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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精选20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1
一、学籍档案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况的'真实记录。因此,新生入学,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有关表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不得缺项。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乡级主管部门印章方能生效。
二、学籍档案按学年度统一编号后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三、每学期结束,班主任要如实把学生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填入学籍档案。
四、学生入学、休学、借读、转学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登记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学生升学、转出,需要提取档案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私自提取。
六、学生入学,需在学籍册上办理入学手续;学生转学,需持有关介绍信交由班主任老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需持有关证明,由班主任交给学籍管理员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借读,需持有关介绍信办理入班手续,班主任负责给借读生通过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登记。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2
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让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制定学籍管理制度。
1、严格学籍管理,每学年在新生入学三周内各中心校必须到联校办理学籍手续,不得拒收适龄儿童,否则拒收一生罚班主任50元,罚校长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联校统一编号,建立档案,任何班级和学校不得隐瞒学生,如有隐瞒,每生罚班主任20元,罚校长10元,考试时该生按零分计入本班成绩。
3、不经联校批准不得留级,对强行留级的教师,按隐瞒学生对待。
4、坚决杜绝辍学现象,对因学习成绩、家庭困难等情况辍学者,要依法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工作并给予照,劝其必须复学,若出现一例辍学学生,教师和中心校长向联校写出书面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因体罚学生造成辍学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5学生的转出转入,要严格掌握,跟踪调查,在一周内报联校办完手续,否则按隐瞒学生对待。
6、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前两周不允许变动学生档案。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3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贯彻执行中必须保持它的严肃性。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适应高一级学校招生考试和高中毕业考试以及学生毕业后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实现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据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文件精神,对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籍的取得
初一和高一年级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缴费注册和办理其它手续,旧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或迟交或免书杂费,由班主任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
开学初班主任收齐学生交费凭证,制好表格交总务处在相应栏目内填上“已注册”字样,该学生才取得相应学号,并取得学籍。
二、学籍的管理
1、学生学籍设立专柜,信息化管理
学生学籍、各种表册,入学后及时办理齐备,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且把有关内容输入电脑,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学生档案的填写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注册人数及时建立学籍,按市教育局的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盖全公章。旧生应根据注册等情况进行期审。学生档案中每学期末评语、成绩等有关内容由班主任如实填写,评语要工整,写好等级操行评语,且在规定的地方签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负责。
3、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的`办理
学生的休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校长同意签字后,教导处发给休学证,即可休学。因病休学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其它原因休学必须有家长的申请或有关证明。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可以再次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年仍不能复学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的退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不愿继续学习者,可以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导处、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即行退学。受饬令退学处分者,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离校。
学生的转学:学生因家长调动或其它正当的理由,可以转学,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了解情况并同意,校长审核加意见后办理离校手续,教导处发给转学证。
要求转入的学生,经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学校了解情况,校长审批同意,转出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入。
4、严格执行月报表制度
每月对学生人数和变动情况做好及时的统计和整理,班主任按教导处报表项目严肃认真填写后交档案室。
三、学籍的取消
1、自然取消
学生毕业后原取得的学籍自然取消。
2、非自然取消
旧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困难生除外),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学生因正当理由转出学校的或被饬令退学处分者也被取消学籍。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4
1.本校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
2.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本校借读的,凭转学证明和档案同意插班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3.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务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要及时归档。
4.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每生的统编学号编定后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学号为序。
5.学生有关情况填入各类表格后,传送到教育局。
6.学生因其它适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7.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县级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复学时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班级别学习。
