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2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次性告知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次性告知制度1
第一条 为强化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杜绝推诿扯皮现象,为基层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第四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 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第十一条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一次性告知制度2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齐或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齐或补正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知管理服务对象,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须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他的均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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