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10 22:27:09 偲颖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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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精选9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精选9篇)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含国家铁路局许可和非许可铁路专用设备产品,下同)质量安全是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必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地区,下同)依法组织或依法实施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许可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受理及处置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督促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

  第五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铁路行业标准、监管职责规定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实施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依法审查批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组织对取得铁路专用设备相关行政许可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负责组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第九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依法取得铁路专用设备相关行政许可企业、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依法受理或调查处理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项,由国家铁路局确定监管主体。

  第十二条北京地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负责搜集、汇总、分析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为加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铁路专用设备许可企业及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依据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细化并适时调整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铁路局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铁路局委托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承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具体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对许可企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许可企业持续满足取证条件情况及许可证书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对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是否经认证合格;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是否存在应当办理许可而未办理许可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抽查重点为重要、关键产品和质量问题反映较多的产品及项点,以及新标准实施后的重要产品及项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铁路局依法定期在国家铁路局网站上公告全局范围监督检查总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谁执法、谁公告”的原则,依法及时在国家铁路局网站上公告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规范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避免随意性和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发现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当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问题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限期整改;发现的严重性问题,应当下发监督检查问题整改通知书并按要求向相关责任方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发现的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应当立即依法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涉及地方政府或其他执法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根据需要约谈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设计、制造及使用企业,向其了解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情况,通报存在问题,告知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告诫,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第二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依法实施召回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悖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2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场质量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检验检测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除工程有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铁路建设工程材料构件设备产品的生产厂、供应商。

  采用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新材料,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其进场质量验收的具体技术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产品采购、进场质量验收、检查检测制度,规定必要的检测频次、检查内容、机构人员及考核机制,保证铁路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防止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用于铁路建设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在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参建单位执行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场质量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进场质量验收制度,配备相应的进场质量验收机构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验收程序,配置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保证铁路建设工程使用合格的自购材料构件设备产品。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对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行进场质量验收,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核查的基础上,按进场的批次和规定的方案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签字,并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铁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规定实行见证检验的,必须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二条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对试样的取样封样、送检委托和检测报告出具等事项可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办理。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建立健全进场质量验收见证检验、平行检验制度,制定进场质量验收监理实施细则,按照监理规范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明确职责,配置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检查进场材料构件设备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其质量情况,按相关标准进行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独立实施平行检验,进场材料构件设备产品的取样、送样应由监理人员自行完成,且不得使用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公正性的检测机构。按规定必须平行检验的,不得以见证检验代替平行检验。

  第十六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材料构件设备产品不得在铁路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条进场材料构件设备产品在工地试验室检验检测时,工地试验室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场质量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合格。对于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和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向有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参建单位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进场质量验收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进场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检。

  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铁路建设产品进场质量验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等相关权限不属本部门的,应当依法将违法违规情况及处理建议转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受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都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铁路监管部门是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车公寓的管理和建设,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铁路行车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是专为执行铁路运输任务的行车乘务人员提供食宿等服务的生产性设施,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公寓要始终坚持为运输安全生产、为乘务人员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设施设备,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为乘务人员创造和提供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食宿条件,使乘务人员精力充沛地投入运输安全生产中。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铁路局对公寓实行专业化管理,制定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

  第五条跨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道部批准;局管内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路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第六条各级领导要把公寓工作作为行车安全和运输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经常深入公寓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接待范围

  第七条按图定交路执行运输任务的机车乘务员(含指导司机)、客运乘务员(含乘警、检车员)、运转车长等行车乘务人员。

  第八条在满足图定交路的行车乘务人员食宿的情况下,可接待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出入厂架修过路的机车乘务员以及其它执行行车任务的有关人员。

