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4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2、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3、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为副组长,安监科长、各采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并负责日常管理。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与修订。
5、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6、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
7、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8、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9、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10、成立兼职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采区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11、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12、应急管理费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1、厂矿(车间)安全员在厂矿矿长(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厂矿矿长(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厂矿(车间)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厂矿(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本厂矿(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厂矿(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预防事故演习。
6、参加厂矿(车间)扩建、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安全设施的验收。
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每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并进行考核;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9、负责厂矿(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厂矿(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0、参加厂矿(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1、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12、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1、目的
为明确公司的消防管理重点、各部门的职责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避免因火灾造成的人员、财产、环境的影响,保障厂区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使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特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职责
3.1总经理总体负责消防安全的各事项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配备、职责权限的分工及监督执行情况。
3.2分管安环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消防有关制度,规程,消防应急预案的启动,落实公司与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消防的各项任务与措施。
3.3公司安环科负责矿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总经办保卫组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
3.5安全员负责在全矿范围内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3.7每年组织一次全矿性消防讲座,举办一次消防灭火实际操作演练。
4、各级部门负责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4.1各车间的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确定本单位的安全员和所属部门、不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3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的消防检查,及时配置、更换灭火器材。
5、各级消防管理制度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5.1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5.2安环科对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专项管理,并根据生产环境危险性、设备或燃料的特点合理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设备设施或器材,并对公司内消防设备设施建立台帐。消防设施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适量、适用、合理。
5.3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5.4车间科室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
5.5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室各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5.6安环科定期对全公司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5.7各部门、车间、仓库负责管辖范围内消防器材的.日常清洁、保养及日常检查工作,所有消防器材应保持干净、清洁、完好有效,严禁阻塞、圈埋、挪用、损坏。
5.8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灭火器、消防栓及配套器材出现损坏等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告公司生产部安环科进行维修。
5.9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的灭火器若出现空瓶、压力低等需要更新的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请安环科购买、配备,并做好相应记录。
5.10原材料,产品,工艺规范要符合消防要求,由总工负责。
5.11厂区消防通道,职工消防教育,和上级消防部门联系,由安环科负责。
5.12消防器材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总经办保卫组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5.13各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由车间领导或安全员负责人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新建单位补发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总经办保卫组由总经办保卫组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签字后方可领取。
5.14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灭火器必须申报,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
6、职工消防教育
6.1所有员工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正确掌握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识,爱护消防设备设施。
6.2教育时间要保证,岗前教育,消防安全内容。
6.3教育内容要保证,应当让职工了解火灾原因,灭火原理,各个岗位火灾危险性,如何报警,如何灭火,各个灭火器具如何使用,如何防止二次灾害,厂区火灾的灭火预案,以及善后工作等。
6.4要进行灭火演练,让职工有实际感受和练习机会。