8.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为旷课;在上课后才进教室为迟到;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为早退。
9.每节课由负责考勤的班干部点名登记,考勤情况每周由班长交教务处。学期结束时,把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10.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因急事或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11.学科成绩考核期未考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入学籍表。
12.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评为三好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13.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14.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5
1、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区适龄儿童持户口本报名,必须入学。
2、根据学生的学前教育情况、身体情况、家庭状况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体的稳定。所教年级的班主任全员参与分班,采用抽签定班的办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顺序抽签而定。班级学生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务处。
3、班主任的运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环的办法。
4、转入的学生先到教务处办理转入手续,然后拿转入通知单到教导处编班,学生拿编班通知单入班,班主任根据入班通知单接收学生,及时填写出点名册、出席板,并把编班通知单上交教务处,教务处作完整的转入登记。各个班级每天要及时填写出席板,班级人数一定要与出席板相符。
5、转出的学生先到教务处办理转出手续,没有转入学校证明的'不能办理转出手续。转出手续办好后,教务处通知教导处记录,教导处通知班主任允许学生转出,发给学生学籍。班主任没接到教导处的通知,不能让学生带走学籍。转出手续不健全或没有转出手续而“转走”的,按流失生处理。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6
1、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制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2、招生:依据义务教育法,我校服务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全部免试招入,平行编班。
3、转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凡符合转学条件的,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程序办理转出、转入手续。转入学生由教导处统一安排编入对应年级、班级。
4、休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由学生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和上级批复材料,由教导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满,要及时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由教导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
5、退学:依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生不得退学。
6、毕业:根据教育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参加毕业考试成绩和政治思想审查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由教体局验印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政治思想不合格的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成绩不合格的颁发结业证书。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7
1、新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三天不到校办理手续,由班主任查明原因后报学校处理,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请假,最长不得超过两周。
2、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教导处据此登记注册,建立学籍档案。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需转学者,需先告诉班主任教师,然后持有关证明,经校长审查批准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将《小学生学籍卡》交转入学校。
4、转入学生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办理,不符合转学条件和手续不全者,不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转入学生教导处登记注册,到总务处交纳有关费用后,由教导主任安排到班内就读,否则不予接纳。
5、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子女,华侨、烈士子女等,随迁转学时,遵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尽量妥善安排。
6、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持区人民医院(或区以上人民医院)证明,经教导处核准,准予休学。
7、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区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续办休学手续。
8、学生请假超过一周者,须经教导处批准。
9、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查品德、学业、体质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10、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小学学籍管理条理》执行。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8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保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1.新生入学:
由教务处统一编班,复学及转学的学生由分管校长签字安排到班。班主任不得擅自接受学生。学校要在9月15日前编制完学生名册,填写好“常熟市中学学生学籍登记名册”,并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2.学籍卡管理:
学生进校后必须填写《学生登记表》,每学期结束时,由班主任认真填写每个学生的成绩、操行记录、健康情况、考勤等,然后交教务处统一管理,学生毕业后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3.学生休学、复学:
因伤病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方可休学一年。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和指定医院复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比例从严控制,原则上毕业班下学期不再办理休学。
4.转学:
因迁居等原因要求转出的学生,应在开学前或开学后两周内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外地学校转入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书和原学校学籍,得到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5.借读:
要求办理借读手续的学生,要符合有关规定,经学校同意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会考、高考一律回原籍学校参加报名考试。学校对借读生应从严控制。
6.退学:
学生的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要符合有关规定,经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能退学,学校不发任何学历证明。不得借故迫使任何学生退学。
