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02-11 09:14:45 玉华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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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1

  一、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建设局机关。局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财务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二)收入管理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制止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

  (三)支出管理

  单位所有支出按年初预算支出计划执行。

  1、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业务费、会议费等)按照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公用经费列支时,由主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邮电费、水电费支出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单位职工水电费应由个人承担;单位职工参加函授、脱产进修和短期培训学习的`费用支出一律由个人负担,业务培训按有关制度执行。

  2、旅差费

  经领导批准,因公外出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省一切支出。旅差费支出根据现行价格因素和实际情况,市内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费用包干)不得超过100元,并不得报销餐饮费;在途交通补助市内每人每天3元,市外每人每天8元,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

  3、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必需节俭的原则,根据年初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其规定为:全年业务招待费事业单位不得超过单位总收入的1%。

  单位来人来客必须经分管机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其招待标准为20元/人,未经领导批准或超标准招待的进餐条据,财务股不予报销。

  根据单位情况,实行业务招待费定额包干制,超额部分财务股不予报销。其标准为:党委成员各3000元,办公室1000元,财务审计股1000元,人事教育股1000元,建设股1000元,综合股1000元,公用事业股1000元,勘测设计股1000元。

  4、办公费

  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经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由专人验收、入帐、保管。各股室根据需要领取办公用品,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履行签字手续。

  5、小车费用

  单位小车费用根据年初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单位情况,可实行小车费用包干制,即每辆小车费用开支控制在18,000元以内(含保险费),局党委成员每人不得超过5000元。

  6、医药费

  离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在医保据实报销,其他在职及退休人员均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单位不再报销门诊及住院医疗费。

  7、各种补贴

  (1)独生子女费每年计96元,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按有关规定发至14周岁)。

  (2)国家法定节假日,单位发放福利费不得超过100元。

  (3)机关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因病住院,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一次性慰问,其慰问费用限定在200元以内开支。

  (4)机关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亡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吊唁,经费开支限定在200元以内。

  (5)电话费、差旅费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帐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帐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五、财务监督管理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单位财务对外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对内接受单位领导及群众监督。年度终了,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

  财务审计股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各投融资主体依法通过融资安排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使用中期票据以及保险基金等安排,专项用于优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

  第二章 投融资主体债务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投融资主体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各投融资主体应以控制举债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原则,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总体需求制订下年度债务计划(包括本年度实际使用融资情况、年末融资余额,下年度使用融资计划、投入项目资金计划、偿还计划,预测年末债务余额等信息)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项目预算管理,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

  第五条 债务举借计划经批准后,各投融资主体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前,应由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债务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对数额较大的合同,还应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对举债合同的主体、担保情况、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的举债合同在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各投融资主体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三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凡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进行管理。未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安排财政性资金。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总规模。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全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市财政资金年度投资总规模,审查汇总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编报城建投资计划,牵头做好城建投资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各城建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施工环节,做好城建项目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作为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根据财力状况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总规模,并依据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做好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审核、拨款工作。

  (一)基本建设统筹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投资总规模,提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统筹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按规定需报市人大的,应上报审议通过后下达。

  (二)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规模。每年初,各建设单位(包括城建投融资集团)根据城市建设近期实施规划及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分别编制本部门年度建设项目和资金需求报市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经其共同审核后,提出年度投资总规模报市政府审定。

  (三)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城建投资总规模基础上,各建设单位对项目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编制本部门年度投资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建设单位、分部门下达,按规定需报市人大的,应上报审议通过后再下达。

  (四)各投融资主体需要融资投入的非经营性续建项目(需财政贴息或资金补助),应根据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融资总规模编制年度融资投入续建项目投资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安排。

  1.建设项目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其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2.建设项目由市投融资主体通过融资安排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相应投融资主体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八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建设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应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承包发包合同签订后,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变更需要追加用款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总预(概)算。由于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项目投资扩大,建设单位提出追加用款的,在不超过项目工程总预(概)算内,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预(概)算审批部门批准确认。

  (二)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材料费用涨价,原合同约定不予调价的,由中标单位负责,不得追加工程款;原合同没有明确的,须经原预(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三)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的报批程序:

  1.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额在中标合同价10%以下且各单项合同总额不超预(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和向市财政部门或各投融资主体申请支付。

  2.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含10%)但各单项合同总额不超过预(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变更申请,在申请报告中注明变更项目是否重新招标(按规定或批准不需另行招标的,列出相关文件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预(概)算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建设单位凭变更审批部门的批复和有关项目资料,向市财政部门或各投融资主体申请支付追加的工程用款。

  第九条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概算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概算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一)概算调整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批概算。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项目概算: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3.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有较大影响的;

  4.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三)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超出部分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部门和各投融资主体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条 加强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的招标管理。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的招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2003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二)经批准增加用款部分应招标但符合《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的,经批准后方可不招标。

  报批程序为:符合《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且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且不需要立项的工程项目(维修、装修等),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不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支付单项合同追加用款时,除应提供追加用款批准文件外,必须招标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按规定应招标但经批准可不招标的,应提供批复文件,否则市财政部门、各投融资主体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资金申请、拨付程序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偿债资金等内容进行监管,履行对财政性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职能,加大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管理力度,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核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

  (一)建设单位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属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基建支出用款申请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工程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属于各投融资主体通过融资安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书》,按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各投融资主体按工程进度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

  (二)市财政部门和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批复的预(概)算、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工程进度办理拨款,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再清算。

