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10 19:04:55 林惜 制度 我要投稿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通用1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通用15篇)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1

  一、 食品添加剂的采购

  1. 各分公司及采购部采购食品添加剂前必须向生产品控部进行申请备案,经备案批准后才可实施采购。

  2. 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供货商及经销商索取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和进货票据,留存备查。

  3. 产品标签上应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没有使用范围、使用剂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和使用。

  4. 严禁采购、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二、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1、入库检验

  1) 每次进货时库管应按照《原辅料验收标准》实施检验,并应注意所进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标识上应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检验合格后填写进货检验记录,不合格者退回。

  2) 添加剂感官应具有添加剂本身应有的'颜色、形状等。

  3) 要求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做到证书齐全,标注规范,帐物相符。

  4) 添加剂应密封,置于通风、阴凉、干燥处,严防光照、受热,禁止与有毒物品混合存放。

  2、称量使用

  1) 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国家批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和在标准的范围内使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使用。

  2) 使用人员每次称量添加剂时,应注意添加剂的包装标示,保质期限、严格按照标识规定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进行使用,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3) 使用时应严格按照配方称量,严防多称或混入其他杂物,称量完后应放在专用容器内,并标示清楚,以防误用。食品添加剂要做到专人负责使用、保管、储存,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2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实行定点采购,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四、入库前,库管人员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括检查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五、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六、设立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盛放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精确的计量工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九、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3

  1、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符合国家使用安全标准要求的。

  2、制售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计量标准进行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其规定使用限量范围。

  3、人工合成色素觅菜红及胭脂红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制计量使用。不得超过0.05克/公斤,柠檬黄及酸性靛蓝的用量不得超过0.1克/公斤。

  4、用于饮料、各式糕点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限量0.2%。

  5、亚峭酸盐的使用,最大用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0.15克。(中毒量为0.3一0.5克,致死量为3克)

  6、国家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杭氧化剂、着色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品质改良剂等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标准。

  7、因制品工艺制作要求的需要,应尽可能地从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采购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标准的食品、原料。

  9、严禁使用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或受潮、霉变及其他感观异常发生色变的。

  10、严禁使用医疗、工业、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4

  1、目的

  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防止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确保食品安全。

  2、范围

  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

  3、使用原则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三)食品添加剂标准

  按照GB 2760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四)带入原则(不直接添加,通过配料带入)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带入食品中:

  1、根据GB 2760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2、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使用管理流程

  (一)采购规范:

  1、食品添加剂厂家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2、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3、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应符合要求,内容完整,包含名称、型号、规格、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量限制、有效期等内容。

  (二)使用前准备:

  1、确认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均应为GB 2760标准以及相关增补公告中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

  2、确认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超过GB 2760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三)实施“五专”管理

  1、专人管理。由经过被授权的、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领取、配置、使用。

  2、专柜存放。将食品添加剂放在指定区域的专柜保存(存放高风险添加剂的专柜应上锁),不得与其他原料或物资混放,存放处应加贴标识。对于需要从大包装分装使用的,应在分装的产品上加贴标识,防止误用。

  3、专本登记。设“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本”专门登记使用情况。

  4、专用计量器具。配置专门的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每次领用食品添加剂应准确称量,并记录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工具应专管专用,保持卫生状况,不得污染。

  5、专人添加。安排专人进行配料、投料,按作业指导书操作。

  食品添加剂应按生产需要量领用,当天未使用的应退回保存,不得擅自放于专柜以外,并做好退回登记。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5

  为保证食品安全,学校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堂加工烹饪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严格执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学校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三、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四、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五、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七、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八、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6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7

  一、目的

  为了使厂对采购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价格合理,交货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使用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

  三、职责

  技术部指定所需采购物资的质量标准或要求并对样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生产部根据技术部提出的工艺要求做小批量生产试验;副厂长负责对合格供应商名单的审批;厂长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核和批准。

  四、工作程序

  1、采购应及时收集填制《供应商调查表》,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名称、产量、供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供货情况等方面的资料,由主管人员汇总分门别类建立档案。供应商的档案包括:

  A、法人资料、资质、资信等;

  B、产品的质量状况;

  C、价格与交货期;

  D、历史业绩等。根据这些做出《合格供应商名单》。

  2、对合格供应商的控制

  A、货检员对供应商每次供货时进行抽样检验。

  B、供货商每次供货如产品质量不合格,按本厂《不合格品控制秩序》执行,如交货期交货数量等没按合同进行时,可由采购员对供应商提出警告,严重时发出暂撤销供应商关系的通知。

  3、采购资料

  对主要原辅料的采购由采购部门根据订货合同对原材料的需求量要求和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注明品名、规格数量、采购依据等报厂长批准。在《合格供应商名单》上选择供应商并与之取得联系,拟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拟制必须符合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采购合同》由采购部门保管。

  4、采购产品的验证

  采购产品的验证按《原辅料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执行。采购产品出现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坚决采购有QS标志的产品,质量检验科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拒收,合格的办理手续入库。

  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验收

  从合格供应商采购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采购产品进厂后质检部进行验收的同时还需对供应商名称,货证是否相符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具体控制如下:

  1)国产采购产品(即原辅料、包装材料)验收;在按照《原辅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包装材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各种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进行验收的同时,还要按照下述规定进行严格控制,并做好相关检验,验证内容的记录。

  采购产品进厂时要严格控制其验收检验过程,供应商必须提供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如在发证范围)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供应商未提供或证明内容与规定不符时,应视情况对其采购产品拒收或单独存放。待证明材料重新提供后再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即可办理入库手续;来自非合同供应商的货物拒收;到期未提供官方证明材料或要求内容不符,应停止其合格供应商资格直到提供资料齐全为止;连续三次发生偏差的供应商应停止其合格供应商资格;运输车辆是否卫生;外包装是否有破损,有油污等;验证货物是否相符,货证不符的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存放;必要时由质检部抽样检测有关理化、微生物项目,合格后方可使用。采购部每年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复评。

  2)原辅料包装材料的储存;

  原辅料包装材料应在专用库房中分类储存,具体要求见《原辅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包装材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中有关储存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8

  1、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2、 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购买时应认明包装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入库前严格验收。

  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时认真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4、 不得使用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5、 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到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使用的食品添加物质进行备案。备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的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

  6、 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并做好入库及出库记录。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9

  一、液体剂原料每公斤可使用0.15克糖精,如制作馒头、发糕、油炸梁糕。

  二、使用天然食用色素柠檬黄、靛蓝、胭脂红和苏丹黄为0.1克/公斤;青梅、红瓜及青丝属水果制品,其使用量限制在5克/公斤内。

  三、对于用叶绿素做翡翠色菜肴,须在绿色汁中滴一点碱液以保持绿色的稳定,其碱的'量限制在6克/公斤内。

  四、使用香料等添加剂。特别是肉豆蔻、茴香、桂皮等香料因含有黄樟素致癌作用,因此其投放量限制在0.1克/公斤内,以确保食品的绝对安全。

  五、食品中应用亚硝酸盐时,须严格按要求投放。使用量应限制在0.15克/公斤内。

  六、添加剂设置专人保管,其领用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才能领用。

  七、添加剂的使用,须由专业制作加工人员操作,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取用。对其使用种类及数量须由专人记录在案。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10

  使用食品添加剂既要达到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反腐和加工工艺,又要达到不滥用而影响食品安全为目的。

  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二、食品添加剂采购渠道要正规、合法,采购必须到正规的专卖店购买,并查验或索取供货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质证明,并留存购物凭证,购物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在加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四、正确掌握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做到可用可不用的`不用,必须用的少用,尽量做到不用。

  五、存放食品添加剂要设专用橱柜,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并详细记录,做到“五专”管理,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六、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七、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11

  一、 食品添加剂的采购

  1. 各分公司及采购部采购食品添加剂前必须向生产品控部进行申请备案,经备案批准后才可实施采购。

  2. 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供货商及经销商索取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和进货票据,留存备查。

