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22 19:19:57 秀凤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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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精选17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精选17篇)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1

  一、为了提高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政务应用水平,加强数据管理,明确数据传输、数据检查、数据库管理、数据安全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数据传输是指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批量信息数据或规定信息数据的发送、接收过程;数据检查是指对要发送数据和已接收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逻辑性检查;数据库管理是指对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属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数据库的管理;数据安全是指对于数据传输和数据库的信息安全管理。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中心(含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牵头实施数据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工作部门应加强数据录入、数据更新工作,不断提高数据应用工作水平,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

  四、数据传输

  (一)信息中心应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络维护人员,明确管理责任,每日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网络运行日志,发现网络运行故障及时予以排除,确保工商行政管理网络通畅运行。网络运行日志应包括运行日期、各个端口运行状况、服务器工作状况、通信设备工作状况、故障处理排除情况、责任人员签名等内容。

  (二)网络维护人员对要发送信息、数据应进行最后检查,对有缺、错、漏项的应要求录入部门进行补正,对违反网络安全有关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拒绝发送。信息数据发送完成后,应及时通知接收方查收。

  (三)接收方网络维护人员应及时对接收数据进行检查,发现数据益出、数据断点、接收失败应及时排除问题并通知发送方重新发送,确保数据库的完整。

  (四)不经过网络维护人员处理的直报信息、数据,由发送部门和接收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处理,网络维护人员应给予技术帮助。

  (五)在启动应急预案时,网络维护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确保网络畅通并及时发送、接收信息数据。

  五、数据检查

  (一)各级信息中心应按照《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数据质量检查制度》规定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数据质量检查,通过坚持不懈的.开展这项工作,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数据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数据检查项目,应根据上级金信工程建设要求和本地开展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具体拟订。

  (三)对于在数据检查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进行补正和重传,相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和重传工作,确因工作量大等原因,不能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信息中心,并组织力量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补正和上传工作。

  (四)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擅自改变数据指标体系,擅自违反或扩大数据指标逻辑内涵进行处理的数据,应比照前款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和补传。

  (五)各有关部门对于数据质量检查和补正上传工作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人为障碍或无故拖延。

  六、数据库管理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数据库的管理,数据库管理人员应明确管理职责,定时对数据库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记入运行日志。

  (二)数据库管理人员应视工作量情况,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每1~5天进行一次数据备份。不得因数据备份不及时、不完整造成工作损失。

  (三)数据库管理人员发现数据库不安全隐患或病毒威胁时,应采取措施加以预防或制止,必要时可以切断用户接入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安全隐患或病毒威胁消除后,应及时将切断用户接入。

  (四)计算机使用人员应自觉接受数据库管理人员的监督,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录入、传输、查询、保存涉密信息数据,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运行涉密程序、软件,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联接、访问涉密信息网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下载、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程序、软件。

  (五)数据库批量录入、查询必须做好书面记录,如实记载录入查询的时间、数量、录入查询人姓名等有关情况。

  (六)数据库中的过期、冗余数据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清理中发现需要删除的数据,应书面报省局信息中心,经核对批准后方能进行。未经正式批准,不得擅自删除数据。

  (七)数据库上传和接收数据,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七、各级信息中心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数据标准的贯彻执行。在应用中发现数据指标体系有不满足、不适应工作需要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省局信息中心,由省局信息中心统一做出修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改变数据结构。

  八、数据管理责任

  (一)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出现过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出现过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因违反上述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造成泄密的,依据国家安全保密和计算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除以上情形以外,如违反上述规定,视情况每次扣减该单位绩效分1~5分,个人责任的追究办法,由被扣分单位研究决定。

  九、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信息数据管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使得在信息系统使用和维护过程中不会造成数据丢失和泄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技术管理部及相关业务部门。

  第三条管理对象

  本制度管理的对象为公司各个信息系统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和各个信息系统使用人员。

  第二章数据安全管理

  第四条数据备份要求

  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备份数据必须异地存放,并明确落实异地备份数据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数据物理安全

  注意计算机重要信息资料和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运输安全和保密管理,保证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第六条数据介质管理

  任何非应用性业务数据的.使用及存放数据的设备或介质的调拨、转让、废弃或销毁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逐级审批,以保证备份数据安全完整。

