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确保机械设备正常运转,防止和杜绝重特大安全机械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二、机械设备使用原则
1.按机械设备规定的性能指标使用,严禁不合理使用机械。
2.使用机械时要保证人身及机械安全,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运转。
3.机械使用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油料应符合规定,电压等级必须满足使用要求。
4.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施工员的正确指挥,确保工作质量,与施工员密切配合,及时完成任务。
5.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和在用,提高其利用率,以满足施工现场生产所需。
三、工作职责
1.物资设备部,对全项目的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项目机械设备需用计划申报。
2.物资设备部对项目机械设备进行协调、调配,办理设备进出场和租赁手续。
3.物资设备部应建立健全各种机械设备台帐,做好机械维修和运转记录,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四、机械设备使用要求
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
2、机械管理人员,应熟悉各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动车交通安全法规。
3.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4.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
5.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6.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7.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8.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9.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10.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12.根据施工情况,对不再使用的机械设备申请报停,办理调出手续。
12.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卡片、台帐和技术档案,每台设备必须挂牌作业,注明统一编号,机械设备名称、技术性能、机长、操作规程。所有机械设备统一标识。
13.为了保证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使用性能,确保生产安全。
14.注意机械防雨、防洪及防风工作,要采取措施防止机电设备及输电线路因洪水及风灾造成的损失。
15.各类机械使用和操作人员,应做到撊勤、四懂、三即:勤学习、勤检查、勤保养,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熟练操作、会维修、会排故障。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xxx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xxx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物资设备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投入使用前应由项目部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试吊合格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发证后方能使用。
4.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给予及时报废。
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请物资设备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7.物资设备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环保部、设备物资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三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四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五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八条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程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分包资格中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二十五条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第二十六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高速公路畅通,规范作业现场的施工秩序,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养护、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路容路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上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及其它工程作业。
第三条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保证安全”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热情服务”,确保养护施工安全。
第二章施工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做到安全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湖北京珠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的报批、审核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行政执法机构指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本办法中的施工管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占用公路、穿(跨)越公路管线(道)电缆的设置、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绿化等活动的审批与管理。
第八条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施工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
第九条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影响车辆进出收费站、服务区的,施工单位应完善标志标牌,告知司机行车路线;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制定中断绕行方案,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工作规程
第一节进场审批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在进入作业现场之前必须到执法机构办理下列审批手续:
(一)提交施工申请书、施工现场示意图、施工管理方案及标志标牌设置示意图、车辆明细及状况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其它施工作业数据(投入施工作业机具和人员的数量、工期等)。大中修的施工申请方案需京珠管理处工程技术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才能到执法部门办理申请。
(二)路政、交警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安全设施数量和质量进行联合审核审批,签发联合审批表。
(三)与路政部门签订《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将复印件及其它申请资料送交警部门备案。
(四)执法机构与养护部门在组织作业单位进场施工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根据作业现场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作业方案,并现场指导作业现场交通安全标志设置。
(五)由路政部门按工程款的1%收取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最少交纳3000元,工程款的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各大队每月将扣除保证金的数目上报支队,支队对施工单位及时通报并限期补齐保证金。
(六)由路政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后发放《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审批许可证》,将复印件送交警部门备案。
第九条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办事手续,实行一表审批制,行政执法机构双方在联合执法室设置供对方人员办公的办公席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安全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进场之前,应在执法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学习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执法机构对其发放《安全员》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每个作业现场应配备专职作业安全员,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及安全;安全员数量:封闭施工路段2公里配备4名,封闭施工路段4公里配备6名;每段封闭施工路段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专职作业安全员应加强日常巡查,特别是恶劣天气下应加大巡查密度,防止安全标志或设施倾倒、移位、损坏,对倾倒、移位、损坏的标志或设施应及时扶正还原或更换。
