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22 11:49:15 制度 我要投稿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本核算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1

  1、水厂成本应帐目清晰,各项成本纳入微机管理,严格控制成本的支出。

  2、成本的支出如:电费,材料费、燃料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物业费、取暖费、差旅费等费用需由水厂各职能人员核对准确后,经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支出。

  3、水厂对水源站不予报销非生产费用。生产所需材料,必须由水厂材料员统一进行购买。

  4、水费的.收缴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上交公司财务,并记好凭证,发生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工资、加班的发放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6、根据公司的要求,水厂结合二次分配方案,研究后进行发放效益奖及误餐费用,。

  7、差旅费的核销:

  1)、过桥、过路费均按公司审批后的长途路单进行核算。

  2)、车公里补助费按实际发生给予补助,但不能超出全年承包指标。

  3)、通勤车票:水源站岗位人员均坐班车,不予报销车票,如遇没有班车时职工自行上站的,班长进行统计后给予报销;机关跑通勤人员每月核销4个往返车票;机关人员因公事发生的车票费用实报实销(不包含出租车)。

  4)、经厂领导同意后,外出学习、调研疗养人员发生的差旅费用,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费用每季度核销一次。

  8、保健费用按月考勤进行核准后,按季度进行发放。

  9、通讯费用严格按照定额执行,超出部分在季度奖金中扣除。

  10、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年终水厂统一进行嘉奖。

  11、水厂组织参加局、公司各项活动的参赛人员,年终水厂统一进行嘉奖。

  12、年终公司对水厂的各项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水厂根据实际情况对该项工作负责人员进行嘉奖。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2

  1. 总则

  为了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正确归集各项成本费用,规范其核算内容和方法, 努力压缩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会计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 成本计算方法与成本项目

  2.1. 根据公司产品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主要采用分批法计算产品成本。

  2.2. 公司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及动力”和“制造费用”对生产成本进行总分类核算。

  2.3. 直接材料,核算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及其他直接材料。

  2.4. 直接人工:核算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劳务提供等人员的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按薪酬总额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2.5. 燃料及动力:核算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油料及动力费用。

  2.6. 制造费用:核算企业各个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生产单位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以及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机物料耗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停工损失、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和其他制造费用等。

  2.7. 制造费用设置以下项目进行费用归集和明细核算:

  2.7.1. 职工薪酬及附加:核算车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及勤杂人员的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报酬及其相关支出,附加是指按薪酬总额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2.7.2. 差旅费:核算车间人员因外出而发生的差旅费用

  2.7.3. 办公费:核算车间耗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

  2.7.4. 水电费:核算车间日常管理中发生的水、电费用。

  2.7.5. 折旧费:核算车间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2.7.6. 修理费:车间所使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日常修理所耗用的各种费用。

  2.7.7. 租赁费:核算车间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费。

  2.7.8. 机物料消耗:核算车间非直接用于产品、劳务的一般消耗材料,包括工艺过程中不能制定消耗定额的零星辅助材料和设备维护材料。

  2.7.9. 低值易耗品摊销:核算车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主要包括工装、模具、仪器、办公家具等的耗损及摊销费。

  2.7.10. 运输费:核算车间为组织生产、装运部件、产品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包括车间自备运输车辆所发生的费用。

  2.7.11. 车辆使用费:核算车间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油费、通行费、停车费、洗车费等费用。

  2.7.12. 保险费:核算车间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进行财产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2.7.13. 技术资料费:核算车间为改进工艺、提高质量与劳动生产率、节约原材料而进行的小型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设计费和制图等费用,包括生产设计部门的日常经费。

  2.7.14. 试验检验费:核算车间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试验、检验、检测等发生的费用。

  2.7.15. 劳动保护费:核算车间发生的诸如工作服、工作鞋、清凉饮料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装备等方面的费用和各项劳动保护装置的维护费。

  2.7.16. 停工损失:核算车间因季节性生产和大修理期间停工所发生的损失。

  2.7.17. 其他制造费用:核算车间发生的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间接费用。

  2.8. 制造费用的分配采用生产工时比例分配法。

  2.9. 财务部月末根据车间传递过来的“产品成本计算单”将“制造费用”分配到各批完工产品中,“制造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

  2.10. 财务部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公司发生的制造费用总额编制《销售费用明细表》及简要费用分析报告上报公司领导。

  注:在产品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的核算:

  盘盈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回收的残料价值以后,计入管理费用;

