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1-10-29 08:26:58 制度 我要投稿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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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1

  第一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信息中心外包系统的全部维护人员;

  第二条、长期驻场维护人员必须按照信息中心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每日须到服务台签写《到岗记录》;

  第三条、维护人员不得在未经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信息中心设备;

  第四条、维护人员必须遵守信息中心相关的运维、安保制度,对于违反者,须按照信息中心制度进行处罚;

  第五条、维护人员在完成运维工作后需认真填写《运维事件记录单》,每天下班前将《运维事件记录单》交给信息中心运维主管;

  第六条、维护人员如需在正常工作时间外使用信息中心场地处理事务,须事先向信息中心运维主管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公司维护人员办公场地,由信息中心研发组负责日常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每日开关办公室,日常防火安全检查;

  第八条、维护人员如违反信息中心相关规定,信息中心将向所属公司进行通报,超过三次者,将向所属公司提出人员更换;

  第九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2

  目的

  1.1为规范和完善运维部安全工作管理,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的稳定运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了解及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和提高部门工作效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原则

  2.1公开原则:考核过程公开化、制度化。

  2.2客观性原则:用事实标准说话,避免带入个人主观因素。

  2.3反馈原则:在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必须反馈给被考核人,同时听取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于当月月底前提交于综合管理部。

  绩效考核对象

  3.1绩效考核的方式分为公司级和部门级两类,绩效考核对象为部门、班组及个人。

  适用范围

  4.1本考核适用于公司运维部全体员工。

  考核小组

  5.1组长:运维部经理

  5.2组员:值长、设备员(兼职安全员)

  考核依据

  6.1国家电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各级调度规程规范及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

  6.2依据中节能(内蒙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责任书绩效考核的周期。

  7.1月度考核:指月度部门目标指标、定期工作、月度基本任务、督办的事项和协作配合等部门职责的履行或常规工作完成情况。

  7.2年度考核:部门月度考核的汇总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7.3不定期抽查考核:考核小组对部门的分管变电站安全、技术培训和生产运行不定期的抽查。

  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以以运维部月末绩效考核指标情况为基准。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3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促使管理人员自我改进,自我完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业绩,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诚实守信,务实高效,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及时办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管理人员在接受重要工作任务时,应签订相应承诺表,按《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对上级与公司的声誉负责,实现自己的诺言。

  第四条、按时报送各类计划、报表、资料,保证内容数据真实详细。

  第五条、按时参加公司或部门召集的各类会议、培训、集体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按程序请假。

  第六条、各部门之间团结协作,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工作的须出示工作联系函。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4

  第1章总则

  第1条考核目的

  本公司实施对物业人员的绩效考核旨在实现以下目的。

  1.通过绩效考核提高总体物业服务质量的水平。

  2.通过绩效考核对公司物业服务活动进行有效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3.通过对员工绩效进行客观评价可以有效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培养和树立正确的公司价值观。

  第2条考核对象

  本公司物业人员考核对象共分为以下三类。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各总监等)。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职能部门经理、物业管理人员等)。

  3.公司基层工作人员(包括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工程维修人员、物业服务人员等)。

  第3条考核时间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每年度考核一次,具体时间为第二年度的第一个月考核上一年度的工作。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每半年考核一次,具体时间为第三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上半月考核上半年的工作,第二年度的第一个月的上半月考核上一年度下半年的工作。

  3.公司基层工作人员每月度考核一次,具体时间为第二月度的上半月考核上一月度的工作。

  第2章绩效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4条考核管理委员会职责

  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考核管理委员会,领导公司绩效考核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批。

  2.中层管理人员绩效等级的评定。

  3.员工考核申诉的最终处理。

  第5条人力资源部作为考核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对各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2.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

  3.汇总统计考核评分结果。

  4.协调处理各级员工对绩效考核的投诉申请事宜。

  5.定期对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6.对绩效考核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

  第6条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部门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及监督管理。

  2.负责处理本部门关于绩效考核的申诉事宜。

  3.负责对本部门绩效考核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

  4.负责对所属员工进行绩效评价。

  5.负责所属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的反馈,并与员工沟通,制订绩效改进计划。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合理有效地发挥管理人员的才干,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岗位,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岗位(包括承包经营者)。

  第三条本规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择优聘用,以及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公司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

  第四条凡公司现已有的经营管理岗位(原经营管理者的聘期届满的,或不能胜任的),或因业务需要新增设的经营管理岗位,均采用竞聘上岗。

  第五条公司将需竞聘的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公开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接受竞聘者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六条在接受报名的同时,由公司相关部门选出的代表组成临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竞聘者资格审核和担任整个考评工作。

  第七条凡参加竞聘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所需具备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名,参加初选。

  第八条公司将符合标准的初选人员及相关材料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接受公司员工对竞聘者的资格进行评议和质疑,凡评议不合格,或被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竞聘者,将被取消竞聘资格。

  第九条初选合格的竞聘者,将参加笔试和竞聘演说后,由评选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并统一公布各竞聘者的得票结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竞聘者参加复试。

  第十条复试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人事部门)对竞聘者进行面试。面试后,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聘任,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者,由第二名自动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员的考评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是对其上一个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第十三条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公司领导、各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和群众推举出的职工代表,参加对管理人员的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门通过民主选举出的,代表所在部门的职工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应在广泛征求和汇总所在部门职工对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再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确实真正做到代表职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考评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评的管理人员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职,和简要陈述新一年工作的计划安排;

  2.回答评议人员的询问;

  3.根据被考评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新年的工作计划和问答的满意度,由评议人员对其进行信任投票;

  4.对通过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员进行评分投票;

  5.公布评分结果,向被考评管理人员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信任投票分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弃权票三种。信任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为评议合格;信任票数未能达到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者,为评议不合格。

  第十八条对评议合格的管理人员,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进行评分,评分分为优秀(90-100分)、称职(80-89分)和基本称职(60-79分)三种;在评分统计时,采取去除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第十九条对评议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其职务自动解聘,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二十条对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员,应在三个月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未采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员,可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或解职处分。给予解职的,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四章管理岗位的任期与解聘

  第二十一条管理岗位的任期,一般为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于一年),连聘可以连任,但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的任职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动解聘:

  1.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

  2.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3.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内,因身体原因(或三个月内)不能履行其职务,并由他人接替其岗位的;

  5.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6.第十四条规定,被总经理办公会议解职的;

  7.其它被解职的情况出现的。

  第五章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经营管理权;

  2.受总经理委托,对下属人员进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调动人员的岗位工作;

  4.有权选择下属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维护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

  4.协助上一级领导的工作;

  5.不得假公济私和有损害公司的行为。

  第六章管理人员的奖罚

  第二十五条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公司除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其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按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应发工资计算)作为奖金。

  第二十六条连续三年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除给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奖励外,按同岗位上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在留岗查看期间,按同岗位下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或已在同岗位标准一的,按标准一的85%发放)。

  第二十八条被解聘的管理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待遇发放。

  第二十九条对犯有下列行为者,可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解聘:

  1.不执行公司决定的;

  2.不履行自己岗位职责、或不履行义务的;

  3.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则的;

  4.工作中搞不好团结,经常制造矛盾,在职工中影象很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5.不服从公司管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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