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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财政管理规定办法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PPP项目财政管理规定办法作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PPP项目财政管理规定办法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项目识别论证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
第三章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条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
第十四条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服务和监督管理,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项目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
(二)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四)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
(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
(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PPP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PPP项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社会资本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第五章项目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第三十条存量PPP项目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PPP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善处置项目公司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和PPP项目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库,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成交结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PPP项目财政管理情况加强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关注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切实防范财政风险。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PPP项目的,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对照20xx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xx〕215号文),PPP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将PPP与政府采购密不可分、深度融合的关系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认并凝固下来,既是三年来PPP项目采购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同时为未来更大规模涌现的PPP采购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规范指导。
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了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这就从法理上明确了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选取过程的政府采购性质。这个规定和215号文规定是一致的。215号文第二条对定: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与215号文更加专注与采购程序各环节操作相比,PPP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用整章的篇幅对PPP采购环节的'管理规范做出进一步明确:
第十条规定,经前期识别论证得以确认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PPP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这就进一步确认了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在政府采购程序中的采购人地位,比如交通运输项目中的各地交通委、交通运输局,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文化项目中的文化局等。
该条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这就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中的代理职责。
第十一条明确了PPP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等规定,办法明确了PPP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这对保证采购流程的公开、透明有积极意义;该条明确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更有利于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投资参与PPP的积极性。
与215号文相比,该条未明确列入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定,要求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这是近两年来PPP项目采购实践现状的总结,也将更有力地维护社会资本参与竞争的平等准入机会。
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PPP建设和服务的权利,被业界普遍看好。
第十二和十三条对PPP采购公告的实质性条款、项目采购评审标准做出了明确和限定,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评审过程应当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这是对214号文的重要增补。我国政府采购采用专家评审制,结合财政部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专家评审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第十四条对社会资本投标人的补偿规定也是个小亮点,一是针对政府采购程序中的投标保证金制度,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期如数退还,这在215号文第21条也有详细规定;另外,PPP项目一般技术复杂,社会资本方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该规定也将大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竞标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对PPP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对PPP项目采购信息公开事宜做出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20xx年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管理办法,PPP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应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公众公开,以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暂行办法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应作为PPP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平台;亮点之二是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采购活动中除了监督管理,还负有支持服务的职责,这也是实行“宽财政”,配合有关部委积极引导民间投资稳增长的需要。
第十六条明确采购结果应由项目实施机构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这项规定与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方法相衔接。
合同管理是PPP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重头戏,也是保证合同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有效合作的关键。10月9日的中央深改组会议着重强调,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活动中,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顶层设计层面为社会资本吃下了“定心丸”,使社会资本得以规避PPP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最大风险。215号文第三章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部分对合同管理和变更有规定,新出台的暂行办法第十七章对此进一步做出了明晰具体的细化规定。
此外,办法第六条还规定,项目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各类专业咨询服务的提供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等,这也赋予政府采购一项重大使命。