  在产品因非常损失造成的毁损,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回收的残料价值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3. 销售费用

  3.1. 销售费用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材料和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

  3.2. 公司设“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设置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2.1. 职工薪酬及附加:核算销售部门职工的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报酬及其相关支出,附加是指按薪酬总额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3.2.2. 办公费:核算销售部门发生的各种办公费用,包括通讯费、印刷复印费、图书资料费、报纸杂志费和办公用品费等。

  3.2.3. 折旧费:核算销售部门所用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3.2.4. 修理费:核算销售部门所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经常修理费用。

  3.2.5. 车辆使用费:核算销售部门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油费、通行费、停车费、洗车费等费用。

  3.2.6. 运输费:核算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本公司承担的运输费。

  3.2.7. 装卸费:核算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本公司承担的装卸费等。

  3.2.8. 包装费:核算销售部门在销售产品、部件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

  3.2.9. 保险费:核算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本公司承担的货物保险费及车辆保险费

  3.2.10. 销售服务费:核算销售部门发生的各项售后服务费用。

  3.2.11. 广告费:核算销售部门支付的用于产品广告宣传的广告费、资料费。

  3.2.12. 展览费:核算销售部门支付的用于产品参加各种展览所发生的费用。

  3.2.13. 租赁费:核算为销售产品而支付的房屋、场地租赁费。

  3.2.14. 差旅费:核算销售部门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误餐费支出。

  3.2.15. 会议费:核算销售部门为开展产品销售工作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发生的会议费用及销售部门参加各类产品订货会而交纳的会议费。

  3.2.16. 业务招待费:核算销售部门为销售产品而支付的业务招待费。

  3.2.17. 低值易耗品摊销:核算销售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3.2.18. 代销费:核算委托外单位代销本公司产品而发生的手续费。

  3.2.19. 其他销售费用:核算不能列入以上项目的销售费用。

  3.3. 销售费用的控制办法:原则上根据公司与销售部门每年签订的有关销售费用的计划支出总额进行控制。具体办法一般有如下三种:

  3.3.1. 按照商品销售收入货款回收额进行比例提成的办法;

  3.3.2. 按照销售费用占产品销售额的比例提成的办法;

  3.3.3. 实行销售费用包干控制。

  3.4. 销售费用应按年度、月度编制《销售费用预算表》由各部门领导及财务部门共同控制开支。必须严格掌握预算指标,实行节奖超罚。

  3.5. 财务部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公司发生的销售费用总额编制《销售费用明细表》及相关分析报告上报公司领导。

  4. 管理费用

  4.1. 管理费用是指公司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公司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

  4.2. 公司设“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设置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2.1. 职工薪酬及附加:核算公司职能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薪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相关支出),包括保安、消防、勤杂、长期脱科外借和学习人员的薪酬,附加是指按薪酬总额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4.2.2. 房产税:核算公司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

  4.2.3. 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算公司按规定支付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2.4. 车船税:核算公司按规定支付的车船税。

  4.2.5. 印花税:核算公司按规定支付的印花税。

  4.2.6. 土地使用费:核算公司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4.2.7. 土地损失补偿费:核算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4.2.8. 折旧费:核算管理部门所用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4.2.9. 无形资产摊销:核算企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而不包括在管理费用中。

  4.2.10. 开办费摊销:核算开办费在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额。

  4.2.11. 上缴管理费用:核算按照各级规定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用。

  4.2.12. 差旅费:核算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因公发生的差旅费。

  4.2.13. 会议费:核算公司召开各种会议发生的各项费用。

  4.2.14. 办公费:核算管理部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但不包括图纸和制图用品。

  4.2.15. 修理费:核算管理部门所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经常修理费用。

  4.2.16. 机物料消耗:核算行政管理部门日常消耗的机物料,不含修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消耗的物料。

  4.2.17. 车辆使用费:核算管理部门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油费、通行费、停车费、洗车费等费用。

  4.2.18. 低值易耗品摊销:核算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4.2.19. 董事会费:核算公司董事会及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4.2.20. 咨询费:核算公司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4.2.21. 聘请中介机构费:指公司聘请中介机构所支付的费用,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账验资、资产评估等支付的费用。

  4.2.22. 诉讼费:核算公司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4.2.23. 排污费:核算公司按照规定缴纳的排污费。

