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01 10:04:14 晓凤 制度 我要投稿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交公司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1

  1、未监督驾驶员正确使用语音报站器,对线路语音报站器完好情况检查制度不落实,发现问题未及时记录并上报相关科室;

  2、未监督驾驶员正确使用投币机、刷卡机,未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票务管理制度》、《司机上岗操作规程》,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并上报相关科室;

  3、对公司所属线路安全营运秩序现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4、在开展服务、票务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未按规定完成当日、当次检查任务;

  6、对营运线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追、抢、跺、截头进站、甩站、超速行驶的问题未加以纠正、告之、记录、教育、反映;

  7、对营运线路车辆,开快车、进站和路口车速过快,相互追逐、争抢客源的检查未加以纠正、告之、记录、教育、反映;

  8、对营运线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随意借道、变道、开串车,未按规定限速运行的检查监控工作监督不力,未加以纠正、告之、记录、教育、反映。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2

  1、不得早退、迟到,在工作时间内,严格自觉接受监察系统的监察,着工作服,私人物品按规定位置摆放,私人钱币禁止进入点钞室。工作台面不得堆放杂物,不得个人兑换任何钱币,不得谈论或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任意一项扣款30元;中途离岗视为旷工,考核100元/次。

  2、每日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认真填写每条线路的.单车营收,营收包括姓名、大小写金额,如有错填,一次扣款5元,以此类推;

  3、认真清点每日各条线路车辆营收,错账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如超过此数的50%,扣点钞员5元,以此类推;

  4、复核员和点钞员每日入库有错账,50元以下每次扣5元,50元至100元扣款10元,100元以上扣款20元;

  5、如发现点钞员有自己留存钱币的行为,按公司有关票务管理规定处理后,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3

  第一条 自觉遵守上班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凡迟到(早退)考核50元/次。

  第二条 上班时间内不得上网(工作因素除外)或打游戏,公事外出必须填写外出公示栏,说明外出因何事到何单位(部门)办何事,外出办事下班前无特殊情况必须回公司或车队办公室,违者考核50元/次(下午到成都办事经领导批准除外)。

  第三条 上班时间内不得走串其它办公室(工作因素除外),凡在其它部门办公室闲谈久座影响他人工作者,一次考核50元。

  第四条 凡病、事、产、婚、丧假,须由本人向公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写清起止日期,经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生效(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急诊除外):

  1、旷工1天以上取消效益奖,当月年终奖,考核扣款100元/天,连续旷工7天以上(含7天)或累计旷工15天作辞退处理。

  2、病假3天以上(含3天),只享受当月效益奖50%,4天以上(含4天)14天以下(含14天〉不享受当月效益奖,15天以上(含15天)取消当月年终奖。

  3、病假按病假当月对应天数考核扣款:部门正副科级50元/天,一般管理人员30元/天,15天以上只享受郫县当地月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并取消当月年终奖。

  4、事假期间无工资,1天只享受效益奖50%,4天不享受效益奖,8天以上扣当月年终奖。

  5、产假4个月,休假期间无效益奖、无上岗工资,只享受郫县当地月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并按休假月扣除年终奖;

  6、婚假一个月,休假期间无效益奖、无上岗工资,只享受郫县当地月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工资;

  7、丧假5天,婚丧假超假实际天数按事假规定考核。病事假考核扣款不含轮休日,若年休假充抵可不扣充抵天数考核款。

  第五条 公司不定期对公司车队行政管理人员的劳动纪律进行抽查,如发现管理人员未请假无故不在岗,一律视作旷工处理,扣款100元/次,连续旷工7天以上(含7天)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作除名处理。

  第六条 凡重大节假日期间未保持通讯畅通,发现一次考核扣款50元,造成后果公司将作进一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4

  1、驾驶员的驾驶证、行车证上岗证等证件要齐全、合法。

  2、驾驶员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驾驶员要服从班车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一切以为服务为主,提高服务意识,树立文明驾驶员形象。

  4、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车之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

  5、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避免猛踩刹车,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驾驶员严守保密制度,不传是非。

  7、发现故障,驾驶员必须及时报告车队长,车队长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8、驾驶员言行规范:

  思想:牢固树立为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争创一流服务水平。

  言语:用语文明礼貌,不讲粗俗污秽语言;不讲诽谤学校形象的语言;

  仪表:要求着装整洁,保持头发、面部、手足卫生。

  9、各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驶。并应遵守服务单位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10、驾驶员对用车的合理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 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公司领导反应。

  11、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主管, 并说明原因。

  12、保持班车干净卫生,车内无垃圾杂物,清扫的垃圾不得扔在班车单位院内里。

  班车管理规定:

  1、每天发车前进行班车卫生检查,保持车内整洁,无杂物,每天清扫一次;

  2、卫生清扫时不得将车内垃圾随意乱扔;

  3、驾驶员不得在发车前及发车途中吸烟;

  4、驾驶员在校内或班车上不得讲脏话、粗话;

  5、发车时,听从班车管理员指挥,按指定顺序发车,不得抢行或提前发车;

  6、驾驶员按规定的.时间到各站点接送员工,不得漏站;

  7、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乘车员工发生口角或冲突,如有异议向公司反映,公司出面解决;

  8、驾驶员在厂区内不得聚众闲聊、打扑克、嗑瓜子、大声喧哗、疯打乱闹;

