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时间:2024-06-09 05:03:47 宇涛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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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通用17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通用17篇)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1

  为了保障食物的卫生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制定本餐饮部食品卫生检查制度,请各位员工严格遵守。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全面检查与抽查、自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餐饮部的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部的各项卫生检查制度的落实,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一次卫生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3、厨师及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4、酒店质检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5、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2

  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场内(店内)的食品及出租柜台进行日常检查。

  二、食品安全员定期要对店内环境和条件、库存食品、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标签规范、从业人员健康证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和临近保质期食品,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改正,并做好登记。

  三、食品安全员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存在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检查的内容

  (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经营条件,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品,采购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四)标签标识,检查场内销售的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1、 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2、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3、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4、散装食品是否按照要求加贴标签,销售人员和场地是否落实“两罩一套一帽”;

  (五)证明文件,检查是否持有所销售食品来源可靠的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仓储情况,检查是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是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检查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销售者是否定期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六、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涉嫌存在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的,要立即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一般问题的要要求销售者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3

  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和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聘用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各级食安委领导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实施。

  第四条县(市)、区级及以上食安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食安委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协助对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应确保在村民组(居住小区)中有一名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或助理检查员。具体情况由各级食品安全委确定。

  第五条各级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由市食安委统一制作聘书,统一编号。聘书标注检查区域及检查工作范围。

  第六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专业和法律知识;

  (四)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内容由市食安办统一确定,各县(市)、区分别落实。聘任人员的管理采取“谁聘任,谁负责”的原则,聘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要向上级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八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权利:

  (一)接受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二)正常工作检查活动和人身安全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三)受到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各级食安办定期对所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建议原聘任机关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二)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三)在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第十条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内容分为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两部分。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按照《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检查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估;

  (三)对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四)各级食品安全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检查内容:

  (一)本区域落实《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方式和相关渠道设置落实情况;

  (四)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了解;

  (五)各级食安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

  (一)明查时,应出示聘书,进行检查告知,检查内容要有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二)暗访时,暗访的检查内容要有检查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食品安全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也可以通过随机抽查问卷、走访管理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各种方式了解民情民意,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各级食安办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并在区域内予以通报。各级食安委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一个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标。

  第十三条各级食安办应将本制度告知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4

  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

  二、建立食品安全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网络,责任到部门每人。

  三、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度包括:环境保洁制度,食品采购保管制度,个人卫生及操作卫生制度,餐具、工具、容器洗涤消毒制度,食品粗加工、切配、烧煮烹调(加工)、熟菜加工操作等卫生制度和奖惩制度。

  四、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经常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和卫生知识教育,定期考核,提高职工的素质。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先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五、做好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先进行体检,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5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6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本店制定如下制度:

  一、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1、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定期协助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6、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8、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9、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二、进货查验制度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即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应索取按照省工商局统一样式,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的供货凭证;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开具的上市凭证。

  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四、进销货台账制度

  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食品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2、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福建省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供货凭证,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账),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

  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扫描到电子台账软件中并上传许昌工商商品信息备案查询数据库。

  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根据经营需要设置存放设施,如存放架(柜)、冰箱等。

  2、食品货柜实行专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物品。

  3、经营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货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4、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分类摆放。

  5、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6、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

  六、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每周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七、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报告制度

  1、食品进货后由专人负责,对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认证标志、净含量等逐项进行验收,向供货方索要进货发票,并详细填写进货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2、根据经验对购进的食品样品进行感观质量评定。

  3、检查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以及销售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检查食品有无残质、变味、变质、变形、结块、沉淀、漏气、瘪灌、涨气等情况,如发现问题禁止上架销售。

  5、查验食品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或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查验食品是否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查验食品是否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查验食品是否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

  6、通过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工商所。

  八、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九、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本单位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全体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单位正常运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情况,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1、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

  组员:

  2、应急处置程序

  (1)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在2小时内向食药监局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2)立即抢救

  单位负责人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120)抢救,协助医院进行调查和抢救。

  (3)现场处置

  单位负责人要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4)场地维稳

  发生食物中毒后,本店的从业人员要尽力做好现场疏导、解释和安抚工作,要稳定消费者和病人情绪,确保事态可控,任何人不自行散布事故信息。无法控制的,要及时与110控制中心联系。

  (5)配合调查处理

  单位负责人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局、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病人中毒情况。

  3、事故责任追究

  对事故延报、谎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7

  一、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所属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由生产部经理、班组长和质检部经理、助理以及质检员组成。

  四、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食品生产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六、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从合格供应厂商名录中挑选厂商采购,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禁止使用不合格原物料生产产品。

