘证办理住寓手续,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住宿。

  2.公寓不接待所在地的乘务员、候班乘务员和驻站的调车机乘务员。

  3.乘务单位的待班、侯班室不准设在公寓。

  4.不属于公寓接待范围的人员,严禁到公寓吃饭、住宿、洗浴。

  5.公寓严禁饮酒,任何人一律不得在公寓赌博、吸毒和从事非法活动。

  6.住寓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寓的各项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

  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搞好成本核算,降低消耗。

  第十三条共管共建

  共管共建是搞好公寓管理的有效途径,共管共建各有关部门、单位既行使对公寓工作的监督、指导权力,又要承担各自业务范围内保证公寓建设的义务。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共管共建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研究共管共建工作,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部劳资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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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管理,确保工程进度的科学性、严肃性、可行性,工区成立施工进度管理领导小组。

  (2)工区全面负责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及时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检查、监督、考核进度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3)工区的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内容包括是否符合项目部制定的工期目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机具设备、施工方案等是否满足进度要求,进度计划保证措施是否得当。

  (4)以工管部制定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为依据,工区应合理制定控制性工程施工计划,避免控制性工程影响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的实现。

  (5)工区建立全面反映工程进度状况的工程日志、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图,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影响进度原因,及时采取进度调整措施。

  (6)工区每周组织召开例会,对出现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制定相应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方执行。

  (7)工区要积极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界条件,减少外界因素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8)对象:工区、梁场、搅拌站、三电等。

  (9)方式:项目部定期检查,检查结果经项目经理批准后,项目部向各参建工区下发检查结果,对未按进度计划执行的单位进行通报。

  (10)根据工程进度考核情况对各参建工区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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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禁甩开连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使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的办法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者盲目提高轨道送电端电压的办法处理故障。

  4、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5、严禁色灯信号机灭灯时,利用其他光源代替。

  6、严禁认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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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落实员工安全培训计划。所有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工作;新职、转换岗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条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项目经理部对劳务工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名建档,符合作业岗位任职标准方准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施工中按照工作内容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教育。

  第三条在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时,首先对直接接触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具体的方法、性能、规程等的技术培训,然后再上岗。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范围的工种有:电工、登高作业人员、电气焊工、起重及机械操作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爆破作业人员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操作证要定期参加年检,按时复审,不得超期使用,项目经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造册,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保管于安全质量部办公室,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涉及既有线施工的经理、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既有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四条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项目经理部安质、设备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无证人员,除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外,并给予罚款处理,造成损失的要分别追究管理人员和直接操作者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审查合格后,保留复印件,复印件应带有本人照片、证书有效期、复审记录(或者复审合格证明)、发证单位公章等。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健康发展。项目经理部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对参与施工生产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防寒用品。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

  第二条工班长指导、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教育。

  第三条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和改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查体,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开展短期健康休养,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要按照要求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

  第四章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施工人员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用电人员各自保护好设备的负荷线、接地线和开关,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解决,严禁非专业电气操作人员乱动电器设备。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均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专业电工完成,非电工严禁进行电工作业。

  第四条电缆线路应采用“三相五线”接线方式,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场内架设的电力线路其悬挂高度和线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架在专用电杆上。

  第五条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变压器设置围栏,设门加锁,专人管理,并悬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的安全警示牌。

  第六条室内配电柜、配电箱前要有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各类电器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八条防火、防雨配电箱,箱内不得存入杂物,并且要设门加锁,专人管理。

  第九条移动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使用橡胶电缆,穿过场内行车道时,穿管埋地敷设,破损电缆不得使用。

  第十条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握柄上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看管,必须带电作业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现场架设的电力线路,不得使用裸导线。临时敷设的电线路,必须安设绝缘支撑物,不准悬挂于钢筋模板和脚手架上。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使用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的基坑、洞室掘进用的照明灯则采用12v电压。

  第十三条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五章自升式架设设施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起重机械和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施,严禁使用。

  第二条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备安装后,须请地方设备检测机构对其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

  第三条淘汰、陈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准进场使用。

  第四条作业前由各施工班组负责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对未有验收标志或对其安全性能有怀疑的设备应拒绝使用。

  第五条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监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够实施。

  第六条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上岗,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六章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铁道部、所在路局及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时更新、补充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与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并做好重点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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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安全工作,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车辆(含电动车)及职工周末回家休假自驾私家车(含摩托车)。

  第二章公司车辆安全责任

  第三条车辆主管部门安全责任

  1、公司所有车辆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行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其行政办公室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行政办公室负责人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人,驾驶员为公司车辆安全直接负责。

  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管理要求,行政办公室应将车辆交通安全纳入本部门安全工作内容,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车辆安全管理机构。

  3、会议制度

  (1)、定期汇报和分析车辆交通安全工作,分析上月公司车辆安全行驶情况、驾驶员违章情况、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针对问题和解决情况,检查布置安排工作。

  (3)、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由分管部门领导、安全员,车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参加,对本月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上次安全例会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车队(班)长汇报所属驾驶员安全行驶情况、遵章守纪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等。并做好会议记录。

  (4)、车队(班)长每旬召开一次会议,对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培训、司机安全行车遵章守纪、车辆日常保养现况等情况进行一次点评,并做好会议记录。召开会议前,通知主管部(室)领导参加。

  4、基本制度

  (1)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和使用程序,明确车辆管理部门安全职责。制定长途、夜间和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安全驾驶控制措施。

  (2)汽车队(班)长、安全员、驾驶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3)司机学习制度。违章、事故分析制度。

  (4)车辆派车管理制度。

  (5)车辆台账(每车使用、行驶记录)、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应急处置预案。

  (7)车辆“三检”制度。

  (8)车辆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5、行政办公室应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到首位,教育所有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组织司机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并督促司机严格执行。

  6、行政办公室负责考察并报公司批准的技术过硬、质量保证、零配件合格、价格合理的车辆定点维修点。

  第四条驾驶员的安全责任

  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未经公司领导及行政办公室同意,不准将机动车交给他人驾驶。

  3、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4、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行驶途中禁止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5、严禁酒后、疲劳、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和违反禁令标志等违章行为。

  6、驾驶员在外停车必须在规范、合法停车场所停车,因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长时间停车或过夜的,应在具有安全防范措施或有人值守的场所停车;车辆停驶后,应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并在离开之前再次检查确认。

  7、车辆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随时检查车辆性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研究给予处罚和赔偿。

  8、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及车辆整洁。

  第三章公司车辆安全检查

  第五条所有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行政办公室监督检查落实,禁止未经行政办公室及公司相关领导的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第六条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对车辆应坚持出车前、行驶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查”。杜绝故障车上路行驶。

  第七条出车前检查,主要检查油、水、电系统是否畅通,有无跑漏;(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检查制动机件是否灵敏;检查灭火器、千斤顶、警示牌、维修工具包是否齐备。

  第八条行驶中检查,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并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条返回后检查,主要检查车辆的完好状况,以便进行及时的保养或维修。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出车。

  1、油、电、水系统有故障时。

  2、制动设备性能不良时。

  3、安全设备不齐时。

  4、驾驶员身体状况不好时。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由行政办公室、经验丰富的驾驶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检查小组,对公司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查,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行驶安全。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车辆回库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库时,须经公司及行政办公室领导批准,并确认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第四章车辆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