  9、每班发车前5分钟,驾驶员必须到车内等候,提前开启空调或暖风;

  10、班车在校内运行,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11、班车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发车或中途不能继续运行时,必须第一时间电话通报车队长及上级领导,然后根据指示安排员工。

  12、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不许接打电话或与员工闲聊。

  公司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2、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避免机械责任事故的发生。

  3、车辆出车前后要清洗,保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

  4、严格遵守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章守纪,服从安排和调度。不得私自出车;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报告派车负责人登记,严禁将车开回家过夜。

  5、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做好节约用油。

  6、文明驾车,礼貌待客,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7、自觉参与安全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车辆检查制度:

  1、坚持做好出车前检查和完成任务后的车辆清洗、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维修。

  2、车队定期组织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提出整改维修意见,及时消除隐患。

  3、驾驶员要对所驾车辆做到胸中有数,认真检查保养,发现机件损坏、失灵要及时报告抢修,否则因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并负担赔偿责任。

  4、车队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要造册作好登记,并对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5、每次车辆检查情况将作为驾驶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兑现。

  油料管理:

  远途外地用车除外,加油须使用油票,领用人签字并登记行驶里程数,平时要节约用油。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5

  为加强城乡公交客运安全管理,切实满足城乡居民的出行需求,更好的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及公司《运输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交车辆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1、公交运营车辆,实行安全日检制度。公交车辆每日发车前或收车后必须到检车台进行车辆日检,检查合格的由专职安检员做好登记并在《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通知单》上签章,不合格的,由安检员强制车辆入库维修,并对维修项目进行登记。

  2、公司值班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发车现场,对车辆进行检验抽查,主要检查内容为各种证件是否齐全有效;驾驶员自检自查情况、车载安全设备及超员、超速、超载情况等,对查出的问题,安值人员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做好途中安全运行的交待工作。

  3、公交车辆需按时参加季审、年审、年检技术检测、维护与保养等事宜。

  4、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交车辆的各种档案,包括行驶证、营运证、车辆保险、车辆GPS设备监控、车辆登记证书等。

  5、公交营运车辆必须参加车辆保险,险种包括: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责任免赔险、承运人责任险等。

  6、特殊天气(冰、雪、雾灯)公司要派安全管理人员跟车上路,对重点路段(险区)加强现场指挥和指导。恶劣天气时,要对车辆进行危险物品管制,禁止所有车辆出站运营。

  7、加强对车载行车记录仪和GPS设备的安全监控,对营运车辆进行跟踪管理。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发送气象、道路信息,监控车辆超速、疲劳驾驶,并处理车辆报警信息。

  8、高考、中考用车及其它重点运输等特殊任务时,公司要先派技术好、作风硬的驾驶员执行,并由安管人员带队。

  9、车辆行程超过400公里的,公司必须安排双班驾驶员以防止出现疲劳驾驶。连续驾车3小时,驾驶员应停车休息15分钟;每日驾车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10、车辆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报修,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11、车辆上路后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此路段的限速规定行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车辆超员、超载运行。

  12、车辆出车前、到达后,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公司汇报。

  13、在行车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各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坚持中速行驶、礼貌行车、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14、车辆因故障或事故不能继续行驶时,驾驶员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后方10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驾驶员应及时告知乘客并迅速将乘客转移至右侧安全带内。

  15、车辆起步前,驾驶员应关好车门,车辆停稳后再开门上下客,严禁不到站点乱停上下客。

  16、严禁车辆乱停乱放,车辆应停放指定地点停放待发,收车后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17、安全行车十一禁令(略)

  二、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1、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并遵守公司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生理缺陷及疾病。

  3、驾驶员应尊重领导、听从调度、服从指挥、团结同事,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4、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年龄不超过53岁,身体健康;

  ③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证;

  ④通过理论和路试考核合格后,办理《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

  5、驾驶车长6米以下客车的,需具备3年以上驾龄或安全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上;驾驶车长6米以上9米以下客车的,需具备4年以上驾龄或安全行驶里程10万公里以上;驾驶车长9米及以上客车或高速客车的,需具备5年以上驾龄或安全行驶里程20万公里以上。

  6、办理《驾驶证明》,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交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参加路试及理论考核,合格后统一上报公司办理。

  7、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必须衣帽整洁,统一穿着标志服,仪容端庄,对乘客热情礼貌,言语和气、举止庄重、服务周到。

  8、驾驶员需佩戴交通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本人照片、姓名、编号及单位名称、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服务监督卡。

  9、驾驶员每到一站点,应使用站点报话器,提醒乘客注意上下车,车辆停稳后才能打开车门。

  10、乘客上车后,驾驶员需热情、耐心解答乘客提出的问题,做到有问必答,

  11、开车前,驾驶员应使用报话器加强对乘客的安全乘车宣传教育,提醒乘客车辆起步,请乘客坐好、抓牢,发现乘客吸烟、将头、手伸出窗外应及时制止。

  12、驾驶员要主动关心和帮助乘客,特别是老、弱、病、残、孕等乘客,做到服务热情,照顾周到。

  13、驾驶员要严格监督乘客上车时的投币数目,不得接触钱币,切实维护公司的经济效益。

  14、驾驶员要严格执行途中站点上车乘客的“三品”检查,严禁易燃、易爆、有毒品、危险品上车,确保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15、公交车辆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不得随意停车上下客,不得任意改变运行线路。

