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水销售日常管理制度

时间:2021-12-03 08:27:35 制度 我要投稿

酒水销售日常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酒水销售日常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酒水销售日常管理制度

  酒水销售日常管理制度1

  一、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周一至周日为工作日,周六与周日为准许轮休日,如需在周一与周五之间轮休的,必须经过部门主管签字方可生效并将在周六与周日补上班。如未补上班的,按照事假处理。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必须书写请假条,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办公室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办公室主任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病假需出示医院病历证明,无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四、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52天)÷12月=26.08天。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月工资÷26.08*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2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扣20元;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一天论处。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扣20元;超过15分钟者,按旷工一天论处。

  六、经电话查岗不在岗者,需回电话超过5分钟者,按旷工处理;出现3次以上同类情况的,公司做开除处理。 超市促销员上岗前需电话告知已上岗,如检查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出现3次以上同类情况的,公司做开除处理。累计3次不接电话者,扣除100元的电话费补贴 ;累计5次不接电话者,公司做开除处理。

  七、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并做开除处理。

  八、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并给予一次口头警告;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做开除处理。

  九、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并做开除处理。

  十、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一、上班打卡是作为公司员工的义务与责任,打卡制度人人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未打卡经证明人在岗位的,未打卡一次扣10元;累计两次未打卡,人员在岗的扣除30元;累计三次未打卡,人员在岗的扣除50元,累计3次以上5次以下未打卡者,人员在岗的按照矿工一天处理;累计5次以上10次以下未打卡者,人员在岗的,扣200元;10次以上未打卡者,做开除处理。(确实有特殊情况的,逐级签字证明后方可免于处罚。忘记证明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十二、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决定春节值班的人员每天补助10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三、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篡改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做开除处理。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终奖励评比资格。

  ( 注意事项:以上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开除处理者,不结算所有公司制定的工资待遇以及福利待遇 )

  酒水销售日常管理制度2

  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二、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三、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五、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六、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七、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保密制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的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公司文件、资料。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七、总经理室、财务室、主任办公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八、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酒水销售日常管理制度3

  1、 设立完备的酒水领发、保管、核帐岗,工作时间内始终保持有岗、有人、有服务、用规范、程序完善。 酒水领料单一式三联,第一第二联给仓库和财务,第三联酒水员留存,按编写号将领料单交酒水主管进行成本核算。领料时必须将品名、数量填写清楚,交酒水主管签字后生效,如有涂改,按废单处理。酒水员领用酒水途中损坏,按实物价格赔偿。

  2 、上岗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着装,做到仪表整洁,合乎员工守则要求。

  3 、热情主动为厅面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餐厅、酒吧、宴会厅的业务情况以及重大活动,配齐和备足所需的各类酒水,保证供应不脱档。

  4 、经常与配送沟通联系,及时提出申购计划,按照经济批量法原则,控制好酒水的领进量和仓储量,确保不过多积压。对快要到期的酒水不予收货。

  5 、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保证所有酒水不超保质期限,距离保质期一个月的需向主管申报,否则由该吧员承担责任。

  6、酒水员每日必须对酒水的品种和数量进行盘点,若仓库无货要及时请购。领取或发生每笔酒水,均需填单登记,确保数量、品种的准确,并做到经常盘点核对,保证帐物相符。

  7、营业前酒水员必须把每听饮料擦干净,营业时,吧员要见单出货,保证酒水不丢失,营业结束后酒水员要汇总酒水单,并与帐台进行核对,并做好记录,每日酒水报表必须填写清楚,做到日清日结酒水毛利,每月酒水主管要对酒水仓库进行一次盘点。吧台酒水未经允许不得外借或挪用。

  8、各类酒水、饮料堆放整齐。对周转快、领量大的应放在出入方便,易拿易存的位置;对名贵的,用量较少的酒,应妥善存放在柜子内或板垛上,确保安全无流失。

  9、努力做好成本控制,按酒水标准制作,杜绝浪费。

  10、各种存放必须符合保质要求,在保质期以内使用,无破损酒瓶及严重瘪头的酒水流入营业场所。

  11 、做好各类空废瓶、罐及酒水周转箱的回收工作,减少浪费。

  12 、保持营业环境以及仓库的干净整洁,要求摆放整齐有序,无积灰、无垃圾、无四害、无蜘蛛网。酒水仓库内保持通风,温度适当,无潮湿霉味。

  13 、建立财产三级帐,做好各种设备设施的经常检查和清点工作。对财产的报废、添置均应有记录。

  11 、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消防常识并熟悉来火装置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12 、酒吧各点由专人负责,如有人替班,需对该点的酒水及物品盘点交接。对厅面反映的意见处理及时, 并有记录。

  13 、全体员工遵守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利用职务之便之私吃私拿或馈赠他人或饮料。

  14 、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清楚,并有记录。

  酒水销售日常管理制度4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三、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四、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五、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六、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七、 禁止批发、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八、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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