7.成绩考核:
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学生学习成绩按平时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8.证书发放: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达到标准(包括补考后成绩达标的学生),操行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9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号召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努力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格控制辍学率,我校特制定如下几点规定:
一、学籍
在校学生一律以市教委中教科审计时认可的为准,具有本校的学籍的`学生才有领取毕业证书的资格,其余在校学生一律为借读生,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二、转入
凡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家长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部队转业复员证明式家庭户口迁移证;
②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③户口属于我校范围内的地段;
④市教委中教科同意接收的证明;
⑤学生必须向我校交验全部转学材料,包括学生档案、各门会考成绩报告等。
对于不符合转学的学生一概不收。
三、转出
对于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住地变更或因特殊情况,需投靠外地亲属的学生,由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申请,交验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联系表,经我校政教处主任在转学联系表上注明盖章,再开具转学证。
四、休学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转长时间治疗,需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班主任签字,附上医院的收款发票,交政教处批准,上级市教委批复,可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休学一次为一年。
五、复学
学生休学一年期满后,方可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政教处审查批准,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学业。才能复学。
六、退学
义务教育期间,无极其特殊原因,未经批准,不允许退学。学生因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学年无故旷课累计七十二节作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凡退学学生,注销学号,不再恢复学籍,受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退学证明,不发其他证书。
七、留级
学生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予留级。学生留级应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学校批准,一个学生在一个学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初、高中毕业年级不予留级。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10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附近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入班学生都无条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
4、学生的学籍卡内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填写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注意:期中考试后不再办理休学证明。
四、留级:
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11
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为使我校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公开、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师操作,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休学
1、任何老师不得主动向家长建议学生休学,不得为学生休学弄虚作假,此项将作为班主任考核内容之一。
2、确需休学的学生,由家长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教务处领取“休学申请表”,家长填写有关内容、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将“休学申请表”及病历、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发票等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受理后由德育处考察签字,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报市教育局。
3、每个年级休学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人数的1.5%,超过的名额需报请校长室批准。
4、毕业年级须在三月底前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可办理。
二、关于复学
1、休学的学生需凭本人复学申请、医院证明和休学证明,且休学满一年以
2、方可申请复学,由教务处受理,填写“复学申请表”,报请分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
3、原则上休学学生不可以提前复学。
4、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接受复学学生,任何老师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复学学生。
三、关于转学、借读
凡需转学、借读的学生提出申请后,首先由教务处受理,填写转学、借读申请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长审核后报请校长批准签字,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接受转学、借读的学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师也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转学、借读的学生。
四、关于插班通知书
插班通知书一式二联,一联作为存根,一联给学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12
1、凡是本施教区,且持有有效证件的适龄儿童,均可到本校入学,新生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家长需出示父母产权证、户口薄及儿童防疫卡报名,经核实后,由家长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教导处给予入班安排。
2、在鹿城区务工的外来人员子女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2)父母办理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
(3)父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合同或有工商执照的,与本施教区的儿童一样执有关证件报名。
3、转入学生需先提出申请,在班名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经学校有关领导研究,校长签批意见后,交转学证书、成绩报告单,教导处安排班次。凡转出的学生,家长先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然后到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并进行登记。
