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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制度(通用12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森林防火专用装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专用装备的管理、建设、采购、调配、培训、使用、维护、建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森林防火专用装备是指森林扑火装备,森林消防车辆,森林防火通信设备等专业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专门用于森林消防工作。
第二章组织程序
第三条为了做好物资管理,各级护林防火办公室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物资发放等重大事宜。
第四条自治区护林防火办公室向全疆地(州)、县(市)集中发放森林防火物资时,由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确定物资发放单位及物资数量,形成文件进行配发。
第五条县(市)级林业部门申请森林防火物资装备,自治区护林防火办公室不直接受理,统一由所在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第三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各地、州(市)、县防火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负责管理工作。装备物资管理工作实行防火办领导负总责、具体管理人员负主责的责任制。
第七条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的'内容,各地应结合实际,以实用管用、方便操作、满足火场急需为原则。一般为风力灭火机、油锯、水泵、灭火水枪、灭火弹、组合工具、二号工具、阻燃服、军大衣、睡袋帐篷、手电筒、锄头、砍刀、兵工铲、水桶,应急通信设备(包括移动中继台、电源天线),火场通信工作箱(包括对讲机、多路充电器,照明设备,发电机),火场常用药品,干粮食品等物资。
第八条物资装备实行台帐管理制度。专用装备必须按年度、分类、登记造册,帐薄、调拨单规范,物资摆放整齐,出入库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做到账物相符。
第九条专用装备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扑火机具每年防火期前后都要全面检修1-2次,保证预防和扑火救灾之用。森林防火无线电专用超短波通信网络及设备维护,各地、州(市)、县防火办要从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出发,建立长效维护机制,可委托专业技术性强、服务质量信誉好的通信网络建设公司,承担网络维护和设备维修工作,签订“维护保修合同”,按合同进行维护检修,按年支付维护费用,保证通信网络正常运行,设备良好,预防和扑救通信畅通。
第十条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加强专用车辆管理,严格控制专用车指标,切实做到专车专用,无森林防火任务的部门不得配备和使用,式样应符合国家标准,标志和装置不得随意涂改、拆除。森林防火期必须在岗在位,未经本级指挥部领导批准,不得驶出辖区外,保证森林防火值班和火情火灾应急处置。凡改变车辆用途、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按规定取消其森林消防车优惠政策,停止对该地、州(市)、县专用车辆指标的安排。
第十一条专用装备的报废。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森林消防专用车,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和行驶达到一定里程,技术安全性能差,使用费用高的,可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各单位凭报废申请表,更新森林消防专用车辆。扑火机具和通信设备,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损坏的、使用年限过长,经多次修理,仍不能修复的可以报废,但必须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扑火消耗物资和消耗品,每年防火期结束,由使用单位进行清理登记,按实际消耗报财政部门统一核销。各地应将报废设备清单上报上级防火部门备案。
第四章物资种类及配置原则
第十二条扑火装备分为机具类、防护类、被装类,配备各类森林消防队伍,专门用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十三条森林消防车辆是国家配备各级森林防火部门用于森林防火检查、宣传、巡逻、火场指挥、运送专业扑火队员和扑火物资的专用车辆,车身颜色为桔红色、安装红色警灯警报器,喷有中国森林消防标志、森林消防字样。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无线电专用设备是指短波电台、超短波电台,包括中继台、移动中继台、基地台、车载台、对讲机、控制器、全频道电台、电源、太阳能电池等。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其它通信设备包括卫星通信传输设备、全球星电话、GPS、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可视网络设备、程控电话、传真机等设备。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半专业扑火队伍物资装备建设,依照国家专业扑火队伍建设标准进行配置。县、市及基层森林防火单位,依据申请报告并结合森林防火工作实际,以扑火机具为主、其他装备为辅的分配原则。
第五章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在专用装备管理中,对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管理不规范,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车辆未专管专用、随意转借专用装备,造成通信不畅、装备损坏、丢失、等问题的,要追究管理人员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影响火灾处置工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出现台账与实物不相符,擅自串换或倒卖物资装备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建立扑火队员专用装备培训制度。各级防火办要制定培训计划,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专职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增强专业人员操作技能,提高维护和排除故障的能力,时刻保持专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九条自治区护林防火办公室每年至少二次组织专人对地州级森林防火物资装备进行指导、检查,地州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检查组每年不少于三次对县市级森林防火物资装备进行指导、检查,确保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完好。
第二十条装备管理工作纳入地州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年度工作考核。
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制度 2
一、根据《消防法》、《森林法》及有关法规的精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对职工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消防知识,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三、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要设防火警示标志,建立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责任人。