其他有关方面的亮点,比如对各类所有制平等相待,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发挥技术优势,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加大信息公开公开力度;纳入预算;绩效评价;加强监管约束;注重“创新性和示范性”等,各路专家学者多有专业性深入评述,此不班门弄斧,再做赘言。总之,财金92号文《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细化了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财政部门的相关职责和工作流程,在中国PPP改革和发展史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PPP项目财政管理规定办法 篇2
一、PPP项目的主要运作特征
1.以合同为双方行动依据,规范、约束双方权利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来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供应能力,是对国家财政内容的极大丰富。在PPP模式中,通过市场经济所特有的合同文件,来规范、约束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在生产和经营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的行为,是这种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合作的双方目标是不一样的,政府更加强调公共利益,而社会资本所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政府基于公共属性的行政管理者身份和基于交易属性的合同方身份严格分离,使公权的强制力被局限在最小范围,而强调公众表达的社会资本参与得到严格保护。
2.资源互补、利益共享
在PPP模式中,政府掌握着政策、资源、信息等生产要素,具有统一协调资源配置的能力,社会资本具有建设、经营管理的专业经验与技能,具有创新的意识。通过双方的结合,优势互补,从而达到政府需要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也达到满足社会资本取得相对适当、稳定的投资回报,达到社会资本经营发展的目的。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PPP模式中需要对社会资本分享的利润进行适当控制,即不允许社会资本在项目中取得超额利润。
3.双方合作的长期性和关系的复杂性
在PPP模式中,政府与社会资本通过合同建立全程合作关系,共同对整个项目全过程负责,政府允许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到公共产品和服务前期的项目识别、可行性研究中,也将合作理念贯穿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确认、融资、建设、营运、移交等整个过程中。与此同时,项目全过程既涉及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谈判与合作等事项,又涉及许多关联机构,如政府的外经、土地、税务、物价、城建、城市规划部门、项目公司、项目投资者、工程承包商、贷款银行、金融、保险机构等,其法律主体的多样性和关系的复杂性是其他投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这体现了PPP模式的合作长期性和关系复杂性的特征。
二、PPP项目财务管理的特色
上述的PPP项目运作特征,使PPP项目财务管理所面临的环境、财务管理目标、融资工作、财务风险管理、预算管理、甚至日常财务管理都深受其影响,使其不完全等同于传统企业经营中的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的环境复杂,对财务管理影响巨大
PPP项目的运作,是由政府授权、社会资本操作,受公众监督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本身既是政策的产物,又直接受宏观、微观经济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使得项目的财务管理环境十分复杂,关注和顺应这些环境的变化,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特别是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环境的影响:
(1)国家法治环境的影响
因为PPP项目的参与方众多,相互关系复杂,他们以合同文件为基础开展协作,最终形成共赢,从而使其各自利益需要国家法律的规范和保护。而只有参与各方利益有保障时,他们才能良好合作,项目筹资、投资各环节才能顺畅进行。而一旦在筹资、投资过程中出现问题,利益各方才有解决的途径,使投资者和放贷者有了安全的保障。目前我国现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还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双方的合作,更多是靠政府政策的推动,缺少法律层级的规范。
(2)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的影响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分析,一般PPP项目投资规模少则几亿,多则几十亿、上百亿,因此,在PPP建设过程中,投资、筹资任务重大。寻找合适的项目投资者和贷款人、募集到足额的项目建设资金是PPP投资建设项目成功的关键所在。在发展良好的金融市场中,资金的渠道、种类、使用方式众多,数量庞大,为投资、筹资任务的解决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尽管我国已经历了三十年的改革发展,但资本市场目前还不完善,融资渠道还较单一。对企业来讲,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手段仍很困难,特别是金融机构“唯成份论”的倾向,以及对PPP项目热情的缺乏,极大地影响着PPP项目的筹资、投资能力,进而影响了PPP项目的发展。
(3)国家政策环境和稳定的政治环境的影响
PPP项目的长期性,要求政府提供一个稳定的、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政治环境。一方面,各级政府应提供一种特许协议,保证政府不因换届而使PPP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受到政策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应做出一种制度安排,一种管理机制安排,在中央政府和省、市政府之间,或者在不同地区的政府之间,在因PPP项目的建设、经营存在分歧时,应有某个专门的.、权威的政府机构发挥协调作用,保证社会资本方不会独立应对这些问题。第三,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应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对社会的影响,并保证社会各方面、各层级和谐发展。目前,我国政府已多次发文推动、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建设、经营,甚至转换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办事效率等,但因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大,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这些政策的执行及效果尚未完全到位,还在提升过程中。
2.财务管理的目标不同于传统企业
作为社会资本主要构成的各类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战胜对手。但由于PPP项目是以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PPP项目的财务管理目标,也要围绕此项目标。具体地讲,就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定价,要以大众的承受能力为限,不能利用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垄断性,盲目定价;在公共产品的建设、经营中,要考虑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不能重复建设或提供劣质产品和服务;对项目的绩效评价,既要有对投入产出的水平的要求,也要有对社会大众需求的满足程度的要求;对参与建设、经营的投资者、管理方,既要给予必要的经济报酬,也要考虑社会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等。
3.防范财务风险任务巨大
由于PPP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投入,并且项目建设的周期较长,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从而使得项目在建设、运营中潜伏着极大的风险。更由于每个PPP项目的具体实施条件各不相同,常常是无先例可循,使得各种不稳定的因素大大增加,从而使PPP项目财务风险巨大。项目公司为了减少或避免风险,获得较高的收益,在客观上要求在项目建设前进行科学的论证、合理的设计,同时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加强管理、科学组织。受利益驱动而参与PPP项目的投资者,为了确保其收益,往往要求管理者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因此,PPP项目财务风险的防范和规避构成了PPP项目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4.项目财务管理期限的确定性
在传统的企业经营中,有持续经营的财务管理假设,人们往往以企业无限期经营来组织、管理企业各类经济活动。但PPP项目,在签订项目合同或取得特许经营权时,便确定了项目存在的期限。在到达期限时,项目需要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接受人,项目公司取得适当的补偿或无偿移交,这使PPP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不能完全等同于传统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在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项目到期移交工作的需要,并围绕这一任务作好必要的筹资、还贷、收入分配、设施维护、资产管理、会计核算、文档保存等财务管理工作,配合政府的资产评估和设施性能测试的要求工作,从而顺利完成移交工作。
三、结束语
PPP模式作为一个创新的、政府在公共领域大力推广的政策实践项目,给社会资本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和发展空间。社会资本只有充分认识这种模式的运作特性,才能了解和熟悉这种模式,了解和熟悉其中的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关键要点,从而必会抓住机遇,使得PPP项目成功运转,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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