  第七条数据恢复要求

  数据恢复前,必须对原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有用数据的丢失。数据恢复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数据恢复手册执行,出现问题时由技术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支持。数据恢复后,必须进行验证、确认,确保数据恢复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数据清理规则

  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历次清理前的备份数据要根据备份策略进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并确保可以随时使用。数据清理的实施应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联机业务运行造成影响。

  第九条数据转存

  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数据管理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制定转存方案,根据转存方案和查询使用方法要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通过有效的查询、使用方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转存的数据必须有详细的文档记录。

  第十条涉密数据设备管理

  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本公司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送修前,需将设备存储介质内应用软件和数据等涉经营管理的信息备份后删除,并进行登记。对修复的设备,设备维修人员应对设备进行验收、病毒检测和登记。

  第八条报废设备数据管理

  管理部门应对报废设备中存有的程序、数据资料进行备份后清除,并妥善处理废弃无用的资料和介质,防止泄密。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管理

  运行维护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第十条专用计算机管理

  营业用计算机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准安装其它软件、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载体(包括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等)。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技术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用户基础资源信息的管理,保证测量室机线系统资源数据的完整、准确、规范、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测量专业的日常装机、拆机、移机、改线、变更服务性能、工程配合等相关基础数据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下发的测量专业各项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之处,应以本规定为准,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公司网运部。

  第二章基础数据管理规定

  第四条机线系统资料数据的录入、修改必须由测量室A级权限专人操作,系统具体操作人员应切实做好用户帐号名及密码的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公开密码。一人一帐号,每人以自己的帐号登录进行操作。对引起资源数据丢失、错误等责任的追究,以记录在操作日志中的登录帐号为准。

  第五条测量室其他人员或工程施工单位人员不得对系统数据进行录入和修改。

  第六条测量人员必须严格按数据规范内容录入机线资料。

  1、普通用户及ISDN用户录入:用户基础信息、设备号资料、局列资料、交接箱资料、分电资料。

  2、ADSL用户录入:用户基础信息、设备号资料、ADSL相关资料、DSLAM端口资料、总配线架内板资料、总配线架外板资料、局列资料、交接箱资料、分电资料。

  3、小灵通基站录入:用户基础信息、设备号资料、基站编号、网管编号、局列资料、交接箱资料、分电资料。

  4、小交换机用户录入:用户基础信息、设备号资料、引示号资料、测试号资料,局列资料、交接箱资料、分电资料。

  5、专线用户录入:局列资料、交接箱资料、分电资料。同时填写专线用户卡片及专线顺号本)

  第七条对于新增用户类型或服务性能由网运部负责组织编写相

  应的数据规范,由运营服务支撑中心在系统中予以完善,以解决一线人员录入需求。

  第八条测量员原则对无工单施工不予配合,特急情况无施工工单的,必须有有关处室批文及分公司主管局长的签字方可配合,待正式工单下发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系统。

  第九条测量室竖列资源的`管理。

  1、测量员严格按配线架包列维护内容对竖列资源进行管理,根据包列维护周期完成所有配线架大列的核帐工作。

  2、测量班长每月对班组人员所包竖列帐、实相符情况进行检查,每列核实两块保安接线排,帐、实准确率100%。

  3、在对线路调区、割接、改线工程验收时,要求测量员按工程队提交的配线表资料在配线架竖列与工程人员共同进行号码核实,必须保证工程资料的准确率达到100%。

  4、杜绝拆机不拆线。

  5、测量员配合外线人员障改局线时,改线后按规定时限在系统中录入新局线位置并标注原局线线对的故障类型。(故障类型分类及标识:FD-断线、FE-地气、FSC-小混线、FC-混线、FMC-串电、FR-串音、FN-杂音、FINS-绝缘不良)

