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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公司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产经纪公司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房产经纪公司管理制度 1
一、员工管理
招聘与入职
招聘具有房产经纪相关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新员工入职时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等相关证件,填写入职申请表,并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
考勤制度
员工实行打卡考勤,工作时间为 [具体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旷工将按照规定扣除相应工资。请假需提前提交请假申请,经上级批准后方可休假。
员工培训
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包括房产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
二、房源管理
房源收集
员工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房源信息,如网络、社区开发、业主委托等。收集到的房源需及时录入公司房源系统,并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房源维护
定期对房源进行回访,更新房源状态(如是否已售出、出租等)。对于优质房源,要重点维护,加强与业主的沟通。
三、客户管理
客户接待
员工要热情、专业地接待客户,详细了解客户需求,并记录客户信息。
客户跟进
根据客户需求推荐合适房源,及时跟进客户意向,定期回访客户。
四、业务操作规范
房源推广
通过公司网站、社交媒体、房产平台等渠道推广房源,但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合同签订
在签订房产买卖或租赁合同前,要仔细审核合同条款,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奖惩制度
奖励
对业绩优秀、客户满意度高的员工给予奖金、晋升等奖励。
惩罚
对于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或客户权益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辞退等处罚。
房产经纪公司管理制度 2
一、公司架构与职责
公司设置管理层、业务部门和后勤部门。管理层负责公司战略规划和决策;业务部门负责房源开发、客户拓展与交易促成;后勤部门负责行政、财务等支持工作。
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房源信息管理
房源录入
员工获取房源信息后应在 24 小时内准确录入公司房源系统,包括房屋地址、面积、户型、价格等关键信息。
房源共享
公司房源信息实行内部共享机制,员工之间应相互协作,但不得私自隐藏优质房源。
三、客户服务管理
客户信息保密
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客户姓名、电话、购房预算等隐私信息。
服务质量监督
建立客户服务质量监督体系,通过客户回访等方式收集客户意见,对服务不到位的员工进行督促改进。
四、业务流程管理
看房流程
员工带客户看房前应提前预约,确保房屋业主或租户同意。看房过程中要向客户详细介绍房屋情况,解答客户疑问。
交易流程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员工要协助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准备相关资料,办理过户、备案等手续,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五、财务与薪酬管理
财务制度
公司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核算、资金管理等工作。严格控制费用支出,确保财务收支平衡。
薪酬制度
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业务提成和奖金组成。业务提成根据业绩按比例计算,奖金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发放。
房产经纪公司管理制度 3
一、工作纪律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作息时间,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房源信息和客户资料。
二、房源开发与管理
鼓励员工积极开发新房源,对于成功开发优质房源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
房源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房源,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定期清理无效房源,保证房源系统中的房源信息有效性。
三、客户开发与维护
员工应通过多种渠道开发客户,如电话营销、网络推广、社区活动等。
建立客户档案,详细记录客户的需求、喜好、联系信息等,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对客户的`咨询和投诉要及时处理,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团队协作
倡导团队协作精神,员工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在房源共享、客户交接等方面要积极合作,不得互相推诿。
五、业绩考核
公司定期对员工的业绩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包括房源开发数量、客户成交数量、业绩金额等。
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排名,对业绩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业绩不佳的员工进行辅导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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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房产经纪公司的运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公司与客户的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员工管理
招聘与培训
招聘根据公司业务需求进行,注重员工的品德、沟通能力和行业知识。新员工入职后接受为期 [X] 周的培训,包括公司文化、业务流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
日常管理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作息时间,实行指纹打卡考勤制度。迟到 15 分钟以内每次扣工资 [X] 元,迟到超过 15 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一天扣 [X] 天工资。
员工在工作期间应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统一着装(如有规定),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
三、房源管理
房源采集
员工通过多种合法途径采集房源,如社区拜访、网络平台、老客户推荐等。采集到的房源需在当天录入公司房源管理系统,由专人进行审核,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房源跟进与维护
员工要定期对自己负责的房源进行跟进,及时更新房源的价格、状态等信息。对于长期未售出或出租的房源,要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营销方案。
四、客户管理
客户获取与分类
员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客户信息后,要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客户的购房或租房需求、预算、意向区域等因素进行标记,以便提供精准的服务。
客户服务与维护
员工应在 24 小时内对客户的咨询进行回复,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房产建议。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化,建立长期的客户关系。
五、业务流程管理
带看与洽谈
员工带客户看房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包括了解房源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在带看过程中,要注意客户的反应,解答客户的疑问。洽谈时要遵循公司的价格策略,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合同签订与后续服务
合同签订前,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保无遗漏和错误。合同签订后,员工要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手续,如房产过户、物业交接等,并进行售后服务跟踪,确保客户满意度。
六、考核与奖惩
考核制度