  1、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交警,并迅速报告投保保险公司、公司领导及行政办公室,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2、凡发生一般以上(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必须1小时内报告公司分管领导、行政办公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迅速报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工会、行政办公室。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分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配合交警、保险公司做好现场勘查和车辆鉴定以及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确定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罚。

  2、对隐瞒事故不报、谎报、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一经查出按事故等级加重处罚。

  3、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事故材料。

  4、公司以交警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研究给予公司事故责任人相应处罚。

  5、公司车辆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索赔由行政办公室和小车班向承保公司索赔。

  6、驾驶员在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交通事故发生车辆损毁的,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剩余金额为基数,根据责任大小承担部分费用,负全部责任者承担损失的2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损失的15%,负次要责任者承担损失的10%,个人赔偿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元;车辆违章罚款扣分由当期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公司车辆在公务中发生被盗、意外损伤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投保保险公司,公司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责任人处罚,其经济损失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根据责任大小由公司研究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十七条驾驶员私自出车、酒后驾车或将车交给非本车驾驶员、下班后车辆不按规定停放造成事故或车辆丢失的,全部损失及相关费用由驾驶员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调离岗位、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员工周末休假交通安全规定

  1、公司所有员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觉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知识。

  2、员工驾驶机动车(含摩托车)周末或轮休回家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有证件不得漏检。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3、员工驾驶摩托车必须戴头盔,对不戴头盔的摩托车驾驶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4、员工驾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汽车、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车辆制动装置的'完好。自觉控制行车速度,要求:摩托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

  5、因公出差人员或外派(驻外)人员,身处异地,更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6、周末或轮休回家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并及时向部门及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7、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8、因公司提供宿舍,除周末或轮休回家外,其余时间非工作安排,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9、员工周末或轮休回家拼车,车辆所有人不得有违规营运行为,并与其他乘车人达成安全协议,防止交通事故纠纷发生。

  10、员工驾驶、乘坐的车辆(含摩托车),明显超出回家休假所经路途,(周末回家休假指员工探配偶、父母)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负责。

  第十九条食堂电动车管理

  1、食堂电动车管理由公司工会负责,工会要制定电动车管理办法;保证电动车证照齐全,定期检查电动车设备是否完好、安全性能保证情况,并做好记录。

  2、食堂电动车一般只作食堂采购用,其骑乘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骑乘电动车管理规定,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其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

  3、食堂电动车非食堂采购或工作需要外出,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及时发现车辆故障隐患,或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避免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公司将根据调查视情况研究给予表彰及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公司车辆运行登记制度

  小车班做好油耗、行驶里程、安全情况登记。按月记载单车加油情况和行驶里程数,每月底公布并清算一次;小车班和本车驾驶员共同做好安全行驶情况记录和车辆安全状况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行政办公室报告。以上登记作为计发车勤人员补贴、补助和兑现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行车补贴标准及奖惩制度

  为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体现安全、节约和奖勤罚懒的原则,按以下标准实施补贴和奖惩:

  1、车公里补助标准,以每月里程及派车登记手续为准,每公里补助0、15元,预留0、5元作为安全考核基数,当月无各类责任事故,下月一次性计发。

  2、根据车辆保险费有关规定,公司车辆在规定的保险期内,若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按保险公司出具的优惠额为依据,单车考核,奖励驾驶员优惠额的60%,奖励相关管理人员优惠额的20%,公司提留20%。

  第二十三条由于驾驶员技术操作不当、自检自保不力或人为的原因造成机械事故,全部损失及相关费用由驾驶员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调离岗位、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铁路行车、人身安全及设备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电务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和由铁路局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

  第3条铁路局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4条铁路局及所属电务(通信)段应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办法等,全面加强和规范电务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

  第二章安全基础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5条铁路局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健全和明晰各层级、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按照“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推行安全管理规范化,不断夯实电务安全工作基础,实现电务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6条坚持安全风险管理,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风险意识,实施动态研判和风险预警,强化过程控制,做好应急处臵,防范安全风险。

  第7条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以“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为目标,通过开展标准化段、标准化科室、标准化车间、标准化班组、标准化岗位建设等活动,将各项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落到实处。

  第8条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证行车、人身及设备安全。

  第9条电务(通信)段建立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作业过程自控、互控、他控机制,完善监控手段,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第10条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增强电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章作业。

  第11条发挥电务调度职能作用,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效地监督生产任务完成和设备隐患处臵,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

  第12条电务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应定期登乘机车(动车组)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第13条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对全体电务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14条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通信)段应组织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节安全风险管理

  第15条加强风险识别和研判,围绕管理、设备、人员、环境四大要素,对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分层级建立风险控制表,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16条落实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测监控,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第17条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安全风险的专项整治和重点控制,控制安全风险。

  第18条建立闭环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管理评估,检验风险管控效果,持续改进风险管理。

  第19条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具有电务安全风险管理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三节安全管理职责

  第20条总公司电务部负责全路电务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管理总公司电务调度工作,参与有关电务行车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21条电务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制定、完善、落实有关规章、标准及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本系统实施安全检查和指导,定期考核评价电务(通信)段安全生产情况。

  (三)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电务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电务设备应急抢修;参与调查处理电务事故,组织电务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整治。

  (四)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研判本系统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严格过程管控。

  (五)负责电务安全生产调度及信息管理,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六)负责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参加相应等级的施工,加强施工检查指导。

  (七)向铁路局安委会报告本系统安全工作,落实铁路局安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结合部存在的问题。

  第22条电务(通信)段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严格执行作业纪律和标准,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对科室、车间、工区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落实安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安全分析会,研判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落实。

  (五)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发挥电务调度职能作用,实行调度昼夜值班制度,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和设备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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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干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职工遵章守纪、按标作业,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确保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处各单位、部门及在铁路范围内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章安全综合管理红线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红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运行):

  (一)当班期间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二)机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或间断瞭望。

  (三)机车、列车冒进进站信号、冒进出站信号和超速运行。

  (四)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五)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六)无证、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七)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

  (八)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九)电气化区段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

  (十)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未落实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措施进行作业。

  (十三)无作业命令、无工作票擅自进行停、送电作业。

  (十四)大型机械临近既有线施工未实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

  (十五)使用封连线及其他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十六)擅自关闭轴温报警等列车安全监测装置运行。

  (十七)线路上停留的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十八)接发职工通勤轨道车时未停止有影响的调车作业。

  (十九)调车作业,不执行“问路式调车”规定。

  (二十)调车推进车列前部未按规定领车。

  (二十一)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数据、调度命令。

  (二十二)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列车安全监控装置。

  (二十三)需要进行制动机试验的,未经试验放行或动车。

  (二十四)电务人员违反规定操纵、检修正在使用中的信号设备。

  (二十五)来车时未关或迟关闭道口(平过道)栏杆、栏门。

  (二十六)防洪危险地点未按规定看守、巡查。

  (二十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区段运行,未按规定看道或带道。

  (二十八)临时非正常行车,司机未按规定报告盲目运行。

  (二十九)路用列车在正线、到发线卸车后,未经整理偏载运行。

  (三十)无计划、无方案装车;票货分离、票货不符或装车质量不良。

  (三十一)线路设备未达到开通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三十二)信号设备未经试验良好,盲目开通使用。