  第四章 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概)算、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款总额的依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到专账核算。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三条 加强建设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订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性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财政、审计管理与监督,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各投融资主体、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并在审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审计部门每年对各投融资主体的债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向市政府提交债务分析报告,及时掌握各投融资主体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对可能产生风险的债项及时预警。

  第十六条 加强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建设项目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按规定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依法支付。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确认而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市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十九条 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政府性债务资料,对恶意瞒报、不报、漏报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违反程序私自举借的,对有过错的投融资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由市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对违规使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由市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4

  为规范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及专项资金管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管理范围

  凡是列入当年城市建设投资计划、还款计划、由住建局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政府投资的工程资金,均属项目资金管理范围。

  二、项目资金的申请

  (一)向政府及财政申请。根据经政府审批下达的城市建设投资计划、还款计划、由住建局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责任单位依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向住建局财务科申报资金需求计划,并经审核、汇总后,及时向财政提出用款申请(每月一次)。

  (二)项目资金的分配及审批。

  1、局财务科根据项目责任单位申报的用款计划,结合工程的进展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总计划,并报分管和主管领导审批。

  2、局各相关部门根据审批的资金分配总计划及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工程进展情况制定具体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

  三、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对经批复的项目资金在拨付前,特别是新开工项目,各项目责任单位需向局财务科提供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材料;已完工程需提供工程结算书和工程审计报告。

  (二)局财务科根据资金分配明细计划,对经现场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审核无误后,按照工作程序据实支付。

  (三)对通过局拨付到其他项目责任单位的工程资金、补助资金、一次性资金,在对项目责任单位提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局财务科按照程序据实支付。

  四、项目资金的审查

  (一)对申请到位的城建资金要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严格按照城建投资计划执行,为年末项目调整计划和财务决算提供资料。

  (二)对下拨的资金与项目实施单位定期对帐,并以项目结算为依据,严防超拨现象发生。

  (三)检查各项工程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度,工程款的结算是否真实,拨付是否以中标价或经财政等部门审定后的工程结算为依据,并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

  五、专项资金的监督

  (一)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5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规范建设过程中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依据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工程审计报告等为依据,确保工程款支付准确无误。各阶段款项支付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比例。

  2、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已完成工程量的预算书,据实填报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写明形象进度,报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确认后,填报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经总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预算科、分管副处长。

  (3)由分管副处长主持,对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的形象进度、支付金额等进行审核,初定支付金额。

  (4)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初定后,应在处长办公会上汇报,同意后由分管预算科和分管工程科的.副处长分别签字后报处长、审计处签批

  (5)处内审批手续完成后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付款手续。工程款支付数额超过50万元的,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付款。

  3、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完整的工程结算书,经监理单位、规划建设处初审后,报送学校审计处。

  (2)审计完成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会签单。根据会签单,办理项目结算通知单,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后,办理工程结算付款手续。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结算款支付。

  (3)竣工结算后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审定金额的95%,余5%为保修金。

  二、工程保修金支付

  1、竣工项目在保修期内若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维修,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不合格将拒绝支付保修金。

  2、工程科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保修金支付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质量回访,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拒绝申请,并将维修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时维修完毕。

  3、回访后如没有质量问题,工程科告知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签署书面意见。工程科组织相关科室、专业会签后,报分管副处长办理保修款支付单,报处长签批。

  4.工程保修金支付金额执行合同约定。

  三、工程材料、设备款支付

  1、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按照《材料(设备)验收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交付手续。

  2、供货单位持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料单,与材料科核实付款数额,按要求提供相关发票,材料科办理材料、设备转账手续,审核无误后,将材料付款发票报处长签字。

  3、由供货单位负责施工安装的重要项目,另需监理单位、工程科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4、报处长签字发票应详细备注项目名称、支付金额、已转账等文字说明,同时附对应合同文本。

  5、材料科应按照工程项目和材料设备类别,建立详细账目,记录合同金额、发票金额、已支付金额、余额等每笔支付数据,做到清晰、准确、无误。

  6、发票经处长签字后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付款手续。材料、设备款数额超过10万元的,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付款。

  四、勘察、设计费支付

  1、勘察费、设计费支付,支付条件及支付金额执行合同约定,由技术科协助分管副处长办理。

  2、每笔款项支付,技术科科长、分管副处长、总工程师签字后,报处长签批。

  3、支付数额超过50万元的,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付款。

  五、其他款项支付

  1、其他款项包括工程报建各种规费、专项检测费及专项验收费、材料试化验费、技术服务及咨询费等费用。

  2、工程报建各种规费由综合科负责,按照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3、专项检测费、专项验收费、材料试化验费由工程科负责、综合科配合办理。

  4、技术服务及咨询费等费用由综合科负责办理。

  5、支付发票由经办人、分管副处长、处长共同签字。

  六、资金支付管理责任

  1、所有资金支付工作由处长负总责,一名副处长分管,协助处长做好资金支付各项工作。

  2、前期报建各种规费、专项检测检验费、材料试化验费、技术服务及咨询费等费用办理前或签订相关合同前,必须了解相关政策,做到依据准确充分。

  3、资金支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严格履行签批程序,各负其责,分级把关,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基地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经济业务交往中有关现银行存款的收付和核销。

  第三条现金收支、银行结算必须由指定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收入要有依据,支付要有凭证,付款实行“一单三章”制度,即付款通知书、经手人(或受款人)、审批人、批准人签章。

  第二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资金的运用实行计划管理,一切开支按计划执行,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分析,有利资金的平衡,调节和供应。

  第五条现金开支范围

  l、支付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2、支付5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支出。

