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1-07-15 09:13:36 制度 我要投稿

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1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公司的薪酬 分配制度 按现代企业制度 的要求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三项基本原则。

  第二条 根据激励、高效的原则,员工 薪酬的收入与其为公司创造的效益和工作业绩挂钩。

  根据简单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公司在建立平等竞争、用人制度及相应的岗位基础上,实行岗位系数工资制,体现以岗选人、以岗定薪、拉开差距、考核 升级的原则。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薪酬管理 制度与人力 资源管理 紧密结合,体现能够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激励人才、人尽其才的作用。

  第二章 管理规则

  第三条 根据聘任、管理、考核、分配一体化的原则,公司各部门、各类人员及由公司直接聘任员工的薪酬分配统一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岗位系数工资制。

  第四条 以工程建设期为时间单位的公司各项目经理部聘用的员工的薪酬标准,由项目经理参照社会劳动力价格确定,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年度薪酬发放应严格控制在公司董事会核定的年度薪酬总额以内。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根据总经理的指令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指标,对公司的年度薪酬总额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未经总经理批准发放钱物,均视为越权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员工的薪酬标准在签订劳动合同 或岗位聘用合同 时明确,主要根据劳动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公司员工的薪酬由三个单元构成:基本薪资、岗位薪资、奖金。

  第九条 薪酬各单元相加为员工实际薪酬。

  第十条 员工的基本薪酬为岗位对应的基本薪酬基数。

  第十一条 员工的岗位薪酬为岗位对应的基本薪酬基数×系数×实际出勤天数。

  第十二条 奖金分为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及其他专项奖金,奖金基数由总经理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成效确定。

  第十三条 设立总经理专项奖,由总经理嘉奖当期为公司生产经营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总经理专项奖总额为当期奖金总额的30%。

  员工的奖金为当期奖金基数×系数×出勤天数+总经理专项奖。

  试用 期内的员工薪酬标准按拟聘用岗位薪酬的60%执行。

  第四章 特殊情况下的薪酬计发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经部门以下领导批准加班 加点,可以依据加班 加点时间计发加班薪酬。

  第十五条 加班加点薪酬的计算方法为:

  日薪酬=月基本薪酬/21.75天

  小时薪酬=月基本薪酬/(月计薪天数×8小时)

  第十六条 加班加点薪酬的计算标准为:正常工作日加点为本人小时薪酬的150%。休息日加班薪酬为本人薪酬的.200%,节假日加班薪酬为本人薪酬的300%。

  第十七条 员工依法享受本公司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不扣发本人薪酬,但不得因为休假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员工当月请病假、事假,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当月薪酬按实际出勤天数×日薪酬计发。

  第十九条 员工请病假超过一个月(30天),基本薪酬按75%计发,岗位薪酬、奖金停发;请病假超过六个月基本薪酬按60%计发,请病假超过一年即被认为不能胜任在本公司工作,终止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下发月薪制度,每月10日根据上月的考勤 结果向员工支付上月的薪酬。季度奖、年终奖和其他专项奖金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考核结果,由总经理决定发放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的薪酬不进行公开,由财务部在指定银行设立个人账户,员工的薪酬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转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薪酬计发人员及各类公司员工均不得随意打听、传播别人的薪酬情况,避免盲目攀比。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的,可以在本人月薪酬总额内扣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经总经理签发,于××××年××月××日发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如有条款修订,报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利益,形成稳定的经营者团队,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销售副总助理、各部门正副经理以及其他总经理(或董事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基本年薪;

  2、 绩效年薪;

  3、 奖励年薪;

  4、 法定福利和保险;

  5、 特别福利保险计划;

  6、 总裁特别奖励或总经理特别奖励;

  7、 中高层经理人持股计划(另行规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1、 以上年度实际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60-70%作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发(见附表二);

  2、 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评价、劳动力市场价格、公司人力资源政策为基础;

  3、 新聘(或新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4、 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条:绩效年薪:

  1、 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次年春节前一次性核发(见附表二);

  2、 任现职不满一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第三条:奖励年薪(年终奖金):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业绩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标准为: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60%―70%;

  2、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50%―60%;

  3、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40%―50%;

  4、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30%―40%;

  5、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20%―30%。

  第四条:年薪制人员的奖励年薪,一律延期半年发放,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

  1、 违反公司政策、规定严重者;

  2、 辞职或辞退者;

  3、 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4、 其他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

  5、 第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总经理,其他各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董事长。

  第五条:总裁特别奖励,由董事长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总经理特别奖励,由总经理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享受年薪制的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

  第三章:福利保险

  第一条:年薪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年薪制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公司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

  第三条:终生健康险:

  1、 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定,每任职满十二月,发放一年的终生健康险;

  2、 享受条件:任满一年,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

  3、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4、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5、 公司副总经理及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6、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7、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万保额;

  第四条:国内外进修:

  1、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2、 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进修;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3、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或中长期进修;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4、 以上条件均为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条:一次性退职金: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1.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9

  3、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7

  4、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6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 实际任职年限/10)* 0.5

  6、一次性退职金在任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7、任职未符合上述期限规定要求,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按实际任职年限核发退职金。

  第六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福利住房:

  1、 任期满一届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体规定为:任期满一届,公司提供40%房款作为首付款;任期满两届,公司提供其余60%房款;该款项不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商。

  2、 购房标准:第三层经理人及以上(相当)为120平方米;第三层经理人以下(相当)为100平方米;

  3、 福利住房房价不得超过山东省中高档商品房平均房价。具体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4、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所购住房低于购房标准者,剩余款项不发放给个人,超过购房标准者,超标部分房款自付。

  5、 福利住房产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相关责任购房者自负。

  6、 住房福利计划自聘用之日开始生效,自任职满一届开始执行。

  7、 任期未满一届者,不享受此福利。

  8、 任职不满一届,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以按实际任职年限进行核算。

  9、 任同一层次职务二届以上(不含)者不重复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条:其他特别福利与保险计划,根据公司效益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特殊福利计划的执行,以国家相关财税制度为依据列支。

  第十条:因企业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者,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如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离开现任职务,可以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企业功勋”光荣称号。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本规定自董事会核准、股东大会通过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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