  第四章设施设备

  第九条公寓应具备完善、配套的设施设备,满足运输生产和乘务人员食、宿、浴、娱的需要,实现公寓标准化(铁路行车公寓设备备品配置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条要根据运输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寓的配置和规模,以满足运输需要。新建、扩建公寓用房和建筑的'设计标准要严格执行《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10011-98),并根据地区需要安装空调和采暖设施,采暖与空调的设置应符合《铁路房屋暖通空调设计标准》(TB10056-98)的规定。公寓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扩建公寓的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加强空调、锅炉、洗涤、炊事等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保证正常运作,保养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公寓环境要绿化、美化,实现庭院化。

  第五章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搞好公寓职工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标准、管理办法,做到管理有规定,作业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质量有考核,实行标准化管理。继续开展标准化公寓创建活动。

  第十五条推行现代化管理,运用方针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公寓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加强财务和财产管理,保证公寓费用的合理使用,搞好成本控制。

  第十七条逐步推行公寓内部清算制度,严格执行《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铁财函〔1995〕341号)。

  第六章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服务质量

  1.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持证上岗,做到着装整洁,态度和蔼,仪容文雅,服务周到,文明礼貌。

  2.工作人员熟知本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程序,严格执行作业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设备、备品、卧具保持完整无缺,清洁卫生,摆放有序。

  4.公寓实行昼夜服务,不间断供应饭菜、开水、热水,开放浴室,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学习室、电视室、文娱室、阅览室接时开放,管理有序。

  第十九条饭菜供应质量

  1.根据乘务员的需要,结合季节和地区特点,经常调剂饭菜花样品种,以单炒菜为主,实行营养配餐,做到品种多、质量高,并有方便携带食品。

  2.食品加工符合操作规程和烹饪工艺,饭菜成品达到色、香、味、型俱佳。

  3.加强成本核算制度,降低成本,做到价格合理,收支平衡,经济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卫生工作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认真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杜绝食物中毒。接受辖区内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2.炊具、灶具、工作案台以及炊事机械设备及时清洗清扫,餐饮用具及时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3.室内外保持清洁卫生,做到窗明几净,无灰尘、无垃圾、无积水、无异味。

  4.卧具实行一人一换制度。

  第二十一条安全叫班

  1.值(叫)班工作人员熟悉接待范围、列车车次,交路及房间、床位运用情况;值班室应有不同方向、不同性质的入寓登记簿。

  2.值班员准确接受派班计划,作好记录,并及时输入微机叫班机,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主动与派班单位联系,机务派班室、车务乘务室(无派班和乘务室的由本地区车站)应及时准确地将派班计划通知公寓值班室,实行一车次一通知。

  3.值班员根据派班计划,实行一派一叫,严格执行一叫、二签、三催、四复查的叫班制度,确保叫班准确无误,并做到叫班录音清楚,语言规范,登记齐全、准确。

  4.严格值(叫)班对口交接,做到交接清楚、记录准确、互相签字。

  第七章住寓管理

  第二十二条住寓人员凭乘务报单或有效证件办理住寓手续,按值班员的安排住宿,不得擅自更换房间、床位。

  第二十三条公寓要保持肃静,不准在公寓有喧哗、打闹、吵架、饮酒、随地吐痰、乱扔脏物等不文明行为;不准私带客人进寓和留宿;不准在住宿房间从事娱乐活动;不准将易燃、易爆、有污浊异味等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住寓人员要爱护公寓的设备备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八章共管共建

  第二十五条公寓要成立由公寓、驻寓单位、房建、水电、公安、卫生防疫及与公寓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单位共同组成的共管共建委员会。共管共建委员会要制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沟通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公寓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努力,切实把公寓建成两个文明阵地。

  各驻寓单位应派得力干部驻寓,教育乘务员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乘务员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知识,严格执行乘务员出乘前休息制度。

  房建、水电部门要定期对公寓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抢修,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计划、财务部门要把新建、扩建公寓,公寓空调、锅炉等大型设施设备维修及时纳入计划,保证公寓正常的经费开支。

  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寓整顿治安秩序,定期检查消防、防火、防盗工作,保证公寓秩序良好。