  七、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建立检验制度,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按照产品标准和卫生、质量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厂销售。

  八、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的ISO9001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九、做好食品初加工、贮藏和供应等食品加工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十、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按照公司《设备、管道清洗、消毒规程》落实设备、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按公司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程》做好生产场地的清洁工作。

  十一、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十二、严格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每年一次送员工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从事本公司的生产操作,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十三、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十四、生产人员必须按公司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程》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勤剪指甲、勤洗澡、洗衣服。

  十五、为防止人为通过一系列化学、生物制剂或者是其他有害物质来蓄意污染食品,从而对人们造成伤害(这些制剂包括一些非天然存在的物质或者是常规不检测的物质),按本公司《食品防护计划》执行。

  十六、本制度自 年 月 日 起执行。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8

  1、食品采购定人、定责、定岗,必须有两人采购,每天采购的食品都要有登记记录,注明名称、数量、价格、金额等事项。

  2、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和有营业执照及质检合格的经营单位采购食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3、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同时也要掌握定点与不定点的'原则,关注市场行情。

  4、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与规定,必须新鲜、卫生、清洁。

  5、严禁采购以下食物:

  一是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是未经生猪产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

  三是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包括半成品。

  6、验收时由综合管理部参与验收,有验收记录,注明名称、数量、价格、金额等事项,并签明意见和验收人的名字及日期。

  7、认真做好蔬菜农药检测工作,对蔬菜、豆制品、肉类每次有记录。

  8、对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要坚决清退。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9

  一、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食堂工作的头等大事,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

  二、学校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明确全体食堂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要求所有人员要从严过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三、学校建立严格的食品管理网络,细化各自的工作,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失职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学校要求食堂所有采购人员要保证采购到合格产品,调味品要采购有厂家、生产日期、有品牌的产品,粮食、面粉、油料要采购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蔬菜要新鲜,肉、禽、蛋要采购以工商允许的放心产品。

  五、凡采购物品要索证、登记,以便事后追查。

  六、生产流程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操作,粗加工时,荤素分开加工,分开也要冲洗,防止交叉感染。

  七、剩饭剩菜不能出售,不能出售变质产品。

  八、所有餐具要每天消毒。

  九、物资存放符合要求,生熟分开,防霉防虫。

  十、十分重视食堂环境,食堂厨房、餐厅的环境卫生分工到人,按时完成。

  十一、要重视食堂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所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十二、防止人为的不安全因素,防止歹人投毒。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10

  1、食品采购定人、定责、定岗,必须有两人采购,每天采购的食品都要有登记记录,注明名称、数量、价格、金额等事项。

  2、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和有营业执照及质检合格的经营单位采购食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3、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同时也要掌握定点与不定点的原则,关注市场行情。

  4、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与规定,必须新鲜、卫生、清洁。

  5、严禁采购以下食物:

  一是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是未经生猪产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

  三是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包括半成品。

  6、验收时由专职验收员和食堂主任多人验收,有验收记录,注明名称、数量、价格、金钱等事项,并签明意见和验收人的名字及日期。

  7、认真做好蔬菜农药检测工作,对蔬菜、豆制品肉类每次有记录,并48小时留样。

  对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要坚决清退。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11

  根据国家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规范》的相关法规、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时查明食物中毒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实行食品留样制度。

  1、提供给师生员工食用的每样食品都必需由专人负责(非食品加工人员)留样。

  2、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3、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防止被污染。

  4、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外面标注品名、加工时间、加工人员、留样时间(xx月xx日xx时),及时存放在专用留样冰箱内,冷藏条件下5℃左右,不得冷冻保存。

  5、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非留样食品,冰箱必须上锁。

  6、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满后方可倒掉。

  7、留样食品存放、处理都必须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详细记录,不得涂改。

  8、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有留样样品而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留样样品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12

  1、冷库设备初期运转机组:要经常观察压缩机的油面、回油情况、油的清洁度,发现油脏或油面下降要及时更换和添加,以免润滑不良造成烧毁压缩机。

  2、对于冷库设备的冷风机:要经常检查除霜情况,除霜是否彻底,除霜不好导致制冷慢并造成系统回液。

  3、对于冷库设备的风冷机组:要经常清扫冷凝器使其保持良好的通风、换热壮态。

  对于冷库水冷机组:要经常检查冷却水的`混浊程度,如冷却水太脏,要进行更换。检查供水系统有无跑、冒、滴、漏问题。水泵工作是否正常,阀门开关是否有效,冷却塔风机是否正转。石家庄冷库