  (三十三)未按规定进行机车车辆走行部探伤检查。

  (三十四)擅自缩小铁路建筑限界、线间距。

  (三十五)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三十六)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三十七)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较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

  (三十八)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性质严重的。

  (三十九)违反上海铁路局人身“八防”措施的。

  第四章建设管理红线

  第九条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条未制定营业线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第十一条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程序对营业线(临近)施工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五定: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三统一:统一部署、统一记录、统计分析;一负责:首查负责制)及“三全”(即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检查)等日常检查制度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五章施工管理红线

  第十六条营业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施工:

  (一)违反营业线施工“八不准”(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无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未准备好必须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未登记要点的不准施工;配合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未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要求的。

  (二)无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落实登销记的。

  (四)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的.。

  (五)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的。

  (六)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的。

  (七)作业人员上道未穿防护服,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

  (八)作业人员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未按规定时间下道的。

  (九)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的。

  (十)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十一)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十二)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的。

  (十三)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的。

  (十四)封锁(慢行)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旗(牌)防护,且位置准确。

  第六章汽车运输管理红线

  第十七条汽车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运行:

  (一)驾驶员出车前未进行单车预警或长途谈话、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的。

  (二)运输车辆的安全保障系统未达到良好、有效状态,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货物体积超过规定时,未报公安机关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委派押运人员的。 (四)恶劣天气出车前未带齐防范性设施的。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预防与管理

  第十一条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

  第十九条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作业。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

  (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库区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库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单位(有货车的)、库区内负责管理叉车的单位应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爱护铁路道口设施,对危害道口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对维护铁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主要职责:检查库区内铁路道口安全设施;督促库区相关企业搞好员工铁路道口安全培训;负责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第三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1,2站台道口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设置叉形符号。)

  第七条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

  第八条道口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4站台道口警示标志设在两侧道口标志的下方。

  第九条道口附近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第四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等。

  第十一条1,2站台道口为xxx与xxx两个单位共同看守的铁路道口,双方单位须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外股钢轨以外2米为界。2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2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专用线有调车作业的道口必须设置铁路道口自动信号并派人看守。

  第十四条每年开展一次库区内的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铁路道口设置状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第五章铁 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六条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内超车、掉头、熄火和空挡滑行。

  第十七条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内停留。一旦在道口内发生故障,立即设法将其移出钢轨外股2米以外。

  第十八条特别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第十九条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第二十条载重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条当有火车进入库区取送车作业时,其他车辆禁止通行。道口附近从事其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章 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交通事故,铁路、xxx门仍按照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处理。道口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综合库当日上报铁路、xxx门。道口发生伤亡或中断行车两小时以上交通事故应及时上报铁路、xxx门。

  第二十三条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负责。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不服从看守人员指挥者,强行通过道口,未造成事故的,给予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12

  为做好装卸扣轨材料倒运到指定地点施工,确保行车与人身绝对安全,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要做到以下要求:

  一、施工中必须听从施工负责人和轨道车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与领导。按规定设好驻站与工地防护。

  二、装车施工注意事项:

  1、装卸中须要翻动的钢轨,必须由职工拿撬棍根据现场情况听从指挥、统一行动,翻动时严禁骑压或肩扛撬棍,其他人员应远离撬棍和钢轨翻动的`方向,禁止用手翻动钢轨。

  2、吊装钢轨时2人为一组夹牢夹钳,听从吊车工指挥、同起同落,防止钢轨一头翘起,车下与车上的人应注意吊装设备的使用状态。

  3、如用滑轨或撬棍搭架子时应支撑牢固,坡度适当,移动前方和钢丝绳附近禁止站人。

  4、抬运工字钢时,必须8人一组听从指挥、踏稳踩牢、同起同落。

  5、运枕木头及枕木时,手要扶稳抓牢,抬前要检查抬扁和縄索的良好性,上车时应有人配合。

  6、须要翻越股道时,工地要有专人防护,同时要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

  7、对易松散的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要梱挷牢固。

  三、轨道车运行注意事项:

  1、随乘人员应坐稳扶牢,不准坐在堆放较高的物体和车体连接处,枕木头上,不得坐在轨端方向,不得在钢轨上行走,嘻闹。

  2、车末停稳人员不能上下车,车门下不能站人。

  四、卸车时注意事项:

  1、轨道车停稳后才能上车卸扣轨料,卸钢轨料时,钢轨两端各1人拿撬棍进行拨动,不得插钢轨眼,不得翻动钢轨,不得两根钢轨同时拨动,不得在拨动前方站人,撬棍要拿牢站稳,一次性把钢轨卸到限界外。

  2、卸枕木头,动作要迅速,同时注意人员不要扎堆,卸枕前方不得站人。

  3、所卸的扣轨料要注意卸放地点不得卸到水沟里。

  4、零星小配件要单独卸车、集中存放。

  5、卸车完毕后,枕木头及枕木要当日堆码完毕,不得散在路肩上,同时24小时有人看守。

  6、一切要听从指挥,不得随意卸料,两线间不得站人,防止邻线来车。导航仪品牌排名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13

  本工程地处铁路站场内,施工场地狭小,列车运行频繁。为加强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保证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带班人员或班组长统一指挥行走路线,统一指挥施工。

  2、施工人员通过道口和接触网下市,不准高举、肩扛工具、锹、棍棒、金属物等物品,必须水平拿着通过。

  3、接触网下严禁打手机;严禁打雨伞通过。雷雨天气严禁在接触网附近逗留。

  4、严禁相接触网、铁轨方向喷洒水;严禁在铁路边上大小便。

  5、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在支柱上悬挂东西或晾晒衣物,严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员严禁破坏铁路设施;施工车辆严禁碰撞铁路设施和建筑物。

  7、在铁路两边施工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工程车辆等),有机车通过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关闭照明灯。

  8、通过道口的任何车辆,车斗内、车辆外面严禁坐人。

  9、在接触网左右,严禁距离接触网小于3米的车辆上作业。

  10、施工人员严禁攀爬电力设施,接触网支柱,翻越铁路两侧的.安全隔离网。

  11、严禁攀登车皮、钻车皮,严禁在车皮下避风、避雨、休息,严禁在轨道上坐、卧或在铁路轨枕范围内行走。

  12、施工人员在站场内严禁吸烟、点明火、焚烧杂物等。

  13、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不准疲劳和酒后上岗。

  14、施工人员严禁向列车和接触网乱抛绳索、石块、工具等物品。

  15、铁路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杂物或作业工具等物品。

  16、严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单位任何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严禁超速行驶(5km/h),驶入站场内及施工作业区内后速度严禁超过15km/h。

  18、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道口和接触网附近(3m以内)停车。

  19、各分包单位车辆严禁在道口、接触网附近(3m以内)装卸货物等操作。

  20、通过道口的运输车辆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2m(包括装载机通过必须把铲放平,挖掘机通过臂高不得超过4.2m。吊车、泵车通过把臂放平)。

  21、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行人、摩托车、自行车、汽车抢道通过。

  22、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开启。

  23、任何特殊施工车辆(如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通过道口进入站内必须和道口工、现场管理人员联系并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24、施工现场任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有相应型号的驾驶证。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严禁酒后、疲劳驾驶。