  16、车辆在营运过程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驾驶员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及时检修排除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故障的,应迅速向公司汇报,帮助乘客换乘。

  17、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保护好现场,及时组织抢救伤员,并迅速向交警部门报案,及时向公司汇报,以便妥善处理。

  18、严禁驾驶员在营运中与乘客发生争吵、殴斗事件,无论什么原因,一律对驾驶员严肃处理。

  19、车辆到达终点后,驾驶员要立即调整好车位,乘客下车后,要及时检查车内有无乘客遗失物品,发现失物应及时归还失主,一时找不到失主的,应交调度办公室保存并查找,严禁私自留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20、驾驶员要做到安全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不开高速车,车未停稳不得开门上下客,人未上下完毕不得运行,不抢时、不晚点,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

  21、公司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行车十一禁令》,违反禁令之一者,予以解聘。

  安全行车十一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无驾驶证明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开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速、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开门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行驶;

  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6

  一、建立安全会议制度

  为分析总结前段时间安全工作和布置下段安全工作,公司推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司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我,每月公司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驾驶员安全培训学习会议。

  二、教育与培训制度

  对于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每年受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检查规定:为定期和不定期的路检和站场检两种,定期检即是每年星期天和节假日上路检查,路查主要是查超速,查司机驾驶作风,不定期即是站场所抽检,抽检重点主要检查车容和车辆的技术部分。公司对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重点部位、人员、路线进行重点检查,并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安全资金保障制度

  每年投入一定的安全资金,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配备通讯、勘察、交通工具等必要设备专款专用。

  五、事故报告、事故处理及事故统计

  1、事故报告: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必须迅速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并报告本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做好防火、防爆、防盗工作和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得伪造和逃离现场。其它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在行车途中遇见行车事故,亦应积极协助抢救工作。

  2、事故处理:公司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凡发生重大或特大行车事故公司应同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为教育肇事者和广大驾驶员,公司对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

  3、事故统计:公司必须按交通部安监发[1992]64号“关于发布《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准确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报表》上报。

  六、回场必检制度

  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汽车客运站交管所管理暂行规定》,客运车辆回到起止站要通过回场必检工作,具体要求对车况及性能逐一检查,车辆检查合格的发给《车辆回场检查合格证》后方可准予

  报班,不合格的不准营运,直至使车辆维修保养好后方可准予营运。

  七、司机作息制度及车辆运行制度

  1、司机每班车到达终点站休息10分钟。

  2、到时间行走的车如有突发事件不能接上,应由下一班车接上,以免影响正常运作。

  对司机的安全行车和车辆的技术及牌证,线路要建立档案,实行台帐管理,要求做到一人一档,一车一档。内容、项目填写要真实准确齐全。车辆技术、司机安全行车档案由安全技术科负责管理,牌证、线路档案由公司负责管理。

  九、健全人车保险制度

  为了统一管理,进一步做好公交客运车辆购保赔保工作,特作以下规定:

  1、我司所有车辆必须按有关投保金额规定购买保险。

  2、保单原件由公司保管。

  十、建立考核制度

  凡聘用司机都要过关:

  一是验证关(即是有无驾驶证和上岗证);

  二是岗前技术考核关,考核办法:可定期不定期,可集中可不集中,可整体可分散进行考核。

  十一、建立“四不放过”制度

  车辆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要及时报告。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派员协同交警人员到现场勘察处理,先安置好伤员,后找当事司机谈话,了解乘客伤员情况,对事故的处理要认真对待,正确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即是:事故不查清放过,责任不处理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十二、报废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经长期使用技术性能变坏,消耗增加,维修费高,经济效果差,安全性能不可靠的老旧车辆必须执行国经贸委等六单位国经贸委(1997)456文号文件规定,申请报废处理。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报废车辆处理证明必须存档。

  十三、驾驶员询问告知制度

  公司每日出车前,车队调度问询和告知驾驶员有关注意和隐患事项。如:防止司机疲劳,酒后或带病上岗,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预报情况及时告知司机。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7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1、酒后驾驶机动车(解除劳动合同)

  2、使用非公司车辆运营的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罚外并接受培训3天

  1、主观意识下,违规载运“三品”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人员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1000元)。

  4、行车中故意阻碍后方同行业车辆正常行驶,或强超强会的。

  5、未经公司批准擅自驾驶公司车辆或跑私车的。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接受培训1天。

  1、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

  2、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500元)

  3、逆向行驶的

  4、不按交通信号或警察指挥行驶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500元)

  5、收车后不按规定停靠,不回场站的,以及不按照原定返库路线行驶

  6、非司乘人员代替上岗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运营车辆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2、违规占道行驶的

  3、司乘人员在车内吸烟的

  4、乘客带宠物上车,司乘人员未制止的

  5、行驶中接打手机(含使用耳机)、查看手机信息等妨碍安全行驶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100元)

  6、车内外设施、标识、车辆手续等,损坏或丢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7、非站点(停靠站纵向前后各30米以外)违停上下客的(含在转盘路、十字路、丁字路等有碍安全路段上下客的)

  8、司乘人员运营途中下车办事的

  9、私自更换驾驶人、乘务员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运营车辆逆行进入始发站的.

