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25 09:40:09 诗琳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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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精选6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精选6篇)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较为便利、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补助或者奖励补助,用以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机构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四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区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评价、资助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编制和发布申请指南,受理申报,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考察、公示、发布资助文件;组织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项统计、运营评价;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主要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和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孵化器运营时间满2年,具备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三)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累计毕业企业达到8家以上。

  (四)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所称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当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九条所称的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二条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拥有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入驻创业团队上一年度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6家,或上一年度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

  (四)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第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补助,其中对孵化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运营单位近两年投入运营经费的50%。

  前款所称运营经费,是指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研发经营场地、共享设施及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运营评价

  第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运营评价。运营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运营评价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资助,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评价的单位,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或者众创空间的资格。

  上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被国家有权机关评为合格(C类)或者不合格(D类)的单位,当次运营评价不得评价为优秀。

  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当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补助,并且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认定或者备案。

  当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每培育一家在孵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省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同一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同一在孵企业的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孵化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补助。

  第十七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的,当次运营评价视为不合格。

  第五章立项程序

  第十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运营评价和国家、省认定奖励申请指南。

  第十九条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书及下列申报材料:

  (一)孵化器、众创空间基本信息、场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涉及孵化服务能力和投融资服务情况的相关材料;

  (二)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情况的相关材料;

  (三)根据实际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受理的认定、运营评价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者专项审计,确定认定、评价结果及资助金额。对已受理的国家、省认定奖励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书面核查,确定奖励单位及资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布立项资助文件。

  第六章促进发展

  第二十二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建立健全以“众创-孵化-加速”为特色的服务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品质的创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和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项并且向社会公开,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申请单位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属于前款情况的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五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二十八条被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单位五年内申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运营评价及国家、省认定奖励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统一命名为“深圳xx孵化器”、“深圳xx众创空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市级资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视作已认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重复认定,其名称可以保持不变。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 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进一步明确众创空间的功能定位、建设原则、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

  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发展众创空间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抓手,是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原则

  众创空间作为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循创新创业的客观规律、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首创精神,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政府支持,市场主导。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创新创业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成相关政策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采用市场化机制发展众创空间。

  科技引领,资源集聚。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有效互动,吸引社会资本等要素参与创新创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发挥科技型创业在大众创新创业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强化服务,持续发展。积极利用“众包”、“众筹”、“众扶”等手段,重点强化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链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根据本地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不断总结各种类型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三、主要特征

  众创空间是创新创业孵化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备创业孵化载体的一般特点,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征。

  低成本服务。充分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便利化条件。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便于创业者集聚的区域构建众创空间,提供一站式、高效率的商事、商务、政务和科技等相关服务。

  全要素融合。具备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开放式平台。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面向大众创新创业者开放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工作空间,提供交流、分享、互动的社交平台。

  四、建设条件

  各类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都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开放式办公空间。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四)众创空间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五、服务功能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要通过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服务,让更多人参与创新创业,让更多人能够实现成功创业。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要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充分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创业人群特点,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提升创业者能力。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全面对接,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高技术支撑服务能力。

  (三)强化创业融资服务。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拓展孵化服务模式,在提供一般性增值服务的同时,以股权投资等方式与创业企业建立股权关系,实现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共同成长。

  (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积极与高校合作,开展针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与培训,引导大学生科学创业。鼓励众创空间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建立创业实训体系。

  (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六)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积极宣传倡导敢为人先、百折不挠的创新创业精神,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

  (七)链接国际创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广泛开展与海外资本、人才、技术项目及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创新创业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引进国外先进创业孵化理念和模式,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平台,开拓国际合作业务,促进跨国科技企业孵化,提升孵化能力。

  (八)集成落实创业政策。深入研究和掌握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孵化经验,积极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投融资机构等要充分发挥资本优势和项目甄别优势,通过众创空间培育和支持创业企业快速成长。鼓励和支持建立众创空间联盟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交流协作。

  (二)加大政府引导扶持力度。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积极支持众创空间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创新创业赛事。

  (三)加强协同推进。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开展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加强典型案例和经验宣传。

  (四)开展评估监测。研究开展对众创空间的评估,把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作为重要的评估指标。将符合条件、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经备案后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扎实开展对众创空间的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将情况汇总上报科技部,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xx〕120号),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有效满足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求,以早期创业项目、团队和创客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省科技厅是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管理指导。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发展目标、功能与特征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创新创业平台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建设发展新模式。