四、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必须执行如下制度:
(1)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2)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3)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4)值班巡逻制度;动火作业申报制度;
(5)易燃杂物清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临时动火“三级”制度。
六、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1)防火、灭火措施是否落实;
(2)周围的易燃杂物是否清除;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盛装过油类、气体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是否已经洗刷干净;
(5)在高处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必须移至5米以外,并有专人监护。
七、动火作业前后应通知安全员或值班人员。
八、森林、灌木区及距森林、灌木区不足30米的施工现场,禁止烟火(包括吸烟),违者罚款:100元/每人次。一旦发生重大火险对当事人重罚:1000元/每人次。造成火灾的,当事人承担罚款和法律责任。
九、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每季检查一次,按期保养及时维修,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报废和更新。
十、森林、灌木区动火时,必须有专人携带灭火器材监护。
十一、森林防火期间(春季森林防火期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设立专职人员24小时昼夜值班。
十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火装备,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火、喷火。
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制度 3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协助镇政府进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和森林火灾扑救措施。
2、在进入防火期前,协助镇政府对村防火设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搞好护林防火的.宣传、刷写护林防火标语。
3、做好火灾调查,建立防火档案,统计有关报表。
4、在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做到有队伍、有值班、有制度、有预案、有工具。
5、进入防火期内,必须保证通信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记载好当天的值班记录。
6、发生火警火灾时,应积极协调和组织人员扑救,并及时调查火警火灾发生原因,进行查处。
7、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并无法联系上和不参加火灾扑救的,上报林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值班人员不作记录和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每次扣罚当事人月工资的10%。
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制度 4
为加强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做到“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森林防火总体目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不突破州下达的控制指标,做到无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无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无发生山火烧毁民房的森林防火工作总体目标。
二、森林防火期
根据我县情况,森林防火期从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止。其中:春节、清明节及高温干旱时段确定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三、森林防火责任
1、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林业局职能负责制。各乡镇的乡镇长是本乡镇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国有林场的场长是本林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铁路、公路、水利、农场、矿山等有林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其部门或单位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是集体林木的第一防火责任人;责任山、自留山及退耕还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者为该责任山、自留山、退耕还林地的第一防火责任人;风景旅游区的经营者是其风景旅游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
2、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辖区的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3)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森林扑火预案,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5)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3、各乡镇对本辖区的机关单位、村委会负责;机关单位对所属干部职工负责;旅游公司对游客负责;学校对学生负责;村委会对村民负责;监护人对精神病、呆傻等人员负责;招工单位对招用人员负责;企业公司对员工、施工人员负责。
4、县林业局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及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侦破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四、强化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1、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各乡镇、县林业局及县森防办要认真制定《年度森林防火宣传方案》,在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内各组织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县林业局及县森防办在宣传上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在森林防火期内利用宣传车到各乡镇、集市巡回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县政府有关防火通告,印发有关防、扑火知识到各乡镇、集市、村寨,并张贴省、州、县有关森林防火通告,在各村寨刷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各乡镇要利用宣传车到集市、村寨进行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发放县政府森林防火通告及有关宣传资料到各农户手中。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帮扶单位分别到各自责任区开展宣传活动。各旅游景区和重点林区要制作醒目的宣传牌、宣传标语或者对宣传设施进行一次刷新,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要设置或补齐森林防火固定标志,刷写森林防火标语。新闻、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开辟森林防火专题节目和栏目,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加大对火灾肇事者的处罚案例和典型火案的宣传报道力度,对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公开曝光。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职业教育学校学生等防火安全教育,在防火期间每月至少要上一个课时的防火宣传课。
