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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人事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财务部人事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财务部人事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总公司职工的招聘、录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训、调配等实行有效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的所有职工。
第二条总公司人事管理根据总公司人事本部(简称人事本部,下同)统一管理与总公司各部门(简称各部门,下同)相对独立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招聘
第三条总公司招聘录用职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公司职工也可推荐。推荐人员执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人员以国家公务员规定的回避人员为准。
第四条总公司招聘录用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应达到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会使用计算机。
(三)具有胜任本职岗位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四)身体健康,相貌端正,年龄为25至40岁。
第五条总公司招聘录用职工的专业要适合其业务岗位,在一个部门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要占有适当的比例。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员申请,申请的内容如下:
(一)拟安排工作岗位;
(二)要求所学专业;
(三)在性别、年龄和职称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条人事本部根据总公司的总体情况和各部门需求情况,向用人部门推荐应聘人员,并附有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人手写详细简历),由用人部门进行面试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用人部门将业务考核的试卷和考核成绩、考核鉴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根据总公司的招聘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及外语、计算机等基本技能的测试。考核合格后人事本部安排拟来人员填写《拟来人员登记表)转用人部门签署聘用意见。用人部门同意聘用后,人事本部安排拟来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九条拟来人员体检合格后,人事本部签署审核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即可通知拟来人员到岗上班试用。
第十条人事本部可根据总公司的发展和需要直接派遣人员到各部门,各部门有义务接收并安排工作。
第三章试用和转正
第十一条新职工上班的第一天,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岗位职责协议书并对其进行岗前教育,发给考勤卡。上述工作完成后,新职工持人事本部发给的职工到岗通知书到所在部门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新到岗职工均有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职工如有意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十五天写出本人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提交所在部门申请转正,所在部门总经理应在该职工试用期满前十天向总公司人事本部提交对该职工试用期的书面考核鉴定、转正意见并附上该职工试用期总结和转正申请。
第十三条人事本部审核职工所在部门上报的转正材料后填写《职工试用期鉴定表》,由职工所在部门评议鉴定后经人事本部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试用职工的转正日期以所在部门的鉴定时间为准。鉴定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以试用期满当天为准。
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转正,但应由所在部门进行全面鉴定并附有突出贡献材料,人事本部审核符合要求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办理转正手续。提前转正的职工转正时间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所在部门应将考核鉴定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审核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十五条试用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可能影响工作或危及同事身体健康;
(二)不遵守总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
(三)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
(四)泄露总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五)利用总公司的条件为他人从事经营服务;
(六)道德水准低下,思想意识不良;
(六)有其它严重破坏总公司形象、损害总公司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人事本部负责拟制应届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和复转军人的年度接收计划,并具体安排上述人员的工作岗位。各部门均不得自行接收、安排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到本部门实习或见习。
第四章各级岗位的考核、聘任、解聘
第十七条总公司根据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总公司全体职工进行考核,并对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的职工予以聘任,对不符合各级领导岗位任职条件的职工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总公司各级岗位考核的权限如下:
总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由总公司总经理直接考核。
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处级经理由人事本部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总公司总经理汇报。
各部门一般职工由各部门总经理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可对各部门的一般职工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条总公司以各级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分别在当年的七月和次年的元月对总公司的各级岗位的职工进行考核。届时职工个人应写出在本岗位期间的业务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按考核权限呈报有关领导和部门,由人事本部具体安排考核。
第二十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才、勤、绩四个方面:
(一)德:思想品德,工作作风。
(二)才:业务能力,管理水平。
(三)勤:工作态度,开拓精神。
(四)绩:工作绩效,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考核的具体办法: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统一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工作表现与岗位职责、任期计划目标相结合。所有的考核要有表格和文字记载材料。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解聘、工资级别升降、奖罚挂钩。
第二十三条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聘期为一年,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任职。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处级经理聘期为一年,经部门总经理提名并提供推荐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任职。
第二十五条聘任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开拓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顾全大局,维护公司的信誉。
(四)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和管理工作。
(五)敢于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有工作实绩。