  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在公寓开展“建家”活动,指导帮助公寓搞好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建立图书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铁路局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乘务员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的管理,促进运输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寓是专为执行运输任务的乘务人员提供食宿的生产性设施,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乘务员学习和进行思想教育的阵地。

  第三条公寓要坚持为运输生产、为乘务员服务的宗旨;努力为乘务员创造和提供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食宿条件,使乘务员精力充沛地投入安全运输生产。

  第二章接待范围

  第四条接待执行行车任务的定点交路的机车乘务员、客运乘务员(乘警、检车员)、运转车长、列车货运员。

  在满足正常交路乘务员食宿的情况下,接待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出入厂架修过路机车乘务员。

  在富余能力的可接待随同列车执行行车任务的行车安全监察、客运监察、列车收入稽查、卫生防疫监察、公安货物押运人员和在指定区段内随同列车执行任务的添乘干部。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广州、长沙、怀化、广深铁路总公司,下同〕的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制定公寓的规章制度和制度,对公寓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

  第六条跨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道部批准;跨分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路局批准;分局管内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分局决定,逐级上报备案。

  第七条公寓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八条公寓的定员编制,由各铁路局依据公寓类型、岗位、劳动定额和实际工作量核定。

  第四章加强管理

  第九条基础管理

  1.加强队伍建设,搞好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2.建立健全保证饭菜、服务、卫生、叫班质量和安全生产、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管理有规定、作业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质量有考核。

  3.完善设施设备

  (1)保证足够床位,满足正常运输交路乘务员的需要,切实解决排队等床和住双层铺。

  (2)按乘务员公寓设施设备标准抓好公寓建设。使公寓逐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第十条提高工作质量

  1.服务工作

  (1)工作人员上岗应着装整洁,态度诚恳和蔼,服务主动,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工作时做“四轻。保持公寓肃静。

  (2)熟知本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程序,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设备、备品齐全,摆放有序。

  (4)公寓实行昼夜不间断服务,昼夜供应开水、热水、开放浴室。

  (5)电视(学习)室、文娱室、阅览室有专人管理,制度健全,定时开放。

  2.饭菜供应

  (1)结合季节和地区特点,调剂饭菜品种,以单炒菜为主,现吃现炒,提高饭菜质量,做到不间断供应。

  (2)要经常变换花样品种,每日供应要有稀有干,荤素搭配,做到品种多,数量准,卫生好。

  (3)售饭做到迅速、准确,优先供应出乘乘务员。

  (4)加强成本核算,做到价格合理。

  3.卫生工作

  (1)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加工、销售、饮食卫生“五四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灭食物中毒。

  (3)餐具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炊具、灶具、容器达到无油垢,保持清洁,餐具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4)所有房间、走廊、楼梯保持清洁,做到无积尘、痰迹、垃圾、蛛网、灰吊、粘滑、无鼠、蟑螂、蚊蝇、虱子、臭虫、跳蚤。

  (5)卧具定期洗涤。被褥定期弹网、更换。枕巾、床单、被罩实行一人一换,毛巾被10天洗消一次,保持清洁、舒适。

  (6)厕所、浴室、盥洗室每日定时洗刷,达到无积水、无异味、无污垢。

  (7)室外地面平整清洁,无坑洼、积水、废料、垃圾、无污染源。

  (8)因地制宜,植树、栽花、种草、绿化和美化环境。

  4.叫班工作

  (1)值班室要准确接受派班计划,作好记录,及时输入微机联网叫班机,遇有情况及时主要联系。机务段、高度所或车站负责派班计划的调度员,应及时准确地将派班计划通知公寓值班室(一车次一通知)。