  4.2.24. 运杂费:核算公司管理部门发生的运杂费。

  4.2.25. 检验费:核算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为检验管理产品质量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产品检验费和产品质量测试费。

  4.2.26. 劳动保护费:核算公司管理部门发生的诸如工作服、清凉饮料等各方面的费用。

  4.2.27. 财产保险费:核算公司对经营管理用财产物资进行保险而发生的财务产保险费。

  4.2.28. 租赁费:核算公司管理部门租用办公场地所支付和分摊的租赁费。

  4.2.29. 水电费:核算公司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

  4.2.30. 仓库经费:核算公司仓库发生的保管维护等费用。

  4.2.31. 绿化卫生费:核算公司对厂区进行绿化、卫生清理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和卫生费。

  4.2.32. 技术转让费:核算公司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

  4.2.33. 研究与开发费:核算公司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定制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薪酬、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公司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列入管理费用。

  4.2.34. 业务招待费:核算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包括餐费和公共关系协调费用。

  4.2.35. 存货盘亏或盘盈:核算公司存货发生盘亏、毁损和报废的损失。

  4.2.36. 其他管理费用:核算不能列入以上项目的管理费用。

  4.3. 管理费用控制办法:

  4.3.1. 管理费用明细项目可分为可控费用和不可控费用。其中就各职能部门而言:1-11项为不可控费用,12-35项为可控费用。

  4.3.2. 对不可控费用,财务部的管理重点是控制各项费用的提取基数,严格按标准提取有关费用;对于可控费用,应按照责任核算要求,将各项管理费用包干到各管理部门进行控制、考核。因此,财务部除按明细科目设立明细账外,还应按管理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4.3.3. 管理费用应按年度、月度编制《管理费用预算表》由各部门领导及财务部门共同控制开支。必须严格掌握预算指标,实行节奖超罚。

  4.3.4. 财务部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总额及各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编制《管理费用明细表》及相关分析报告上报公司领导。

  5. 财务费用

  5.1. 财务是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

  5.2. 公司设“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设置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5.2.1. 利息支出:核算公司生产经营期间为筹建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5.2.2. 利息收入:核算存入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5.2.3. 加罚息:核算公司逾期归还银行借款的加息和罚息支出。

  5.2.4. 银行手续费:核算公司到银行办理各种结算业务而交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5.2.5. 现金折扣收入:核算公司收到的现金折扣。

  5.2.6. 现金折扣支出:核算公司发生的现金折扣。

  5.2.7. 汇兑损益:核算由于汇率变动而造成的应由当期损益负担的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

  5.2.8. 其他筹资费用:核算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各种财务费用。

  5.3. 财务费用的控制办法:

  5.3.1. 财务部负责财务费用的支付与管理,公司可采取与财务部门承包的办法,促使财务部门控制财务费用支出。

  5.3.2. 财务部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分项目编制《财务费用明细表》及相关分析报告上报公司领导。

  6. 附则:

  6.1.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6.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3

  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的加剧,为提高产品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愈来愈显著。在开发建设的整个过程中(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结算、销售)每一个环节的成本都要进行严格的和科学的控制和管理,尤其是在立项和规划设计阶段,所以,房地产的成本管理应该是全过程的成本管理,并且不仅仅要关注财务成本,而且要关注质量、工期等隐性成本,还要考虑消费者的消费成本。

  (一)立项环节的成本控制

  1、新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应具备地块基础资料、周边环境及其发展趋势、合作方背景、合作方式及条件、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开发节奏及市场定位等基础内容外,还须包括以下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内容详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引》):

  1.成本费用估算和控制目标及措施;

  2.投资及效益测算、利润体现安排;

  3.税务环境及其影响;

  4.资金计划;

  5.《竞投方案》(仅限招标、拍卖项目);

  6.投资风险评估及相应的对策;

  7.项目综合评价意见;

  (二)规划设计环节的成本控制

  1、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能由公司内部完成的规划设计工作,应由公司内部自行完成;

  2)需委托设计院进行的规划设计工作,应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

  2、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包括建造成本控制总体目标,即目标成本:详见附录1-目标成本的编制与审核),应首先上报由公司领导牵头组织的“规划设计方案听证会”审查,获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设计阶段(如单体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每一阶段都必须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概(预)算》,并在与上一阶段的概(预)算进行认真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编制我方的《建造成本概(预)算》,确定各成本单项的控制目标,并以此控制下一阶段的设计。