  3、支付现场人员或聘用人员工资和津贴。

  4、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为了加强现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的部分应及时解入银行,不得自行保留,更不得挪作它用,不足的部分可向银行提取现金,补足库存。

  2、现金日记帐必须逐日按照业务发生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定期抽查。

  3、严禁任何形式的“白条”抵库,各部门均不得私设小金库。

  4、不准利用银行帐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出现金。

  第七条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支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发现差错,应及时予以更正。月份终了,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调节相符。

  第八条一切经济业务往来中,结算起点500元上的资金,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本市可采用转帐支票,异地的使用应采用电汇结算。

  第九条基地应指定出纳人员签发银行支票、汇票等,其他人员不得签发支票。印鉴实行分人保管制。支票的使用应按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借用支票,必须由经手人填写“支票借用单”,经部门负责人或基地负责人批准后,向财务部门办理借用支票手续,一般于次日结算,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三天结清。

  第十一条签发票据应严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四无”空白支票:(无日期、无抬头、无用途、无金额);

  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3、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号;

  4、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转让给单位及个人使用本单位票据。

  5、不准将票据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和核销

  第十二条费用开支、报销手续:

  1、一切费用开支,先由经办人填写“付款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投资监理和基地负责人批准签章后,向财务处办理付款。

  2、财务处会计应根据“付款通知单”,核对发票、帐单或者借用单等原始凭证,数字无误,手续齐全加盖审核章后出纳办理付款或支票借用手续。

  3、出纳人员应将已经会计审核的收付凭证,复验无误后办理付款或签发支票。

  4、各类费用的报销办法:

  (1)因公外地出差,应填制“外地出差借款单”交基地负责人批准,出差借款金额按路线远近、出差时间长短确定,乘飞机必须事前经基地负责人同意,软卧按国家规定办理。出差回来后一周办理报销手续,出差津贴按规定补贴,超越出差路线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报销单需经基地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向财务处办理报销。

  (2)市内出租车须经基地负责人批准。

  (3)市内零星车费报销由筹建办公室负责审批。

  (4)业务交往中的业务招待费,应贯彻“小额、合理、必需”的原则,实行限额控制,以实列支,由基地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财产物资购置用款的支付和报销

  1、财产物资购置包括消耗材料,劳防用品、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编制采购计划,经基地负责人批准后纳入月度用款计划,按计划使用。

  2、应有专职和兼职采购员按计划采购所需物资,必须办理入库验收手续,经保管员开据验收单连同发票、单据、付款通知单,凭费用使用限额卡向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未办妥验收手续的物资,财务有权拒付。

  第十四条工程用款支付

  1、工程付款应根据合同规定,填制“工程项目付款审批表”,按流转程序审核后,在规定用款额度内使用。

  2、工程用款额计划时,应由工程部提出申请,经财务审核、平衡,送基地负责人批准,办妥追加用款手续后,方可用款。未办妥追加用款手续的超计划用款,财务有权拒付。

  3、工程完工,必须经指定的专业审计单位审核后,付清余款。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7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村组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办法

  (一)凡是建设性工程项目必须召开全体农户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并签字同意工程项目建设,再按规定程序立项、报批、编制项目概算、预算。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会议所做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

  (二)建设项目合同条款中工程支付方式统一规定为:

  1.未动工之前,一般不预付工程款,特殊情况(工程项目较大,一时难以计量工程)需预付工程款的,签订合同后可按不超过合同价的10%预付工程款,并且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批次先抵扣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计量价(合同价款范围内)的70%支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决算审计后付至结算总额的95%,余额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决算。如涉及扶贫、移民等项目,有关职能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3.项目竣工后,由施工方先行对项目质量进行自查,合格后向业主村提出验收申请,自建项目由业主村直接组织理事会等成员进行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村报请镇验收工作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三)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交由有资质的公司承建,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前需向镇政府施工报备,超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向镇纪委“三重一大”报备,涉及到财政资金的还需按照《吉水县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文件要求完善前期程序。项目承建单位须统一按上述支付方式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按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可按上述支付方式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合同价款一旦签订,不得随意更改、增补。建设项目资金一律汇至建设单位账户,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四)工程项目金额较小的零星工程,经村两委会议研究,经蹲村班子成员、分管领导同意,可采取自建方式。

  (五)所有项目有关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具体程序

  上级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借口滞留、挤占、套取、虚报、冒领和挪用项目资金。

  (一)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所需资料

  1.工程税票

  2.会议记录,2/3以上村民代表签字

  3.合同,要明确单价,款项资金打至公司账户(公司资质整套资料)

  4.预算单

  5.进度单

  6.决算单(尾款时需要)

  7.验收单(尾款时需要)

  8.出具审计报告(尾款时需要)

  签名:理事会全部成员签字→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二)扶贫项目资金所需资料

  1.立项报告书(镇)

  2.批复文件(县)

  3.预算清单

  4.招投标文件(资金打公司,不得打个人)

  5.施工合同(要明确单价)

  6.审批表

  7.验收表(尾款时需要)

  8.决算表(尾款时需要)

  9.会议记录并签字

  10.工程税票

  11.竣工后出具审计报告并扣除质保金(尾款时需要)

  12.公告公示照片

  13.标识牌照片

  14.设计图纸

  15.建设前后同一角度对比照片

  签名:理事会全部成员签字→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三)县里、镇上统一工程(包括农田水利、移民后扶、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生态文明等)需要资料

