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技能培训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技能培训管理制度1
一、目的
1、为切实做好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以适应公司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的需要,现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员工的培训。
3、所有新进员工均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各部门都必须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方法的教育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培训需求。
4、员工培训与教育是提高教职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工作绩效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应列入公司发展规划及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中。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健全完善的培训组织机构是开展培训工作的必要基础。公司的员工培训工作实行两级管理。
1、第一级培训管理由管理部负责,以公司领导为首成立的'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管理部制定的全公司员工培训计划。
2、第二级培训管理由各部门负责,由各部门负责人为首组成部门培训工作小组,对本单位的培训工作负责。即根据公司的培训计划,组织本单位员工积极参加,并抓好本单位的培训活动。
三、培训内容与重点
1、培训内容:讲师以素质培训为主,兼顾学术科研、教学技能培训;管理干部着重管理知识、领导艺术培训;行政职员则要对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各方面要求进行培训,包括技能培训、公司文化培训和ISO知识培训。
2、培训重点
(1)高层领导
公司管理决策综合能力;
(行业、信息)科技最新动态、进展;
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与行业、金融政策。
(2)中层管理者
管理知识与技法;
岗位专业知识及相关岗位的知识;
业务能力的提高;
人际关系与组织、计划、协调能力。
(3)基层管理者
专业技能:
中、初级教学和行政管理知识;
与行业相关的科技知识;
文化知识、外语、电脑操作。
(4)一般员工
岗位基础、专业知识;
专业技能;
业务能力。
(5)新进员工
公司历史与概况;
主要政策与组织结构;
员工规范与行为守则;
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
具体工作范围与职责;
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
四、培训的实施、管理
(1)管理部负责教育培训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2)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后方能上岗。管理部负责组织批量新进员工的岗前培训,原则上入职培训课程应不少于1天;对于个别新进员工的岗前培训,由管理部和各用人部门协调处理;
(3)每月指定安排2—4小时为员工集中学习时间,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技术学习以及教学研究交流活动;员工个人每年参加各类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中高层员工的年平均培训课程应不少于5天;
(4)每月结束时,管理部要向公司汇报员工培训计划实施情况;
(5)公司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员工教育培训讲师队伍,这支队伍应以本公司员工为主,外聘为辅。
(6)各培训部门均应做好培训记录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培训的考核
培训的考核包括各项指标完成的考核、对接受培训学员的跟踪考核、讲师授课质量的考核、培训组织工作质量的考核。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对各部门培训考核的优劣结果,公司应予奖惩。
六、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技能培训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第九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一份;
(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3)三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七)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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