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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家长投诉制度(精选8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幼儿园家长投诉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幼儿园家长投诉制度 1
对于家长的投诉,一方面,幼儿园应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来减少家长的投诉;另一方面,幼儿园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随时以正确的态度来接待及处理家长的投诉。必要时,还须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一、建立家长投诉制度
以流程的形式将处理家长投诉这个问题制度化。全园干部、职工严格履行制度,认真处理每一起家长投诉。
1、接待家长投诉流程:
对家长致谦及致谢――详细记录家长问题――向家长阐明幼儿园相应的制度――向家长讲解处理结果及原因。
2、解决家长投诉流程:
主管干部分析家长投诉――将家长的问题转化成合理化建议――干部进班调查当时具体情况――干部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办法――幼儿园做制度方面的相应调整
二、以正确心态面对家长投诉
1、正常心态:幼儿园做为一个面向大众的服务机构,形形色色的家长,就会有各种各样的需求,无论家长是出于一种什么样的原因,来幼儿园投诉,都是很正常的一件事。做为管理者或当事人,既不要为此过份忧虑,也不要想方设法回避。把家长的`投诉,看成是幼儿园工作中,一项基本的工作。
2、重视心态:无论家长是什么原因,投诉的是什么问题,幼儿园都要认真对待,给予高度重视。这表明幼儿园对工作和家长的负责任的态度。
3、紧迫心态:问题拖的时间越长,家长的不满意度就会越高。要在最短的时间,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取得家长的认可。问题解决的越快,家长的满意度越高,这种高满意度,经常会让投诉家长转变为幼儿园的积极拥护和支持者。
三、分类对待家长投诉
1、有道理的投诉:应该尽快了解情况后,予以妥善解决。
2、因误解而投诉:应该尽快解释,消除误解。
3、没有道理的投诉:及时与家长沟通,讲解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取得家长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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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进幼儿园全体人员的工作作风,提高全体教职员工的服务意识,树立幼儿园廉洁高效的新形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接受投诉的形式和受理部门
接受家长投诉的形式主要有四种:电话投诉、来访投诉、来信投诉、投诉箱投诉。
(一)电话投诉。幼儿园设置投诉电话(0513-84859318),接受家长来电投诉。电话投诉受理时,接听电话时要热情礼貌,耐心细致。要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投诉人联系电话,被投诉部门(个人)、投诉事由等内容,然后视情况填写投诉受理记录表,根据“投诉处理流程”及时进行处理。
(二)来访投诉。幼儿园由专门部门(园长办公室)接受家长来访投诉。
来访投诉受理时,对待来访家长及幼儿态度要热情,服务要周到。要详细询问投诉人的有关情况,填写投诉受理记录表,记录好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被投诉部门(个人)、投诉事由等内容,根据“投诉处理流程”及时进行处理。
(三)来信投诉。幼儿园由专门部门(园长办公室)接受家长来函来信投诉。受理时要认真阅读来信,并根据来信内容,填写投诉受理记录表,根据“投诉处理流程”及时进行处理。
(四)投诉箱投诉。幼儿园设置投诉箱接受家长的投诉。由园长办公室负责每天开箱收集家长的投诉,然后把收集的投诉视情况填写投诉受理记录表,根据“投诉处理流程”及时进行处理。
园长办公室是全园主要的投诉受理部门。
二、投诉处理流程
(一)接受家长(包含上级有关部门转达)的投诉、建议和咨询,认真聆听,仔细阅读,详细记录。
(二)受理建档,并全面跟进、了解投诉问题的真实情况,请示相关领导后,客观、慎重给予处理。
(三)及时和相关部门协作展开调查,有关情况在幼儿园行政会议上通报,并将投诉处理状况回复投诉人。
(四)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交有关领导,由园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处理意见,最后及时和投诉人电话联系通报投诉处理情况,直至投诉人满意,问题圆满解决为止。
(五)上级有关部门转达的投诉要视情况把处理意见向上级汇报。
(六)所有投诉事件,都要如实记录,全过程资料要归档。
(七)投诉情况的统计,均由责任部门每月呈报园长室,在适当的时间和场合通报。
三、对被投诉者的处理办法
如经核查,投诉问题属实,经园长办公会议研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幼儿园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做出处理意见,给予被投诉人扣发工作质量奖金、个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行政处分、辞职和引咎辞职、撤职、解聘等处罚。
四、注意事项
(一)所有教职员工必须高度重视家长的投诉,对家长的'投诉和批评应冷静倾听,耐心解释,言行谨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家长直接发生争执。
(二)家长投诉事项不管事情大小,都必须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家长。若确系教职工的过错的,当事人应向家长致歉,并在今后工作中注意自己的言行,幼儿园也采取相应措施(如改进工作方法,修改相关制度,召开专题会议等),防止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三)职能部门处理投诉时应防止偏听偏信,双方意见都要认真听取,保持冷静中立的态度。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对投诉事项应认真登记并及时予以办理,能够当时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当时解决的,应查明原因,向投诉人作出明确解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四)职能部门对于职责范围内应予处理的事项,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应及时予以答复;对于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园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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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餐饮服务投诉受理管理,及时解决投诉举报事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对家长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实行首接负责制。
二、接到家长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三、如有疑似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投诉的,应按《食品安全事件故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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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食堂食品卫生,加强对幼儿园食堂卫生管理和监督,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幼儿园食堂卫生投诉处理管理制度。食堂卫生投诉处理具体由幼儿园食堂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收集投诉意见。回收对投诉意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反馈、督促、整改和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幼儿园食堂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要求,对被投诉的责任人,经查实违反有关食堂卫生规定和要求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有关责任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整改意见,同时幼儿园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经教育没及时进行整改或有严重工作失误的食堂工作人员,幼儿园将不再允许其在食堂工作,并立即调离食堂。
