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2-10-20 13:42:07 制度 我要投稿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精选8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精选8篇)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篇1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运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二、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含国家铁路局许可和非许可铁路专用设备产品,下同)质量安全是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必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地区,下同)依法组织或依法实施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许可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受理及处置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督促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

  第五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铁路行业标准、监管职责规定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实施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依法审查批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组织对取得铁路专用设备相关行政许可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负责组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第九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依法取得铁路专用设备相关行政许可企业、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依法受理或调查处理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项,由国家铁路局确定监管主体。

  第十二条北京地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负责搜集、汇总、分析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为加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铁路专用设备许可企业及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依据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细化并适时调整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铁路局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铁路局委托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承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具体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对许可企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许可企业持续满足取证条件情况及许可证书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对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是否经认证合格;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是否存在应当办理许可而未办理许可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抽查重点为重要、关键产品和质量问题反映较多的产品及项点,以及新标准实施后的重要产品及项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铁路局依法定期在国家铁路局网站上公告全局范围监督检查总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谁执法、谁公告”的原则,依法及时在国家铁路局网站上公告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规范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避免随意性和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发现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当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问题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限期整改;发现的严重性问题,应当下发监督检查问题整改通知书并按要求向相关责任方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发现的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应当立即依法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涉及地方政府或其他执法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根据需要约谈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设计、制造及使用企业,向其了解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情况,通报存在问题,告知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告诫,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第二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依法实施召回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悖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场质量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检验检测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除工程有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铁路建设工程材料构件设备产品的生产厂、供应商。

  采用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新材料,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其进场质量验收的具体技术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产品采购、进场质量验收、检查检测制度,规定必要的检测频次、检查内容、机构人员及考核机制,保证铁路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防止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用于铁路建设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在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参建单位执行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场质量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进场质量验收制度,配备相应的进场质量验收机构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验收程序,配置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保证铁路建设工程使用合格的自购材料构件设备产品。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对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行进场质量验收,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核查的基础上,按进场的批次和规定的方案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签字,并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铁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规定实行见证检验的,必须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二条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对试样的取样封样、送检委托和检测报告出具等事项可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办理。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建立健全进场质量验收见证检验、平行检验制度,制定进场质量验收监理实施细则,按照监理规范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明确职责,配置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检查进场材料构件设备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其质量情况,按相关标准进行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独立实施平行检验,进场材料构件设备产品的取样、送样应由监理人员自行完成,且不得使用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公正性的检测机构。按规定必须平行检验的,不得以见证检验代替平行检验。

  第十六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材料构件设备产品不得在铁路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条进场材料构件设备产品在工地试验室检验检测时,工地试验室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场质量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合格。对于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和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向有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参建单位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进场质量验收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进场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检。

  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铁路建设产品进场质量验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等相关权限不属本部门的,应当依法将违法违规情况及处理建议转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受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都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铁路监管部门是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车公寓的管理和建设,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铁路行车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是专为执行铁路运输任务的行车乘务人员提供食宿等服务的生产性设施,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公寓要始终坚持为运输安全生产、为乘务人员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设施设备,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为乘务人员创造和提供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食宿条件,使乘务人员精力充沛地投入运输安全生产中。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铁路局对公寓实行专业化管理,制定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

  第五条跨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道部批准;局管内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路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第六条各级领导要把公寓工作作为行车安全和运输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经常深入公寓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接待范围

  第七条按图定交路执行运输任务的机车乘务员(含指导司机)、客运乘务员(含乘警、检车员)、运转车长等行车乘务人员。

  第八条在满足图定交路的行车乘务人员食宿的情况下,可接待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出入厂架修过路的机车乘务员以及其它执行行车任务的有关人员。