  2、运营车辆在中途站点不进港湾停靠的

  3、车未停稳开门、车门未关好起步或开门行驶的

  4、违反场站、车库安全行驶、安全停放规定的

  5、驾驶车辆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

  6、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7、加油时违规操作的

  8、违反车库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司乘人员不携带相关证件上岗的

  2、司乘无服务卡、工牌的

  3、不参加安全例会及安全培训的

  4、未按时填写自检记录表和灭火器卡片的

  5、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8

  为进一步加强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流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特规定如下:

  一、公交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停车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公交停车场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公交停车场按设计核准的停车数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应急疏散通道超停车辆。

  1、超停车辆的停车场必须每年将超停数量、安全防范措施、解决计划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2、集团安全管理部定期对超停车辆的停车场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安全防范措施和解决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四、执行公交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制度。

  1、公交车辆进场前由警卫人员上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异常物品应按规定处置。

  2、公交车辆凭使用单位开具的车辆出门证出场。

  五、公交停车场内车辆安全行驶制度。

  1、公交停车场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违规逆向行驶。

  2、公交停车场内公交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小型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3、公交停车场内机动车辆按规定的区域停放,不得违规停放。

  4、公交停车场内禁止非机动车、电瓶助动车、摩托车行驶。

  六、执行公交停车场内禁烟禁火制度。

  1、公交停车场是禁烟禁火重点单位,除划定的吸烟点外,全部禁烟禁火。

  2、因生产作业、维修施工需要动火的',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管理单位派员在动火区域设置警戒线并配备灭火器材。

  3、应设立动火作业申请、批准和配合作业记录台账。

  七、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1、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2、警卫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3、安全消防巡查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4、监控消防值班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八、定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活动。

  1、管理单位所属的管理大区人员每月不少于二次安全教育活动,每次不少于二小时。

  2、管理单位各岗位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活动,每次不少于二小时。

  九、定期对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应急指示、视频监控等重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有效。

  1、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视频监控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

  2、管理单位将维保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维保合同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3、管理单位将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视频监控设备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作业记录单定期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4、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应急指示、水泵房、中央空调机房实行每月检查一次,发现缺损应尽快修复或补足,并做好记录。

  十、使用单位定期对存放油漆、油料、氧气、乙炔气等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存放安全。

  1、油漆、油料、氧气、乙炔气等易燃物品应在封闭区域集中存放、警示标志清晰、专人管理,并配备灭火器、防爆毯、黄沙桶等消防设备。

  2、定期检查、落实整改、记录齐全。

  十一、警卫人员对进入公交停车场的非本单位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核查登记。

  1、警卫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核查人员和车辆,做好登记工作。

  2、警卫人员对进入停车场的非本单位人员和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登记,防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十二、安全消防检查人员安全消防巡查。

  1、安全消防检查人员定时、定点、定线路对停车场的治安、消防进行安全巡查,每次巡查间隔不超过二小时,并做好巡查记录。

  2、安全消防检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置,并及时向监控值班室汇报。

  十三、监控值班室人员负责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值守,随时联系各岗位值勤人员,处置突发事件。

  1、随时掌握公交停车场的安全正常运行情况,填报安全运行日志。

  2、每日检查一次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运行情况,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遇有系统故障应及时排除或报修,做好检查和报修记录。

  3、遇有突发事件,立即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十四、非机动车停放点和电瓶助动车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1、非机动车和电瓶助动车停放区域应独立设置,提供电瓶助动车充电设施的停放区域应设置防雨水屋顶,防止漏水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2、电瓶助动车充电设施应采取间隙式供电方式,防止长时间充电导致充电器、线路、电瓶过热发生火灾事故。

  3、电瓶助动车停放充电区域实行二小时一次的安全巡检,并填报巡检记录。设置视频监控与接入监控值班室,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实时监控安全情况。

  4、电瓶助动车停放区域应配备灭火器材。

  十五、高空悬挂物的定期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1、广告牌、灯箱、高杆路灯、空调室外机、监控摄像机高杆架、排烟排气管道等高空悬挂物实行季度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

  2、高空悬挂物季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除表应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十六、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

  1、地下空间是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应确保通风排烟系统、视频监控、消防报警喷淋系统、紧急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指引、排水等安全系统的完好。

  2、地下空间安全系统实行季度检查制度,建立安全系统季度检查台账和检修记录,并按季度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十七、防台防汛工作。

  1、公交停车场排水系统每年二次(六月、十二月)进行清淤疏通,确保排水系统畅通。

  2、公交停车场避雷系统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性测试。

  3、公交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建立排水系统的清淤疏通作业、避雷系统安全性测试台账,并将排水系统的清淤疏通作业、避雷系统安全性测试记录报集团安全部备案。

  4、公交停车场应设立防台防汛应急物资仓库,储备抢险作业的物资、工具、装备等。应急物资仓库每季度进行一次清点,发生缺损及时补足和修复,并做好应急物资仓库清点、补充、维修记录台账。

  十八、应急预案

  1、公交停车场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故,减轻突发事(件)故对停车场运行生产的影响。

  2、公交停车场突发事(件)故应急预案包括场内安全生产事故、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处置预案。

  3、公交停车场突发事(件)故应急预案文本应在监控值班室、大区管理办公室分别存放。

  4、公交停车场突发事(件)故应急预案应定期修订,定期向所属地区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九、集团所属各公司要严格遵守本规定要求,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建立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台账,确保公交停车场的安全。