  1.税票

  2.会议记录并签字

  3.合同,要明确单价

  4.预算单

  5.决算单

  6.验收单

  7.审计报告

  8.建设前后同一角度对比照片

  实行县级报账的,按县职能部门要求报账。在镇经管站报账的,原则上镇经管站收取原件做账,但以上资料如果是复印件,需让收取原始票据的单位注明属实加盖公章。

  签名:组干部签字→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四)村组自有资金的工程所需资料

  1.税票

  2.会议记录并签字

  3.合同,要明确单价

  4.预算单

  5.进度单

  6.决算单(尾款时需要)

  7.验收单(尾款时需要)

  8.出具审计报告(尾款时需要)

  签名:组干部签字→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五)零星工程项目自建所需资料

  1.会议记录并签字

  2.税票

  3.清单(人工费、材料费,工时费)

  4.验收单

  签名:组干部签字→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三、其他资金使用具体程序

  (一)村集体征地补偿款所需资料

  1.会议记录并签字

  2.分配方案

  3.征地协议

  4.分配到户明细表(包含人口数、田亩数、占地面积等)

  5.一卡通账号支付

  签名:组干部签字→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二)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书报费、宣传费及其他费用等)所需资料:

  1.会议记录并签字

  2.税票

  3.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及账号

  签名: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三)村组干部、党员费用(包括报酬、误工工资及补贴、交通及通讯费等)所需资料:

  1.工资表

  2.误工明细(填写误工清单明细,由村书记、主任审核,年底一次性核算发放到位。具体标准按《关于调整村干部基本报酬及误工补贴标准的通知》(吉水县办字〔2018〕196号)规定执行)

  签名: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四)会议餐费所需资料

  1.会议记录并签字

  2.会议或培训餐费审批表

  3.开会图片

  4.买菜原始发票

  签名: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四、监督检查

  1.建立“红黑榜”通报机制。对计划执行、项目建设、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环节全程加强检查,要采取定期不定期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评出正反典型,并在“红黑榜”上通报;通过定期考核评价、经常性点评推进,及时查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倒逼各项工作纵向比有进步、横向比有进位。

  2.加快推行“组账村管”管理。按照村民自治、民主监督的要求,实行镇村两级监管、村民民主理财;统一会计科目、统一票据账簿、统一核算方法等制度;资金管理参照村级账务管理办法实行报账制,具体按《醪桥镇“组账村管”实施办法》执行。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村组经济合作社银行开户为村级经济合作社在醪桥农商银行,组级经济合作社在吉水县邮政银行。

  3.严格资金管理。经会议研究,各种干部报酬、误工补贴、人工工资、救济救助、政策补贴、奖金补助等可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其他工程项目资金、物资采购等款项,必须使用税票并附明细报账,严禁白条入账。严格规范村组集体“三资”管理,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贪污、挪用、套取、骗取、违规私借。

  4.严格落实不作为追责问责机制。对村组干部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损害群众合法权益、被媒体公开曝光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依法处理,对失职失责的单位和相关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坚持问题倒查,对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问题,或同类问题连续多次发生的,涉及人员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本方案自2021年9月30日起实行。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8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七、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9

  总则:

  为加强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资金预算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需组织编制详细的资金预算,涵盖工程建设、设备购置、人员费用等各项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原则,结合项目进度计划和市场价格波动进行预测。预算草案经内部审核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的预算作为资金使用的`依据,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需提交详细的调整申请及原因说明,按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资金审批流程:所有建设资金支出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办人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单,注明支出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并附上相关合同、发票等凭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与预算的匹配度。财务部门进行复审,重点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资金支付的安全性。最后,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进行终审,审批通过后方可支付资金。

  资金使用监督:财务部门定期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分析,编制资金使用报告,向项目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和相关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各方监督。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10

  总则:

  为规范建设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建设项目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风险评估与防控:在项目建设前,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资金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针对评估出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等。定期对风险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资金动态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建设资金动态监管系统,实时监控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可通过系统随时查询资金使用明细,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资金使用进度进行跟踪管理,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定期对比资金使用进度与项目实际进度,如发现资金使用进度滞后或超前,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资金安全保障:加强对资金存放和支付的安全管理,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存放。严格执行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支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定期对资金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防范资金被盗、挪用等风险。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11

  总则:

  为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专款专用管理: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设立专门的建设资金账户,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所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金收支均通过该账户进行,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用途,需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绩效评价管理:建立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指标包括项目进度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达标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为后续项目资金安排提供参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项目给予奖励,对资金使用效益低的项目进行整改或减少资金支持。

  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档案,对资金预算、审批文件、支付凭证、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12

  总则:

  为加强建设资金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各方职责分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申请资金,确保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并提供真实、合法的`资金使用凭证。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施工单位的资金申请,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财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支付和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

  协同管理机制:建立建设资金管理的协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财务部门的联席会议,沟通协调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各方应及时共享信息,共同推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如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问题,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和财务部门反馈,共同研究解决措施。

  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建设资金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违规行为包括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提供虚假资金使用凭证,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13

  总则:

  为提高建设资金管理效率,优化资金管理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流程优化管理:定期对建设资金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简化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资金管理流程顺畅、高效。对资金管理流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监控,防范资金风险。建立流程优化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各方对资金管理流程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大对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应涵盖资金预算编制、审批、支付、核算、监督等功能,实现资金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金管理数据的实时共享和分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设置用户权限,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培训与推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培训,使其熟悉系统功能和操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积极推广信息化管理理念,引导全体人员树立信息化管理意识,提高建设资金管理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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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1