7、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7.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7.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接线头不得裸露、保持用电开关、插座完好,线路老化应及时更换。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负责人批准,报安环科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7.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安环科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7.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7.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8库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兼职消防员必须做好灭火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建立消防档案。
7.9材料仓库要有兼职消防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7.10各种物料、材料应分类库存、严禁混存混放。危险物品应单独立库存放,并设置警示牌。
8、高低压配电室及主电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1本站所室岗位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2变(配)电室是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8.3在岗人员及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4发生电气设备火灾事故,必须首先切断电源,边补救、边报警,禁止在断电前用水扑救。
8.5所辖范围要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施、搞好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岗位人员都要掌握其使用方法和灭火技能,确保所属部位的安全。
8.6如是高压配电室,室内照明必须是防爆灯具。
8.7严禁烟火,却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9、氧气、乙炔气库房(工作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1氧气、乙炔气库房是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9.2氧气、乙炔气瓶禁止同库存放,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品,油类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严禁横放。
9.3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求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9.4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与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兆帕的余压气体。
9.5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9.6露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爆晒、雨淋、高温。
10、生活区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0.1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开关,不得一线多用。
10.2宿舍不得兼作厨房,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煲、液化气等电气设备煮菜烧饭。
10.3严禁用纸做灯罩、用电热器(小太阳灯)等烤火取暖、烤衣服、宿舍应做到人走电断灯熄。
10.4宿舍内严禁贮存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火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1、处罚规定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单位,安环科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对该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安全奖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酿成火灾构成危害触犯刑律的,相关责任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五、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在基建期间严格按照《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组织基建,在所签订安全帮扶协议专家指导下进行基建,规范修建上山道路和完善首采平台,在基建期间绝不组织生产,若在基建到期后,未能完成基建工作量或未能达到验收标准,我企业主动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决不再进行矿山开采,否则自愿从重接受处罚。
六、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不发生死亡事故;严格控制重伤、轻伤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不受事故伤害。按上级要求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每月带领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主动上报和录入安全生产信息。
七、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标准储存安全风险抵押金。
九、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基建完成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依然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组织生产,做到分台阶(分层)开采,消除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与外包单位(爆破、运输等)签订承包协议,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一、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八、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二、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相邻采场的隔离带。
十三、坚决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杜绝掏采,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十四、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十五、及时处理盲炮和作业上方岩块悬浮倒挂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严格按照设计设置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
十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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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生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生产的规定。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安全生产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审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程。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专款专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本单位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9、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0、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
11、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方
12、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
13、定期组织和领导矿山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14、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