  25、施工现场吊车、泵车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看护。禁止靠近接触网作业。

  26、各分包单位要安排班组长上下班时清点人数,并报项目部主管工长。由班组长带队有序通过道口。

  27、土方车辆运输过程中应覆盖帆布,通过道口时应有专人指挥,如有散落在道口或道心、轨道附近的土石应立即清理干净。

  28、施工现场车辆应帖反光标志,避免夜间行车发生危险。

  如项目部人员发现各分包有违反以上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将对相关分包单位视情节严重性给以1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14

  1、班前禁止饮酒,班中按规定着装,佩带防护用品。

  2、检修人员工作前,对检修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检查一次,保持完好。

  3、工区、班组备有急救药箱。每一工作人员要具有触电及外伤处理常识。

  4、在站内、区间作业时

  4.1站内、区间作业要随时了望车辆。

  4.2在现场顺线路行走时,要走路肩,严禁走道心,枕木头。

  4.3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时,要不断前后了望。

  4.4在大站和驼峰场岔群处,以及难以了望处作业,须设专人防护。

  4.5横越线路时,必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

  4.6禁止在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

  4.7在停留列车、车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要与其保持5m以上距离。

  4.8机车外部电务设备,必须在停车时检修。

  4.9机车入库或在车站停车检修机车外部电务设备时,必须挂红色信号或红灯防护,在操纵手柄上挂红色“禁止操纵牌”。

  4.10禁止在钢轨、枕木头和车辆下部休息。

  4.11雷雨或爆风雨时,禁止在信号机及电杆上作业;正在打雷时,禁止修理避雷器、场线。

  4.12冬季室外作业时,要戴有孔的防护帽。

  4.13检修电动转辙机作业时,要打开遮断器。

  4.14控坑、沟时,要在土质松软处采取防护和加固措施,防止坍塌。

  4.15坑、沟一般不得过夜处理,不得已时,须采取防护措施。

  4.16杠抬笨重物品时,每人负重量一般不超过50kg。

  5、在信号机上作业

  5.1离开梯子或站在梯子架外侧及在电杆上工作,要使用安全带,禁止上、下同时作业。

  5.2列车通过时,禁止在该股道两侧信号机上停留。

  5.3不准人扛、手提笨重物品攀登信号机。

  5.4在单导线信号机上作业,随时注意信号机的开放与关闭,以防臂板或重锤砸伤。

  6、对高于36V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带电作业,要使用绝缘工具,穿绝缘胶鞋(室内应站在绝缘机板上),不得同时接触导线和接地部分,未脱离导电部分时,不得与站在地面的人员接触或相互传递工具、材料。

  7、检修高于220V的整流设备,要事先关闭电路,将电容器上的'电能用人工放电。电源屏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不准开路使用。

  8、检修蓄电池

  8.1要穿戴防酸防腐工作服、口罩、手套、绝缘胶鞋。

  8.2配制酸性电解液时,必须先注入蒸馏水,从玻璃棒缓缓注入硫酸,随注随搅。

  8.3极板的焊接应尽量在蓄电池室外进行,在室内焊接时,必须停止充电,排尽氢氧混合气体后方可进行。

  8.4保管酸和配制电解液的地点,要备有净水、药棉、肥皂及2%的苏打水,以备遇硫酸沾染皮肤时洗涤。

  9、信号机械室、蓄电池室等室内,必须保护清洁、通风良好,禁止烟火。

  9.1室内应备有效果良好的灭火设施。

  9.2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3不得用易燃油擦洗地面和设备。

  9.4禁止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擦洗运用中设备的电气接点。

  9.5禁止在发电机室内存放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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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4篇)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1

  一、总则

  1、安全消防管理是铁路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提高全员安全消防素质、安全消防管理水平和防止各类事故,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2、消防安全培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解决现场消防问题和应急救援及火灾逃生自救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短、平、快技术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综合素质。

  二、安全消防管理的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消防思想(方针政策)、安全消防知识、安全消防技能和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四个方面的内容。

  1、安全消防思想教育

  (1)思想认识和方针政策的教育。以提高安全消防重要意义的认识和全面理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

  (2)劳动纪律教育。遵守劳动纪律是贯彻安全消防方针,减少伤害事故和火灾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2、安全消防知识教育

  所有员工都必须具备安全消防基本知识;尤其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安全消防基本概况及特点;生产工艺流程等生产概况;消防报警电话、危险部位及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安全消防注意事项;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及器材等相关安全消防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等。

  3、安全消防技能教育

  就是结合我项目部管段和岗位专业等特点,实现安全操作、安全防护及火灾的扑救、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要第一文库网求。安全消防技能知识是比较专门、细致和深入的知识;它包括安全技术、消防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案例教育等;尤其是事故教育,可以从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4、安全消防法律法规教育

  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消防法律法规教育;从而提高员工的'遵法、守法、懂法的自觉性,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三、安全消防管理的对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消防技能。未经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现场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消防管理。

  (1)新任职的各级负责人的安全消防培训工作。

  (2)在职人员的安全消防轮训工作,按年度教育计划安排进行。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合格证书》或建设单位消防专门培训。

  四、安全消防管理的形式与内容

  1、新员工、实习代培等人员“安全消防教育”。对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消防教育。

  2、在职人员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消防教育”

  3、消防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安全消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2)我项目部管段的工程概况,安全消防状况及特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及遵章守纪等。

  (3)安全消防知识及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安全标志标识讲解;初期火灾的扑救、报警;如何抢救伤员、排险、报告及保护现场等。

  4、监督检查各架子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各架子队的生产、安全消防特点及状况;应具备的安全消防技术知识等。

  (2)安全消防要求、重点部位及注意事项;安全和防火灭火措施;消火栓、灭火器和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等。

  (3)紧急情况的处置,以疏散逃生救护知识为重点;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

  (4)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

  5、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

  (1)施工现场作业特点(环境)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消防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2)班前安全讲话、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事故案例教育等。

  (3)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及正确使用。

  (4)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消防设施和器材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

  (5)安全生产要求能够做到:作业中“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6)消防安全要求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灭火疏散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2

  (1为严格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根据本项目经理部管段施工工程特点,结合工程所在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施工现场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设施布置整齐,场地出入口设置牢固美观、开启方便的大门,在大门处设置门卫值班室。

  (3工区、梁场、拌合站、作业队必须设置“五牌一图”,五牌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一图(施工现场平面图)。

  (4施工现场严格划分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场地道路平整畅通,无积水。

  (5施工区材料堆放整齐,并悬挂标牌,标明材料有关资料。

  (6施工现场要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检查应有记录。

  (7生活区设置食堂、卫生间等设施,其设施符合有关文明卫生要求。

  (8现场消防设备齐全,并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和消防制度。

  (9有标准和合适的材料堆放场地(库、棚)及其车辆、机具停放场。

  (10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工班长必须挂牌上岗。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乘务员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的管理,促进运输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寓是专为执行运输任务的乘务人员提供食宿的生产性设施,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乘务员学习和进行思想教育的阵地。

  第三条公寓要坚持为运输生产、为乘务员服务的宗旨;努力为乘务员创造和提供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食宿条件,使乘务员精力充沛地投入安全运输生产。

  第二章接待范围

  第四条接待执行行车任务的定点交路的机车乘务员、客运乘务员(乘警、检车员)、运转车长、列车货运员。

  在满足正常交路乘务员食宿的情况下,接待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出入厂架修过路机车乘务员。