  一、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建设局机关。局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财务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二)收入管理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制止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

  (三)支出管理

  单位所有支出按年初预算支出计划执行。

  1、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业务费、会议费等)按照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公用经费列支时,由主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邮电费、水电费支出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单位职工水电费应由个人承担;单位职工参加函授、脱产进修和短期培训学习的`费用支出一律由个人负担,业务培训按有关制度执行。

  2、旅差费

  经领导批准,因公外出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省一切支出。旅差费支出根据现行价格因素和实际情况,市内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费用包干)不得超过100元,并不得报销餐饮费;在途交通补助市内每人每天3元,市外每人每天8元,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

  3、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必需节俭的原则,根据年初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其规定为:全年业务招待费事业单位不得超过单位总收入的1%。

  单位来人来客必须经分管机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其招待标准为20元/人,未经领导批准或超标准招待的进餐条据,财务股不予报销。

  根据单位情况,实行业务招待费定额包干制,超额部分财务股不予报销。其标准为:党委成员各3000元,办公室1000元,财务审计股1000元,人事教育股1000元,建设股1000元,综合股1000元,公用事业股1000元,勘测设计股1000元。

  4、办公费

  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经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由专人验收、入帐、保管。各股室根据需要领取办公用品,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履行签字手续。

  5、小车费用

  单位小车费用根据年初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单位情况,可实行小车费用包干制,即每辆小车费用开支控制在18,000元以内(含保险费),局党委成员每人不得超过5000元。

  6、医药费

  离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在医保据实报销,其他在职及退休人员均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单位不再报销门诊及住院医疗费。

  7、各种补贴

  (1)独生子女费每年计96元,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按有关规定发至14周岁)。

  (2)国家法定节假日,单位发放福利费不得超过100元。

  (3)机关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因病住院,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一次性慰问,其慰问费用限定在200元以内开支。

  (4)机关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亡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吊唁,经费开支限定在200元以内。

  (5)电话费、差旅费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帐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帐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五、财务监督管理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单位财务对外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对内接受单位领导及群众监督。年度终了,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

  财务审计股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各投融资主体依法通过融资安排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使用中期票据以及保险基金等安排,专项用于优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

  第二章 投融资主体债务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投融资主体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各投融资主体应以控制举债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原则,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总体需求制订下年度债务计划(包括本年度实际使用融资情况、年末融资余额,下年度使用融资计划、投入项目资金计划、偿还计划,预测年末债务余额等信息)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项目预算管理,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

  第五条 债务举借计划经批准后,各投融资主体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前,应由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债务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对数额较大的合同,还应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对举债合同的主体、担保情况、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的举债合同在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各投融资主体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三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凡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进行管理。未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安排财政性资金。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总规模。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全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市财政资金年度投资总规模,审查汇总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编报城建投资计划,牵头做好城建投资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各城建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施工环节,做好城建项目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作为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根据财力状况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总规模,并依据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做好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审核、拨款工作。

  (一)基本建设统筹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投资总规模,提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统筹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按规定需报市人大的,应上报审议通过后下达。

  (二)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规模。每年初,各建设单位(包括城建投融资集团)根据城市建设近期实施规划及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分别编制本部门年度建设项目和资金需求报市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经其共同审核后,提出年度投资总规模报市政府审定。

  (三)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城建投资总规模基础上,各建设单位对项目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编制本部门年度投资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建设单位、分部门下达,按规定需报市人大的,应上报审议通过后再下达。

  (四)各投融资主体需要融资投入的非经营性续建项目(需财政贴息或资金补助),应根据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融资总规模编制年度融资投入续建项目投资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安排。

  1.建设项目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其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2.建设项目由市投融资主体通过融资安排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相应投融资主体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八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建设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应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承包发包合同签订后,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变更需要追加用款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总预(概)算。由于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项目投资扩大,建设单位提出追加用款的,在不超过项目工程总预(概)算内,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预(概)算审批部门批准确认。

  (二)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材料费用涨价,原合同约定不予调价的,由中标单位负责,不得追加工程款;原合同没有明确的,须经原预(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三)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的报批程序:

  1.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额在中标合同价10%以下且各单项合同总额不超预(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和向市财政部门或各投融资主体申请支付。

  2.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含10%)但各单项合同总额不超过预(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变更申请,在申请报告中注明变更项目是否重新招标(按规定或批准不需另行招标的,列出相关文件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预(概)算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建设单位凭变更审批部门的批复和有关项目资料,向市财政部门或各投融资主体申请支付追加的工程用款。

  第九条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概算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概算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一)概算调整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批概算。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项目概算: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3.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有较大影响的;

  4.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三)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超出部分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部门和各投融资主体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条 加强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的招标管理。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的招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2003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二)经批准增加用款部分应招标但符合《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的,经批准后方可不招标。

  报批程序为:符合《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且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且不需要立项的工程项目(维修、装修等),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不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支付单项合同追加用款时,除应提供追加用款批准文件外,必须招标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按规定应招标但经批准可不招标的,应提供批复文件,否则市财政部门、各投融资主体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资金申请、拨付程序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偿债资金等内容进行监管,履行对财政性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职能,加大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管理力度,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核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

  (一)建设单位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属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基建支出用款申请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工程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属于各投融资主体通过融资安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书》,按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各投融资主体按工程进度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

  (二)市财政部门和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批复的预(概)算、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工程进度办理拨款,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再清算。