  第十条交接箱配线资料的管理

  1、测量员配合外线人员装、拆、移改工作中,对经过交接箱到分电的线路必须要求外线人员提供交接箱配线资料,对无配线资料的报竣不予配合。

  2、测量员在工程验收中发现工程资料不准;配线资料不全或出现重帐现象必须责成施工人员重新核查。

  3、测量员在日常维护工作中发现配线资料短缺或重帐的现象应先做记录,待外线人员到交接箱时配合查找核实并及时录入系统。

  4、测量员配合外线人员障改配线时,改线后按规定时限在系统中录入新配线位置并标注原配线线对的故障类型。(故障类型分类及标识同第八条中第5项)。

  第三章基础数据变更时限规定

  第十一条测量室内当日发生的装机、拆机、移机、更改设备(含障碍改线)位置机线资料的录入时限≤24小时。

  第十二条测量室内当日发生的改名、过户、增、删、改服务性能机线资料的录入时限≤48小时。

  第十三条测量室工程调区、割接、改线资料增、删、改录入时限≤72小时。

  时限说明:测量员从接到施工人员提供的已验收过的配线表(局、配线资料准确率应达到100%)至相关工程资料全部录入时止的时限≤72小时,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资料信息变动由测量室工程配合人员负责在配线表中填写资料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测量室竖列机线资料帐、实相符率100%。

  第十五条交接箱配线,机线资料帐、实相符率≥98%

  第四章基础数据分级核查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通过测量员自查——测量室班长核查——各分公司

  管理人员检查——网运部定期抽查的分级检查方式确保用户机线资料准确。

  第十七条测量室资料录入人员负责对当日内发生的数据增、删、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八条测量班长每周对本测量室内发生的资料增、删、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认无误后将相关资料留存(施工单及相关帐改依据表格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九条测量班长每月对本测量室内发生的工程资料进行全面抽查,确认无误后将相关配线表资料留存(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条分公司专业管理人员每月对本分公司内各端局的机

  线资料增、删、改情况进行检查,一个端局检查一列,帐、实相符率100%。

  第二十一条公司网运部不定期对各分公司测量室的机线资料

  增、删、改情况进行抽查,每次抽查一列,帐、实相符率100%。

  第五章其他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测量员在配合外线人员施工中,根据施工者提供的交接箱号,分配相应的交接箱局、配线位置,同时在相应的设备位置作预占处理,避免资源的重复占用。

  第二十三条测量员在与外线人员进行各类配合工作中,对发现的线路故障,测量员应及时在机线系统中录入线对的障碍类型。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4

  数据中心作为主机托管的提供者,应尽力保障数据中心环境中的网络设备和服务器能够稳定、可靠地运行,从而达到高水平的管理,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作为数据中心的客户,有责任和义务来了解数据中心的管理制度,并遵守数据中心的有关规范,从而确保数据中心的正常运作,也为保障客户系统的安全运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基础。

  一、安全保密制度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规定。

  (2)不得泄露有关数据中心的机密信息、数据以及文件等。

  (3)不得泄露服务器客户资料如账号、密码等信息,严禁盗用其他客户的账号和IP地址。

  (4)未经授权,任何人都不得进人数据中心非公开区域,不得接触和使用数据中心或其他客户的设备,不得干扰和妨碍数据中心或其他客户的正常工作。

  (5)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换机房内网络及服务器等设备的安装环境,不得擅自更改网络及服务器等设备的各项参数。

  (6)严禁随意挪用、变换和破坏机房内的公共设施。

  (7)配合数据中心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如有违反安全保密制度的情况,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数据中心管理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处理。如果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公安检察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客产出入机房制度

  1.进出机房的'管理制度。

  ①严禁携带照相机、摄像机及强磁物进人机房。

  ②机房内严禁吸烟,不得乱扔废弃物。

  ③请穿鞋套进人机房,出门时,请将使用过的鞋套扔到指定的地方。

  ④禁止客户在机架以外的地方放置机器设备,禁止私接电源。

  ⑤对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的后果和损失,该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房出人证管理规定。

  ①用户在签署托管合同后可至数据中心客户服务机构办理托管机房出人证,具体需要l张照片、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由证件持有者在有效期内专人使用,用于日常系统维护。注意:每个托管用户只允许办理2张机房出入证(个人用户仅限1张)。

  ②此证件只为数据中心客户办理。

  ③出人证仅供持证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④持证人若不慎将证遗失,应及时通知客服人员,重新办理。

  ⑤用户维护人员人事变更,应及时到客户服务部办理出人证注销、变更手续,若由于用户原因导致出入证人证不符,延误维护工作,或维护人员离职不通知数据中心而导致离职人员对服务器操作而出现的问题,责任由用户自己承担。