4、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经长期(三个月以上)请假的学生,可申请休学。休学应由本人或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区(县)、市级医疗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经学校教导处审核,校长室批准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并上报区普教科备案。休学期满复学时学校根据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5、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两天以上者,由教导处审批。发现不明原因不到校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通知教导处。由教导处向校长室汇报,学生请假三天以上由教导处备案,并报告校长室。
6、学期末,各班学籍由班主任按项目填写,转入的要增添,转出的'要注销,休学的要记载。学籍要实事求是,记录要清洁、完整、美观。同时要按区教育局规定要求,建立规范的电子学籍,每学期要根据学生流动情况及时变更。历届毕业生花名册,考试成绩,分配去向均归档保存。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13
为了确保学校的安全,学校在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常抓不懈的前提下,为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有安全事故逐级上报,防止事故的扩大,为此特建立了安全信息上报制度。
一、班级矛盾应做到“矛盾不上交”,班主任能解决的矛盾力求自己解决。
二、班内学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负责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并立即报告政教处或值班领导和值日教师,同时告诉家长,政教处视情况轻重上报学校主要领导。
三、校内发生重大事故,如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学生欺凌或霸凌事件、校内交通安全事件等,学校必须及时上报教育体育局备案,必要时与钟楼派出所联系。
四、教职工发生事故,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解决,重大事故必须上报教育体育局。
五、学生所有事故政教处必须有书面调查材料,上报学校安全办公室或主管领导。
六、充分发挥学校各部门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搜集治安保卫情报信息,及时报告政教处、安全办公室或校长室。情报信息要及时、准确,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
七、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要整理、登记,即使搜集整理,认真分析情报信息的内容,提高信息上报的'质量,逐级上报治安情报信息。
八、学校设专人负责安全信息的上报,上报信息要完整,要具备何时、何地、何事、何因、何果的“五何要素” 。
九、学校向全校师生公布了处室的座机号和领导的手机号,及保卫组、门卫电话等,并保证24小时内信息随时都能传输。
十、掌握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电话号码,以便出现情况,每个人都可在最短时间内报警、报告。
注:
1、饮食卫生安全信息报送员:
2、消防安全信息报送员:
3、其他校园安全信息报送员:
4、学校安全档案管理员: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14
一、学籍管理工作教导主任全面负责,由学籍管理员和各班主任老师具体负责。
二、每学年初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确定班额、轨制和班容量,做好编班工作,编班要规范合理。
三、学年初由班主任教师负责填写本班的学生定员花名册,内容要齐全并装订成册。
四、严格转学程序和手续,转入和转出必须由校长审批,由家长办理相关手续,学籍管理员进行登记注册,以书面形式告之班主任,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五、学生原则上不得留级,特殊情况者经学校研究后确定。
六、严格杜绝学生辍学,不管什么原因都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七、学籍档案资料要专人负责,保证齐全、规范、有序存放。
八、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15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转学制度
1、因家庭迁移,家长工作调动、部队转业复员,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的,应先与我校教务处联系,开出接收证明后,再到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持家长调令、本人的市区居民户口证明,学籍档案到普教股办理转入手续。
2、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出我校,应先向我校出具报告,交存接收学校开出的接收证,经班主任签字,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后,开出转学证,再到普教股办理转出手续。
3、转入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在该年级学生学籍号末尾依次编定学籍号,并在备注栏注明转人时间和转出学校;转出的学生,应及时注销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转出时间和转入学校。学生转出,初中生学籍卡片与学生随转。
4、学生的转人必须先办手续后进校。
二、休学、复学制度
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务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2、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3、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再办一次休学手续,但连续休学只限两次,如仍不能复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4、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病休复学者,‘学校应审查住院结帐单和病愈证明。不按规定办理休学复学手续者,不能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5、学生休学,其学籍应予注销。待学生复学时在下一年级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休学、复学时间和原在班级。并交存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
三、退学
根据教育法规定,初中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四、升级、留级、跳级制度
1、每学年经过考核评定,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合格者,准予升级。
2、初中学生原则上不能留级。
五、学生奖励、处分制度
1、各班班主任要以《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鉴定,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鉴定要客观、中肯,要有利于学生进步。学生鉴定要上学籍大表,每期期终交教务处存查。
2、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奋给予奖励。
①、对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优秀奖、二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习标兵奖等。 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级及县级以上“三好学生”。
③、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学校、县级及县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④、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
⑤、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应记人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3、对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评、处分。
①、对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
②、警告处分由德育处主任审批;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审批;留校察看须经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③、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消处分。
④、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应存人学生学籍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一起存人学校文书档案。
