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制度

时间:2024-03-29 17:35:19 芊喜 制度 我要投稿

学生申诉制度(通用10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生申诉制度(通用10篇),欢迎大家分享。

学生申诉制度(通用10篇)

  学生申诉制度 1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申诉原则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申诉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政、工、团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安全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理、处理学生校内申诉案件;以书面形式宣布处理决定。

  申诉时间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诉范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问题可以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二)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四)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学生申诉制度 2

  1、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学校民主法制建设,增强全体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有关法律法规。

  3、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因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处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学校保护全体学生的合法申诉权利,支持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人身权、财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程序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无故阻挠学生申诉或打击报复的,学校要给予严肃处理。

  4、学生申诉范围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做法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缓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处理决定。

  5、申诉受理机构、申诉审查、申诉决定

  (1)、校内学生申诉的受礼机构是学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委会做出最后裁决。

  (2)、对学生的申诉请求,有关部门应予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人申请审查、有关部门予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最后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对有关申诉请求,申诉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消原处理决定和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6、申诉的其它问题

  (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学生有关其它申诉要求的,亦可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或校委会提出申诉。被申诉人既可是有关部门,也可是有关人员。

  (2)、申诉应有申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若申诉人无行为能力,学生可委托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诉。申诉应说明申诉理由、申诉原因、瞬时请求。申诉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或学校规章制度提出申诉,反映问题要客观准确,申诉请求要合情合理。必要时,申诉人要提供有关书证、物证或人证。对无理取闹、无事生非,借申诉之机行个人报复的,一经查实,学校要给予严肃处理,确保申诉制度的严肃性。

  (3)、申诉受理机构或应该人员要客观、公正的解决问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校内有关制度办事,作好记录和资料保管,健全各类档案。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决定,告知有关人员。

  (4)、对学生申诉,学校有关部门人员最迟在10日做出答复,不得相互推委或故意拖延;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应在5日内向上级部门或有关领导提出申诉。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则视为决定生效,本人应无条件执行。

  学生申诉制度 3

  (一)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概述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这就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了非诉讼法律救济的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不同于其他意义上的申诉制度。凡是受教育者认为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均可向学生申诉机构提起申诉,任何阻碍、压制乃至剥夺学生申诉的行为,均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本质,在于补救受教育者受损害的合法权益。由于受教育者特定的身份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地位,决定了当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本人既不能采取拒绝履行决定的方式来补救自己,也无权采取强制手段制止或纠正其侵犯行为,因此,《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申诉的权利,是维护受教育者这一特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保障。

  (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

  《教育法》对受教育者申诉范围的规定比较宽,这对维护受教育者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依提起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可分为如下几种:

  1 、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

  2 、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对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乱收费的,学生有权申诉。

  3 、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受教育者对学校在校纪管理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名誉权的,受教育者有权申诉。

  4 、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学生对教师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有权申诉。

  5 、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学生对教师私拆其信件而导致身心伤害的,有权申诉。

  6 、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例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这不仅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同时也侵犯其财产权,受教育者有权申诉。

  (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 、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申本人及其监护人。在这里,监护人可依法律规定产生。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兄、姐应为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监护人;也可依赖监护人父母的遗嘱委任产生。

  2 、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一般是指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受教育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其被申诉人只限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不涉及学校负责人;二是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教师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作为被申诉人。

  目前,我国的学生申诉制度尚处于发育阶段。有关学生申诉制度的其他内容,包括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职权、申诉处理等,也尚未规范,有待通过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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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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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

  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申诉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校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八条

  对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三章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作出下列两种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应该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依据错误的;

  ⒊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程序的。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的,应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留置送达;

  (四)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对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条

  申诉人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申诉终止。

  第四章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听证适用于: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9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陕西航天职工大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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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体现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学校教育理念,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进一步端正师德师风,针对学校和教师不当的教育、管理、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德育教育大纲等确定的学生维权范围。特制定“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尊重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

  二、学生在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中,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获得资助权”,有依规定获得优秀奖学金和贫困学生助学金的权利。

  四、学生有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学业成绩评价是对学生的学习水平、知识能力所作的评价,(包括考试成绩和对学习能力、知识结构的评述等)。品行评价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学习态度、劳动表现等所作的综合评价。

  五、学生在完成规定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学校和教师要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七、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八、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某种不当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上述某项权利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九、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也是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认为处分失实或者失当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十一、申诉学生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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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为处理学生校内申诉,特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处设立办公室。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和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教育学习的全日制高职、五年制高职和中职学生。

  第五条学生按照依法、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学生就同一事件向学院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院做出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院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八条受理申诉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四)申诉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及撤销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之日内,做出下列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充分或者处理不当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的复查决定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三条在申诉期间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实施。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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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由《教师法》规定的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在这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但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被申诉人仅限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可能是教育行政部门,也可能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但不能以政府为被申诉对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申诉的范围。同时,申诉还存在一个时间范围。只有在《教师法》生效之后发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师法》提起申诉,“法不溯及既往”。

  4.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是什么?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的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提出申诉不要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而应向行政机关提出。否则,该申诉将被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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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2)学校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电话:xxx。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校长办公室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但应当为单数。

  第十三条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不当的,送交有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受理申诉的机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校内布告栏公告等。

  第十六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相应废止。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生申诉制度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等职能部门及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学校成立法制办公室,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法制办公室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法制办公室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法制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法制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作出处理决定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十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末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法制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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