  ⑥如遇紧急情况,经数据中心主管的认可后,紧急维修人员必须提供有效证件方可进入。

  ⑦临时无证维护人员进入机房,须事先由客户发介绍信、证明(内容应包括:进入机房的事由、时间、人员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和加盖公章等相关信息)至数据中心客服机构,得到批准后,方可进人。

  ⑧若用户出入证遗失,应携带本公司介绍信(并注明已遗失)及时到数据中心客户服务登记注销,并补办出入证。

  ⑨用户合同终止时,应将机房出入证退回数据中心客户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⑩对违反本出入证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数据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设备进出规定。

  ①新用户在服务器上架前,应提前24小时和业务人员确认是否已经将《数据中心托管开工单》下到IDC机房,以便机房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②用户服务器进人机房前应去除包装箱等纸质材料,并由机房管理人员根据工单进行验收并确认,无关设备一律不得进人机房。

  ③原则上一台服务器只允许分配一个IP地址、一个网络端口。如有特殊情况,以合同规定为准。

  ④客户撤机应向客服人员提供设备清单,客服人员收到撤机清单后,依据设备清单检查用户设备(包括设备型号、数量),开具"出门条",用户方可搬出机房。

  ⑤客户需搬出设备检修或更换设备时,应将印有身份证复印件及盖有公司公章的搬机申请文件交客服部,申请文件内容要求有:单位名称、设备型号、数量、搬机日期、搬设备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客服人员检查用户设备与内容一致,开具"出门条",用户设备方可搬出机房。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5

  (一)医疗制度、医疗技术

  1、重点抓好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病历书写规范、查对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知情同意谈话制度等。

  2、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的管理。

  3、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

  4、加强全员培训,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二)病历书写

  重视医疗文件的内在质量与安全。医疗文件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书证作用;同时医学模式的改变,对医疗文件的书写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医疗文书的内在质量管理,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1、《病历书写规范》的再学习和再领会。

  2、病历书写中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字迹的清楚性;

  3、体检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上级医生查房的及时性和记录内容的规范性;

  5、日常病程记录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包括上级医生的医疗指示,疑难危重病人的讨论记录,危重抢救病人的抢救记录,重要化验、特殊检查和病理结果的记录和分析,会诊记录、死亡记录和死亡讨论记录等);

  6、正确对待家属同意治疗意见的签字。《知情同意书》的签订实际上是双向性的,医护人员必须保持头脑清醒,正确对待家属对治疗操作同意的.签字,在治疗中要精益求精,尽可能避免发生意外。临床医生在选择治疗方式、方法、药物、护理措施的同时,要对家属讲清利弊,充分征求意见,尊重患者或家属对治疗方法的选择权。

  治疗知情同意记录的规范性(包括住院病人72小时内知情同意谈话记录,特殊检查、治疗的知情同意谈话记录,医保患者自费<特殊>药品和器械知情同意谈话记录等);

  7、治疗的合理性(抗生素的使用、更改、停用有无记录和药物的不良反应有无报告和记录,处方〈包括精神、麻醉处方、引产药物〉的合格率等);

  8、归档病历是否及时上交,项目是否完整;

  (三)医院感染管理

  1、医院感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2、医院感染散发病历报告落实情况;

  3、清洁、消毒、灭菌执行情况;

  4、手卫生与自身防护落实;

  5、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6、一次性无菌物品是否按规范使用;

  7、多重耐药菌及非结核分枝杆菌的预防与控制;

  8、医疗废物的管理;

  9、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10、术前、术中、及术后感控措施。

  (四)加强对临床路径及按病种付费的管理临床路径及按病种付费管理

  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及精神,完善科室标准化医嘱单,发挥科室的监督作用。

  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保障安全措施与医院发展相适应和配套。

  (五)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

  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自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经常性地进行质量管理教育,提高全员质量管理意识。对发生不良事件及时上报,分析原因,及时整改。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6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发展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公共卫生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主办的公益事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对社会急救医疗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由市急救中心、县(市)区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等急救医疗机构承担。

  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组织开展社会急救医疗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县(市)、长清区急救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

  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按照调度指令承担伤病员医疗转送救护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伤病员现场救护和转送。

  第七条 “120”号码是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唯一特服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八条 拟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通信设施和车况良好的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装备、药品、器械应当满足急救医疗工作需要;

  (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2年以上临床经验,且均经过急救医学专业知识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选定,并由市急救中心与其签定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第十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

