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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的选用、征订和使用等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xx]8号)、《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xx]45号)、《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辽教发[20xx]83号)、《辽宁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教发[20xx]56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xx]3号)、《关于做好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xx]1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审定的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教辅材料是指经辽宁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沈阳市中小学教材教辅选用委员会(以下简称“选用委员会”)选用,与在我市中小学使用的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类、寒暑假作业类、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
第二章 选用管理
第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本市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材教辅材料选用工作,组织成立选用委员会。选用委员会组建学科(专业)专家库,随机抽取学科(专业)专家组成学科组,学科组按照选用程序,在国家及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范围内,进行初选,提出初选意见,并提交选用委员会。选用委员会充分讨论后,采取投票方式决定选用结果。
学科组初选意见、选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及投票结果等应记录在案,并将所有评审材料封存保管备查。教材教辅材料选用工作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制定。
第四条 全市中小学每学科教材版本的选用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两种。义务教育教辅材料选用实行“一科一辅”制,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按照省确定的学科和使用年级,从本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每学段每学科每版本教科书选择一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市学校供学生选用;普通高中教辅材料不做统一选用,推荐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所有高中阶段的学科和版本,供学生选用。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按照《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目录》规定范围,由各学校根据教学计划需要据实选用。
第五条 选用委员会要确保专业性和代表性。教材教辅材料的选用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教材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材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人员不得参加选用工作。
第六条 教材教辅材料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材教辅材料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后,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如需更换,应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教育局委托教科研部门等专业机构征求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本市教育教学实际不相宜,由选用委员会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第七条 教材教辅材料选用结果应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要将教材教辅材料选用结果在沈阳教育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选用委员会应按照选用结果编制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经市教育局核准后,在全市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征订管理
第八条 市教育局组织成立市中小学教材教辅征订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教材教辅材料征订及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教材教辅材料征订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领导小组按照征订工作程序,组织协调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发行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征订工作。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征订工作中负主体责任,负责统一组织,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征订,并汇总上报。
第十条 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以下简称“免费教科书”)由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两部分组成,提供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全部在校学生。免费教科书的征订工作,应实事求是,以实际在校学生数为依据,不得超数量、超范围征订。应做好一年级和七年级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摸底调查统计工作,确保征订数据真实、准确。纳入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进行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推销和搭售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选用委员会选用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仅限购一套),做好服务,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学校不提供代购服务。教辅材料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定价政策,据实收费。
第十二条 学校应及时核对教材教辅材料的征订信息,确认无误后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核查辖区内教材教辅材料的征订情况,及时提交相关发行单位,并同时提交领导小组进行汇总管理。
免费教科书征订总数超过学籍管理数1%的区县(市)(一年级、七年级秋季学期除外),应了解具体原因,并向市教育局进行书面说明。
第四章 发行管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监管教材教辅材料的发行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进入本地区发行单位的发行行为和服务质量加强监管。
第十四条 进入本市的教材教辅材料发行单位,需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和指定。教材教辅材料的出版和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代理发行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
第十五条 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免费教科书的验收和发放工作,接收免费教科书不足的应及时统计,并提出增补申请。学校应认真做好复学、转学学生免费教科书的发放对接工作,复学学生应及时纳入征订数,未征订的应及时申请补发;转学学生按照“在哪里征订、在哪里领取”的原则发放免费教科书,转学学生教材版本不同的,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学校汇总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确认后换发。
第十六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本地在籍学生人数和学校签字盖章的验收清单,对发行单位提交的免费教科书汇总表进行确认,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如对发行单位数据有异议且无法解决,应及时将原因报领导小组。
免费教科书验收、发放和增补工作结束后,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存留免费教科书。
第十七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发行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前完成发行工作,保证课前到书,于开学后二周内完成调剂工作。
各发行单位要遵守行业规范,杜绝在发行过程中增加内容、增删册次、搭售目录外的教材教辅材料,在中小学教材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教材教辅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学校要健全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的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标准补充更新,保证教科书在循环使用过程中达到基本的质量标准。学校要按课时计划开齐课程,按要求使用教材,严禁闲置不用。学校应指导学生合理使用由学生申请代购的教辅材料。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强化管理责任,细化监管职能,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形成长效机制。纠风部门要对本地教材教辅材料的管理和选用工作实行严格监管。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等有效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市教育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本市教材教辅材料的综合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免费教科书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免费教科书征订、验收、发放和增补表格,按学期登记造册、妥善保存备查;建立免费教科书数据核查机制,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实名认证的学生数和学校实际在校学生数,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征订、验收和发放数据进行核查。
建立教材教辅材料管理平台,集教材教辅材料选用、评价、举报投诉等功能于一体,由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教辅材料征订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逐步实现征订工作网络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教材教辅选用征订使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1.违规干预教材教辅材料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2.选用委员会成员、学科组成员违反工作纪律的;
3.选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材及教辅材料的;
4.对《教育部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辽宁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辽宁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选用的;
5.免费教科书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超出范围,虚报人数和提高标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私自存留免费教科书,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7.违反规定宣传、推荐、推销目录外教材和教辅材料的;