  在富余能力的可接待随同列车执行行车任务的行车安全监察、客运监察、列车收入稽查、卫生防疫监察、公安货物押运人员和在指定区段内随同列车执行任务的添乘干部。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广州、长沙、怀化、广深铁路总公司,下同〕的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制定公寓的规章制度和制度,对公寓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

  第六条跨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道部批准;跨分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路局批准;分局管内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分局决定,逐级上报备案。

  第七条公寓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八条公寓的定员编制,由各铁路局依据公寓类型、岗位、劳动定额和实际工作量核定。

  第四章加强管理

  第九条基础管理

  1.加强队伍建设,搞好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2.建立健全保证饭菜、服务、卫生、叫班质量和安全生产、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管理有规定、作业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质量有考核。

  3.完善设施设备

  (1)保证足够床位,满足正常运输交路乘务员的`需要,切实解决排队等床和住双层铺。

  (2)按乘务员公寓设施设备标准抓好公寓建设。使公寓逐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第十条提高工作质量

  1.服务工作

  (1)工作人员上岗应着装整洁,态度诚恳和蔼,服务主动,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工作时做“四轻。保持公寓肃静。

  (2)熟知本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程序,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设备、备品齐全,摆放有序。

  (4)公寓实行昼夜不间断服务,昼夜供应开水、热水、开放浴室。

  (5)电视(学习)室、文娱室、阅览室有专人管理,制度健全,定时开放。

  2.饭菜供应

  (1)结合季节和地区特点,调剂饭菜品种,以单炒菜为主,现吃现炒,提高饭菜质量,做到不间断供应。

  (2)要经常变换花样品种,每日供应要有稀有干,荤素搭配,做到品种多,数量准,卫生好。

  (3)售饭做到迅速、准确,优先供应出乘乘务员。

  (4)加强成本核算,做到价格合理。

  3.卫生工作

  (1)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加工、销售、饮食卫生“五四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灭食物中毒。

  (3)餐具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炊具、灶具、容器达到无油垢,保持清洁,餐具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4)所有房间、走廊、楼梯保持清洁,做到无积尘、痰迹、垃圾、蛛网、灰吊、粘滑、无鼠、蟑螂、蚊蝇、虱子、臭虫、跳蚤。

  (5)卧具定期洗涤。被褥定期弹网、更换。枕巾、床单、被罩实行一人一换,毛巾被10天洗消一次,保持清洁、舒适。

  (6)厕所、浴室、盥洗室每日定时洗刷,达到无积水、无异味、无污垢。

  (7)室外地面平整清洁,无坑洼、积水、废料、垃圾、无污染源。

  (8)因地制宜,植树、栽花、种草、绿化和美化环境。

  4.叫班工作

  (1)值班室要准确接受派班计划,作好记录,及时输入微机联网叫班机,遇有情况及时主要联系。机务段、高度所或车站负责派班计划的调度员,应及时准确地将派班计划通知公寓值班室(一车次一通知)。

  (2)值班室应有不同方向、不同性质的入寓登记簿,严格乘务员入寓登记制度,各种登记齐全,准确清楚。

  (3)值班员根据派班通知(一车次一通知),实行一派一叫和执行一叫、二签、三催、四复查的叫班工作制度,做到准确叫班。

  (4)严格对口交接,做到交接清楚,记录准确,互相签字。

  5.安全工作

  (1)严格落实治安保卫、安全生产制度,消灭人身、设备、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2)有健全的设备保养、维修、操作制度,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建立相应的设备台帐。使各种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按期检验。

  (4)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存放地、库房,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5)高空作业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住寓管理

  1.住寓乘务员凭乘务报单或乘务证件,监察人员、添乘干部凭分局以上机关签发的监察(查)证和添乘证办理住寓手续,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住宿。

  2.公寓不接待所在地的乘务员、候班乘务员和驻站的调车机乘务员。

  3.乘务单位的待班、侯班室不准设在公寓。

  4.不属于公寓接待范围的人员,严禁到公寓吃饭、住宿、洗浴。

  5.公寓严禁饮酒,任何人一律不得在公寓赌博、吸毒和从事非法活动。

  6.住寓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寓的各项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

  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搞好成本核算,降低消耗。

  第十三条共管共建

  共管共建是搞好公寓管理的有效途径,共管共建各有关部门、单位既行使对公寓工作的监督、指导权力,又要承担各自业务范围内保证公寓建设的义务。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共管共建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研究共管共建工作,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部劳资司负责解释。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4

  (1)为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管理,确保工程进度的科学性、严肃性、可行性,工区成立施工进度管理领导小组。

  (2)工区全面负责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及时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检查、监督、考核进度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3)工区的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内容包括是否符合项目部制定的工期目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机具设备、施工方案等是否满足进度要求,进度计划保证措施是否得当。

  (4)以工管部制定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为依据,工区应合理制定控制性工程施工计划,避免控制性工程影响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的实现。

  (5)工区建立全面反映工程进度状况的工程日志、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图,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影响进度原因,及时采取进度调整措施。

  (6)工区每周组织召开例会,对出现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制定相应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方执行。

  (7)工区要积极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界条件,减少外界因素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8)对象:工区、梁场、搅拌站、三电等。

  (9)方式:项目部定期检查,检查结果经项目经理批准后,项目部向各参建工区下发检查结果,对未按进度计划执行的单位进行通报。

  (10)根据工程进度考核情况对各参建工区进行奖惩。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5

  1、严禁甩开连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使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的办法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者盲目提高轨道送电端电压的办法处理故障。

  4、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5、严禁色灯信号机灭灯时,利用其他光源代替。

  6、严禁认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一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落实员工安全培训计划。所有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工作;新职、转换岗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条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项目经理部对劳务工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名建档,符合作业岗位任职标准方准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施工中按照工作内容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教育。

  第三条在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时,首先对直接接触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具体的方法、性能、规程等的技术培训,然后再上岗。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范围的工种有:电工、登高作业人员、电气焊工、起重及机械操作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爆破作业人员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操作证要定期参加年检,按时复审,不得超期使用,项目经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造册,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保管于安全质量部办公室,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涉及既有线施工的经理、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既有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四条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项目经理部安质、设备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无证人员,除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外,并给予罚款处理,造成损失的要分别追究管理人员和直接操作者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审查合格后,保留复印件,复印件应带有本人照片、证书有效期、复审记录(或者复审合格证明)、发证单位公章等。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健康发展。项目经理部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对参与施工生产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防寒用品。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

  第二条工班长指导、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教育。

  第三条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和改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查体,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开展短期健康休养,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要按照要求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

  第四章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施工人员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用电人员各自保护好设备的负荷线、接地线和开关,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解决,严禁非专业电气操作人员乱动电器设备。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均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专业电工完成,非电工严禁进行电工作业。

  第四条电缆线路应采用“三相五线”接线方式,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场内架设的电力线路其悬挂高度和线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架在专用电杆上。

  第五条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变压器设置围栏,设门加锁,专人管理,并悬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的安全警示牌。

  第六条室内配电柜、配电箱前要有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各类电器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八条防火、防雨配电箱,箱内不得存入杂物,并且要设门加锁,专人管理。

  第九条移动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使用橡胶电缆,穿过场内行车道时,穿管埋地敷设,破损电缆不得使用。