  第五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众创空间的特征是低成本服务、便利化条件、全要素融合、开放式平台。众创空间应选择在交通、生活便利的区域,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第三章建设条件与备案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满1年以上,且已按要求向火炬统计系统报送过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应不少于5个年度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3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具备如下创业服务能力:

  1.创业企业集聚能力。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或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2.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众创空间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

  3.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2家以上;

  4.资源汇聚对接能力。建有线上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5.创业活动组织能力。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10场次;

  6.创业导师建设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7.创业政策落实能力。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省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和备案程序:

  1.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由省科技厅正式发文为备案省级众创空间。

  第九条省级众创空间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第四章管理与发展

  第十条省科技厅建立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众创空间的资格。

  第十一条省级众创空间按照科技部火炬统计制度进行统计半年报和年报,对填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众创空间的日常指导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协同推进,引导辖区内众创空间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发展众创空间。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洛阳师范学院商学院根据教育部【20xx】“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业创新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成立商学院伊咿荷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为了优化创业环境,规范管理,保证众创空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在学校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洛阳师范学院商学院“伊咿荷众创空间”,众创空间在商学院领导指导下运行,下设“伊咿荷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众创空间负责人:彭卫民、刘玉来、张成玉;

  管理机构:伊咿荷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

  主任:张显

  成员:若干学生

  办公地点:A5-106。

  第三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众创空间创业摊位布局及日常事务管理;

  2、负责众创空间的宣传及市场推广;

  3、协助工商登记入驻团队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手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4、负责审批入驻团队经营区域的内部装修方案;

  5、制定管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策划开展各类创业宣传活动;

  7、检查各项众创空间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8、负责办理入驻团队的入住、退出手续,为入驻团队建立档案;

  9、负责入驻团队各类信息资料、考核评比资料、经营报表的的收集、整理、归档;

  10、负责入驻团队的日常管理,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11、受理入驻团队经营中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12、对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13、编制众创空间年鉴。

  第三章申请入驻流程、管理与指导

  第四条入驻流程

  1、申请入驻团队负责人需是商学院在读和毕业两年内学生或攻读商学院双学位学生。每个入驻团队需有至少5名团队人员,且这5名人员中需有不少于3名的商学院在读学生;

  2、申请入驻团队需向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1)商学院伊咿荷众创空间创业计划书、团队入驻申请表;

  (2)团队相关管理制度、公司章程;

  (3)团队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团队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3、入驻审批

  (1)申请入驻团队在填写《商学院伊咿荷众创空间入驻团队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并上交管委会提出申请后,商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申请入驻团队的创业项目是否可行并决定该创业团队是否可以入驻;

  (2)允许入驻的创业团队须签署《商学院伊咿荷众创空间入驻协议书》。

  第五条对入驻团队的管理

  1、入驻团队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众创空间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入驻协议。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出现转让、转租等行为;

  2、入驻团队在众创空间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入驻团队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如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须向众创空间提出申请,填写项目更换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4、入驻团队须及时准确地向众创空间报送规定的经营报表及相关资料;

  5、入驻团队应制定完整的工作制度,对团队人员、财物、管理制度、业务凭证进行规范化档案管理,设置专门的档案盒、档案袋予以留存管理;

  6、每个工作室要保证人员使用效率,团队实施公司化运作模式,团队人员按照课余时间进场办公或值班,日常值班表要放置于工作室显著位置;

  7、营造良好的工作室氛围,团队入驻后应对工作室内进行文化布置,保持良好卫生环境,同时确保团队管理制度、团队项目简介和创业标语这三方面内容上墙展示;

  8、团队创业项目成熟后要按照相关要求注册有限公司,实现正规化经营;

  9、入驻团队要做到遵章守纪,比照众创空间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积极推进项目运营,对众创空间通知的`各项事宜自觉执行,按时参加众创空间会议,不得无故旷会;

  10、入驻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进行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11、入驻团队不得擅自对众创空间既定的格局和装修进行改造。每个工作室的内部装修方案需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安全管理

  1、入驻团队必须严格遵守众创空间作息时间;

