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时间:2021-03-31 14:15:11 制度 我要投稿

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规范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吐鲁番市城乡建设局的良好形象,根据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建设行政执法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 除规定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任务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怀孕后需着便装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 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 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男、女着制式衬衣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 夹克装除外)。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牌、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标志,系扎制式领带。不得佩戴、系挂与建设行政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执法行为要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两、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棕、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不得穿拖鞋;男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 厘米,女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 厘米。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留胡须,女性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彩色眼镜。

  (八)非工作和非值勤时间,不得穿着制服,不准佩带标志。

  (九)不得穿着制服到农贸市场买菜、商场购物、餐饮店就餐和娱乐场所活动。

  第八条 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规定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

  (一)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二)在办公室内,帽挂于衣帽架(柜)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三)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第九条 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进领导办公室应当打报告。

  第十条 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作到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制式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

  第十四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建设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统一确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由市建设行政执法大队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查人员执行现场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城建督查通报》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

  第十六条 违纪者所在单位收到《风纪违纪情况登记表》后,应当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纪者,应当在建设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参与评先评优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调离执法岗位。违纪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执法大队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职工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第十九条 尚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着装。

  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着装风纪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着装的管理,维护执法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和维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着制服执法人员。

  第三条 除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制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外出执法时必须着制服。

  第四条 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应佩戴齐全,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二)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服时,不得外露。

  (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等。

  (四)应保持制服干净整洁,扣好衣扣、裤扣。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留长发、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披肩散发。

  (八)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应当随身携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应着制服:

  (一)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的;

  (四)非因执法需要进入公共服务场所的;

  (五)其他不符合着制服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收回所有制服和标志,并予以销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标志:

  (一)调离、退休、轮岗等原因不再具备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资格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标志的情形。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变卖。

  第九条 地方各级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着装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纠正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制订相关的执法着装管理制度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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