  第十条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握柄上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看管,必须带电作业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现场架设的电力线路,不得使用裸导线。临时敷设的电线路,必须安设绝缘支撑物,不准悬挂于钢筋模板和脚手架上。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使用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的基坑、洞室掘进用的照明灯则采用12v电压。

  第十三条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五章自升式架设设施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起重机械和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施,严禁使用。

  第二条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备安装后,须请地方设备检测机构对其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

  第三条淘汰、陈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准进场使用。

  第四条作业前由各施工班组负责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对未有验收标志或对其安全性能有怀疑的设备应拒绝使用。

  第五条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监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够实施。

  第六条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上岗,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六章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铁道部、所在路局及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时更新、补充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与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并做好重点控制措施。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安全工作,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车辆(含电动车)及职工周末回家休假自驾私家车(含摩托车)。

  第二章公司车辆安全责任

  第三条车辆主管部门安全责任

  1、公司所有车辆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行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其行政办公室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行政办公室负责人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人,驾驶员为公司车辆安全直接负责。

  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管理要求,行政办公室应将车辆交通安全纳入本部门安全工作内容,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车辆安全管理机构。

  3、会议制度

  (1)、定期汇报和分析车辆交通安全工作,分析上月公司车辆安全行驶情况、驾驶员违章情况、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针对问题和解决情况,检查布置安排工作。

  (3)、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由分管部门领导、安全员,车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参加,对本月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上次安全例会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车队(班)长汇报所属驾驶员安全行驶情况、遵章守纪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等。并做好会议记录。

  (4)、车队(班)长每旬召开一次会议,对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培训、司机安全行车遵章守纪、车辆日常保养现况等情况进行一次点评,并做好会议记录。召开会议前,通知主管部(室)领导参加。

  4、基本制度

  (1)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和使用程序,明确车辆管理部门安全职责。制定长途、夜间和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安全驾驶控制措施。

  (2)汽车队(班)长、安全员、驾驶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3)司机学习制度。违章、事故分析制度。

  (4)车辆派车管理制度。

  (5)车辆台账(每车使用、行驶记录)、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应急处置预案。

  (7)车辆“三检”制度。

  (8)车辆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5、行政办公室应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到首位,教育所有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组织司机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并督促司机严格执行。

  6、行政办公室负责考察并报公司批准的技术过硬、质量保证、零配件合格、价格合理的车辆定点维修点。

  第四条驾驶员的安全责任

  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未经公司领导及行政办公室同意,不准将机动车交给他人驾驶。

  3、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4、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行驶途中禁止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5、严禁酒后、疲劳、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和违反禁令标志等违章行为。

  6、驾驶员在外停车必须在规范、合法停车场所停车,因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长时间停车或过夜的,应在具有安全防范措施或有人值守的场所停车;车辆停驶后,应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并在离开之前再次检查确认。

  7、车辆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随时检查车辆性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研究给予处罚和赔偿。

  8、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及车辆整洁。

  第三章公司车辆安全检查

  第五条所有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行政办公室监督检查落实,禁止未经行政办公室及公司相关领导的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第六条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对车辆应坚持出车前、行驶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查”。杜绝故障车上路行驶。

  第七条出车前检查,主要检查油、水、电系统是否畅通,有无跑漏;(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检查制动机件是否灵敏;检查灭火器、千斤顶、警示牌、维修工具包是否齐备。

  第八条行驶中检查,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并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条返回后检查,主要检查车辆的完好状况,以便进行及时的保养或维修。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出车。

  1、油、电、水系统有故障时。

  2、制动设备性能不良时。

  3、安全设备不齐时。

  4、驾驶员身体状况不好时。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由行政办公室、经验丰富的驾驶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检查小组,对公司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查,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行驶安全。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车辆回库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库时,须经公司及行政办公室领导批准,并确认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第四章车辆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

  1、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交警,并迅速报告投保保险公司、公司领导及行政办公室,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2、凡发生一般以上(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必须1小时内报告公司分管领导、行政办公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迅速报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工会、行政办公室。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分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配合交警、保险公司做好现场勘查和车辆鉴定以及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确定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罚。

  2、对隐瞒事故不报、谎报、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一经查出按事故等级加重处罚。

  3、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事故材料。

  4、公司以交警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研究给予公司事故责任人相应处罚。

  5、公司车辆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索赔由行政办公室和小车班向承保公司索赔。

  6、驾驶员在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交通事故发生车辆损毁的,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剩余金额为基数,根据责任大小承担部分费用,负全部责任者承担损失的2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损失的15%,负次要责任者承担损失的10%,个人赔偿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元;车辆违章罚款扣分由当期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公司车辆在公务中发生被盗、意外损伤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投保保险公司,公司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责任人处罚,其经济损失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根据责任大小由公司研究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十七条驾驶员私自出车、酒后驾车或将车交给非本车驾驶员、下班后车辆不按规定停放造成事故或车辆丢失的,全部损失及相关费用由驾驶员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调离岗位、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员工周末休假交通安全规定

  1、公司所有员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觉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知识。

  2、员工驾驶机动车(含摩托车)周末或轮休回家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有证件不得漏检。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3、员工驾驶摩托车必须戴头盔,对不戴头盔的摩托车驾驶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4、员工驾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汽车、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车辆制动装置的'完好。自觉控制行车速度,要求:摩托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

  5、因公出差人员或外派(驻外)人员,身处异地,更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6、周末或轮休回家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并及时向部门及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7、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8、因公司提供宿舍,除周末或轮休回家外,其余时间非工作安排,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9、员工周末或轮休回家拼车,车辆所有人不得有违规营运行为,并与其他乘车人达成安全协议,防止交通事故纠纷发生。

  10、员工驾驶、乘坐的车辆(含摩托车),明显超出回家休假所经路途,(周末回家休假指员工探配偶、父母)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负责。

  第十九条食堂电动车管理

  1、食堂电动车管理由公司工会负责,工会要制定电动车管理办法;保证电动车证照齐全,定期检查电动车设备是否完好、安全性能保证情况,并做好记录。

  2、食堂电动车一般只作食堂采购用,其骑乘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骑乘电动车管理规定,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其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

  3、食堂电动车非食堂采购或工作需要外出,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及时发现车辆故障隐患,或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避免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公司将根据调查视情况研究给予表彰及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公司车辆运行登记制度

  小车班做好油耗、行驶里程、安全情况登记。按月记载单车加油情况和行驶里程数,每月底公布并清算一次;小车班和本车驾驶员共同做好安全行驶情况记录和车辆安全状况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行政办公室报告。以上登记作为计发车勤人员补贴、补助和兑现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行车补贴标准及奖惩制度

  为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体现安全、节约和奖勤罚懒的原则,按以下标准实施补贴和奖惩:

  1、车公里补助标准,以每月里程及派车登记手续为准,每公里补助0、15元,预留0、5元作为安全考核基数,当月无各类责任事故,下月一次性计发。

  2、根据车辆保险费有关规定,公司车辆在规定的保险期内,若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按保险公司出具的优惠额为依据,单车考核,奖励驾驶员优惠额的60%,奖励相关管理人员优惠额的20%,公司提留20%。