第二十六条拟聘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经人事本部考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需在拟聘岗位上准职半年,暂为负责人。根据各级领导岗位准职人员在本岗位准职期间的实绩、工作情况决定是否正式聘任。
第二十七条拟聘处级经理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一般人员最高档的工资待遇;拟聘部门副职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处级经理的工资待遇;拟聘部门正职人员在准职期间享受部门副职的工资待遇。
第五章调入、调出、除名
第二十八条职工转正后均应办理正式调人手续,由本人写出调人申请,包括到总公司工作的时间、转正时间及从何处调入。职工所在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人事本部办理正式调入手续。
第二十九条无论何种原因,职工与总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办理调出手续。暂时没有接收单位的,总公司予以保留人事档案三个月。三个月满尚未办理调离手续的,总公司将按规定把其行政关系及人事档案转至有关社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符合除名条件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职工所在部门应向人事本部提交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及处理意见,经人事本部审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除名手续,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被除名职工的人事档案移交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执行以岗定薪的工资制度。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职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与福利待遇,工资采用下发薪的方式于每月月终当天以货币形式发给。新到岗试用职工首月按照实际到岗工作日数发给工资及各种补贴。转正的职工自转正当月享受正式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新到岗正式调入职工、接收的复转军人,以工资转移通知单的时间为准发给工资,其它福利按实际工作日发放。
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在一日至十五日报到的,按见习期工资的100%发给首月工资;十六日以后报到的,按见习期工资的50%发给首月工资。
正式聘任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自正式聘任之月享受被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每年根据国家物价调整比例,并结合实际情况,职工工资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实行医药补贴制度,并根据以下比例和数目按月发给职工医药费。
(一)部门正职以上按工资标准的13%发给。
(二)部门副职、处级经理按工资标准的11%发给。
(三)一般职工按工资标准的8%发给。
(四)试用职工按每月70元发给。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大病住院,下列费用按比例报销:
治疗费、药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理疗费、敷料费、检查检验费、订床费、取暖费。救护车费、担架费。
第三十五条职工大病住院予以报销的费用比例标准如下:
(一)部门正职(含部门正职)以上报销100%。
(二)其他职工报销90%。
第三十六条职工住院期间,按住院时间停发当月医药费。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七条总公司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各种考勤与职工的总收入挂钩。职工缺勤,区别缺勤事由扣发相应的工资及补贴。
职工请事假,按缺勤日扣发日总收入(不含医药费,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算);其他的各种缺勤(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公假、探亲假、按规定给予的路程假并有证明者)按缺勤日扣发除基本工资(含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外的其它日总收入。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设立兼职考勤员,按照总公司工作时间规定,对本部门职工逐日考勤记录,25日前汇总,经部门总经理审核签字,25日报人事本部,经核对无误后,作为发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全体职工均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的休假。
第四十条考勤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要追究部门总经理或负责人的责任,发现一次扣罚部门总经理及本人各200元。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私事确需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职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的(含三天),由部门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部门总经理签署意见,总公司总经理批准。部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请事假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部门副职请事假由部门正职批准。
第四十二条职工因病需要到医院就诊,应事先请假(急诊除外)。看病后凭诊断证明休假,看病时间不足半天(以就诊病历或医疗手册为准)的按出勤计算。职工因病休假的,以医院开出的休假条的时间及日期为依据,无病休证明的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职工大病住院或有医院证明必须离岗休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第四十三条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配偶,每年可给探亲假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年可给探亲假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四年可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亲假期指团聚时间,遇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的探亲假顺延。探亲假不包括路程时间,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归侨、侨眷、港澳侨胞出境探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职工结婚凭结婚证可给婚假三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登记)奖励晚婚假七天。配偶不在北京工作,职工申请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结婚的,经批准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四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时凭医院开具的产假证明休假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休假按病假对待。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以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天至三十大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视为出勤,可月内合并使用,但不能作为休假留存。
女职工产假后上班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每天的哺乳时间在月内可合并使用,但不能作为休假留存。
以下奖励假与产假同等对待。
(一)实行晚育的女职工生育后给予奖励假三十天,男职工给予奖励假十五天;
(二)已婚育龄女职工(年满49周岁以下)上节育环者,给予奖励假三天;
(三)育龄男、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不言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给予奖励假十天。
第四十六条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经批准可给假三天。在外地居住的上述家属死亡,需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时,经批准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四十七条职工参加家长会、追悼会、市政方面房屋和水暖设备修缮等,持有关方面通知或证明并经部门总经理批准可按公假论。
第四十八条经批准每周占用不超过八小时(含八小时)工作时间参加业余学习培训的视为出勤。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对所有职工给予年度休假。具体办法如下:
(一)职工在完成任务后,可以休假,视为出勤。
(二)部门正、副职每年给假20天,需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本部备案。