公司每月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房源开发数量、客户带看次数、成交数量等。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奖惩措施
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金、晋升、荣誉证书等奖励;对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或客户权益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处罚。
七、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员工的业务提成根据公司制定的提成方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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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组织架构与职能
公司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房源部、客户部、交易部)、行政部和财务部。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规划;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各部门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操作;行政部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管理;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
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确保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高效运转。
二、员工招聘与发展
招聘原则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员工。注重招聘有房地产相关经验、良好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的人员。
员工培训与晋升
公司为员工提供定期的业务培训,包括房产市场动态、销售技巧、法律法规等内容。员工根据自身能力和业绩,可以获得晋升机会,晋升途径包括从普通经纪人晋升为高级经纪人、店长等职位。
三、房源管理制度
房源信息收集
房源部员工负责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房源信息,如实地勘察、网络搜索、业主主动委托等。收集到的'房源信息应包含详细的房屋信息(地址、面积、户型、装修情况等)、业主信息(姓名、联系方式、售租意向等)。
房源信息审核与发布
收集到的房源信息需经过房源部主管审核后才能发布到公司内部系统和外部平台。审核重点包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客户管理规定
客户信息登记
客户部员工在接待客户时,应详细登记客户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需求类型等)、意向房源信息以及客户来源渠道等内容。
客户跟进与反馈
员工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及时为客户推荐合适的房源,并定期跟进客户意向的变化。客户部主管要对员工的客户跟进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及时给予反馈和指导。
五、业务操作流程规范
带看流程规范
交易部员工带客户看房时,应提前与房源业主和客户预约好时间。在带看过程中,要向客户全面介绍房屋的优缺点,同时保护好业主的隐私信息。
合同签订与执行
在房产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交易部员工要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各项条款,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六、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
绩效考核
公司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周期为每月一次,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薪酬、晋升等挂钩。
薪酬管理
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业务提成组成。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岗位和职级确定;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业务提成根据员工促成的房产交易金额按一定比例计算。
七、公司文化与团队建设
公司倡导积极向上、团结协作、诚信专业的公司文化。
通过定期组织团队建设活动,如户外拓展、聚餐等方式,增强员工的团队凝聚力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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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为确保房产经纪公司有序、高效运营,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公司、员工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员工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
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欺骗客户或隐瞒房源信息。严禁收受客户或业主的贿赂,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仪容仪表
工作期间,员工应保持整洁得体的仪容仪表。男性员工应穿着正装,女性员工着装应大方得体,不得穿着过于随意或暴露的服装。
三、房源信息管理
房源登记
员工获取房源信息后,应及时准确地将房源信息登记在公司的房源管理系统中。房源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地址、户型、面积、价格、产权情况、业主联系方式等。
房源维护
负责房源的员工要定期对房源进行维护,及时更新房源的`价格变化、是否已售出或出租等状态信息。对于即将到期的房源委托,应提前与业主沟通续约或调整委托条件。
四、客户关系管理
客户开发
员工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开发客户,如网络推广、社区活动、老客户介绍等。在开发客户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
客户服务
对客户的咨询要及时、准确地回复,提供专业的房产咨询服务。建立客户服务档案,记录客户的需求、偏好、交易历史等信息,以便提供个性化服务。
五、业务流程管理
看房安排
员工在接到客户看房需求后,应根据客户需求和房源情况合理安排看房时间。看房前要对房源进行详细了解,准备好相关资料,如房屋户型图、周边配套设施介绍等。
交易促成
在客户有意向购买或租赁房源时,员工应积极促成交易。协助客户和业主进行价格协商、合同签订等工作,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双方权益。
六、团队协作与内部沟通
团队协作
鼓励员工之间相互协作,房源共享。在业务过程中,如涉及到其他员工的客户或房源,应及时沟通协调,不得私自争抢客户或房源。
内部沟通
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如定期召开部门会议、使用内部通讯工具等。确保公司内部信息畅通,提高工作效率。
七、考核与奖惩制度
考核指标
公司对员工进行多维度考核,包括房源开发数量、客户开发数量、带看次数、成交数量、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奖惩措施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金、荣誉称号、晋升等奖励;对表现不佳或违反公司制度的员工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处罚。
八、财务管理
财务预算
公司制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明确各项费用的预算范围,如员工工资、办公费用、营销费用等。
财务审批
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各项费用支出需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批,确保财务支出合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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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对销售事务的管理,明确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整个营销系统。
3、房产销售管理
3.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工作应提前介入。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发部就项目的销售前景、预期售价提出意见,并对项目进行市场定位即确定项目的主要销售对象。在规划设计阶段,开发部应根据市场定位和掌握的市场信息,对项目的户型设置、面积大小、内部设施、设计标准等提出相应的意见。