⑤、学生不能给予开除处分。
六、在籍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学后,以班为单位造好“新生基本情况”登记表,打印“初中新生花名册”,及时报普教股。初中学生原则上在初中三年不得转班。
2、按普教股给定的学籍号;每位新生依次编号,印制学、中学生学籍表和《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3、对每位在校学生的学籍资料严格保密,除上级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学籍管理员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学生的有关资料。
七、毕业结业
毕业:学生在校学习达到以下要求者,准手毕业:
①、思想品德合格;
②、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
③、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④、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毕业证书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教育局统一印制、验印,学校颁发。
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含通过补考仍不合格者)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籍应及时注销,并在备注栏注明时间。
八、学籍管理员交接制度
1、学籍管理员应相对固定,确因学校工作需要,需要调整的,需在年初决定安排,并优先安排原则性强、工作认真、懂计算机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员。
2、学籍管理员异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主要有:各年级学生花名册、学籍表、两考成绩册、异动学生名册、转入(转出)学生清况、教师业务档案等,并按图书档案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学籍管理员办理异动交接手续时,在教务处主任指导下进行,并由教务主任签字验收。
九、新生编班制度
1、新生入学,应在开学前编班。
2、新生编班应随机,不分快慢班、重点班。
3、新生编班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牵头,教务处执行,并报校长审查。
4、学生班级编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5、学生班级编定后,应按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定学生学号,学生学号在该学段不变。
6、学生人学后,不得随意更改姓名,必要时需经户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同意并报普教股存档方可更改。
十、学籍管理评价制度
1、学籍管理一年一评,评价时间在每年年底。
2、学籍管理评价内容包括:学生花名册、学籍表、两考成绩册、异动学生册、转人(出)学生情况。
3、学籍管理员要坚持原则,严格学籍、学历、成绩证明的发放手续,严格学生转人(出)手续,对不按原则办理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4、学籍管理员应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表册,工作异动时要向承接人员办好交接手续,并由教务主任验收。
5、学校每学期不定期检查学籍管理情况两次以上,并纳入学籍管理员月工作评价,对年终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年进行撤换。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透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透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状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状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透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能够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状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理解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先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状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带给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持续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带给,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职责: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状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17
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入学
1、录取在本校的新生,在开学时准许办理人学手续。
2、新生报到时须交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
3、新生按学校在公告栏中公布的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4、按学校公布的分班情况到班主任处报到。
5、新生无任何手续和原因,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报到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6、新生人学后,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资料。
二、关于休学
学生因病暂时不能继续学习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及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详说明理由。
2、交验区级以上医院有关病情证明。
3、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4、报区教育局普教科批准。
5、任何班主任及任课教师不得主动向家长建议休学,不得为学生休学弄虚作假。
三、关于复学
1、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仍不能恢复学习者,应继续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2、休学期满的可在学期前向教导处提出复学申请,并交复学申请、医院证明和休学证书等相应证明。
3、教务处审核后交分管副校长审批后,编入相应班级。
4、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可以提前复学。
5、班主任须凭教务处通知方能接受复读学生,任何老师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复读生。
四、关于学生档案资料管理
1、学生档案资料包括花名册、招生表、学籍卡、学生借读、转学、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学习成绩记分册、学分认定记录表、《青春的证明》、健康卡等。
2、学生档案资料由学校指定教务员和校医专职负责。
3、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生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工作。
4、新学年开始后的一周内,完成下列工作:新生学籍卡的核对整理,编排新生花名册、印发记分册,填好健康卡的有关栏目。
5、确有正当理由需借读的学生,按省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借读手续。
6、学生各种档案资料都要存放在有序,排列整齐,编码规范,做到查阅方便。
7、凡借阅档案者要履行借还手续,不得擅自取档查阅,归还档案必须查验无缺损后方可重新归档。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18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审批权限及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2、引用标准及规定
《公司安全技术管理标准》
3、一般规定
3.1凡是进行有一定危险环境与条件下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行业所做出的规定、制度。