(三)处级以下职工每年给假15天,需部门总经理签署意见,报人事本部审核、批准、备案。
(四)假期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不允许作为存休、倒休用。
第五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
(一)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上班的;
(三)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职工旷工,半日以内者扣罚250元,一日以内者扣罚500元,两日以内者扣罚800元,连续三日者扣罚当月全部总收入,连续十五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时间超过30日的予以除名。
第五十一条全体职工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上下班执行考勤刷卡制度,不得代刷。一经发现,视情况对代刷卡人处以20一100元的罚款。职工不得迟到、早退。每月第一次迟到或早退,处罚20元;第二次处罚50元;第三次处罚100元;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四次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第五十二条职工考勤卡应由个人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罚款2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人事本部审核补办。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三条人事本部配合总公司党组织、工会开展对全体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并组织新职工教育、月专题讨论、企业文化活动等思想教育活动。
第五十四条新到岗职工上班,人事本部负责对新职工进行岗前教育。每三个月,人事本部负责组织一次对试用期人员的脱产教育。
第五十五条试用人员转正,由人事本部负责进行转正教育并组织入司宣誓。入司宣誓在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举行。
第五十六条总公司对全体职工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业务和文化素质的培训。人事本部负责各项培训工作。
第五十七条总公司职工培训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两部分。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内部培训主要包括岗上培训、通用课程培训、专题培训、岗位交流等。全体职工均有义务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
总公司每年对通用课程的培训结果进行1至2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岗位安排相结合。
参加总公司专题培训的人员均严格考勤,一般不得请假(因公出差除外)。如需请假应向人事本部提出,事假一次,个人支付培训费50元,公假和病假有证明者一次支付20元。专题学习结束后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五十九条为培养具有全面管理和经营能力的人才,总公司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部门人员到11系统企业单位进行岗位交流,在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岗位年度计划的人员可申请进行交流。11系统企业单位有接收、安排交流培训人员的义务。
第六十条总公司外部培训包括半脱产学习、短期全脱产学习和长期全脱产学习。凡总公司正式职工均可申请参加外部培训,职工申请外部培训的内容应是业务工作需要并与本人工作岗位密切结合。
申请外部培训的职工应写出书面申请,部门总经理批准后报人事本部审核并与总公司签署《培训协议书》,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六十一条经批准参加半脱产学习的职工,总公司支付三分之一的学费或代培费。
第六十二条长期脱产学习包括国内长期脱产学习和国外长期脱产学习。总公司安排重点培养的骨干参加长期脱产学习,其学费由总公司支付,学习期间扣发岗位工资及培训费。
第六十三条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职工,由总公司奖励安排参加长期脱产学习,其学费由总公司支付,学习期间享受全额收入。具体人员由总公司领导确定,人事本部负责拟定奖励性的长期脱产学习计划。
第六十四条职工本人也可书面申请参加长期脱产学习,须经本部门总经理批准,并由人事本部审核,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纳入人事本部的统一培训计划。根据本条规定参加长期脱产学习的人员,学费由本人自负,学习期间办理待岗手续。
第六十五条职工根据工作需要经部门总经理批准可参加有关专题的短期脱产学习,短期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参加短期脱产学习各部门原则上一次不应超过两人。
第六十六条参加总公司外部培训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应将本人培训期间的考勤记录、学习成绩、毕业或结业证书交人事本部审核,考核成绩不合格、未毕业或未结业者应将总公司支付的学费或代培费退还总公司。
第六十七条业余学习。不占用工作时间参加的各类学习(驾校学习除外)、业务培训均为业余学习。凡是参加业余学习的职工,均可在人事本部办理有关手续,享受一定的学贫补助。根据职工学习期限将学费按月平均,月平均学费在100元以下的可实报实销。在100元以上的每月给予100元的补助。职工应向人事本部提供参加业余学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奖罚
第六十八条总公司本着“开拓者奖,空谈者罚”的原则,根据职工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奖罚,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经营管理。
第六十九条奖励范围。
(一)有以下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金:
1、为总公司推荐优秀人才(被推荐的人才对总公司做出重大贡献);
2,为总公司挽回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挽回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或因本人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不属于此奖励范围);
3、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及总公司赢得荣誉和利益:
4、爱护总公司财产、节约公司资金有突出成绩;
5、出色完成领导交办的特殊任务;
6、管理部门职工全年元任何缺勤及迟到早退现象者加发两个月工资。
以上奖励由各部门随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审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二)有以下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工资晋级及奖金
1、有创新、开拓精神,引进的先进管理机制被采纳并对总公司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为总公司开拓重要业务渠道,为总公司作出重大贡献:
3、超额完成计划目标,成绩突出:
4、为总公司做出其它突出贡献。
以上奖励均由各部门在年末(十二月份)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晋级及奖金。
人事本部将各项奖励作为职工考评和职务晋升的一项重要依据。
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管辖权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体奖励建议。
第七十条处罚范围
(一)职工有以下表现之一者,给予罚款:
1、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
2、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3、泄露总公司内部信息、机密;
4、破坏总公司的形象、名誉。
以上处罚由部门随时将书面材料报人事本部审核,人事本部也可根据检查结果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职工有上述表现者视情况给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给予工资降级。
各管理部门可在2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制订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罚款事项并将执行通知转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通知财务本部在工资中扣除。
各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管辖权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二)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工资降级。
1、消极怠工、工作没有效益;
2、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
3、没有达到本岗位职责要求;
4、有其它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
5、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和计划目标;
6、总公司各部门领导决策重大失误;
7、虚报功绩,不实事求是。