3.2项目的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开发部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销售计划,包括销售策略、销售方式、平均售价、销售进度等,制订详细的销售方案,确定每楼层、每单元的明细价格,定出底价,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3.3开发项目开工前后,开发部应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促进销售,有条件的`还可与银行联系,办理按揭委托。
3.4开发部应采取各种方式促销商品房,如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发布广告,制作售楼说明书向潜在客户分发,在现场制作广告牌,有目的地上门推销,委托代理销售等等。
3.5销售开始后,应随着项目建设进度并根据市场反应、销售情况对售房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6商品房的销售,除预售时或建成后一次性付清房款外,其余均不得享有优惠。特殊情况需要予以优惠的,须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批准。
3.7销售商品房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3.7.1所售房产的位置、面积、标准、附属设施、交付时间;
3.7.2房产单位售价、总价款、付款方式和定金;
3.7.3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7.4违约责任和惩处方式;
3.7.5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约定的条款。
3.8任何购房业主若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一律不得将所购房产交付其使用,违者对责任人就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处罚。
3.9开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开发部应为购房业主办理产权证书。
3.10房产销售基本结束后,由开发部、财务部共同写出开发项目投资效益总结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同时,开发部还应配合财务部编制开发项目决算报告,对项目收益情况加以认真分析。
3.11公司在资金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可将所开发的重要位置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留作固定资产,用于对外租赁,获得长期的租金收益。
4、物业管理
4.1开发项目在进行房产销售之前,公司应根据项目情况选定物业管理单位,由其承担项目建成后的管理。任何开发项目,既可由公司控股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管理任务,也可委托非公司控股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公司要与选定的物业公司签订合同。
4.2物业管理公司对项目验收接管后,负责所管理项目的房屋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并可按实际情况相应负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保安等事务,还可为居民(用户)提供其他无偿或有偿的服务。
4.3工程竣工后,在工程保修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发现工程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工程部反映,由工程部责成施工单位及时修缮;或自行修缮,并会同相关部门按实扣除施工单位保修金。
4.4物业管理公司按《业主须知》规定定期向服务区内的业主收取有关费用。
4.5开发建成区居住业主数达到一定规模,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的委托事宜。
5、附则
5.1本制度自正式颁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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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xx房地产经纪公司销售回款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小定、大定、签约、预售、催款、办理按揭手续等销售业务流程的畅通,使各环节具有整体性和连贯性,保障能够按期回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全体销售前台、后台人员共同遵守。
第一条小定单、《临时合约》及《签约通知单》(以下简称合同\均由销售代表负责填写,各项内容填写完整齐全,不得涂改,不得有上下不一致的情况。
第二条合同和补充协议范本需销售代表、销售主管、签约主管仔细审核,并在合同副本内页签字确认,特殊附加条款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至合同及补充协议范本之外的补充条款中,并将公司审批的文件附到合同中,以便查阅。不允许合同及补充条款与公司审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如因工作疏漏,影响到公司信誉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分别对销售代表、签约主管、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给予50、50、100、150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开除当事人。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同时应协助客户交纳该房屋的首期款及印花税,并在24小时内(周六、日除外)将销售合同交销售统计做业绩登记,每逾期一日对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每人处以50元罚款。如客户未支付印花税,为不影响正常的'预售登记并保证回款,则由该房屋销售代表垫付此费用。
第四条合同签订并交款后,转交签约主管时,应将公司所有审批文件和客户个人资料(与该房屋相关的补充条款审批单、折扣单等)一并交签约主管,并保证客户资料、信息的完整。合同自签约日起转至签约主管的时间不得超过7日,超过7日,但不足8日的,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每人每天处予50元罚款,超过8日仍未转交合同的,每人每天处予100元罚款。第五条合同签订且资料齐备的,签约主管应于48小时内将合同加盖公司合同章,并同时转预售登记人员。预售登记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完成已具备预售条件的房屋的预售登记工作,如有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100元。
第五条销售代表必须督促客户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全额付款。采用一次性或分期方式付款的,客户逾期一个月而未满两个月付款的,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每人罚款500元;逾期两个月而未满三个月的,销售代表罚款1000元、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罚没该套房佣金;逾期三个月未回款,销售代表停接客户,直至追回应收款项。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督促客户提交完整的按揭资料,办理完贷款所需的全部手续。因销售代表原因,导致按揭款不能如期到帐的,处罚方式同一次性和分期付款。客户的按揭资料一经送达律师事务所及银行,相关沟通事宜责任人为按揭主管,如因沟通不畅,导致最新情况在48小时内未能传达给销售前台的,视情节轻重每延误一天处以50—200元的罚款。
第六条相关工作的统计由销售支持部进行,并于每月24日前将上月违规清单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七条本制度的相应处罚原则,销售部及销售支持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如有瞒报、漏报现象发生,每件次处予当事人和部门经理100元的罚款。
第八条受到处罚的个人,罚金从次月佣金或底薪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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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纪律:
为了实现人性化的管理,和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为了能够让同事更好的从事业务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如下:
1、考勤制度:
春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值班人员必须在上午提前10分钟到达公司打扫卫生,且中午在公司值班)
A、本公司目前实行软件打卡制度,目的是为了让同事们能够自觉的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每周六开部门会议,月底公司开总结会议,并且做好会议记录。
B、病假、事假都可以提前一天直接向你们的直接上级请假,每个人在每个月休息4天,在没有迟到、早退不超过三次,且休息时间没有超过2天的同事,给予全勤奖50元。
2、业务工作:
A、每个同事应对所有的盘源信息情况有大致的了解,有客户驻足宣传单时,应及时、主动、热情出门接待。
B、进门客户要起立接待,以示礼貌,之后请客户坐下洽谈,并给予倒杯水,客户离开时应送客户出门。
C、大家平时应积极、主动、及时地跟进盘源和客户,不错过任何的成交机会。
D、看房时一定要铭记签看房承诺书。
E、同事们团结互助,积极合作,树立良好职业道德,不争抢同事的盘源,客户。严禁走私单,否则严重处分。
F、任何员工都没有为客户或业主佣金打折的权限,如有必要的.,须经理批准。
3、工作纪律:
A、上班时请穿工作服,每个星期允许星期五可以不要穿工作服。上班时间尽量少上房地产方面以外网络,工作中私人电话不得超过10分钟。大家所有的物品及时放入各人抽屉柜子里,注意台面整洁,不得随意堆放人个资料及其它杂物。
B、严格遵守外出登记制度,不得私自收取租房佣金。
C、大家应在电脑上如实登记客户资料,泄露客户、业主资料及有关个人资料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
D、如有客户或者业主投诉的,扣发当月佣金提成的5%,泄露公司业务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扣发当月业绩提成的5%,打架,公然侮辱上司、同仁,业主或客户的不当行为,扣发当月业绩5%,以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
E、员工离职解聘前由分店经理检查该员工电脑登记情况,若有不实之处,必须添补,若不执行,扣发工资,离职书如果不批准,则不能离职。自动离职者,公司不发放工资。
二、薪金、奖金、佣金的发放
1、发薪日期为月的10号
2、佣金结算日为每月底,发放日期为次月20日。
3、对于无故离职者公司有权扣发工资及提成。
4、业务员在本公司中每月前三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00元、100元、50元;在每季度中前三名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三、福利制度:
入职15天公司制作工作服(做满一年公司报账),入职三个月公司给予买社保。社保方案(单位:工龄):
三个月至一年:公司出8%,员工出20%。
一年至两年:公司与个人平分出。
两年以上:公司出20%,个人出8%。
四、业务考核:
1、盘源:售盘源3个/周,少一个扣罚5元/个。
2、跟进:每天5条,少一条扣罚2元/条。
3、信息发布:每天5条,少一条扣罚2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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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树立公司的形象,提高员工素质,确保案场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加强营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营销顾问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各项目销售案场。
三、职责:
(一)集团营销中心[c1]:负责对各项目销售案场的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二)地区销售部:负责管理案场销售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确保案场工作的顺利展开;
四、案场行为规范内容:
(一)案场人员基本要求
1、基本素质要求:
1.1良好的形象、诚恳的态度、热诚的服务、机敏的反应、坚定的信心、流畅的表达、积极地进取;
1.2员工工作应积极主动,要勇于负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应主动协助其他同事的工作;
1.3员工应追求团队精神,部门之间、同事之间提倡团队协作,沟通情况,相互信任,注重整体利益;
1.4员工应主动提高专业水平,关注市场动态和信息,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1.5员工工作要追求效率,工作日清日结;
1.6较强的专业素质;
1.7良好的品质,突出的社交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敏锐的洞察能力;
1.8充满自信、有较强的成功欲望,并且吃苦耐劳、勤奋执着。
2、基本操作要求
2.1按公司规定时间正常考勤,保持公司整体形象;
2.2虚心诚恳,认真负责;
2.3严守公司业务机密,爱护公司财产;
2.4主动收集竞争楼盘的信息并向主管汇报;
2.5对任何上门顾客均应视为可能成交的客户而予以热情接待;
2.6同事间的协调和睦与相互帮助,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并能提高效率;
2.7凡公司刊登广告日,任何业务人员不得请假。
3、基本纪律要求
3.1所有员工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3.2所有员工应热爱公司,热爱公司的事业,并珍惜公司的财产、声誉和形象;
3.3员工除正常休假外,必须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3.4员工要严守公司纪律,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机密,维护公司利益;
3.5尊重别人,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尊重别人的选择,尊重别人的隐私;
3.6员工要注重自己的外在形象,要以整齐端庄的仪表、温文尔雅的举止赢得合作伙伴的信任;
3.7员工在工作时要有分明的上下级关系,按时向主管人员递交各类工作报表;
3.8员工应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保持售楼现场的整洁,严禁喧哗、吃零食、化装等破坏形象的行为;
3.9工作时间内不允许打私人电话,确有需要,应长话短说;
3.10不许有冷淡客户、对来访客户视而不见或出言粗鲁与顾客争吵时间发生;
3.12员工不能进行有损公司的私人交易,不能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任何损公利己的私人行为;
3.13未经公司许可,不得私自代已购客户转让楼盘;
3.14不得私自接受他人委托代售楼盘;
3.15对于未经授权之事,不得擅自答应客户的要求;
3.16未经公司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修改合同条款。
4、职业道德要求
4.1销售员必须"以客为尊",维护公司形象;
4.2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公司策略、销售情况和其他业务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公司客户资料,如客户登记的有关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公司员工资料;
4.3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部门管理制度。
5、专业知识要求
5.1对公司要有全面的了解。包括发展商的历史状况、公司理念、获过的荣誉、房地产开发与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的内容及公司的发展方向等。
5.2掌握房地产产业与常用术语。对当地的房地产发展方向有所认知,同时还能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的楼盘优劣势及卖点等;另外还必需掌握房地产营销知识、银行按揭知识、物业管理知识、工程建筑知识、房地产法律知识及一些专业术语如绿化率、建筑密度、使用面积等。
5.3掌握顾客的购买心理和特性。要了解顾客在购买过程中存在的求实、求新、求美、求名、求利的心理以及偏好、自尊、仿效、隐秘、疑虑、安全等心理。
5.4了解市场营销的相关内容。应该学习房地产的产品策略、营销价格策略、营销渠道策略、促销组合策略等知识,了解房地产的市场营销常识。
6、心理素质要求
6.1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为人真诚自信,乐观大方,有坚韧不拔的毅力,能承受各种困难,责任感强,自制力强。
7、服务规范要求
7.1接听电话时按《接听电话标准》执行;
7.2接待客户时按《接待礼仪标准》执行;
7.3顾客回访要求:
确定回访对象,主要是对有购买欲望的客户和已经购房的客户进行回访;
有目的的进行回访,在回访之前,要先于客户联系约好时间;
进入顾客的房间或办公室,要先敲门,征得主人的同意,方可进入。未经主人同意不得随便翻阅房内任何东西;回访完后,要及时做好登记。
7.4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情报,以公司名义私自扩展业务,进行私下交易;
7.5不得在同行业中兼职。
(二)案场行为规范标准
1、仪容仪表标准
1.1身体整洁:保持身体清洁无异味;
1.2容光焕发:劳逸结合,保持精神饱满;
1.3适量化装:女性售楼员适量化淡妆;
1.4头发整洁:经常洗头,没有头皮屑;
1.5口腔清洁:保持牙齿洁白,口气清新;
1.6双手整洁:勤剪指甲,经常洗手,保持双手卫生;
1.7制服整齐:制服常换洗,穿着要整齐,皮鞋要檫亮。
2.个人卫生标准
2.1应勤洗澡、勤换衣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2.2保持面部清洁,男员工应及时剃须,使用的化妆品香味不宜过浓;女员工应化淡妆,使用的化妆品、香水以淡雅为宜。
2.3男员工保持发型庄重;女员工发型梳理整齐,严禁男女员工彩色染发。
2.4保持双手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
2.5上班前不得吃有异味的食物,保持口腔清洁。
男员工发式:
头发要前不过眉,旁不过耳,后不盖衣领;
头发要整齐、清洁、没有头屑;
不可染发(黑色除外)。
女员工发式:
刘海不盖眉;
自然、大方;
头发过肩要扎起;
头发装饰不可太夸张和耀眼;
袜子:
要大方,与服装、鞋协调。
制服:
合身、烫平、清洁;
纽扣齐全并扣好:
员工证应佩戴在上衣的左上角;
衣袖、裤管不能卷起;
