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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精选5篇)
在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精选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1
1、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指定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法规;各类车辆的技术状况都应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严禁“病”车上路。
2、严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职工进出厂区道路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闹。严禁拦车、爬车、追车。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或路边,横跨公路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和听清各种车辆发出的信号。
4、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过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时要对各种车辆进行确认,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钻杆抢过。
5、职工在汽车未停稳时,不得抢上抢下,更不准钻车、爬车、跳车。严禁在车辆底下休息乘凉。非随车工作人员不准搭乘作业机车、车辆和汽车吊车。
6、载人车辆要按“准载”限额载人;载货车辆除允许的'装卸人员外,不得人货混装。载货不得超宽、超长、超重。载运特殊设备、工件(长、宽、高超过规定)时,应在明显处插红旗标志(夜间挂红灯),装载物不安全时驾驶员不得动车;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现货物有滑动、滚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加固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7、各种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做到安全行车。
(1)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规则,不准开快车;
(2)不准病车上路
(3)不准酒后开车和疲劳驾车;
(4)不准违章超车和占道;
(5)不准自流供油与脱档滑行;
(6)不准无证驾车;
(7)不准超员超载行车;
(8)不准将车交非驾驶员开车;
(9)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到厂外公路上行驶;
(10)运载各种物件不准超高超宽,必须将物件捆绑牢固。
8、在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厂区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检修现场、检修通道路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9、汽车进入厂房的管理规定
9.1驾驶员必须按照用车单位带车人员(简称带车人)指定地点停靠车辆。
9.2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下车到带车人指定地点待命;待命地点属生产现场的,驾驶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9.3带车人要在确定装卸作业完毕,而且有关作业人员撤离汽车后方可通知驾驶员动车;驾驶员二次确认无误后方可上车,鸣笛启动汽车。
9.4用汽车拖拉物品时,由带车人负责物品运输途中的安全,确保被拖物品不伤行人。
10、万能机、内燃翻斗车、电瓶车等生产工具车不准开出本厂区外从事作业,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同意。
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2
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公正执法、权责明确,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高效,结合宣汉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或单位,由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给予奖励: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中,保障交通运输管理有序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的;
(二)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圆满完成执法检查和办案任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坚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成绩显著的。
(四)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违法案件查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进行认真处理、及时结案。
(五)防止或挽救他人执法过错有功,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六)模范执行法律法规,遵守各项纪律,清政廉洁,秉公办事的。
(七)其他应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晋升标准:
凡具备受奖条件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受奖登记表》,经局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予以相应的奖励、晋升。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宣汉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监察机构在本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其他工作机构和受交通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行政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八)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九)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调查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实施情况,包括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六)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行政赔偿案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发布单位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权范围的,责令发布单位限期修改;
(三)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制止;
(四)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认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有申诉必要的,督促其提起申诉;
(九)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督促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过错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条被监督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六)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
(七)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管理相对人举报现场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证据。
第九条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限期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条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对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单位提交申述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一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全县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或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以不特定的相对人或一般管理事项为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一)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所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或人员擅自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县、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擅自委托有关组织行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的;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五)不文明执法或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条接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所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由所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作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二条各交通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
(二)拒绝、阻挠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投诉举报案件被确认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5
一、成立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领导小组,人员由局长、副局长、各执法单位负责人、行政审批股科长组成,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审批股,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分管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分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三、各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局领导负责。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科长(所长、站长)负责。
四、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五、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六、本制度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七、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具有许可审批的,出具审批、初审审核意见,办理各种手续等职责的股室,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八、对国家和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应在其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或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十、受委托执法的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交通运输厅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要求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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