  第四章设施设备

  第九条公寓应具备完善、配套的设施设备,满足运输生产和乘务人员食、宿、浴、娱的需要,实现公寓标准化(铁路行车公寓设备备品配置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条要根据运输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寓的配置和规模,以满足运输需要。新建、扩建公寓用房和建筑的设计标准要严格执行《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10011-98),并根据地区需要安装空调和采暖设施,采暖与空调的设置应符合《铁路房屋暖通空调设计标准》(TB10056-98)的规定。公寓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扩建公寓的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加强空调、锅炉、洗涤、炊事等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保证正常运作,保养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公寓环境要绿化、美化,实现庭院化。

  第五章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搞好公寓职工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标准、管理办法,做到管理有规定,作业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质量有考核,实行标准化管理。继续开展标准化公寓创建活动。

  第十五条推行现代化管理,运用方针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公寓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加强财务和财产管理,保证公寓费用的合理使用,搞好成本控制。

  第十七条逐步推行公寓内部清算制度,严格执行《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铁财函〔1995〕341号)。

  第六章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服务质量

  1.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持证上岗,做到着装整洁,态度和蔼,仪容文雅,服务周到,文明礼貌。

  2.工作人员熟知本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程序,严格执行作业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设备、备品、卧具保持完整无缺,清洁卫生,摆放有序。

  4.公寓实行昼夜服务,不间断供应饭菜、开水、热水,开放浴室,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学习室、电视室、文娱室、阅览室接时开放,管理有序。

  第十九条饭菜供应质量

  1.根据乘务员的需要,结合季节和地区特点,经常调剂饭菜花样品种,以单炒菜为主,实行营养配餐,做到品种多、质量高,并有方便携带食品。

  2.食品加工符合操作规程和烹饪工艺,饭菜成品达到色、香、味、型俱佳。

  3.加强成本核算制度,降低成本,做到价格合理,收支平衡,经济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卫生工作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认真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杜绝食物中毒。接受辖区内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2.炊具、灶具、工作案台以及炊事机械设备及时清洗清扫,餐饮用具及时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3.室内外保持清洁卫生,做到窗明几净,无灰尘、无垃圾、无积水、无异味。

  4.卧具实行一人一换制度。

  第二十一条安全叫班

  1.值(叫)班工作人员熟悉接待范围、列车车次,交路及房间、床位运用情况;值班室应有不同方向、不同性质的入寓登记簿。

  2.值班员准确接受派班计划,作好记录,并及时输入微机叫班机,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主动与派班单位联系,机务派班室、车务乘务室(无派班和乘务室的由本地区车站)应及时准确地将派班计划通知公寓值班室,实行一车次一通知。

  3.值班员根据派班计划,实行一派一叫,严格执行一叫、二签、三催、四复查的叫班制度,确保叫班准确无误,并做到叫班录音清楚,语言规范,登记齐全、准确。

  4.严格值(叫)班对口交接,做到交接清楚、记录准确、互相签字。

  第七章住寓管理

  第二十二条住寓人员凭乘务报单或有效证件办理住寓手续,按值班员的安排住宿,不得擅自更换房间、床位。

  第二十三条公寓要保持肃静,不准在公寓有喧哗、打闹、吵架、饮酒、随地吐痰、乱扔脏物等不文明行为;不准私带客人进寓和留宿;不准在住宿房间从事娱乐活动;不准将易燃、易爆、有污浊异味等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住寓人员要爱护公寓的设备备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八章共管共建

  第二十五条公寓要成立由公寓、驻寓单位、房建、水电、公安、卫生防疫及与公寓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单位共同组成的共管共建委员会。共管共建委员会要制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沟通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公寓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努力,切实把公寓建成两个文明阵地。

  各驻寓单位应派得力干部驻寓,教育乘务员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乘务员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知识,严格执行乘务员出乘前休息制度。

  房建、水电部门要定期对公寓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抢修,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计划、财务部门要把新建、扩建公寓,公寓空调、锅炉等大型设施设备维修及时纳入计划,保证公寓正常的经费开支。

  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寓整顿治安秩序,定期检查消防、防火、防盗工作,保证公寓秩序良好。

  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在公寓开展“建家”活动,指导帮助公寓搞好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建立图书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铁路局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乘务员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的管理,促进运输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寓是专为执行运输任务的乘务人员提供食宿的生产性设施,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乘务员学习和进行思想教育的阵地。