佩戴项链或其他饰物不能露出制服外。
领带应熨烫平整,注意颜色搭配,长度以盖及皮带扣为宜,若使用领带夹,
应注意适当位置。
3、姿势仪态标准
3.1站立是人的最基本的姿势。站立的要领:挺胸收腹、颈部挺直、双肩保持水平、放松、双臂自然下垂或在体前交叉、眼睛平视、环顾四周、嘴巴微闭、面带笑容。女士站立时,双脚呈“V”字型,膝和脚后跟要靠紧。或把重心放在一脚上,另一脚斜立而略弯曲。男士站立,双脚分开与肩膀同宽,站累时,脚可以向后撤半步。
3.2正确的坐姿:上半身挺直,双肩要放松,下巴向内收,脖子挺直,胸部挺起,双膝并拢,脚后跟靠紧,双手自然放在双膝上或放在扶手上。当两脚交叠而坐时,悬空的.脚尖应向下。
3.3行走的姿势:下巴与地面平行,步幅不要太大。行走迈步时,应脚尖向着正前方,脚跟先落地,走的正确姿势:挺直上身,收腹挺胸,两臂自然摆动,前后摆的幅度约45度左右,脚掌紧跟落地。女性走路时最好的步位是:两只脚所踩的是一条直线;男士走的是两条平行线。走路要轻而稳,上体正直,抬起头,眼平视,面带微笑。
注意事项:
咳嗽或吐痰时,请走开或转过头用干净的纸巾或手帕掩住口部;
打哈欠或喷嚏时,应走开或转过头来掩住口部;
整理头发、衣服时,请到洗手间或客人看不到的地方。
当众挖鼻孔、挠痒或修理指甲会损害自己的形象;
手不应放在口袋里,坐时应平放,不要把玩物件;
当众不要耳语或指指点点;
不要在公共区域奔跑;
抖动腿部、倚靠着都是不良习惯;
与别人谈话时,双眼应正视对方的眼睛;
不要在公共区域搭肩或挽手;
不要大声讲话、谈笑和追逐;
在公共场所,不要在客户面前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
与人交谈时,不要不时看表及打断对方的讲话。
4、言谈举止标准
4.1主动同客人、上级和同事打招呼;
4.2多使用礼貌用语;
4.3如知道客人的名称和职位,尽量称呼其职位;
4.4讲客人能听懂的语言;
4.5进入客房或别人的办公室时,要敲门;
4.6同事之间要相互尊重;
4.7使用电梯时要先出后入,主动为别人开门;
4.8保持微笑:
4.9面带微笑接待顾客:
4.10保持开朗愉快的心情。
5、接听电话标准
5.1热线接听的时间顺序由专案经理排定,每位营销顾问须严格按照各项安排作息和执行。每位营销顾问须按照已经排定的热线接听顺序表轮流接听热线电话。
5.2每次热线接听的开头语必须为“您好---,之后面带微笑地热情解答客户询问并了解客户需求。
5.3接听热线电话的言谈标准:声音柔和,吐字清晰(避免口音),语言准确,禁用口头语。有客户打进热线电话时,周围其他营销顾问须保持安静以避免使对方感觉杂乱。
5.4热线铃声连续响三次之内必须进行接听,若负责接听热线的营销顾问有其他事务处理需要离开,必须事先安排其他营销顾问代理接听岗位。
5.5热线电话接通后均作为一次有效热线,接听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以3分钟为限。如对方询问事宜较多须回复:“对不起,由于这部是热线电话,咨询量较大,若通话太久,可能影响其他客户。方便的话能否留下您的联系电话,我立即用其他电话给您回复”,并尽量详细留下客户的联络方式。
5.6营销顾问接听热线要尽量约请客户至售楼现场,须讲“希望您能到售楼现场来参观,我再给您做详细介绍。我叫××,您来之前,可以先打电话给我,我会为您准备详细的资料,再给您作详细的介绍。”并必须于客户挂断电话之后才能挂断手中的电话。
5.7营销顾问接听热线时要先委婉询问对方是否是新客户,若对方是新客户,必须按正常流程热情做好咨询服务,并尽可能详细地留下对方的信息,仔细填写来电登记。若对方是老客户,应询问原营销顾问姓名并做好电话转接工作。严禁手拿电话大声呼叫他人,也不可回答简单、粗暴而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客户流失。
5.8如果客户打热线寻找的营销顾问不在,接听人须详细记录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及通话内容,并将通话情况在1小时之内转告当事营销顾问。若客户遗忘了营销顾问姓名的,接听员可以先自行接听,记录对方姓名、电话和通话内容,在通话结束后立即通过电脑系统查询该客户的营销顾问,并将通话情况在1小时之内告之当事营销顾问。
5.9若热线来电查询明显为中介公司或同行市调的,接听人也必须热情接听,但需询问对方公司名称并尽量缩短通话时间(不要超过2分钟)。严禁对任何来电有不礼貌言谈。
5.10营销顾问接听热线完毕后须将客户信息准确详尽地记录在《来电登记表》上,并作为营销顾问之间发生客户撞单现象时进行确认的依据,另外还须详细询问客户得知楼盘信息的媒体途径,为企划部提供准确的信息反馈。客户资料须在每天18:00点之前录入电脑营销系统,若被发现未在《热线电话登记表》上记录客户讯息,或未在当天18:00点之前将客户资料录入电脑,则按案场管理考核制度处理,并登记备案。
5.11若营销顾问在接听热线电话的时间段内有客户来访,则该营销顾问必须先接待来访老客户,但可以与同组或他组营销顾问对换热线接听时间,热线接听空位由后续营销顾问立即补上。
5.12在热线接听时间与前台轮接时间有冲突时,营销顾问须先负责前台轮接,但可以与同组或他组营销顾问对换热线接听时间,热线接听空位由后续营销顾问立即补上。
5.13热线电话只能接听严禁打出,严禁营销顾问利用热线电话联系客户或与他人聊天。
6.接待礼仪标准
在接待客户前
6.1仪容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6.2环境卫生
6.2.1上班时必须保持场地清洁。
6.2.2售楼处内部如接待台面、桌椅、沙盘上不能有集尘,资料夹保持整洁、完备,如有破损应及时更换。
6.2.3售楼处门前必须保持清洁、应随时打扫。
6.3设施设备
6.3.1备齐各自使用的办公用具
6.3.2用品应摆放整齐,名片、资料夹、宣传品放在指定位置。
6.3.3洽谈桌应摆放整齐。
6.3.4照明、空调应按要求开放。
6.3.5售楼处背景音乐应按要求播放。
6.3.6现场主管负责纯净水纸杯的准备和管理。
6.4心理准备
6.4.1调整心态,控制情绪,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
接待过程中:
6.5站姿
6.5.1躯干:自然挺胸,略收紧腰腹。
6.5.2头部:端正、嘴微闭,神情不可呆板,保持微笑。
6.5.3双臂:体前交叉或放在身体两侧。
6.5.4双腿:直立,男员工双脚间距与肩同宽,女员工双脚呈“V”字型。
6.6、服务仪态
6.6.1自然,不做作,保持微笑。
6.7、语言
6.7.1在接待客户过程中,应使用普通话或客户能听懂的语言。
6.7.2语音要清晰,语调平稳;要做到“说得清,听得明”。
6.7.3应注意使用礼貌用语。
6.7.4应尽可能避免和客户开玩笑,如客户性格开朗主动开玩笑,销售人员应对时要注意分寸。
6.7.5在交谈过程中,如想咳嗽或打喷嚏,应先说“对不起”然后转身用手遮住。
6.8、鞠躬和握手
6.8.1鞠躬:点头、上身前倾15度;并与敬语同时使用,如“欢迎光临”、“请慢走”等。
6.8.2握手:注意握手顺序;注意握手时间,一般以3-6秒为宜;力度适合。
6.9、引领客户
6.9.1走在客户前方右侧
6.9.2拐弯时应放慢脚步,同时说“请这边走”
6.9.3遇门槛或阶梯要提醒客户注意。
6.10拉门
6.10.1手握门把,让客户先行。近距离遇见客户应致礼并问候。
6.11、坐姿
6.11.1男员工坐下,应自然挺直躯干,双脚自然放开10-15厘米。
6.11.2女员工坐下,应双腿合拢,挺直躯干并微侧。
6.12、让道
6.12.1正面遇见客户要主动让行,不得抢道,并主动致意。
6.13、视线、神情
6.13.1与客户视线相对时,应主动致意。
6.13.2避免斜视、东张西望等不礼貌等神情。应与客户平视,保持尊重、亲切。
6.13.3高个子销售人员接待客户时,应注意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产生居高临下的印象。
6.14、称呼
6.14.1销售人员应尽力记住客户姓名,当客户再次来到时,能称呼其姓氏,会让客户有受到重视的感觉。
6.14.2注意称谓标准,男士称先生,女士称小姐、大姐、阿姨等。
6.15、迎送客户
6.15.1客户到访时,应迅速出迎,主动问候。
6.15.2客户到达后,迅速放下手中的工作,了解客户的愿望,提供满意的服务。
6.15.3客户离开时,应送出大门。并保持目送客户一段距离,不可立即回转。
6.16、递接名片
6.16.1时机:当客户入座或寒暄完毕后。
6.16.2递名片时应做自我介绍。
6.16.3递接名片应用双手。
6.16.4接过名片后要清楚的读出对方姓名,不可读错;如遇见不认识的字可向对方请教。
6.17、补位意识
6.17.1任何员工除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之外,要有强烈的整体服务意识。当一名销售人员出现疏漏或未意识到客户的需求时,另一名销售人员应立即补位,弥补不足,形成良好的整体服务。
6.17.2在补位过程中要注意方法和技巧。
(三)案场作息要求
1、售楼处工作考勤时间为:早上8:30至晚上17:30。
2、员工午餐时间为中午12:00至13:00,各组营销顾问之间相互协调分成两批轮流用餐及休息,第一批时间为12:00-12:30,第二批时间为12:30-13:00,中午用餐及休息时间段内必须保证前台及热线没有空位。
3、销售案场共设2个营销小组,周一至周五(有活动或开盘除外)安排组内员工轮休,周末全体上班。
房产经纪公司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包括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登记。
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屋登记工作。
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房屋登记的日常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登记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房屋登记,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登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审核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予以登记。