第三节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现场的标志设置、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作业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牌,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标准没有规定的,按执法机构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的.安全作业方案实施。施工作业夜间设置照明灯和红黄频闪改道灯。
第十七条施工人员应严格服从管理,严禁酒后上路施工(特别是驾驶员),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配备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用于作业的工具、材料必须放置在作业区域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第十九条作业车辆严禁在中央分隔带调头和逆行,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中央分隔带掉头应经执法机构批准,同时必须有专职作业安全员在现场执红绿旗指挥。作业车辆只能在开口两端的最小视距为1000米的中间隔离带调头。调头时,开口处的隔离栅应完全打开,在确认两端1000米的范围内无来往车辆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调头后应及时关闭活动隔离栅。无专职安全员指挥,或无安全设施,或视距不足1000米的开口处严禁调头。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作业现场要加强对车辆、机械、材料管理,禁止乱停乱靠、乱堆乱放,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外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无权在路上收取任何费用,通行车辆损坏作业单位工具、材料等情况的,必须报执法机构处理,有关费用由执法机构处理后拨付作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有专项安全日志,由安全管理人员详细记录安全管理情况,以及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在规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京珠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实后,补办延期许可证。
第四节完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彻底清除作业现场施工垃圾,恢(修)复被移动或损坏的道路设施,执法机构进行完工后的安全设施验收、签字。
第二十五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执法机构不予以验收、签字,工程技术部门不予以支付工程款项。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对在作业过程中未按安全管理要求施工而发生的轻微违章、一般违章、重大违章行为,执法机构应开具《违章施工处理单》,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轻微违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类似情况,扣除5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
(一)未穿标志服或穿拖鞋上路施工的;
(二)随意横穿高速公路或拦截过往车辆的;
(三)施工标志、标牌歪倒、倾斜、损坏而未及时扶正的或更换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一般违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扣除5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第二次扣除10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第三次扣除15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并责今停工整改:
(一)车辆乱停乱放、随意调头的;
(二)不按规定摆放标志、标牌或标志、标牌数量距离不足的;
(三)经过执法机构批准需要打开中央分隔带作业,但打开后施工单位管理不严,无人看守、指挥的;
(四)施工现场乱堆乱扔废料的;
(五)施工时损坏路产不及时上报执法部门的;
(六)施工工期结束后施工现场不及时恢复原状的;
(七)不服从执法人员现场指挥和调度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重大违章情形之一的,暂扣车辆(机具)一律强制停工并整改,直至消除隐患,经执法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一)未办理许可证上路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启中央分隔带的;
(三)未获得延期许可证,超过施工期限仍在继续施工的(按未办许可证论处);
(四)对违章施工行为拒不整改或不接受处理的;
(五)作业车辆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驶的;
(六)安全保证金已扣除没有补全的,《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许可证》已失效的;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或不按规定、不听指挥设置道路作业标志和设施等情况,视情节给予停工整改直至清退出场的处理,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或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4
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搞好公路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公路基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凡属新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用养路费改造原有公路的工程项目,可视工程规模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为了多快好省地进行公路建设,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如下:
1.根据长远规划或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
2.根据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也称设计计划任务书,下同);
3.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现场勘测,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5.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6.进行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7.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8.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的规程和规定,坚持正常施工秩序,做好施工记录,建立技术档案;
9.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竣工验收。
以上程序,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并免一些程序。
第三条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为建设项目的决策和计划任务书的编制提供重要依据。所有的大中型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勘探,对拟建项目所涉及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环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原则问题进行全面研究论证。通过多方案的比选,得出技术、经济可行,效益高,投资少,工期短的方案(内容可参照交通部[82]交字237号文的规定)。
二、计划任务书
第四条 计划任务书地确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测和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现场踏勘,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依据和重要意义;
2.路线或独立大桥的建设规模及修建性质;
3.路线走向和主要控制点,独立大桥的主要特点;
4.工程技术标准和主要技术指标;
5.按几阶段设计,各阶级完成时间;
6.建设期限和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的建议,分期修建的应提出每期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
7.设计、施工、科研力量的原则安排;
8.附路线示意图及工程数量、钢材、水泥、木材用料估算表(工程数量、投资、三材估算等只在上报任务书时列入,以供审批时参考;上级下达任务书时可不列入)。
第五条 计划任务书由工程所在的省、市、自治区计委或交通厅(局)编制上报。交通部投资的跨越省、市、自治区的干线公路或特殊性项目,由交通部编制上报,或由交通部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共同上报。
第六条 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
1.大型项目: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具有特殊性或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
2.中型项目: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审批,或由国家计委委托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3.小型项目:交通部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审批。地方投资的项目,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交通部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地方投资的各类项目,在报国家计委的同时,抄送交通部备查(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附后)。
第七条 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等主要内容有原则变更时,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三、设计文件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测设计。大型工程项目,测量时须进行中间检查,测量完毕应进行现场验收。测量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的建设单位主持。
