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13 09:29:56 制度 我要投稿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二、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

  三、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签定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对从事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工作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和应急健康检查。

  (一)职业健康检查及诊断机构

  明确由取得资质的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

  (二)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转岗、离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检查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人资资源部门根据公司人社部按照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明确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范围,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实施方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三)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检查人员包括:拟录用人员、转岗到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人员。

  (四)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检查人员包括: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所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的,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五) 应急健康检查。

  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2、作业人员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四、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面告知职工本人体检结果,同时遵守或采取以下规定和措施:

  (一)拟录用或转岗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未经职业健康查体及与所要从事岗位有职业禁忌症、健康检查其他不符合作业岗位要求的,一律不得录用及转岗。

  (二)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其所禁忌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三)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诊断有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的职工,立即调离所禁忌的作业;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进行妥善安置。

  (四)对需要复查的职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六)对应急健康检查发现健康损伤的职工,进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人,应尽快安排职业病诊断。

  (七)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八)职业禁忌,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九)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职工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职工接受职业健康体检的时间,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六、人资资源部门,按照一人一档为每名职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明确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工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职工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历次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职工在调离原单位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调出公司的,职业健康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在公司内部调动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随工作关系移交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建档管理。

  八、职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九、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和职工本人,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或出现与其相关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

  十、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办理完离职后进行封存,以备相关部门查阅。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应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落实防火、防虫蛀、防霉、防丢失等管理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 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厂区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厂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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