  二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由集团安全管理部负责,并对相关条款和程序进行解释。

  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台账及管理要求

  一、设立超停车辆的停车场安全监管台账,记录超停数量、安全防范措施、解决计划,并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二、设立动火作业申请、批准和配合作业记录台账。

  三、设立职工安全教育活动管理台账。

  四、设立变配电间、电梯、升降设备、消防报警、灭火喷淋、视频监控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

  1、特种设备由具备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管理单位将维保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维保合同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2、管理单位将特种设备定期维护、检测、保养、维修作业记录单按作业周期定期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五、设立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应急指示、水泵房、中央空调机房月度安全检查记录台账。

  六、设立油漆、油料、氧气、乙炔气等易燃物品存放区域月度安全检查记录台账。

  七、设立视频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运行检查、报修台账。

  八、设立广告牌、灯箱、高杆路灯、空调室外机、监控摄像机高杆架、排烟排气管道等高空悬挂物季度安全检查记录台账。高空悬挂物季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表应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九、设立地下空间通风排烟系统、视频监控、消防报警喷淋系统、紧急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指引、排水等设备季度安全检查台账。地下空间设备季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表应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十、设立排水系统的清淤疏通作业、避雷系统安全性测试台账,并将排水系统的清淤疏通作业、避雷系统安全性测试记录报集团安全部备案。

  十一、设立防台防汛、应急物资仓库清点、补充、维修记录台账。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9

  为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公司安全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会议。

  二、会议类别及要求

  (一)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1.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办公室召集,总经理主持召开。

  2.参会人员、时间、地点根据会议需要由召集人在会前书面通知。

  3.会议主要内容

  (1)总结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部署下一步工作;

  (2)解决、决策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重大事项;

  (3)总结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及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和应急管理预防措施;

  (4)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5)审定考核公司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及执行情况;

  (6)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处理和通报等。

  4.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及人员签到,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办公室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二)总公司每月安全生产例会

  1.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全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召开。

  2.安保科、主营分公司、出租公司、汽车修理厂、机动车培训站、燃料供应科主持行政工作的正职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参加。

  3.会议每月第一周召开,会议具体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通知。

  4.会议主要内容

  (1)宣贯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级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研究并提出本企业的贯彻落实措施;

  (2)安保科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分析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参会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

  (4)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5)检查上月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作出过处理;

  (6)通报表彰安全生产典型和事迹;

  (7)研究布置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有关安全宣传活动等事宜;

  (8)布置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9)需要在例会上研究解决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5.安保科负责会议记录及人员签到,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安保科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三)分公司、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

  1.每月召开一次,由本部门主持行政工作的正职召集并主持召开。

  2.安保科、燃料供应科、出租公司由部门班子成员、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主营分公司由部门班子成员、路队长、安全员参加;机动车培训站由部门班子成员、部门工作人员、教练员参加;汽车修理厂由部门班子成员、班组长、安全员参加。

  2.会议安排在每月月初召开,具体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通知。

  3.会议主要内容

  (1)检查上月部门安全情况,分析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学习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

  (3)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4)分公司路队长汇报总结上月安全情况,存在问题,路检路查工作情况。(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汇报总结上月安全情况,存在问题,及安全巡查工作情况)

  (5)讨论本部门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里安全生产上的各项决议;

  (6)布置下月安全检查、宣传、活动,准备各分公司、各部门安全学习内容等事宜;

  (四)分公司、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每月职工安全培训学习

  1.每月召开一次,由本部门主持行政工作的正职召集并主持召开。

  2.部门全体人员、安保科专职安全员参加。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10

  1、未经调度人员批准擅自缺班、绕近道、改变运行线路、不按照规定起止站点发车、中途调头、随意更换驾乘人员、甩站甩客的,当班驾驶员和乘务员各罚款50元;末班车不按照规定站点、时刻发车、中途下线、不到终点站的,驾乘人员各罚款100元。

  2、乘务员早上迟到耽误发车时间的,每次罚40元,造成缺班的`由本人或所属车主承担缺班车的缺班损失(按当天线路班次收入计算)。

  3、因事故、路阻、修车必须停班时,该车驾驶员应当立即电话告知调度、安全、稽查人员,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停班,除因事故被扣车外,驾乘人员应随时准备上线运营,不得离开车辆办私事,否则按照擅自缺班处理,每人每次罚款30元。

  4、车辆正常运营时间,驾乘人员不准随意离车、离岗(包括车辆在站等班、等客时间),违者按照私自缺班处罚,每人每次罚款30元。

  5、驾乘人员应当保持车内外卫生,驾驶员负责车体外表,乘务员负责车内卫生。除雨雪等特殊情况外,凡车辆卫生不合格的,当班驾乘人员根据各自责任每次罚款20元。

  6、乘务员必须熟悉线路站点,按照运行线路站点提前报站,并组织乘客有序上下车,因乘务员不报站或报站不正确而造成乘客越站、漏乘、错乘等服务质量事故,每次罚款30元,由此引起的一切服务纠纷和后果由乘务员本人承担。

  7、驾乘人员在车辆正常运行时间(中午用餐时间除外)不准在车上看书、睡觉、打电话聊天、聚堆嬉闹、吃零食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每人每次罚款30元。