  4、仔细倾听压缩机,冷却塔、水泵或冷凝器风机运转声音,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同时检查压缩机、排气管及地脚的振动情况。

  5、经常观察压缩机运行状态,检查其排气温度,在换季运行时,要特别注意及时调整系统供液量。

  6、对压缩机的维护:初期系统内部清洁度较差,在运行30天后要更换一次冷冻油和干燥过滤器,在运行半年之后再更换一次(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清洁度较高的系统,运行半年以后也要更换一次冷冻油和干燥过滤器,以后视情况而定。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13

  为确保学生营养计划食品等储存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学校设置专用的学生营养计划食品储藏室,配备好营养计划食品储存设备,确保食品储藏安全卫生。

  二、管理员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积极认真的完成好营养计划食品储存管理工作。

  三、入库食品必须认真检查,不能有破损食品入库,更不能有过期、变质、污染牛奶入库。入库的营养食品应认真登记,必须做到出厂时间和检验信息真实。

  四、实行索证登记制度,每批食品入库必须由供货商提供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及进货发票,建好台账。

  五、每批食品入库后必须及时留样,留样时间为三天。

  六、出库食品必须有领取人员签名,并准确登记数量和时间。

  七、 加强对储藏室的管理与监督,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储藏室。 室内不准吸烟,不准在室内干与蛋奶工作无关的事。

  八、做好对储藏保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搞好室内卫生,确保室 内整洁。管理员必须每天打扫库内卫生,定时对储藏室进行消毒。

  九、加强值班,防止不法分子投毒而造成中毒事件的发生。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14

  1、保健食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采购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保健食品采购必须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以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和使用安全为前提。

  4、购进保健食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进货。

  5、从首营企业购进保健食品必须索取有关企业和保健食品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6、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质量审核,经经理批准后方可经营。

  7、购进进口保健食品要加盖有供货单位红色印章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

  8、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及其联系电话、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单位、品名、生产批号、规格、保质期等内容。票据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9、购进保健食品的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条款。

  10、采购员要随时了解市场信息和库存动态,按照采购计划购进保健食品,保证保健食品定点、按时、定量、优质、优价采购,并要求供货单位开具合法发票。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15

  1、幼儿园领导要十分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由园长总管,副园长主管,兼职管理人员分管,每学期要定期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和督促。

  2、 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堂的餐具和食品作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检查食堂有关证照是否齐全,工作是否持证上岗,若有无证上岗者,立即劝退。

  4、 检查食堂是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关于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和幼儿园饮食卫生制度,若有违者必须立即查处。

  5、 检查食堂有否出售腐烂变质的有害食品。如发现有腐烂变质食品,必须立即销毁。

  6、 检查食堂的卫生环境是否整洁。

  7、 检查食堂的餐具是否做到一清、二涮、三冲、四消毒,有无保洁设施。

  8、 检查食堂的食品是否做到生熟分开。

  9、 检查食堂是否有留取当天各种菜样各200克,并冷藏保存48小时。若没有按规定要求做,必须立即整改。

  10、 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杨芳(园长)为第一责任人。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16

  一、职责分工

  (一)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1、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食品抽样检验的规定、要求,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以下简称食品抽检);

  2、协助财务装备处编制全省流通环节年度食品抽检部门经费预算(以下简称年度预算);

  3、依据省局审定的年度预算,编制《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年度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4、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全省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坚持“质量优先、服务满意、价格合理”的原则,确定委托检验机构;

  5、依据年度计划,对食品抽检工作逐月进行分解,明确各州(地、市)工商局、省局各直属工商分局的抽检任务,加强督导检查;

  6、组织实施主要节庆、大型活动、专项整顿、重点食品以及突发事件问题食品的集中抽检工作;

  7、定期汇总、分析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提示、警示。

  (二)省局财务装备处

  1、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食品抽检的规定、要求,编制年度预算;

  2、负责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经费的划拨和使用情况的核查、结算工作。

  (三)各州(地、市)工商局、省局直属各工商分局

  1、按照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落实省局下达的食品抽检任务;

  2、协助省局做好集中抽检以及突发事件问题食品的应急抽检工作;

  3、按照省局制定的年度计划和分解指标,组织开展本辖区年度或重点食品抽检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抽检任务;

  4、对做好年度或重点食品抽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各县工商局(分局)

  1、按照省局制定的年度计划和分解指标,组织开展本辖区年度或重点食品抽检工作;

  2、依法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经营者进行查处。

  二、食品抽检年度计划的制定

  (一)省局应当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年度预算核定的专项检测经费,编制年度计划。