  (2)值班室应有不同方向、不同性质的入寓登记簿,严格乘务员入寓登记制度,各种登记齐全,准确清楚。

  (3)值班员根据派班通知(一车次一通知),实行一派一叫和执行一叫、二签、三催、四复查的叫班工作制度,做到准确叫班。

  (4)严格对口交接,做到交接清楚,记录准确,互相签字。

  5.安全工作

  (1)严格落实治安保卫、安全生产制度,消灭人身、设备、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2)有健全的设备保养、维修、操作制度,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建立相应的设备台帐。使各种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按期检验。

  (4)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存放地、库房,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5)高空作业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住寓管理

  1.住寓乘务员凭乘务报单或乘务证件,监察人员、添乘干部凭分局以上机关签发的监察(查)证和添乘证办理住寓手续,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住宿。

  2.公寓不接待所在地的乘务员、候班乘务员和驻站的调车机乘务员。

  3.乘务单位的待班、侯班室不准设在公寓。

  4.不属于公寓接待范围的人员,严禁到公寓吃饭、住宿、洗浴。

  5.公寓严禁饮酒,任何人一律不得在公寓赌博、吸毒和从事非法活动。

  6.住寓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寓的各项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

  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搞好成本核算,降低消耗。

  第十三条共管共建

  共管共建是搞好公寓管理的有效途径,共管共建各有关部门、单位既行使对公寓工作的监督、指导权力,又要承担各自业务范围内保证公寓建设的义务。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共管共建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研究共管共建工作,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部劳资司负责解释。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第六条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对尚不符合标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安排计划尽快改造、完善并搞好维修、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上铁路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让步)让行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维修;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时,由其交受益单位或乡村政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的原则,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设备。一旦设备被损坏时,损坏者应立即报告该设备的设置、维修单位或管理单位,并承担损失费用。当发现道口、人行过道的设备有人为缺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查处,由损坏者(或其单位)赔偿损失,并对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道口的设置原则

  第九条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道口的数量。在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积极协助。设置立交时所需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以内不超过一处为宜;在人口较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减少。

  铁路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

  在城市内,应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设施。

  第十一条对现有道口必须进行整顿

  (一)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应一律拆除。

  (二)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屯)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许保留一处。暂时或短期内不能拆除的需订出规划,限期拆除。

  (三)逐步取消站内道口。

  道口整顿工作,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商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进行)。道口移设及拆除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承担,道路的改移费用由地方有关部门承担。整顿道口时,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改移道路、利用铁路桥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将道口改为人行过道等各种措施,尽量满足城乡居民通行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应由申请单位向铁路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铁路由铁路局(或分局)进行审批,其它铁路由相当于铁路局(或分局)级的`各铁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内由铁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铺设道口和人行过道。

  第十三条由于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设或加宽时,道路部门应承担道口移设或加宽的全部费用,并应提前与铁路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二米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和抢越。

  第十五条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一旦车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车辆的驾驶员或操纵、驾驶车辆的人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二米);确实无法移出时,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八百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红灯光)栏停列车;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

  第十七条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第十八条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下列道口信号的显示规定:

  (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二)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三)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与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道口一样按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条规定通行。

  第十九条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第二十条特别笨重(不能迅速通过道口)、巨大(高度从地面起超过四米,宽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触地)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履带车辆、大型机械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附近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通过电气化铁路的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准高举挥动。

  第二十一条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的人要牵住牲畜按本章的规定徒步通过。

  第二十二条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铁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第二十四条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了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的情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路线路上穿越。

  第五章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心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的交通安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和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为了加强道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及有关段、站应设置专管道口的机构或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本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机动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于违反安全通过铁路口有关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每年秋季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道口安全活动。在道口安全活动中,全国铁路及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检查铁路道口的设备状况、机动车驾驶员执行交通纪律情况和车辆状态,同时深入、广泛地进行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遵守道口安全规定和交通纪律,确保道口安全的美德和习惯。

  第三十一条加强道口看守和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

  (一)对于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铁路产权单位或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看守人员(道口安全员)负责看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执行道路交通规则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交通安全员"袖章或其它证件,使其在道口处有效地履行指挥行人车辆、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安全的职责;