第七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八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依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二)经公证的继承、遗赠、赠与、买卖取得房屋权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四)有本条例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的;
(五)房屋灭失的;
(六)放弃房屋权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协议离婚分割房屋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离婚证书、民政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单方申请房屋登记。
第九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
按份共有的单个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单独申请房屋登记,但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监护人为父母的,应提交户籍证明;监护人为人民法院指定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监护人为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监护证明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并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自然人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境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的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备的,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日为受理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备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材料补齐日为受理日。
第十四条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经询问登记后,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实际所有权人,再办理该房屋相关登记时不再审查是否存在共有人。
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五条办理下列房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并将查看结果予以记载: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国有土地范围内为三十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为六十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为十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为十个工作日;
(四)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为三个工作日;
(五)异议登记为一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经登记机构审核符合登记规定的,应当将规定的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记载日为登记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八条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九条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预告登记、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申请共有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共有”字样。
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二十条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设定抵押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抵押登记证明,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为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为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记载的内容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二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十五日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权利人申请,登记机构予以补发,并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同时作废。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换发前,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
(二)依法没收归国家所有的;
(三)人民法院裁判归国家所有的;
(四)房屋权利人申请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没收决定或者裁判的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直接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规划许可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被依法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权利的;
(五)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权属内容与权利来源证明材料不一致的;
(六)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八)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房屋拆迁冻结期限内的继承、初始登记、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房改售房、企业改制等情形准予登记。
第二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三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依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
(二)赠与、继承、接受遗赠;
(三)房屋分割、合并;
(四)以房屋出资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破产;
(六)划拨;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一)因买卖、互换、分割、合并、抵债、以房屋出资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相关的合同。因拍卖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二)因赠与、继承和遗赠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批准文件;
(四)因划拨致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批准划拨的文件;
(五)其他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
(六)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
第三十条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建造的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房屋权利已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并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第三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称、门牌号发生改变的;
(三)依法改变房屋面积、层数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房屋用途依法改变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除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一)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改变证明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改变证明文件;