2、建立联防机制。在相邻的乡镇、村组、农户之间层层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加强毗邻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一旦发生山火,不论是谁的区域,都要共同积极组织扑救。
3、加强队伍建设。组建护林护火网络和扑火网络队伍,县和各乡镇、国营林场、各防火重点村均要成立专(半)业扑火队,并将专(半)业队伍人员名单上报县森防办备案。县组建100人专业扑火队,下辖两个扑火分队(50人/队),各乡镇要组建30人半专业扑火队,每村组建15人义务扑火队,县专业扑火队由县林业局负责组建,各乡镇扑火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各村扑火队由村委会负责组建。同时,要加大对扑火队伍的培训力度,组织扑火队员学习防火扑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防火队员的科学扑救能力。
4、确保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落实。县、乡两级财政要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及各乡镇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资金、物资和劳力投入,配备好防火器材,力所能及地改善防火条件,确保防火工作实际需要。
5、进入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成员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设卡和巡查,严防火种上山,特别是重点林区。
6、各乡镇主要领导、县林业局及成员单位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7、县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防火扑火预案
1、各级防火指挥部均要制定防火扑火预案。内容包括:本辖区的基本情况、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分工、护林员的分布情况及职责、扑火队人员组成及发生山火后的扑救指挥程序、通讯状况及联络方式等。
2、乡镇、有林单位的防火扑火预案于下一个防火年度前上报县森防办。
3、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严格按照防扑火预案落实各项防火工作。县森防办将对防扑火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防火年度的考核评比挂钩。
六、防火值班
1、进入森林防火期,各乡镇、各有林单位、县林业局及县森防办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成员单位及帮扶单位领导应保证24小时开机,保证信息畅通。
2、公示带班值班人员、时间、责任,将值班表报县森防办备案。
3、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地区的防火情况,能够熟练使用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
4、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饮酒、不准搞娱乐活动,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同时,要对本辖区域内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避免脱岗、漏岗现象发生。
5、遇有火情要及时向县森防办报告。
6、备有防火专用值班车,随时准备应付突发火情。
七、森林防火巡护管理
1、建立县、乡、村三级护林防护网络,加强对全县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2、乡镇在森林防火期按每行政村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专职护林员。
3、村级按照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每组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兼职护林员。
4、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制止火种上山和报告火情,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山村火灾案件;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隔离带清理,承包山地防火隔离带由业主负责,护林员督查,并向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汇报,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5、县林业局负责对全县防火隔离带的清理进行检查验收。
6、防火戒严期内,各乡镇和有林单位应设卡并派专人在岗检查,根据森林防火的实际需要,配足护林员。
八、加强野外用火管理
1、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各乡镇要对林中空地及林区边缘田、土进行登记造册,做好动员工作,签定责任书,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土坎。
3、在防火戒严期内及高火险天气,各乡镇、有林单位森林消防巡逻队及护林员要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火灾隐患,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违法就抓。在火灾多发区、重点林区路口、主要交通道路两旁的林区设置防火检查站,检查站人员有权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和易燃物品。
4、各乡镇、村组要做好智障等特殊人员的管理,并登记造册,逐人落实监护人和监控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5、防火期内确需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林业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要有专人负责,远离林区边缘,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好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九、火情监测及火灾报告
1、火情监测报告主体是县、乡、村和有林单位三级护林员及其主管单位。其它单位和个人也有报告火情的责任。
2、发生火情要立刻将火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地被物状况、火势大小、蔓延方向及扑救情况报告县森防办。
3、乡镇和有林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扑火队迅速开展扑救。
4、保护好起火点,发现可疑人,应予以截留,并主动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破案。
5、对故意瞒报、迟报、误报火情或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6、对重、特大森林火灾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趋势、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县森防办核实后交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以上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及发布。