  第四章 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概)算、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款总额的依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到专账核算。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三条 加强建设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订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性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财政、审计管理与监督,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各投融资主体、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并在审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审计部门每年对各投融资主体的债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向市政府提交债务分析报告,及时掌握各投融资主体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对可能产生风险的债项及时预警。

  第十六条 加强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建设项目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按规定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依法支付。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确认而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市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十九条 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政府性债务资料,对恶意瞒报、不报、漏报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违反程序私自举借的,对有过错的投融资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由市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对违规使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由市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4

  为规范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及专项资金管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管理范围

  凡是列入当年城市建设投资计划、还款计划、由住建局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政府投资的工程资金,均属项目资金管理范围。

  二、项目资金的申请

  (一)向政府及财政申请。根据经政府审批下达的城市建设投资计划、还款计划、由住建局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责任单位依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向住建局财务科申报资金需求计划,并经审核、汇总后,及时向财政提出用款申请(每月一次)。

  (二)项目资金的分配及审批。

  1、局财务科根据项目责任单位申报的用款计划,结合工程的进展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总计划,并报分管和主管领导审批。

  2、局各相关部门根据审批的资金分配总计划及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工程进展情况制定具体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

  三、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对经批复的项目资金在拨付前,特别是新开工项目,各项目责任单位需向局财务科提供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材料;已完工程需提供工程结算书和工程审计报告。

  (二)局财务科根据资金分配明细计划,对经现场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审核无误后,按照工作程序据实支付。

  (三)对通过局拨付到其他项目责任单位的工程资金、补助资金、一次性资金,在对项目责任单位提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局财务科按照程序据实支付。

  四、项目资金的审查

  (一)对申请到位的城建资金要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严格按照城建投资计划执行,为年末项目调整计划和财务决算提供资料。

  (二)对下拨的资金与项目实施单位定期对帐,并以项目结算为依据,严防超拨现象发生。

  (三)检查各项工程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度,工程款的结算是否真实,拨付是否以中标价或经财政等部门审定后的工程结算为依据,并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

  五、专项资金的监督

  (一)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5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规范建设过程中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依据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工程审计报告等为依据,确保工程款支付准确无误。各阶段款项支付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比例。

  2、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已完成工程量的预算书,据实填报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写明形象进度,报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确认后,填报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经总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预算科、分管副处长。

  (3)由分管副处长主持,对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的形象进度、支付金额等进行审核,初定支付金额。

  (4)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初定后,应在处长办公会上汇报,同意后由分管预算科和分管工程科的.副处长分别签字后报处长、审计处签批

  (5)处内审批手续完成后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付款手续。工程款支付数额超过50万元的,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付款。

  3、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完整的工程结算书,经监理单位、规划建设处初审后,报送学校审计处。

  (2)审计完成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会签单。根据会签单,办理项目结算通知单,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后,办理工程结算付款手续。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结算款支付。

  (3)竣工结算后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审定金额的95%,余5%为保修金。

  二、工程保修金支付

  1、竣工项目在保修期内若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维修,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不合格将拒绝支付保修金。

  2、工程科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保修金支付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质量回访,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拒绝申请,并将维修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时维修完毕。

  3、回访后如没有质量问题,工程科告知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签署书面意见。工程科组织相关科室、专业会签后,报分管副处长办理保修款支付单,报处长签批。

  4.工程保修金支付金额执行合同约定。

  三、工程材料、设备款支付

  1、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按照《材料(设备)验收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交付手续。

  2、供货单位持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料单,与材料科核实付款数额,按要求提供相关发票,材料科办理材料、设备转账手续,审核无误后,将材料付款发票报处长签字。

  3、由供货单位负责施工安装的重要项目,另需监理单位、工程科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4、报处长签字发票应详细备注项目名称、支付金额、已转账等文字说明,同时附对应合同文本。

  5、材料科应按照工程项目和材料设备类别,建立详细账目,记录合同金额、发票金额、已支付金额、余额等每笔支付数据,做到清晰、准确、无误。

  6、发票经处长签字后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付款手续。材料、设备款数额超过10万元的,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付款。

  四、勘察、设计费支付

  1、勘察费、设计费支付,支付条件及支付金额执行合同约定,由技术科协助分管副处长办理。

  2、每笔款项支付,技术科科长、分管副处长、总工程师签字后,报处长签批。

  3、支付数额超过50万元的,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付款。

  五、其他款项支付

  1、其他款项包括工程报建各种规费、专项检测费及专项验收费、材料试化验费、技术服务及咨询费等费用。

  2、工程报建各种规费由综合科负责,按照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3、专项检测费、专项验收费、材料试化验费由工程科负责、综合科配合办理。

  4、技术服务及咨询费等费用由综合科负责办理。

  5、支付发票由经办人、分管副处长、处长共同签字。

  六、资金支付管理责任

  1、所有资金支付工作由处长负总责,一名副处长分管,协助处长做好资金支付各项工作。

  2、前期报建各种规费、专项检测检验费、材料试化验费、技术服务及咨询费等费用办理前或签订相关合同前,必须了解相关政策,做到依据准确充分。

  3、资金支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严格履行签批程序,各负其责,分级把关,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基地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经济业务交往中有关现银行存款的收付和核销。

  第三条现金收支、银行结算必须由指定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收入要有依据,支付要有凭证,付款实行“一单三章”制度,即付款通知书、经手人(或受款人)、审批人、批准人签章。

  第二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资金的运用实行计划管理,一切开支按计划执行,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分析,有利资金的平衡,调节和供应。

  第五条现金开支范围

  l、支付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2、支付5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支出。