三、根据投诉情况,幼儿园食堂卫生管理小组应及时召集食堂管理负责人开会,对食堂卫生工作进行分析和督促整改,从而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
四、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征求投诉人意见,直至满意为止。
五、如有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对幼儿园食堂进行投诉的,食堂食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如下工作。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发放、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
2、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场所,待确认后交卫生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材料和样品。
5、落实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的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护幼儿园正常秩序。
6、配合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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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特制订幼儿(家长)维权制度。
一、申诉范围:
在园幼儿家长认为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在园受到教职工等侵犯时,有权提出申诉。
二、受理申诉机构:
成立幼儿(家长)申诉委员会,主要由教师代表、集团法定代表、集团家委会代表三方组成。
三、申诉程序:
(一)提出申诉:
1.幼儿家长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三十日期限内提出申诉,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即丧失提出申诉的权利。
2.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书面提出申诉的,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它相关情况等事项;口头提出申请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二)受理申诉:
1.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并据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最长五日内作出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送达申诉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内容应包含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或依据。
2. 申诉委员会应当于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三日,将申诉书副本及相关文件资料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说明。申诉委员会应于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作出处理建议。
(二)申诉处理:
1.申诉委员会一般通过合议方式作出处理决定,以书面审查或不公开举行为原则,必要时听取双方意见基础上进行决议或经申请举行听证。合议、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2.申诉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经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表决通过,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书面报申诉委员会,送达申诉人。
3.申诉幼儿家长对集团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
起十五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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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水平,及时了解家长的意见,设置了家长投诉受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诉受理小组
见桥完小投诉受理小组成员由校长、德育主任组成
(二)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
2.信件投诉:
3.网上投诉:
(三)投诉的认定
由投诉受理小组认定家长投诉是否成立,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审查。
1.是否属于受理投诉范围
投诉内容包括:
(1)教师体罚学生
(2)教师不尊重学生
(3)教师不当教学方法
(4)教师对家长不合理要求
(5)师生之间的摩擦
(6)学校收费不合理
2.是否具有相应的署名或证据
家长应提供学生姓名以及教师姓名家长姓名,如是匿名投诉则不作处理。
(四)投诉的处理
1、投诉过程一般先由家长向班级家委会中分管家长权益保障的家长代表投诉,如不能解决,在向上级学校投诉受理小组投诉。
2、学校投诉受理小组对于家长的每一件投诉,在认真调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应及时地做出公正的调解处理。在调解时实行“背靠背”、“面对面”相结合的方法,学校投诉受理小组为调解者,要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并给予当事人一满意答复。
(五)处理投诉的时间要求
学校投诉受理小组对于家长的投诉,应当在收到家长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调查、调解。对结果要及时通知家长。
(六)投诉的归档
学校投诉受理小组接受的家长投诉将为学校积累了不少经验和教训,也是学校为家长、学生做实事、做好事的证据,更是学校的一笔宝贵财富,因此,必须妥善加以保存,并认真整理建档。
投诉档案可按事件类别分类,方便查阅,科学管理,并有专人负责,并尽快建立或完善电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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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本园食堂服务质量,保障全园师幼员工安全卫生用餐,接受社会及广大幼儿家长监督,特制定食堂受理办法: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健康安全营养的食品和优质的服务,自觉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及家长的.监督。
二、本园食堂设立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安全投诉电话,接受师生监督。
三、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师生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四、如果因卫生问题(如饭菜里夹有头发、小虫或其他杂物,餐具不洁等等)被师生员工投诉,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五、如果接到师生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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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幼儿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九女集镇中心幼儿园。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第五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各班级和各办公室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五)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八条 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 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
(二)较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过30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条 任何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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