  2、入驻团队必须做到离开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入驻团队不得在经营区域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违禁电器,如:电火锅、电磁炉、微波炉等,以免出现安全隐患;

  4、入驻团队一旦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须立即向众创空间报告;

  5、由于入驻团队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由入驻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入驻团队的监控与指导

  1、对入驻团队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对入驻团队经营过程实施监控,防止其出现转让、转租等违规行为;

  3、对众创空间提供的设备设施严格管理,防止其被损坏、转移;

  4、帮助入驻团队分析、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5、协助入驻团队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经验交流与指导培训

  1、定期召开入驻团队例会,交流入驻团队的创业经验,促进入驻团队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2、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众创空间指导老师,为入驻团队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指导;

  3、为入驻团队提供校外交流学习及培训机会;

  4、为工商登记入驻团队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公司代码、银行开户以及相关变更、年检、信贷、风险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四章入驻团队的退出

  第九条入驻团队入驻众创空间协议期限届满,经众创空间核准后,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条对持续经营的入驻团队,提供毕业后一年内的孵化期,在此期间,入驻团队可以继续在众创空间开展创业活动,一年期满后,须办理退出手续,退出众创空间。

  第十一条入驻团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众创空间核准后,可以终止协议,办理退出手续,退出众创空间。

  第十二条入驻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议,勒令其退出众创空间:

  1、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创业园相关费用的;

  2、私自转租、转让给他人经营的;

  3、登记人与实际经营者不符的;

  4、违反众创空间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违反众创空间有关管理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情节轻微的;

  5、负责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或入驻众创空间后一学期有三门以上(含两门)功课不及格的;

  6、聘用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一学期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功课不及格,被责令更换员工达不到要求的;

  7、负责人退学或注销学籍的。

  第十三条入驻团队在收到退出通知后15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四条入驻团队退出时,除众创空间提供的办公设备外,入驻团队自有资产(办公用品、经营物品等)由入驻团队自行处理。

  第五章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五条入驻团队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不按照众创空间入驻协议履行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入驻团队如造成众创空间免费提供的办公设备设施的损坏(非正常使用损耗),应按照物品的实价进行相应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洛阳师范学院商学院众创空间内入驻的入驻团队。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洛阳师范学院商学院伊咿荷众创空间。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全面提升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建设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众创空间——广科创客梦工场。为进一步加强众创空间的统一规范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xx〕297号),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众创空间,即广科创客梦工场,是在学校院董领导下,由广科创客梦工场管理办公室指导与管理,以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为宗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培训、创新创业交流与讨论、创业实训实践等活动搭建的平台。

  第三条广科创客梦工场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依托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由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提供办公空间、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由广科创客梦工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对众创空间的管理,广科创客梦工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把握众创空间的运行方向和宏观指导。

  广科创客梦工场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为:

  1.全面负责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制定大学生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2.负责众创空间的对外宣传、协调和联系;

  3.负责众创空间和创业团队的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

  4.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5.协调联系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成功校友等为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发展提供指导与服务;

  6.负责审批众创空间入驻的创业团队或微企;

  7.负责各创业团队的年度考评、项目结题、场地转接工作以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众创空间的入驻

  第五条申请入驻众创空间的基本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必须是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离校五年内的毕业生;必须有较高的道德水平,较强的创业意识、市场意识和创业能力,敢于负责,勇于实践。

  2.创业团队必须有合法的创新创业项目,有明确、合理的经营目标和规划,项目应力求可持续发展,对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创业意识有较大帮助,有相对稳定的团队成员,并有规范的人事、财务、管理等制度。

  3.创业团队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和设备,以保障创业项目顺利实施。

  4.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与团队成员所学专业结合紧密、经营模式创新的创业团队,可优先入驻。市级、校级(含)以上大学生创业计划比赛获奖团队优先入驻。

  5.校内外创新创业团队必须是通过广科创客梦工场管理办公室审批,并登记;社会注册企业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注册入驻程序

  第一步:创新创业团队须提交项目申请。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创业项目申请表(模板见附件);

  (2)项目创业计划书(详本和简本);

  (3)项目管理制度;

  (4)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团队成员基本信息);

  第二步:广科创客梦工场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专家组对团队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和答辩。

  第三步项目专家组根据答辩情况,对创业团队创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上报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步根据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批结果,确定入驻项目,并在就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第五步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团队需与指导管理办签署入驻承诺。

