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时间:2021-11-10 14:20:11 制度 我要投稿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精选8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精选8篇),欢迎大家分享。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精选8篇)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1

  1、效期药品是根据有关规定,表明有效期限的药品。

  2、加强效期药品的管理师保证药品使用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个部门要安排专业的人员负责效期药品的管理,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而造成损失。

  3、对于效期药品,库房根据需要有计划的采购,药房也应该根据临床使用情况适量领用,即防止缺货,又防止积压。

  4、采购和领用药品要查验效期,凡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特殊情况须经科主任批准。

  5、药品上架陈列、堆垛码放要按照效期远近存放,并根据药品性质和贮藏要求分类储存,科学养护。药品出库和调剂要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6、库房、药房在每个季度末进行盘点时要检查药品的效期,建立效期药品登记簿,而且易于辨识。对于效期药品实施动态监控。凡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药品纳入监控范围,悬挂状态标示,每月清点乙烯,三个月之内的纳入重点监控范围。

  7、临近效期药品处理流程:

  ①库房存有接近三个月的药品可退库,或更换新批号,或与临床科室联系。采取措施,近期药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完。在效期药品登记簿中登记处置结果。

  ②病区临近效期又暂不用的药品,直接到药房调换远期批号或退回病房,由处置记录。

  ③临近效期的库房药品和药房退回的近效期的药品,由药库负责处置。

  ④药库对于有效期六个月内的药品及时与销售公司取得联系,适时调换;对于市场经常脱销的药品,要保留合理库存,以免造成浪费。

  8、药品在有效期限内发生变色、变质或其它质量异常情况的,不得调剂使用。药品一旦超过有效期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按规定作报废处理。

  9、因工作失职,至药品过期失效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经济处罚。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2

  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药品招标的中标目录和本院基本用药目录采购药品,保持相应库存量,以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五、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药剂科,药剂科再交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六、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七、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有效期限、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等药品进入医院。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者不得采购入库。不得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置中、西药品

  八、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九、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库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库房保管员、采购人员必须每月向监管部门汇报本月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药剂科必须每年向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3

  (一)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二)进货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四)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五)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六)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必须按照“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制度”的规定执行,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进行相应的质量审查,经审批合格后方可经营。

  (七)购进药品的合同要有明确的的质量条款内容。

  (八)定期对时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一年至少1-2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改进。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4

  1、根据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药库保管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执行,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2、药品采购员负责全院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的采购工作。

  3、药品采购员根据采购计划,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4、药品采购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擅自购入新品种,急救药品、急用药品例外,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

  5、医院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管理,其它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

  6、药品采购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的进货程序: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GSP或GMP证书复印件、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加盖企业原印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索取相应的变更材料。认真审查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审核供货单位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及其质量信誉(证照齐全、供货品种质量好,价格合理,重合同,守信誉,售前售后服务好)。

  7、购进首营药品时,药品采购员应及时索取相关资料。

  8、采购特殊药品、新药和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保留《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和首次进口的《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9、新药采购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采购。

  10、集中招标品种按有关规定采购。

  11、特殊用药、抢救用药、独家经营品种,本院现有供货渠道无经销者,经药剂科主任批准后可另辟渠道临时采购,并备案登记,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纳入常规供应商名单。

  12、对不合格药品、数量短缺或破损品种,应及时与供应商或生产商联系退货或协商处理解决。

  13、药品采购员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和供货信息,熟悉了解临床用药情况,把市场供应与临床用药有机结合起来。

  14、药品采购员应注意改进采购工作流程和标准,定期向药剂科主任提交采购报告。对首营药品或缺货药品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相关临床科室,并不定期向药剂科主任上报《首营药品登记表》和《拟淘汰药品汇总表》。

  15、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医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16、药品采购员应接受院长、纪检人员、审计人员对药品采购活动的监督。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5

  1、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医院临床用药的实际情况,划分为片剂单价1.00元以上者,针剂5.00元以上者列为贵重药品管理范围(包括自费药品)。

  2、贵重药品又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贵重药品须建立逐日消耗交班表和日清月结收支帐。

  3、凡属一类贵重药品,值班人员必须每日认盘点,填写逐日消耗交班表,如有差错和丢失现象按科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4、统计员每日根据门诊用药消耗数量及时补充药品,以保证临床用药,当日消耗的贵重药品应及时登记入帐,并应帐物相符。

  5、自费药品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自费药品公费报销的现象发生。

  6、贵重药品如有自然破损,应按上级规定的报损制度执行,认真清点破损药品,填写药品溢耗单,由科室负责人签字方能上报财务,予以报销。

  7、值班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凡计价误差大,或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8、值班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凡计价误差大,或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9、属公费医疗的患者,应按公费医疗制度执行,严格控制和杜绝滥开大方的现象。

  10、贵重药品应定期检查有效期限,严防过期失效的药品使用于临床。

  11、凡属生物制品的药品均按要求冷藏保存,易潮解和霉变的药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处。