  3、支付现场人员或聘用人员工资和津贴。

  4、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为了加强现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的部分应及时解入银行,不得自行保留,更不得挪作它用,不足的部分可向银行提取现金,补足库存。

  2、现金日记帐必须逐日按照业务发生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定期抽查。

  3、严禁任何形式的“白条”抵库,各部门均不得私设小金库。

  4、不准利用银行帐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出现金。

  第七条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支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发现差错,应及时予以更正。月份终了,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调节相符。

  第八条一切经济业务往来中,结算起点500元上的资金,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本市可采用转帐支票,异地的使用应采用电汇结算。

  第九条基地应指定出纳人员签发银行支票、汇票等,其他人员不得签发支票。印鉴实行分人保管制。支票的使用应按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借用支票,必须由经手人填写“支票借用单”,经部门负责人或基地负责人批准后,向财务部门办理借用支票手续,一般于次日结算,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三天结清。

  第十一条签发票据应严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四无”空白支票:(无日期、无抬头、无用途、无金额);

  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3、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号;

  4、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转让给单位及个人使用本单位票据。

  5、不准将票据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和核销

  第十二条费用开支、报销手续:

  1、一切费用开支,先由经办人填写“付款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投资监理和基地负责人批准签章后,向财务处办理付款。

  2、财务处会计应根据“付款通知单”,核对发票、帐单或者借用单等原始凭证,数字无误,手续齐全加盖审核章后出纳办理付款或支票借用手续。

  3、出纳人员应将已经会计审核的收付凭证,复验无误后办理付款或签发支票。

  4、各类费用的报销办法:

  (1)因公外地出差,应填制“外地出差借款单”交基地负责人批准,出差借款金额按路线远近、出差时间长短确定,乘飞机必须事前经基地负责人同意,软卧按国家规定办理。出差回来后一周办理报销手续,出差津贴按规定补贴,超越出差路线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报销单需经基地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向财务处办理报销。

  (2)市内出租车须经基地负责人批准。

  (3)市内零星车费报销由筹建办公室负责审批。

  (4)业务交往中的业务招待费,应贯彻“小额、合理、必需”的原则,实行限额控制,以实列支,由基地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财产物资购置用款的支付和报销

  1、财产物资购置包括消耗材料,劳防用品、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编制采购计划,经基地负责人批准后纳入月度用款计划,按计划使用。

  2、应有专职和兼职采购员按计划采购所需物资,必须办理入库验收手续,经保管员开据验收单连同发票、单据、付款通知单,凭费用使用限额卡向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未办妥验收手续的物资,财务有权拒付。

  第十四条工程用款支付

  1、工程付款应根据合同规定,填制“工程项目付款审批表”,按流转程序审核后,在规定用款额度内使用。

  2、工程用款额计划时,应由工程部提出申请,经财务审核、平衡,送基地负责人批准,办妥追加用款手续后,方可用款。未办妥追加用款手续的超计划用款,财务有权拒付。

  3、工程完工,必须经指定的专业审计单位审核后,付清余款。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7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村组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办法

  (一)凡是建设性工程项目必须召开全体农户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并签字同意工程项目建设,再按规定程序立项、报批、编制项目概算、预算。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会议所做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

  (二)建设项目合同条款中工程支付方式统一规定为:

  1.未动工之前,一般不预付工程款,特殊情况(工程项目较大,一时难以计量工程)需预付工程款的,签订合同后可按不超过合同价的10%预付工程款,并且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批次先抵扣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计量价(合同价款范围内)的70%支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决算审计后付至结算总额的95%,余额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决算。如涉及扶贫、移民等项目,有关职能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3.项目竣工后,由施工方先行对项目质量进行自查,合格后向业主村提出验收申请,自建项目由业主村直接组织理事会等成员进行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村报请镇验收工作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三)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交由有资质的公司承建,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前需向镇政府施工报备,超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向镇纪委“三重一大”报备,涉及到财政资金的还需按照《吉水县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文件要求完善前期程序。项目承建单位须统一按上述支付方式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按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可按上述支付方式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合同价款一旦签订,不得随意更改、增补。建设项目资金一律汇至建设单位账户,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四)工程项目金额较小的零星工程,经村两委会议研究,经蹲村班子成员、分管领导同意,可采取自建方式。

  (五)所有项目有关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具体程序

  上级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借口滞留、挤占、套取、虚报、冒领和挪用项目资金。

  (一)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所需资料

  1.工程税票

  2.会议记录,2/3以上村民代表签字

  3.合同,要明确单价,款项资金打至公司账户(公司资质整套资料)

  4.预算单

  5.进度单

  6.决算单(尾款时需要)

  7.验收单(尾款时需要)

  8.出具审计报告(尾款时需要)

  签名:理事会全部成员签字→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二)扶贫项目资金所需资料

  1.立项报告书(镇)

  2.批复文件(县)

  3.预算清单

  4.招投标文件(资金打公司,不得打个人)

  5.施工合同(要明确单价)

  6.审批表

  7.验收表(尾款时需要)

  8.决算表(尾款时需要)

  9.会议记录并签字

  10.工程税票

  11.竣工后出具审计报告并扣除质保金(尾款时需要)

  12.公告公示照片

  13.标识牌照片

  14.设计图纸

  15.建设前后同一角度对比照片

  签名:理事会全部成员签字→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三)县里、镇上统一工程(包括农田水利、移民后扶、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生态文明等)需要资料