  (二)铁路部门的道口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道口安全情况,疏导道口地段的交通,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发给其"交通安全检查员"袖章或其他证件;

  (三)交通特别繁忙和易于肇事的有人看守道口,地方公安部门应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协助维持秩序;

  (四)铁路公安部门可派员协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逻检查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上述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道口肇事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铁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铁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与铁路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若干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作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6

  一、总则

  第1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2条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3条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4条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5条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二、红线范围

  第6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

  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

  2.未制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

  4.未组织对重大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等日常检查制度。

  6.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8条施工管理红线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我局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

  1.a类红线

  (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

  (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

  (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三项设备”性能良好。

  (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

  (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2.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

  (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

  (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

  (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

  (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

  (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

  (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

  (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二)隧道施工

  1.a类红线

  (1)未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2)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和认真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3)没有制定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和认真实施监控量测。

  (4)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5)隧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地质突然变差而不及时提请设计变更继续进行施工。

  (6)未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控制: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90m,ⅳ级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二衬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ⅳ级、ⅴ级围岩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7)未对进(出)洞施工、不良地质、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衬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和审批。

  (8)隧道洞门工程不及时施做,洞门边坡存在安全隐患。

  (9)火工品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漏洞。

  2.b类红线

  (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上岗。

  (2)临时设施未避开不良地质处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3)开工报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交底。

  (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5)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6)隧道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恶劣,通风和照明条件不足。

  (7)洞内堆放易燃物品。

  (三)移动模架施工

  1.a类红线

  (1)移动模架横移、纵移过程中,未设专人监视系统的平衡状态,千斤顶工作不平稳,系统打开后左、右不对称,行走速度不均匀,未防止对前支腿墩柱产生过大力矩。

  (2)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无明显标志,构件两端站人。预应力孔道压浆时,压浆设备不良,可能造成喷浆伤人。

  2.b类红线

  (1)对液压系统运行情况,未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检查。

  (2)每套移动模架,未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3)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4)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

  (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自动报答、信号装置未做到完好齐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

  (7)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8)当风力达到6级时,未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泵送混凝土等作业。

  (9)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防护栏杆未绑扎牢固;未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10)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四)运架梁施工

  1.a类红线

  (1)各型架桥机及配套设备如运梁车、架桥机、导梁、吊具等在出厂前、进场后未办理施工许可,取得许可证。

  (2)运梁过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过程中,项目部(工区)安质部长或以上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把关。

  (3)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3。过孔时,起重小车应处于不稳定位置,抗倾覆系数小于1.5。

  2.b类红线

  (1)运梁车驮运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运行时或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架桥作业时,高压输电线路距架桥机的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

  (2)运梁车走行经过的桥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况,不满足运架梁荷载的要求。

  (3)运架梁施工超速作业、夜间施工、五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天气作业。

  三、责任追究

  第9条对项目管理机构违反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之一的,予以全局通报,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季度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0条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累计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4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6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1条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3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5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附则

  第15条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6条各建设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经济考核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7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

  第三条《客规》内定义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60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说明,列车开车、中转换乘时刻,全国主要站中转换乘时刻表。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局管内实行。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

  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组织

  第七条旅客运输组织工作要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经济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第八条要本着旅客至上的原则,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周到热情为旅客服务。对旅客在旅行中发生的困难应千方百计予以解决。

  站车服务设施和引导标志应采用《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或国家标准规定的图形标志。标准没有规定时,自行设计的标志应易于识别并附加汉字。

  第二节车票和其他乘车凭证

  第九条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第十条除车票外,还可以持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乘车。特种乘车证包括:

  1、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

  2、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部门使用的软席乘车证(限乘指定的乘车位置)。

  3、邮政部门使用的机要通信人员免费乘车证,包括押运员、检查员(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4、邮局押运人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5、邮局视导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6、口岸站的海关、边防军、银行使用的往返免费乘车书面证明。