15、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矿山事故。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本矿安全生产状况,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6、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7、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1、厂矿(车间)安全员在厂矿矿长(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厂矿矿长(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厂矿(车间)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厂矿(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本厂矿(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厂矿(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预防事故演习。
6、参加厂矿(车间)扩建、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安全设施的验收。
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每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并进行考核;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9、负责厂矿(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厂矿(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0、参加厂矿(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1、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12、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卸载矿(岩)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员、设备安全,避免事故发生,结合卸载矿(岩)实际情况,依照gb16423-20xx《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二内容
第二条指挥调度对卸载矿(岩)的安全有序卸载工作全面负责。对卸载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车辆安全卸载。
第三条指挥调度上岗前必须穿戴安全帽、反光防护服等劳动保护用品,指挥信号(旗、灯)完好无损,严格按照《养路队指挥工指挥车辆卸载信号标准》要求,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指挥车辆卸载。
第四条卸载矿(岩)当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当班人员睡岗、脱岗。
第五条卸载矿(岩)当班人员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时对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业面是否有无挖空、裂缝、塌陷、塌方等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并当面交接,同时做好书面交接班纪录。
第六条接班人员在指挥车辆卸载前要先观察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业区域是否存在下部挖空,出现伞檐、裂缝、下陷、塌方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指挥车辆卸载。
第七条指挥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观察卸载区域变化情况,若出现边沿沉降、塌方或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不合格时,要及时指挥修补。危险区域要及时摆放明显“禁止卸载”标志。
第八条卸载矿(岩)区域入口处、作业面边坡下方50m外应设警示标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卸载点作业区域,进入作业区域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九条卸载作业面要保持整体平整,边沿要整体均衡推进,作业面向边沿方向必须留有2%-5%的反向坡度,坡顶线推修安全防护挡墙,挡墙高度不低于1m,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0.5m和1.5m。照明设施规范,照度良好。
第十条排土(泥沙)作业时,应选择排废场内侧坡面落差较低的作业面作业,同时适当加高增宽安全挡墙,以较干土质做为推进排量,若土质水分较大,则在坡面排放,以便风干。若存在塌陷滑坡隐患,要转移卸载地点。
第十一条卸载点安全挡墙和反向坡度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米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车辆不准进入该危险区域作业。作业区域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导致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停止卸载作业。
第十二条在同一卸载矿(岩)进行卸载和推排作业时,设备之间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推土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溜边推进,作业完毕必须把设备停放在距边沿挡墙10m以外的安全位置。
第十三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km/h,倒车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并仔细观察周围情况,注意车辆、人员和周围环境变化,应在车辆后轮轴心线距边沿垂直距离3m以上安全位置停车卸载,卸载后待车箱完全落下方可驶出卸载地点。
第十四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翻”原则:遇有伞檐不翻、无人指挥不翻、挡墙不合格不翻、对着电铲不翻。
第十五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必须服从指挥人员指挥,依次进行卸载,排队等待卸载时,两车之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车不得停在前车视线盲区。
第十六条严禁车辆“带病”作业。对无制动或存在严重制动问题的.车辆,指挥工不得指挥其卸载。
第十七条对不服从指挥、擅自卸载、不依次卸载或辱骂、殴打、威胁指挥工的有关人员,矿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其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卸载矿(岩)是指露天矿山的排土场和水冶厂的干矿平台及储矿平台。如果卸载矿(岩)发生变化,本规定所称卸载矿(岩)含义不变,即仍指卸载(贫)矿、(土)废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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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规范露天矿山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露天矿山(以下简称采石场)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采石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爆炸物品的确良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五)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林地使用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采石场的年产量一般应当在20万吨以上。
单位和个人要求新建采石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拟建采石场的地点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开采后可能会对周边自然环境、居民、建筑物及重要设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联合提出可行性意见。
第六条对经过实地踏勘认为可以新建采石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对依法属于市或县(市)、区审批的采石场,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会审,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对符合新建采石场条件的,再由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现有的采石场在矿产资源有偿出让后,受让人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方可从事采矿作业。
第七条为工程建设配套新建的采矿点,采矿权人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的石料需要量、
