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存货的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仓库存货的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仓库存货的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本单位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商品。
第二条存货的具体范围如下:
1、已经支付货款、购入并存入本企业仓库的库存商品等。
2、已经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的商品等。
3、已经发运,但尚未办妥托收手续的库存商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为促进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存货日常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存货管理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是否有效组织实施《存货管理制度》及存货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对存货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认真执行《存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存货的结算发票、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六条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存货的具体保管、收发和相关记录等业务,仓库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经企业财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存货清查,并写出清查报告,报公司。
第三章仓储保管制度
第七条仓库负责存货的储存保管责任。
第八条存货的领用必须经过适当的授权,授权人签字后,到仓库办理领用手续。
第九条存货的存放和管理由保管员负责,并按存货类别编制目录进行登记,便于与财务部门的账户记录核对。存货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便于盘点。
第十条仓库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查看有无损坏、变质或长期不流动的情况,检查结果应予记录。如发现有损坏、变质情况,应及时填制专门的报告单,说明数量、原因,报经有关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仓库和财务部门做调账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对未经授权的存货领用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各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等情况确定合理的库存量,避免存货积压或短缺,常规存货由仓库根据库存情况向采购部门提出请购。
第四章存货收发制度第十三条存货验收入库手续:
1、收货时,必须查明签发凭证的单位和发货单位是否一致。
2、验收人员应当查明随货同行发票、调拨单、质量检验报告等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相关部门或人员签章手续,手续不完备的,不办理验收手续。
3、验收人员必须根据凭证所列的内容,逐一验明品名、规格、型号、质量和数量,并核对合同副本和样品,发现不符,应拒绝入库,并立即向采购部门递交验收质量报告进行处理;核对无误后签发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①联仓库据以登记存货保管台账,②联交财务部门,连同发票等凭证进行采购结算,③联交采购部门备查。
第十四条存货出库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填制“出库单”、或“内部调拨单”,验明出库存货的规格、数量等。严禁先出货后补办手续的错误做法,严禁白条发货。出库凭证至少一式三联,①联留存,②联仓库记账,③联财务记账。仓库发货后,将③联加盖“货付讫”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存货收发核算。
第五章存货盘存制度
第十五条各企业应根据存货类别和管理要求实行永续盘存制。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部门设臵数量金额式存货明细帐(已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存货的,财务部门可只进行存货的金额明细核算),仓库设臵存货保管台账,按其名称续时登记收、发、存的数量。
第十七条永续盘存制下,各种存货的明细帐应按每一品种规格设臵,仓库保管账的设臵应同财务部门存货明细帐一致,以便部门相互核对控制。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明细帐应逐笔或逐日登记收入和发出数,并随时计算其结存数量。同时还应对存货金额进行登记,实行数量和金额双重控制。
第十九条仓库存货保管账应由保管员根据收、发货单登记收发数量,进行数量控制。
第二十条存货明细帐应同存货保管账定期相互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以随时反映存货结存情况,保护存货安全。对于数量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办理存货盘盈、盘亏报告手续,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仓库与财务部门同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一条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实地盘存制下至少每月盘点一次。盘点时应成立盘点小组,制定盘点计划,盘点人员要认真负责,严禁走过场。
第二十二条盘点计划应包括:
1、盘点时间。永续盘存制下存货盘点可以选择在上半年6月份或下半年12月份进行。实地盘存制下存货盘点可以选择在月末结帐前一日。
2、盘点参与人员应包括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
3、永续盘存制下需召开盘点预备会,将盘点计划或指令贯彻到每一参与人员。
第二十三条盘盈或盘亏存货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由各单位按盘盈或盘亏存货程序自行处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编写盘盈或盘亏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再按相应程序处理。
第六章存货计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存货计价方法的确定与变更应当经集团公司领导机构批准,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存货发出。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按以下四种情况对各企业进行抽查:
1、各企业仓库及财务部门未按本制度规定设臵账簿者,每查出一次,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减1分。
2、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对账或未做对账记录者,每查出一次,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减1分。
3、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存货盘点或盘点不实者,每查出一次,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减1分。
4、各企业对盘盈或盘亏的存货未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处理,每查出一次,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减1分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各企业的存货周转率进行考核。存货周转率(次数)同比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减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最高减分不超过5分。
第二十八条仓库保管人员应恪尽职守,如发现因人为原因造成存货缺失或损坏,由仓库保管人员照价赔偿。
仓库存货的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公司实物资产的财务监管,使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够相互稽核、监督、牵制,保证公司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对财务部门在存货物资管理上的控制管理,对于存货资产的实物管理应依照公司制订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依据管理体系的要求,仓库管理不直接隶属财务部门,但应接受财务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各项稽核工作。同时仓库部门应按照物资管理规定建立台账,对保管的物资进行记录,应将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收、发、存)记录清晰。