  7、我国铁路邀请的外国铁路代表团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

  8、用于到外站装卸作业及抢险的调度命令。

  第十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监督,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邀请的其他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检查铁路工作时,凭“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可乘坐除国际列车以外各种等级、席别的列车。

  “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发和管理。

  第三节售票与购票

  第十二条车票由车站或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其他售票处所发售。为了方便旅客,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售车票。

  第十三条有计算机售票设备的车站,除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发售手工车票。发售车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车站发售客票时,不能使用到站不同但票价相同的车票互相代替。

  2、在软卧车有空余包房的条件下,车站可根据列车长的预报发售软座车票。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包房,可利用其发售最远至预留站的软座车票,但涉及夜间(20点~7点)乘车,不得超过2小时。

  3、发售去边境地区的车票时,应要求旅客出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安部规定的边境居民证、身份证或边境通行证。

  第十四条发售加快票时,应在符合《客规》规定的前提下,其发到站之间全程都应有快车运行。如中间有无快车运行的区段时,则不能发售全程加快票。

  第十五条购买卧铺票的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售票员须在客票背面签注某站上车,加盖站名戳,并在“中途预留卧铺通知单”上注明,以便通知列车预留。

  第十六条为测量儿童的身高,在售票窗口、检票口、出站口、列车端门口应涂有测量儿童身高的标准线。通学的小学生不论身高多少,均按学生票办理。成人无论身高多少均应购买全价票。

  第十七条发售学生票除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外,还应按如下原则发售:

  1、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3、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地的学生票。

  4、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乘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6、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其减价优待证上注明上车地点为乘降所),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由列车长注明“×年×月×日乘××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7、减价优待证记载的车站是没有快车或直通车停靠的车站时,离该站最近的大站(可以超过减价优待证规定的区间)可以发售学生票。

  8、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9、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时,车票发售至边境车站。

  10、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持有其他抚恤证的人员,如革命工作人员残废证,参战民兵、民工残废证等,均不能享受减价待遇。

  第十九条为便于进站接送旅客,车站应积极发售站台票。对确有需要的单位,可发售定期站台票。定期站台票可按实际需要分为季票和月票。季度站台票的式样和价格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月度站台票的式样和价格由铁路局自定,价格应不少于每日一次。第二十条对团体旅客乘车时,车站在编制旅客日计划时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发售各种硬纸卡片式常备车票时,应在票面左端轧印乘车日期。发售卧铺票时,另在卧铺票背面添注车厢号和铺位号或粘贴印有车次、日期、车厢号、铺位号的小票。

  用卡片式车票发售半价票时,应当在适当的剪断线处剪下票根。

  第二十二条发售区段票时,必须用墨汁、黑色墨水或圆珠笔填写并根据相应的运价里程以下的横线剪断(发售半价票时,其剪断线还应沿相应的栏向上剪断),剪下的上部交旅客,下部存根报缴。

  第二十三条发售代用票应按如下方法填写:

  1、在事由栏填写相应的略语:

  (1)客票“客”;

  (2)加快票“普快”或“特快”;

  (3)卧铺票“卧”;

  (4)客快联合票普快或特快分别为“客快”或“客特快”;

  (5)客快卧联合票分别为“客快卧”或“客特快卧”;

  (6)儿童超高“超高”;

  (7)丢失车票“丢失”;

  (8)变更座别、铺别、径路分别为“变座”、“变铺”、“变径”;

  (9)无普快或无特快分别为“无快”或“无特快”;

  (10)改乘高等级列车为“补价”;

  (11)乘车日期、车次、径路不符“不符”;

  (12)误撕车票“误撕”;

  (13)不符合减价规定“减价不符”;

  (14)有效期终了“过期”;

  (15)退加快票“退快”;

  一、车站站长

  1、在车务段段长的领导下,坚持高度集中、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车站全面工作。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运输组织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技术设备效能,确保车站安全畅通。