  第三条公寓要坚持为运输生产、为乘务员服务的宗旨;努力为乘务员创造和提供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食宿条件,使乘务员精力充沛地投入安全运输生产。

  第二章接待范围

  第四条接待执行行车任务的定点交路的机车乘务员、客运乘务员(乘警、检车员)、运转车长、列车货运员。

  在满足正常交路乘务员食宿的情况下,接待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出入厂架修过路机车乘务员。

  在富余能力的可接待随同列车执行行车任务的行车安全监察、客运监察、列车收入稽查、卫生防疫监察、公安货物押运人员和在指定区段内随同列车执行任务的添乘干部。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广州、长沙、怀化、广深铁路总公司,下同〕的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制定公寓的规章制度和制度,对公寓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

  第六条跨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道部批准;跨分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路局批准;分局管内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分局决定,逐级上报备案。

  第七条公寓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八条公寓的定员编制,由各铁路局依据公寓类型、岗位、劳动定额和实际工作量核定。

  第四章加强管理

  第九条基础管理

  1.加强队伍建设,搞好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2.建立健全保证饭菜、服务、卫生、叫班质量和安全生产、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管理有规定、作业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质量有考核。

  3.完善设施设备

  (1)保证足够床位,满足正常运输交路乘务员的需要,切实解决排队等床和住双层铺。

  (2)按乘务员公寓设施设备标准抓好公寓建设。使公寓逐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第十条提高工作质量

  1.服务工作

  (1)工作人员上岗应着装整洁,态度诚恳和蔼,服务主动,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工作时做“四轻。保持公寓肃静。

  (2)熟知本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程序,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设备、备品齐全,摆放有序。

  (4)公寓实行昼夜不间断服务,昼夜供应开水、热水、开放浴室。

  (5)电视(学习)室、文娱室、阅览室有专人管理,制度健全,定时开放。

  2.饭菜供应

  (1)结合季节和地区特点,调剂饭菜品种,以单炒菜为主,现吃现炒,提高饭菜质量,做到不间断供应。

  (2)要经常变换花样品种,每日供应要有稀有干,荤素搭配,做到品种多,数量准,卫生好。

  (3)售饭做到迅速、准确,优先供应出乘乘务员。

  (4)加强成本核算,做到价格合理。

  3.卫生工作

  (1)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加工、销售、饮食卫生“五四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灭食物中毒。

  (3)餐具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炊具、灶具、容器达到无油垢,保持清洁,餐具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4)所有房间、走廊、楼梯保持清洁,做到无积尘、痰迹、垃圾、蛛网、灰吊、粘滑、无鼠、蟑螂、蚊蝇、虱子、臭虫、跳蚤。

  (5)卧具定期洗涤。被褥定期弹网、更换。枕巾、床单、被罩实行一人一换,毛巾被10天洗消一次,保持清洁、舒适。

  (6)厕所、浴室、盥洗室每日定时洗刷,达到无积水、无异味、无污垢。

  (7)室外地面平整清洁,无坑洼、积水、废料、垃圾、无污染源。

  (8)因地制宜,植树、栽花、种草、绿化和美化环境。

  4.叫班工作

  (1)值班室要准确接受派班计划,作好记录,及时输入微机联网叫班机,遇有情况及时主要联系。机务段、高度所或车站负责派班计划的调度员,应及时准确地将派班计划通知公寓值班室(一车次一通知)。

  (2)值班室应有不同方向、不同性质的入寓登记簿,严格乘务员入寓登记制度,各种登记齐全,准确清楚。

  (3)值班员根据派班通知(一车次一通知),实行一派一叫和执行一叫、二签、三催、四复查的叫班工作制度,做到准确叫班。

  (4)严格对口交接,做到交接清楚,记录准确,互相签字。

  5.安全工作

  (1)严格落实治安保卫、安全生产制度,消灭人身、设备、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2)有健全的设备保养、维修、操作制度,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建立相应的设备台帐。使各种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按期检验。