  第十一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配备的急救车辆应当统一标识,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除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

  第十二条 急救车辆应当按标准配备医护人员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急救医疗器械、药品、设备,并根据需要配备担架工。

  第十三条 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当立即核实确认并及时调度急救车辆。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尊重伤病员方意愿、就近、就医院诊治能力的原则,进行转送救护。

  对确定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将其送往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运送来的伤病员应当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

  第十六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和保管工作。

  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派车单应当保存3年。

  第十七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收费单据上列明。

  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当按公示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八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对突患急、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或无法确认身份人员,应当给予救治,并通过政府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在“110”、“119”、“122”报警电话接警时,对需要急救伤病员的,应当及时通知市急救中心或者急救分中心。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其通过红灯路口和禁行路段。

  通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通信畅通,并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的救助能力。

  第二十一条 管理公共场所、建筑工地、交通场站、运动场馆、旅游景区、矿山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备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四)违反就近原则转送伤病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备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的;

  (六)未按照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保管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伤病员方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的;

  (二)配备的医护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三)私自动用急救车辆的。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转送的伤病员或者延误伤病员诊治和抢救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盗用、冒用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名义的,由市或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或者伪造信息恶意呼救,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构成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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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8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块及其他各种敷料物被视为感染性废物。

  三、将医疗废物置于黄色垃圾袋或垃圾箱内,将放射性废物(放射源、同位素等)置于红色垃圾袋内。

  四、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五、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六、传染病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七、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八、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示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类别、日期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九、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交接工作。

  医疗废物院内运输管理规定

  一、运送人员每天下午4时30分从各科室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从高楼层到低楼层的路线从楼梯走道送至垃圾贮存间,并锁好门窗。

  二、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垃圾贮存房。

  三、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四、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六、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运送工具(推车及容器)进行擦拭或浸泡,运用医疗废物的专用车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医疗废物集中存放场所管理规定

  一、在一楼垃圾专用房间暂时贮存医疗废物,有严密的封闭措施,加盖、上锁,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二、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四、每日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垃圾房的墙面及地面进行清洁和消毒,定期喷洒防蚊蝇、防蟑螂药物。

  五、设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交接工作要求

  一、运送人员收集各科医疗废物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科室实行登记记录。禁止工作人员及清洁工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三、运送人员将医疗废物交于指定的垃圾处理公司时应进行交接点数,详细记录重量、袋数、时间并双方签名。

  四、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要求

  一、为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胶鞋等,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清创,对创面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必要时进行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随访,并上报院感科。

  三、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应在24h内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同进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医疗废物管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

  一、立即报告院感科。

  二、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三、组织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四、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的区域和污染最严重的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五、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六、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七、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9

  1、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2、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我院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制定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3、制定针对不同工种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日常工作落实情况。

  5、管理医疗废物档案资料。

  6、分析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并组织解决。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10

  一、病房护士长负责医疗文件的'管理,护长不在时,由当班护士负责管理,各班人员均需按管理要求执行。

  二、住院期间的医疗文件要求存放有序,病历中各种表格均应排列整齐,不得撕毁毁,涂改或丢失,病历用后必须归还原处。

  三、病人不得自行携带病历出科室,外出会诊或转院时携带病历摘要。

  四、病人出院或死亡后,病历次序按规定排列,一周内送病案室保留管理。

  五、病房交接班记录,必须按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一年,以备查阅。

  六、病房医嘱本的保存期限,按各医院规定,一般不少于一年。

  七、护士长必须定期检查护理文件书写质量。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11

  一、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

  1.应完善医疗安全责任制,使各科室(部门)和各级医务人员做到层层对医疗安全负责。

  2.责任制应达到有责任目标、有实现目标的保障措施、有检查考核办法、有奖惩激励制度等要求。

  二、医疗安全教育。

  1.目的

  目的旨在使医务人员在思想认识上、职业道德上、应变能力上和保证医疗安全的心理状态及技能上,排除各种主观障碍。

  2.医疗安全意识教育:

  (1)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意识;

  (2)增强医疗安全责任感,增强医疗安全管理的法律意识;

  (3)克服自身及周围有关方面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医德与医疗安全相关教育:包括医德理念与医疗安全、医德规范与医疗安全和医患关系与医疗安全等相关性的认识。