采矿点的开采期限、开采能力等情况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有效的正常运行;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九条采石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采石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采石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专职。
第十一条采石场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应当依法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采石场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防护栏)。
第十二条采石场配电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用电安全规范。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查、检测,确保可靠、有效。
第十三条采石场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条采石场从业人员使用安全绳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距离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
(二)安全绳必须拴在牢固地点,并在使用前认真检查;
(三)安全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
(四)放炮时安全绳必须收起;
(五)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五条采石场作业必须遵守自上而下开采的原则,严禁违反规定掏底开采作业和扩壶爆破作业。
逐步淘汰药壶爆破法作业。至2004年底止,所有采石场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法或浅眼爆破法(又称浅孔排炮不规则台阶开采法)作业。
第十六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观察,防止山体滑坡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安全。
采石场采用浅眼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全面清理,将险石、危石、浮石等容易坠落的石块清除。从事排险作业时,同一宕面不得从事其他作业。
第十七条采石场应当严格控制宕面开采的高度与坡度,禁止超高度超坡度开采。
采用中深孔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至18米之间,最高不得超过20米;采用浅眼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4米至6米之间。宕面开采坡度最大不超过75度。
遇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作业。在恢复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检查,防止塌方、滑坡等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采石场的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持有县(市)、区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
爆破员从事中深孔爆破和浅眼爆破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并应当明确警戒范围;在危险区的边界或通道上,应当设立警戒岗哨和标志。
爆破前应当发出信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危险区的人员及时撤至安全地点。信号分预告、爆破、解除警戒三种。
爆破结束15分钟后,方能进入现场检查,经确认爆破点安全后,才准许采石作业。禁止在雷雨天、七级以上大风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一条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外,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分别为:
(一)中深孔爆破最小安全距离按设计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200米;
(二)浅眼爆破法最小安全距离为300米;
(三)破碎大块岩矿采用裸露药包爆破法的,最小安全距离为400米。
第二十二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设计书;采用浅眼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应当按照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采石场应当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备案;实行循环爆破作业的,采石场应当在第一次爆破作业时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备案。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一次爆破炸药用量一般控制在2000公斤以下。
第二十三条采石场进行大型爆破作业,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或市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准爆破作业。大型爆破作业的定义按照《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92)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
安全大检查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事故隐患和管理上的缺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一、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三同时等有关情况。
二、查制度。检查矿山企业中各项规章制度的指定和贯彻执行情况。
三、查管理。检查各采场、工段、班组的日常安全工作的进行情况,检查生产现场、工作场所、设备设施、防护装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查隐患和整改。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五、查事故处理。检查企业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六、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专题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日常性检查,即经常性的、普遍的检查,班组每班次都应班前、班后进行检查,对本班的检查项目应制定检查表,按照检查表的要求规范地进行。专职安全人员的日常检查应该有计划,针对重点部位周期性地进行。
定期检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其所辖的矿山至少检查一次。坑口(车间)、科室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定期检查不能走过场,一定要深入现场,解决实际问题。
专业性检查,是由矿山企业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的专业或专项安全检查。这种检查专业性强,力量集中,利用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如采场冒顶、通风、边坡、尾矿库、炸药库、提升运输等专业安全检查等。
专题安全检查,针对某一个安全问题进行的安全检查,如防火检查、尾矿安全度汛情况检查、三同时落实情况的检查、安措费及使用情况的检查等。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夏季井下顶板、涌水量的变化情况,秋冬季天气干燥,要加强防火检查。
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假日前进行安全综合检查,落实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管理及联络、值班等要求;节假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
不定期检查,是指在新、改、扩建工程试生产前以及装臵、机器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恢复生产前进行的安全检查。
七、不同形式的安全检查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思想、业务知识、法规政策和物资准备等。
八、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即要严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实效。
九、把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基层以自查为主,企业内相应部门之间要互相检查,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和借鉴。
十、坚持查改结合,检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整