  (4)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存放地、库房,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5)高空作业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住寓管理

  1.住寓乘务员凭乘务报单或乘务证件,监察人员、添乘干部凭分局以上机关签发的监察(查)证和添乘证办理住寓手续,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住宿。

  2.公寓不接待所在地的乘务员、候班乘务员和驻站的调车机乘务员。

  3.乘务单位的待班、侯班室不准设在公寓。

  4.不属于公寓接待范围的.人员,严禁到公寓吃饭、住宿、洗浴。

  5.公寓严禁饮酒,任何人一律不得在公寓赌博、吸毒和从事非法活动。

  6.住寓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寓的各项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

  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搞好成本核算,降低消耗。

  第十三条共管共建

  共管共建是搞好公寓管理的有效途径,共管共建各有关部门、单位既行使对公寓工作的监督、指导权力,又要承担各自业务范围内保证公寓建设的义务。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共管共建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研究共管共建工作,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部劳资司负责解释。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为完成公司产品的销售目标,保证公司产品的铁路运输组织,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运营部、及下属各单位和涉及铁路运输的相关单位。

  3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1 由运营部计划经理负责与省计划处联络,并取得月度出省重点物资运输计划安排,及时传递到公司。

  .2 由计划经理负责向铁路局申报月度运量,并通过铁路局商务网或通过装车站FMOS货运五系统完成铁路运输计划的申报和审批。

  .3 由各生产单位按运营部的计划安排组织好产品的铁路发运工作。

  5 管理内容

  .1 月度铁路运输计划

  . 2运营部根据公司营销调度会的会议安排,公司的销售计划于每月十日以前向铁路局申报次月的月度正式铁路运输计划。

  . 3月度追加铁路运输计划在发运当月15日前向铁路局申报。

  .4运营部根据下达的月度(正式和追加)铁路运输计划通知各发运单位(部门),作为提报和组织装车的依据。

  6 日请车和承认车

  1 由计划经理于两日前向装车站和公司下属装车单位提报书面装车计划。并于每日9:00点以前,通过铁路局调度室提报次日装车计划。

  2 由计划经理每日17:00以前将次日承认车计划通知各发货单位驻站货运员。

  7 装车组织

  1 驻站货运员依据承认车计划通知填写完整的“货物运单”,于当日18:00以前送达装车站。

  2 各装车站货运员根据计划经理通知的承认车计划,与车站联系取送车,并与生产调度联络装车事宜。

  3 各区域必须保证货源,加强装车组织,不允许落空承认车计划的情况发生。

  4 各装车站货运员必须做好运输计划、发运、事件、事故台帐记录。

  5 装车兑现与承认车计划有调整时,必须征求运营部主管领导同意才能执行。

  6 要求:

  a)各区域必须加强货运管理工作,保证货物运输和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货车蓬布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的铁路规章制度执行。

  b)各区域必须加强装车效率的管理,加强货运组织管理。

  c)各区域遵照发运站《站细》认真组织取送、调车作业工作。

  8 运杂费支付

  1 按照实施铁路局统一结算的要求,各装车站所产生的运费由公司统一向铁路局资金清算中心支付。

  2驻站货运员到车站开具“预付款抵用清单”,经核实无误送达计划经理处统一交公司财务处。

  3 铁路运费核算员根据货车取票情况,及时预付运费和核算当日发生的运费,并做好台帐记录。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库区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库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相关单位(有货车的)、库区内负责管理叉车的单位应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爱护铁路道口设施,对危害道口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对维护铁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主要职责:检查库区内铁路道口安全设施;督促库区相关企业搞好员工铁路道口安全培训;负责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第三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

  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1,2站台道口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设置叉形符号。)

  第七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

  第八条

  道口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4站台道口警示标志设在两侧道口标志的下方。

  第九条

  道口附近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第四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等。

  第十一条

  1,2站台道口为xxx与xxx两个单位共同看守的铁路道口,双方单位须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