  4.质量管理知识与医疗安全相关教育:

  (1)医疗安全教育是质量教育的重要内容;

  (2)为保障医疗安全又需要掌握相关的质量管理知识,主要是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质量特性的.内涵与外延知识、标准化管理知识和医疗缺陷管理知识等。

  5.医疗技术与医疗安全相关教育:

  应紧密结合继续医学教育,将医疗安全教育贯穿于医学技术教育之中。

  三、医疗缺陷检控与安全把关。

  1.医疗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特点。因此,必须时时处处进行缺陷检控,加强医疗安全把关,以防患于未然。

  2.一般地说,医疗不安全事件均潜藏在日常的医疗缺陷之中,因此。强化日常医疗缺陷管理,既是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卡紧医疗不安全事件源头的重要对策。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卫生技术人员自下而上和各级行政组织自上而下对重大高难度或新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把关的制度。

  四、重点病人医疗管理。

  传统的医疗安全管理的主要对策是强调重点病人医疗管理。此对策是行之有效的,在全面系统的医疗安全管理中,仍需重视采用。

  五、重点科室(专业)及重点工作岗位和控制对象的医疗安全“包保机制”。

  医疗安全管理突出重点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建立重点科室(专业)及重点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包保机制”。重点科室即通过科室安全评估发现医疗安全系数特低的科室(专业)、重点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对他们采取特别防范措施的有效办法,就是指定各级领导和技术骨干实行一对一的指导、帮助和监督治理。

  六、不安全因素检查消除措施。

  通过每年一度的医疗安全大检查,以科室为单位评价不安全因素存在的程度,并对明显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治理消除措施。

  七、医疗不安全事件易发境况的安全防范部署。

  医疗不安全事件易发境况是指夜班、节假日及其他容易发生医疗不安全事件的环境和情况。每有这种情况均应进行医疗安全防范的特别部署。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12

  一、总则

  为了加强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所有业务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使用、共享、备份、恢复和销毁等管理活动。

  二、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应遵循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采集的数据应与业务需求相符。

  明确数据采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数据采集规范和流程,确保数据采集的质量和效率。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对数据进行校验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数据存储

  建立数据存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存储的介质、格式、位置和期限等要求。

  数据存储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如加密、访问控制、备份等,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

  定期对数据存储介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数据存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四、数据传输

  数据传输应遵循安全、稳定、高效的原则,选择合适的数据传输方式和技术手段。

  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加密、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安全措施,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建立数据传输日志,记录数据传输的时间、内容、目的地、传输方式等信息,以便追溯和审计。

  五、数据使用

  明确数据使用的权限和范围,建立数据使用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数据。

  数据使用者应遵守数据使用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数据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护。

  定期对数据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数据共享

  建立数据共享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共享的条件、范围、方式和安全要求等。

  在数据共享前,应进行数据脱敏、加密等处理,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建立数据共享协议,明确数据共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数据共享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七、数据备份与恢复

  制定数据备份计划,明确备份的频率、介质、位置和责任人等。

  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对备份数据进行验证和测试,确保备份数据的可用性。

  建立数据恢复预案,当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进行数据恢复,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八、数据销毁

  建立数据销毁制度,明确数据销毁的条件、方式和审批流程等。

  对于过期、无用或不再需要的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销毁,确保数据的彻底清除。

  数据销毁过程应进行记录和审计,以备查验。

  九、监督与检查

  设立数据管理监督检查岗位,定期对数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违反本制度的数据管理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定期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数据管理工作的发展和变化。

  十、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医疗卫生机构名称]负责解释和修订。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13

  一、目的

  为规范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质量与安全,充分发挥数据在医疗服务、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卫生机构内所有产生、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和销毁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的部门和人员。

  三、职责分工

  (一)信息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和完善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和规范。

  负责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的采集、存储、备份、恢复等技术支持和管理工作。

  负责数据中心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数据存储和传输的安全稳定。

  负责对数据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数据质量问题。

  负责对数据使用和共享进行技术支持和安全管理,保障数据的合法合规使用。

  (二)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门业务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和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使用和共享本部门业务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负责配合信息管理部门开展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及时整改本部门数据质量问题。

  (三)质量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数据质量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对数据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负责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定期发布数据质量报告。