  第二十三条由于驾驶员技术操作不当、自检自保不力或人为的原因造成机械事故,全部损失及相关费用由驾驶员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调离岗位、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铁路行车、人身安全及设备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电务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和由铁路局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

  第3条铁路局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4条铁路局及所属电务(通信)段应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办法等,全面加强和规范电务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

  第二章安全基础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5条铁路局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健全和明晰各层级、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按照“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推行安全管理规范化,不断夯实电务安全工作基础,实现电务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6条坚持安全风险管理,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风险意识,实施动态研判和风险预警,强化过程控制,做好应急处臵,防范安全风险。

  第7条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以“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为目标,通过开展标准化段、标准化科室、标准化车间、标准化班组、标准化岗位建设等活动,将各项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落到实处。

  第8条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证行车、人身及设备安全。

  第9条电务(通信)段建立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作业过程自控、互控、他控机制,完善监控手段,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第10条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增强电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章作业。

  第11条发挥电务调度职能作用,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效地监督生产任务完成和设备隐患处臵,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

  第12条电务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应定期登乘机车(动车组)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第13条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对全体电务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14条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通信)段应组织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节安全风险管理

  第15条加强风险识别和研判,围绕管理、设备、人员、环境四大要素,对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分层级建立风险控制表,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16条落实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测监控,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第17条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安全风险的专项整治和重点控制,控制安全风险。

  第18条建立闭环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管理评估,检验风险管控效果,持续改进风险管理。

  第19条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具有电务安全风险管理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三节安全管理职责

  第20条总公司电务部负责全路电务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管理总公司电务调度工作,参与有关电务行车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21条电务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制定、完善、落实有关规章、标准及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本系统实施安全检查和指导,定期考核评价电务(通信)段安全生产情况。

  (三)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电务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电务设备应急抢修;参与调查处理电务事故,组织电务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整治。

  (四)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研判本系统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严格过程管控。

  (五)负责电务安全生产调度及信息管理,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六)负责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参加相应等级的施工,加强施工检查指导。

  (七)向铁路局安委会报告本系统安全工作,落实铁路局安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结合部存在的问题。

  第22条电务(通信)段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严格执行作业纪律和标准,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对科室、车间、工区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落实安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安全分析会,研判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落实。

  (五)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发挥电务调度职能作用,实行调度昼夜值班制度,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和设备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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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干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职工遵章守纪、按标作业,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确保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处各单位、部门及在铁路范围内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章安全综合管理红线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红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运行):

  (一)当班期间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二)机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或间断瞭望。

  (三)机车、列车冒进进站信号、冒进出站信号和超速运行。

  (四)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五)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六)无证、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七)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

  (八)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九)电气化区段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

  (十)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未落实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措施进行作业。

  (十三)无作业命令、无工作票擅自进行停、送电作业。

  (十四)大型机械临近既有线施工未实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

  (十五)使用封连线及其他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十六)擅自关闭轴温报警等列车安全监测装置运行。

  (十七)线路上停留的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十八)接发职工通勤轨道车时未停止有影响的调车作业。

  (十九)调车作业,不执行“问路式调车”规定。

  (二十)调车推进车列前部未按规定领车。

  (二十一)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数据、调度命令。

  (二十二)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列车安全监控装置。

  (二十三)需要进行制动机试验的,未经试验放行或动车。

  (二十四)电务人员违反规定操纵、检修正在使用中的信号设备。

  (二十五)来车时未关或迟关闭道口(平过道)栏杆、栏门。

  (二十六)防洪危险地点未按规定看守、巡查。

  (二十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区段运行,未按规定看道或带道。

  (二十八)临时非正常行车,司机未按规定报告盲目运行。

  (二十九)路用列车在正线、到发线卸车后,未经整理偏载运行。

  (三十)无计划、无方案装车;票货分离、票货不符或装车质量不良。

  (三十一)线路设备未达到开通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三十二)信号设备未经试验良好,盲目开通使用。

  (三十三)未按规定进行机车车辆走行部探伤检查。

  (三十四)擅自缩小铁路建筑限界、线间距。

  (三十五)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三十六)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三十七)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较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

  (三十八)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性质严重的。

  (三十九)违反上海铁路局人身“八防”措施的。

  第四章建设管理红线

  第九条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条未制定营业线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第十一条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程序对营业线(临近)施工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五定: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三统一:统一部署、统一记录、统计分析;一负责:首查负责制)及“三全”(即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检查)等日常检查制度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五章施工管理红线

  第十六条营业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施工:

  (一)违反营业线施工“八不准”(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无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未准备好必须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未登记要点的不准施工;配合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未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要求的。

  (二)无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落实登销记的。

  (四)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的.。

  (五)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的。

  (六)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的。

  (七)作业人员上道未穿防护服,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

  (八)作业人员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未按规定时间下道的。

  (九)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的。

  (十)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十一)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十二)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的。

  (十三)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的。

  (十四)封锁(慢行)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旗(牌)防护,且位置准确。

  第六章汽车运输管理红线

  第十七条汽车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运行:

  (一)驾驶员出车前未进行单车预警或长途谈话、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的。

  (二)运输车辆的安全保障系统未达到良好、有效状态,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货物体积超过规定时,未报公安机关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委派押运人员的。 (四)恶劣天气出车前未带齐防范性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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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预防与管理

  第十一条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

  第十九条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作业。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

  (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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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库区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库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单位(有货车的)、库区内负责管理叉车的单位应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爱护铁路道口设施,对危害道口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对维护铁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主要职责:检查库区内铁路道口安全设施;督促库区相关企业搞好员工铁路道口安全培训;负责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第三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1,2站台道口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设置叉形符号。)

  第七条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

  第八条道口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4站台道口警示标志设在两侧道口标志的下方。

  第九条道口附近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第四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等。

  第十一条1,2站台道口为xxx与xxx两个单位共同看守的铁路道口,双方单位须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外股钢轨以外2米为界。2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2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专用线有调车作业的道口必须设置铁路道口自动信号并派人看守。

  第十四条每年开展一次库区内的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铁路道口设置状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第五章铁 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六条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内超车、掉头、熄火和空挡滑行。

  第十七条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内停留。一旦在道口内发生故障,立即设法将其移出钢轨外股2米以外。

  第十八条特别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第十九条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第二十条载重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条当有火车进入库区取送车作业时,其他车辆禁止通行。道口附近从事其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章 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交通事故,铁路、xxx门仍按照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处理。道口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综合库当日上报铁路、xxx门。道口发生伤亡或中断行车两小时以上交通事故应及时上报铁路、xxx门。

  第二十三条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负责。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不服从看守人员指挥者,强行通过道口,未造成事故的,给予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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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装卸扣轨材料倒运到指定地点施工,确保行车与人身绝对安全,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要做到以下要求:

  一、施工中必须听从施工负责人和轨道车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与领导。按规定设好驻站与工地防护。

  二、装车施工注意事项:

  1、装卸中须要翻动的钢轨,必须由职工拿撬棍根据现场情况听从指挥、统一行动,翻动时严禁骑压或肩扛撬棍,其他人员应远离撬棍和钢轨翻动的`方向,禁止用手翻动钢轨。

  2、吊装钢轨时2人为一组夹牢夹钳,听从吊车工指挥、同起同落,防止钢轨一头翘起,车下与车上的人应注意吊装设备的使用状态。

  3、如用滑轨或撬棍搭架子时应支撑牢固,坡度适当,移动前方和钢丝绳附近禁止站人。

  4、抬运工字钢时,必须8人一组听从指挥、踏稳踩牢、同起同落。

  5、运枕木头及枕木时,手要扶稳抓牢,抬前要检查抬扁和縄索的良好性,上车时应有人配合。

  6、须要翻越股道时,工地要有专人防护,同时要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

  7、对易松散的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要梱挷牢固。

  三、轨道车运行注意事项:

  1、随乘人员应坐稳扶牢,不准坐在堆放较高的物体和车体连接处,枕木头上,不得坐在轨端方向,不得在钢轨上行走,嘻闹。

  2、车末停稳人员不能上下车,车门下不能站人。

  四、卸车时注意事项:

  1、轨道车停稳后才能上车卸扣轨料,卸钢轨料时,钢轨两端各1人拿撬棍进行拨动,不得插钢轨眼,不得翻动钢轨,不得两根钢轨同时拨动,不得在拨动前方站人,撬棍要拿牢站稳,一次性把钢轨卸到限界外。

  2、卸枕木头,动作要迅速,同时注意人员不要扎堆,卸枕前方不得站人。

  3、所卸的扣轨料要注意卸放地点不得卸到水沟里。

  4、零星小配件要单独卸车、集中存放。

  5、卸车完毕后,枕木头及枕木要当日堆码完毕,不得散在路肩上,同时24小时有人看守。

  6、一切要听从指挥,不得随意卸料,两线间不得站人,防止邻线来车。导航仪品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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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工程地处铁路站场内,施工场地狭小,列车运行频繁。为加强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保证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带班人员或班组长统一指挥行走路线,统一指挥施工。

  2、施工人员通过道口和接触网下市,不准高举、肩扛工具、锹、棍棒、金属物等物品,必须水平拿着通过。

  3、接触网下严禁打手机;严禁打雨伞通过。雷雨天气严禁在接触网附近逗留。

  4、严禁相接触网、铁轨方向喷洒水;严禁在铁路边上大小便。

  5、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在支柱上悬挂东西或晾晒衣物,严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员严禁破坏铁路设施;施工车辆严禁碰撞铁路设施和建筑物。

  7、在铁路两边施工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工程车辆等),有机车通过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关闭照明灯。

  8、通过道口的任何车辆,车斗内、车辆外面严禁坐人。

  9、在接触网左右,严禁距离接触网小于3米的车辆上作业。

  10、施工人员严禁攀爬电力设施,接触网支柱,翻越铁路两侧的.安全隔离网。

  11、严禁攀登车皮、钻车皮,严禁在车皮下避风、避雨、休息,严禁在轨道上坐、卧或在铁路轨枕范围内行走。

  12、施工人员在站场内严禁吸烟、点明火、焚烧杂物等。

  13、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不准疲劳和酒后上岗。

  14、施工人员严禁向列车和接触网乱抛绳索、石块、工具等物品。

  15、铁路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杂物或作业工具等物品。

  16、严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单位任何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严禁超速行驶(5km/h),驶入站场内及施工作业区内后速度严禁超过15km/h。

  18、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道口和接触网附近(3m以内)停车。

  19、各分包单位车辆严禁在道口、接触网附近(3m以内)装卸货物等操作。

  20、通过道口的运输车辆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2m(包括装载机通过必须把铲放平,挖掘机通过臂高不得超过4.2m。吊车、泵车通过把臂放平)。

  21、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行人、摩托车、自行车、汽车抢道通过。

  22、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开启。

  23、任何特殊施工车辆(如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通过道口进入站内必须和道口工、现场管理人员联系并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24、施工现场任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有相应型号的驾驶证。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严禁酒后、疲劳驾驶。

  25、施工现场吊车、泵车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看护。禁止靠近接触网作业。

  26、各分包单位要安排班组长上下班时清点人数,并报项目部主管工长。由班组长带队有序通过道口。

  27、土方车辆运输过程中应覆盖帆布,通过道口时应有专人指挥,如有散落在道口或道心、轨道附近的土石应立即清理干净。

  28、施工现场车辆应帖反光标志,避免夜间行车发生危险。

  如项目部人员发现各分包有违反以上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将对相关分包单位视情节严重性给以1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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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班前禁止饮酒,班中按规定着装,佩带防护用品。

  2、检修人员工作前,对检修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检查一次,保持完好。

  3、工区、班组备有急救药箱。每一工作人员要具有触电及外伤处理常识。

  4、在站内、区间作业时

  4.1站内、区间作业要随时了望车辆。

  4.2在现场顺线路行走时,要走路肩,严禁走道心,枕木头。

  4.3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时,要不断前后了望。

  4.4在大站和驼峰场岔群处,以及难以了望处作业,须设专人防护。

  4.5横越线路时,必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

  4.6禁止在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

  4.7在停留列车、车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要与其保持5m以上距离。

  4.8机车外部电务设备,必须在停车时检修。

  4.9机车入库或在车站停车检修机车外部电务设备时,必须挂红色信号或红灯防护,在操纵手柄上挂红色“禁止操纵牌”。

  4.10禁止在钢轨、枕木头和车辆下部休息。

  4.11雷雨或爆风雨时,禁止在信号机及电杆上作业;正在打雷时,禁止修理避雷器、场线。

  4.12冬季室外作业时,要戴有孔的防护帽。

  4.13检修电动转辙机作业时,要打开遮断器。

  4.14控坑、沟时,要在土质松软处采取防护和加固措施,防止坍塌。

  4.15坑、沟一般不得过夜处理,不得已时,须采取防护措施。

  4.16杠抬笨重物品时,每人负重量一般不超过50kg。

  5、在信号机上作业

  5.1离开梯子或站在梯子架外侧及在电杆上工作,要使用安全带,禁止上、下同时作业。

  5.2列车通过时,禁止在该股道两侧信号机上停留。

  5.3不准人扛、手提笨重物品攀登信号机。

  5.4在单导线信号机上作业,随时注意信号机的开放与关闭,以防臂板或重锤砸伤。

  6、对高于36V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带电作业,要使用绝缘工具,穿绝缘胶鞋(室内应站在绝缘机板上),不得同时接触导线和接地部分,未脱离导电部分时,不得与站在地面的人员接触或相互传递工具、材料。

  7、检修高于220V的整流设备,要事先关闭电路,将电容器上的'电能用人工放电。电源屏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不准开路使用。

  8、检修蓄电池

  8.1要穿戴防酸防腐工作服、口罩、手套、绝缘胶鞋。

  8.2配制酸性电解液时,必须先注入蒸馏水,从玻璃棒缓缓注入硫酸,随注随搅。

  8.3极板的焊接应尽量在蓄电池室外进行,在室内焊接时,必须停止充电,排尽氢氧混合气体后方可进行。

  8.4保管酸和配制电解液的地点,要备有净水、药棉、肥皂及2%的苏打水,以备遇硫酸沾染皮肤时洗涤。

  9、信号机械室、蓄电池室等室内,必须保护清洁、通风良好,禁止烟火。

  9.1室内应备有效果良好的灭火设施。

  9.2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3不得用易燃油擦洗地面和设备。

  9.4禁止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擦洗运用中设备的电气接点。

  9.5禁止在发电机室内存放燃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