上述第1至4款规定的处罚均由各部门于每季度未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急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各部门于每年十二月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
(三)职工犯有以下错误之一,确属部门执行规章制度不够,管理不严不力造成的,所在单位负责人应负有领导责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多次旷工或消极怠工;
2、有贪污、盗窃、流氓、打架斗殴行为;
3、违反保密制度、泄露总公司商业秘密;
4、违反外事纪律,严重损害总公司声誉和利益;
5、严重违反总公司人事管理和办公秩序制度及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视情况予以以下处罚:
1、在全体职工大会做检查;
2、罚款500元以示教育;
3、降职、降级。
人事本部应随时对职工进行考核,发现符合工资降级的情况时,随时提出书面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每年年末,人事本部对职工进行考核时,将以处罚情况作为主要依据之一,提出不称职的各级领导岗位人员和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人员的名单,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降职、降级。
第十章待岗
第七十一条为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总公司可以安排其待岗:
(一)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由于不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下岗者;
(二)无部门接收者;
(三)本岗位30天以上没有工作任务者。
(四)参加长期脱产培训期间。
拒不接受聘任和安排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按擅离岗位处理。
第七十二条职工待岗,应先由所在部门写出书面意见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协调后仍无法安排岗位时(征得工会同意),填写《待岗审批表》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待岗职工接到(待岗通知书》后,应立即办理好交接手续,脱离工作岗位。待岗期从人事本部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待岗职工由人事本部统一管理,每月组织一次活动。待岗职工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活动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人事本部应组织待岗职工进行转岗培训,培训合格者由适当的部门聘用上岗,不合格者仍继续待岗。
第七十五条待岗期间,工资按待岗工资计发,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大病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医疗期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待岗职工可申请调离本公司。待岗职工找到工作或接到人事本部的《复岗通知书》,即为解除待岗。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由总公司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和驻外机构遵照执行,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属公司参照执行。
财务部人事管理制度2
一、总则
为了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正确评价各级员工工作和选拔聘用优秀人才,更准确反应任职期间的表现与业绩,把员工职位的升迁、经济利益和工作业绩紧密联系起来,真正做到奖罚分明、知人善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评
(一)考评的程序按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医院院长由总公司和总经理考评;
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和院长考评;
各中心及重点科室负责人由院长和人事科考评,报总经理审核;
一般员工由所在科室和人事科考评。
(二)考评原则
1、公平、公正、客观原则:统一考评标准及程序,科学制定考评指标,多渠道收集考评信息,及时处理考评投诉。
2、绝对性评价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职务职能标准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评价,而非人与人之间的相对评价。
3、分析性评价原则:按事先研定的考评要素及重点逐条进行观察、判断、分析和评价,而非对人进行总体评价。
(三)考核办法
1、临床各中心及各科室业绩与奖金挂钩的考评方法。见相关的考评规定。
2、年度考评:针对各中心及各科室负责人以上的考评方法。该部分员工通过自评或述职,对本人一年工作的德、绩、能、勤进行全面总结,结合下属员工评议及上级领导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其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调配、职务升迁和合同续签的依据。
三、奖惩
(一)员工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的应视情况分别给予表扬、嘉奖、晋职加薪等奖励。
1、有下列表现者,应及时给予表扬:
(1)不迟到、不早退,遵守考勤纪律的;
(2)爱岗敬业,工作积极主动,团结同事的;
(3)经常受到服务对象口头和书面表扬的;
(4)关心医院发展建设,经常提合理化建议的。
2、有下列表现者,可酌情给予奖金:
(1)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
(2)为医院节约开支,成绩明显者;
(3)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给单位带来经济效益者。
3、晋职、加薪:
(1)被大家认为工作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
(2)工作努力给医院带来较明显经济效益的,对医院有重大贡献的。
(二)处罚
公司员工因违章、违纪、失职,应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罚。
1、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人事科下达《提醒通知书》,并扣除部分月奖金。
(1)因违反劳动纪律,如打私人电话或电话聊天、工作时间处理私事、串岗聊天不及时到位等,而影响工作,但未造成医院明显损失的;
(2)因工作失误或违反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而出现差错,对医院造成一定影响,但损失不明显的;
(3)上级分派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
(4)被患者和服务对象投诉的;
(5)对下属管理不严,发现问题不批评不制止的';
(6)未经批准私自接待外人参观的。
2、记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事科下达《员工处罚单》,并扣除当月奖金。
(7)一个月内受到两次警告的;
(8)违反医院及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对医院影响较大,造成医院明显损失的;
(9)不服从部门领导,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10)有吵架、骂人行为的或一个月内被投诉两次的;
(11)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医院的资源,影响医院工作的。
3、降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降职降薪处分。
(1)长期无工作业绩的;
(2)有严重渎职行为的;
(3)屡犯错误不改,或犯有严重有不足以辞退的;
(4)工作责任心差,倦怠,纪律涣散的;
4、辞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处理,并扣除当月奖金。
(3)连续旷工三天者;
(4)一年内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的;
(5)不服从工作调配者;
(6)工作懈怠,经教育不改的;
(7)工作不胜任,经调动仍不胜任的;
(8)服务的语言行为差,影响极坏的;
(9)因严重渎职行为,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者;
(10)从事第二职业的;
(11)贪w、挪用公款,虚报假帐的;
(12)泄露医院机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3)对医院有欺骗行为,影响极坏的;
(14)作风败坏,严重违反医院制度的。
员工如因上述原因被医院辞退,甲方不必提前通知乙方。
(三)奖罚程序
1、对一般员工的奖励和处罚,由中心或科室提出申请,写明事由并签署意见,报人事科经院办公会决定后执行,人事科备案。
2、中心及科室负责人以上的奖励和处罚,由人事科申报送院长,报总经理决定。
3、对员工的处分,在决定前应将其过失或错误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诉后,再作决定。
财务部人事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XXXXXXXXXXXX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六)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服务