  3、施工图设计合同应具备有关钢筋、混凝土等建材用量要求的条款,并载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我方编制的《建造成本预算》。

  4、设计、工程、预算人员应会同监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组成联合小组,对施工图的技术性、安全性、周密性、经济性(包括建成后的物业管理成本、用户使用成本)等进行会审,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督促设计单位进行修正,避免或减少设计不合理甚至失误所造成的投资损失、浪费。

  5、材料设备之品牌/标准、参数的选用应与工程项目的品质、技术要求相匹配,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杜绝质量超标。

  6、对工程之做法应当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规范、图集的做法进行适当调整,使之更加经济、合理。在设计规划阶段,使这种调整反映到图纸中去。

  (三)招标环节的成本控制

  1、除垄断性质的工程项目外,其它工程的施工或作业单位,不得指定。

  2、主体施工单位的`选择,必须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3、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查单位包括工程、预算、财务、设计四大专业人员。

  4、应组织设计、工程、预算、财务四大专业人员联合组成招标工作小组,就招标范围、招标内容、招标条件等进行详细、具体的策划,拟订标书,开展招标活动;对投标单位应就其资质、经济实力、技术力量、以往施工项目和施工管理水平等进行现场考察,提出书面考察意见;对投标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5、同等条件下,应尽量选择企业类别或工程类别高而取费较低的单位。

  6、凡一次采购量高于人民币三万元(含三万元)的材料设备、工程造价高于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工程施工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

  7、零星工程应当在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中,综合考察其技术力量、报价等进行选择。

  8、垄断性质的工程项目(如水、电、气等)应尽力进行公关协调,最大程度降低造价。

  9、施工合同谈判人员至少应包括工程、预算两方面的专业人员,合同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条件,合同条款及内容概念应清晰,不得因工程紧而不签合同就开工。

  10、开标后,对回标单位进行至少两轮闭门谈判,每次谈判的回复文件必须密封送达(按投标程序处理)。

  11、合同签订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详见附录2:合同审批与签订规定。

  12、应建立健全施工队伍档案,跟踪评估其资信、技术力量等。

  13、对投标人的设备报价不能指定唯一品牌,只能约定为“某某品牌或同等品牌”。也不能指定设备配件或元件,也只能约定为“某某品牌或同等品牌”。

  14、出包工程应严禁擅自转包。

  (四)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

  现场签证(洽商及设计变更)

  1.现场签证范围项目施工过程中凡是由乙方提出须经甲方现场签认的、引起工程造价变化又不属于包干合同范围的事项及合同明确需现场签证的内容均属于现场签证范围的,可以办理现场签证,包括:工程量增减、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现场签证要反复对照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慎重处理。

  2.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一般签证2万元以下(含2万元)项目公司工程部、预算部2—5万元(含5万元)除以上人员签字外,报项目经理或主管副总批准重大签证5—20万元(含20万元)公司分管副总审批20万元以上公司总经理审批

  2.1上述金额范围是指单笔单项变更签证的总金额,不得分笔分项拆分变更签证金额,并报公司审计以备抽审。

  2.2同一单体建筑物每个专业现场签证次数超过10次的,要由提案人写分析报告,报告应至少包含原因、责任人、后续是否还有签证以及减少费用的应对方案,并报公司批准。

  2.3为提高效率,预算部经理、项目经理、公司领导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授权。

  3.现场签证办理

  3.1对现场发生需签证的工程内容,要求提案人详细列明事发原因、签证理由及合同依据。在所需签证工程内容发生前五天内(特殊情况可在事先征得项目经理同意且在所需签证工程内容发生后的当天)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印章)及时上报。

  3.2对涉及隐蔽工程或其它事后无法再现的签证,提案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和造价人员共同到现场勘查、核定。

  3.3对重大的签证,要求提案人应于施工前7天上报,项目部和监理工程师在接获承包人的申请后三天内就该签证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公司。

  3.4每月10日前,对于截止上月末已完工程但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的签证费用预算,甲、乙双方应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4.现场签证的审批

  4.1项目工程部在接到经监理工程师签署处理意见的签证单后,一般工程签证必须有监理公司、项目部现场工程师、预算部经理、工程部经理签字审核、然后报项目经理签批后方可生效。对重大的签证须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并经得分管副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批准。具体按第2条审批权限执行。

  4.2承包人意见必须由现场专业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签署;监理公司意见必须由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签署。