  8、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准酒后驾驶,不准闯信号,不准超速,禁止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车辆到站停靠时车轮距离路沿石不超过40厘米,车辆回场后必须按照划定位置停放,关闭门窗,切断电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场。因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完全由本人自负。发现酒后驾车者每次罚款500元。

  9、驾乘人员应按照规定填写路单,如实填写修车缺班、包车缺班情况,如果发现虚填班次、私改路单,按贪污票款论处,每次罚款500元。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属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体,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相适应。

  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在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并优先扶持发展公共汽车,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经营权。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权人应当与车辆所有权人相一致。

  第七条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科学管理方式,推进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措施、线网布局、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方式优化方案等。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线网布局、设施配置以及公共汽车专用道等。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所涉及的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所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停车场、保养场、线路首末站、调度中心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变更其用途。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设置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线路、站点、调度中心等。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居住区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计、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等设施,有条件的路段应当规划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和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信号装置、标志等。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工程的验收。

  第十二条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向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开放,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站场和出租汽车停靠站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及其他物品。

  不得污损、涂改、覆盖、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禁止在城市公共交通站点摆摊设点及其他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遵循出行便捷、换乘方便的原则,并符合行业标准和当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设置,应当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乘客需要,在条件允许的路段合理设置,并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

  第十五条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

  第十六条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首末班车发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行驶方向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和公共服务机构名称命名,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使用同一站名。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建设、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日内开始运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开始运营。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

  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的支出,由城市人民政府核实后进行补贴。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政府指令性任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以承包方式经营的,应当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从业人员的工作和休息。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职业禁忌症;

  (三)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的,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服务上岗证。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

  经营资格证、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保障、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保障。

  第二十五条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影响运营安全及畅通,确需调整线路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运营线路进行调整,并于实施前15日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经营者应当按照调整的线路运营。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遵守《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的规定。

  取得经营权未满2年或者经营权期限剩余不足2年的,不得转让。

  整体出让的经营权转让的,应当整体转让。

  违反前三款规定转让的,转让无效。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和县、市、特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运营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1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及技术条件。更新车辆的,应当报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禁止使用城市公共交通顶灯、专用识别色等标志、标识。

  第二十九条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运营车辆设置广告,应当经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规范,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第四章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运营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二)保持车辆随车服务设施、服务标志齐全完好,车身、车厢、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卫生,车窗玻璃上不得张贴或者悬挂有碍视线的遮挡物; (三)在公共汽车车厢内的规定位置张贴线路示意图、乘车规则、投诉举报电话、运营价格标准,设置儿童免费乘车标尺、禁烟标志和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在车身前、后及右侧设置规范醒目线路编号,在车身右侧标明停靠站; (四)在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内装置投币箱、电子报站等设施,设置验卡设施的,验卡设施应当完好准确;

  (五)在出租汽车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运营价格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身识别色、安装“出租”和“TAXI”字样的顶灯; (六)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出租汽车内装置检定合格的计价器,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向乘客提供有效的发票;

  (四)执行有关免费乘车的规定;

  (五)正确及时报清公共汽车线路编号、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

  (六)在规定的公共汽车线路上运营,不得追抢、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不得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中途调头;

  (七)随车携带运营证,按照规定放置或者佩戴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等有关证件;

  (八)出租汽车驾驶员空车待客时,应当显示空车标志,夜间亮化空车标志灯和顶灯;

  (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靠站候客时,进站排队,服从调度,按序载客,禁止在临时停靠站停车候客;

  (十)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员应当按序按需调度、及时疏散乘客; (十一)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敲诈、勒索或者刁难乘客;

  (二)欺行霸市、强拉强运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

  (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启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 (二)空车时,关闭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或者停车揽客; (三)载客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预约租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载客;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选择捷径路线送乘客到达目的地或者未经乘客允许绕道行驶;

  (六)计程、计时收费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招揽他人合乘; (七)私自拆卸、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

  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乘客无需二次购票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无人陪同乘车的; (三)携带猫、狗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的;

  (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市、县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拒绝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不承担规定的出租汽车租车费和路、桥通行费的;

  (六)在禁止停车或者下客的路段要求下车的`。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乘车秩序;

  (二)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出示月票或者免费乘车证件;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杂物; (四)不得有妨碍他人正常乘车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二)不提供有效发票的;

  (三)使用乘车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 (四)出租汽车计价器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章监督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各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法核发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等证件;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三)参与非法运营活动或者为非法运营提供保护;

  (四)对根据乘客需要跨区域合法运营的出租汽车罚款、扣车; (五)损害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执法时,应当统一标志标识、着装整齐、使用执法专用的示警灯。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城市公共交通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执法检查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对实名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信息保密。

  举报人、投诉人应当提供车辆牌照号码或者车票等有关证据。

  第四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规定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运营;逾期不运营的,终止其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责令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经营权。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顶灯等专用标志物品,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或者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暂扣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扣半年至1年;情节极其严重的,吊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罚款,暂扣客运资格证3至5天;情节极其严重的,暂扣客运资格证1至3个月,暂扣车辆运营证,停业整顿2至5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退还乘客车费,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取得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责令停止服务,对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被处以停业整顿,其车辆在处罚期间运营的,延长停业整顿期限2至3倍,并责令其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十六条在公共汽车站点沿道路前后30米内路段停放其他车辆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其经营权:

  (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故意堵塞交通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参与伪造、变造、改装机动车假冒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行运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三)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止运营并拒不整改的。

  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车辆,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扣留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违法通知书、暂扣凭证。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被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自车辆暂扣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经公告3个月当事人不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处理暂扣的车辆。

  第五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调度室、枢纽、起止站、停靠站、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站牌、公共汽车专用道、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标志等。

  经营权,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为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

  第六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公交公司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运营质量管理,规范运营服务,减少和杜绝服务投诉,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树立优秀企业形象。结合我公司运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行服务质量管理规定,是对运营生产中发生违规违章行为监督和认定的说明文件,是进行教育和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交公司所属单位运营车辆驾驶员。

  第二章运营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未按运营计划时间到位;

  2、车辆运行不逢站必停、溜点、甩站;

  3、违反平峰时段区间点运行规定;

  4、车辆发生故障抛锚,未按规定负责转换乘客;

  5、运营车辆早晚班运营,上下乘客时不开启照明灯;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30元罚款。

  1、未规范进出站、遇阻未二次进站;

  2、进站未按规定先开中门、再开前门上下乘客;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同时分公司范围内通报,有书面检查。

  1、非本路线站点停车上下乘客;

  2、线路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3、运营行驶中途带客购买物品或就餐;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分公司范围内通报,组织其不少于3天培训。

  1、首末两班不准点发车;

  2、车辆脱线运营、私自收车;

  3、车辆运行中私自请人替班,代班;

  4、未执行运行计划无故脱岗;

  5、私自拆卸、损坏车辆电子设备;

  6、发班不到起点站或收班不到终点站;

  第八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其不少于7天培训、有书面检查,公司范围通报。

  1、越站甩客或对免费范围内乘客拒载;

  2、不服从调度指令、更改运行计划;

  3、承载超范围物品或违禁品;

  4、职能部门在检查纠章中,拒不在检查表签字;

  5、监督检查时,驾驶员不配合、不停车或驶离检查点逃避检查;

  第九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不服从稽查和路队管理,擅自停运车辆;

  2、妨碍检查工作;辱骂、殴打管理人员;

  3、在规定时间内不到管理部门接受教育和处罚;

  第十条私自倒卖燃油(气)、材料的或者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抽取、挪用公司燃油(气)的,属严重违纪行为,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元罚款。

  1、在驾驶区域悬挂、放臵妨碍安全驾驶物品;

  2、行驶中车载收音机音量过大;

  第十二条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

  1、行车中未关好车门;

  2、驾车时不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3、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机,收发短信或戴各类耳机行车;(业务指令除外)

  4、驾车时饮食、闲谈、穿拖鞋或高跟鞋(跟高3厘米以上)

  5、驾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6、躲避道路电子系统监控;

  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以及有标志的路段鸣喇叭;

  8、违反“车停稳后开门,关好门起步”规定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分公司线路例会上点名、要有记录。

  1、驾车下陡坡熄火空档滑行;

  2、车辆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臵、后视镜、雨刷器等其它机件失效或不全上路运营;

  3、不按规定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三检车辆;

  4、车辆带故障上路运营;

  5、超过公司规定时速50%以下;

  6、两车相会时互相传递物品或交谈;

  7、违反交通信号灯、现场交警交通指挥;

  8、车内灭火器、自动灭火装臵失效或缺失,不及时上报;

  9、占用非机动车道或无故逆向行驶;

  10、不按规定道路行驶、随意变更车道;

  第十四条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驾驶员2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培训3天、写书面检查。

  1、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及左右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2、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违反行车规定;

  3、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和标志;

  4、不按规定牵引车辆;

  5、车辆带故障不报修造成停班;

  6、违反驾车操作规定、损坏车辆;

  7、前压后抢前后车互相追逐,开斗气车;

  8、超过公司规定时速50%以上;

  第十五条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除交警部门处罚外,未造成后果的对驾驶员给予1000元处罚,造成后果的自负。

  第十六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除交警部门处罚外,未造成后果的对驾驶员给予2000元处罚,造成后果的自负。

  第十七条驾驶员因饮酒过量,班前未上报,酒测出含量处罚200元。

  第四章投币、刷卡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无人售票车驾驶员未履行投币箱一站一清盘或钱币裸露在投币箱口外;

  2、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认真监管乘客投币、刷卡出现两人以下漏票;

  3、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备票和放臵;

  4、员工乘车时不刷卡或卡内余额不足而不投币;

  5、员工乘车时随行人员无该卡使用权而不投币;

  6、员工卡转借他人使用,验出后不收回;

  第十九条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对当班驾驶员给予50元罚款。

  1、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亲朋好友乘车未投币刷卡;

  2、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认真监管乘客投币、刷卡,出现一次两人以上漏票;

  第二十条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培训、并写书面检查。

  1、私自拆卸投币箱;

  2、无人售票车驾驶员在运营中触摸钱币;

  3、误导乘客将钱币不放入投币箱;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以岗位之便并谋取私利;

  2、以各种手段侵吞票款;

  3、采取里勾外联等形式盗窃票款;

  4、严重违反票务管理制度被查处后拒交罚款;