8.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
9.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教材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材教辅材料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材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5日。本办法由沈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2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有利于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辅用书审查推荐和征订发行环节的规范管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学生自愿。教辅资料的征订必须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强制或变相强制征订、发行或搭售教辅资料。
2、公开公平。教辅资料的选定向社会公开,各出版发行单位公平参与竞争。杜绝发行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各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公示经市中小学教辅资料评选委员会选定推荐的《教辅资料目录》,让广大学生、家长了解推荐教辅资料的版本、品种及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3、服务教学。本着对教育、对学生负责的精神,紧密联系教学实际,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选择适合教材、适合教学、适合学生的教辅用书。
4、科学合理。坚持合理定价,总额控制,一科一辅,最大限度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三、征订发行
1、资料选定。建立健全教辅资料准入审批制度。市教育局要建立由专家、学者、一线教师组成的'教辅资料选用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评委组成“岳阳市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评选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的评选。评选委员会按照高中阶段3套,义务教育阶段2套的标准,集体评选后向全市推荐。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学年一次。
2、征订选用。各县(市、区)由各学校在市评选委员会选定资料范围内,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选用一套适合本校的教辅资料向学生推荐,统一组织学生自愿征订。
3、发行管理。教辅资料必须由具有经营发行资质的单位发行,杜绝非法、盗版、低质教辅资料进入校园。发行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原则上三年一次。
4、发行经费。开学时,由学校向自愿订购教辅资料的学生直接收费,并作为代收费项目进入学校财务账目后,直接向发行单位统一支付征订款,再由发行单位统一订购资料。发行单位向教育部门和学校支付的发行工作经费必须按照湖南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治理中小学教材教辅市场商业贿赂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治贿办纪〔2007〕1号)文件要求,全部进入双方财务帐户,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发行工作经费在用于发行工作后的结余部分,应全部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并主要用于学校。
四、部门职责
1、教辅资料管理是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管好用好教辅资料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教辅资料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认真组织中小学教辅资料的选定、征订发行、经费管理使用等工作。
2、物价部门要将中小学教辅用书列入中小学自愿选择收费项目,市物价局要根据市教辅资料评选委员会推荐的教辅目录和省物价局下达的指导价格,核定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价格的上限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教辅用书收费检查监督,查处乱收费行为。
3、财政部门要加强教辅用书的收费管理,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辅资料征订发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4、文化执法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重点打击违法出版、印刷、发行的行为,对非法从事教辅资料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
5、发行单位必须按照市教辅资料评选委员会选定的书目发行,确保教辅资料的质量,尽量降低资料价格,保证将资料及时送达各学校。
6、监察机关、纠风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及学校教辅资料管理的监督,牵头组织联合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教辅资料选用、征订、发行及经费管理等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①教育行政部门和发行单位因制度不落实和工作疏忽把关不严,导致劣质或不适合教材、教学和学生的教辅资料进入校园的;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执法不力造成非法教辅资料进入校园的;③发行单位不能及时将教辅资料送达学校的。
2、教育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学校或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纪律责任:①强制学生征订教辅资料的;②统一组织学生征订评选委员会审定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的;③私自将图书经营企业或个体书商引入学校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的;④要求学生到个人指定的图书经营企业或书店购买教辅资料,从中谋利的;⑤搭售审定教辅资料之外的其它资料的;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读书活动,强制学生购买图书的。上述违纪违规行为中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发行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规定,不将发行经费列入单位财务账户的,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纪律责任。
4、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不按上级要求将应当支付给学校的发行费拨付学校,用于本机关开支或挪作他用的,按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纪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3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
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管理
(一)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
(一)出版单位应优先选择通过绿色印刷合格评定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
(二)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业务时,必须事先核验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手续,手续不齐或无效的一律不得承接。
五、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六、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范要求。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机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发行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七、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组织成立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学科组负责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对进入本地区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初评排序,并提出初选意见,提交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审议后进行公告。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种类主要是与本地区使用的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也可根据教学需要评议推荐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凡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应控制内容容量,避免增加学生负担。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学科、年级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教科书配套同步练习册送评数少于3种的,该版本该学科不予评议。
提供学生免费使用教辅材料的地方可自行确定使用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三)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要确保专业性和代表性。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辅材料出版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
(四)省级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结果报教育部备案,抄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
八、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二)各地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本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直接为各县(区)或学校推荐1套教辅材料供学生选用。地市教辅材料推荐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九、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议公告目录内的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列入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价格监管。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议公告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在每学期开学前,出版单位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科书等作品编写出版同步练习册等教辅材料,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十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督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使用和价格中的违规情况,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按各自的管理职责调查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对违反本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或变相提高进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定价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各地要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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