  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外股钢轨以外2米为界。2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2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专用线有调车作业的道口必须设置铁路道口自动信号并派人看守。

  第十四条

  每年开展一次库区内的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铁路道口设置状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第五章铁 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六条

  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内超车、掉头、熄火和空挡滑行。

  第十七条

  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内停留。一旦在道口内发生故障,立即设法将其移出钢轨外股2米以外。

  第十八条

  特别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第十九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第二十条

  载重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条

  当有火车进入库区取送车作业时,其他车辆禁止通行。道口附近从事其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章 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交通事故,铁路、公安部门仍按照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处理。

  道口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综合库当日上报铁路、公安部门。道口发生伤亡或中断行车两小时以上交通事故应及时上报铁路、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负责。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不服从看守人员指挥者,强行通过道口,未造成事故的,给予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第六条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对尚不符合标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安排计划尽快改造、完善并搞好维修、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上铁路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让步)让行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维修;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时,由其交受益单位或乡村政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的原则,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设备。一旦设备被损坏时,损坏者应立即报告该设备的设置、维修单位或管理单位,并承担损失费用。当发现道口、人行过道的设备有人为缺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查处,由损坏者(或其单位)赔偿损失,并对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道口的设置原则

  第九条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道口的数量。在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积极协助。设置立交时所需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以内不超过一处为宜;在人口较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减少。

  铁路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

  在城市内,应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设施。

  第十一条对现有道口必须进行整顿

  (一)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应一律拆除。

  (二)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屯)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许保留一处。暂时或短期内不能拆除的需订出规划,限期拆除。

  (三)逐步取消站内道口。

  道口整顿工作,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商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进行)。道口移设及拆除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承担,道路的改移费用由地方有关部门承担。整顿道口时,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改移道路、利用铁路桥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将道口改为人行过道等各种措施,尽量满足城乡居民通行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应由申请单位向铁路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铁路由铁路局(或分局)进行审批,其它铁路由相当于铁路局(或分局)级的各铁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内由铁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铺设道口和人行过道。

  第十三条由于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设或加宽时,道路部门应承担道口移设或加宽的全部费用,并应提前与铁路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二米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和抢越。

  第十五条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一旦车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车辆的驾驶员或操纵、驾驶车辆的人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二米);确实无法移出时,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八百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红灯光)栏停列车;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

  第十七条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第十八条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下列道口信号的显示规定:

  (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二)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三)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与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道口一样按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条规定通行。

  第十九条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第二十条特别笨重(不能迅速通过道口)、巨大(高度从地面起超过四米,宽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触地)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履带车辆、大型机械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附近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通过电气化铁路的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准高举挥动。

  第二十一条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的人要牵住牲畜按本章的规定徒步通过。

  第二十二条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铁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第二十四条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了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的情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路线路上穿越。

  第五章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心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的交通安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和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为了加强道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及有关段、站应设置专管道口的机构或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本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机动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于违反安全通过铁路口有关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每年秋季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道口安全活动。在道口安全活动中,全国铁路及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检查铁路道口的设备状况、机动车驾驶员执行交通纪律情况和车辆状态,同时深入、广泛地进行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遵守道口安全规定和交通纪律,确保道口安全的美德和习惯。

  第三十一条加强道口看守和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

  (一)对于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铁路产权单位或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看守人员(道口安全员)负责看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执行道路交通规则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交通安全员"袖章或其它证件,使其在道口处有效地履行指挥行人车辆、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安全的职责;

  (二)铁路部门的道口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道口安全情况,疏导道口地段的交通,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发给其"交通安全检查员"袖章或其他证件;

  (三)交通特别繁忙和易于肇事的有人看守道口,地方公安部门应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协助维持秩序;

  (四)铁路公安部门可派员协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逻检查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上述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道口肇事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铁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铁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与铁路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若干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作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铁路设施设备质量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0-16

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09-13

餐厅设备设施管理制度03-29

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07-24

★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2-31

学校设备设施管理制度04-22

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07-21

学校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0-16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