  (二)年度计划包括定期抽检计划、快速检测计划和应急抽检计划。

  (三)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食品抽检的主要任务、总体要求、时间安排、重点品种、检测项目、责任单位和经费安排等内容,并逐月分解;

  (四)年度计划应当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其中:

  1、在抽检重点的确定上,以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和当地政府年度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与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案件查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和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食品为主;

  2、在抽检品种的安排上,以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和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食品为主;

  3、在食品抽检的'项目上,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或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为主。

  (五)年度计划应在上年度末之前完成,经省局审定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

  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由省局根据年度预算、年度计划统一安排,并按抽样、检验、复检等程序和要求,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依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一)食品抽检

  1、工商机关组织实施食品抽检,应当制定《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方案》,内容包括:抽样的品种、地区、场所、方法及数量、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等,督导承检机构依据抽检方案具体实施。

  2、抽样场所应选定在工商机关依法管辖的流通环节食品营销、陈列、仓储等场所,并能反映该类食品在流通环节的状况。

  3、组织抽检的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参与、配合承检机构抽样,并要求承检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抽样,负责抽样的人员和参与抽样的工商执法人员各不得少于2人。

  4、抽样时,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抽样检验人出示执法证件。

  5、现场抽样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抽检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填写《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工作单》,如实记载被抽样检验单位名称,样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单价、进货量、库存量等,并由被抽检人、承检机构抽样人和工商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备份样品应当当场封样,由承检机构按照样品的储存条件予以保存。抽取的样品必须来源清晰、票证相符。

  6、食品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被抽检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7、承检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抽样的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并将抽检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8、组织实施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承检机构索取检验报告,并于检验报告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检人。

  (二)复检

  1、被抽检人或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以下简称“复检申请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检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书面告知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机关。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2、组织实施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要求复检机构依法对复检申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1)抽检结果表明微生物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2)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3、组织实施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对备份样品的确认和移交进行监督,并制作备份样品确认和移交单,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及复检机构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4、组织实施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要求复检机构及时通报备份样品复检结论。

  5、复检的其它事宜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应急抽检、快速检测

  (一)应急抽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组织实施应急抽检:

  1、消费者申诉或群众反映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

  2、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政府其他部门通报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

  3、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和上级交办的食品质量案件;

  4、举报人举报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

  5、其他需要实施应急抽检的情况。

  (二)快速检测

  1、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工商机关可以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进行初步筛查。

  2、实施食品快速检测,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执法人员在取样前,应当向被抽检人出示执法证件和《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通知书》,且事先不得通知被抽检人。

  4、执法人员应根据快速检测的需要,随机抽取并购买样品,按照检测规程实施食品快速检测,如实记录样品信息和检测结果。

  5、检测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检人检测结果,由被抽检人在工作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6、对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送达被抽检人,并抽取同一批次食品作为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

  7、被抽检人在接到工商机关送达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后,应采取暂停销售等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8、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也不得向社会公布。

  五、抽检经费的安排及结算

  (一)抽检经费安排

  1、定期抽检、快速检测经费由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依据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经费情况,对年度经费使用做出统筹安排,报省局财务装备处核审,经分管财务的局长审定后核拨。

  2、应急抽检经费由省局在年度计划安排的经费中列支。

  (二)抽检经费结算

  1、食品抽检经费由省局财务装备处依据年度预算、年度计划和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的统一安排,与承检机构定期结算,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

  2、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在完成每月的抽检任务后,应当及时将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抽检结果汇总表、抽检费用结算表及时报财务装备处核审、结算。

  3、各州(地、市)工商局、省局直属各工商分局在完成季度(月)的抽检任务后,应将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抽检结果汇总表、抽检费用结算表及时上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由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依据《食品抽检年度计划》和季度(月)食品抽检任务分工,统一报财务部门核审、结算。

  六、检验结果的处理

  (一)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责令被抽检人自收到《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之日起,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辖区

  内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对该批次食品下架退市。食品经营者继续销售该批次食品的,工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检验结果表明食品涉及较高程度安全风险,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工商机关应当对该批次食品进行封存,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工商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他食品经营者恢复销售该批次食品。

  (四)检验结果依法确定后,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及时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报告上一级工商机关,抄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工商机关。对食品抽检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五)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机关对抽检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六)食品安全案件线索被抄告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各州(地、市)工商局、省局直属各工商分局每季度应当对食品抽检结果及时汇总分析,并以专报的形式上报省局。

  (八)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信息的发布,由省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各地工商机关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食品抽检信息。