  第六步创业团队入驻。

  第六条入驻项目的运行周期一般为1-3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五年。逾期需在每年11月底前向指导管理办提交下年度延长实训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延长场地使用。

  第四章入驻团队(或微企)的管理

  第七条大学生众创空间指导管理办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或入驻微企施行以下管理。

  1、团队或微企负责人在项目立项获准后一个月内,应尽快与指导管理办签署正式入驻承诺书,并根据申报书,认真编写进驻经营计划表,报送指导管理办审查备案,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2、入驻创业团队或微企需在签署入驻承诺书一个月内组织项目实施。同时按每半年和年末报送阶段性经营报告。对不按期报送阶段性报告或项目实施执行不力,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团队或微企,指导管理办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期,逾期仍无较大改进者,指导管理办有权立即撤消或中止项目继续实施,并停止学校对创业项目的资助。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众创空间指导管理办根据团队或微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对项目进行检查。

  4、创业团队或入驻微企应积极为众创空间的发展献言献策,加大创新创业项目与社会企业的广泛融合。众创空间指导管理办将根据创业需要,定期举办创业培训、创客沙龙活动,做好项目与企业的对接联系服务工作。

  5、对于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警告或勒令退出处理。

  第八条入驻团队或微企应遵守下列规定:

  1、自行配备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创业申请承诺书》等文件规定,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新创业实训工作;

  3、严格服从物业管理。团队或微企负责人负责本办公场地的钥匙、门窗及安全管理;负责公司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4、入驻企业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5、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入驻团队(或微企)的退出

  第九条创业团队或微企与众创空间合同期满,应主动退出众创空间。退出程序为:

  第一步创业团队或微企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众创空间指导管理办审批备案。

  第三步对创业团队进行财务清理和资产盘点。

  第四步退出重创空间。

  第十条社会注册公司(团队、项目)不再需要使用众创空间内提供的场所,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众创空间指导管理办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众创空间:

  1、创业团队或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创业团队或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各类管理规定,影响恶劣者;

  3、创业团队或项目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

  4、创业团队或项目侵害他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5、创业团队违规转让学校提供的硬件设施、设备或业务渠道、载体者;

  6、三个月内,创业团队无实际项目运作者;

  7、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8、因各种原因,创业团队无法正常运作者。

  第十二条入驻团队或微企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实习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 6

  一、总则

  目的与使命:明确众创空间的设立目的,如促进创新创业、提供资源共享平台、培育新兴企业等。

  适用范围:界定管理制度覆盖的主体,包括入驻团队、个人创业者、合作伙伴及工作人员等。

  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开放共享、创新驱动、协同合作等。

  二、入驻管理

  入驻条件:明确申请入驻的'团队或个人需满足的条件,如项目创新性、团队构成、商业计划等。

  申请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评审机制、通知结果等步骤。

  协议签订:入驻前需签署的协议内容,涵盖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费用标准、退出机制等。

  日常管理:对入驻团队的日常运营监管,确保遵守空间规章制度。

  三、资源共享与服务支持

  物理空间:办公区域分配原则、公共设施使用规则等。

  技术支持:提供或对接的软硬件资源、技术咨询服务。

  教育培训:定期举办的创业培训、行业分享会、导师辅导计划。

  融资对接:协助项目与投资机构的对接机制、路演活动组织。

  政策咨询:提供最新政策解读、补贴申请指导等。

  四、财务管理

  费用标准:入驻费用、服务费、额外资源使用费等的计费方式和支付周期。

  财务透明:公开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费用收取和使用的透明度。

  补贴与奖励:针对优秀项目的补贴政策、成果奖励机制。

  五、安全管理

  物理安全:空间内的消防、防盗措施及应急预案。

  数据与信息安全:网络使用规定、数据保护措施。

  健康与环保:工作环境的卫生标准、环保要求。

  六、社群与文化

  社群建设:鼓励成员间的交流合作,组织社群活动。

  文化传播:营造积极向上的创业文化,强化品牌宣传。

  反馈机制:建立意见箱、定期调查问卷,收集并响应用户反馈。

  七、附则

  制度修订:管理制度的修改程序和公告方式。

  解释权: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属。

  生效日期:管理制度开始执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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