7、各乡镇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县森防办,不得越级上报。每月25日前各乡镇必须向县森防办统计上报该乡镇发生的森林火灾,县森防办统计汇总后上报给州森防办。
8、县森防办、防火值班室电话:xxxxx。
9、对于及时报告火情,挽回重大损失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扑火指挥调度
1、乡镇区域内的林区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成立前线扑火指挥部,火场指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或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国营林场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担任)。
2、发生在各乡镇交界处的森林火灾,任何一方发现火情的,应及时通知毗邻乡镇,成立联合前线指挥部,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内必须亲临现场进行指挥。
3、林火燃烧时间超过2个小时或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且继续蔓延的森林火灾,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内必须到现场指挥扑救,包片成员单位积极到现场给予援助,组织人员或经费支持乡镇开展扑救工作。超过6小时仍未扑灭的火灾或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或可能酿成重大火灾及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火灾,副指挥长必须靠前亲自指挥扑救,超过12小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必须靠前指挥,也可指定专人担任火场指挥。需要县级专业队援助时,由现场最高指挥长统一调度指挥。
4、火场指挥根据火场地形、森林类别、风向、风力、温度等因素,正确判断扑火人员到岗、物资到位情况,不得因指挥不当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火场指挥做出的增派人员,交通运输和物资调运的决定,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不得有误。
5、指挥长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及时安排追截火灾肇事者或嫌疑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6、县专业扑火队应服从县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开赴火场参加扑救工作,服从前线指挥部指挥。
7、火场明火扑灭后,要安排足够人员看护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8、严禁老人,不满16周年以下儿童、残疾人、孕妇等进入火场。
十一、防火设施物质管理
1、各级防火指挥部应建立不少于15平方米的防火物资仓库,明确管理物资责任人。
2、防火设施设备进行分类造册登记,一个防火年度清理一次,掌握增减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
3、森林防火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加强维修保养,确保防火用车。
4、每个乡镇应当配备100把以上二号扑火工具。乡镇长、分管乡镇长、林业站站长及专职护林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要配备手持对讲机(有林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5、防火物资必须保证性能良好,随时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虫、防雨工作。
6、遇有重大火情,全县防火物资统一调动使用。
十二、后勤保障
县林业部门要组织保障扑火所需机具物资的需要。县经贸、民政、粮食、供销、农业等部门要做好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交通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确保交通畅通;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队伍组织、医疗物资储备、调度等工作,组织医疗队赶赴火场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十三、培训演练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十四、整合资源、合力推进森林防火工作
1、建立县级领导、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联系帮扶乡镇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县级领导督促检查所联系的乡镇森林防火防范措施,并督促联系乡镇的部门帮助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实。
2、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贵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每年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内要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戒严期内设卡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督促落实整改,消除火险隐患。
3、成员单位和帮扶单位在森林防火期内,须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在防火戒严期和高火险天气,各单位须派人到责任区参加巡逻设卡,不能派人巡查的单位,可出资聘请当地人员巡查。
4、联系乡镇发生森林火灾后,各单位在接到命令后,立即奔赴现场参加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若单位不能及时派人参加扑救,可出资给各乡镇作为请人扑火及扑火人员生活补助费用。
十五、森防火灾案件查处
1、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乡镇、林业站及护林员应当及时查明起火原因。
2、发生火情后,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林业派出所应立即赶赴火场,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点、查清肇事者,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
3、县林业部门成立火灾损失专业调查组,主要调查火灾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林木损失等。每次火灾发生后,专业调查组应到实地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报县森防办。
4、发生重大火灾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县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5、加大打击力度,森林火灾案件应从快、从严处理,并及时爆光,起到警示教育目的,减少火灾发生。
十六、森林防火责任追究
1、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
(1)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落实各项责任制及防火扑火措施,在本辖区内每月连续发生2起以上火情的或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责任状指标的。
(2)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卡、隐瞒火情、值班不到岗或贻误扑火战机,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灾害的。