改者最终目的,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一、建立安全检查网络,危险源分级检查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检查要按安全检查表进行,实行安全检查的规范化、标准化。在制定安全检查表时,应根据检查表的用途和目的具体确定安全检查表的种类。安全检查表的主要种类有:设计有安全检查表、厂级安全检查表、车间安全检查表、班组及岗位安全检查表、专业安全检查表等。
十三、建立检查档案,结合安全检查表的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检查档案,收集基本的数据,掌握基本安全状况,实现事故隐患及危险点的动态管理,为及时消除隐患提供数据,同时也为以后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奠定基础。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
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
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
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
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
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
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
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第三十四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
一、日常安全检查:
1、安全员、生产管理员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作业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安全员每天必须对矿区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一次,发现隐患,规定时间督促整改。
3、安全员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
1、每月应对空压机、拖拉机、装载机、矿仓、电器设备、电线、管道、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根据上级要求随时进行单项检查或全面检查。
3、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重大险情作好记录,登好台帐,拿出整改意见,写出书面情况,交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
4、检查人员必须2人以上,在安全领导小组指挥下,对矿内不漏矿点(井口),不留盲区地进行检查。
三、季节性检查,根据各季节气候的不同特点进行全面检查的督查,主要检查车、管、线、路、房、水、火、雷、冻、毒等,防止突发性事故和隐形违章事故发生。
四、月、季、半年、年终全面检查,检查后,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险情要进行彻底的整改,达到一、二、三、四、五的要求:
1、每次检查后召开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或事故整改现场会。
2、始终坚持学习二个法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3、实施三项硬措施,对重大险情、安全隐患制定周密地整改方案,定专人负责、定经费投入、定期改时限。
4、做到四个不交:班组能解决的不交科室;科室能解决的不交矿部(公司);矿部(公司)能解决的不交主管部门;矿部(公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能解决的不越级上交。
5、达到五不放过:违章作业不罚款不放过;小型事故不受到教育(处罚)不放过;中型事故不赔偿经济损失不放过;重大事故不追究责任不放过;矿区内的事故隐患、事故苗头、重大险情不消除不放过,安全事故实现零报告。
五、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五、六。严把四关、检查五层安全防护网、认真贯彻六落实,即进人关、合格关、素质关、培训关;自我防护避险层、爆破排险层、查险压顶排险层、检查限时排险层、查险排险层;做到思想、时间、措施、责任、制度、行动六落实。
事故及重大隐患分析管理制度
一、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伤员,后转移物资,保护好现场,须移动的物品,必须做好标记,并派人监视险情,防止事故蔓延,立即向单位法人汇报。
二、矿山发生轻伤事故,报公司由公司组织人员调查处理解决。
三、矿山发生重伤事故以上的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向企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各班组长、当事人必须积极协助主管部门的工作,如实汇报和反映事故的真象,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执行(四不放过内容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五、企业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要登记建档。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为防止职业危害因素对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职工安全健康造成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制定以下预防措施。
二、有效地控制或尽量消除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发生,即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源。
三、降低生产过程中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使之达到规定标准。
四、采用低毒或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
五、建立健全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卫生设施。
六、做好卫生健康标准统计和作业环境监测工作。
七、开展经常性安全工作教育,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制度。
九、加强个体防护,及时正确佩戴各种防护用品。
安全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努力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目标,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遵照集团公司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科长、安全员考核制度
(一)考核制度
1、坚持跟班作业,监督班组长随班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狠抓三超三违行为。上班期间不得与所属单位民工或他人赌博、酗酒以及干其他与本质工作无关的事。
2、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隐患检查台帐、工作总结,每天以文字形式向安全科汇报。
3、认真搞好新工人岗前年龄、培训考核、监督健康体检、签订责任书、签订劳动合同、入保、劳保发放、辞退劳动关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出入井管理登记制度、隐患整改通知、隐患整改验收、人员变更等软件管理,确保有证可查,有据可依。
4、监督分管矿点搞好劳动保护、质量控制、环境卫生、确保各岗位证件齐全。
5、加强交接班制度的`管理,以及各作业人员执行《操作规程》情况。
6、监督巷道内的排险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如顶板、边帮、炸材、爆破、劳动保护等)并做好记录,现场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作业人员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书面向安全科报告。因隐患检查、发现不及时或无记录、无整改方案、无整改措施、无整改验收的,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7、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爆破技术标准,监督、检查爆破员证件情况,做到持证上岗。
8、严格监督爆破员在爆破过程中的全部程序,必须由安全员、爆破员同时签字在仓库领取炸材,建立炸材领用、消耗台账。
9、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制度。
10、对隐患、危险源要定人、定责、定措施、定整改期限,下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验收后下达复工通知书。
11、制定管理措施,爆破时,提前做好警戒,布好岗,确认安全无误后再通知爆破员进行爆破。
12、对爆破员有监督、管理、处罚权。
13、组织所在班组学习培训,并有学习内容、学习记录、学习考核记录。
14、按技术指令施工。
15、参加落实公司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列会制度。‘
16、对生产现场在紧急情况下有下达人员撤退的指挥权和决策权。
17、分管矿点严把矿石质量关。
18、发生事故按程序申报。
19、搞好班组计生工作。 20、临时工作必须服从安排。