(二)房屋面积、层数改变的,提交房屋测绘资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房屋测绘资料;
(四)房屋用途改变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称、门牌号发生改变的,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因房屋拆迁申请注销登记的,拆迁人应当自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
第三十五条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依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节抵押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主债权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第三十七条以在建房屋设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主债权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土地使用权证明;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已经登记的在建房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房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五条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
(五)最高额抵押合同;
(六)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债权的合同;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七条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除应当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五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依据、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三节地役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登记。
申请地役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设定地役权的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将地役权合同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
第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节预告登记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的;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当事人在办理相应房屋登记时,应当同时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第五十七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四)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条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四)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节其他登记
第六十一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申请更正登记的事项涉及第三人房屋权利的,有关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二条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书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第六十三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行政机关有效文件,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有关内容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条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提交起诉、仲裁已受理的证明材料的,异议登记失效。登记机构应当注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六十六条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提请诉讼、仲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仲裁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被注销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六十八条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行政机关有效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依法对下列房屋进行查封或者预查封时,登记机构应当协助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预查封登记:
(一)被执行人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四)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依法对房屋进行查封、预查封前,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机构查询该房屋的权属及相关信息。
第七十条对登记机构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房屋的登记申请,尚未记载于登记簿的,可以协助办理查封、预查封登记;已记载于登记簿的,不予协助办理查封、预查封登记。
查封、预查封的房屋不符合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查封、预查封的房屋权属相关内容与登记机构记载的房屋权属内容不一致的,不予协助办理查封、预查封登记。
解除查封、预查封或者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轮候查封效力消灭的,登记机构应当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
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七十一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依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其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三条登记机构受理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七十四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第七十五条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主债权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六)房屋所有权证书;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六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房地产权利但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登记机构仍依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登记,造成其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因当事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交错误、虚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第八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具有独立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房屋登记计费方式
1、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2、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3、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4、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5、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6、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房产经纪公司管理制度 12