  3、加强车站正规化建设,整章建制,努力完善管理制度,不断增强车站独立作战的能力。

  4、建立和完善作业标准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车站各项运输生产任务的完成。

  5、加强安全基础建设,认真执行干部“五定三率”办法,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现场卡控,严格干部考核。

  6、加强专运、特运、军运等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7、加强成本管理,挖潜提效,保证车站正常的运输生产秩序。

  8、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建设,增强干部责任、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9、按时完成车务段交办的临时任务。

  二、党支部书记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确保上级政令畅通。

  2、加强党的建设。严格党员管理和组织发展。注重把党员用在

  关键岗位,在关键岗位发展党员。落实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指导、帮助各党小组围饶安全、营销、路风和稳定,开展好“安全屏障工程”、“创建五好党支部”、“创岗建区”、“党员调车万钩无两违”等各项活动。

  3、加强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团结务实、精干高效的干部队伍和思想素质高、技术业务精的职工队伍。

  4、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对车站重要事项作好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并督促实施。

  5、发挥党支部、工会、团支部等组织和党团员及班组长作用,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把握正确导向,开展有针对性的遵纪守法教育、敬业爱岗教育、时事政治教育。

  6、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好职工关注的热点,督促作好事务公开,理顺职工情绪,化解消极因素,稳定职工队伍。

  三、副站长(主管运转)

  1、在车站站长的领导下,负责运输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及时传达上级有关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的文电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组织召开行车、劳安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组织领导车站的防洪、抢险、防火、救灾等工作。

  5、抓好站区联劳协调工作。

  6、参加车站安全例会,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7、强化施工管理,组织完成车站营业线施工计划。

  8、加强日常管理,合理安排运转人员,把好职工提、定、改审核关。

  9、及时深入现场,卡控客车、施工、防洪、非正常情况行车等安全重点,畅通安全信息。

  10、按时完成车站交办的临时任务。

  四、副站长(主管客运)

  1、在车站站长的领导下,负责客运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确定安全工作重点,分解细化、落实项目、时限和责任。

  3、负责制定客运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4、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各类事故组织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找准责任,按章处理,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5、负责客运人员的调动,转岗及提、定、改职人员的建议,合理使用劳动力。

  6、协调好各部门之间工作,完成领导布置的任务。

  7、转变作风,服务基层,坚持调查研究,注意典型引导,及时了解掌握职工队伍中存在的有针对性、倾向性的问题,为上级的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

  8、按时完成车站交办的临时任务。

  五、副站长(主管后勤)

  1、在车站站长领导下,负责车站后勤工作;

  2、负责车站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工作;

  3、负责车站综合治理、内保、武装等工作;

  4、负责车站固定资产、设备、工具备品的维护、管理工作;

  5、负责车站运输生产成本计划的执行及考核工作;

  6、协助站长作好车站奖金清算、分配工作;

  7、按时完成车站交办的临时任务。

  六、党支部副书记

  1、在车站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党支部的建设、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2、加强党支部建设,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积极争创“五好”党支部。

  3、认真开展党内“创岗建区”和党员“调车作业万钩无两违”等竞赛活动,构筑有效的“安全屏障”,充分发挥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4、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中的政治思想工作,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讲上级的文件指示精神,定期分析职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解决好职工的思想问题,稳定职工队伍。

  5、参与车站的行政管理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办法的制定,监督检查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研究对职工“两违”的处理。

  6、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车站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找出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7、按时完成车站交办的临时任务。

  七、运输组织员

  1、在主管站长的领导下,负责车站运输组织和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列车运行图、列车编组计划、运输方案,深入班组和岗位检查班计划、阶段计划和调车作业计划质量,确保各项运输指标的完成。

  2、组织运输日、旬、月分析、专题分析和站区联劳协作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负责防洪工作。

  4、负责专(特)运组织和军运组织。

  5、负责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工作。

  6、按时完成车站交办的临时任务。

  八、助理工程师(主管安全)

