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商务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商务部管理制度1
酒店商务部大型会议节庆活动管理制度
1、遇大型会议及节庆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填写表格并通知保安部、餐饮部、工程部、总经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2、各部门应做好接待前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到位。
3、保安部门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护工作,工程部派人负责现场用电及设备实施安全使用的监控工作。
4、商务部应根据人员数量及集中程度对整个活动进行策划。
5、卫生清洁部门应加大清洁及消毒的频次及力度,经常开窗通风,保障室内空气清洁,无异味。
6、保安部做好现场的安全检查及监管工作。
7、餐饮部应准备足够食物及物资,包括卫生用品、餐具等,并抓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8、做好宾客的事先安全告知工作。
9、协助保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随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
10、部门经理应做好活动接待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接待过程中的协助工作。
商务部管理制度2
工程项目商务部管理职责
⑴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商务管理工作,配合工程预决算、变更与索赔签证预算编制工作。
⑵接受合同交底,并负责施工施工总承包合同在项目部范围内的项目履约管理,负责分包合同、采购合同、外委加工合同的履约动态管理。
⑶负责编报月工程报量清单,及时按合同约定催收工程款。
⑷负责分包队伍的资质管理,参与对分包商定期考核评价工作。
⑸了解掌握分包单位的施工动态,负责办理分包单位的索赔、变更签证的确认。
⑹保持与业主监理的商务沟通,了解掌握业主履约能力的动态。⑺负责开展向业主进行工程索赔的基础工作,搜集、整理相关索赔证据材料,为防范商业风险做好必要的准备。
⑺负责月结成本分析及成本控制工作,及时完善项目成本基础资料,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
⑻负责项目对外接待工作。
商务部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第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
第十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十三条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材料储备及服务准备工作,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
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或委托相关机构建立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餐饮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与餐饮经营相关的信用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行业统计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公布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处理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二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贯彻执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意见【3】
各设区市商务局,定州市、辛集市商务局: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颁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xx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现转发全省贯彻落实。
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紧制定实施意见
餐饮业是重要的民生产业,对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拉动相关产业、提升城乡服务功能、改善就业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力争年底前完成,确保国家行业指令的贯彻落实。
二、开展宣传活动,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好各类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实施本《办法》的意义和规范要求,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三、开展行政执法培训,依法依规文明执法
要在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前期保障工作,组织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并与有关执法部门密切协作,依法依规文明执法。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规范餐饮业市场秩序
要重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对政府和企业的双向服务的功能。
引导行业协会在宣传政策法规、推广行业标准、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引领和促进作用。
商务部管理制度4
第一条目的
一、为了规范、完善部门的会议安排及会议制度化,特制订本部门会议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二、本制度适用于商务部各类会议。
第三条会议种类
三、商务部会议分为周工作例会、月工作例会、季度经营分析会、合同交底会、专题专项会议(工作讨论、文件评审等)。
第三条会议组织制度
四、周工作例会、月工作例会、季度经营分析会为定期召开,专题专项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商务部负责安排、通知、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并负责主持和记录。
第四条会议纪律要求
五、到会相关人员须准时出席,未经准假不得迟到或缺席。手机应设置为振动提示(如无重要情况最好关机)。
第五条会议形式要求
七、每周一16:00召开商务部周例会,对上周工作做出总结并对本周工作计划进行安排,对需要跨周完成的工作,需汇报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
八、每月五号前召开商务部月工作例会(遇节假日顺延),对上月工作进行总结及当月工作安排,对重大商务议题进行部门内部讨论和部署。
九、每季度的第一周召开季度经营分析会,对上季度的项目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报,讨论、总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营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及解决办法。
十、根据经营工作需要及时协调各部门,召开各类专题专项会议,如招标文件评审会、合同交底会等,对专项问题进行研讨,征求各部门意见和建议,完善和促进经营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商务部管理制度5
酒店商务部从业人员培训及健康管理
1、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且健康证到期前一个月要进行健康复查。
2、健康证由人事部负责统一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并有义务提前通知健康证快到期人员进行复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3、严禁无健康证上岗或事后补证的情况发生,对于违反此规定的人员将严肃处理,并送卫生监督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对于实习、试用等员工也应在取得健康证后上岗
5、常态下部门经理对员工的健康情况检查应不少于每周一次,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紧急情况下,如遇传染病或发现员工健康有异常时应加大频次及检查力度。
6、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保证工作服整洁。
7、不吸烟、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穿工作服入厕、不做影响卫生的其他行为。
8、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呕吐、流眼泪、流口水、咽喉痛、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应随时进行自我医学观察,不得带病工作。
9、工作服每天交班后送洗衣房清洗消毒。
商务部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第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
第十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十三条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材料储备及服务准备工作,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
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或委托相关机构建立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餐饮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与餐饮经营相关的信用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行业统计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公布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处理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二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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