  食品安全的抽检制度 17

  1.目的

  对原料、辅料、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检验,为生产出合格优质的产品提供保证。

  2.范围

  适用于原、辅料的入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成品的出厂检验。

  3.检验内容

  3.1原辅材料:主要检查查看外包装、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必要时,由化验室采样进行指标的检验。

  3.2过程质量检验

  3.3出厂检验:净含量、感官、菌落总数、

  4.依据标准

  GB19295—2011速冻面米制品标准。

  净含量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执行。

  感官按速冻面米制品标准B19295—2011执行。

  菌落总数按GB/T4789.2 检验法执行。

  5.检验周期、频次

  5.1每批原辅料入厂前必须进行经检验、验收,合格后许可进厂。 每批次投料前至少检查/检验两次

  5.2产品的过程检验由各工序的质量安全员负责,按照工艺标准及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检验和监控,各种状态分隔清楚(待检、合格、不合格、待处理)。

  5.3产品的成品检验(出厂检验),由专职检验员负责,成品检验员必须对产品过程检验和控制全面了解,确定无误再进行成品检验。每(班)批次至少化验一次,不合格产品禁止出厂。

  6、检验记录及保存

  原、辅材料进厂检验,过程质量检验,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及与检验活动相关的记录,要按月编目成册,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2年。

  7、检验结果处理

  执行《产品纠错和预防措施》和《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

  ①贯彻执行化验室管理制度、化验规程和标准,确保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在受控状态下进行,保证出厂检验项目的真实有效,并及时将信息反馈车间,确保生产的有序进行。

  ②负责化验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按照设备管理制度和使用规程,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③贯彻实施规范的卫生要求,保证化验室设备、环境及个人的清洁卫生

  9、检验员的能力要求:检验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

  9.1检验员应具备的工作技能

  9.1.1化验测试仪器的调试、校正和操作技能;

  9.1.2测试样品的采样能力;

  9.1.3测试结果的判断能力;

  9.1.4对化验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能力;

  9.1.5对化验样品的分类保管能力

  10.化验室管理

  10.1原始记录填写制度

  10.1.1数据要保持其完整性。

  10.1.2要用专用的记录表格填写检验全过程,按此记录出具检验结果,字迹清晰、工整。

  10.1.3填写记录要按计量法规单位填写。

  10.1.4操作者必须在检验记录单和检验结果单上签字,由部门主管审核,并对记录结果负责。

  10.2化验室药品玻璃仪器、仪器管理制度

  10.2.1对常用药品和玻璃器皿,要存放整齐,标签要清晰。

  10.2.2各种药品及试剂要分类保管。

  10.2.3仪器设备要由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起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仪器登记。

  10.2.4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等事故立即报告管理人员。

  10.2.5每年一次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提出报废报告,经厂领导同意后处理。对法定的'强制检定的器具要定期检定,取得检定证书后,方可使用。

  10.3检验制度

  10.3.1样品按标准方法取样,取样后立即做样,防止样品发生变化。

  10.3.2在检验过程中,样品由检验人员保管,保持样品不被污染直至检验结束。

  10.3.3发现异常数据后要进行仪器装置、试剂盒方法步骤的检查,并分析查明原因,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正确处理。

  10.3.4每次检验结果均须报告工厂质量负责人,若有细菌超标,通知车间隔离产品,加样抽检查明原因由工厂质量负责人决定产品的去向。

  10.4化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10.4.1化验室每天要清扫,保持整洁卫生,仪器设备要布局合理,保持干净。

  10.4.2检验用的样品要存放整齐,不可乱堆乱放。

  10.4.3一切不容物质或浓酸、浓碱,严禁直接倒入水池,以防堵塞腐蚀水管, 浓酸浓碱应稀释到适应浓度后才能倒入下水道。

  10.4.4对细菌污染的地面、台面要先用药品消毒,擦拭干净,各种废物要丢到指定的污桶中。

  10.4.5消毒时要认真仔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注意安全使用。

  10.4.6化验室工作完毕后,详细检查化验室的门、窗、水、电安全后方可锁门。

  11.“*”检验项目检验计划

  11.1目的: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完善生产工艺。

  11.2适用范围:本公司生产的“产品”食品

  11.3检验项目:、按标准规定检验项目执行。

  11.4时间安排:第一次:3月下旬,第二次:8月下旬

  11.5负责部门:质检科

  11.6送检单位:赵县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所

  11.7要求:

  ①严格按计划时间进行送检;

  ②严格按规定进行样品抽取;

  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抽查结果,可做为本季度的检验依据,计划时间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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