  4.3原则上现场签证按量价分离要求进行,即工程量由工程部负责,价款由预算部负责。但如发现量价有重大偏离时,发现方须立即向上一级领导报告,上一级领导作出审查意见。

  4.4项目部在接获承包人呈交的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签证单后,一般在5天内(重大签证为10天内)予以批复,并反馈予承包人。

  4.5现场签证没有实施或未全部实施,监理工程师、工程部现场代表应及时注销或按实重新核定该项签证单,并及时通知造价人员。

  4.6办理现场签证要填写现场签证审批单,详见附录3:现场签证审批单。

  5.附则监理工程师及项目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应认真、仔细、准确、合理地对签证签署意见。尤其是要注意对于承包单位为减项的现场签证要及时办理。如项目部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发生渎职行为将给予内部处分和相应的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与监理

  1、项目开工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合法资格与有效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和供货商无利益关系。

  2、工程质量监控人员应要求监理单位密切配合,严格把关。一旦发现质量事故,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详细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情况报告及防患措施,明确事故责任并督促责任单位,按照质检部门认可的书面处理方案予以落实。事故报告与处理方案应一并存档备案。

  3、应特别重视隐蔽工程的监理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由工程、预算人员联合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共同参加并办理书面手续。凡未经验收签证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不得隐蔽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按顺序进行整理,存入工程技术档案。未经预算人员参与验收的隐蔽工程,在结算时不予计价。

  工程进度款

  1、原则上不向施工单位支付备料款。确需支付者,应不超过工程造价的15%,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工程造价50%时开始抵扣预付备料款。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施工单位按月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进度完成月报表,见附件4:工程验工计价审批表;

  2)工程、预算部门会同监理人员,对照施工合同及进度计划,审核工程进度内容和完工部位(主体结构及隐蔽工程部分须提供照片)、工程质量证明等资料;

  3)预算部门整理复核工程价值量;

  4)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批准程序付款并登记付款台帐。

  3、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我方开户银行开具结算帐户,以便为我方融洽银企关系和监督工程款项的使用提供便利。

  4、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工程造价80%时,原则上应停止付款,预留至少15%工程尾款和5%保修款,以便掌握最终结算主动权。

  (五)工程材料及设备管理

  1、项目开工前,设计或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列出所需材料及设备清单,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决定甲供、甲定乙供和乙供,并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加以明确:

  2、甲方能找到一级建材市场的、有进口免税计划指标的、有特殊质量要求和价格浮动幅度较大的材料和设备,应实行甲供或甲定乙供,其余实行乙供;

  3、实行甲供或甲定乙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尽量不支付采购保管费。

  4、应按工程实际进度合理安排采购数量和具体进货时间,防止积压或造成窝工现象。

  5、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广泛询价,货比三家,也可在主要设备和大宗建材采购上采用招标方式。在质量、价格、供货时间均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应比照下列条件择优确定供货单位:

  1)能够实行赊销或定金较低的供货商;

  2)愿意以房屋抵材料款,且接受正常楼价的供货商;

  3)能够到现场安装,接受验收合格后再付款的供货商;

  4)售后服务和信誉良好的供货商。

  5)工程管理部门对到货的甲供材料和设备的数量、质量及规格,要当场检查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办理验收手续,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货并通知财务部拒绝付款。

  6)《采购合同》中必须载明:因供货商供货不及时或质量、数量等问题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供货商必须承担索赔责任。

  7)必须建立健全材料的询价、定价、签约、进货和验收保管相分离的内部牵制制度,不得促成由一人完成材料采购全过程的行为。

  8)对于乙供材料和设备,我方必须按认定的质量及选型,在预算人员控制的价格上限范围内抽取样板,进行封样,并尽量采取我方限价的措施。同时在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要求出具检验合格证。

  9)材料的代用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提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通过,审算部门同意,领导批准。

  10)甲供材料、设备的结算必须凭供货合同、供货厂家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和我方工程管理部门的验收检验证明以及结算清单,经审算、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结算。

  (六)竣工交付环节的成本控制

  1、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应经过自检、复查、验收三个环节才能移交。

  2、设计、工程、审计、预算、销售和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参加工程结构验收、装修验收及总体验收等,“移交证明书”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物业公司同时签署。

  3、凡有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及不合设计要求的结构部位、安装部位、装饰部位和设备、设施,均应限期整改直到复验合格。因施工单位原因延误工程移交,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合同追究其责任。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成本费用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成本”是指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