第四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核算的要求,对存货资产实行“数量、金额式”的分品种的明细核算,并于每月结账日及时结算出各品种存货资产的结存数量和金额,以便与仓库管理部门台账的稽查、核对。
第五条根据公司管理计划性的特点,采购活动之前必须实行计划审批,由各事业部、仓库部门或生产部门签发“采购申请单”,列明该批拟采购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采购价格的询问比较情况,并按照公司内部关于采购审批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第六条采购人员凭审批手续齐全的“采购申请单”,有关供应商进行采购交易谈判,并将采购的相关条款明确后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按照《合同法》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将主要条款如: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单价总额、支付地点、验收依据、违约责任等填写全。
第七条采购物资运抵公司后,首先应由公司的质量检验部门对此批物资进行质量的验收和检测,检测的依据是《采购申请单》《购销合同》和公司内部质量管理要求,在确认无误后,质量检验部门填写《验收单》,并签名盖章。如果是为工程专门采购并货物直接发至工程现场的由现场施工人员与甲方共同验收。
第八条采购人员凭《采购申请单》、《购销合同》和《验收单》,将采购的物资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仓库保管员应依据上述单据重点对物资的实际查收数量、品种、规格进行查验,并将查收情出具财务软件打印的“外购入库单”上。如果是为工程专门采购并且货物直接发至工地现场的由采购人员与项目经理办理工程材料出库手续。
第九条采购人员应将收集到的、审批齐全的《采购申请单》、《购销合同》、《验收单》、《外购入库单》、《工程材料入库单》、合法的商业发票等相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财务部门按
第十二条财务部副经理应监督和审核会计人员编制的“采购交易”记账凭证金额及分类的正确性、入账的及时性;若月末采购的物资已入库但发票未到,应暂估入账,待下月发票到达后红字冲回,再根据发票做正确的分录。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于每月月末与供应商进行货款结算的核对。取得供应商对账单,审核其余额与公司“应付账款”余额是否一致,在考虑买卖双方在收发货物上可能存在时间差等因素之后,公司与供应商的月末余额应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存货周转的情况,确定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为存货资产出库的计价方法,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变。
第十五条公司生产环节需要领用存货物资时,应先由领用部门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生产领料单”,将需要领用的物资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填写齐备后,送交厂长审批,凭厂长审批同意并签名的“生产领料单”到仓库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每月月末,生产车间应对生产所耗用后结存的“领用材料”进行盘点,并向仓库部门办理“假退料”手续,即结存的材料实际不退回给仓库,但仓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出具“外购物资入库单”,但在次月月初仓库再等额开具“出库单”给生产车间,作为生产车间下一月的领用。
第十七条每月财务部门根据仓库提供的“领料单汇总表”“外购物资入库单汇总表”和所有领料单、外购入库单,按照成本核算的方法,及时将各材料的耗用情况登记到“存货”及“生产成本”明细账上。并将“领料单汇总表”“外购物资入库单汇总表”和所有领料单、外购物资入库单与所有领料单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加以装订成册予以保管。
第十八条生产部门将完成的产成品或半成品移出生产车间之前,必须需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先行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书,只有检测合格的产品或半成品才能移送到仓库部门。第十九条仓库部门根据质量管理部门签发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生产部门移送来的产成品或半成品,在清点数量和计量无误的情况,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填制“产品入库单”。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将每月各生产部门所耗用的材料和产出的产品或半成品,按照财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的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并登记“存货”及相关的会计科目的明细账上。并依据仓库提供的资料和财务核算的结果,编制“生产耗用材料汇总表”和“产品、半成品月度统计表”给各生产部门,并与生产部门进行核对,以便于发现问题和考核生产部门的产出耗材比率。
第二十一条所有销售业务,必须先由销售部门依据《销售合同》签发“销售发货通知”,然后由销售部门将“销售发货通知”送交仓库。仓库发货部门应依据“销售发货通知”进行发货,并在发货过程中尽责勤勉,减少发货的差错率,并实行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发货完成后仓库部门应发“出库单”,并要求客户在“出库单”上客户查收栏签字。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依据已发货的“出库单”和收妥销售货款后,开具发票给客户,为了降低开具发票过程中出现遗漏、重复、错误计价的情况,确保发票的正确性,出票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①检查是否存在出货凭证和相应的经批准的销售提货单;
②应依据已授权的商品价目表或销售合同开具发票;
③检查销售发票计价和计算的正确性;
④将销售提货单上的商品总数与相对应的销售发票上的商品总数进行比较。
第二十三条委托外加工材料出、入库必须填具委托外加工出库单、入库单,详实填写委托外加工出、入库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各种出库单据及时进行财务核算,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存货”及相关会计科目账册并于月末及时结算出“存货”的结存数量和结存金额,以备实物盘点时核对使用。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审核“销售折让”是否经过公司各管理层的授权批准,是否与销售合同一致;在审核确认的前提下才能在“销售提货单”上签字盖章。审核销售退回是否查明原因,是否经过批准,退回的商品是否已经被本公司仓库管理部门查收入库,并已取得“销售退回入库单”。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业务的发票管理,并区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根据经批准的货项通知单(表示由于销货退回或经批准的折让而引起的应收销货款减的凭证)及开具的红字发票,进行折让或退回的账务处理,并将上述资料附在凭证后面。①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和税款抵扣联索回,注明“作废”字样;属于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金额重开;②在购买方已入账,发票无法退回的情况下,向购买方索取其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公司当期扣减收入、销项税的凭证;然后再重新开出正确的商业发票给对方。
第二十七条公司仓库管理部门应至少每月一次对所保管的物资进行盘点工作,并与其编制的“领料单汇总表”、“外购物资入库单汇总表”和“产品销售发出汇总表”、物资台账相互核对,以保证仓库管理的准确性和实物资产的安全性,并确保实物资产与仓库记录数量相互一致。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每隔半年或一年组织仓库、财务部、计划供应部、车间、业务部等部门对存货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存货盘点时应由上述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盘点小组,负责公司存货资产的点工作。并将盘点工作记录于盘点工作报表上,装订成册进行保管。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应根据财务账册上核算的存货的品种、规格、数量与仓库记载的存货品种、规格、数量以及实际盘点的结果进行核对分析,编制“盘点情况汇总表”,列明差异情况和差异原因及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原因,提交给公司总裁办公会。
第三十条公司总裁办公会应根据财务部门编制的“盘点情况汇总表”进行分析讨论,确定差异处理的决定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财务部门根据公司总裁办公会的决定再对存货的盘盈、盘亏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将盘点工作
表、盘点情况汇总表、公司总裁办公会的处理决定按照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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