  1、在主管站长的领导下,负责车站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建立健全行车、人身、路伤、消防等安全管理资料台帐并及时上报。

  2、根据上级要求,制定车站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办法。

  3、经常深入班组、岗位检查职工“两纪”和作业标准的落实情况。

  4、作好安全生产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对存在的问题,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处理,对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措施。

  5、负责行车设备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的制定并督促落实。

  6、贯彻落实安全大检查、安全专项整治要求,制定推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8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主为”的方针,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确保人身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

  (二)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做好护路联防责任区段的'巡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果断处理,努力完成护路联防任务。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团结协作,文明执勤。

  (四)密切公安、铁路、乡(镇)村之间的关系,强化铁路护路联防的工作力度。

  (五)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人民铁路人民爱的宗旨,廉洁奉公,不利用护路之便谋取私利,严禁内外勾结,监守自盗。

  (六)爱护公物、铁路器材设施,捡拾运输物资交铁路或公安部门勇于同坏人坏事做坚决斗争。

  (七)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技能训练,不断提高执勤能力。

  (八)爱护装备,并严格遵守使用规定。

  (九)积极向广大群众进行爱路护路知识宣传。

  (十)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9

  本工程地处铁路站场内,施工场地狭小,列车运行频繁。为加强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保证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带班人员或班组长统一指挥行走路线,统一指挥施工。

  2、施工人员通过道口和接触网下市,不准高举、肩扛工具、锹、棍棒、金属物等物品,必须水平拿着通过。

  3、接触网下严禁打手机;严禁打雨伞通过。雷雨天气严禁在接触网附近逗留。

  4、严禁相接触网、铁轨方向喷洒水;严禁在铁路边上大小便。

  5、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在支柱上悬挂东西或晾晒衣物,严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员严禁破坏铁路设施;施工车辆严禁碰撞铁路设施和建筑物。

  7、在铁路两边施工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工程车辆等),有机车通过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关闭照明灯。

  8、通过道口的任何车辆,车斗内、车辆外面严禁坐人。

  9、在接触网左右,严禁距离接触网小于3米的车辆上作业。

  10、施工人员严禁攀爬电力设施,接触网支柱,翻越铁路两侧的安全隔离网。

  11、严禁攀登车皮、钻车皮,严禁在车皮下避风、避雨、休息,严禁在轨道上坐、卧或在铁路轨枕范围内行走。

  12、施工人员在站场内严禁吸烟、点明火、焚烧杂物等。

  13、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不准疲劳和酒后上岗。

  14、施工人员严禁向列车和接触网乱抛绳索、石块、工具等物品。

  15、铁路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杂物或作业工具等物品。

  16、严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单位任何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严禁超速行驶(5km/h),驶入站场内及施工作业区内后速度严禁超过15km/h。

  18、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道口和接触网附近(3m以内)停车。

  19、各分包单位车辆严禁在道口、接触网附近(3m以内)装卸货物等操作。

  20、通过道口的运输车辆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2m(包括装载机通过必须把铲放平,挖掘机通过臂高不得超过4.2m。吊车、泵车通过把臂放平)。

  21、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行人、摩托车、自行车、汽车抢道通过。

  22、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开启。

  23、任何特殊施工车辆(如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通过道口进入站内必须和道口工、现场管理人员联系并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24、施工现场任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有相应型号的驾驶证。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严禁酒后、疲劳驾驶。

  25、施工现场吊车、泵车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看护。禁止靠近接触网作业。

  26、各分包单位要安排班组长上下班时清点人数,并报项目部主管工长。由班组长带队有序通过道口。

  27、土方车辆运输过程中应覆盖帆布,通过道口时应有专人指挥,如有散落在道口或道心、轨道附近的'土石应立即清理干净。

  28、施工现场车辆应帖反光标志,避免夜间行车发生危险。

  如项目部人员发现各分包有违反以上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将对相关分包单位视情节严重性给以1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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