  负责对数据质量问题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保障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负责对数据中心、网络、系统等进行安全防护和监控,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

  负责对数据使用和共享进行安全审查和监督,保障数据的合法合规使用和传输。

  负责组织开展数据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数据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应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业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采集数据,采集的数据应经过审核和确认后才能录入系统。

  信息管理部门应提供数据采集的技术支持和工具,保障数据采集的高效和便捷。

  五、数据存储

  数据存储应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同类型和级别的数据应存储在相应的存储介质和设备中。

  数据存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加密、备份、容灾等,保障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数据存储设备和介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数据存储的正常运行。

  六、数据使用

  数据使用应遵循“按需使用、授权使用”的原则,使用部门和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数据。

  数据使用前应进行数据申请和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使用数据。

  数据使用过程中应遵守数据安全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篡改、损坏数据。

  七、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应遵循“合法、安全、必要”的原则,共享双方应签订数据共享协议,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方式、期限、安全责任等内容。

  数据共享前应进行数据脱敏和加密处理,保障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信息管理部门应对数据共享进行技术支持和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共享的顺利进行。

  八、数据备份与恢复

  信息管理部门应制定数据备份计划和策略,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的介质和设备中。

  数据备份应包括系统数据、业务数据、数据库文件等内容,备份的频率和周期应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变化频率确定。

  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测试,确保备份数据的可用性和完整性。

  当发生数据丢失、损坏或系统故障等情况时,信息管理部门应按照数据恢复预案及时进行数据恢复,保障业务的连续性。

  九、数据销毁

  对于超过保存期限或不再使用的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销毁。

  数据销毁前应进行数据清理和备份,确保销毁后的数据无法恢复。

  数据销毁过程应进行记录和审计,以备查验。

  十、监督与检查

  质量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共享、备份、恢复、销毁等环节的数据质量、安全和合规情况。

  对违反本制度的数据管理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十一、附则

  本制度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14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的质量、安全和有效利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涉及业务数据产生、收集、存储、使用、共享、披露、备份、恢复、销毁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二、数据分类与分级

  根据数据的性质、用途和敏感度,将医疗卫生业务数据分为临床数据、管理数据、科研数据等类别。

  按照数据的重要程度和安全风险,将数据分为不同级别,如一级(高敏感)、二级(中敏感)、三级(低敏感)。

  三、数据采集与录入

  数据采集应遵循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采集人员应确保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建立数据录入规范,明确数据录入的.格式、内容和流程,录入人员应经过培训和授权。

  采用自动化数据采集技术和工具,减少人工干预,提高数据采集效率和质量。

  四、数据存储与管理

  选择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和设备,建立数据存储环境,确保数据的物理安全和存储稳定性。

  按照数据分类和分级,制定相应的数据存储策略,对不同级别数据采取不同的存储方式和访问控制措施。

  定期对数据存储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数据存储的持续性和可靠性。

  五、数据使用与访问

  建立数据使用审批制度,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和期限,使用者需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方可使用数据。

  根据数据的分级,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相应级别的数据。

  记录数据使用和访问的日志,包括使用者、使用时间、使用目的、使用内容等信息,以便追溯和审计。

  六、数据共享与披露

  数据共享应遵循合法、安全、必要的原则,在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共享。

  建立数据共享协议,明确共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数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保密要求等内容。

  对于对外披露的数据,应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脱敏处理,确保不泄露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

  七、数据备份与恢复

  制定数据备份计划,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异地安全场所。

  建立数据恢复预案,定期进行数据恢复演练,确保在数据丢失或损坏的情况下能够快速恢复数据。

  对备份数据进行定期检查和验证,确保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八、数据销毁

  对于超过保存期限或不再需要的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销毁。

  数据销毁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确保数据无法被恢复。

  记录数据销毁的过程和结果,包括销毁时间、销毁方式、销毁人员等信息,以备查验。

  九、数据安全与保密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对涉及数据管理和使用的人员进行安全保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响应和处理数据安全事件,降低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

  十、监督与评估

  建立数据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数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数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数据质量、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定期对数据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数据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数据管理水平。

  十一、附则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本制度由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15

  一、总则

  为了加强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所有涉及业务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传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

  二、数据采集

  明确数据采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和规范,包括数据格式、编码规则等。

  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三、数据存储

  建立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系统,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行分类存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定期对存储数据进行校验和清理,删除重复、无效或过期的数据。