  3. 产品标签上应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没有使用范围、使用剂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和使用。

  4. 严禁采购、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二、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1、入库检验

  1) 每次进货时库管应按照《原辅料验收标准》实施检验,并应注意所进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标识上应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检验合格后填写进货检验记录,不合格者退回。

  2) 添加剂感官应具有添加剂本身应有的.颜色、形状等。

  3) 要求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做到证书齐全,标注规范,帐物相符。

  4) 添加剂应密封,置于通风、阴凉、干燥处,严防光照、受热,禁止与有毒物品混合存放。

  2、称量使用

  1) 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国家批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和在标准的范围内使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使用。

  2) 使用人员每次称量添加剂时,应注意添加剂的包装标示,保质期限、严格按照标识规定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进行使用,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3) 使用时应严格按照配方称量,严防多称或混入其他杂物,称量完后应放在专用容器内,并标示清楚,以防误用。食品添加剂要做到专人负责使用、保管、储存,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12

  1、烹饪食品时不得使用亚硝酸盐,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2、采购食品添加剂要到正规的食品添加剂商店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对产品标签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没有厂名、厂址,没有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要在使用前看清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签扫地清的或来源不明的.添加剂不得使用。

  4、调料罐必须有明显标志,表明罐内调料的品名,购入调料或向调料罐内重新填加调料,必须向下一班操作人员交接,操作人员在不明调料的来源时,不得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13

  1、厨房不允许使用学校批准以外的任何食品添加剂。

  2、食品添加剂设立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一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采购食品添加剂;

  二专:库房、厨房对食品添加剂设立专人保管;

  三专:库房建立专门的食品添加剂的进货台,厨房安排专门的负责人领用。

  四专:厨房建立专门的.食品添加剂领用台帐;

  五专:库房、厨房设立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并上锁。

  3、专柜外贴标识,标明负责人等;专柜内食品添加剂连包装存放,不得扔掉外包装。

  4、柜内配备食品添加剂计量小称、《食品添加剂登记本》、《食品添加剂管理手册》、食品添加剂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课件、人员签到、考核成绩)共四样与食品添加剂在一起存放。

  5、每次领出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登记,登记表按食药局提供的表格为准。登记记录要求存在期限为两年。

  6、添加剂使用量按学校规定的使用量操作,不能超出该添加剂标明的最高使用量比。

  7、申购:正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流程申购,新品要经过食堂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采购,试用合格后,供应商定价方可正常申购。

  8、采购要求:指定专人采购,购买时按照公司指定的品种购买,不规范或无中文标识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购买。食品添加剂购买时需向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和国家认证检验检疫报告。食品添加剂购买要求在大型超市购买,且有购买小票,并将购买小票原件留库房保存,复印件在厨房食品添加剂柜内存放。

  9、验收:食品添加剂必须按照标准验收,需有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QS认证(国内产品)。进口食品要查看是否有中英文对照标识。还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及添加标准剂量,有批次质检报告。

  10、存放要求:食品添加剂不在库房存放,每次厨房申购直接拨到厨房,但库房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电子台帐”。

  11、保存:及时关注现存放的食品添加剂,保证在失效期前3个月使用。

  12、使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要严格控制用量,并有专用称计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14

  为加强对食品添加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一般由采购负责人专人购买,采购时应注意其特性要求及有关注意事项,其包装应有标识并符合国家规定。

  二、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质量部门应先审查其是否为合格供应方提供的产品,索取相关资质证明,并填写索证记录。

  三、购进的食品添加剂验收时,质量部门必须索取本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企业近期有关的.检验报告。

  四、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专人管理。

  五、仓库内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账,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六、车间配料记录应详细记录使用的添加剂使用量和标准名称,配料室中应注明允许最大使用量、实际添加量、配料人等内容。

  七、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按规定在产品标签上予以明示,并在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八、及时向职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门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以及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和可能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科学认知和掌握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限量,从源头上杜绝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制度 15

  1、食品添加剂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3、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4、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如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5、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6、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7、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8、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9、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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