(二)奖惩办法
对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的一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月度安全奖励,奖励标准按级别确定,按考核成绩兑现。
各企业按3:4:3比例对现有安全管理人员确定级别,一级400元,二级500元,三级600元,新进安全员和上年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员一律定为最低级别(一级)。
根据每月考核成绩兑现安全生产奖,考核为95分以上者兑现100%奖励;考核为90分以上者兑现80%奖励;考核为85分以上者兑现60%奖励;考核为80分以上者兑现40%奖励;考核为80分以下者取消当月安全生产奖励,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取消当月安全生产奖励。
二、班组长考核制度
(一)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和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生产班组长岗位职责。
2、强化劳动纪律,班长离开矿井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半天由安全科审批,一天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批,并且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本班组跟班安全员代理跟班,并且明确安全责任,否则不得批假。一天以上的本井口停止生产。
3、每班必经跟班作业,与生产工人同进出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配合当日带班领导搞好日常安全管理工
作。对不跟班作业,遥控指挥的班长按马桥镇政府处罚公约进行处罚。
4、认真搞好本班组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治理不及时、不彻底或拒不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严格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凡进入本班务工的人员由班组长或委派专人陪同进行职业健康岗前和离岗检查,防止弄虚作假,让不健康的人员流入本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加强本班治安防范和计划生育管理。
6、炸材管理不当,造成流失,发生一切后果的除公安机关处罚外,公司根据事态发展后果进行处罚,一切经济损失由班组自己承担。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考核办法
1、实行年度考核的方式,逐月由安全生产督查科负责对班长进行督查,违反本制度的下达督查通知书,登记汇总年度考核。
2、班长违反本管理制度任何一款,合同约定的奖励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兑现。
3、未跟班作业、离岗不履行请销假、违章指挥,隐患整改治理不及时、不彻底或拒不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的,班长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经济损失从交纳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4、不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职业健康弄虚作假,患有职业病的人员进入公司务工后,班长承担80%责任,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保证金中支付,保证金不足支付的从开采费中扣除。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械设备要逐一进行登记,建立矿山机械设备管理档案。机械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安装、调试要有专业人员按照机械设备的安装规定进行。
二、不准酒后操作。不准无证操作。
三、不准在配电房、空压机房、变压器房周围(30米以内)及矿山运输车辆内存放爆炸器材和易爆物品。
四、不准转运矿车辆(拖拉机、汽车等)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矿区机动车辆客货混装。
五、对机电设备及防护装臵、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每个季度检查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臵的整定情况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变压器等电器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理化性能及耐压实验。
六、不准私拉乱接,擅自搭火接线,明闸刀明接头送电,以保证线路及配电设施的安全,杜绝超负荷运行。不准用铁丝、铜丝、铝线代替溶断丝或保险丝使用,以防突发事故。
七、不准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房或空压机房。机修工和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坚守岗位。工作期间要认真观察机械运行的负荷承载出现的故障,对于人为造成的机械损坏,一切损失由责任人全部赔偿。
八、不准在各种安全阀及附件或手上、工具上沾有油脂时操作气瓶。
九、机械设备维修要在停止作业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在机械设备非停止状态下进行检修,特别是电器设备的维修要先停电后检修,并在闸刀旁挂有人检修,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十、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1、采据、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2、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臵。
3、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
4、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
5、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口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
6、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3
钢水罐是吊运高温金属熔液的容器,在运转过程中,要求百分之百的可靠性,特制订本规定:
(1)罐耳轴与吊车钩板应保持有润滑油(纳基黄干油或二硫化钼润滑脂),严禁干磨。
(2)钢水罐装高温金属熔液时,不能装得过满(距罐沿约400mm),以免熔液溢出烧坏罐体及耳轴。
(3)严禁在罐体或耳轴上乱[割乱焊,严禁用重锤或其它重物在罐体、耳轴上碰撞或敲打。
(4)罐体或耳轴表面有裂纹和明显伤痕以及耳轴磨损超过名义直径的.9%(35mm)者,该罐应立即停止使用。
(5)罐嘴、罐皮、罐沿不得挂钢、挂渣。
(6)罐皮厚度烧损超过50%者应更换。
(7)经常检查罐耳轴周围的焊缝,有无裂纹及开焊情况。
(8)钢水罐由浇钢车间负责,并对罐耳轴及吊车板钩抹油;发现罐体及耳轴变形、裂纹、开焊等应立即报设备科鉴定处理。
(9)设备科每季度组织一次相关人员对罐及耳轴的全面检查,每年联系钢研院做一次耳轴超声波探伤。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4
为了防止矿山事故的发生,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有效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评估、整改制度
一、根据国家标准和法规对企业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
二、制定场地应急计划,并对全体职工进行重大事故预防、事故应急的教育和训练。
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操作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事故专业培训。
四、定期向安监部门呈交危险源状况安全评价报告。
五、发挥职工群众监督力量,查隐患,堵漏洞,保障工人生产安全,发现生产和管理上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反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七、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履行好隐患管理职责:
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备案;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臵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配套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八、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整改的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整改完成后应报告安监主管部门并申请审查验收。
九、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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