(3)发生森林火情,组织指挥不得力、不到位,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或有人员受伤,给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的。
(4)各帮扶部门帮扶不到位,在该责任区内发生一般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灾害的。
(5)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县政府或县森防指挥部电话后,不及时组织单位应急专业队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
3、其他情况的追究:按《国家公务员法》、《贵定县行政首长问责制》及《贵定县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执行。
4、因玩忽职守,在扑救森林火灾中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发生重大火灾或人员死亡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制度 5
一、值班人员在指定地点值班,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天气期间,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密切注视野外用火的动向,严加防范。
三、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认真履行职责。
四、值班人员负责当日森林防火工作,接到火情报告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五、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因失职贻误扑火战机,追究失职人员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制度 6
清明将至,祭祀活动逐渐增多,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紧急情况,结合xx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全面负责,值班人员在xx坐班,负责具体的值班工作。保证信息畅通。
二、值班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擅自离岗、漏岗。
三、值班人员负责受理来电、来访、咨询、接待等公务。负责承办和反馈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当班期间的值班记录和所遇到各种事情的处理工作。
四、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作出处置,并做好记录。
五、按时交接班,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必须经值班领导同意,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值班岗位。
六、搞好值班室卫生,保持值班室和有关设备干净、整洁。
七、要爱护通讯设备,严禁违章操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对讲机等交给他人使用。
八、值班人员因开会、出差、事假等出现短期无法按规定顺序值班的,需经带班领导批准后方可自行调班,并提前报xx备案。
九、值班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撤离工作岗位,延误时间影响扑火救灾的,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制度 7
为严格执行防火值班工作纪律,切实做好全乡森林防火安全值班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每天有一名领导带班,负责防火安全值班工作的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带班领导做好安全值班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值班室实行24小时全天候安全值班。值班人员要按照值班时限要求坚守岗位,不允许脱岗、空岗或随意替岗。
三、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值班期间要定时或不定时调度,抽查各值班点人员在位及安全工作情况,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值班纪录要求详实、规范,字迹工整。
四、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交接班时,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通报值班情况,并按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值班人员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带班领导要督察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并根据安全情况调度安排当日安全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要立即向主要领导汇报。
六、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使用各类通讯器材和联络方法,熟悉辖区内的地理位置、道路交通及防火力量的配置情况,掌握防火预案并具备根据预案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能力。
七、值班人员负责保持值班室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值班室内聚餐、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禁止闲杂人员随意出入。值班室电话系安全专用电话,禁止无关人员随意使用。
八、凡在上岗期间,值班人员擅离职守,造成空岗、脱岗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因上述原因造成报警、出警不及时或不能及时、准确传达上级指示,酿成损失的加重处罚,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制度 8
一、在森林防火期,护林防火办公室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值班员必须立即向护林防火办公室负责人和主要领导汇报。
二、根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指示,将火情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三、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并将镇党委、政府的.部署和有关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单位。
四、值班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各项工作记录,确保记录清除整洁,由负责人签字后,妥善保管。
五、严格按规定准时交接班,严禁值班人员在值班室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交接班时整理内务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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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由防火指挥部领导、防火办正、副主任、指挥科(股)长、值班员、电台报务员、司机等人组成。当日值班的防火办正、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的防灭火工作,遇有较重大事宜请示带班领导;指挥科(股)长,值班员具体承担信息收集,上传下达等项业务;电台报务员负责无线电通讯事宜;值班司机保证指挥调度用车。