3.2在作业前必须向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申诉作业理由,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等。同时编写专向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作业时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必要时要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经审批后方可作业。
3.3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检查所用工具、防护设施,确认安全可靠方可作业;作业时最低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进行监护;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野蛮施工。
3.4进行重大危险作业(如攀登烟囱、开挖深基坑、密闭管内作业等)的人员,必须在作业前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作业。
3.5未考取特种作业工作证的人员,严禁从事特殊作业。
4、危险作业范围及审批权
4.1下列危险作业须经安全管理部批准,计划经营部备案:
4.1.1进入低矮、狭窄、黑暗或含有害气体的地下电缆沟、暖气沟、储备仓、罐、下水道进行作业。
4.1.2在距离含有废气、燃油、氨气、氧气、氯气等易燃易爆物质和气体的设备、仓库、管线十米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解决有毒有害气体储罐、管网的泄漏问题、保温工程时。
4.1.3易燃易爆及密闭金属容器(包括装酸的)槽、罐、管道等的切割及焊接作业。
4.1.4从事接触有严重毒害物质的作业。
4.1.5横穿铁路及在铁路两侧五米内的施工工程。
4.1.6横穿马路及在马路上的施工。
4.1.7从事各类工程施工爆破作业。
4.1.8三米以上无保护设施的登高单层作业。
4.1.9 380v以上的带电作业,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及电缆附近的电工施工作业。
4.1.10起吊二十吨以上的设备或物体。
4.1.11高大建筑物及金属构架拆除工程。
5、危险作业证申请手续
5.1凡需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事先必须申请危险作业证或写出书面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对擅自批准或进行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必须严肃处理。
5.2危险作业必须有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5.3危险作业证应根据情况一式四份,批准单位、备案单位、作业单位各一份,以备存查。
5.4对重大危险作业,除经上述部门批准外,还必须由批准单位报请总经理批准,并由批准单位监护作业。
5.5对经常性的危险作业,可经一次审批即可,但遇作业内容和防护措施改变或负责人、监护人更换时,应重新申请。
5.6危险作业应于作业前三天办理申请手续,遇节假日、下班后以及突然性的危险作业或抢修等特殊情况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报请安全管理部与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次日向有关部门补报备案材料。
5.7危险作业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填写。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知该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不离开作业现场。
5.8外包工程除登高作业外,其它各危险作业,由分公司通知配合队伍执行。
6、危险作业前的准备
6.1做好与本危险作业有关单位及受影响单位或人员的联系。
6.2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和有经验的指导人员,重大危险作业还必须有现场救护人员,并做到作业负责人、作业指挥人、作业人、安全监护人员等分工及职责明确。
6.3对参与作业的各种人员讲解作业内容,可能发生的问题,有关防护问题及意外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6.4必需的安全设施及工具的准备。
7、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
7.1保证安全作业的注意事项。
7.2防止发生事故的具体安全防护措施方案。
7.3意外情况发生时,采取的补救方法和处理方法。
7.4发生意外人员事故时的救护措施。
7.5操作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8、危险作业六个“不准干"
8.1没有危险作业证不准干。
8.2不指定总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不准干。
8.3不同有关部门联系好不准干。
8.4作业中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准干。
8.5组织不严密、措施不可靠、不落实,作业人员操作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准干。
8.6油罐、爆气管道、氧气设备、管线动火时,分析不合格不准干。
9、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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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
第一条按照省有关高中招生规定,凡符合录取条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凭通知书报到入学。
报考高中,须按学生志愿和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的初中升学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任何高中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不准接收已被其他中学(含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已录取的新生。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时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高中新生,各中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除名。
第二条各中学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发给学籍卡和统一编列学号,方为取得正式学籍。学生休学、复学、留级后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各中学根据学籍和统编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核,发现德、智、体几方面不符合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因病确须休学治疗者,按休学规定办理。高中新生因病休学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经学生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可由转出地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将该生录取通知和有关材料,发往转入地的市或县教育主管部门,由转入地安排入学。
第五条初中毕业生一般不得免试直接升入高中。但省级表彰的初中优秀学生,可免试升入省、市示范高中。
第六条普通高中班级学额应不超过56人(包括留级、转学和复学生)。
二、考试
第七条学校要按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
第八条考核以平时为主。德育考查主要看学生本人的政治思想、品德行为,要严肃认真地对学生本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以及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考试要以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为依据进行,同时重视对学生相关学科实验操作能力的考查;体育考查着重考查学生的身体素质、身心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技术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九条改进考试方法,减少考试次数。每学期只举行期末考试。高中毕业会考,由省统一组织进行。符合条件的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批其学生的毕业会考可由学校自行组织。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格检查。