  第二十二条由GPS车载监控系统的车辆在运营期间,如发现乘客上车既未投币、又未刷卡,则对该当班驾驶员每人次罚款20元,超过两人以上(含两人)的罚款100元,分公司内通报并又书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由GPS车载监控系统的车辆在运营期间,有人为干扰、切断电源、破坏监视探头、遮挡投币箱探头,造成信息传递中断、票款丢失情形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线路运营车辆驾驶员在场区内未按指定收银地点,停放车辆换取投币箱内胆,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

  第五章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反服务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元罚款。

  1、驾驶员不按规定着装、佩带上岗证件;

  2、车厢内服务设施短缺或不报修;

  3、不规范使用语音报站器、LED显示屏;

  4、电子路牌夜间不开或数字不完整不及时报修;

  5、驾驶员座椅靠背悬挂衣物或其他饰品;

  6、乘客上车投币未展开,驾驶员不提示、不查验残币;

  7、车厢内无张贴乘客须知或不洁、有损坏;

  8、车厢内无服务意见本、车门票价标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违反服务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仪容仪表不整洁、敞胸露怀不端庄;

  2、不耐心解答询问、语言解答不规范;

  3、不使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冷淡;

  4、不照顾老、弱、病、残、孕;

  5、车上乘客骤增不疏导;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违反服务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培训教育。

  1、服务恶劣、发生有责纠纷;

  2、不制止携带危险品、宠物和吸烟的乘客上车;

  3、不注重语言文明、歧视辱骂行为;

  4、驾车时对工作发泄牢骚和不满;

  5、遇路堵等情况不向乘客解释、发生纠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违反服务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按公司有规定严肃处理。

  1、发生服务纠纷不正确处理、隐瞒事实欺骗公司;

  2、受新闻媒体批评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严重有损企业形象和企业信誉;

  3、散布谣言、煽动停运、越级上访、制造事端等行为的;

  第六章车容车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车体:车身外面积三分之一有泥点或雨雪后(路面已干)没有及时清刷车辆;

  2、玻璃:车体玻璃不明亮,有污迹;

  3、地板:车厢地板积泥、存积杂物;

  4、座椅:靠背缝隙有明显灰尘或陈旧污垢;

  5、踏板:有明显积土杂物;

  6、外顶:有明显污垢;

  7、车门:车门内外有油泥或明显污迹;

  8、轮胎:有明显油污或陈旧积泥;

  9、垃圾桶:垃圾桶清倒不及时或残缺、不洁;

  10、车到终点不清扫废弃物、清洁工具乱放臵;

  第七章运营质量稽查流程管理

  第三十条运行质量管理部履行公司运营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职能,按照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营质量管理规定,对违规违章行为按序进行监督、核查、追责;

  (一)公司管理人员稽查;

  1、对公司线路日常现场抽查及纠正治理,视情节分两项处理一是口头纠正、二是现场开据廊坊市公共交通营运行为违章通知单一式两份;

  2、通知单填写属实、检查人与被检查人双方签字,一份部门处理后保留存档、一份发至被检查人所属单位签署答复意见;

  3、质量管理部门10日内审核处理、开据违规违章处理意见书、部门处理意见与通知单一并归档,部门处理后上报主管领导;

  4、质量管理部将违规违章处罚金数额以通知书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在其本月工资内扣除,也可交现金处理;

  5、监督检查出较大以上问题、由部门汇总意见、请示主管领导意见,报总经理批复执行;

  (二)分公司管理人员检查;

  1、分公司管理人员检查出违规违章行为,要依据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营质量管理规定条款,对违规违章驾驶员处理;

  2、分公司以纸式违规违章处理单形式,每10日报运行质量管理部备案;

  3、分公司对查出问题较大以上的,上报公司处理;

  4、分公司建立健全违规违章处罚管理档案;

  (三)服务质量投诉、核查、回复;

  1、运行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其它方式途径披露的;市民及其他组织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人来访等各种形式举报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2、运行质量管理部以填写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营投诉受理单以及投诉内容、时间要求、答复或回复标准一并发至各分公司;

  3、各分公司对投诉内容涉及运营车组和驾驶员服务质量问题,要如实核查、按要求答复或回复投诉人、要有书面材料并拿出对被投诉行为事实有处理意见上报,运行质量管理部核查落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领导,较大问题以上报总经理;

  4、运行质量管理部对公交规划、便民服务、港湾站点设施等政策性很强的建议和意见,将会同有关部室,请示总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统一标准进行对话和回复;

  5、需要核实调查违章违纪行为的,指定2名以上稽查管理人员与分公司共同调查核实;

  6、无明确的违章违驾驶员信息或无具体违章违纪车组信息,行为不清、证据不充分或不确凿、提请主管领导后,不与调查;

  7、各分公司对投诉调查、核实、取证、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在上级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及上报;

  8、对投诉内容调查属实,违章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理,依据运营质量管理规定条款处理;

  (四)、运营质量管理对投诉的定性标准;

  1、一般投诉:服务不规范、工作不认真、态度生硬、照顾不周到、解答不耐心、不虚心听取乘客意见、因工作失误、失礼不道歉、仪容仪表不规范;

  2、严重投诉:严重违反服务纪律或因不履行工作职责、引发服务矛盾;歧视漫骂乘客、造成严重后果;因野蛮服务处理失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乘客投诉;新闻批评属实、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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