第一条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待遇
第一条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第三条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工资结算办法
(一)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XX日。
(二)员工工资每月XX日发放。
第六条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调迁
第一条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出差
第一条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给假
第一条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第二条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五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60%。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八条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考核
第一条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月一次,应按《XXXXXXXXXXXX厂员工考核实施细则》(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条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董事会商定,但不应少于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列B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之年终奖金,列C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列D等者不发给年终奖金、列E等者予以辞退。
第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
第二节奖惩
第一条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其他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细心维护工厂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着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着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工厂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工厂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二条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
3.行为不检,有损工厂声誉者。
4.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工厂发生损失者。
5.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
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10.故意损坏工厂财物者。
11.在工厂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在工厂内打架斗殴者。
13.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章离职
第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厂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五条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本厂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本厂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厂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厂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八章教育与训练
第一条本厂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业务、技能或质量之教育与训练。
第二条有关教育与训练,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悉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本厂为教育与训练之执行可指派各有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本厂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之有关业务讲习。
第五条各种教育与训练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员工考核资料之一。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程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修订之。
财务部人事管理制度4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条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实施。在公司主管领导的指导下,行政人事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1、负责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定;
2、负责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工作;
3、负责公司劳动用工制度、薪酬激励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4、负责办理员工社会保险事宜;
5、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从业人员职级划分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中级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经理、车间主任、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普通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业务主管、普通技术人员。
助理职员,包括各部门从事一般工作的员工。
普通员工包括:一般职员、技术工人、普工、后勤工人等。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设立坚持“因事设岗原则”,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岗位获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条公司人员编制数额按公司经营运作的需要制定,并在每年年度开始前定编,经总经理和董事会核批后实施,坚决杜绝因人设岗,人浮于事的现象。第二节任用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计划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务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置。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二)中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核准后任免。
(三)普通管理人员及助理人员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后提名报总经理核准后任免。
(四)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应先依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普通管理人员以下岗位经主管人事副总经理核准,中级以上岗位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考选事宜。
第九条新进人员面试或测验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试用3个月,期满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现突出者,可视情况缩短其试用期。
第十条新进人员应先办理背景调查,并按学历及实际工作能力任用。
第十一条除公司正式职员外,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临时人员,其待遇、工作时间及工作条件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者;
(二)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三)通辑有案,尚未销案者;
(四)参与黄赌毒者(正式员工在合同期内有此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七)经其他机构开除者;
(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九)未满十六周岁者;