第十条文化课考试成绩一般实行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每学期的各科成绩按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平均计算。学期成绩不及格的,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学年成绩,会考学科以会考成绩为准,非会考学科按上、下两学期成绩平均计算。实施新课程改革后,考试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每学期都应写学生操行评语,评语应由班主任负责,以《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视学生一学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以激励为主,实事求是地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同时指导出努力方向。班主任所写的评语要征求任课教师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可以对学生操行评定等级。操行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操行评为优秀、不合格者需经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审定。
操行评定结果(包括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应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籍档案。
三、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第十二条学生凡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均应补考。学生补考后,考试有两科不及格,或考查有三科不及格,或考试有一科不及格、考查有两科不及格,应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考核合格,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统一管理;毕业证书均须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书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在照片右下角加盖安徽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学生毕业要从严掌握。高中毕业班学生须是毕业会考考试及考查(含补考)各科成绩均合格,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方可毕业。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不得留级重读。
第十五条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试确能达到高一年级水平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提前报考高一级学校并被录取的学生,或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而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由学校提出报告,可以在校最后学年成绩发给毕业证书。
四、奖励、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发给奖状、以资鼓励。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很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第十八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公布。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十九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借读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书,并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在同一学段,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毕业班学生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须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四条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学学校同意后,在省辖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学的,须经转出、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市或省转学的,须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可能,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转入省和市示范高中的要严格控制。按同级示范学校方可互转的原则,如转出的学校是省或市示范高中,转入地的同级示范高中班级有空额方可接收。如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一般中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学生,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转学与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家庭居住等原因,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借读,借读需由学籍所在学校和接收学校同意。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校管理。
六、健全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中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学籍卡片、体质测试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卡、毕业生登记表等,作为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第三十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毕业(结业)证书,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定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省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20xx年2月颁发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初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20
总则: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学生接受教育权益,根据北京市学籍管理相关办法,制定我校学籍管理工作中的入学、注册、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结)业等相关管理条例。
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接受西城区学籍办公室的统一管理,由学校教学处具体实施。
第一章入学
按照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我校采用电子化手段管理学籍,由教学处、信息组负责对新生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核查。
采集信息:高中新生在进校报到前,凭学校所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里,登陆二附中校园网,输入本人相关信息,学校负责确认其入学资格,并为其安排班级,布置暑期内容,提出入学要求。学生可适时上网查询以上内容,做好开学准备。
报到注册:高中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学校凭新生当年正式有效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报名单》,确认北京市常住户口,为其注册。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家长应持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未按期到校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其入学材料将退回上级行政部门。
新生报到当日,班主任及时核对新生名单,对未按时报到的学生要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反馈教学处。
新生入学2周内,需认真填写入学登记表,办理学生证和借书证。