三、防火期前,要确定值班人员,制定各级值班人员轮流表,并与上级机关和下属单位取得联系,告之具体值班日期、时间和通讯联络方式。进入森林防火期,值班人员立即上岗值班,坚守值班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擅自离岗、漏岗。
四、要保持值班室、报务室安静、整洁的.工作环境,保证值班所有电话、电台、对讲机等通讯设备状态完好。不得随意占用值班电话谈论与值班事务无关的事宜;电台要在规定开机时间开机,并保持联络,不得擅自更改通讯频率或关机。值班电话铃响五次后仍无人接,视为值班人员空岗。
五、值班人员对当日值班期间的防、灭火动态都应认真处理,并有相应的文字记录,特别是发生火情后,要及时、准确掌握火场情况,传达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命令,认真做好扑火过程中的一切事宜,整理出火场原始记录,以备建立林火档案。
六、各类森林防火值班人员,当日值班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将未完成的工作或需交接的内容交待给接班人员,填写进交接班记录本,接班人员清楚情况签字后,方可完成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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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为实现项目部的森林防火目标,强化森林防火责任,制定本方法。
2.制订森林防火目标的依据
2.1按照国家的《森林防火条例》,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森林防火等要求。
2.2按照本项目施工现场森林密集这一现状。
2.3按照项目部以往在施工中的存在的防火隐患。
3.森林防火目标编制的程序
3.1按照公司防火目标设想,形成公司防火目标指导思想,并由总经理下达指令。
3.2由项目部组织、项目经理按照总经理的指令,公司平安生产部年度防火目标设想,并收集预备依据资料。发至各部门征求看法,按照反馈看法研究修订。
4.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的实施
4.1为确保公司防火目标的实现,由“平安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司年度防火目标支配和总经理的`指令制订。
4.2项目部各部门、各工队要围绕公司防火目标和本部门、工队防火目标,仔细组织实施。每月总结本月实施状况,并由项目经理检查批示。
4.3防火目标的实施过程,要充分发动员工,调动大家乐观性,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管理活动、确保各级目标实现和完成。
4.4平安部要建立防火目标值班记录,逐步达到防火目标管理标准化。
5.森林防火目标责任的检查与考核
5.1项目防火目标管理的综合部门是办公室,主要归口部门为平安部。平安部必需仔细做好项目防火目标的组织、实施、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
5.2分管平安经理组织森林防火目标责任的检查,保证项目防火目标实施的主要手段,在平安部部长主持,平安部应该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防火目标实施状况每月度举行一次检查,并准时解决防火中存在的问题。
5.3对各施工作业点防火目标举行检查评价,好的工队赋予表彰、嘉奖,的重要条件;对差的要追究责任,协助订正,并按照实际状况赋予经济惩处。
5.4各部门、各工队的防火目标应按方案要求举行定期的检查诊断,对存在的问题按职能分解落实。对存在问题准时举行协调、整改。
森林防火物资管理制度 11
全场干部职工违背森林防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不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不到位的。
(二)上级森林防火文件和会议精神不准时传达贯彻落实的。
(三)工作失职、处置不当或保障不力,导致森林火灾发生、扩散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损失的'。
(四)不仔细执行森林防火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通知,造成损失的。
(五)护林防火队伍组织不健全,扑火队伍没按要求组建或人员不到位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不报或虚报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管护人员30分钟内、站长1小时内未到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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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消防管理小组,组建义务消防队。消防队员要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
2、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防火教育,提高安全防火意识。
3、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4、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5、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采取足够的防冻保温措施,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6、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距林区50m内不准使用明火。
7、冬季使用火炉取暖,要有专人负责看管。
8、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存储,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9、木工间、宿舍、仓库及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准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失火。
10、电焊、气割及生产用火时,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间距的规定,远离易燃和可燃物,落实防范措施,动火前,必须按级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违章使用明火。
11、每天要做好落手清洁工作,将工作场所的创花、木屑等可燃物必须及时处理掉,并堆放到安全地点,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
12、要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13、人人遵守、注意安全,对无视规章制度,不采取措施整改或违章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对当事人及项目部做出处罚,直到清退,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对油库、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木工间、电工间及明火使用场所等重点防火部位,设立必要的消防设施,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到防患未然,如发生火警、火灾应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15、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应合理布局,对油库、油漆库、木工间、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仓库和部位、车辆加油等都必须远离明火,严禁吸烟,宿舍内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禁止擅自私下装拆电器装置。
16、健全义务消防组织,负责一定的业务指导和有条件进行消防训练,提高消防知识和实际消防工作能力。
17、以上各条希望人人遵守,违者给予处罚,直至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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