  本制度所称“费用”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除成本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公司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相关单位。

  第二章 成本费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根据成本费用的特点和经济管理对成本费用的要求,成本费用的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 保证成本费用业务会计核算资料准确可靠;

  (二) 保证成本费用业务合规合法;

  (三) 保证生产费用计价、产品成本计算准确;

  (四) 保证在产品安全、完整。

  第五条 成本费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 全面控制的原则。全面控制原则要求对以下三个方面实施控制。

  1、全过程原则,指成本的内部控制贯穿成本形成的全过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2、全方位原则,指在实施内部成本控制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另一方面要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实现相对的成本节约。

  3、全员原则,指充分调动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控制成本、关心成本的积极性,加强员工的成本意识,建立成本否决制。

  (二) 经济效益原则,指因推行成本内部控制而发生的成本不应超过缺少

  控制而丧失的收益。

  (三) 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指实施成本内部控制必须首先落实经济责任,赋予相关人员与其责任大小、控制范围一致的权利,同时在定期考核成本绩效的基础上实行奖惩制度。

  (四) 目标管理原则,指按目标管理要求把公司的目标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成本责任中心,分级归口管理。

  (五) 例外管理原则,指在日常实施内部控制的同时,有选择地分配人力、财力、物力,抓住那些重要的、不正确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成本差异。

  第三章 分工与授权

  第六条 公司成本费用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具体包括:

  (一) 成本费用定额、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 成本费用支出与审批;

  (三) 成本费用支出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七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如下岗位:

  (一) 价格管理人员,负责公司产品标准成本、结算价格的制度和维护;提高产品标准成本制定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结算价格的合理性;确保成本核算和成本考核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二) 成本费用管理人员,负责各责任中心成本费用支出的申请和分析,确保按预算控制成本费用。

  (三) 责任中心负责人,负责按授权对责任中心的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负责组织责任中心成本费用控制工作,有效降低成本费用。

  (四) 会计核算人员,负责各责任中心成本费用核算和预算控制。

  (五) 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各责任中心成本费用年度预算;负责办理责任中心成本费用预算调整和追加手续;负责提供责任中心实际成本费用绩效指标和预算控制分析。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指定合格人员办理成本费用核算业务。办理成本费用核算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公司要定期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第四章 实施与执行

  第九条 公司各事业部应根据有关成本费用资料、料工费价格变动趋势、人力、物力资源状况,以及产品销售情况等,对事业部的成本费用水平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考虑各种成本降低方案,从中选择最优成本费用方案。

  第十条 公司各事业部对成本费用预测方案进行决策,针对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组织、零部件自制或外购等环节,运用价值分析、生产工序、生产批量等方法,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各事业部应当根据成本费用决策形成的目标建立成本费用预算制度。根据公司预算编制原则和相关管理规定及历史成本费用数据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将成本费用的指标合理分解落实至各班各组或个人,保证成本费用预算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各事业部成本费用预算编制程序、审批权限等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各事业部应严格执行制造费用支出标准,采用弹性预算等方法加强对制造费用的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各事业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事业部成本费用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成本费用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成本费用的列支必须取得合法、完整的原始凭据,避免发生“白条”入账的现象。财务部在办理成本费用支出业务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成本费用支出申请,对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或凭据,财务部不得受理。对各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或有不真实迹象的成本费用,要坚决拒绝办理报账业务,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定期总结成本费用开支情况,及时向公司提供成本费用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组织进行成本费用的目标分解,并记录差异,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对未列入预算的成本费用项目,如确需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追加预算。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

  定,正确核算公司成本费用,登记有关成本费用的会计账簿,编制有关成本费用的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公司成本费用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应以估计成本、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公司按标准成本进行核算的,应按月调整为实际成本。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具体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 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 成本费用核算应当与客观经济事项一致,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计价,不得人为降低或提高成本;

  (三) 成本费用核算应当为公司未来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四) 成本费用应当分期核算;

  (五) 成本费用与相应的收入应当配比;

  (六) 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

  (七) 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核算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对出现的差异或异常情况要尽快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成本费用考核制度,对相应的成本中心进行考核和奖惩。通过成本费用考核促进各成本中心合理控制生产成本及各种耗费。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由审计部门行使对成本费用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开支监督检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一) 成本费用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 成本费用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 成本费用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 标准成本定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 价格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 预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完善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成本费用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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