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计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1-03-08 10:55:26 制度 我要投稿

用水计量管理制度范本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用水计量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用水计量管理制度范本

  用水计量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第六条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第八条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第九条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档案,并定期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第十条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第十一条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二)计量不得估算;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四)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第十二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第十六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用水计量管理制度2

  1、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我院计量管理工作的开展,保证其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在我院原有的计量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2、用水计量工作是全面医院管理和生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好用水计量工作,对节约水源,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医院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总务科对全院用水计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4、总务科负责全医院一到三级用水计量器具的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配合。

  5、用水计量器具管理、添置、入库检验、领用、检定、修理、报废、封存、使用、维护和保养,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中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和《采购控制程序》。

  6、总务科应按计划对全院用水计量器具进行定期全面检查或不定期抽检,检查内容包括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情况。

  7、计量器具须定期到校验部门或厂家进行现场测试,以保证计量器具的精确度。

  8、维修班每月必须认证做好用水计量器具的记录工作,记录流量数据报送总务科,由总务科人员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做好用水台帐的编制工作。

  用水计量管理制度3

  为了规范工厂用水,达到既能保证使用,还要履行节约的目的,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全厂所有用水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为本单位用水节水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二级管理责任人。

  二、各用水单位负责人,必须规定到班组和个人,对每个水阀、管路、水处理设备指定责任人。

  三、水表安装,新购水表必须按照动力设备车间指定的品牌采购,购买耐用计量准确的水表。安装由动力设备车间管道班完成,安装必须规范,表前必须安装水阀。

  四、供水制度各单位每天上报《动力能源需求申请单》,注明用水需求时间,特别情况需加班时,必须经生产副总批准,方可提供水源。

  五、节约用水各单位原来申请供水时间,因故发生变化后,不需要水源时,应提前通知动力设备车间,不再供水,否则视为浪费能源行为。坚决杜绝长流水现象,养成机停关水人离开好习惯。

  六、水表校验维修发现水表异常时,对于使用单位反映行走不准的水表,必须到指定的地点校验。

  七、月度抄表每月20—21日抄自来水表,每月底抄车间水表,次月3号将分析报告上报车间。分析报告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和实施时间。

  八、水表计量率要求一级计量率达到100%,二级计量率≥90%,三级计量率≥85%。

  九、日常巡检管道班分散对全厂水表和管道进行巡检,不定期对循环池脏物进行清理,供水值班员检查循环池完好情况,每周对办公楼卫生洁具漏水情况巡查,并及时整改。

  十、考核办法

  ①各个使用单位依据上一年度水量统计资料,制订本年度消耗定额,由生产部下发月度指标,每月进行考评。

  ②发现浪费水源现象,对单位负责人kpi扣5分,并对责任人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③由于工作疏漏,造成跑冒滴漏的现象,每次对责任人PBC扣2分。

  ④爱护用水设施,发现破坏供水设施者,给予停班处理,并责令限期修复。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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