  12、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严防伪、假、劣药混入。

  13、严格执行贵重药品逐日消耗制度,贵重药品每月盘点一次,并认真填写盘点明细表,上报财务科。

  14、贵重药品一律由调剂室按医师处方发放,晚间急症病人所用药品,次日须补办手续。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6

  一、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园内药品必须专人负责保管,购入或使用手续齐全,帐目要清楚、准确无误。

  2、定期做好药品的盘点工作,统计上报财会,以便进行测算药费,进行收费。

  3、对药品不同剂型应分别存放,口服药和外用药必须分开存放,剧毒药必须按规定保管。

  4、保健室的药品要妥善保管,教师及幼儿领药服药时要登记。保健医生随时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及安全性。对过期药品要严格销毁处理。

  5、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医疗器械按期常规消毒。

  二、幼儿药品保管、服用制度

  1、幼儿药品应由保健室妥善保管,严格与食用药品分开,必须由专人保管,严禁放在班上。

  2、教师因生病带药上班服用时,必须放好(医院看病拿药、自己购药、或在保健室拿的药)最好放在幼儿拿不到的地方。

  3、幼儿所服的药品必须是家长亲自送来或写纸条交待。按幼儿园安全服药的规定,家长只带幼儿当天中午一次药,并写好幼儿班级、姓名、药品剂量,服用方法,交到保健室,由保健老师统一给幼儿服用。

  4、若服用有特殊要求要经保健老师检查登记后,由保健医生将药送到班上,与该班老师共同查对幼儿姓名正确无误时,行交药签字手续,老师并将药放到幼儿拿不到的地方,防误食。

  5、幼儿在园服药,必须把药物剂量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药物配伍控制杂合理范围,如若家长要求大剂量服用者,由保健医生请家长在登记本上签字,孩子服药所致不良反应,由家长负全责;如若班上老师私自收家长或幼儿所带药物,未经保健医生检查剂量,导致幼儿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者,以及喂错药所导致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全责任。

  6、、幼儿自己带药来园,又无家长口头或纸条交待的,一律不喂。预防药品、保健药品类原则上不收不喂(体弱儿除外)。预防保健药建议家长在家早晚给幼儿服用足够了,不必要带到幼儿园来服用。

  7、保教老师给幼儿喂药时,药袋上的姓名与幼儿本人应一致无误,并严格按剂量服用。

  8、班上不为幼儿存放任何药物,当天带来的药有剩余时要求家长于当天下午接幼儿时同带走,若不愿带走或未带走的药品于当天下午下班前止,由本班老师作遗弃处理,次日不得将遗弃药喂幼儿。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7

  一、化学危险品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存放室或专用柜单独存放。

  二、化学危险品必需指定熟悉危险品业务的专人保管,并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剧毒药品一律存放在保险柜内。

  三、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应保持通风,严禁烟火,对储存的危险药品定期检查,防止自燃、变质或爆炸事故的发生,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要随时严格检查危险药品包装是否可靠,有无损坏,标签是否脱落。如发现不可靠,应立即设法维护或更换。

  四、领用化学危险品时,必须由任课教师亲笔在危险药品的领用单上填写品名、数量、用途交责任领导签字批准,由熟悉危险品业务知识的专人领用和管理。要切实防止领用后保管不当而发生意外。

  五、领用人对化学危险品的性质、防护及发生意外后的应急措施等,必须事先熟悉。学生在使用危险药品时,实验人员应详细指导并严密监视。

  六、使用后剩余的危险药品应立即送还,并妥善保管。对废液残物要认真按规定要求处理。

  七、必须做到账物相符。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8

  一、为强化药品市场监管,防止过期药品重新流入社会,遏制非法收购过期药品的不法行为,建立并落实家庭回收过期药品的长效机制,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热心公益事业、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具体承担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工作,其资格须经定点单位书面申请,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审核确定。未经审核确定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过期药品回收工作。

  三、定点单位设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应实行“三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规格,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统一管理。

  四、定点单位应对家庭过期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柜(箱)存放。要指定专人负责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回收的过期药品应统一登记在《过期药品回收登记表》(见附件1)上并详细记录;回收的过期药品要集中存放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中。对回收的特殊管理药品,要特别加强管理。

  五、定点单位应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移交人姓名、送交时间、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接受人签名等。

  六、过期药品的回收只限于家庭和个人,不含各类组织和单位的过期药品,定点单位对群众送交的过期药品不论数量多少不得拒收。

  七、回收的家庭过期药品应存放在回收箱中,不得私自处理,必须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定期收集并集中统一销毁,收集时要清点数量,并填写《过期失效药品交接单》(见附件2),定点单位和监管单位人员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

  八、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单位在回收过期药品时,应向群众宣传回收过期药品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九、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加强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点单位在过期药品回收过程中,应经常与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联系。

  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各定点单位要妥善保管,禁止销售或流入社会。对工作规范的回收点要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造成的回收的过期药品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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