(十)公司负责人,不合于公司法规定者。
第十三条新进人员,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实者,可随时停用。新进人员在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新进员工履历表;
(二)提交学历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点医院体格检查证明;
(四)提交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无证明书者应提供有关查询电话及地址);
(五)提供经济担保并与担保人签定担保合同书,担保人应保证被担保人服务期间行为、财物及安全等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七)签订保密协议、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书及岗位聘任协议。
第三节服务守则
第十四条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列载,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的工作,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五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直言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维护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养,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关行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公司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措款项。
第十六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其中属故意行为者,应另加处罚。
第十七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五天,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则上均休假,特殊情况可安排串休。
第十八条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具体作息时间依季节变化事先制定公告执行。
第十九条部门经理以下人员上、下班须亲自签到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打卡,应事先征得主管批准,并报考勤员登记。
第二十条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每日工作时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前项规定限制。
第四节请假、休假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请假、休假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请假、休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请假逾期,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业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一个月。事假逾假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明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一周。
第二十三条请假期内薪资,依薪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请假程序及批假权限:主管以下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并提供有关证明,一并递交部门经理签批,并送行政人事部审批;部门经理请假,由总经理签批后到行政人事部办理手续,假满后应及时按原批假程序销假,未及时销假者按旷工处理。集体外出活动应填制“集体外出活动申报审批表”,个人外出活动时应填制“个人外出活动审批表”。
第二十五条法定假日另按国家规定执行,无偿献血200cc以上的职工可给假三天疗养,视为出勤。
第二十六条其他规定:探亲、年假、事假年累计不得超过45天。
第五节员工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员工教育培训分为职前教育和在职员工的业务培训,具体参照《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第六节考核
第二十八条公司每季度对员工就“德、勤、能、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交行政人事部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年度工作考核,每年一月上旬为年度考核期,各部门经理应对其下属员工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评核。考核结果应于一月十日前交行政人事部汇总。
第三十条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法,具体做法见《员工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由董事会考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或经授权的总经理考核,中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考核,普通管理人员及助理人员由行政人事部及所在部门经理考核。
第七节调迁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基于业务上的需要,根据所属员工个性、学识、能力及志愿,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三十三条员工接到调职通知并与接任员工做好移交工作后,方可到任新岗位。
员工办理交接应填制交接清单,待各有关部门签字后交行政人事部,方可办理有关调迁手续。
第八节免职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者。
第三十五条前条第(二)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不得要求补发停职期间之薪资。
第三十六条自解聘之日起,薪资停发,并应立即办理移交。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先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者,于十日前预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于二十日前预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可随时解雇,并照上述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先通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周请假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其请假日薪资照发。
第九节辞职
第三十九条从业人员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及行政人事部经理签具意见后,呈报总经理核准;其为中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签具意见后呈转董事会核准;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批准。核准辞职后,再转回行政人事部,据以填制薪资通知单转财务部门办理停薪。
第四十条行政人事部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审批表”,通知本人于奉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妥移交,办理完毕后,由相关部门及行政人事部审核无讹后,并签章转财务部门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奖金,薪资发至批准离职之日。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解职处理。
第四十一条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导致公司损失者,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人事部根据离职审批表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
(一)登记人员变动记录薄。
(二)注销控制内人员状况登记表。(花名册)
第四十三条人事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档案,以作为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
第十节保险
第四十四条凡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的正式职员均可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
第四十五条上述保险由公司统一办理手续,保险单据及相关手册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保管。
第四十六条正式职员在聘用期内,均享受上述保险。凡职员与公司解除合同,公司为其办理的各类保险随解除合同当月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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