  四、数据处理

  明确数据处理的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和数据安全。

  对数据处理的结果进行审核和验证,确保其符合业务要求。

  五、数据传输

  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如加密传输,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泄露或篡改。

  建立数据传输的日志记录,包括传输时间、数据内容、接收方等信息。

  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压缩和优化,提高传输效率,同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六、数据使用

  制定数据使用的权限管理制度,明确不同部门和人员对数据的访问和使用权限。

  使用者在使用数据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不得将数据用于非法目的'。

  建立数据使用的审批流程,对于重要数据的使用需经过相关负责人的审批。

  七、数据安全

  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如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等,保护数据安全。

  定期对数据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对员工进行数据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数据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八、数据销毁

  对于不再需要的业务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销毁。

  销毁数据时,应确保数据无法被恢复,可采用物理销毁或数据擦除等方式。

  建立数据销毁的记录,包括销毁时间、数据内容、销毁方式等信息。

  九、监督与审计

  定期对数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对数据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审计,包括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使用和销毁等。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附则

  本制度应根据医疗卫生业务的发展和数据管理的需求,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16

  一、目的

  确保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的质量、安全和有效利用,促进医疗服务的改进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

  涵盖医院内所有医疗业务数据,包括患者信息、诊断结果、治疗记录、药品使用等。

  三、数据质量管理

  数据录入准确性:相关人员应准确录入数据,避免错误或遗漏。

  数据审核:设立数据审核岗位,定期对录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数据完整性:确保各项数据记录完整,不缺失关键信息。

  四、数据安全管理

  访问控制:根据员工工作职责设定不同的数据访问权限,定期审查权限设置。

  密码保护:员工使用强密码,并定期更换。

  数据备份: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存储在安全的位置,防止数据丢失。

  防止数据泄露:严禁将数据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五、数据存储与保管

  数据库管理:使用稳定可靠的`数据库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升级。

  存储环境:保证数据存储设备的安全,防止物理损坏、火灾、水灾等。

  数据保留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需求确定数据保留时间,到期数据按规定妥善处理。

  六、数据使用与共享

  内部使用:仅供医院内部合法的医疗、管理和研究目的使用。

  共享规定:在符合相关法规和患者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可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共享数据,但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数据使用记录:记录数据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者、使用目的、使用时间等。

  七、数据隐私保护

  患者隐私:严格遵守隐私法规,保护患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去标识化处理:在必要情况下,对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确保无法识别到具体个人。

  八、培训与教育

  员工培训:定期组织数据管理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数据意识和操作技能。

  新员工教育:新员工入职时,进行数据管理制度的培训。

  九、应急处理

  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包括数据丢失、泄露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和恢复数据。

  十、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管理制度 17

  一、数据采集规范

  明确数据采集的范围和内容,确保采集到的数据全面且符合业务需求。

  采用标准化的数据采集表格和工具,提高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采集过程中,对患者或相关人员进行充分告知,获取其同意和配合。

  二、数据录入与更新

  录入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数据录入要求和操作流程。

  录入数据时,进行实时校验,确保数据的逻辑性和合理性。

  及时更新数据,保证数据的时效性。

  三、数据审核与监控

  建立数据审核机制,由专人负责审核录入的数据。

  审核内容包括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对关键数据进行重点监控,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四、数据库管理

  数据库管理员负责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定期进行数据库优化,提高数据查询和存储效率。

  严格控制数据库的访问权限,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操作。

  五、数据分析与利用

  制定数据分析计划,明确分析目的和方法。

  运用数据分析结果支持医疗决策、质量改进和科研工作。

  确保数据分析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六、数据接口管理

  与外部系统进行数据交互时,遵循相关接口规范和安全标准。

  对数据接口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七、数据备份与恢复

  制定数据备份策略,包括备份周期、备份方式和存储介质。

  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进行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测试。

  当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进行数据恢复。

  八、数据质量评估

  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数据质量。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持续提升数据质量。

  九、法律合规与伦理要求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规定,确保数据处理合法合规。

  在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遵循伦理原则,保护患者权益。

  十、沟通与协作

  加强数据管理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数据的顺畅流转和有效利用。

  及时反馈数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解决数据相关的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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