上报新生名册:开学2周内,教学处依据西城区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高一新生加密名册,将数据录入北京市电子学籍管理(Cmis)系统,同时补充计划外招生学生信息,建立完整的高一学生信息库。编制新生名册,为每位学生分配学籍号,发放学籍卡,并将新生名册报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学期注册
注册是学校承认学生学籍资格的重要标志。新生入学和每学期开学,学生均需
持电子学籍卡、学生证进行刷卡注册,以确认本学期在校资格。
每学期开学初2周内,各班学生应以班为单位到教学处完成电子学籍卡和纸质学生证的学期刷卡注册或补卡手续。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班主任应及时核对返校学生,对未按期返学上课的学生,需了解情况,上报教学处。
第三章考勤
学校学生处依据考勤制度负责学生考勤管。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家长。
学生因病、事假,请假超过整个学期的二分之一,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其他情况,需与学校协商。
说明:以实际不到校病事假天数和旷课节数计算。
第四章转入
(一)学生转入需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教学处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学生转入需备材料:
1、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学生本人页)。
2、转学证明。
3、高中统一招生报名表。
4、高中生学籍卡(原件并盖校章)。
5、模块成绩单(含电子版)
6、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含电子版)
7、团关系及入团材料。
8、北京市高中会考成绩转入证明。(外省学生需开具原校省级部门的会考成绩证明,到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会考办办理转入成绩证明)
9、学生电子学籍卡要在原校办理离校刷卡后,交本校刷卡注册。
10、交二张一寸蓝底证件照2张(含电子版要求规格像素640x480)
(二)转入特殊说明:
1、办理转学一般在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高一的第二学期和高三的第二学期,考虑到学业成绩的`完整性,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2、学校不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
3、学校不允许未办理转学手续或学籍登记手续的学生进班上课。
第五章转出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转到本市或外省学校学习,需还清学校的图书、体育器材等一切物品,交齐购书费用,告知班主任后,方可到教学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一)办理转出手续
学生需出示接收学校所开具的接收证明(转学联系表),并填写转出申请表。经学校教学处核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教学处提供给学生的转出材料:
1、转学证明。
2、高中统一招生报名表。
3、高中生学籍卡片。
4、高中成绩表。
5、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6、团关系。
7、北京市会考成绩转出证明。
8、学生电子学籍卡办理离校手续,并交回学生证件卡。
(二)不予转学的条件
1、初、高中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和初、高中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2、学生在校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3、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学校不能为其提供转学证明。
第六章休学和复学
(一)休学:
学生因病、外出学习等原因,需离校一段时间(一学期内连续请假超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因病办理休学手续: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休学手续由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保留期限初中生一般保留到十八周岁。高中生一般保留到二十周岁。超过保留期限仍不能返校学习的,按退学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又回到学校继续完成学业,需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手续:休学期满,学生家长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应提交区级以上医院病愈或认定可以正常上学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教学处负责跟据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编班,登记入册。
第七章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帮助无效的,应酌情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仍未返校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应视自动退学。学校需与家长沟通,办理退学手续。
(三)学生因出国学习超过一年以上,须办理退学手续。
(四)退学手续:应由学生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学校负责向上级学籍主
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学校负责提供学生的高中学生档案材料。退学后的学生档案材料由学生家长送户口所在。
第八章借读:
(一)非本市户籍的学生来校就读,均为借读生。需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教学处方可办理借读手续。办理借读手续所需材料:
1、提供学生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学生本人页)。
2、原校开具的准许借读证明。或初中升学考试报名表。
3、团关系及入团材料。
4、交二张一寸蓝底证件照2张(含电子版要求规格像素640x480)
(二)借读生在校学习期间,与本市正式学籍的学生一样,在参加学生活动、社团组织、评优选先和受奖励与处分等方面,享受同等的权力和义务。借读期间,学校不负责办理转学、休学、外出借读、颁发肄业证书等手续。借读生中途离校只发给借读证明,提供借读期间的成绩证明;借读生离校后,学籍自然终止。借读期间,户口进京,将视为借读终止(停借),我校不再保留其借读身份。
(三)外省借读学生在本校期满三年,会考成绩合格,学分达到要求,同样可拿到标有“借读”字样的《北京市高中毕业证书》。
(四)北京市户口学生外出借读,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和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学生返校后,需向学校提供外出学习成绩证明。学校将其作为学分给予的依据。
(五)学校接收借读生及借读生离校时间一般为学期开学前或后一周内办理。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毕业:学生学业三年,成绩达到规定学分,会考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校印发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盖章的《北京市高中毕业证》。
借读生学业证书的制作及审批,均与正式学籍生一样。所不同的是学业证书字号中“字”的不同,学校在编排借读生学业证书“字”时,需增加“借”字样,外籍学生需增加“外籍”字样。
结业:学生学业三年,学习期满,成绩达到规定学分但会考成绩未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准予结业。学校印发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盖章的《北京市高中生结业证》。
学生离校后两年内,经参加北京市会考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可以持结业证换取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为准。
肄业:学生在校学习不足三年,未达到学习期满,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将其高中档案材料密封后,由学生本人移交至高等院校,或移交学生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
毕(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章电子学籍信息管理
学生学籍依据市教育行政部门监制的电子化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化档案和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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