1.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均应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特大工程和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增加方案设计;技术比较简单和方案明确的小型项目,在修建任务紧急情况下,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2.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按精心设计的原则,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个建设项目都要有设计总负责人,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每项设计都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反复比较,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3.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贯彻勤俭建国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我国的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经济,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使设计文件达到经济合理。
第九条 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
1.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特大、特殊项目,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审批。地方投资的项目,在报国家计委审批时,抄送交通部备查。
2.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批准文件抄送国家计委备案。交通部和省、市、自治区联合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
3.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审批,交通部投资的项目委托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审批时,应将审批结果报交通部核备。
4.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由建设项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或施工单位主管工程局会同设计单位、建设银行审批。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
第十条 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批准的概算总额要严格控制,不许任意突破。施工单位在补充调查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上有明显不合理或错误时,应主动向设计单位提出。对不增大总概算,不降低技术标准的一般性修改(如路线控制点不影响,长度在3公里范围以内;小桥涵洞的位置及结构型式等,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经该项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即可修改。如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等有原则变动和总概算有增加时,必须报经设计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方可修改。
四、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没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不得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施工。
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尽快落实施工单位、劳动力以及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等。
第十二条 要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经国家批准后,需要增加投资额或调整项目时,必须经国家计委或交通部及省、市、自治区计委(按投资隶属关系)批准。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级领导部门要坚持对计划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分析,找出生产上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定期向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按业务报表报送系统)报送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应以完成的工作量和实物工程量为考核依据,并应检查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其投资效果和施工周期等情况。
五、施工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精心施工,建立正常的施工秩序,做到文明施工。在接受施工任务后,要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首先要组织力量核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调查和施工测量,编好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要安排好施工所需的劳力、材料、机械、工具、工棚和生活供应等工作。施工中涉及与其他部门有关的问题,应事先联系,签订协议。
一般情况下,施工准备工作没有做好,施工队伍不得大量进入现场。
第十六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开工报告,报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按投资隶属关系)核备。
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械、劳动力安排、材料进场、电力供应、临时设施、购地拆迁、施工方案和施工文件的准备情况等。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使整个施工企业的全体人员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搞好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
要严格执行施工的计划管理制度,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结合施工准备情况,综合平衡人力、物力、安排施工进度,编制年度施工计划。要抓好基层单位的月度计划和班组作业计划。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坚决贯彻国家技术政策。
要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关键工序要做好技术交底,隐蔽工程要有施工记录和检查验收签证。
要放手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积极推广经过试验,效果显著的革新成果。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监理机构,配备专职监理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严格掌握质量标准,坚持质量检查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不合格的工程要认真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重大质量事故,应报告主管部门和交通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坚决贯彻勤俭办企业,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
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拨款的规定,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加强经济活动分析和成本管理,做到消耗有定额,开支按标准,成本有核算,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与健全物资的采购、调运、保管和分配等制度。严格控制材料用量,主要材料要实行限额领料制度。要采取各种措施节约材料,降低原材料及燃油料消耗,尽量以钢代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劳动工资管理。要根据施工组织安排,编制劳动力使用计划,合理地组织劳力,加强定额管理,提高出勤率和劳动生产率;严格执行有关的工资标准及制度;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劳逸结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认真注意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对于重大事故,要发动群众,查明原因,分清性质,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机械设备时,要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实现公路施工机械化。
要执行机械台班费用和生产定额,保证机械施工质量,降低机械施工成本。
六、工程总结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完成时,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并进行全面的工程总结。对于采用新技术和重大革新以及施工组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应进行专题总结。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部分建成或分年完工的路段和构造物,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后交付使用。全部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公路基本建设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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