这个行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它是担负保密性质的信息化行业。由于该行业牵涉范围广,涉及公司利益与法律责任较强,特制定此《岗位工作制度》,请认真阅读并自觉遵守。
第一条、值班及接待制度
1、值班:
早上9:00——下午9:00。迟到早退30分钟内每分钟罚款1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算旷工,罚款100元,请假必须在上班前12小时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所有人员早上9点前打卡,迟到按规定罚款。代替他人打卡一次代替人和本人每人罚款50元。
3、每天由一个售房经纪人和一个租赁专员值班接待客户。售房经纪人每天轮流值班,租赁专员每月更换依次,轮流负责租房。
4、值班经纪人负责当日求购客户的登记或带看,当日的求购客户归当日值班经纪人,需要带看的客户,必须要签了《看房确认书》方可带看,不愿签字的客户不准带看。
5、当天值班经纪人外出带看,由店秘接待客户,临时安排后台人员跟进,该客户归值班经纪人,如果该客户被接待的经纪人带看成功,两人五五分成业绩。
6、租赁专员外出带看时,来的求租客户,由店秘临时安排后台经纪人跟进,成功后业绩归该经纪人。
7、甩单情况处理:
①租赁专员外出带看时,来的求租客户,其他经纪人当时跟进但未成功的,由该经纪人负责继续跟进,没有第二次跟进的须在第一时间交给租赁专员跟进,成功的两人平均分业绩。
②只登记了电话号码没有带看又没有交给租赁专员的,做甩单处理,每单罚款50元。
③交给租赁专员跟进的没跟进又没有回访的也做甩单处理,每单罚款50元。
8、抢单情况处理:
租赁专员外出带看过的求租客户,或其他经纪人带看过求租客户,进店必须问清楚,如当事人不在,然后带看,成功后两人平均分业绩,严禁争抢。确实不问清楚,成功后又争抢业绩的,做抢单处理、抢单后成功交易的,佣金归第一次接待人员;抢单未成功交易且造成损失的,所损失的佣金,由抢单人员向公司全额赔偿,不计业绩。
9、值班经纪人负责晚上打开店铺的灯箱,下班时切断所有的电脑电源,不切断电脑电源每次罚款20元。
10、不按时开关灯箱每次罚10元(开灯箱时间依路灯开灯时间,下班时关灯箱)
11、所有人员中午吃饭40分钟时间,超过40分钟按迟到处理。
第二条、上班制度
1、上班时间、早上9、00—下午7、00
2、上班期间必须穿制服,要求服装整齐,男性不能留胡须和长发,夏季不得穿短裤或光上身,女士不得衣着太露或化艳妆披头散发。
3、经纪人应该礼貌待客,举止得体,与客户交谈应态度和蔼,注意使用礼貌用语,禁止工作时言语粗鲁。
4、经纪人应注意仪表整洁。上班时间着装工装,要保持干净整洁。不穿工装罚20元/次,并在半小时内回家穿着工装,上班时间必须佩带工作牌及胸卡。
5、经纪人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在公司不准吸烟,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吃零食。
6、工作时间不准打私人电话,禁止员工为私事挂拨长途电话,确实有急事的,先请示公司领导同意。打电话长话短说,电话铃响两声必须接听电话,拿起电话要先说、“您好,xx房产”,注意语气热情,有礼。因私事使用公司电话的罚款当次使用话费的10倍。
7、需要带看的客户,必须要签了《看房确认书》方可带看,不愿签字的客户不准带看。
8、售房经纪人和其他中介合作看房时必须签《联合销售协议书》,方可带看,不愿签《联合销售协议书》的中介,不予合作及看房。
9、客户未签《看房确认书》带看的或中介未签《联合销售协议书》看房的,带看或看房一次罚款50元,三次罚款3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以私单处理。
10、售房经纪人每人每月带看的购房客户不得少于18次,每天带看所签的《看房确认书》的详细记录交与店秘并进行电脑登记,如果每月带看客户少于18次,每次罚款20元,带看次数少于10次以上的,每次罚款50元。
11、上班和值班时间外出带看或办事必须给店秘和管理人员打招呼,一小时不与公司联系的按迟到处理,超过两小时不与公司联系按旷工处理。
12、经纪人开发的房源未在当天内交与公司的按私单处理。
13、个人的网客归个人所有,但必须在第一时间把客户电话号码登记在公司,签《看房确认书》后方可带看,私自带看1次罚款50元,带看3次罚款300元,如造成经济损失,按私单处理。
任何员工上班期间如果有以下情形罚款50元:
1、挂个人QQ私聊的。
2、在业务QQ上加非中介人员为QQ好友的。
3、加房东,客户为业务QQ好友,而未把备注名称改过来的。(注、必须改成XXX买,卖,租房)
4、带客户或其他人浏览公司内部网站的。
5、带客户或其他人浏览中介内网及中介QQ群的,
6、让客户进入工作台内的。
7、让客户使用公司电脑上网时,当事经纪人未关闭内网和未退出桌面上所有的业务QQ的。
8、允许非本行业人员进店推销或允许乞讨人员进店长时间讨要的。
9、在线浏览与行业无关的网站,发现后无论时间长短均罚款50元。(一天内上几次罚几次。)
第三条、店秘岗位制度及职权
1、早上10点前在QQ上发完所有的公司信息和当日休假人员的信息。
2、出租旺季还要发出租信息。
3、全天负责登记房东报的和中介报的及QQ上发过来的新出售信息。
4、抽空抄录相关中介的出租信息。
5、负责在《房友》上登录出售更新出售信息。
6、负责给经纪人分发房源,打印,签定各种合同等文书。
7、维护店内电脑设施,保证各网站发送浏览畅通,电话畅通。
8、联系房东配合经纪人看房。
9、监管经纪人外出时间及结果。
10、保管公司信息。
11、店秘不按时联系房东配合经纪人看房的一次罚款10元。
店秘每天收录在《房友》上的出售房源不得少于30套,收录在《房友》上的出售房源登错电话号的罚款10元/条。
第四条、值日及卫生制度
1、轮流值日,下午7、00以后打扫店上卫生。打扫不干净重新打扫。每月擦洗橱窗大扫除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30日早上。
2、1、2号电脑旁人员必须热情接待前厅来每位客户,发现不热情造成客户流失的一次罚款50元。
3、前台人员负责给前厅来的客户倒水,躲避不倒水者罚款8元,客户走后的卫生由前台值班人员和店秘负责清理,发现脏乱或乱摆放者罚当事者每人10元。
4、3、4号电脑旁的人员接待倒水,躲避不倒水者罚款8元,客户走后卫生由3、4号电脑旁的人员清理,客户随走清理,否则罚当事者每人10元。
第五条、休假制度
1、每周每人轮流休假,休假时电话不得关机或停机,否则每次罚款20元。
2、轮流休假时具体情况可以经纪人之间互换,但不得一周内休息两次,否则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放弃连续两次的休假的,可以申请连续休假两天,但不能连续休假两天以上。
3、病假、事假或其他情况的请假超过10天的,所分的.房源和开发的房源,及带看的客源全部平均分给其他经纪人。
4、经纪人或店秘自来签定《劳动合同》之日一周年内如果连续休假超过8天的,或两三次累计休假超过9天的,不再享受国家法定的连休假。已经休过五一,国庆长假的不再休连休假。工作满一年且没有连续请假超过9天,没有休假和五一,国庆长假的可以连休一周。店秘请假按当月xx日平均工资扣发工资,店秘连续休假超过6天另外招聘。不再录用。
5、休息人员,必须安排好自己的客户。休息时交接给其他经纪人跟进的,如当天成交的,除公司提成外,对半分或自行商议分成。决不能造成客户流失。
第六条、房源开发和推广制度
1、分给各经纪人的房源必须在5天时间内看过或了解清楚背诵熟悉,超出5天时间未了解清楚的房源,罚搞卫生一天。
2、经纪人开发的房源必须在第一时间把房东信息登记在公司,未按时登记罚款50元。
第七条、安全和保密制度
1、所有经纪人和公司签署(综合时)《劳动合同》时必须留担保人电话,担保人必须是年龄在18岁以上的自然人,必须是本人的父母,长辈亲朋或直系亲属,并留身份证复印件。
2、担保人作用:
(1)如该经纪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公司无法联系时与担保人联系。
(2)如该经纪人在公司做私单或肇事逃逸,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负全责。
保密制度的处理规定
1、(业务QQ密码问题由公司统一管理),放长假或离职前未将个人QQ及密码问题交给公司的。不交回QQ密码的除累计扣发工资不予发放外另外扣发500元。
2、公司所有经纪人利用任何方式做私单的,立即勒令下岗,并以当月工资及累计扣发的工资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还将追究其经济和刑事责任,并以“盗窃公司机密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挽回公司经济损失。
3、因违反规定被勒令下岗的员工,累计扣发的工资不予发放。
4、做私单和被勒令下岗的员工公司有权在各QQ群上公布,以免给公司造成更大损失。
第八条、店秘保密制度
1、店秘私自将出售的房东信息透漏给本公司经纪人的,房屋售出后不予提成,造成经纪人将信息外泄或做私单者和该经纪人一起勒令下岗。
2、店秘私自将租售的房东信息透漏给其他公司经纪人的或者其他任何人的,无论给公司造成或未造成损失的,均勒令下岗。
设施使用制度
1、使用公司电话联系其他中介、房东或客户时必须告知对方自己的电话和姓名,否则造成其他经纪人接错电话造成误会,一次罚款5元。
2、严禁骑车带人看房或经纪人之间骑车带人,否则造成的违章或交通事件由当事人自行负全责。
4、公司相机由店秘统一保管,使用前在借条上签字,归还时由店秘查验完好后签字。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5、所有经纪人都必须学会使用打印机,任何人使用打印机印与工作无关文字或的图片等,每张罚款10元。
6、电脑的C盘,D盘和桌面上禁止存放文件,否则造成电脑故障由存放人员付修理费并自己送修。
7、公司数据卡或U盘店秘管理。丢失由店秘照价赔偿。
第九条、奖励制度
①、经纪人自己开发的房源售出后公司每套奖励50元。
②、经纪人收到的钥匙每把奖1元。
1、经纪人当月完成做到以下三条者奖励郊县一日游或者现金100元。
(1)当月业绩突破10000元
(2)当月无迟到,无早退,无请假,无旷工。
(3)当月开发十套以上房源
2、经纪人连续三个月累计业绩达50000元者奖励九寨沟门票一张5、该制度一式一份共8页,与墙面张贴制度相同。
未尽事宜,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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