  1.税票

  2.会议记录并签字

  3.合同,要明确单价

  4.预算单

  5.决算单

  6.验收单

  7.审计报告

  8.建设前后同一角度对比照片

  实行县级报账的,按县职能部门要求报账。在镇经管站报账的,原则上镇经管站收取原件做账,但以上资料如果是复印件,需让收取原始票据的单位注明属实加盖公章。

  签名:组干部签字→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四)村组自有资金的工程所需资料

  1.税票

  2.会议记录并签字

  3.合同,要明确单价

  4.预算单

  5.进度单

  6.决算单(尾款时需要)

  7.验收单(尾款时需要)

  8.出具审计报告(尾款时需要)

  签名:组干部签字→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五)零星工程项目自建所需资料

  1.会议记录并签字

  2.税票

  3.清单(人工费、材料费,工时费)

  4.验收单

  签名:组干部签字→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三、其他资金使用具体程序

  (一)村集体征地补偿款所需资料

  1.会议记录并签字

  2.分配方案

  3.征地协议

  4.分配到户明细表(包含人口数、田亩数、占地面积等)

  5.一卡通账号支付

  签名:组干部签字→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二)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书报费、宣传费及其他费用等)所需资料:

  1.会议记录并签字

  2.税票

  3.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及账号

  签名: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三)村组干部、党员费用(包括报酬、误工工资及补贴、交通及通讯费等)所需资料:

  1.工资表

  2.误工明细(填写误工清单明细,由村书记、主任审核,年底一次性核算发放到位。具体标准按《关于调整村干部基本报酬及误工补贴标准的通知》(吉水县办字〔2018〕196号)规定执行)

  签名: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四)会议餐费所需资料

  1.会议记录并签字

  2.会议或培训餐费审批表

  3.开会图片

  4.买菜原始发票

  签名:书记主任签字→蹲点干部签字→分管领导签字→镇长签字

  四、监督检查

  1.建立“红黑榜”通报机制。对计划执行、项目建设、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环节全程加强检查,要采取定期不定期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评出正反典型,并在“红黑榜”上通报;通过定期考核评价、经常性点评推进,及时查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倒逼各项工作纵向比有进步、横向比有进位。

  2.加快推行“组账村管”管理。按照村民自治、民主监督的要求,实行镇村两级监管、村民民主理财;统一会计科目、统一票据账簿、统一核算方法等制度;资金管理参照村级账务管理办法实行报账制,具体按《醪桥镇“组账村管”实施办法》执行。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村组经济合作社银行开户为村级经济合作社在醪桥农商银行,组级经济合作社在吉水县邮政银行。

  3.严格资金管理。经会议研究,各种干部报酬、误工补贴、人工工资、救济救助、政策补贴、奖金补助等可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其他工程项目资金、物资采购等款项,必须使用税票并附明细报账,严禁白条入账。严格规范村组集体“三资”管理,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贪污、挪用、套取、骗取、违规私借。

  4.严格落实不作为追责问责机制。对村组干部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损害群众合法权益、被媒体公开曝光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依法处理,对失职失责的单位和相关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坚持问题倒查,对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问题,或同类问题连续多次发生的,涉及人员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本方案自2021年9月30日起实行。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8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七、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9

  总则:

  为加强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资金预算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需组织编制详细的资金预算,涵盖工程建设、设备购置、人员费用等各项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原则,结合项目进度计划和市场价格波动进行预测。预算草案经内部审核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的预算作为资金使用的`依据,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需提交详细的调整申请及原因说明,按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资金审批流程:所有建设资金支出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办人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单,注明支出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并附上相关合同、发票等凭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与预算的匹配度。财务部门进行复审,重点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资金支付的安全性。最后,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进行终审,审批通过后方可支付资金。

  资金使用监督:财务部门定期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分析,编制资金使用报告,向项目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和相关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各方监督。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10

  总则:

  为规范建设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建设项目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风险评估与防控:在项目建设前,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资金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针对评估出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等。定期对风险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资金动态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建设资金动态监管系统,实时监控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可通过系统随时查询资金使用明细,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资金使用进度进行跟踪管理,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定期对比资金使用进度与项目实际进度,如发现资金使用进度滞后或超前,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资金安全保障:加强对资金存放和支付的安全管理,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存放。严格执行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支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定期对资金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防范资金被盗、挪用等风险。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11

  总则:

  为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专款专用管理: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设立专门的建设资金账户,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所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金收支均通过该账户进行,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用途,需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绩效评价管理:建立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指标包括项目进度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达标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为后续项目资金安排提供参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项目给予奖励,对资金使用效益低的项目进行整改或减少资金支持。

  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档案,对资金预算、审批文件、支付凭证、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12

  总则:

  为加强建设资金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各方职责分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申请资金,确保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并提供真实、合法的`资金使用凭证。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施工单位的资金申请,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财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支付和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

  协同管理机制:建立建设资金管理的协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财务部门的联席会议,沟通协调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各方应及时共享信息,共同推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如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问题,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和财务部门反馈,共同研究解决措施。

  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建设资金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违规行为包括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提供虚假资金使用凭证,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13

  总则:

  为提高建设资金管理效率,优化资金管理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流程优化管理:定期对建设资金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简化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资金管理流程顺畅、高效。对资金管理流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监控,防范资金风险。建立流程优化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各方对资金管理流程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大对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应涵盖资金预算编制、审批、支付、核算、监督等功能,实现资金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金管理数据的实时共享和分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设置用户权限,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培训与推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培训,使其熟悉系统功能和操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积极推广信息化管理理念,引导全体人员树立信息化管理意识,提高建设资金管理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